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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大陆籍钱姓男子赴台单车环岛在高雄遭路灯电死,获高雄地方法院判国家赔偿463万元新台币。高雄高分院民一庭长宁馨接受中央社采访时表示,法官经函询国家赔偿法主管机关法务部以及大陆委员会,获函复“中国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适用国家赔偿法,所以据此依法赔偿463万元。
陆委会17日晚间则发稿表示,这“恐有误会”。陆委会强调,函复内容从未指称“中国大陆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依宪法第3条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但国籍法、入出国及移民法规定,中华民国国民系“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陆委会强调,国家赔偿法对于中国大陆人民请求国家赔偿,未有明文,至于中国大陆人民得否参照本条“平等互惠原则”之精神,因双方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均不相同,陆方相关实务情形亦不清楚,具体个案应由受理赔偿机关及主管机关法务部本于权责审认。
陆委会还指出,针对法务部拟具的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该会仅赞同法务部刻正拟具的修正草案之内容与修法精神。“惟该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认事用法仍应依现行有效法律为之”。
(联合报)
BY 竹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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