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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才是暴民,中共的统治是多数人暴政

维基百科中文对多数人暴政的解释是"違反民主制度及'少數遵從多數'制度的行為而创造出来的一个政治词汇,用于批评由多数人作完全决定的的制度,……,认为在该制度中将多数人的利益絕對置于少数人之上,使得少数丧失了受尊重權。'多数人暴政'与'少数服从多数'制度是有区别的。'少数服从多数'制度制定的规则相同适用于多数人和少数持异见者,但部分'多数人暴政'则对不同的人制定不同的规则,让某些政治势力能在无法获得多数民意授权的状况下,依旧能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

其实,多数人暴政不是这样的。在西欧民主化以前,法律一向都是对不同人制定不同规则。例如,古罗马和后来的英国法国的法律都是针对不同群体制定不同规则。继续引用国王路易十六的例子,1787年,国王路易十六为了向第三等级征收更重的税收,而对新教的加尔文教派讲话,宣布他们的法律待遇将获得提升,他们的婚姻可以得到认可,子女可以正式成为他们的财产的继承人,然而他们仍然没有权利成为皇家政府的职员。这是典型的例证,证明在君主独裁统治而不是多数人统治的情况下,不同等级地位的人有着不同的规则。但这并不是多数人暴政,而是典型的君主统治制度。

"多数人暴政"这个概念首先由约翰·亚当斯提出来的,但是他是用来评述美国的民主制度的,因为在美国所处的那个时代,人们(欧洲)对民主制度非常鄙视。他们认为民主制度就是暴民当权的制度,远不如君主制度强。民主制度为什么被认为是暴民当权的制度?因为民主制度在那个时候以及之前都是特指希腊社会一直延续至今(当时)的制度,希腊社会自古至今始终采用民主制度,而西欧国家普遍地采用君主制度。在当时,由于希腊的民主制度与当时的君主制度一样都不给予人自由的,所以,人们普遍认为君主制度优越于民主制度。

然而,美国在制宪会议之后,面对来自全国的质疑,国父们也需要说明宪政民主制度与古希腊民主制度是不同的。约翰亚当斯撰文,其中讲到了美国的民主制度不是如古希腊民主制度那样的多数人暴政,不是暴民统治的社会。这本书当时没有特别强调这个概念,但是法国人托克维尔撰写的《美国的民主》再次提出来美国的民主不是多数人暴政这个事,引用了这个词,说明美国的民主是怎么回事。当然我们今天知道,美国的民主就是宪政民主。那么古希腊民主制度为什么说是多数人暴政?

因为当多数人表决之后,少数人不得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不得继续谈论相对立的观点。也就是个人没有言论自由。其中一个牺牲者就是苏格拉底,由于苏格拉底质疑古希腊人的信仰,他遭到判处死刑的待遇。他的学生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也因为发表言论儿遭到拘禁,后来离开雅典。就是说,对于政府通过的任何决议或者政府的任何政策决策,个人均有绝对的不可剥夺的批判权评议权。而不允许个人批评政府,就是多数人暴政。

也就是,多数人暴政是针对政府的强权与个人自由发表批评与相反意见的权利。而对于个人发表的与政府相反意见和批评政府的言论的行为,如果政府打压,那就是多数人暴政,无论这个政府是否为民众选举出来的。所以,多数人暴政就是指一个政府不允许个人发表反对意见不允许个人批判政府的各种决定、政策、法律的政府行为,多数人暴政就是野蛮统治。这就是为什么连君主制国家都瞧不起多数人暴政的原因。在君主制国家,个人还可以发表书籍,揭露政府的黑暗,专业人士还可以组建大学,自由研究,而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对政府行为的批判。暴民政治就是多数人暴政的另一个说法,指的是政府的野蛮统治制度。

民众反抗时使用暴力 算不算暴民?不算。多数人暴政根本不是指个人,个人行为无论多么暴力都不是统治者。而统治者若打压个人的批评批判意见,那么统治集团就是暴民。统治制度就是多数人暴政的制度,哪怕这个制度确实是民选出来的。

多数人暴政在古希腊和一直延续到19世纪的希腊都是民主制度,但不因民主制度而不是暴政,不因民主制度而不是暴民,这群统治者就是暴民。多数人暴政就是与美国的宪政民主不同的另一种民主制度。这个暴政指的是政权,暴民就是统治者。中共也算暴民了?对!由于中共声称自己是民主政府实施的是民主制度,所以,如果就中共自身的描述来说,中共就是暴民集团,中共政府的统治就是多数人暴政,中共自称的民主制度就是多数人暴政制度,不折不扣。

我们平时说这个概念的时候做了个延伸。概念是不可以延伸的,否则就是歪曲。能够延伸的只能是借用一个主题所谈的问题延伸到另一个主题,概念的随意更改就是混淆曲直。

也就是说 当民主(人民选举 多数得票者胜)诞生之后,只要统治者在打压少数派 打压异议 打压言论自由,就是:多数人(多数得票的胜出者执政)+暴政 (胜出者打压少数人)?对!这样的政权就算是民主选出来的,也是暴政政权,这样的统治者就是暴民,他们的统治就是暴民统治。所以说,中共自我标榜民主政府,就算我们承认它是民主选举出来的,只要它打压异见通过权力去压制不同看法不同声音,这个中共政权就是暴民政权,这个中共就是暴民。当然,现在实际上的中共连暴民都不如,现在的中共统治连多数人暴政的统治都不如,中共的统治是禽兽统治,中共自己都承认,人类社会与禽兽世界一样,是一个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社会——这就是暴民给中国人营造的社会,而与此同时存在的是文明世界里,对弱者尽力关怀与保护的世界,是人人平等与自由的世界,一个与禽兽世界截然不同的文人政府领导的人民自治的世界。

再进一步的结论就是:民众不是暴民,因为即使民众实施暴力,民众不拥有权力,暴民是那些垄断权力并阻止他人说话的统治者集团。而语言暴力更是与暴民无关,语言不是统治工具,语言是沟通工具。如果我们看法国人攻占巴士底狱,当时的各王国各政府都惊呼:太暴力了。但是,这不是暴民攻占巴士底狱,这是起义。暴民就是民主制度下的凭借权力打压异见使得言论思想自由被剥夺的那帮统治者组成的统治集团。独裁者总说镇压谁谁、镇压暴民云云的言论,准确地说 这种采取镇压行为的人才是暴民。大陆语言又是反的。

暴民这个词来自多数人暴政这个翻译词汇。这里的暴民就是指当权者,暴民指的是一种身份而不是一种语言或行为特征,所以,虽然网上使用语言暴力不一定是暴民,但是作为中共暴民集团的一份子这个身份却无论它是否有语言暴力,都是暴民。自干五如果用暴力语言不是暴民;但水军或网络打手,只要是统治者的,就是暴民,无论其发言是否文雅。有些人,包括国保,表面上也是读过书受过教育的,但只要它是暴民集团的一份子,那么再温文尔雅他都是暴民,还有我们常见的在中共媒体上为中共当肉喇叭的叫兽砖家们,他们就是暴民。中共聘用的五毛、网警、网络打手,这些人,无论他们有无实施语言暴力,就凭这个身份,他们就是暴民。

暴民就是一身份,在中国有几千万之多。统治者集团整个就是暴民集团。暴民统治指的就是这帮人统治社会。中国,如果从文明一点的角度看,就是一个暴民统治的社会,暴民指的是人,暴民统治才是指的行为,而且是政府行为。暴力语言很多时候会出现,例如家庭暴力中,暴力语言也是一种,但这个施暴者的身份是丈夫或妻子,这不算是暴民而是普通的违法者或犯罪者。而即使在没有暴力行为的时候,如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教授,只要他是暴民统治的一份子,他即使没有暴力行为,也是暴民。当然这里指的是真正维护暴民统治的人,不包括这其中的异见分子。
什么是自由?

西方国家现在的法律基础,指的是宪法及一般法律的基础,就是四个字:自由平等,其中以自由为核心。它来自于约18世纪所提出的"自由与平等"价值观。法律学者对法律的研究不会停留在当下的法律与当下的社会之间的关系,而是会追溯到现代社会的法律原理的起点。而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我们理解法律原理提供了非常好的实例。《人权宣言》的前六条就已经总结了全部的法律原理——在法律下的自由与在法律下的平等。但是这个法理虽然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上理解起来却是有许多内容:

1)自由

自由分自然状态下和法律下的自由,先说自然状态下的自由。

1·1 自然状态下的自由
正如美国独立宣言一样,法国的《人权宣言》一开始便直接提出一个价值论断——人生来在权利上就是自由与平等的。但宣言本身并未对该论断进行论证。这是因为17至18世纪的许多启蒙运动著作都详细阐述了这一价值论断。也就是说,为什么人生来在权利上是自由与平等的。这个回答其实就是哲学的问题,而作为法理,它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不过,即便如此,对于此论断,今天仍有人提出质疑。对此的简要解释如下:

人类组成社会之前,那时没有社会的概念,也没有法律,人生活在没国家、没法律的状态。我们可以叫这样的状态为"自然状态"。"人生来……"讲的就是这样一种人的自然状态。《人权宣言》开篇的价值论断"人生来在权利上就是自由的和平等的"。人生来……,指的就是人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人没有任何法律与规定的约束,人的生活会怎样?人与人在自然状态下同样是各不相同的。有些人更强壮,有些人更聪明,我们今天所熟悉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在那样的状态下都一样存在。设想当时没有建立法律体系,没有组成社会,没有人拥有权力,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走到他人面前,说,"因为我在自然状态下,所以,我有权力指挥你,我有权要求你服从我的指令。"也没有人可以向任何其他人需宣称,"因为我处于自然状态之下,我有我的需求,所以,你不能有你的需求。"

一个社会就是从这种状态下建立起来,社会按照等级进行划分,有些人有权设立法律,并要求社会中的人们服从,那么,这个社会是需要从头建立起来的,得有人发明等级制度,制定法律和规定,确立某些人的权力等等等等。但是,在这样的社会建立起来之前,人仍然处于一种自然的自由状态和自然的平等状态,也就是等级制度产生前的状态。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说的人生来就处于"自由与平等"的状态就是这种原始的状态。这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与平等。但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状态的自由与平等是最终弱者被强者欺凌而会变得不平等和失去自由的,即使社会尚未建立的情况下。

《人权宣言》提出的自由平等不是指的这样的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平等,也就是它不认可卢梭所谈的"高尚的野蛮人"的自由平等。接着,《人权宣言》提出了宣言的第二条、第三条,并进一步提出了第四条和第五条:当我们需要建成一个社会时,当我们需要有一套社会体系来管理我们时,我们的目标就是要"保持我们固有的自由与平等",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我们所建立的社会使我们拥有自由;而紧接着第二条的内容就提出了财产的安全,这是自由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是人,所以,我们必须拥有财产安全的自由,这是我们生来就有的自由。

1.2 法律下的自由
那么,我们如何能够享有这样的自由?我们就是通过制定法律、实施法律来实现这样的自由。这里就提出了法律的目的:以法律的强制性来维护过去的那种自然状态下所有的自由与平等。所以在西方,任何与自由平等原则相冲突的法律都会被废除。这种以法律维护个人之间的自由平等的原则,也就是法律下的自由与平等原则。这就是法理,也就是说,法理不是将统治者的意志体现在宪法里面,然后成为其它法律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原理,不是这样的。法理是可以分析和讲道理的。

以此为基础,《人权宣言》第四条及第五条就提出了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创造一种社会环境,使得人与人之间保持这样的自由和平等的关系——这里指的都是"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然而,我们看到的社会的法律常常都是要求我们这样或那样做,或者禁止我们这样或那样做。法律包含了各种各样的我们不能做的事,而我们说,法律的目的是"自由",但法律却设定了种种的限制。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回答是:法律希望通过设定种种的行为限制来创造一种环境,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互相之间都可以享受到自由。如果你继续考虑更深层的规定,你可能发现事情还会变得更加复杂。

例如,一个人希望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身后交给其他人继承,那么法律就会要求如果你的遗嘱,你必须按照某种程序来表达你的目的,你需要将这些文件按照规定的某种方式做成法律档案,还需要有证人,还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还要将档案拷贝后存放在某个规定的地方。那么,这么多规定怎么说是自由呢?这分明是将简单事情复杂化而已。因为遗嘱所涉及的是财产的转移,财产是我的自由的一部分,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持有我的财产,用于我个人用途。如果要将这部分财产在代际之间转移,那么法律则规定了一些必履行的程序,比如你必须立遗嘱,遗嘱必须按照固定的形式,且按照法定方式表述,需要按规定存档等等,但这些都是为了确保你能够按照你自己的意愿充分使用你的自由。还有更加复杂的情况,例如有时法律禁止一些财产,我不能给某个人现金,以便那个人成为我的奴隶,或者那个人向我提供性服务,因为卖淫是违反法律的,蓄奴是非法的,这些都是法律禁止的,那么这又如何与人类自由联系起来呢?答案是同样的:我们营造一种环境,这种环境是要让每个人相互之间拥有个人的自由,而有些做法违反了这种相互自由的原则,例如蓄奴,使一部分人成为另一部分人的奴隶,这种相互的关系违反了相互的自由,即剥夺了奴隶的个人的自由。还有其他更复杂的状况,以至于有时出现争议。有些人提出,某些禁令是不恰当的,我们能够做得更多以便让自由的程度达到最大。不过,我们的核心思想就是:自由是法律要捍卫的价值,而这里所谈的自由这种价值是特指"个人的自由",即,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使用自己的自由权利。

1.3 对比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法律下的自由
有一种很有名的哲学论断认为谈法律就直接谈责任与义务,以及如何将他们组合起来,别谈什么自由,因为法律都是各种各样的行为限制,而不是自由。这里就需要对比一下法律的自由和许多学者所称的"无法律限制状态下的权力"。如果将这种权力解释成:想做什么就去做吧,尽情使用你的自然的自由权利吧,那么它的背后究竟是什么状况呢?

这样的自由暗含着或包含着这种为所欲为行为背后的受害者,例如,"哦,你家有过冬用的粮食,我肚子饿,我也担心过冬的事,我就把你家的粮食拿走,如果我比你更强壮的话。"或者,"哦,你有这么大的一个家啊,这么多孩子,我可以把他们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我把这些孩子夺走,把你的家抢去,如果你不介意,我要杀掉你,因为我可以做任何我想做的事。"

所以,如果自由是这样的"无法律限制的权力"的话,那么,它就意味着其他的也有着自然的自由权利的人却无法使用他们的自由。而我们希望的是一个每个人都能享受到自由的社会,所以,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机制,使得每个个人使用自由权利的时候其他人同时也可以使用他们的自由,这种自由才是和谐的。而法律就是希望创造这样一种环境,使每个人互相之间都拥有属于个人的自由,而不是一部分人可以为所欲为而另一部分人牺牲自己的个人自由。

也就是为了达到平等的自由,必须以法律去限制那些可能侵害个人自由权利的人和力量。这里的例子不过是谈强壮的个人,然而对于权力部门来说,不是更加可怕吗?想想为什么农民的房子会遭到强拆?因为政府看中这块地可以卖钱。因为你没有法律保护,所以政府凭借自己的所谓强大的国家机器,不惜杀死你全家,把你房子给扒了。前面举的例子,如立遗嘱等,在执行上可能因为法律而变得非常复杂,需要履行许多法律程序,尽管如此,但制定这些法律时,一个核心的考虑就是,你可以按照法律履行这些程序,即,法律虽复杂,但不是做不到的,只是步骤比较多。某些专制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无法执行的,因此成为摆设。也就是复杂的法律程序比没有程序的法律有效用得多。哪方面效用?就是在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上的效用。也就是复杂的法律程序比没有程序的法律有效用得多。哪方面效用?就是在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上的效用。

法律限制了强者(尤其是政府)的行为,这个就是法律下的自由,法律下的个人自由,不是集体的,不是国家的,不是民族的,不是家庭的,而是个人的。法律就是防范强权侵害个人自由的。这是西方的自由主义的法理,不是中国的凭借共产党个人意志的没有程序的法律。
什么是平等?

前面谈了自由的概念,现在接着谈平等的概念,平等是制定法律的第二个准则,它与自由是同时存在的,是自由得以维持的基础,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没有了。所以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平等是法律下的平等。

2)平等

2·1 法律的平等
从法律上,当每一个个体都是自由的,那么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就都是自由的。这就意味着说,人与人之间在自由的权利上以及自由的使用上存在着平等的关系。这就是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所说的,"当法律提供对自由的保护时,包括法律禁止某些行为以提供对自由的保护时,它所提供的这些规定和禁令都是基于平等基础上的。即,当法律确认某种自由或禁止某种行为时,它将无差别地适用于社会的所有成员。这就是平等的法律原理。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针对的是社会全体成员,例如,国会通过法案要求增加最低工资,那么这个法案就必须适合全部的公民,不能说,这个最低工资法案适合蓝眼睛的工人,那个最低工资法案适合大学毕业生,或那个适合某些行会人士。法律如果要将人按照身份区隔,比如说城市里的人适用这样的法律规定;农村里的人适用那样的法律规定,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在系统性地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使得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这样的法律由于违背了平等原则,而成为伪法律,如果宪法如此,那么宪法就是伪宪法。



2·2 法律的制定
有人质疑说,法律是由少数社会精英而不是社会全体成员制定完成的,这似乎体现出不平等的原则,因为法律只反应了法律制定者,即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不是社会全部成员的利益。从平等原则看,正如《人权宣言》第一条所说,社会差异只能基于全社会的公共福利的要求。这就是基于平等原则基础上的公共利益理论,也就是说,法律追求的是公共的利益。

通常法律的确会对社会上某一部分人有某些特定的不同待遇,但这些不同的待遇的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例如,有资格制定法律的人不是社会上的全部成员,通常你必须被选举到某个政府职位上或者你必须是受到公众选出的官员的任命而担任某个政府职位。例如我不能说,我是伯克利市民,所以我就得制定法律。制定法律得遵循社会结构,某些人比社会上其他人拥有更多的权力,他们有更多的法定的职务,包括为社会其他成员制定法律,但核心原则是,这样的职务和这样的权力是为了保障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每个成员的福利。这就是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二条所说的,为了全社会的利益而不是某一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和第十三条,所说的,税收针对社会上的全部成员,而不是特别针对某个群体,声称这个群体的人必须赋税,以便维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的利益。所以,立法者虽然由特定有资格的人士组成,但是他们不会专门为自己作为立法者设定某种特殊的法律待遇。

2·3 法律的平等与社会的不平等
这里的平等,与通常理解有些不同,这里指的是"法律上的平等",即,在法律之下的平等地位。它与物质上的平等不同,它是法律在要求每个成员履行义务或保护社会每个成员权利时,以完全同等的方式,对待社会上的每个成员。它不是说,在我们的物质条件下,我们每个人的物质条件必须互相扯平。

这里可以反思一下"均贫富"命题。法律不追求"均贫富",控制贫富差距是行政部门的管理目标,而不是法律的目标。这实际上是在用法律去维持社会上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不平等状态,因为社会本身就是多样化的,有些人生活得好,有些人很有钱,而法律是保护个人对财产的自由权利,其结果自然是存在着社会的不平等、经济的不平等、物质的不平等,或者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但与此同时的另一方面就是法律的平等。所以,当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时,法律不会保证每个人都有相等的经济水平,实际上,法律使得经济上的不平等保留了下来。再反思中国的打土豪分田地运动,实际上就是剥夺了一部分人的私人财产的自由权,最后这些人死了,再打另一部分富农,然后继续下去,不断地追求经济上的平等导致所有人最终都失去私有财产的自由。

所以,法律的平等并不是指"平等的社会条件",不是说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一模一样的物质基础,而是说,法律对待我们一视同仁,无论穷富,无论地位高低或宗教信仰。法律并不根除社会上的这些差异或不平等,它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
中國針對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法規是弱肉強食規則下的惡法
(本文為對話的匯總,若有不連貫,請見諒。) 關於過馬路所牽涉的是一個非常簡單的人權問題:弱者的路權更大還是強者的路權更大?在西方,無論你有任何法規,若有行人或比行人更弱的動物出現,汽車必須停,這是因為世界上本沒有路,而路出現後汽車佔領了行人的道路,所以汽車司機必須因此而謙讓行人。法規在美國的規定就是任何情況,若撞傷路人就是司機的責任,路考也是這樣考的,這就是法律,這種法律明顯包含著對人權的保護,因為反對弱肉強食的秩序的法律永遠會偏向弱者一方,總是以保護弱者為社會責任,包括闖進道路的動物。這不是人性的問題,是立法的基礎問題:你相信弱肉強食,則制定看似平等的法律;相反,如果你相信保護人權,則制定保護弱者的法律,不像中國,行人違反交通規則,那撞死也活該,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所以行人行為自負。這是明顯地弱肉強食的法律,還談什麼自律?行人可以不看燈,直接過馬路,燈原本就是汽車司機看的,而燈並非唯一的指標,不撞人才是真正的指標。所以即使行人違規,司機也必須停,停不下來後果該司機負責,想一下,在這種情況下,哪個司機會肆無忌憚?哪個司機不會讓行人先?

這就是法律,維護人權的法律。所以我才如此期盼大家懂得法律的基礎--維護人權維護自由,否則法律就會變成表面公正實際弱肉強食,最後,中國的老人小孩過馬路必須有人保護攙扶,而在西方誰敢撞試試看?中國的交通法規表面很公平實際就是為了維護司機的路權,設置一系列的行人守則,但是行人中的老人孩子殘障人士均不被考慮在立法之中,中國就是認為所有這些弱者會由家人負責,這就是隱含的強制性的集體主義。強者對弱者的欺凌就是弱肉強食,而司機被法律保護,在某種情況下可以不對後果負責,這是法律對人民對權利的剝奪。個人的權利被忽視,就是政府非法的表現。

車出現以前,行人都是平等的,路權也平等,但是一個人駕車,就是佔用了行人的道路,這時他佔用了更多的道路並有了可以致命的工具,使得行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受到威脅,因而汽車必須在這時優先讓行人,保障行人的路權,在此基礎上才能開車,這就是美國路考的項目之一:遇到行人突然衝出來如何應對。同時美國有響應(相應)的交通規則。

當一條馬路有若干車道,就等於佔用了多少原本屬於行人的道路,因此行人若走在這個車道上,汽車司機必須明白,這是原本屬於行人的地盤,不是汽車的地盤,汽車只是佔用行人的道路。

在中國,一切規則都是為強者利益而制訂的,所以不跟規則做事不過是為了在集體主義下,保護一點自己的利益,我之前說的集體主義之下,個人總是口頭上一套行動上一套,例如口頭上要"一切行動聽指揮",指揮者自然是上級或法律,然而由於上級或法律從來就傾向於"集體利益"(實際上就是強者利益或上層利益),所以普通百姓們雖然不反對,歌也唱得響亮,但是實際生活中則一定在各種可能的情況下違背規則。這就是集體主義下的所謂"自私自利",如果沒有這種"自私自利",則許多人活不下去,因為這個規則,包括法律,都在限制普通的個人,而打著的旗號就是"個人要維護集體利益,為集體利益犧牲個人利益甚至生命",而且上升到社會責任的高度。這就是專制主義下的'道德'外衣和"法律"外衣,看起來多麼高尚和公正,背後卻是藏污納垢損害弱者利益。

為什麼一切規則看起來都那麼違背人性,以至於我們這個社會幾千年來都在討論人性究竟是善還是惡?因為一切規則都是有利於強者的,一切規則都是方便統治者的,這些規則和法律都是違背個人天性的。所以人們覺得人性非常惡。但實際上人性,也就是天性,原本無所謂善惡,多元化的社會就意味著要容納各種人,但是以'人性惡'或"人性善"來掩蓋惡法掩蓋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在社會上的統治地位,從而維護統治者自己的利益。

在中國,如果說惡的,一向就是統治者。因而我說,如果新的反對黨或反對派,如果沒有新的價值信仰,那麼它只能夠是反對當下政權的、信仰專制主義的政黨,未來的規則仍然會是維護強者的規則,未來的社會契約,也就是憲法,仍然是置個人權利於不顧的惡法。這樣的制度,即使有選舉又能怎樣?
四六宪法问题(二)

前文"四六宪法问题(一)"阐述了宪法对于个人权利的否定,以集体主义下的"人民"代替了原本属于个人的权利,有人说这是语言翻译的局限,但如果说局限,应该是文化上的局限,中国与前现代的欧洲一样,不承认每个个体是独立的,因而不承认个人的自由。对于个人权利的否定实际上就是对自由或天赋人权的否定,依照该法,个人没有法律下的自由,只有当许多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即人民的权利受侵犯时),政府才会出面保护,而它意味着,如果一个个人有自由权利方面的诉求,他/她极有可能被政府忽略。

但四六宪法的问题不止于此,作为宪法的两大原则,除了明确提出需要保护的个人权利之外,另一个原则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那么如何用宪法去限制政府的权力?这就牵涉到了民主的问题。一个国家是否拥有真实的公正的民主制度,很大程度上依赖宪法对于民主选举的规定,因为选举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宪法对民主选举的法定程序不能明确规定下来,那么,政府的权力将不受制约,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下面就来分析四六宪法在民主选举上的严重缺陷。

四六宪法规定选举的公职有:第二十六条国大代表、第六十四条立法院委员、第九十一条监察院委员。然而这三条均未涉及选举程序,选举程序没有在宪法中提及,仅在第129条确立了选举的原则--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由于这三处涉及选举的法律条文很接近,笔者就以国大代表的选举作例证进行分析:

第二十六条仅规定了国大代表的名额确认,其名额是按照行政分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地区、侨民、职业团体、妇女来分别规定。这个条款首先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法律原理的两个要求之一,它要求法律及其条文无差别地针对社会全体成员,也就是说,当法律确认某种权利或禁止某种行为时,它将无差别地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但根据四六宪法第五条"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和第七条,"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将选民按照民族区分权利和将选民按照男女性别区分不同权利也是违反平等原则的。

平等原则也是法律被称为"公共法律"(public law)的原因。这种针对不同身份的个人给予不同的法律待遇违背了公共法律的定义,而成为西方前现代时期所广泛使用的"私法"(private law)或"特权法"(privileged law),也就是在某一部分人内部通行的法律。例如法国大革命前夕,天主教为国教,因此法律规定信仰者婚姻受到认可、继承权获得承认、皇家政府的职位可以向他们开放;但是另一部分人,如新教徒,法律规定他们的婚姻不受承认、没有继承权、不能担任政府职务;而犹太教徒的法律地位就更加低。法国大革命后,人权宣言发布,但是新政府实际运行新的社会制度时仅仅想到基督教的新教各教派要有相等的法律待遇,却未想到犹太教徒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时犹太教徒联名发表一封公开信,质问:我们是不是法国公民?如果我们是法国公民,那么《法国人权及公民权利宣言》为什么不能给予我们同等的法律待遇?也就是说,一部公共的法律必须以统一的条文对待所有的公民,因此,在法律条文中,不能因个人的居住地、性别、宗教、民族等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否则这部法律就不是"公法"而是"特权法"。

那么实际将人按照身份区分给予不同法律待遇在选举时会造成什么后果呢?拿香港议员选举来说,香港议会有70个席位,但是按行政区域以单纯公民身份进行选举的席位仅有一半,即35席,而另30席由功能组别(也就是四六宪法中所说的职业团体)选举产生,而这方面的席位并不具备代表性,不是全民投票产生的。尤其功能组别的30席位中,本次便有12个功能组别仅一位候选人,而他们都是亲中共的,其他功能组别也多为亲共者获得,因为该选举不具备透明性,候选人多位行业投资人,而这些多数被中资企业或受中共控制的企业业主们所有。结果,尽管民间候选人占普选席位过半,但最终民间代表在立法会中仍然是少数,仅仅获得否决权需要的超过1/3的席位。因此,表面上看,给予不同身份的国民更高的法律待遇最终只会形成操纵选举导致选举不公的结果,从而使得民主成为假民主。

其次,宪法确定代表名额时,并未根据准确的人口基数计算名额,而且更未确立人口统计的方式以及人口统计数量的截止时间,而这给予各省政府以巨大的操纵选举的空间,例如可以多报人口数量或临时将人口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甚至截取最有利的时间段的统计数据作为人口基数。美国历史上的南北内战就是因为奴隶按照3/5人口计算而引起南方州具有选举权的人少,但是人口基数巨大的情况,最后,在林肯就任总统前,南方州几十年长期控制国会和总统大选的选举院,使得南方州得以通过有利于蓄奴州进一步扩张的法律,以及强迫抓捕逃亡北方州的奴隶的法律。这次的南北战争被美国的历史学家认为是'宪法的失败"。而香港选举也出现了大量的内地人在中共指派下拿到香港居民身份而获得选举权的情况,导致这些原本不合格的人成为选民,投票给建制派议员候选人,形成选举不公,使得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

第三,四六宪法对于具体内容的描述是"以法律定义之",这意味着具体细节由一般法律确定,而不是宪法,但是,对于权力之授予及政府的合法性的认定的主体只能是宪法。若宪法不能明确地制定细节程序,则该权力或该政府仍属不合法,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契约原则。

另外,一般法律只能在宪法通过并合法政府产生之后确立的,一般法律可以在代表不足以及普通过半即可通过,而且修改也是同样条件,比宪法容易得多,只需要简单多数即可。这等于是违背了"权力受宪法制约"的宪法原则,因为宪法"以法律定之"是一个不透明条款,使得政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在没有获得选民支持的情况下用一般法律规定选举事宜且可以很容易地修改它们。
第四,四六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这就是说,只要不在任职所在地,则可以竞选国大代表,这使得各官员均可去其他地区,借助自身资源而获得胜选优势,使得代表性严重受损,甚至代表可以全部是官员组成的。
最后,选举条文的不明确会导致宪法不能有效地限制政府行为,使得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所有和人民授予成为空话,因为选举可以被操纵,选举结果会失去公平性和代表性,自然,这样的政府也不会得到全民的支持。我们从香港一直以来争取真普选的努力中就能看到,民主社会的关键还是在于公平、透明与公正的选举。所以,在此笔者借用香港人在雨伞革命中提出的一直以来坚持呼吁的一句话作结,那就是,"我要真普选"!
中国宪法(建议稿 v1.2)

中国 ,宪法,人权,选举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自愿结合,建立新体制下的共和国,并制定本宪法,以保障每个人的个体的自由、平等与追求个人发展的权利,增进人民的福利,树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完善公共安全秩序,设立公共防御,并规范与确定国家权力的授予、分配、执行和监察:

第一条 基本人权保障

宪法无差别地保障每个个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利不受他人、党团、组织和政府权力部门的侵害与剥夺,每个个人的生命权及自由权利指中国前政权已经在联合国签署的各项人权法案,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国际反酷刑公约》。宪法的任何其他条款、任何其他法律、国家及各省政府的各项行政指令、行政审批、行政询问等、任何省均不得以法律条文、明令或暗示的形式侵害、限制、剥夺个人的自由权利。如下为基本人权保障条款,但其他的个人权利并不因此而被宪法或其他法律否认或取消:

1. 道德信仰、良心及信教的自由

1) 每个个体均享有道德信仰、良心及信教的自由;

2) 政府在个人信仰及意识形态上保持中立,不得借用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宣传任何具体的道德体系、宗教信仰或意识形态,包括公立学校除设置公民法律教育课程外,在意识形态方面,不得设置道德思想课和以宣扬爱国主义和传统道德思想为目的的历史课、哲学课、伦理课等课程;

3) 政府亦不将任何信仰确定为巫术、邪教或罪恶,

4) 政府不得用道德标准借助公共权力谴责个人行为、约束个人思想,或以违反道德的行为作为证据和理由歧视、关押、迫害、打击甚至刑罚个人;

5) 以“起底”为名对个人进行道德谴责和人身攻击、败坏个人声誉、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均属违法。

6) 任何人的个人信仰、道德观和意识形态方面的主张均不在国家的公民信息体系中登记,任何个人均有权对此保持沉默;

7) 任何人、政党、团体或政府的任何部门均不得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对自己或自己所代表的党团或组织在信仰及良心上作公开宣传或推动,

8) 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剥夺个人在宗教、道德、良心等方面的自主选择权。

2. 言论自由

1) 言论自由指每个个体享受在各场合(包括网络)自由发表言论(包括口头、书面或网络形式)和观点的权利,任何他人、组织或政府均不得对此权利进行干预、问讯、剥夺或攻击;

2) 但是,集体、党团、组织、政府部门均不得在公共场合(包括网络)宣传共产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及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命名的任何思想)。

3) 政府对个人发表的各种公开言论进行封禁的行为均属违宪。

3. 新闻出版自由

1) 每个个体、集体、党团、组织均可成立和注册新闻出版机构,传播新闻、发行书籍、网络出版物、自媒体出版物,政府部门不得对新闻出版进行行政干预和内容审查;

2) 政府部门不得参与新闻出版行业的运作、管理与市场竞争,不得自设大众媒体或宣传机构,各部门官方网站及法定的免费出版物除外。

4. 以和平方式进行的罢工集会游行示威及请愿的自由

1) 任何公民、集体、党团或组织有权发起或参与罢工、不携带武器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2) 个人或党团、组织可发起向政府部门书面或当面的请愿;

3) 以上活动,除游行外,无需提前知会政府部门;游行仅需提前24小时知会所涉及之路段的交通警察部门,但交通警察部门无权审批或借故拖延;

4) 政府部门不得以审批、无相关职责等理由阻挠上述活动的开展,或以行政、立法方式阻止或拖延个人、集体、党团或组织发起和举行合法活动的权利。

5. 结社建党及组织工会的自由

1) 公民或团体均得以秘密或公开方式自由结社及组织工会,可自由选择是否在政府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2) 凡需要公开吸纳成员者必须在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政府部门不得使用立法或审批权限阻止或限制公民或团体享有该项权利。

3) 以参与政治为目的的政党必须按照法律在政府部门注册,公开账目、资金来源、并接受社会第三方机构的财务审计。政党在登记注册时不受政府部门的审批与限制。

6. 自主选择居住地、迁徙自由及旅行自由

1) 任何人有权自主选择或更换自己及由自己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居住地,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的干涉阻止及行政部门的拖延和拒绝。

2) 任何公民有权随时申领护照,除非受到具体法律条文限制或有法官令明文禁止者,政府部门不得拒发护照或拖延发放护照、没有具体案例和法官判决令授权,政府部门不得注销任何公民的护照。

3) 任何公民均拥有自由旅行的权利,在没有具体案情,亦无受到具体法律条文限制或法官限制令的情况下,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和阻止公民出入境。

4) 凡在中国出生父母为中国公民者,均可获得中国国籍。凡原国籍为中国者亦可重新获得中国国籍。

7. 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个人收入及财产、私生活状态均受宪法保护,任何第三方,包括其他个人、团体、组织或政府不得违背该公民本意及未征得当事人书面许可授权而向公众或未得到授权的政府部门或政府工作人员公开这些信息,有具体法律案情、具体法律条文及法官令者除外。

8. 私人财产及人身安全自由

1) 个人的生命、身体、住所、文件及私人财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他人、组织、团体或政府部门及人员不得侵犯,包括不得在没有具体案情、具体法律条文许可、法院之书面许可文件及法官令的情况下,进入私人住宅、拘捕、搜查、扣押人及物。法院之书面许可必须明确指定所允许搜索的地点、范围或需要扣押的具体个人或财物,并必须由相关案件的负责法官亲笔签字。

2) 军队不得在非战争状态或非紧急状态下进驻当地之私人住宅,除非得具体法律条文许可或有法院及相关案件负责法官的亲笔签名。

3) 政府任何部门、机构、组织、团体不得驻扎、强行占有和拆除私人住宅和其他性质的房屋,除非有正当理由,并得具体法律许可或得到法院及相关案件的负责法官的书面授权。

9. 基本生存权利

1) 国家确保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包括政府开设或监管的急诊医院、食品营养救助站、避寒及避暑中心、老人料理院、儿童福利院、妇女保护中心等。

2) 任何个人,包括政府各部门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享受与普通国民不一样的超国民福利待遇。

10. 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1) 未满十八岁者均视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平等权利,不得折磨殴打虐待未成年人,不得侮辱未成年人人格或借监护人身份侵害未成年人的个人权利;

2) 监护人不得对外公开被监护人的个人隐私,即使被监护人表示同意。

3) 监护人的行为受到国家监督。

11. 妇女权利保护

1) 妇女与男子享受同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2) 妇女在怀孕、生产、哺乳期间享受特别的法定照顾,具体内容由立法机构制定法律;

3) 政府的任何部门及其延伸机构均不得对任何妇女实施、鼓励或暗示他人对妇女实施强制堕胎或强制节育措施。

12. 涉及基本权利的法律诉讼程序及刑事案件上的权利

1) 任何非现役军人不在军事法庭受审;

2) 任何案件均由法官审理聆讯,警员不得审讯被拘押者。

3) 警员依法拘押任何人之后,必须直接转交看守所看管,24小时之内被拘押者由法官审讯,决定是否继续拘押,若超过24小时而无法官审讯者,看守所必须释放被拘押者;

4) 警察或检控方不得通过提审、问讯被拘押者的方式进行案件侦查,所有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均为非法,法庭不得采纳;

5) 看守所仅负责看守,不得通过问被拘押者的案情或查阅其案件卷宗;

6) 任何非暴力案件之被告不得被判处死刑;

7) 任何被拘押者有权要求随时聘请和会见律师,被拘押者在被法律判处有罪之前均视为无罪,其基本权利,除不得外出离开拘留地之外,不得被剥夺,其中包括与亲人律师朋友会见的权利、接受新闻机构采访报道的权利、会见过程不受政府和拘留机构监听、与录音录像的权利、被拘押者在会见期间,其人身安全、隐私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 未被法律判决有罪者不得以同囚犯相等的强制措施管制之;

9) 政府部门不得逼迫刑事案件的被告自证有罪;

10) 刑事案件被告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免费法律援助的律师由法院指定;

11) 被拘押者有权与外界自由通话和通讯,沟通内容不受政府部门监视与管制,亦不能作为检控方的庭审证据;

12) 拘押所必须给被拘押者提供正常的医疗救治及提供与社会普通标准相等的食品营养及卫生保健条件;

13) 被拘押者有权拒绝被非授权的政府人员用非法定程序提审或问讯;

14) 涉非暴力犯罪案件者与涉暴力犯罪案件者不得被关押在同一监狱或看守所中的同一监室;

15)拘留场所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迫被拘押者从事劳动;若被拘押者从事劳动则必须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16)非政府依照法律授权者不得设置拘押场所。
我的六四記錄
作者:Savitt

1989年6月3日,星期六,晚8:00
  外边天还亮着。我已经有48小时没合眼了。我感觉自己进入了慢动作状态。我只想躺下来。可我知道我得继续工作。
 合众国际社(UPI)办公室的电话铃响了。 UPI分社社长Schweisberg接起电话大喊: “Savitt,你女朋友的。”Dede和美国大使夫人包柏漪正在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总部,它设在北京西北的学院区香格里拉饭店的10楼,办公室占了整整一层。
 “喂!喂!嘿!嘿!”我用中文咕哝着电话问候,想用幽默让心情轻松些。
 “别开玩笑,”Dede说,“你马上到长安街西头去。部队和坦克已经出动了。他们接到命令要在凌晨前对天安门广场清场。”
 “肏!”
 “谢谢你帮忙,”我补充了一句,挂电话时听见她说“小心点儿”。
 我抓起相机包和头盔,把砖头大小的手机塞进我爸的旧军装口袋里,平时我穿它是为图个吉利。我喊了一声:“部队出动了。我去西边儿了。”
 “手机开着,”冲出门时Schweisberg对我说。
 我跳上摩托车,踩着了油门,冲出外交公寓。城西头离这里有10公里(6.2英里)。街上没车时,我用15分钟就能骑到。可现在街上全是人。为了阻挡部队进城,他们把水泥隔离墩都挪到了马路中间。
汽车是根本开不过去的。其他记者要想到前线去会很艰难。
 每个路口的大喇叭都在不停地重复着戒严令的紧急通告:“全体市民们,请你们不要上街去,不要到天安门广场去。凡不听劝告的,将无法保证其安全,一切后果完全由自己负责。戒严部队、公安干警和武警部队有权采取一切手段强行处置。”
 我转到自行车道,在往天安门方向走去的人群中穿梭。
 广场上挤满了人。我还真不知道反抗活动可以这么富有节日气氛。人们面带微笑,笑谈着对未来的希望。从他们的目光里,我看到他们下定了决心,要通宵占领这个城市心脏。
 天安门城楼上高悬的毛主席像在我身旁掠过。离开广场时,街上的人少了下来。我又上了主车道,开始加速。一个个路标被我甩在身后:人大会堂西路、新华门、六部口、西单、民族宫、复兴门、木樨地—这儿有一栋部长楼,共产党总书记的政治秘书鲍彤一家就住在这楼里。我终于到达了公主坟。从这里上三环往南走就是兵营,部队和坦克都驻扎在那儿。
 我花了一个多小时才到达公主坟。太阳下山了,天完全黑了下来。环岛草地上坐满了人,他们围成圈。几个人在人群中走来走去搜集信息,猜测政府下一步会采取什么行动。跟广场上的节日气氛不同的是,这群人显得非常紧张。
  手机震动了。我接起来,是Dede打来的。
 “你在哪儿?”
 “公主坟。”
  “部队和坦克正在往你的方向进发。”
 “谢啦,”说完我就把电话塞进了口袋。
 这次,包柏漪夫人和Dede的情报再次准确无误。我骑上摩托往南走,为了不被发现,我灭了灯。就在这时,隆隆声越来越响。我来到高处,看见一排坦克、装甲车还有几千名端着刺刀冲锋枪的士兵朝我的方向行进。我这辈子都没见过这么吓人的场面。
  
 我掉转车头,加速朝路口骑去。
 “大兵来啦!”我拼命高喊。
 我把车藏到矮树丛下。头盔还戴在脑袋上。我用大手帕把嘴和鼻子都捂上,只露出眼睛,没人能看出我是外国人。突然,身穿黑制服、手拿盾牌、带着头盔的防暴警察从四面八方冲进圆形地带。人们跑了起来。我听到木棍打到头盖骨的噗噗声。
  
  “法西斯!”“狗!”“畜牲!”旁观的人高喊着。这时,人们开始反击。年轻人把地砖砸碎,朝士兵扔去。
 一名防暴士兵被困在铁栏杆上。人们往他身上扔砖头和石头,他倒在了地上。我跑过去想帮他,可他被层层包围,他们快要把他打死了。
 这时,我清清楚楚地听见机枪声,“啪、啪、啪”一连三发子弹,说明这是半自动步枪。红红绿绿的曳光弹划过夜空,有着一种诡异的美。这不由让我想起美国国歌“星条旗永不落”里的歌词:“烈火熊熊,炮声隆隆。”
 突然,我身旁一名男子打着转,倒在了地上。他的背心上一大片红渍。“他们用的是橡皮子弹?”我问身边跑过去的一个男人。
 “橡皮子弹?! 别逗了!真枪实弹!”他说的没错。他们都受过军训,对这些武器门儿清。
 曳光弹从头顶落入人群,周围的人纷纷倒下。高速步枪子弹从耳边呼啸而过,催泪瓦斯弹在身旁爆开来,我倒在地上,眼睛烧灼般疼痛,眼泪直流。我瘫痪地躺在便道上,大口喘着气。几分钟后,我恢复了视力,看到坦克和部队已经向下一个路口木樨地进发了。
 10:00钟后,我打电话报告第一个确定的死者。子弹的呼啸声大得连我都听不见自己的说话声了。
 “大卫,”我听见老板的声音,跟他说,“他们在朝人群开枪,一个男的已经死了。”
 “你怎么知道他死了?”
 “他的脑浆溅了一地!”
 
 
 电话断了。
 一个和我年纪相仿的人朝我一瘸一拐地走来。他的大腿中了枪,裤子都被血渗透了。我跟他说我带他去复兴医院,它就在木樨地附近。
 
 我把摩托从矮树丛中拉出,帮他跨上座位。他靠在我身上,我能感觉到他的血渗到我的衣服上。我在自行车道上快速出发。在离我们不到20米的路旁,坦克和部队在行进,朝他们前面的人群射击。如果他们把枪口调到侧面,我们俩肯定会被打死。
 
一路上,自行车和平板车都在运送着伤员。
 
 我快速来到医院门口,放下摩托车支架,扶着伤者走了进去。这里的场面让我震惊。门口的走廊里挤满了被子弹打中的伤员。多数人还在等候治疗。有的挂着点滴,四、五个人的身上覆盖着有血迹的白单子,他们显然已经断气了。
 
 

 
 “救命!”我大叫起来。
 一位戴着口罩的护士跑过来,跟我一起把伤者放到地上。
 “他需要治疗!”我大声喊着。
 “现在没人。医生全都在给受伤最重的做手术。一下子这么多受伤的,我们对付不过来。”
 我受过野外生存训练,知道大面积受伤的人最怕失血。如果不赶紧输血,伤者会因失血过多而死去。这就是眼下正在发生的事情。这家医院血源不足,没办法给这么多人供血。
 

 “有多少受伤的?”我问护士。
 手术室都满了,太平间也满了。这里的死伤人数起码有几十个。
 我从躺在入口处的那些身体中走出来。血腥的气味和伤口的恶臭令人作呕。
 我在这儿帮不上忙。应该到外面去报道。
 我跑出去,跳上摩托,跟在坦克后面,上了路。
 在公主坟目睹的大屠杀在木樨地重演。防暴部队想打开一条路,市民们向他们投掷石块、砖头、瓶子、燃烧弹。士兵再次向市民开火,周围的人纷纷倒下,在地上流着血。
 一群人正在运送一名受伤的女孩。我朝他们喊: “赶快把她送医院,要不她就死了。”
 

 
 
 长安街一路上,悲惨的场面不断出现。成千上万愤怒的市民涌向街头,自发地集结在每个路口,抗议军队袭击城市。士兵因无法用催泪弹和棍棒驱赶人群,他们就一路开枪,杀出一条路,每个十字路口都有起码几十人倒下。
 从复兴门、民族宫、西单,到六部口、新华门和人大会堂西路,令人毛骨悚然的场面一直在持续。一路上,我只能在便道上骑车,离部队远点儿,尽量把眼前发生的一切用相机拍下来。Robert Capa是位有名的新闻摄影师。他曾说过:“照片拍得不好,是因为距离不够近。”没错。可如果我离得太近,紧张的士兵会朝我开枪的。紧张让我感觉灵敏。我把眼前的一切都铭刻在脑海里。
 好几次,我都和距离20米以内的士兵对视。好几次,他们都用步枪指着我。可不知为何,他们并未开枪。他们一心一意要到达广场,别的对他们大概没那么重要。
 坦克和部队于午夜时分到达广场。他们列成扇形,把占地10英亩的广场包围起来。士兵们排列成行,显然是在等待最后进攻的命令。待警戒线缩小时,成千上万的学生和市民就会被困在广场上。
 要想加入他们的队伍,这是我最后的机会。我冲到坦克前面,驶入广场东南角的正义路。这是过去的使馆区。我曾在附近住过几年,也常去周围的朋友家串门,对这一带的街道了如指掌。关上车灯,我骑进了漆黑的胡同。把车放在一个过后能找到的阴暗角落后,就在坦克封场之前赶回了广场。
 广场上大喇叭里反复播送着紧急通告:“全体市民们:首都今晚发生了严重的反革命暴乱。暴徒们猖狂攻击解放军指战员,抢军火,烧军车,设路障,绑架解放军官兵,妄图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凡在天安门广场的公民和学生,应立即离开,以保证戒严部队执行任务。凡不听劝告的,将无法保证其安全,一切后果完全由自己负责。”
 
2 Where the Boxer Rebellion (1897-1901) Foreign Legation 55-day siege took place.

 我匆忙赶到广场中心的纪念碑。几千名学生和市民还聚集在这里。周围的人看着我好似看见了鬼。我低头一看,原来自己衣服上都是血。我把大手帕摘下来,他们就更吃惊了,原来还是个老外!  
 “怎么回事儿?”他们问。
“怎么回事儿?你们真不知道?他们见人就开枪!”
广场的学生们完全不知道广场外边发生的事情。他们从我这里第一次听到这悲惨的消息。他们围拢过来。我把自己目睹的一切跟他们说了一遍。
 
他们开始害怕起来。
 “他们会对我们开枪吗?”
 我摇摇头,没吭声。
 学生们在纪念碑大理石台阶上又坐下来。看得出,他们很震惊。
 我也坐了下来,想好好休息一下。
 “民不畏死,乃何以死惧之!”一个女生哭喊着,向包围广场的坦克和士兵挥舞着拳头。这个挑战的举动给同学们鼓起了勇气。
“我刚被医科大学录取。现在死可不是时候!”一名男生开起了玩笑,其他同学也笑了起来。他们的笑声让紧张的情绪有所缓解。
 
  
 
 我们面对多辆坦克和大批士兵,从半夜一直坐到凌晨4:00。大灯亮了,一下子照亮了广场,非常刺眼。我从没见过这么让人目眩的灯光。我听见枪声,曳光弹在头顶飞过,天安门附近马路上的战斗仍在继续。
 
3Who in 2009 becomes the Nobel Peace Prize winner and is s
erving an 11-year prison sentence for subversion.刘晓波是2009诺贝尔和平奖获奖者。他因叛国罪被判11年,现仍在监狱服刑。
最后,北师大年轻教授刘晓波3出来劝说学生,告诉他们不要在广场做无谓的牺牲。经学生允许,他去与戒严部队商谈和解。我们看着他穿过在学生和部队之间的那片无人地带,跟他们谈判。我们担心他会被枪杀、殴打或逮捕。半小时后,他回来了。条件谈成了。戒严部队允许学生从广场东南角一次性撤出,但留下不走的将不会受到保护。
 
 
 
 
 
 学运组织者在21岁的“总司令”柴玲的带领下,讨论着他们应如何回应戒严部队的和解条件。争论异常激烈。有人主张撤离,活下来继续斗争。其他人则主张在广场占领到底。
“妥协一下吧,”柴玲建议说。“想走的就走,想留的就留。”
  他们一致同意,并把这一决定告诉刘晓波。刘再把这个信息转到给戒严部队。协议最终达成。部队保证在广场东南角给学生打开一条通道。
 至此,天安门已被占领近八个星期了。北京的警察早在一个月前就不上班了,首都的犯罪率都下降了。这种类似于纯粹共产主义的东西是我不曾期待会亲眼见过的。可它却以悲剧的形式告终。这感觉就像是理想主义的终结和纯真的死亡。
1989年6月4日,凌晨 4:30
 学生们手拉手,排成两列纵队,向广场东南角走去。他们围在毛主席纪念堂东边。我走在他们旁边。在学生还没有全部从纪念碑撤出时,部队就开始行动了。他们第一个目标就是矗立在广场前方、面对着毛主席像的民主之神雕塑。坦克向前开进,推倒了雕像,将它碾碎。
 
 
 

 
 接下来,坦克驶向立在部队和纪念碑之间的帐篷群。早些时候的景象再次重演。人们在装甲车和士兵前面乱跑,叫喊。枪声时而响起。
 
 
留在纪念碑上的学生开始播放“国际歌”,那些大喇叭是学生静坐开始时安装在广场上的。我第一次认真听它的歌词:“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坦克把帐篷一个个推倒,从上面碾过去。如果帐篷里有人,肯定被轧死了。坦克驶向纪念碑。士兵朝大喇叭开枪,企图让歌曲停下来。子弹打碎金属,歌声仍继续了几分钟。接下来,喇叭发出嗡嗡声,歌声最终断了。
 天开始亮了。我跟着学生们离开广场,穿过部队留给我们的通道。坦克和部队紧跟在我们后面。
 
 
 
 
 
 
 
 
 
  
 
 
 我们朝西行进,开始步行7.5 英里,回到位于海淀的学院区。
 我们走到第一个十字路口六部口时,向北拐,走在窄窄的街上。部队从长安街转进六部口,走向我们。他们开始放催泪弹,我们都趴在了地上。就在这时,我听到可怕的轰隆隆的坦克声。我们无处躲藏。我赶紧爬到隔离墩旁,躲过了坦克。原地没动的,都被坦克车碾过。

 
 
 我已冒了太多的险。我跑回正义路拿我的摩托,然后加速赶上这些幸存者,继续跟他们步行回校。一名女生累得走不动了。我让她坐上我的摩托。她感激地坐了上来。
我们在我昨晚的来路上往回走,西行的长安街就像战场,马路上有烧焦的坦克、冒烟的军车、铰接式公共汽车只剩下了空壳,尸体横七竖八。
 
 
 
 
  整个长安街一片混乱。木樨地的景象是昨晚暴力的结果,就连高干楼前面都有死伤者。面对这悲惨的景象,人们哭着、叫骂着。  
“流氓政府!”一位男士的话代表了大家此时的情绪。
小红坐在我的车后,轻声地啜泣。
 阴沉的天空反射出周围的凄凉景象。这时,一辆冒着烟的军车的油箱突然着火,轰隆一声爆炸了。巨大的爆炸声把我们都吓了一大跳。
 
 我们终于走到了北大校门。门口没有站岗的保安,这还是头一遭。学校医务室外面排放着死去的学生。他们是被枪杀的。有的人的身体和脑袋都不见了。十几具尸体放在冰块上。人们在小声议论,有人在哭。小红连看都没看上一眼,她用我几乎听不见的声音向我道谢后,就回宿舍了。
 时间到了下午。我的手机已经没电了。我没法打电话汇报。我决定回办公室去。
 我骑在环路上。跟市区马路不同的是,这里没有残骸。但坦克和部队在每个立交桥上都设了检查站。他们见我是外国人,挥了挥手让我过去。
 我回到UPI办公室,跌跌撞撞地进了门。副主任Mark、驻德里的主任Jonathan Landay和本地雇员都正趴在电脑前拼命地写报道。房间里香烟的烟雾缭绕。他们看到我,一个个都跳了起来。
 “没你的消息,我们以为你遇上大麻烦了!”大卫说。
 “今天早上在广场的时候我的手机就没电了。”
 他们用奇怪的眼光盯着我。我低头一看,原来衣服全撕了,满身是血。
 “你伤着了吗?”大卫问我。
 “没有,这都是别人的血。”
 他们让我坐下来,递给我一杯茶。我一饮而尽。我已经有一天一夜没吃没喝了。可我累得都麻木了。我简单地给他们讲述了我亲眼所见的一切。原来我所见到的在整个首都都发生了。一场大屠杀已在北京发生。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统计,死亡者有两千,每个医院的死伤人数都详细列出。部队在黎明前又去了所有医院,禁止清点死伤人数,他们居然还向医护人员开枪。
 我听到这个消息,一下子哭了起来。但我马上振作起来,继续说下去。
我已有72小时没合眼了。
 “我能睡个觉吗?”我问道。
 “睡觉去,睡觉去,”大卫说。“这儿的活儿有人干,故事才开始。”
 我跌跌撞撞地走在过道上,打开公寓门,连血衣都来不及脱,就一头倒在床上,沉沉地睡着了。
中国的"爱国主义"与国际贸易秩序的冲突

英文的国家叫"state"。例如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这里就是State代表国家,也就是"美州国家联合体"的意思,它代表的国家就是十三个州,这个"州"是翻译词,原词就是states,国家。美国人说回国,就说back to the States,翻译就是回国去。

中文将"国家"对应翻译为country,而且一一对应地将国家翻译为country,说country就是指国家,而中国不认为states是国家。state在中国人看来,类似于省的级别,所以中国不用state表示国家,而是翻译为"邦",例如,city state中文翻译为城邦,外交中,今天还有个表达叫邦交。它之于"天下"是不同的,"邦"是"天下"中的一部分,而"天下"便是由某个皇帝统一治理的全部地域,所谓的分合便是以"天下是否由唯一的皇帝家族统治"为标志的。"天下"相当于欧洲同时期的"帝国"。而我们今天被灌输的概念就是"天下必须一统",所以,中共以"反分裂"来迫害公民,其理由就是不允许打破天下一统的格局。

中共总是用"自古以来"为理由声称主权,而完全无视国际秩序,就是因为"天下一统"的根源在于继承,今天的民国是昨天清帝国的继承者,也是"天下"的继承者,而中共自认为是"天下"的继承者。实际上,过去的天下或社稷,经常会大面积丢掉土地,但是这种丢失土地从未被人民意识到,因为人民与皇帝的天下没有关系,那是皇帝家的,完全不影响自己的家。在历史上,皇帝号称是"代天巡守",也就是"天赋皇权",中国传统上没有自由的观念,所以没有"天赋人权"的观念,它至今仍然只是一个翻译词汇,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也不存在于人们的真实观念中。

西欧在中世纪时代,人文地理上的认知只有教廷、教区、教士,没有疆土和国家的概念,因为任何地方都属于教皇或罗马帝国,即使一个法国国王,其土地也是依据教区划分的,领导各教区的是教士阶层,不是国王。当时西欧人没有国家的概念,只有教区的概念,那时的法律都是不同教区不同法律,没有全国统一的"公法"。不同教区的信徒,只是在交税的时候感受到领地的领主是谁,例如国王或大公或伯爵等。但教士阶层不缴税,而且是"牧者"(即牧师),所谓最高阶级就是这样来的,教会的特权也是这样来的。

国家是一个以政权而不是教区为基础的概念,它出现在欧洲历史上的三十年战争之后的各政权之间的统治范围的协定,划线就是协定的书面表现。从此才有了国家这个概念,国家中,最高领导人不再是教会阶层,而是国王或大公。

中国最早是清朝开始有的"国家"的概念,源于1840年,就是英清1840年停战协议,当割让香港出现后,算是正式承认有国界线这回事了,皇帝的天下或社稷于是演变为我们今天的"国家"。等于是这个概念由英国与清打仗后,清才有了"国家"这样的概念,当时英国要求海关归英国管理,清根本不知海关为何物,后来英国接管海关就开始收"关税"赚钱,清帝国才理解"国家主权"的意思。以前没有这个概念。

那么state, nation, country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他们三个是指主权国家概念下的三个不同的维度:state就是指具有主权的政治上的国家,即国家政权;nation指的是由所有的公民组成的国家,即国家人民;country指的是由土地所组成的国家,即国家领土。本文着重谈论作为领土的国家,即英文的country。

如果说country是国家的土地,那么海洋怎么算?如果我们看世界地图会发现,没有哪个国家圈一片汪洋大海声称这个是自己国家的领土,无论是美国、加拿大、南美或是欧洲国家。因为他们认为,国家不包括陆地之外的大海或大洋。所谓陆地,指的是露出水面的可长期居住人类的地块以及延伸至海洋的那一部分。然而没有哪个国家将陆地延伸之外的海洋归属自己的领土范围。这也是今天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基础,因为国际贸易中的70%仍然来自于海洋运输。

为什么只有中华民国和中共国会这样?因为他们认为那些海洋曾经有过驻扎,也就是"自古以来"是自己的。它以自己所知的"天下"为自己的领地,而这个领地包括一切,海陆空及居住栖息于此的人和动物,这些都是附着于"天下"的财产,传统观念认为财产不能丢,丢了就是败家。所以中国人对此有着惊人的一致性。但历史上长寿千年的古罗马帝国,横跨欧亚非三大洲,地中海是帝国的内海,为什么这么大的地中海无国家声称自古以来是自己的?今天的欧洲沿地中海国家,尤其是罗马帝国的核心意大利,可以说是这个帝国的后裔,为什么意大利或法国或其它国家不声称"领海"主权?因为贸易向来以土地为边界,而不是海洋,海洋是公共的,人类不能长期独立生活于此,海洋被认为是用来通商的公共区域。然而东方帝国向来重农轻商,没有发达的贸易,更不谈远洋贸易,对于海洋,仅仅当作自家财产而不是通商渠道,实际上,它反映出一种特有的千年封闭禁商的思想。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中西对国家的不同理解。但是今天的世界秩序是按照西方的理解来确定的,所以中国声称的"自古以来"的领海领土实际上就是反对现有国际秩序的,而现状也明确显示中国无力推翻这个国际秩序。中共教育的"爱国主义"是基于这种"自古以来"的天下观而来的,因此,凡牵涉到领土领海问题全国的论调高度地一致,这就是"一致对外"的来历。这种思想使得每个个人无条件地在任何时候都支持政府的立场,无论是九段线或十一段线,而如果有人反对,那就是"卖国",对于现有的国际秩序,都采取否定的态度。所以无论是民主人士、异议人士、反对派等等,所有人在这一点上都是高度地一致,而对于此表示异见者几乎会毫无例外地受到排挤、打压、鄙视,因为财产是国家的,不承认就是丢弃财产,那就是有罪就是卖国。

这就是中国人的"爱国主义"。用一句话说,就是要守住祖先的财产的领土和领海,然后在有机会的时候扩大它,给祖宗后代长脸。尽管国际上将中国人心中的领海概念当作公海,但是中国人不敢打破这个概念,因为丢了国家领土和领海,就是败家子卖国贼。祖先遗产和国际秩序之间,只要不是被打得头破血流,那就一定要以祖先为大。

中国人的"爱国主义"是如何与国际秩序发生冲突的呢?美国强调公海的自由航行权反对中国对南中国海声称主权,美国总统奥巴马曾经多次表示过:这个海域是公海(即不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航道,涉及数万亿的贸易往来,自由航海权不能失去。同时强调国际贸易规则不能由中国来规定,实际上中国将大片海域归于自身名下等于是阻止自由贸易秩序,因为如果是某个国家的领海,该国可以设置税收关卡,甚至不允许通商,这也等于是设置完全不同的国际贸易秩序。历史上东罗马灭亡后,东西贸易往来被迫中断,西欧在不得已中开始通过远洋航海技术抵达印度以便与印度继续进行商贸往来,所以那时谁的海上力量最强谁就是霸主。然而,无论是谁作霸主,都不会对海洋声称主权,都会将海洋当作公海。说到底,这才是今天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基础。如果一个单一国家控制海运要塞,那就相当于当年奥斯曼帝国控制亚欧通道,迫使欧洲费劲一个世纪打开海洋贸易通道,这是各国均无法接受的。
从本质上说,中国的"爱国主义"体现的是一种传统上封闭的族裔利益观,认为自己的族裔必须优先与任何公共秩序,同时认为族裔的财产即使丢失了,也不能承认是其它族裔或公共的,这不仅仅是一种普通的道德观,也是强加于每个个人的"责任与义务",更是"一致对外"的核心。
中国的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

在中国,很少人会将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区分开来,这两个词总是随意地互换使用,但实际上二者是不一样的。在传统国家,民族主义是以民族为核心,强调民族的自由与独立,是一战、二战后许多殖民地国家独立的理论基础。所有的民族独立运动均以"追求自由"为口号,然而这个自由并非自由主义的自由,它只是指一个民族必须摆脱被殖民的地位,而不是要追求每个个人的独立和自由,民族主义者认为整个民族被殖民者压迫了,成为自己土地上的二等人,而民族的自由指的就是拒绝因民族这一身份而受到不平等待遇。但是,作为个人来说,即使不因民族而受歧视,也可能因其它问题受歧视,例如族裔、家族地位或种姓,因此,几乎所有的民族独立运动后产生的新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不是自由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

但美国的独立不属于上述类型。英國在18世紀為了扶持北美殖民地,一向遵循不向北美殖民地征税的法律制度,以求北美殖民地能够自由发展。北美独立的原因并不是民族主义,因为那些北美人自己就是殖民者而不是被殖民者,所以美国的独立革命不是民族独立革命而是追求个人自由的革命。北美殖民地反抗英国议会关于征税的法律是因为私人财产为天然权利,无代表不缴税是当时的英国法律,而根据没有议席的民族则没有缴税的义务。北美殖民者们保护的是自己的财产权,英国之所以要向北美殖民地征税,是因为英国打这一仗是为了保护和扩大北美殖民地(美西战争),而英国战后财务负担沉重,认为北美殖民地应当分担,所以制定了税法要求北美缴税。更何况,北美殖民地扩大会给殖民者更大的拓展空间,受益者还是殖民者自己,所以英国议会认为征税是说得过去的。总之美国革命与传统民族主义下的民族独立没有关系。

现代社会中,民族主义有两解,一是传统的民族主义;一是公民民族主义。中国的民族主义是传统的民族主义,它对民族的理解基于"同宗同族",也就是血缘上的"传承"。所谓上下五千年,这一"血脉"成为中国的传统民族主义的奠基石。这样的民族主义包含了许多人与人之间的相同的东西,也就是文化习俗等等,传统民族主义特別注重这种同质性。但这种民族主义是非常封闭的,因此,外国人无论在中国住多久无论是否入籍,或与中国人有了共同的后代,他都是外国人,或者"外人"。同时,传统的nationalism(民族主义)反对具有血缘的宗族分裂并独立,而且因为以血缘的传承为民族的第一要务而认为民族的存在与延续才是自己存在的价值。它在定义上是反自由反个人主义的。它否定为了个人的自由权利而摆脱家长式领导独立出去的价值观,例如传统民族主义者看来,美国人就是大逆不道的国家民族分裂分子。传统的中国的民族主义就是要维护国家(实际上指的是民族)的统一、完整和延续,将它做为"神圣"使命。但事实上,世界上神圣的只有一个,就是个人的自由,因为只有它是与生俱来的,任何其它的都是人为的。

美国的民族主义--独立于英国自创新民族的独立革命,就是基于保护个人自由的,它与传统的中国民族主义不同,它不认血缘上的传承与统一,不谈传统的同宗同族,而是谈公民的身份以及对这样的公民结合的政治体的认同,所以美国尽管有世界上所有的种族、民族、族裔,但是美国作为一个整体,就是一个"nation"(民族),这是公民民族主义。它不以传宗接代为使命而以维护个人自由为核心,正如美国的一个教授在“什么是民族”的演讲中所说,"美国这个民族每天都在经受着公民投票的考验,以此来决定这个民族是否能站立为一个独立的民族,也就是说,这种民族主义是自愿的,爱不爱由每个人自愿表态而不是公民义务。正因为这种不以同宗同族为民族的划分标准,中国在翻译nation的時候,翻译为"国家",因为中国人无法理解这么多民族这么多种族在一起,如何可以叫作一个"民族"。美国人与英国人同宗同族,却要独立建国,并称自己为一个新的"nation",这是难以理解的,因此还是翻译为"国家"更容易理解。

传统的民族主义是如何演变为爱国主义的呢?在中国,中共宣传的民族悲情,首先基于每个人对狭义的以同宗同源的民族的认可,要求所有人爱这个悲情中的伟大的民族(这里指同宗同源的族裔),然后将爱民族(nation)等同于爱国家(state),因为国家与民族是国家的两个不同维度,也就是同一地域范围内的两个不同指向,即政权和国民,再唆使年轻人仇视“欺辱”过自己祖先的那些国家。爱国主义的意思,各位可以查询维基百科英文,就是,任何时候任何事件上无条件地支持自己的政府。爱国主义不分事件本身正义与否,都无条件支持自己的国家(state),而这个国家(state)是指的政权。爱国主义是不分好坏地永远支持自己的国家政权(state),这是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的差别。民族主义是爱nation(民族)而不要求无视正义,爱国主义是盲目爱政府(就是state)。

那么,爱国主义(patriotism)的含义是什么?爱国主义表面上只说爱国而没有说"爱政府",这该怎么解释?patriot原本来自词根patriarch,指的是族里的族长,也就是父亲,但不是小家庭的父亲,而是族里的最大的那个,在古代,族里最大的那个,今天我们翻译为族长,酋长,实际上本意是父亲。patri-是“父亲或长辈”的词根,如parents 代表“家长”。arch表示"统治"的意思(arch英文中是原本罗马式的园房顶,例如建筑学叫architecture,这其中前面的词根arch-就是屋顶,房子的设计艺术大概最主要的还是在屋顶的装饰吧。再比如,anarchy表示无政府主义,这个a-表示"反对",arch-表示权威、政权。),两个词合并表示部落或族裔由父亲统治,父亲代表的是权威,这原本指的是父系社会的政治结构。将父系氏族的结构扩大到今天看,对于一个国家来说,patriarch就是国家元首。patriarch原本就是指有权威地位的族长,在古代就是对族人拥有生杀大权的那个掌权者,所以,爱国主义(patriotism)就是任何时候爱自己的政权,服从自己的政权,当政权与其他政权为敌时,只能支持自己的政权。

爱国主义应和了最早由苏格拉底提出的一个问题:好的公民与好的人是不是一回事?好的公民就是一切都以国家利益为纲也就是政权的立场为纲。那么如果政权的立场不正义,你支持就是好的公民,你反对就是好的人但却不是好的公民。所以,今天一些启蒙者倡导"公民意识",我认为是有问题的,"公民"是一种法律身份,他表示你所属的国家,而这样的"公民意识"与爱国主义有多少区别呢?

有人说我们不是公民,所以要培养公民意识。这是不对的,公民指的是你是否属于某个国家,只要你持有某国的身份而且不是奴隶,你就是该国公民。有人说,我们不是公民因为被剥夺了公民权,然而公民权被剥夺那是权利问题,权利被剥夺不代表身份也没有了。例如美国蓄奴时代,黑人出生在美国,但它不属于美国,所以不具有公民身份。这是什么意思?奴隶主可以将奴隶当商品,和猪牛羊一样,买到任何地方和任何自由人,但他们即使转卖它国也不是入境,而是被当作"进出口商品"对待。然而,我们的脑子习惯于各种比喻和借代,我们始终坚持认为我们现在失去公民权所以公民身份也没有了,变成了奴隶,但实际上真实与虚拟是不相等的,我们象奴隶但并不真的是奴隶。你可以被杀,却不能被当作牲口那样被卖来卖去甚至以货物进出口方式通关。儿童心理学有个经典的实验发现,儿童分不清"我"与"他",他们会用自己的名字称呼自己,来表示"我",因为他不具备自我的意识,意识不到真实的存在是"我"而不是"他",所以也如同他人一样用自己的名字自称。而我们有些人也分不清身份与权利,认为权利没有了,所以身份也丢失了,这就是在政治上的不成熟。

主权国家概念下的三个不同维度:state指具有主权的政治上的国家;nation指的是由所有的公民组成的国家;country指的是由土地所组成的国家。三者为共生关系。在中国,政权是一党专享的,所以爱一个政治上的国家就是爱党。有人说,我爱土地和文化,然而这些都是政治上的国家的不同侧面,但因为它们是共生共存的所以爱国不爱党是做不到的。遗憾的是,各种的爱国超过爱正义的中国人比比皆是:体育比赛上,若他国选手失误,下面的人会开心鼓掌;美国发生911,许多人表现出的不仅是冷漠而且是欢庆;“抗美援朝”、“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老兵及支持者至今仍骄傲那段经历。

传统的nationalism(民族主义)主张民族自治反民族分裂,不要让自己的country(国土)被外族拥有等等。虽然它有许多需要批判的地方,但还不会堕落到为了爱国而对正义视而不见甚至公然地反正义。而中国在宪法中所谈的"爱国主义",就是在混淆传统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的界限,欺骗人们无条件地支持政权及政治上的国家,也就是将传统的民族主义推向罔顾正义的极端状态。
现阶段推翻中共统治的最关键一步是什么?

有人热衷于讨论如何能推翻中共统治,主流的观点就是非暴力和暴力的手段之争。实际上我想我们并没有到选择什么手段的时候,因为反对阵营太小了,准确说,不过是反对分子,连反对阵营的最小规模都不够。只有初步形成反对阵营了,而且有一定资源了,就是金钱与政治的支持了,然后才可以谈手段问题。但往往人一旦采取反对立场了,马上就想下一步怎么推翻,以为许多人都在反对阵营中。我想这是太过高估反对力量了。共产党现在打击的人,绝对数量很大,但是相对数量还是很小,而且都属于无资源的弱势群体,这点反对力量构不成反对阵营。

我一直说要文化动员,目的就是要扩大反对力量,要寻求金钱和政治支持。因为并非很多人赞成推翻中共统治,虽然认为它很坏的有许多。要扩大阵营,就得人、钱、政治力量。然而我们几乎都达不到起码的可行动标准,而我们目前都是只有反对意愿和决心的人,我们都没有钱也都不能获得政治力量的支持。我们唯有用最彻底的心去指导我们的行为,所以好像不表现得彻底就不能显示自己的决心一样,于是越坚持暴力便越显出自己的革命决心,其实这恰好说明我们什么都没有。然而,如果哪个有钱人进入到阵营里,他必定是因为赞同反对阵营的某种最基本的东西,就是理念。那么他的加入一定是要坚持他赞同的那个因素,而他所坚持的手段即将成为整个反对阵营的主力诉求,他的加入也会带来日后的政治支持。

但是设想一下,他是一个有钱人,他愿意砸烂一切吗?我是指摧毁一切的战争或者武装斗争暴力抗争。他往往是逐步的。设想这个人是李嘉诚的话,他的资产不仅仅是现金放口袋里,主要是许多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大厦、道路、桥梁等等,再或者还有银行或金融公司。他希望的方式会是什么?如果你要暴力摧毁性的战斗,他会加入吗?比如先砸烂某个地铁,大桥或者电力,可能那里面就有他的钱。所以,往往他总是从温和手段开始。

美国革命是富兰克林与华盛顿主导的,刚好这两个就是最有钱的。但是他们一开始都是以温和反对派的代表,他们秘密组建的大陆会议原本只是要像宗主国英国议会请愿与协商。直到最后迫于英国已经出兵而且枪声已经打响,他们只有诉诸战争。法国,国民会议是第一个推翻君主专制的机构,但一年的会议是由原第三等级中的银行家与富商主导的。那部人权宣言和第一部宪法就是他们的作品。其中对财产的保护是他们的切身利益,君主立宪也是,因为他们不希望共和以后他们的现金资产出问题,例如,他们借了大量的钱给王家政府,他们倒台了,自己的贷款就打水漂了,共和了,原货币作废,他们的纸币就是废纸了,等等。

所以今天讨论推翻中共方式为时尚早。如果没有大的资金资源注入,讨论它都是很困难的。但要想吸引他们,就得有好的理念使得他们认同。我们可以倾家荡产是因为我们几乎什么都没有。苏格兰独立呼声那么高,但是公投前,英国表示苏格兰独立将不能继续使用英镑,这让许多人退怯,最后英国保住一个完整的联邦。但现在苏格兰希望留在欧洲,则意味着,苏格兰可以用欧元,所以公投呼声再次出来。这些都是政治,我们必须考虑。像我们这些人,由于缺乏资源,我们注定只能是坚定的支持者和先驱,却不会成为领袖,也就是说,未来的方式如何,我们没有决定权。

因此我们今天可以做的就是,设立一个战略目标,吸引更多的人、资金与政治资源加入进来,建立和扩大我们的阵营。

战略目标是决策者设立的一种愿景,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例如,如果要推翻中共的统治,那么你必须设定一个战略目标,这个目标不仅能够在推翻中共统治的阶段适用,更在推翻中共统治之后适用。这就意味着,推翻中共的统治不能成为战略目标,因为假如共产党被推翻了,这个目标顿时就消失了。所以这个目标必须是推翻中共统治的原因同时也是中共垮台后能够继续为之努力奋斗的方向。也就是说,战略目标必须很长远,否则,因为没人知道你推翻中共统治后会怎么做,而没有人愿意盲目地跟从你支持你。举例来说,毛左希望推翻共产党现任政权,由他们自己掌权回到毛时代,那么你愿意支持他们吗?那么如果这些人不说自己想要干什么,只是要推翻中共统治最后成为政治领导人,你愿意支持他们吗?

那么这个目标是什么?它必须是与统治者的价值观对立的价值观。回想中共的历史,它以共产主义对抗传统文化,认为共产主义让民族强盛,而传统文化则导致失败于西方文化。虽然共产主义并非好的价值观,但是它对于国民党提倡的三民主义(三民主义属于一种国家主义)是一种全然不同的价值观,而且共产主义强调国际主义而反对民族主义,而三民主义的核心就是民族主义,因而当国民党统治出现问题的时候,共产党的国际主义便是针对三民主义的反驳。实际上,国民党统治上的问题是否归结于三民主义呢?这是没有办法得出答案的,但在当时,作为一种针锋相对的价值观,共产主义吸引了不少有能力的有钱人,最后使得美国都放弃支持国民党,实际上,今天我们看共产主义,就知道这种价值观是个什么货色。

今天,当共产主义破产,共产党拼命地叫卖爱国主义和传统思想时,如果你没有一种价值观是与之对立的,相反,你坚持要回归传统要搞以民族主义为核心的三民主义,那么,你的传统尽管可能与它说的不同,你的三民主义强调的是民族主义,但它的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至今无人能分,传统文化似乎大家心里都有某种共识,这时你的胜算基本为零,因为有资源的力量认为你和中共差不多,那么他原本有不满的,但你的这些观念反而使这些有资源在手的人认为支持你不值得,因为你未来和中共没分别。


许多民主人士民运人士认为,既然要想推翻共产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得到大众认可的目标,那么将"民主"当作目标,行不行?不行。

首先是历史证明民主作为政治诉求,至今从未成功过。我们反思一下:从五四运动开始介绍德先生,到45运动和89民运明确提出"要民主、反腐败",到现在的民运,根本没有进展,也没多少响应,因为民主是一个具体的政治制度,它只能受到关注政治制度的人的关心,就像当年89学潮开始的时候,学生们提出的"要民主"的口号,同学们市民们基本不能理解,于是记者们拍摄到一个经典的电视镜头:一个学生站在纪念碑上,大声解释"民主其实很简单,民就是人民,主就是当家作主;我们要当家做主"。然而先不说这个解释在理论上是否能成立,至少,它并不会得到许多人的响应,因为许多人不关心或不理解政治制度。

其次,民主是工具,虽然民主是与共产党的专制和一党独裁对立的,但是,民主是一个好的选项吗?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就是一个工具,工具就意味着:可以被任何人使用。它即可以是反自由的社会所奉行的制度,如源自古希腊的民主社会,也可以被自由社会所使用,如源自美国的自由民主社会。而反民主的共产党就可以利用古希腊的民主的缺陷攻击民主,而同时披上民主的外衣,标榜自己是真民主。他又可利用美国的非制度性的个案攻击作为整体的美国民主制度,从而说明自己社会有缺陷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所谓披着民主外衣,指的是对民主的曲解,如共产党说,民主就是"广泛地征求意见"和"大家协商",完了弄几个花瓶党、弄个政协会议、弄几个假听证会,表示自己是民主的。为什么能做到?因为民主就是一工具而已,像中共从一开始就要求他的党员结婚都得党批准,包括毛再婚也是一样。好像是民主了,因为大家讨论或投票了,实际上却是没有个人自由,也就是古希腊式的民主,但古希腊民主不是我们今天所希望的有自由的民主。

民主的工具特性使得对立信仰的执政党可利用它,以便统治者为自己增加合法性。1989年,要自由的学生说"要民主要自由",而从来就不要自由的共产党也强调"要民主",大家立场对立,却可以在理论上使用统一词语,这样统治者以符合"民意"为幌子给自己增加一条遮羞布,使自己的统治获得合法性。就是今天在网络上或在国外,共产党的支持者也是利用民主自由来为自己赢得说话的权利,从而引导舆论。虽然实际上共产党没有一点民主可言,但因为工具性目标很容易通过造假来从表面上达成,所以共产党可以标榜自己是民主的,例如花瓶党的存在,政协会议的存在。如果依赖工具性的"制度"作为目标,如民主,那么,你永远被执政党的舆论所引导,从而限制你本人的认知,也增加他人对统治者的合法性的认可。就像共产党一边攻击民主一边又说自己很民主。因此,如果我们将民主这一工具作为目标的话,就会不断地遭到统治者的攻击,统治者以各种方式混淆概念,并攻击你的工具性目标。故此,那种以非价值观为目标的,比如民主(这个只是政治制度,不是价值观),不能成功。

当年美国的理念就是一个词:自由(这是自由主义理念——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反对无选票被征税);当年的法国的理念是:自由平等博爱(实际上是平等,这是反对社会分三大等级制度的理念)。那么我们应该倡导什么样的尖锐对立价值观可以使共产党无法利用呢?如果分析今天中共的舆论引导:爱国主义(也是极端的民族主义)以及传统文化,我们就应该知道,我们必须高举的对立的价值观是反爱国主义的和反传统文化的,而不是与之有交汇的价值观。就我本人而言,我坚持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但反对阵营的扩大并不在于文化动员的具体内容,而在乎你所主张的必须与中共的价值观导向针锋相对泾渭分明,也就是以多元化的方式扩大反对力量,吸引人、资金和政治力量的加入。
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1978年邓小平重返政治舞台时,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以此反驳时任国家主席华国锋的"两个凡是"的论调。两个凡是大意指的是:凡是毛主席的指示都要照做;凡是毛主席的话都要听。邓小平当时对观点就是:任何话任何指示都应当接受实践的检验,只有经过实践的话才是真理。至今众多人,包括民运人士,都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命题是真命题。

然而,这个命题是错误的,是假命题,实践根本没可能检验真理,理由如下:

首先,真理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检验。真理作为恒定的规律,它是永远存在的,不是由人类检验之后才存在的。真理根本与人类活动无关。

其次,真理具有绝对性,而理论都是相对的,因此需要检验的是理论,而不是真理。许多理论是基于实践产生的,但是真理与人类实践没有关系,不需要人类实践去"批准"它的存在。

第三,该命题隐含一个论点,就是"毛泽东的指示是真理",因为邓小平所谈的需要检验的是毛泽东的理论,而不是"真理",但是邓小平将检验毛泽东的理论说成是"检验真理"。正因为这个隐含命题的存在,毛泽东作为中共领导人的地位继续被神化,并且无论其犯过多大的罪行,对它的崇拜一直被保留了下来。

邓小平的论断提出后,许多人将"真理"偷换为"理论",然后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等同于"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而且可以不假思索地以此否定某人一些学术性的理论,或者闭门造车地发明一种未经学术论证的"理论"。而这个经过偷换概念后的命题又刚好与中共一向引导的"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的错误思维混合起来。

下面分析这三个"经典"论述的错误:

一、命题"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的错误
实践不能检验理论。检验理论的只能是其他理论,也只有理论才能否定理论。相对于理论来说,实践往往是落后许多的,例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在它被提出的时候,还根本没有实践的可能,因为这个理论相对人类的实践水平太超前了。另外,检验理论也只能是其他理论,例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被用来证实了牛顿定律的局限性,这种检验和否定不是因为有了人类实践,而是因为有了更新的理论。

二,论述"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的错误
从科学发展史就可知,实践不一定是理论的基础,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提出不是因为他或者任何其他人实践过,而是通过理论推导得出来的结论。同时,理论不一定能够与实践相结合,因为实践往往落后于理论许多年,甚至几个世纪。例如能量守恒定律是17世纪被发现的,而第一部蒸汽机车到19世纪才被发明出来。而霍金的理论至今还有许多无法与实践相结合,如黑洞理论。

上述问题产生的最大的负面影响就是,有些人出于错误的逻辑理解以及中共灌输的假的道理而认为,自己凭借感性观察、闭门思考或经验的总结便可以发明一种理论,或否定一种理论。但实际上,一种理论的发明或者否定,必须有着严格的学术背景、研究过程以及论证过程。闭门造车是造不出理论来的,因为理论的产生必须基于对过去的理论的研究和总结,而且要有理论自身的框架,否则无法具备严谨性也无法具有传承能力,也就是说,无法形成理论。例如马克思的学说就是他自己在没有研究能力也没有实践基础的情况下,仅仅通过想象和阅读图书馆的公开资料而形成的,所以,有些基本的错误在他活着的时候就已经被其他学者否定了。而对一种理论的否定则更困难,它需要更加大量的理论研究与理论分析才可能达到。

因此,我们不能够因为自己无法凭借日常观察与判断去否定某种理论,或者因为自己根据观察归纳出来的"规律"与现有的某种理论的表述不同而认定自己发明了"理论"或者否定了某种理论,更不能以"理论脱离实际"为借口而认为某理论是荒谬的。理论是必须得到学术界研究界认可而成立的,也必须通过学术研究与理论认证来否定的。理论不是田间耕种,因而不是"脱离实际"的评价可以推翻的;更不是靠出版一本非学术性的书即可成立或推翻的,它的产生、被否定、被抛弃都有着严谨的学术研究、公开发表、最终被理论界接受、否定或抛弃的过程。对于理论的尊重才是"尊重知识"的真正含义。

最后的结论是:理论只能被理论去推翻;理论只能基于理论而成立;理论与实践没有必然联系。
四六宪法问题(三):权力制衡非权力分立

民国四六宪法从本质上仍为中央集权式的政府结构,虽然有总统、立法会及监察委员的选举,政府各部门之间并未按照"权力分立"的模式建构,而是按照"权力分工"的模式建构。按照分立的原则,各权力互相之间是独立的,但是按照分工原则,各权力互相之间是不独立的。我们可以先对比一下台湾以民国四六宪法为基础的权力结构示意图和传统社会的权力结构示意图。
首先,我们知道传统的组织结构,无论是一个家族、一家私人公司或是一个政府,总是自上而下将所有人包在一个金字塔结构中,许多人在概念中也只知道金字塔结构,而不知尚有其他结构。这个结构用示意图可以表示如下:
在此图中,最上面就是一个职位,凌驾于所有之上,然后一级一级往下直到芸芸众生变成无数的省略号或小点。在这样的结构中,无论你设定哪个职位为民选,被选出来的人都无法向选民负责,而只能够在这样一个等级框架中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就是官员只向上级负责而不向选民负责。

或许有人问,何以声称四六宪法规定的权力是这样的结构?不是说四六宪法为五权分立吗?台湾2005年对于修宪后的五权分立的权力结构进行了如下描述(https://zh.m.wikipedia.org/zh/%E4%BA%94%E6%AC%8A%E5%88%86%E7%AB%8B#/media/File%3AOrganizational_Structure_of_ROC_Central_Government.svg)
在此,读者可以比较一下这种权力结构的模式是否属于上述的中央集权模式。尽管宪法将总统的统领各部的职责描述成'协调"(宪法第44条),但是我们可以对照一下,英国的国家元首,即英女王,会协调政府各部的工作吗?"协调"本身就是一种权力,这种权力绝对不是"虚"的,无论用虚线或用实线绘制,这都是实实在在的权力。在一个小型组织,我们都能感受到那种有权协调各部门工作的任职者,无论他是否有正式的管理职务,他都是最有权的一个。四六宪法所描述的总统就是这样一个职位。

中国大陆民运界一直认为"权力制衡"才能遏制权力的膨胀,我没有系统地学习"制衡"这个概念,但是凭借常识理解,制衡的意思是不同权力互相牵制,以使得权力得以受到制约。如果笔者对权力制衡的理解没有错误,那么权力制衡是不符合"权力分立"的原则的,它只能是"权力分工"体系下对权力进行制约的一种方法,因为按照法治社会来说,法治对权力的要求是:权力必须以法律为核心,即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三部分,每部分均独立按照宪法行事,受到宪法的制约,其含义是:对每个权力分支的制约是靠法律,而非法律之外的权力相互之间的"渗透式"制衡,也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并不来自权力本身。而一旦权力必须靠权力去牵制,则腐败必然产生,因为权力的独立性已经丧失,为了保持权力,不同权力部门则通过交易去抗衡牵制(即渗透式制衡)。所以,权力的分立不是指权力的制衡,而是指权力的独立,就像我们平常所呼吁的司法独立一样,只不过,司法是各权力中的一个分支,在整个权力结构不支持的情况下,司法不可能独立,只有各分支均独立了,司法才可能独立。

那么就四六宪法而言,其具体那些条款显示出五权并非分立而不过是制衡而已呢?

由于前文已经阐述了选举本身的问题,使得选举出的官员并不能保证代表民意,本文不再重复,在此只总结一下表面上的民主制度,其间接与直接选举出来的职位,究竟如何失去独立性而依从了"权力制衡"原则的:

首先是总统,宪法规定总统选举为间接选举,国民大会类似于美国总统选举中的选举院,但是国民大会代表本身的出炉却因为选举的模糊不透明而不具备真正的代表性;另外,前文已说明总统并非虚位而是掌握实权者。所以,在此宪法框架下的总统是实质上的独裁者(即一人统领)。

其次是立法院。立法院看起来是直接选举的而且是最高立法机关,然而,根据宪法第63条,立法院仅具有"议决"的权力,而不是独立制定法律的权力;议案是由行政院提出的(第58条)。然而如果看自由国家的宪法,无论英国或美国或其他国家,议案不得由政府的另一个权力分支提出,只能由议会的议员提出。有人说,美国即有总统提案,其实总统并未亲自提案,而是由他所属的党派的议员提案的。行政分支作为最高行政机构不能向立法院提案,因为行政分支只是法律的执行机构。然而,对于中国人来说,这个却符合了"权力制衡"的想象中的"原理"。

第三看监察院。监察院表面上看是民选出来的对政府其他部门实施监督的机构,然而,根据宪法第97条,监察院审计后,如发现有问题,不是诉诸司法解决,而是向执行部门提出提案或意见。这是典型的非法律监督机构,类似中国现在的"纪委",他们总是优先于法律跨越法律进行"内部监督和调查"。宪法第90条规定,行政预算的审计由该院负责。然而作为一个民选的非立法机构非专业机构,如何能够保证监察院的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与财务知识?明显地是为了"权力制衡"而设立的,但它再一次打破权力各自独立的关系,使得监察不是第三方完成,而是政府五院之一的"监察"院完成。然而,在自由国家,预算审计必须由专业的审计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然后交由原确认预算的机构(立法)进行最后的结论性审计。这种不透明模式为腐败提供了温床。

第四看间接选举的考试院与行政院。考试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第84条),监察院批准;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第58条),由立法院同意。然而,这与总统提名大法官不同的是,这两院的职位不是终身制的,而是随总统的任期而产生并随总统任期而结束。那么这样的两个职位,实际上就成为了总统的部下,而不是像法官那样虽然由总统提名,但是其服务期限无限制,因而独立于具体的每一任总统。

第五看司法院。司法院的大法官之外,还有一个院长与副院长,这两个职务均由总统提名,监察院同意,这也前述问题一样,该职位任职随着总统任期走。

以上凡任期随着总统走的职位,其本质均属于受制于总统的,因而该权力不是独立的,而是附着于总统任期的。而民选出来的立法院和监察院在职责上又分别受制于行政院,因而五院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政权的内部分工,而不牵涉到权力相互之间的独立性。
四六宪法问题小结:一部国家主义宪法

每部宪法的背后都有一套哲学思想作支撑,这一思想通常体现在前言中,美国的是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哲学思想;中国大陆的是马克思主义;台湾的,从开篇(前言及第一条)亦能明白看出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前许多异议人士以此为反共的理论基础,因为三民主义好过马克思主义。不过,让我们先仔细思考一下,一部突出个人及意识形态的宪法究竟与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宪法有什么不同。

三民主义,根据中华民国行政院國科會参与研发的"中华百科全书"的介绍,为国家主义的一种,其基础为民族主义。由于民族主义目前普遍受到质疑,该网页试图解释三民主义的民族主义是与普通的民族主义不同的,它只包含民族主义好的一部分,而不包含坏的那部分。
实际上无论怎样解释,民族主义都是反对个人主义的。也就是说,该宪法的目的是:巩固国权(前言)和保障民权(人民而不是个人),而不提个人的权利。在此拿美国宪法的前言作一比对,其目的称:为了"树立正义(司法),保障国内安宁(社会治安),提供共同防务(军队),促进公共福利(福利保障),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个人权利)"。这其中,不涉及权力归属,但是明确提出为了"个人的"福利与自由,而建立该宪法。这就是国家主义与个人主义宪法的差别:目的不同。

根据社会契约的原则,国家主义违背国家成立的初衷,因为社会契约是基于:每个个人让渡有限的个人权利组成国家,以期建立一个保护每个个人的自由权利的政府,为此,每个人平等地成为该政府的保护对象。所以,社会契约不以"国权"或"民权"为政府存在的目的与合法性基础,而以个人权利得到保障为其合法存在的目的,否则,该政权的合法性是受到质疑的。

同样从开篇可以看到,宪法将孙中山的个人名字以及三民主义思想入宪,这是违反个人的思想自由原则的,因为国家在意识形态上只有保持中立,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个个人的思想自由。一个国家不因其是某人建立的而必须成为被每个人崇拜的对象。有人或许说,只是将名字写入不应该称为"个人崇拜",这是不对的。因为作为法治国家,国家元首及各官员就职前均要宣誓保护宪法,而这类宣誓,具体到国民政府,却是对着孙中山像宣誓,这是极典型的个人崇拜。个人主义讲究个人的独立性,当然不会崇拜任何人,而个人崇拜就是让一个人从信仰上放弃自我,将另一个人化作自己的精神追求,那么对于个人主义者来说,是否就天然地失去了信仰自由的权利呢?同样是开国元勋,美国的华盛顿将军即使二百多年受到美国人民的高度赞誉,其名字却没有出现在美国宪法中。

同时,国体中夹杂意识形态,即,三民主义,类似西欧前现代社会设立国教一样,使某一宗教成为官方信仰,不仅打压其它信仰者而且发展机会仅给予持相同意识形态的人群,这是法国大革命和英国光荣革命的起因之一,它也是今天中共统治下的社会只有中共党员才能担任官职的不平等现象的原因。有人或许会认为,三民主义就是林肯的著名演讲中所谈的政府性质,是一直以来被肯定的观念。那么,难道确立基督教为国教的中世纪时代不是在弘扬基督教和好的思想观念吗?既然基督教并非不好,为何被从宪法中删除?因为信仰的自由就是,任何信仰,无论好坏,都不可强加于一个国家以及国家的任何一个国民,信仰必须是自愿的而不是法定的义务,政府对此没有决定权。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如果说三民主义是保护人权的,那么,一个在政治上反对三民主义的人,就是既违宪又同时在享受个人的思想自由,这就体现出宪法在其合法性上的漏洞。因为同等的宪法条款(三民主义和个人自由),在发生冲突时,究竟以哪一条为更高条款而成立,哪一条为冲突条款而必须取消呢?然而,就民国四六宪法而言,这样的条款冲突不存在,因为宪法自始至终未提及个人的自由权利,因此,自然是三民主义为最高条款。而这即反过来证明该部宪法并未给予每个人以自由权利的保障,即,该宪法不符合社会契约的原则,因而也就不具备确认政府合法性的功能。

从社会契约角度来看,因为现代宪法都是出于保护个人权利而产生,所以,它确立的是政府的权限和个人的权利,而不包含个人的法律义务。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宪法中,仅有个人权利(权利法案)而没有个人义务的原因。而英国的君主立宪的开端就是保障个人权利的权利法案,而没有个人义务之说。但为何民国四六宪法却在宪法中规定个人的义务呢?原因只有一个:这是一部国家主义的宪法,不是自由主义宪法。它本质上与美国宪法相去甚远。

国家主义究竟有什么不好?国家主义是对个人自由构成最大威胁的因素,即政府力量,具体说就是,政府是一个合法的专制政府。专制政府和皇帝一样,有开明与残暴之分,所以在开明专制下,政府力量可以减弱对个人自由的侵犯,甚至不侵犯,但残暴专制则会毫无顾忌地赤裸裸地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合法专制政权对个人权利不提供法律保障,但因其所处的不同环境,该专制政府可能倾向开明而不侵犯个人权利,但是,这不是因为该政府遵守了天赋人权的契约条款(因为宪法中根本没有这一条款),而只是因为特定时间段的该政府认为不侵犯个人权利有利于其政权的持续与巩固,也就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而已。

就四六宪法而言,开篇即宣称以三民主义为基础,整部宪法就是不承认个人权利而同时不限制政府权力,而它与自由主义宪法原理刚好相反:自由主义宪法确保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故此,笔者认为:四六宪法不应当成为我们追求个人自由权利的异议人士的目标,只能够作为历史参考和理解台湾现阶段政治的一个参考。
2025/07/14 03: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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