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1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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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張,郭,杜林,容(18-20)🛑四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10月30日被判監2年。刑罰上訴於2024年9月13日被裁定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3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5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蘇(22) #案件呈述上訴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經審訊後,於2022年12月29日裁定控罪合憲。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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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容(23)🛑已還押28日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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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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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張,郭,杜林,容(18-20)🛑四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10月30日被判監2年。刑罰上訴於2024年9月13日被裁定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3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5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蘇(22) #案件呈述上訴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經審訊後,於2022年12月29日裁定控罪合憲。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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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容(23)🛑已還押28日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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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五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1立會選舉
#案件呈述上訴 #英語聆訊
蘇(22)
控罪:舉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開審後辯方爭議控罪合憲性,於2022年12月29日法庭裁定控罪合憲後,被告隨即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被告期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用於挑戰裁判官在法律上的裁斷出錯,相關議題向高院原訟庭法官索取意見。】
--------------------------
[10:02] 開庭
被告沒有出席由法律代表處理。
🔸上訴方陳詞
姚官已經看過半年前呈交書面陳詞,簡要提及部份重點內容,代表確認.補充希望法庭留意文件內一宗外國案例。
🔹答辯方陳詞
呈交書面陳詞已經逐點回應申請方,沒有補充。
[10:13] 完庭
案件需時考慮,法庭將在兩三個月內擇日宣佈裁決。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1立會選舉
#案件呈述上訴 #英語聆訊
蘇(22)
控罪:舉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開審後辯方爭議控罪合憲性,於2022年12月29日法庭裁定控罪合憲後,被告隨即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被告期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用於挑戰裁判官在法律上的裁斷出錯,相關議題向高院原訟庭法官索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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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
被告沒有出席由法律代表處理。
🔸上訴方陳詞
姚官已經看過半年前呈交書面陳詞,簡要提及部份重點內容,代表確認.補充希望法庭留意文件內一宗外國案例。
🔹答辯方陳詞
呈交書面陳詞已經逐點回應申請方,沒有補充。
[10:13] 完庭
案件需時考慮,法庭將在兩三個月內擇日宣佈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暫代區院)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容(23)🛑已還押28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傷人17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玉儀大律師
================
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
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量刑考慮:
上訴庭在 CAAR16/2020 案中,指出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見第34段)
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止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煽動他人犯法,故拘禁式的刑罰是無可避免。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煽惑」罪行的最高刑罰是該罪項的最高刑罰。本案的「該罪項」是「有意圖而傷人」,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區域法院的權限是判監7年。上訴庭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訂出量刑指引,故須考慮每宗案件的情節,再作判刑。
上訴庭在 CAAR272/2021 案中,列出一些法庭在考慮「煽動分裂國家」罪時,需要顧及的因素,不過由於本案的罪行為「有意圖而傷人」,判刑需考慮的因素需稍作調整如下:
- 犯案的處境,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場合、和當時社會氣氛等;
- 犯案的手法,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和媒介或平台;
- 煽惑的次數、時間的長短和行為的持續性;
- 煽惑的規模;
- 是否與其他人夥同犯案;
- 被煽惑的對象、群體大小,和對他們的潛在影響;
- 是否有人被成功煽惑而犯「有意圖而傷人」罪或其他針對警方的暴力行為的罪行,或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和迫切度;和
- 犯案者在社會或某個界別或範圍內的實際或潛在影響。
📌控方案情:(內容摘自判決書,本文會在內容上稍作潤飾)
📎「連登討論區」簡介:
「連登討論區」是香港一個流行網上討論平台。除了加密的主題、留言和回應,公眾人士可在桌上電腦、平板電腦、智能電話等,從網上自由瀏覽該討論平台,並不需要登入或成為該討論區的會員。
📎被告的煽惑留言:
於2021年7月1日約22:05時,一名軍裝警員在銅鑼灣遭人刺傷後,被告以名為「要食自己整」的帳戶,在「連登」討論區的主題「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發表留言,包括:
- (時間約同日22:17時) 留言#51 「插撚死佢老豆老母」;
- (時間約同日22:20時) 留言#110 「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及
- (時間約同日22:20時) 留言#118 「收皮啦傻仔」
📎被告留言的煽惑效果:
被告的留言得到討論區的兩名會員和應:
- 「往死裏插」 (時間約同日22:20時,回應留言#51) ;和
- 「中後膊咁多肌肉」 (時間約同日22:23時,回應留言#110)。
在上述中,留言#51有5個「正評」,留言#110有4個「正評」。不過,被告的留言被另外兩名會員駁斥:
- 「on9 咁勁咪你去做囉 條友已經俾人捉咗啦⋯⋯」 (時間約同日22:25時,回應留言#110) ;和
- 「下次下次 咁撚叻你去啦冷氣軍師」 (時間約同日22:28時,回應留言#110)。
被告於當時曾回覆駁斥該兩名會員:
- 留言#273 「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及
- 留言#275 「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
📎被告被捕和警誡供詞:
案發後,被告被拘捕,他在警誡承認留言是他發出的。被告表示自己因當時貪玩,社會風氣仇警加上匿名留言功能,沒有思考後果,發佈了該些言論。
📌辯方求情:
辯方已向法庭呈上求情陳詞和被告在獄中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他有正當職業和背景,現時亦認知到自己言論的潛在風險,並願意承擔所有責任、本案只是個別事件,情節較其他同背景的案件輕、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他只是因愚蠢和魯莽而犯案、被告得朋友和師長的美譽,朋友和師長形容被告樂天有愛心,以及經常做善事、以及被告沒有牽涉其他社會事件等。
有宗案件 — DCCC917/2021 案是與本案相近 (港大學生會)。在上訴後,上訴庭改為採納監禁2年作量刑起數。不過考慮到該案和本案的性質有不同,例如本案只涉1人、本案涉及實質暴力、以及被告是匿名犯案等,故決定不等候該案的上訴判詞頒布。
📌本案判刑:
被告提及的言論涉及暴力程度不輕,可造成嚴重傷害,什至死亡。即使相關言論沒有造成實質影響,和被告犯案時沒有周詳計劃,這些不會降低本案嚴重性。
被告選擇在「連登」討論區犯案,它是一個流行平台,人們能夠自由看到涉案言論,相關言論亦可以很快被傳開去。即使被告不是公眾人物,他的言論可以激發無知者跟隨。
被告在刺警事件發生後發表涉案言論。這是挑戰警方的行為。警方於當時正值執法階段,因此刑令應具阻嚇性,以保障社會安寧。
被告選擇匿名犯案。這種不涉面對面的形式犯案會令警方難以調查,被告以為自己發布言論後可以置身事外,行為可恥。
在網上發布煽惑性言論是容易被模仿,若然不加以阻止,情況會失控。
其他同背景的案件判刑對本案沒有約束力,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被告沒有減刑因素,他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監禁2年是他的刑期‼️
(按:聽到刑期時,被告無奈搖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容(23)🛑已還押28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傷人17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玉儀大律師
================
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
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量刑考慮:
上訴庭在 CAAR16/2020 案中,指出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見第34段)
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止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煽動他人犯法,故拘禁式的刑罰是無可避免。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煽惑」罪行的最高刑罰是該罪項的最高刑罰。本案的「該罪項」是「有意圖而傷人」,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區域法院的權限是判監7年。上訴庭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訂出量刑指引,故須考慮每宗案件的情節,再作判刑。
上訴庭在 CAAR272/2021 案中,列出一些法庭在考慮「煽動分裂國家」罪時,需要顧及的因素,不過由於本案的罪行為「有意圖而傷人」,判刑需考慮的因素需稍作調整如下:
- 犯案的處境,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場合、和當時社會氣氛等;
- 犯案的手法,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和媒介或平台;
- 煽惑的次數、時間的長短和行為的持續性;
- 煽惑的規模;
- 是否與其他人夥同犯案;
- 被煽惑的對象、群體大小,和對他們的潛在影響;
- 是否有人被成功煽惑而犯「有意圖而傷人」罪或其他針對警方的暴力行為的罪行,或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和迫切度;和
- 犯案者在社會或某個界別或範圍內的實際或潛在影響。
📌控方案情:(內容摘自判決書,本文會在內容上稍作潤飾)
📎「連登討論區」簡介:
「連登討論區」是香港一個流行網上討論平台。除了加密的主題、留言和回應,公眾人士可在桌上電腦、平板電腦、智能電話等,從網上自由瀏覽該討論平台,並不需要登入或成為該討論區的會員。
📎被告的煽惑留言:
於2021年7月1日約22:05時,一名軍裝警員在銅鑼灣遭人刺傷後,被告以名為「要食自己整」的帳戶,在「連登」討論區的主題「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發表留言,包括:
- (時間約同日22:17時) 留言#51 「插撚死佢老豆老母」;
- (時間約同日22:20時) 留言#110 「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及
- (時間約同日22:20時) 留言#118 「收皮啦傻仔」
📎被告留言的煽惑效果:
被告的留言得到討論區的兩名會員和應:
- 「往死裏插」 (時間約同日22:20時,回應留言#51) ;和
- 「中後膊咁多肌肉」 (時間約同日22:23時,回應留言#110)。
在上述中,留言#51有5個「正評」,留言#110有4個「正評」。不過,被告的留言被另外兩名會員駁斥:
- 「on9 咁勁咪你去做囉 條友已經俾人捉咗啦⋯⋯」 (時間約同日22:25時,回應留言#110) ;和
- 「下次下次 咁撚叻你去啦冷氣軍師」 (時間約同日22:28時,回應留言#110)。
被告於當時曾回覆駁斥該兩名會員:
- 留言#273 「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及
- 留言#275 「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
📎被告被捕和警誡供詞:
案發後,被告被拘捕,他在警誡承認留言是他發出的。被告表示自己因當時貪玩,社會風氣仇警加上匿名留言功能,沒有思考後果,發佈了該些言論。
📌辯方求情:
辯方已向法庭呈上求情陳詞和被告在獄中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他有正當職業和背景,現時亦認知到自己言論的潛在風險,並願意承擔所有責任、本案只是個別事件,情節較其他同背景的案件輕、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他只是因愚蠢和魯莽而犯案、被告得朋友和師長的美譽,朋友和師長形容被告樂天有愛心,以及經常做善事、以及被告沒有牽涉其他社會事件等。
有宗案件 — DCCC917/2021 案是與本案相近 (港大學生會)。在上訴後,上訴庭改為採納監禁2年作量刑起數。不過考慮到該案和本案的性質有不同,例如本案只涉1人、本案涉及實質暴力、以及被告是匿名犯案等,故決定不等候該案的上訴判詞頒布。
📌本案判刑:
被告提及的言論涉及暴力程度不輕,可造成嚴重傷害,什至死亡。即使相關言論沒有造成實質影響,和被告犯案時沒有周詳計劃,這些不會降低本案嚴重性。
被告選擇在「連登」討論區犯案,它是一個流行平台,人們能夠自由看到涉案言論,相關言論亦可以很快被傳開去。即使被告不是公眾人物,他的言論可以激發無知者跟隨。
被告在刺警事件發生後發表涉案言論。這是挑戰警方的行為。警方於當時正值執法階段,因此刑令應具阻嚇性,以保障社會安寧。
被告選擇匿名犯案。這種不涉面對面的形式犯案會令警方難以調查,被告以為自己發布言論後可以置身事外,行為可恥。
在網上發布煽惑性言論是容易被模仿,若然不加以阻止,情況會失控。
其他同背景的案件判刑對本案沒有約束力,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被告沒有減刑因素,他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監禁2年是他的刑期‼️
(按:聽到刑期時,被告無奈搖頭...)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3/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09:40] 開庭
已完成D3,D4 的案中案的陳詞。
[12:57] 休庭,14:30 續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3/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09:40] 開庭
已完成D3,D4 的案中案的陳詞。
[12:57] 休庭,14:30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3/75]
[下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14:35] 開庭
已完成D6 的案中案的陳詞。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10:30 作案中案裁決。
[15:21] 休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3/75]
[下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14:35] 開庭
已完成D6 的案中案的陳詞。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10:30 作案中案裁決。
[15:21]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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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1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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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 各 級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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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賴(65)🛑服刑中 #提堂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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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 級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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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賴(65)🛑服刑中 #提堂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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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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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梁兆祥 與 👤許(18)🛑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許入稟索償。)
16:30 區域法院第卌七庭 🐶曾志安 與 👤丘(32) #宣布判決 (#0609金鐘 非法集結 襲警;曾於2019年6月10日00:19時,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的指定示威區被遭丘和其他人襲擊,因此曾要求丘就其傷勢和損失賠償至少20萬元。)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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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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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梁兆祥 與 👤許(18)🛑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許入稟索償。)
16:30 區域法院第卌七庭 🐶曾志安 與 👤丘(32) #宣布判決 (#0609金鐘 非法集結 襲警;曾於2019年6月10日00:19時,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的指定示威區被遭丘和其他人襲擊,因此曾要求丘就其傷勢和損失賠償至少20萬元。)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4/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10:41] 開庭
D7代表郭大律師抱恙缺席,由副手代表。
陳官讀出對D1,D2,D3,D4及D6案中案之裁決。
主控指下一步需處理給予陪審團之文件,只收到D7反對陳詞,D1代表表示知悉有其他被告也有反對。
D1 代表同時指出各辯方代表就控方呈堂證據裁剪亦有陳詞。
[11:21] 完庭
案件押後至11月15日星期五09:30 再開庭處理1)陪審團文件陳詞及2)雙方對呈堂證據裁剪陳詞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4/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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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開庭
D7代表郭大律師抱恙缺席,由副手代表。
陳官讀出對D1,D2,D3,D4及D6案中案之裁決。
主控指下一步需處理給予陪審團之文件,只收到D7反對陳詞,D1代表表示知悉有其他被告也有反對。
D1 代表同時指出各辯方代表就控方呈堂證據裁剪亦有陳詞。
[11:21] 完庭
案件押後至11月15日星期五09:30 再開庭處理1)陪審團文件陳詞及2)雙方對呈堂證據裁剪陳詞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梁少玲聆案官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人:警員梁兆祥
被告人:許(18)🛑服刑中
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𠝹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許入稟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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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原告
被告人反映已透過郵遞方法,向法院及原告人提交問卷、時間證明書及相關文件。不過,原告反映直至現在仍未收到。
被告人仍未提交回答書,需時向律師諮詢意見。
被告人在2024年11月28日前,仍可提交意見書。
法官詢問下,原告人及被告人均同意毋需召傳撰寫醫療報告的醫生,原告人會預留時間給被告研究報告內容。
法官問被告人需要多久時間處理文件,以送達時間證明書及回答書?
被告指12月中獲釋後需時尋求律師協助。在獲釋後,預計需要額外8星期準備文件。原告人沒有意見。
法官下達命令,除非2025年2月10日前,被告人能存檔及送達時間證明書及回答書給法庭及原告人,否則之後不可再存檔及送達。如果被告人無法遵從命令,需提早向法庭報告。
⏺️居住住址
法庭下令,被告1星期內,需要向法院及原告人,提供獲釋後的居住地址。
是日訟費,計算在訟案其中。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4日10:00 區域法院17號庭
P.S. 被告很精神,離開時面帶笑容,與旁聽人士及親屬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少玲聆案官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人:警員梁兆祥
被告人:許(18)🛑服刑中
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𠝹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許入稟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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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原告
被告人反映已透過郵遞方法,向法院及原告人提交問卷、時間證明書及相關文件。不過,原告反映直至現在仍未收到。
被告人仍未提交回答書,需時向律師諮詢意見。
被告人在2024年11月28日前,仍可提交意見書。
法官詢問下,原告人及被告人均同意毋需召傳撰寫醫療報告的醫生,原告人會預留時間給被告研究報告內容。
法官問被告人需要多久時間處理文件,以送達時間證明書及回答書?
被告指12月中獲釋後需時尋求律師協助。在獲釋後,預計需要額外8星期準備文件。原告人沒有意見。
法官下達命令,除非2025年2月10日前,被告人能存檔及送達時間證明書及回答書給法庭及原告人,否則之後不可再存檔及送達。如果被告人無法遵從命令,需提早向法庭報告。
⏺️居住住址
法庭下令,被告1星期內,需要向法院及原告人,提供獲釋後的居住地址。
是日訟費,計算在訟案其中。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4日10:00 區域法院17號庭
P.S. 被告很精神,離開時面帶笑容,與旁聽人士及親屬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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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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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李(2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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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卌七庭 🐶凌家威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凌指於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驅散非法集會及拘捕示威者時,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左前臂及胸口近頸位置,造成化學灼傷。凌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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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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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李(2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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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卌七庭 🐶凌家威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凌指於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驅散非法集會及拘捕示威者時,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左前臂及胸口近頸位置,造成化學灼傷。凌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