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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法律爭議 [1/3]

D5徐(20) 🛑已還押逾4個月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背景:
D5 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及(2)有意圖而傷人。後來解僱法律團隊改聘私人律師申請推翻認罪,指被法援處原委派代表黎大律師誤導。上次提訊私人律師表示被告考慮財政後又再次申請法援需再更換律師。

受審D4及D6之裁決及已經認罪D1,D2及D3之判刑原本安排在5月10 及22日

被告已交誓章依賴患有過度活躍症,比正常人要多好多時間去理解問題,有醫生報告可以提供,被告指控原審代表大律師唔夠敏感,沒有予足夠時間了解,因而溝通出問題致錯誤認罪。
====================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1 開庭

辯方代表報告同被告開了5小時會,但因被告比一般人溝通及理解需時,希望可以押後下午開庭以便處理確認文件,而因醫生只有今日下午可到,希望先由被告及醫生作供,前律師團隊明天才作供,法官指案件押後多次,誓章爭議很窄,不停押後對其他被告不公平因為裁決或判刑也要等候D5,再者其前法律團體今早已到庭,只批准押後至1130。主控提及被告前大律師團隊已到,可先傳召。

0951 休庭

1116 再開

📌傳召 PW1 黎大律師作供 (審訊時D5代表)
🔹主問
證人接手案件時知被告有adhd, 由指示律師告知,2023年11月29日(開審前7天)接手案件隨即翌日接見被告,自己是第四任接手大律師。2023年12月6日開審前同d5 開了3次會,即11月30日,12.月4日及12月5日。

證人指11月30日之會面已探討控罪、辯方案情,有播片給被告,同意被告看完表示不認罪,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被告有提理大暴動判刑,法律團隊有提向被告提其他案件刑期,長短扣減,辯護方向等議題。播歌嘅

誓章提到被告有提出要用方法詆毁法官施壓,意思是以網上平台披露法官資料,欲以此令法官用有利方法進行審訊,自己網上有許多追隨者。法律團隊表示會妨礙司法公正及干犯起底罪名。指被告聽到勸告後無特別反應。
證人指雙方討論議題時無發現被告精神紊亂,理解不足,或是精神不集中,亦無要求休息。
📎12月4之會面:
被告指忙,此會面用zoom。約一小時。過程商討同控傾的同意案情,醫療報告,被告會否作供事宜。證人指雙方討論議題時無發現被告思維狀態不佳,精神紊亂或不集中,指被告仲可俾指示。
📎12.5之會面:
被告有問擔保還押之問題,有查詢是否6人打陳真是否需要負相同罪責。當刻指被告確認不認罪,不會作供也無證人。大律師向其解釋開案陳詞。
📎審訊第一日12月6日:
指被告當日有遲到,午飯小休有問如當時認罪扣減幾多,認罪當日下午保釋機會,同控方商討認罪協議,指以上皆為d5自己提出。
指d5不滿大律師無教點樣俾指示,及無提供師爺教比抗辯指示。確認d5 當晚23:50表示不認罪,同樣期間無發現d5精神不佳,有冇表示不清楚程序。
📎審訊第2日12月7日
被告再度遲到,當日控方案情完,被告指示不認罪、不作供
📎審訊第2日12月8日
審訊前被告指想作供,及有好多補充指示,辯方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一。12月8日當日午休時,被告又問認罪及扣減問題同提出品格證人事宜,指會用周末和家人商量點做。
當日確認不認罪但會作供。證人指當時指示被告星期日前要回覆會否作供及有否品格證人。證人星期日晚從指示律師得知被告想星期一早上改認罪。確認律師團隊無於星期六及日催促D5快啲決定是否認罪。
📎12 月11日星期一
PW1開庭申請押後,向被告講認罪意思及後果,有解釋控方案情。被告有問認及不認分別,扣減事宜,如果私了後果、保䆁清況。證人指有向被告提控罪之判刑,會盡力爭取求情。解釋後被告指認罪,無不明白。指被告無表現得不集中/不自願。
被告於當日庭上表示認罪。被告一出庭後在會議室開會,被告問可否改不認罪,因想保住擔保,想控方撤回自己報到不良紀錄。但最終沒有指示推翻認罪
📎審訊第五日12月12日星期2
證人指有向被告解釋。被告表示明白但表示無論認/不認都要保住擔保,並指想坐短d, 承認案情,書面認罪。被告期間無講控方案情有錯/不同意。押後至12月22日求情。
被告後有向事務律師指安排不當,指無教佢俾指示,指有法律背景的人問無法律背景的人拎指示好滑稽
📎12月21日
證人指事後知被告當日向指示律師有彈出彈入指示,指被告先認罪攞擔保,如失敗就不認罪,並提出無打陳真及控方案情中褲的顏色有錯。證人指如無打陳真便不需認罪。但被告當時無推番認罪
📎12月22日 求情
被告有帶求情信,之前無俾過律師睇,指被告維持認罪但無打過陳真,辯提醒如此需推番認罪,被告回覆會繼續認罪,被告後打了電話給朋友,回來後講無蓄意打陳真,是他地上碌過來自己身邊,問可否拖一陣,被告指要推番認罪。
🔹盤問
第一次見面
同意被告指想彼露和案有關文件。證人不同意被告有提及欲以其網上知名度多人追隨,令人關注審訊不公地方。證人指被告想披露有另一原因。辯方指被告聽律師團隊回覆後有表示不會披露,證人指記憶無突別表示,同意後無發現有披露。

11.30日
確認要三次開會見被告去解釋

12.4日
再向被告作解釋,不能確定是否要多次向被告解釋法律概念。接手知被告有adhd。就控方主問是否確認 d5 明白,證人同意沒有專業訓練只從表面觀察行為舉止。

12.5日
被告問保䆁還押問題,證人忘記對方有否問審訊完後會否還押事宜。辯方問是否至第三次議才堤及案件流程 ,證人指之前也有。

同意被告無法律知識,不同意被告原完全無認識,因被告會提及交替控罪、交替案情
不知被告是否對法律責任/保䆁有誤解。
不肯定被告對審訊責任有誤解還是「意見」

12.6日
上午被告突然問認罪,同意是等一次聽到此想法。被告聽完解釋後問保䆁事宜。下午開庭前被告有問刑期問題 ,當時辯方有就此問控方扣減立場。證人同意辯方指控方就認罪扣減無角色。

同意控指當日認罪則不反對1/5扣減。辯方問為何問控,證人解釋因d5好緊張。

同意被告不指一次問保䆁問題。證人指自己有解釋認同保䆁無突別關係。被告後來也再問。自己不知被告維持不認罪之原因。

12.7日
辯方問補充指示同意在誓章冇提有書面草稿紀錄?

證人大律師同意但補充實際有做草稿俾被告睇,被告亦有簽署補充指示,但補充指示涉及D5,怕影響D5抗辯所以在誓章沒提及書面草稿簽署確認

12.11日
有不只一次解釋刑期扣減及保䆁事宜。同意被告重覆詢問,議題間來回跳,不同意被告唔知自己想點,不同意是混亂情況。證人指從其行為表情對答中得出。

證人解釋指打俾法緩,因一藍子因素,有不尋常事情,包括報到遲到,缺席,時常改變指示,審訊第二日已有聯絡法緩職員黃先生。
辯問被告是否難搞,證人同意被告覆來覆去,轉換意見。辯問被告曾否表現激動,證人答唯一一次有係被告問點解控方有自己報到遲到缺席等不良記錄。

證人同意被告有一次在法庭走廊內大叫,後來有一名教友女士和被告一同祈禱,該名女士和被告進入會議室後法律團隊問D5是否希望該人在在場,該名女士後來離開。

證人指之前有其他人部陪伴被告開會,但當日女士無提供個人資訊,所以才請女士離開。證人再解釋女士有問被告需要人陪,被告叫出面等。

同意被告聚焦點在保䆁,不能確定被告是否不聚焦認/不認罪

小休

證人忘記被告罪成出來後有否指出襲擊陳真和褲顏色有錯的事宜

1252 作供完

下午1430繼續將會醫生證人及原代表指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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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D5 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及(2)有意圖而傷人。後來解僱法律團隊改聘私人律師申請推翻認罪,指被法援處原委派代表黎大律師誤導。上次提訊私人律師表示被告考慮財政後又再次申請法援需再更換律師。

受審D4及D6之裁決及已經認罪D1,D2及D3之判刑原本安排在5月10 及22日

被告已交誓章依賴患有過度活躍症,比正常人要多好多時間去理解問題,有醫生報告可以提供,被告指控原審代表大律師唔夠敏感,沒有予足夠時間了解,因而溝通出問題致錯誤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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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1 開庭

辯方代表報告同被告開了5小時會,但因被告比一般人溝通及理解需時,希望可以押後下午開庭以便處理確認文件,而因醫生只有今日下午可到,希望先由被告及醫生作供,前律師團隊明天才作供,法官指案件押後多次,誓章爭議很窄,不停押後對其他被告不公平因為裁決或判刑也要等候D5,再者其前法律團體今早已到庭,只批准押後至1130。主控提及被告前大律師團隊已到,可先傳召。

0951 休庭

1116 再開

📌傳召 PW1 黎大律師作供 (審訊時D5代表)
🔹主問
證人接手案件時知被告有adhd, 由指示律師告知,2023年11月29日(開審前7天)接手案件隨即翌日接見被告,自己是第四任接手大律師。2023年12月6日開審前同d5 開了3次會,即11月30日,12.月4日及12月5日。

證人指11月30日之會面已探討控罪、辯方案情,有播片給被告,同意被告看完表示不認罪,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被告有提理大暴動判刑,法律團隊有提向被告提其他案件刑期,長短扣減,辯護方向等議題。播歌嘅

誓章提到被告有提出要用方法詆毁法官施壓,意思是以網上平台披露法官資料,欲以此令法官用有利方法進行審訊,自己網上有許多追隨者。法律團隊表示會妨礙司法公正及干犯起底罪名。指被告聽到勸告後無特別反應。
證人指雙方討論議題時無發現被告精神紊亂,理解不足,或是精神不集中,亦無要求休息。
📎12月4之會面:
被告指忙,此會面用zoom。約一小時。過程商討同控傾的同意案情,醫療報告,被告會否作供事宜。證人指雙方討論議題時無發現被告思維狀態不佳,精神紊亂或不集中,指被告仲可俾指示。
📎12.5之會面:
被告有問擔保還押之問題,有查詢是否6人打陳真是否需要負相同罪責。當刻指被告確認不認罪,不會作供也無證人。大律師向其解釋開案陳詞。
📎審訊第一日12月6日:
指被告當日有遲到,午飯小休有問如當時認罪扣減幾多,認罪當日下午保釋機會,同控方商討認罪協議,指以上皆為d5自己提出。
指d5不滿大律師無教點樣俾指示,及無提供師爺教比抗辯指示。確認d5 當晚23:50表示不認罪,同樣期間無發現d5精神不佳,有冇表示不清楚程序。
📎審訊第2日12月7日
被告再度遲到,當日控方案情完,被告指示不認罪、不作供
📎審訊第2日12月8日
審訊前被告指想作供,及有好多補充指示,辯方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一。12月8日當日午休時,被告又問認罪及扣減問題同提出品格證人事宜,指會用周末和家人商量點做。
當日確認不認罪但會作供。證人指當時指示被告星期日前要回覆會否作供及有否品格證人。證人星期日晚從指示律師得知被告想星期一早上改認罪。確認律師團隊無於星期六及日催促D5快啲決定是否認罪。
📎12 月11日星期一
PW1開庭申請押後,向被告講認罪意思及後果,有解釋控方案情。被告有問認及不認分別,扣減事宜,如果私了後果、保䆁清況。證人指有向被告提控罪之判刑,會盡力爭取求情。解釋後被告指認罪,無不明白。指被告無表現得不集中/不自願。
被告於當日庭上表示認罪。被告一出庭後在會議室開會,被告問可否改不認罪,因想保住擔保,想控方撤回自己報到不良紀錄。但最終沒有指示推翻認罪
📎審訊第五日12月12日星期2
證人指有向被告解釋。被告表示明白但表示無論認/不認都要保住擔保,並指想坐短d, 承認案情,書面認罪。被告期間無講控方案情有錯/不同意。押後至12月22日求情。
被告後有向事務律師指安排不當,指無教佢俾指示,指有法律背景的人問無法律背景的人拎指示好滑稽
📎12月21日
證人指事後知被告當日向指示律師有彈出彈入指示,指被告先認罪攞擔保,如失敗就不認罪,並提出無打陳真及控方案情中褲的顏色有錯。證人指如無打陳真便不需認罪。但被告當時無推番認罪
📎12月22日 求情
被告有帶求情信,之前無俾過律師睇,指被告維持認罪但無打過陳真,辯提醒如此需推番認罪,被告回覆會繼續認罪,被告後打了電話給朋友,回來後講無蓄意打陳真,是他地上碌過來自己身邊,問可否拖一陣,被告指要推番認罪。
🔹盤問
第一次見面
同意被告指想彼露和案有關文件。證人不同意被告有提及欲以其網上知名度多人追隨,令人關注審訊不公地方。證人指被告想披露有另一原因。辯方指被告聽律師團隊回覆後有表示不會披露,證人指記憶無突別表示,同意後無發現有披露。

11.30日
確認要三次開會見被告去解釋

12.4日
再向被告作解釋,不能確定是否要多次向被告解釋法律概念。接手知被告有adhd。就控方主問是否確認 d5 明白,證人同意沒有專業訓練只從表面觀察行為舉止。

12.5日
被告問保䆁還押問題,證人忘記對方有否問審訊完後會否還押事宜。辯方問是否至第三次議才堤及案件流程 ,證人指之前也有。

同意被告無法律知識,不同意被告原完全無認識,因被告會提及交替控罪、交替案情
不知被告是否對法律責任/保䆁有誤解。
不肯定被告對審訊責任有誤解還是「意見」

12.6日
上午被告突然問認罪,同意是等一次聽到此想法。被告聽完解釋後問保䆁事宜。下午開庭前被告有問刑期問題 ,當時辯方有就此問控方扣減立場。證人同意辯方指控方就認罪扣減無角色。

同意控指當日認罪則不反對1/5扣減。辯方問為何問控,證人解釋因d5好緊張。

同意被告不指一次問保䆁問題。證人指自己有解釋認同保䆁無突別關係。被告後來也再問。自己不知被告維持不認罪之原因。

12.7日
辯方問補充指示同意在誓章冇提有書面草稿紀錄?

證人大律師同意但補充實際有做草稿俾被告睇,被告亦有簽署補充指示,但補充指示涉及D5,怕影響D5抗辯所以在誓章沒提及書面草稿簽署確認

12.11日
有不只一次解釋刑期扣減及保䆁事宜。同意被告重覆詢問,議題間來回跳,不同意被告唔知自己想點,不同意是混亂情況。證人指從其行為表情對答中得出。

證人解釋指打俾法緩,因一藍子因素,有不尋常事情,包括報到遲到,缺席,時常改變指示,審訊第二日已有聯絡法緩職員黃先生。
辯問被告是否難搞,證人同意被告覆來覆去,轉換意見。辯問被告曾否表現激動,證人答唯一一次有係被告問點解控方有自己報到遲到缺席等不良記錄。

證人同意被告有一次在法庭走廊內大叫,後來有一名教友女士和被告一同祈禱,該名女士和被告進入會議室後法律團隊問D5是否希望該人在在場,該名女士後來離開。

證人指之前有其他人部陪伴被告開會,但當日女士無提供個人資訊,所以才請女士離開。證人再解釋女士有問被告需要人陪,被告叫出面等。

同意被告聚焦點在保䆁,不能確定被告是否不聚焦認/不認罪

小休

證人忘記被告罪成出來後有否指出襲擊陳真和褲顏色有錯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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