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0] 開庭
📌傳召PW64 偵緝警員 9085 黃啟峰(音)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D1-2隊,被指派做行動中的證物員,23:46 去到宏創方,在1008室揾到以下物品:
- 八件防彈背心
- 25箱化學粉末
- 3支改裝過嘅滅火筒
- 31包尼龍袋裝住嘅硝酸鉀
- 五個黑色護甲
- 三部對講機
- 20組三M濾罐和呼吸器
- 兩隻碗
- 4支通渠水
- 一支玻璃樽裝有爆燃炸藥
- 一罐天拿水
- 81根煙花
- 11個手盾
- 五支壓縮氣體兩支噴槍
- 五個紙箱內有化學品 potassium iodide
- 一張D2 登記的中電電費單
- 一張D2 的中學學生證
- 一個有D2 指模的煲蓋
- 300支電子火柴
經證人證實後呈堂為證物。
🔸辯方(D2)盤問
證人唔記得行動的名稱,3月7日有訓示,有講到疑犯資料,證人的小隊負責兩名人士,男子唐xx和女子李xx,不包括D2,收到嘅指示係思疑1008 & 1009 室存放爆炸品原材料,調查之後知道唐xx係1008室租客。
律師引述證人在2020年5月8日的口供,「23:40 奉指揮中心命,去大角咀必發道128號宏創方1009室調查,因懷疑上述地址存有爆炸品...」,指出口供寫係懷疑1009,和庭上指1008和1009室有出入。證人解釋訓示時係講1008和1009,口供寫去1009係因為指揮中心叫上去10樓,在大堂截停唐xx和李xx,知道係1009租客,去咗1009室先,所以咁寫,在1009室搵到為數不少嘅濾罐和呼吸器,黑色硬頂棒球帽,一部電腦,一張中國銀行提款咭,用戶姓名HO CHUCK WAI,一張新華醫療公司的病假紙,一張忠醫診所的單,名字係何卓威,一張永生化工原料單據,日期係2020年2月7日,證人判斷物件與案件有關,全部檢取咗。
在唐xx身上搵到鎖匙,在警方查問下,從唐xx口中得知係1008室鎖匙,3月8日01:50 進入1008室,在唐xx面前進行搜查,唔記得有無叫唐xx簽署同意搜查。
在1008室搵到嘅嘢有通知上級,相信佢會通知指揮中心。
證人認知搵到嘅八件防彈背心,指係防子彈,實際上唔知係唔係真係防子彈,同意辯方稱有可能係防war game嘅BB彈。
在1008室留到08:50,在同日18:00再返去運走證物。
同意當時揾到嘅證物好多係未開箱。
🔹控方覆問
呈上1008室的電費單,發出日期係2019年11月26日。
呈上1008室的搜查令。
D2 的證供未完,待明日再傳召另一證人。
--------
[11:03] 📌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健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拘捕
證人在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C1-2隊,16:05 由主管女高級督察 曾曉雅 訓示,被指派拘捕D4,23:53 連同刑事情報科(CID)人員去到屯門啟豐園某座某位,CID有2~3人,一行共約8人,由CID行頭,帶同爆門工具,破門入內,唔記得邊個開鐵閘,木門向室內跌在地上,證人見到D4已經跌在地上面朝天,頭向房間,無被木門壓住,D4在地上不停郁動,好似想撥開啲嘢,當時未有人控制佢,警員穿便服,穿上印有警察字樣的背心,表露身份,8315和8519上前一左一右控制D4手臂,D4掙扎,兩人捉住D4兩隻手臂扶佢起身,扶咗去廳中間張凳坐低,警長53853用手銬反鎖D4雙手在後,證人問D4係唔係張xx,D4回答係,在D4身上搵到銀包,入邊有身份證確認身份,曾曉雅展示搜查令,表明來意搜查單位。
📎檢取電話、畀密碼
發現枱上有幾部電話,其中兩部的螢光幕開着,8519即時檢取兩部電話,交俾CSTCB 警長6158,放入防訊號干擾袋,由6158和8519初步檢視兩部電話,期間8519向證人講,兩部電話有Telegram app要密碼,證人就問D4兩部電話係咪屬於你,Telegram密碼係幾多,D4隨即回答係佢嘅,密碼係249542,證人講俾8519聽。
📎警誡口供
23:50 證人向D4宣佈拘捕,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發生爆炸案有關,作出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啦,但係你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用嚟做證供,你明唔明白,有無嘢講?」,D4回答:「阿Sir,我無份整炸彈,1月26日凌晨我想去宏創方503室搵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佢係我Facebook識嘅朋友,入到屋,我見到佢喺隻鑊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間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同我講佢試緊啲炸藥,諗住在關口做大鑊嘢,我以為佢飲大咗,所以無理佢,另外在3月6日晚在深水埗個公園出面,佢俾咗啲電線和電腦版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俾佢,我就思疑佢用嚟推動引爆炸藥裝置」。證人即時紀錄在記事冊,交畀D4睇,睇完簽名,之後再讀一次俾佢聽,畀一份聲明佢睇,如果同意就將聲明抄在記事冊並簽名。
00:20 宣佈拘捕另一控罪,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1月28日深圳灣到境大堂男廁外發生爆炸案有關,作出同樣警誡,D4回應:「阿Sir,頭先要講嘅嘢都講晒,無嘢補充」。
00:45 再宣佈拘捕另一控罪,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2月2日羅湖3號月台站長室外爆炸案有關,作出同樣警誡,D4回應:「要講嘅嘢都講晒,無嘢補充」。
📎跣低整傷
再落緊警誡供詞時,證人見到D4間唔中會用手按壓左膝頭哥,01:20 完咗三個警誡程序之後,問D4發覺佢左腳受傷,D4回應「今日較早時去廁所,在廁所跣低整傷」。證人無毆打或恐嚇D4,亦見唔到有其他人咁做。
📎搜車搜屋
01:35 警員8315,警長53953,警署警長盧志盛,和證人帶D4 去搜車,去之前有同D4講係根據搜查令去搜車車,問佢用唔用頭套保障私隱,D4同意用頭套。由8315處理搜查車輛UPxxxx和檢取證物,01:55搜完,02:04返回D4屋企,由8519處理搜屋和檢取證物,04:05搜完,帶D4去青山警署,04:20 到達,04:24 見值日官,證人報告拘捕詳情,講咗D4左腳受傷,值日官問使唔使睇醫生,和有無投訴,D4 話唔使和無,之後再會見室向DS發放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有解釋大標題和俾D4睇,D4無要求,並簽名,之後發放記事冊副本和羈留人士通知書副本。
📎搜公司
04:55 離開青山警署,去葵涌貨櫃碼頭路D4的公司搜查,05:21去到門口,由主管展示搜查令,發覺大門有密碼鎖和單車鎖,曾曉雅問D4願唔願意提供密碼,D4拒絕,唔記得佢實際點講;由另一對O記警員5531破門,05:30入屋,由8519處理搜查,留到06:52;之後帶D4去旺角花園街利興大廈搜查,最終無搜查到。
📎搜屋
08:35 帶D4到屯門山景邨景貴樓搜屋,屋內有D4 父親,無其他人,D4 無向父親有要求,08:46離開,返回青山警署,09:00 再見值日官,D4無要求無投訴,之後主管叫帶D4去尖沙咀警署,唔知原因,10:51 見值日官,D4無要求無投訴,證人唔知D4在13:30見律師,16:30同D4攞背景口供,D4話之前要求咗睇醫生,於是證人將D4交俾報案室看管,最終D4去咗醫院,無做錄影會面。
📎Telegram 內容
3月8日19:30,證人在CSTCB辦公室(有防干擾功能),從8519取回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拍攝電話內容,21:40交回8519。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見到係Telegram 的通訊錄,有公開頻道和私人通訊紀錄,重點有:五發、一枝弓、叉雞飯、大鵬金翅鳥、夠鐘改名...。
[13:46] 主問未完,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1/12) 08:45 續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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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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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開庭
📌傳召PW64 偵緝警員 9085 黃啟峰(音)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D1-2隊,被指派做行動中的證物員,23:46 去到宏創方,在1008室揾到以下物品:
- 八件防彈背心
- 25箱化學粉末
- 3支改裝過嘅滅火筒
- 31包尼龍袋裝住嘅硝酸鉀
- 五個黑色護甲
- 三部對講機
- 20組三M濾罐和呼吸器
- 兩隻碗
- 4支通渠水
- 一支玻璃樽裝有爆燃炸藥
- 一罐天拿水
- 81根煙花
- 11個手盾
- 五支壓縮氣體兩支噴槍
- 五個紙箱內有化學品 potassium iodide
- 一張D2 登記的中電電費單
- 一張D2 的中學學生證
- 一個有D2 指模的煲蓋
- 300支電子火柴
經證人證實後呈堂為證物。
🔸辯方(D2)盤問
證人唔記得行動的名稱,3月7日有訓示,有講到疑犯資料,證人的小隊負責兩名人士,男子唐xx和女子李xx,不包括D2,收到嘅指示係思疑1008 & 1009 室存放爆炸品原材料,調查之後知道唐xx係1008室租客。
律師引述證人在2020年5月8日的口供,「23:40 奉指揮中心命,去大角咀必發道128號宏創方1009室調查,因懷疑上述地址存有爆炸品...」,指出口供寫係懷疑1009,和庭上指1008和1009室有出入。證人解釋訓示時係講1008和1009,口供寫去1009係因為指揮中心叫上去10樓,在大堂截停唐xx和李xx,知道係1009租客,去咗1009室先,所以咁寫,在1009室搵到為數不少嘅濾罐和呼吸器,黑色硬頂棒球帽,一部電腦,一張中國銀行提款咭,用戶姓名HO CHUCK WAI,一張新華醫療公司的病假紙,一張忠醫診所的單,名字係何卓威,一張永生化工原料單據,日期係2020年2月7日,證人判斷物件與案件有關,全部檢取咗。
在唐xx身上搵到鎖匙,在警方查問下,從唐xx口中得知係1008室鎖匙,3月8日01:50 進入1008室,在唐xx面前進行搜查,唔記得有無叫唐xx簽署同意搜查。
在1008室搵到嘅嘢有通知上級,相信佢會通知指揮中心。
證人認知搵到嘅八件防彈背心,指係防子彈,實際上唔知係唔係真係防子彈,同意辯方稱有可能係防war game嘅BB彈。
在1008室留到08:50,在同日18:00再返去運走證物。
同意當時揾到嘅證物好多係未開箱。
🔹控方覆問
呈上1008室的電費單,發出日期係2019年11月26日。
呈上1008室的搜查令。
D2 的證供未完,待明日再傳召另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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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健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拘捕
證人在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C1-2隊,16:05 由主管女高級督察 曾曉雅 訓示,被指派拘捕D4,23:53 連同刑事情報科(CID)人員去到屯門啟豐園某座某位,CID有2~3人,一行共約8人,由CID行頭,帶同爆門工具,破門入內,唔記得邊個開鐵閘,木門向室內跌在地上,證人見到D4已經跌在地上面朝天,頭向房間,無被木門壓住,D4在地上不停郁動,好似想撥開啲嘢,當時未有人控制佢,警員穿便服,穿上印有警察字樣的背心,表露身份,8315和8519上前一左一右控制D4手臂,D4掙扎,兩人捉住D4兩隻手臂扶佢起身,扶咗去廳中間張凳坐低,警長53853用手銬反鎖D4雙手在後,證人問D4係唔係張xx,D4回答係,在D4身上搵到銀包,入邊有身份證確認身份,曾曉雅展示搜查令,表明來意搜查單位。
📎檢取電話、畀密碼
發現枱上有幾部電話,其中兩部的螢光幕開着,8519即時檢取兩部電話,交俾CSTCB 警長6158,放入防訊號干擾袋,由6158和8519初步檢視兩部電話,期間8519向證人講,兩部電話有Telegram app要密碼,證人就問D4兩部電話係咪屬於你,Telegram密碼係幾多,D4隨即回答係佢嘅,密碼係249542,證人講俾8519聽。
📎警誡口供
23:50 證人向D4宣佈拘捕,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發生爆炸案有關,作出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啦,但係你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用嚟做證供,你明唔明白,有無嘢講?」,D4回答:「阿Sir,我無份整炸彈,1月26日凌晨我想去宏創方503室搵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佢係我Facebook識嘅朋友,入到屋,我見到佢喺隻鑊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間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同我講佢試緊啲炸藥,諗住在關口做大鑊嘢,我以為佢飲大咗,所以無理佢,另外在3月6日晚在深水埗個公園出面,佢俾咗啲電線和電腦版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俾佢,我就思疑佢用嚟推動引爆炸藥裝置」。證人即時紀錄在記事冊,交畀D4睇,睇完簽名,之後再讀一次俾佢聽,畀一份聲明佢睇,如果同意就將聲明抄在記事冊並簽名。
00:20 宣佈拘捕另一控罪,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1月28日深圳灣到境大堂男廁外發生爆炸案有關,作出同樣警誡,D4回應:「阿Sir,頭先要講嘅嘢都講晒,無嘢補充」。
00:45 再宣佈拘捕另一控罪,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2月2日羅湖3號月台站長室外爆炸案有關,作出同樣警誡,D4回應:「要講嘅嘢都講晒,無嘢補充」。
📎跣低整傷
再落緊警誡供詞時,證人見到D4間唔中會用手按壓左膝頭哥,01:20 完咗三個警誡程序之後,問D4發覺佢左腳受傷,D4回應「今日較早時去廁所,在廁所跣低整傷」。證人無毆打或恐嚇D4,亦見唔到有其他人咁做。
📎搜車搜屋
01:35 警員8315,警長53953,警署警長盧志盛,和證人帶D4 去搜車,去之前有同D4講係根據搜查令去搜車車,問佢用唔用頭套保障私隱,D4同意用頭套。由8315處理搜查車輛UPxxxx和檢取證物,01:55搜完,02:04返回D4屋企,由8519處理搜屋和檢取證物,04:05搜完,帶D4去青山警署,04:20 到達,04:24 見值日官,證人報告拘捕詳情,講咗D4左腳受傷,值日官問使唔使睇醫生,和有無投訴,D4 話唔使和無,之後再會見室向DS發放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有解釋大標題和俾D4睇,D4無要求,並簽名,之後發放記事冊副本和羈留人士通知書副本。
📎搜公司
04:55 離開青山警署,去葵涌貨櫃碼頭路D4的公司搜查,05:21去到門口,由主管展示搜查令,發覺大門有密碼鎖和單車鎖,曾曉雅問D4願唔願意提供密碼,D4拒絕,唔記得佢實際點講;由另一對O記警員5531破門,05:30入屋,由8519處理搜查,留到06:52;之後帶D4去旺角花園街利興大廈搜查,最終無搜查到。
📎搜屋
08:35 帶D4到屯門山景邨景貴樓搜屋,屋內有D4 父親,無其他人,D4 無向父親有要求,08:46離開,返回青山警署,09:00 再見值日官,D4無要求無投訴,之後主管叫帶D4去尖沙咀警署,唔知原因,10:51 見值日官,D4無要求無投訴,證人唔知D4在13:30見律師,16:30同D4攞背景口供,D4話之前要求咗睇醫生,於是證人將D4交俾報案室看管,最終D4去咗醫院,無做錄影會面。
📎Telegram 內容
3月8日19:30,證人在CSTCB辦公室(有防干擾功能),從8519取回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拍攝電話內容,21:40交回8519。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見到係Telegram 的通訊錄,有公開頻道和私人通訊紀錄,重點有:五發、一枝弓、叉雞飯、大鵬金翅鳥、夠鐘改名...。
[13:46] 主問未完,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1/12) 08:45 續審。
#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周(57)🛑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控在今年3月至11月期間,多次在3個社交平台(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發佈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煸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14:35] 開庭
控方已經準備好答辯,辯方有申請,希望押後6至8星期以便閱讀文件、索取指示及提供法律意見。
[14: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7日 14:30第七庭再提堂,法庭要求如需審訊在2月21日或前雙方存檔審前覆核問卷及同意案情,如選擇認罪則存檔求情文件,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周(57)🛑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控在今年3月至11月期間,多次在3個社交平台(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發佈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煸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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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14:35] 開庭
控方已經準備好答辯,辯方有申請,希望押後6至8星期以便閱讀文件、索取指示及提供法律意見。
[14: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7日 14:30第七庭再提堂,法庭要求如需審訊在2月21日或前雙方存檔審前覆核問卷及同意案情,如選擇認罪則存檔求情文件,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31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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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韋(35) #宣布判決理由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或教唆逃離羈押;於2022年4月20日被裁定罪脫。上訴庭於2024年9月24日駁回律政司上訴申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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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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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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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韋(35) #宣布判決理由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或教唆逃離羈押;於2022年4月20日被裁定罪脫。上訴庭於2024年9月24日駁回律政司上訴申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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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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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0] 開庭
▪️D2案情
📌傳召PW168 警署警長江澤祥(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在退休前休假,2020年3月8日為旺角警署值日官,日常工作確保被捕者知道基本權利如膳食、如廁及求醫,目測有冇受傷或問有冇特別疾病,處理提出要求及投訴。
📎旺角警署內情況
呈上3月7至8日警署值日官會見資料確認4181帶D2見自己,3月8日00:54完成輸入紀錄,寫上目測D2在頸有一條大約3 cm紅痕(red mark),認為冇表皮破損不需即時治療,問過D2是否要睇醫生或要膠布均答不需要,表寫D2沒有任何要求或投訴。紀錄有問是否需警方通知家人?也表示不需要。表上也有其他處理D2值日官填寫的紀錄如:3月8日 19:41 時在西區警署56639見過D2沒有投訴/3月8日16:21時旺角警署有律師要求見D2/
3月8日21:23時旺角警署值日官批准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 3月9日 01:37 文姓律師旺角警署要求見D2,因被提取調查中,文律師冇等待便離開 / 3月9日 19:09 有親友帶衫交被告
🔸D2盤問
同意今天看過控方準備記錄才知道D2資料,回想發生過甚麽。正常不會以拘捕人員報告被捕者傷勢作紀錄,目測被傷勢是自己的工作,要由頭到尾自己觀察做紀錄。自己觀察完只會對被捕人士講要唔要治療或者睇醫生。代表律師問即是不會告訴調查人員?法官竊笑地講調查拘捕警員在佢旁邊噃(即是一定聽到)
📎使用警署房間
證人確認拘捕人使用錄影會面室要借鎖匙開門所以需要問值日官,其他會面室沒有鎖先到先得不用問值日官,然而個別警員禮貌上可能會問借房間用。至於搜身室一般在報案室管理範圍內也要問值日官批准使用,搜身級別也由值日官決定,但不需要望住搜身。
📎被捕者資料記錄
被捕人士基本資料例如名字,身份證號碼需要由值日官輸入,間中會指示下屬輸入電腦。調查人員也有可能自己輸入其他問到資料,一些情況可能拘捕人員在現場抄下資料在紙仔,到達警署交報案室輸入,自己唔記得本案D2情況係點。
📎膳食安排
報案室會同飯堂聯絡根據當時電腦記錄有幾多被捕者訂餐,唔會理會是否被帶走調查。派飯由下屬親手交被捕者,如果接受調查飯盒會放在一旁用紙記低誰人未派,之後再補派返。同意只有派發紀錄唔知道被告是否食咗,因唔需要親眼望住。對於D2電腦記錄3月8日21:23時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證人指自己一般不會批准,這次是其他值日官安排。正常如果食物凍咗會問被告接唔接受微波爐翻熱,或者自費購外賣飯盒。
📎旺角地圖
辯方呈上2張政府地圖,分別以星號指出旺角長榮大廈及恒生旺角大廈,證人同意兩個位置都有恒生銀行。
📎D2辯方案情
3月8日凌晨被告到達警署,證人只係問D2「有冇嘢講?」,證人不同意。同意自己叫D2轉一個圈,發現他頸部有一個3cm傷痕問點整親?D2答「唔知道」。證人指實際答案唔記得,如果被捕人告知被警察打傷就一定會作文字記錄,但現時記錄是沒有。
代表律師指出證人再問D2「有冇咩特別嘢?」D2答「冇」。證人指可能有問但唔肯定字眼。對於律師指其實冇問被告要唔要睇醫生、有冇投訴以及是否要警察通知家人?證人回答習慣上會問投訴只是唔肯定字眼,至於通知家人根據庭上警署電腦紀錄D2答「唔需要」。
🔹沒有覆問
作供完畢,完成D2控方證人
-------------
▪️D4案情
📌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拍攝Telegram內容
冇印象自己要入密碼才可以開啓Telegram,也冇印象8519有冇輸入密碼。出示指稱D4電話內多個對話內容,其中Alpha Force(控方指D4)同「Mike Chen」 對話:Alpha Force表示「被跟蹤,安全起見先 delete 所有東西」,又指發4架跟蹤車輛全是警察註冊的車。D4問20公斤黑火藥威力,有黑警5米範圍內點?Mike指5米內會死,車都炸到反轉,雙方也討論加玻璃鋼珠效果,Mike指「有珠璃珠 5 米會死,PLA膠就噴飛但死不了」。Mike 發相片見到2樽及1袋化學品,印有X酸鉀、硫磺粉及鋁粉,2人討論混合比例。而同「武肺疑似患者」對話對方寫「你啊張XX(D4中文全名)...」,D4指教完點寫remote (相信指程式bot)就飛台灣,買返嚟啲KNO3都唔夠純度,要Crystallize一次。
Alpha Force(D4)與「一枝弓」(被指D2)的通訊紀錄,D4表示「隻鬼想搵搞生日蛋糕嘅人,由老豆入手」,叫對方唔好再同老豆搵仔嗰邊有交流,好彩射左少少波俾老豆搵仔。
證人確認所有拍攝在3月8日19:30至20:40時發生,完成後將電話交俾8519。在3月13日 10:23至12:30拍攝電話(SN433)之Telegram 內容下載至兩隻CD。電話由8519交來,有證物袋裝住。手機的 TG 用戶名稱是「Alpha Force」,Apple ID 是「Cheung Kx CXxx」(D4英文名)多個對話中曾出現「敬陳彥霖,周梓及所有逝去手足」。同「五飛」(指D1)對話D4表示「搵緊中移動卡」,又稱「買完去啲鳩位再試下個引線先,穩陣啲好」。手機同Bot Father 通訊(相信是寫bot教學)見到2019年11月D4建立了「美心皇宮1號」機械人程式bot。
之後證人拍攝了另一部手提電話,是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 (SN434)。自己只負責處理兩部電話拍攝,冇處理其他電子器材,檢查時沒有見過相關搜查令。確認除拍攝沒有干預過電話內資訊。
🔸辯方盤問
D1代表
📎whatsapp羣組
確認有組織三合會調查科OCTB 的C1-2隊有一個whatsapp 羣組,但非工作用羣組,是在私人電話使用。不知道參與「獵鷹行動」其他人是否有另一個Whatsapp羣組,自己同OCTB其他隊人員沒有whatsapp羣組,也不知不同OCTB組有冇whatsapp羣組。
D4代表
📎行動訓示
證人確認為本案做了2份書面口供及一個記事冊補錄口供,完成交調查人員,沒有比警長53953睇。2020年3月7日出發前曾曉雅女高級督察作訓示,行動要協助拘捕D4,懐疑同3宗爆炸案有關,訓示有小隊其他人:盧至成警署警長、警長53953、83154、8519及WDPC 15824。約20分鐘之後盧再有一次訓示,委派自己負責拘捕D4,8519負責D4證物,2次訓示中冇比過疑人相片。
📎D4住所單位
3月7日23:45時去到屯門某單位,有刑事偵緝科CIB同自己OCTB C1-2小隊一齊上去,不記得是否乘坐同一部電梯,差唔多時間到門外。CIB同事爆門前有拍門比警告,同意今日第一次講出有比警告口供從冇提。CIB沒有入屋,只有OCTB C1-2隊及網罪科警長6158。8519及8315兩人最早入去,自己是第四個同警長53953差唔多同時進入。穿便服及警察背心頸掛證件,冇留意其他人有冇掛,冇見警長53953有戴住戰術手套(手背油鍋釘)。自己同首個警員差5秒入屋,第一眼見D4是「跌」地上,沒有同D4身體接觸。律師問會唔會早入去警員襲擊D4?證人答入去見不到警員同D4有身體接觸,也沒有見有人打D4。D4地上掙扎不停郁,應是用手撥開D嘢,不知原因。
證人主問指入屋8315及8519控制D4兩邊手臂,扶起身因仍掙扎警長53953於是施行手扣。問書面口供卻是寫8315,8519及警長53953三人一齊上前控制,不單是8315及8519,證人答自己理解主問答案為3人合力上前控制。同意D4明白出示搜查令沒有文字紀錄或文件簽名。
📎手提電話
印象單位大廳枱上有6部電話,2部螢幕開着被檢取,不會是放主人房。警長6158將2電話放入一個防訊號干擾袋,其他電話如何處理冇留意,有問過D4電話是否他。8519要求自己問D4取得telegram密碼,D4說出「249xxx」,同意冇警誡及問D4願唔願意提供,解釋當時電光火石冇去深究,因為相信破門前D4正使用2手機,案件涉及三種嚴重爆炸案,不肯定是否破門時通風報信或是作遙控引爆,自己估計6158及8519㩒過手機Telegram開唔到,所以想要密碼調查。在場見不到有警員用D4說出密碼即時睇D4手機內訊息。代表律師質疑警誡只花數秒也不做?證人庭上反指「引爆一個炸彈也不用好多時間!」,再補充有搜查令警方可用工具(相信指Cellebrite)打開電話但需時。代表律師問有搜查令一般會否作警戒?答如果發現通訊記錄對案情有關才會施行警誡。
[13:45] 休庭,盤問未完成,案件押後至後天1月2日08:45 續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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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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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D2案情
📌傳召PW168 警署警長江澤祥(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在退休前休假,2020年3月8日為旺角警署值日官,日常工作確保被捕者知道基本權利如膳食、如廁及求醫,目測有冇受傷或問有冇特別疾病,處理提出要求及投訴。
📎旺角警署內情況
呈上3月7至8日警署值日官會見資料確認4181帶D2見自己,3月8日00:54完成輸入紀錄,寫上目測D2在頸有一條大約3 cm紅痕(red mark),認為冇表皮破損不需即時治療,問過D2是否要睇醫生或要膠布均答不需要,表寫D2沒有任何要求或投訴。紀錄有問是否需警方通知家人?也表示不需要。表上也有其他處理D2值日官填寫的紀錄如:3月8日 19:41 時在西區警署56639見過D2沒有投訴/3月8日16:21時旺角警署有律師要求見D2/
3月8日21:23時旺角警署值日官批准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 3月9日 01:37 文姓律師旺角警署要求見D2,因被提取調查中,文律師冇等待便離開 / 3月9日 19:09 有親友帶衫交被告
🔸D2盤問
同意今天看過控方準備記錄才知道D2資料,回想發生過甚麽。正常不會以拘捕人員報告被捕者傷勢作紀錄,目測被傷勢是自己的工作,要由頭到尾自己觀察做紀錄。自己觀察完只會對被捕人士講要唔要治療或者睇醫生。代表律師問即是不會告訴調查人員?法官竊笑地講調查拘捕警員在佢旁邊噃(即是一定聽到)
📎使用警署房間
證人確認拘捕人使用錄影會面室要借鎖匙開門所以需要問值日官,其他會面室沒有鎖先到先得不用問值日官,然而個別警員禮貌上可能會問借房間用。至於搜身室一般在報案室管理範圍內也要問值日官批准使用,搜身級別也由值日官決定,但不需要望住搜身。
📎被捕者資料記錄
被捕人士基本資料例如名字,身份證號碼需要由值日官輸入,間中會指示下屬輸入電腦。調查人員也有可能自己輸入其他問到資料,一些情況可能拘捕人員在現場抄下資料在紙仔,到達警署交報案室輸入,自己唔記得本案D2情況係點。
📎膳食安排
報案室會同飯堂聯絡根據當時電腦記錄有幾多被捕者訂餐,唔會理會是否被帶走調查。派飯由下屬親手交被捕者,如果接受調查飯盒會放在一旁用紙記低誰人未派,之後再補派返。同意只有派發紀錄唔知道被告是否食咗,因唔需要親眼望住。對於D2電腦記錄3月8日21:23時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證人指自己一般不會批准,這次是其他值日官安排。正常如果食物凍咗會問被告接唔接受微波爐翻熱,或者自費購外賣飯盒。
📎旺角地圖
辯方呈上2張政府地圖,分別以星號指出旺角長榮大廈及恒生旺角大廈,證人同意兩個位置都有恒生銀行。
📎D2辯方案情
3月8日凌晨被告到達警署,證人只係問D2「有冇嘢講?」,證人不同意。同意自己叫D2轉一個圈,發現他頸部有一個3cm傷痕問點整親?D2答「唔知道」。證人指實際答案唔記得,如果被捕人告知被警察打傷就一定會作文字記錄,但現時記錄是沒有。
代表律師指出證人再問D2「有冇咩特別嘢?」D2答「冇」。證人指可能有問但唔肯定字眼。對於律師指其實冇問被告要唔要睇醫生、有冇投訴以及是否要警察通知家人?證人回答習慣上會問投訴只是唔肯定字眼,至於通知家人根據庭上警署電腦紀錄D2答「唔需要」。
🔹沒有覆問
作供完畢,完成D2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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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案情
📌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拍攝Telegram內容
冇印象自己要入密碼才可以開啓Telegram,也冇印象8519有冇輸入密碼。出示指稱D4電話內多個對話內容,其中Alpha Force(控方指D4)同「Mike Chen」 對話:Alpha Force表示「被跟蹤,安全起見先 delete 所有東西」,又指發4架跟蹤車輛全是警察註冊的車。D4問20公斤黑火藥威力,有黑警5米範圍內點?Mike指5米內會死,車都炸到反轉,雙方也討論加玻璃鋼珠效果,Mike指「有珠璃珠 5 米會死,PLA膠就噴飛但死不了」。Mike 發相片見到2樽及1袋化學品,印有X酸鉀、硫磺粉及鋁粉,2人討論混合比例。而同「武肺疑似患者」對話對方寫「你啊張XX(D4中文全名)...」,D4指教完點寫remote (相信指程式bot)就飛台灣,買返嚟啲KNO3都唔夠純度,要Crystallize一次。
Alpha Force(D4)與「一枝弓」(被指D2)的通訊紀錄,D4表示「隻鬼想搵搞生日蛋糕嘅人,由老豆入手」,叫對方唔好再同老豆搵仔嗰邊有交流,好彩射左少少波俾老豆搵仔。
證人確認所有拍攝在3月8日19:30至20:40時發生,完成後將電話交俾8519。在3月13日 10:23至12:30拍攝電話(SN433)之Telegram 內容下載至兩隻CD。電話由8519交來,有證物袋裝住。手機的 TG 用戶名稱是「Alpha Force」,Apple ID 是「Cheung Kx CXxx」(D4英文名)多個對話中曾出現「敬陳彥霖,周梓及所有逝去手足」。同「五飛」(指D1)對話D4表示「搵緊中移動卡」,又稱「買完去啲鳩位再試下個引線先,穩陣啲好」。手機同Bot Father 通訊(相信是寫bot教學)見到2019年11月D4建立了「美心皇宮1號」機械人程式bot。
之後證人拍攝了另一部手提電話,是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 (SN434)。自己只負責處理兩部電話拍攝,冇處理其他電子器材,檢查時沒有見過相關搜查令。確認除拍攝沒有干預過電話內資訊。
🔸辯方盤問
D1代表
📎whatsapp羣組
確認有組織三合會調查科OCTB 的C1-2隊有一個whatsapp 羣組,但非工作用羣組,是在私人電話使用。不知道參與「獵鷹行動」其他人是否有另一個Whatsapp羣組,自己同OCTB其他隊人員沒有whatsapp羣組,也不知不同OCTB組有冇whatsapp羣組。
D4代表
📎行動訓示
證人確認為本案做了2份書面口供及一個記事冊補錄口供,完成交調查人員,沒有比警長53953睇。2020年3月7日出發前曾曉雅女高級督察作訓示,行動要協助拘捕D4,懐疑同3宗爆炸案有關,訓示有小隊其他人:盧至成警署警長、警長53953、83154、8519及WDPC 15824。約20分鐘之後盧再有一次訓示,委派自己負責拘捕D4,8519負責D4證物,2次訓示中冇比過疑人相片。
📎D4住所單位
3月7日23:45時去到屯門某單位,有刑事偵緝科CIB同自己OCTB C1-2小隊一齊上去,不記得是否乘坐同一部電梯,差唔多時間到門外。CIB同事爆門前有拍門比警告,同意今日第一次講出有比警告口供從冇提。CIB沒有入屋,只有OCTB C1-2隊及網罪科警長6158。8519及8315兩人最早入去,自己是第四個同警長53953差唔多同時進入。穿便服及警察背心頸掛證件,冇留意其他人有冇掛,冇見警長53953有戴住戰術手套(手背油鍋釘)。自己同首個警員差5秒入屋,第一眼見D4是「跌」地上,沒有同D4身體接觸。律師問會唔會早入去警員襲擊D4?證人答入去見不到警員同D4有身體接觸,也沒有見有人打D4。D4地上掙扎不停郁,應是用手撥開D嘢,不知原因。
證人主問指入屋8315及8519控制D4兩邊手臂,扶起身因仍掙扎警長53953於是施行手扣。問書面口供卻是寫8315,8519及警長53953三人一齊上前控制,不單是8315及8519,證人答自己理解主問答案為3人合力上前控制。同意D4明白出示搜查令沒有文字紀錄或文件簽名。
📎手提電話
印象單位大廳枱上有6部電話,2部螢幕開着被檢取,不會是放主人房。警長6158將2電話放入一個防訊號干擾袋,其他電話如何處理冇留意,有問過D4電話是否他。8519要求自己問D4取得telegram密碼,D4說出「249xxx」,同意冇警誡及問D4願唔願意提供,解釋當時電光火石冇去深究,因為相信破門前D4正使用2手機,案件涉及三種嚴重爆炸案,不肯定是否破門時通風報信或是作遙控引爆,自己估計6158及8519㩒過手機Telegram開唔到,所以想要密碼調查。在場見不到有警員用D4說出密碼即時睇D4手機內訊息。代表律師質疑警誡只花數秒也不做?證人庭上反指「引爆一個炸彈也不用好多時間!」,再補充有搜查令警方可用工具(相信指Cellebrite)打開電話但需時。代表律師問有搜查令一般會否作警戒?答如果發現通訊記錄對案情有關才會施行警誡。
[13:45] 休庭,盤問未完成,案件押後至後天1月2日08:45 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堂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2人同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背景:
警方指兩人藏有政治宣傳單張,以及參與不同反政府社交媒體群組,相信他們立場反政府,亦認為案件反映仍有滋事分子死心不息企圖擾亂香港。
-------------------
[11:00] 開庭
控方表示由於仍需索取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到2025年3月11日。辯方要求只押後7星期至二月初,但法官不批准!
當值律師表示第一被告放棄8天覆核保釋,但第二被告保留8日內覆核保釋。
[11:1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3月11日 09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堂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2人同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背景:
警方指兩人藏有政治宣傳單張,以及參與不同反政府社交媒體群組,相信他們立場反政府,亦認為案件反映仍有滋事分子死心不息企圖擾亂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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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控方表示由於仍需索取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到2025年3月11日。辯方要求只押後7星期至二月初,但法官不批准!
當值律師表示第一被告放棄8天覆核保釋,但第二被告保留8日內覆核保釋。
[11:1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3月11日 09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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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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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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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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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46] 開庭
📍傳召PW173 警署警長 潘富安(音) 作供,控方表示因遷就證人放假,提早傳召。
🔹控方主問
主控先呈上兩份文件: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和detention note。證人在2020/3/8 在青山警署當值日官,04:56 D4行入報案室,見到左腳有少少拐下拐下,問佢咩事,D4話朝早扭親,無表面傷痕,問佢有無需要睇醫生,D4回答無。
證人同意根據文件紀錄,D4在3月8日13:30~14:08見律師,但不是在青山警署,15:08 再有律師想見佢,結果無見到,16:53 去咗伊利沙伯醫院,留院直至3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上庭,期間在3月10日19:16 有見律師。
🔸辯方(D4)盤問
證人稱到2020年已經做咗值日官約三年,同意事隔四年半,單憑記憶唔記得D4,detention note 中01:25的記項證人無參與,只有04:24 一項與證人有關。
見D4拐下拐吓,佢話扭親腳,記憶中有提係左腳眼,所以才有記錄“left angle",唔記得有無除襪,應該有睇過左腳眼,無表面傷痕無紅腫,傷勢應該係證人自己發現,如果係由警員報告會記錄低;唔記得有無問傷勢,有觀察衣服無覆蓋的身體部份,無表面傷勢;D4去咗醫院,19:30入住病房,因為骨折,證人唔知道因為無當值。
律師指出案情:
- 從來無問過D4有無投訴或要求(唔同意)
- 無問過需唔需要睇醫生(唔同意)
- 無睇到心口或膝頭哥,無盡到值日官職責(唔同意)
- D4嗌投訴拉佢班警察,俾警員拉走(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警員帶被告到報案室,會記錄拘捕嘅罪名,detention note 無寫。
--------
📍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作供
🔸辯方(D4)盤問
在有法庭搜查令授權之下,可以即時檢閱手機,如果發現當中有資料與案有關,證人同意在可行情況下應該係要作出警誡,同意電話已在警方手上,唔同意無迫切性,因為當時排除唔到在入屋之前,D4有無用呢兩部電話做通風報信,聯絡其他人,或者預設引爆程序。同意如果在警誡之下D4唔提供密碼,只可以攞去網罪科檢查,唔同意不作警誡係唔想D4知道有緘默權。
律師質疑如果電話係遙控引爆,更加唔應該接觸電話,點解唔盡快離開現場,當晚進出單位兩次,直至04:17才離開;證人稱收到指示在現場調查。陳官詢問:離開係咪你話事?
律師質疑D4在3月7日晚上11點幾講出6個字密碼,證人無即刻寫低,直至3月8日11:30補錄記事冊,才第一次出現,是否有其他警員提供,證人否認。
律師稱該組6個字密碼係開機密碼,不是登入TG的密碼,質疑當時警員如何使用該組密碼。證人申請睇返記事冊,之後表示有紀錄:「2020/3/7 23:48 D4 見證6158使用密碼249542開啟上述電話內容TG app,由6158對上述兩部電話進行檢查」。
跟住做三宗案件嘅警誡,第一個警誡供詞中有Lukas一字出現,證人稱唔知Lukas 有兩個寫法,唔記得有無問D4點串。
律師指證人的供詞寫調查期間發現D4左腳受傷,但當時唔問,係唔想知道佢受傷而影響警誡嘅工作,搜車搜屋期間亦無問過D4身體情況;證人唔同意,因為佢除咗撳膝頭哥呢個動作之外,無其他異樣,有問過使唔使睇醫生。
3月8日04:20帶D4到青山警署,匯報值日官拘捕詳情,同意無在記事冊/口供紀錄,無寫值日官問有無投訴,無寫D4嘅回應。
去搜D4在葵涌貨櫃碼頭路的辦公室,證人唔知該公司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員工,唔知D4係老闆定員工;同意當日搜查時無燈,唔知有無cut電;唔知道門口的密碼鎖係咪壞咗,無印象D4講唔知單車鎖嘅密碼。
3月8日19:30證人和8519一齊去到網罪科,從8519手上接過D4的iPhone XS max,當時電話係開著,唔知邊個開,8519 負責iPhone 6S plus,各有各拍攝。
2020/3/13 10:23 再次檢視電話,唔記得係咩狀態,同意口供無寫。
律師指出現時的通訊軟件可以用電話、電腦或者iPad作多重帳戶登入,所以證人話拍攝的訊息全部來自該手機係唔準備,證人表示用過WhatsApp 的功能,只可以同意WhatsApp 係,唔知TG的情況。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唔記得有無戴口罩)
- 8519和8315係頭兩個人,跟住係53953和證人(同意)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三人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53953將D4雙手反鎖向後,D4無反抗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53953入廁所,打咗D4一拳
- 53953用恐嚇嘅說話鬧D4好串,陣間有排你玩,並指如果D4唔隊同案,D4有排捱
- D4被打,面露痛苦表情
- 無警員作拘捕或者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敲廁所門,53953開門和他交談,53953行出廁所,警員入去,該警員揸住一部白色面嘅iPhone,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iPhone係咪D4,D4否認
- 警員離開廁所,53953入返去,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有人敲門,53953開門,另一個警員入廁所,揸住一部MacBook Pro電腦,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該警員問D4 MacBook Pro係咩密碼,D4解釋唔係佢嘅,喺公司買
- D4問53953點解手機無放入貴重財物袋,53953即時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用粗口鬧D4關你撚事,再用右拳打多一吓,鬧你呢家係犯,陣間有排捱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警方申請搜查令好容易,你哋班黃絲話警察強姦啲女,話掉人落樓
- 過咗一陣證人問D4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D4被襲擊完,喺驚慌情況之下提供iPhone開機密碼,並非TG密碼
- 53953除咗D4手扣,證人交咗一部記事冊,吩咐D4在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D4因為驚再次被打就聽吩咐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證人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無問D4點串(唔肯定有無)
- 三次警誡嘅內容,都係證人杜撰出嚟
- 無向D4覆讀內容,無畀足夠時間佢睇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iPhone XS max 和MacBook Pro 都係在主人房搜出嚟
- D4嘅心口被警長襲擊,左腳被警員襲擊造成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證人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證人無向D4講解被拘留人士通知書
- 在1205B室搜查,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由去搜車、到再次返屋企、去葵涌、去屯門,D4全程都係自己行走,無投訴話要去睇醫生。
只記得枱上有超過兩部電話,確認唔到有幾多部。
--------
📍傳召PW125 跟蹤警員SO31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尖沙咀特遣隊,2020/3/7 駐守刑事情報科,去屯門啟豐園候命,與O記一同上某座12樓某單位,23:46去到,門口有鐵閘,但無上鎖,證人拉開,發出警告,敲門叫警察開門,嗌咗一次(陳官叫證人示範當時的聲線),等咗一兩秒,無人回應,嘗試開木門但鎖咗,用破門鎚破門,撞咗一兩吓,木門開咗少少,從門罅見到室內有光,有力量頂返出嚟,度門閂返埋,再撞多一兩下就開咗,木門跌咗入屋內,隨即讓開,等三合會調查科嘅人入去,證人無入屋,開門一刻見唔到有人。
🔸辯方(D4)盤問
證人有超過20次撞門經驗;口供寫撞咗四至五次,無講有人頂住道門,無講開咗少少跟住閂埋咗,點解四年半後記得?證人解釋係自己做,呢次印象深刻,因為成度門跌咗落地下,之前嗰啲就無,口供無寫同意係疏忽。感覺有人頂住道門,但見唔到人,同意係有其他可能。
律師指出案情:
- 無作出警告(唔同意)
- 無示範咁大聲(唔同意)
- 無人頂住道門(唔係百分百肯定)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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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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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PW173 警署警長 潘富安(音) 作供,控方表示因遷就證人放假,提早傳召。
🔹控方主問
主控先呈上兩份文件: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和detention note。證人在2020/3/8 在青山警署當值日官,04:56 D4行入報案室,見到左腳有少少拐下拐下,問佢咩事,D4話朝早扭親,無表面傷痕,問佢有無需要睇醫生,D4回答無。
證人同意根據文件紀錄,D4在3月8日13:30~14:08見律師,但不是在青山警署,15:08 再有律師想見佢,結果無見到,16:53 去咗伊利沙伯醫院,留院直至3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上庭,期間在3月10日19:16 有見律師。
🔸辯方(D4)盤問
證人稱到2020年已經做咗值日官約三年,同意事隔四年半,單憑記憶唔記得D4,detention note 中01:25的記項證人無參與,只有04:24 一項與證人有關。
見D4拐下拐吓,佢話扭親腳,記憶中有提係左腳眼,所以才有記錄“left angle",唔記得有無除襪,應該有睇過左腳眼,無表面傷痕無紅腫,傷勢應該係證人自己發現,如果係由警員報告會記錄低;唔記得有無問傷勢,有觀察衣服無覆蓋的身體部份,無表面傷勢;D4去咗醫院,19:30入住病房,因為骨折,證人唔知道因為無當值。
律師指出案情:
- 從來無問過D4有無投訴或要求(唔同意)
- 無問過需唔需要睇醫生(唔同意)
- 無睇到心口或膝頭哥,無盡到值日官職責(唔同意)
- D4嗌投訴拉佢班警察,俾警員拉走(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警員帶被告到報案室,會記錄拘捕嘅罪名,detention note 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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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作供
🔸辯方(D4)盤問
在有法庭搜查令授權之下,可以即時檢閱手機,如果發現當中有資料與案有關,證人同意在可行情況下應該係要作出警誡,同意電話已在警方手上,唔同意無迫切性,因為當時排除唔到在入屋之前,D4有無用呢兩部電話做通風報信,聯絡其他人,或者預設引爆程序。同意如果在警誡之下D4唔提供密碼,只可以攞去網罪科檢查,唔同意不作警誡係唔想D4知道有緘默權。
律師質疑如果電話係遙控引爆,更加唔應該接觸電話,點解唔盡快離開現場,當晚進出單位兩次,直至04:17才離開;證人稱收到指示在現場調查。陳官詢問:離開係咪你話事?
律師質疑D4在3月7日晚上11點幾講出6個字密碼,證人無即刻寫低,直至3月8日11:30補錄記事冊,才第一次出現,是否有其他警員提供,證人否認。
律師稱該組6個字密碼係開機密碼,不是登入TG的密碼,質疑當時警員如何使用該組密碼。證人申請睇返記事冊,之後表示有紀錄:「2020/3/7 23:48 D4 見證6158使用密碼249542開啟上述電話內容TG app,由6158對上述兩部電話進行檢查」。
跟住做三宗案件嘅警誡,第一個警誡供詞中有Lukas一字出現,證人稱唔知Lukas 有兩個寫法,唔記得有無問D4點串。
律師指證人的供詞寫調查期間發現D4左腳受傷,但當時唔問,係唔想知道佢受傷而影響警誡嘅工作,搜車搜屋期間亦無問過D4身體情況;證人唔同意,因為佢除咗撳膝頭哥呢個動作之外,無其他異樣,有問過使唔使睇醫生。
3月8日04:20帶D4到青山警署,匯報值日官拘捕詳情,同意無在記事冊/口供紀錄,無寫值日官問有無投訴,無寫D4嘅回應。
去搜D4在葵涌貨櫃碼頭路的辦公室,證人唔知該公司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員工,唔知D4係老闆定員工;同意當日搜查時無燈,唔知有無cut電;唔知道門口的密碼鎖係咪壞咗,無印象D4講唔知單車鎖嘅密碼。
3月8日19:30證人和8519一齊去到網罪科,從8519手上接過D4的iPhone XS max,當時電話係開著,唔知邊個開,8519 負責iPhone 6S plus,各有各拍攝。
2020/3/13 10:23 再次檢視電話,唔記得係咩狀態,同意口供無寫。
律師指出現時的通訊軟件可以用電話、電腦或者iPad作多重帳戶登入,所以證人話拍攝的訊息全部來自該手機係唔準備,證人表示用過WhatsApp 的功能,只可以同意WhatsApp 係,唔知TG的情況。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唔記得有無戴口罩)
- 8519和8315係頭兩個人,跟住係53953和證人(同意)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三人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53953將D4雙手反鎖向後,D4無反抗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53953入廁所,打咗D4一拳
- 53953用恐嚇嘅說話鬧D4好串,陣間有排你玩,並指如果D4唔隊同案,D4有排捱
- D4被打,面露痛苦表情
- 無警員作拘捕或者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敲廁所門,53953開門和他交談,53953行出廁所,警員入去,該警員揸住一部白色面嘅iPhone,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iPhone係咪D4,D4否認
- 警員離開廁所,53953入返去,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有人敲門,53953開門,另一個警員入廁所,揸住一部MacBook Pro電腦,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該警員問D4 MacBook Pro係咩密碼,D4解釋唔係佢嘅,喺公司買
- D4問53953點解手機無放入貴重財物袋,53953即時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用粗口鬧D4關你撚事,再用右拳打多一吓,鬧你呢家係犯,陣間有排捱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警方申請搜查令好容易,你哋班黃絲話警察強姦啲女,話掉人落樓
- 過咗一陣證人問D4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D4被襲擊完,喺驚慌情況之下提供iPhone開機密碼,並非TG密碼
- 53953除咗D4手扣,證人交咗一部記事冊,吩咐D4在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D4因為驚再次被打就聽吩咐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證人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無問D4點串(唔肯定有無)
- 三次警誡嘅內容,都係證人杜撰出嚟
- 無向D4覆讀內容,無畀足夠時間佢睇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iPhone XS max 和MacBook Pro 都係在主人房搜出嚟
- D4嘅心口被警長襲擊,左腳被警員襲擊造成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證人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證人無向D4講解被拘留人士通知書
- 在1205B室搜查,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由去搜車、到再次返屋企、去葵涌、去屯門,D4全程都係自己行走,無投訴話要去睇醫生。
只記得枱上有超過兩部電話,確認唔到有幾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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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25 跟蹤警員SO31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尖沙咀特遣隊,2020/3/7 駐守刑事情報科,去屯門啟豐園候命,與O記一同上某座12樓某單位,23:46去到,門口有鐵閘,但無上鎖,證人拉開,發出警告,敲門叫警察開門,嗌咗一次(陳官叫證人示範當時的聲線),等咗一兩秒,無人回應,嘗試開木門但鎖咗,用破門鎚破門,撞咗一兩吓,木門開咗少少,從門罅見到室內有光,有力量頂返出嚟,度門閂返埋,再撞多一兩下就開咗,木門跌咗入屋內,隨即讓開,等三合會調查科嘅人入去,證人無入屋,開門一刻見唔到有人。
🔸辯方(D4)盤問
證人有超過20次撞門經驗;口供寫撞咗四至五次,無講有人頂住道門,無講開咗少少跟住閂埋咗,點解四年半後記得?證人解釋係自己做,呢次印象深刻,因為成度門跌咗落地下,之前嗰啲就無,口供無寫同意係疏忽。感覺有人頂住道門,但見唔到人,同意係有其他可能。
律師指出案情:
- 無作出警告(唔同意)
- 無示範咁大聲(唔同意)
- 無人頂住道門(唔係百分百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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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署,2020/3/7 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C1-2隊,當日有去啟豐園某單位,行動中有主管高級督察 曾曉雅 、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8319、13483、WDPC15824、網罪科警長6158。
由CIB警長爆門,證人與8315首先進入單位,見到D4瞓在廳,隻手不斷撥,表露身份,有着黑色警察背心,左前胸有透明袋裝委任證,叫警察唔好郁,D4無理會警告,證人和8315上前一左一右控制住,佢扶佢起身,沙展53953用手銬反鎖雙手,13483做快速搜身,確認身份。
在廳中有張木凳,扶佢坐在凳上,隔離有張枱,上面有兩部電話開着,係iPhone XS max, iPhone 6S plus,隨即放入一個防干擾訊號袋,交俾警長6158,由佢檢視電話,轉做飛行模式,6158話有TG app,要密碼進入,證人就問13483要密碼,13483就問D4,D4話電話係佢嘅,密碼係249542,6158用密碼登入TG,電話一直由6158保管,直至去到同日09:30交由證人保管;23:50 13483向D4宣佈拘捕。
證人被指派做證物員,負責檢取證物搜屋和搜車,01:31 其他警員去搜車,證人與主管和6158留在單位,02:04 搜完車返到。
[13:46] 主問未完,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1/12)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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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詢問:知道有遙控炸彈咁危險都唔走?
📌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署,2020/3/7 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C1-2隊,當日有去啟豐園某單位,行動中有主管高級督察 曾曉雅 、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8319、13483、WDPC15824、網罪科警長6158。
由CIB警長爆門,證人與8315首先進入單位,見到D4瞓在廳,隻手不斷撥,表露身份,有着黑色警察背心,左前胸有透明袋裝委任證,叫警察唔好郁,D4無理會警告,證人和8315上前一左一右控制住,佢扶佢起身,沙展53953用手銬反鎖雙手,13483做快速搜身,確認身份。
在廳中有張木凳,扶佢坐在凳上,隔離有張枱,上面有兩部電話開着,係iPhone XS max, iPhone 6S plus,隨即放入一個防干擾訊號袋,交俾警長6158,由佢檢視電話,轉做飛行模式,6158話有TG app,要密碼進入,證人就問13483要密碼,13483就問D4,D4話電話係佢嘅,密碼係249542,6158用密碼登入TG,電話一直由6158保管,直至去到同日09:30交由證人保管;23:50 13483向D4宣佈拘捕。
證人被指派做證物員,負責檢取證物搜屋和搜車,01:31 其他警員去搜車,證人與主管和6158留在單位,02:04 搜完車返到。
[13:46] 主問未完,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1/12)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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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詢問:知道有遙控炸彈咁危險都唔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3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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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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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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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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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2] 開庭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8日02:05 開始搜屋,04:05 搜完,有檢取證物和影相,03:00 開始展示檢取咗嘅證物畀D4 睇,講在什麼位置檢取和在記事冊做即時記錄;控方呈上證人的記事冊,顯示在搜屋之前,叫D4 簽署同意警方搜屋。
在D4見證下,檢取咗以下物品:一對黑色鞋,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一粒電池、一塊電路板連一隻USB、一支超能膠、一個損毁咗嘅黑色擴音器、兩塊布碎、一張紙巾、一對黑色膠手套、一把紅色柄鉸剪、一盒橙色電線、一部測量機(萬用錶) ),一本渣打銀行支票簿,一個黑色袋內有六張SIM卡,五粒電池,一條黑色圍巾,一個橙色file(文件有D4 名和地址),一個白色膠袋(內有4板電路板、三條鎖匙、兩隻USB),一個灰色袋,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一部黑色HTC手機,兩部橙色Sony手機,一隻黑色Apple Watch,兩部MacBook,兩部iPad mini。
搜車檢取以下物品:一件灰色外套,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電池連電路版,一隻黑色和一隻白色USB),一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八達通,兩套前後車牌(MTxxxx, ELxxxx),3M防毒面具,proselect 液體(聚氨酯樹脂),CHUMBE 膠水,一塊綠色電路版,一張屈臣氏單據。
從被告的銀包檢取以下物品:一張恒生EPS卡,一張恒生Visa Card,一張渣打銀行ATM card,一張渣打銀行Master card,一張AEON card,一張白色匙卡,三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神州電腦公司單據,一張Best Buy co. ltd. 單據。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記事下一段記錄係06:52去到葵涌D4 公司搜查,雖然有搜查令,同樣要D4簽署同意搜查。檢取以下物品:10張IOUR 卡,三隻USB,兩疊D4的卡片,一部ASUS灰色手提電腦,四張SIM卡,10張“鴨寮街"電話卡,四舊綠色電(兩舊連電路版),一部電腦硬盤(卓上電腦),一個黑色樽內有羧酸(主控話係爆炸品,無帶到法庭),一支shampoo,一條單車鎖,一個爛咗嘅密碼門鎖,一份單位的租約和一份寬頻合約 。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08:35 去到石蔭邨某單位搜屋,由D4的父親開門,在D4見證下搜查單位,無與案有關物品。
主控又叫證人確認,由第一眼見到D4 直至當刻,無人對D4 使用武力、威逼或利誘。
控方呈上檢取的證物(用咗頗長時間)。證人補充在單位廳中搵到一個灰色背囊,主控叫陪審員和法官關注,展示一張相,見到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再展示另一張相,見到一個黑色擴音器和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
📲檢視電話
在拘捕D4稍後發現iPhone 6s Plus 和iPhone XS Max開著,即時交由警長6158檢視和保管,直至09:30,6158交回電話連充電器給證人保管,當時兩部電話各自放在一個貴重財物袋,未封存,再放入同一個防干擾訊號袋;3月8日19:30,證人和13483帶同電話去CSTCB總部檢視,證人交iPhone XS max 給13483 處理,證人處理iPhone 6S plus,開啟Telegram ,拍攝咗70張相和3段影片。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係TG群組對話內容,顯示一張長形立方體的草圖,大小30x46x7 cm,畫上:12V relay,4G 手指,Raspberry PI zero,尿袋。
另與其他人對話的內容:揾鬼車,20 kg蛋糕乜都飽,WG 電引+硫磺+flash powder。
TG 的聯絡紀錄,特別指出有:烘焙同學會0.3,一枝弓,流沙天堂,botfather ,夠鐘改名,William Wallace,Alpha force,五飛。
播放三段影片,一段是在烘焙同學會0.3群組中播放,兩段係在電話的已“刪除的影片"中插放,内容大致相同,拍攝厠所內有燃燒物品,發出火光和煙,有一男子頭部出現。
兩人拍攝到21:30,將電話熄機,之後將三部電話(XS max, 6S plus, 6 plus)交咗畀警長1617,3月9日16:45,警長1617交返三部電話給證人,1617 話已經將6 plus 解鎖,三部電話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登入TG都係同一密碼;17:00 證人再交XS max 給13484 檢視,證人檢視6S plus,影咗100張相。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TG 烘焙同學會0.3 群組有10個成員:Bee,賞花杏仁露,William Wallace,大鵬金翅鳥,大西北騎牛仔,夠鐘改名,一枝弓,武肺疑似患者,流沙天堂,叉雞飯。叉雞飯係owner,除咗賞花杏仁露,其他人係admin。拍攝完之後,電話熄機,封存在貴重財物袋,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13:15,證人再去CSTCB檢視iPhone 6 plus,影咗28張相。電話的Apple ID係D4。
3月13日10:20 13484攞iPhone XS max 做調查,12:15 交還證人保管。
最後,主控叫證人確認,3月8日凌晨D4 去搜車搜屋搜公司,全程係自己行走。
主問完畢,辯方D4留待下星期開始盤問。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1) 08:45 續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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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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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8日02:05 開始搜屋,04:05 搜完,有檢取證物和影相,03:00 開始展示檢取咗嘅證物畀D4 睇,講在什麼位置檢取和在記事冊做即時記錄;控方呈上證人的記事冊,顯示在搜屋之前,叫D4 簽署同意警方搜屋。
在D4見證下,檢取咗以下物品:一對黑色鞋,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一粒電池、一塊電路板連一隻USB、一支超能膠、一個損毁咗嘅黑色擴音器、兩塊布碎、一張紙巾、一對黑色膠手套、一把紅色柄鉸剪、一盒橙色電線、一部測量機(萬用錶) ),一本渣打銀行支票簿,一個黑色袋內有六張SIM卡,五粒電池,一條黑色圍巾,一個橙色file(文件有D4 名和地址),一個白色膠袋(內有4板電路板、三條鎖匙、兩隻USB),一個灰色袋,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一部黑色HTC手機,兩部橙色Sony手機,一隻黑色Apple Watch,兩部MacBook,兩部iPad mini。
搜車檢取以下物品:一件灰色外套,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電池連電路版,一隻黑色和一隻白色USB),一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八達通,兩套前後車牌(MTxxxx, ELxxxx),3M防毒面具,proselect 液體(聚氨酯樹脂),CHUMBE 膠水,一塊綠色電路版,一張屈臣氏單據。
從被告的銀包檢取以下物品:一張恒生EPS卡,一張恒生Visa Card,一張渣打銀行ATM card,一張渣打銀行Master card,一張AEON card,一張白色匙卡,三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神州電腦公司單據,一張Best Buy co. ltd. 單據。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記事下一段記錄係06:52去到葵涌D4 公司搜查,雖然有搜查令,同樣要D4簽署同意搜查。檢取以下物品:10張IOUR 卡,三隻USB,兩疊D4的卡片,一部ASUS灰色手提電腦,四張SIM卡,10張“鴨寮街"電話卡,四舊綠色電(兩舊連電路版),一部電腦硬盤(卓上電腦),一個黑色樽內有羧酸(主控話係爆炸品,無帶到法庭),一支shampoo,一條單車鎖,一個爛咗嘅密碼門鎖,一份單位的租約和一份寬頻合約 。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08:35 去到石蔭邨某單位搜屋,由D4的父親開門,在D4見證下搜查單位,無與案有關物品。
主控又叫證人確認,由第一眼見到D4 直至當刻,無人對D4 使用武力、威逼或利誘。
控方呈上檢取的證物(用咗頗長時間)。證人補充在單位廳中搵到一個灰色背囊,主控叫陪審員和法官關注,展示一張相,見到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再展示另一張相,見到一個黑色擴音器和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
📲檢視電話
在拘捕D4稍後發現iPhone 6s Plus 和iPhone XS Max開著,即時交由警長6158檢視和保管,直至09:30,6158交回電話連充電器給證人保管,當時兩部電話各自放在一個貴重財物袋,未封存,再放入同一個防干擾訊號袋;3月8日19:30,證人和13483帶同電話去CSTCB總部檢視,證人交iPhone XS max 給13483 處理,證人處理iPhone 6S plus,開啟Telegram ,拍攝咗70張相和3段影片。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係TG群組對話內容,顯示一張長形立方體的草圖,大小30x46x7 cm,畫上:12V relay,4G 手指,Raspberry PI zero,尿袋。
另與其他人對話的內容:揾鬼車,20 kg蛋糕乜都飽,WG 電引+硫磺+flash powder。
TG 的聯絡紀錄,特別指出有:烘焙同學會0.3,一枝弓,流沙天堂,botfather ,夠鐘改名,William Wallace,Alpha force,五飛。
播放三段影片,一段是在烘焙同學會0.3群組中播放,兩段係在電話的已“刪除的影片"中插放,内容大致相同,拍攝厠所內有燃燒物品,發出火光和煙,有一男子頭部出現。
兩人拍攝到21:30,將電話熄機,之後將三部電話(XS max, 6S plus, 6 plus)交咗畀警長1617,3月9日16:45,警長1617交返三部電話給證人,1617 話已經將6 plus 解鎖,三部電話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登入TG都係同一密碼;17:00 證人再交XS max 給13484 檢視,證人檢視6S plus,影咗100張相。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TG 烘焙同學會0.3 群組有10個成員:Bee,賞花杏仁露,William Wallace,大鵬金翅鳥,大西北騎牛仔,夠鐘改名,一枝弓,武肺疑似患者,流沙天堂,叉雞飯。叉雞飯係owner,除咗賞花杏仁露,其他人係admin。拍攝完之後,電話熄機,封存在貴重財物袋,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13:15,證人再去CSTCB檢視iPhone 6 plus,影咗28張相。電話的Apple ID係D4。
3月13日10:20 13484攞iPhone XS max 做調查,12:15 交還證人保管。
最後,主控叫證人確認,3月8日凌晨D4 去搜車搜屋搜公司,全程係自己行走。
主問完畢,辯方D4留待下星期開始盤問。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1) 08: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6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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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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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劉(19) #提堂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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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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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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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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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劉(19) #提堂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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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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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傳證人之前控方補充上星期播放的影片的截圖。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借助證人呈上一份本案的法庭搜查令,針對所有檢取的電子器材,讀出多個證物編號是什麼器材。
🔸辯方(D4)盤問
證人確認在2020/3/8 18:00 做補錄記事冊,分別在2020/4/7,2021/12/9,2024/5/21 做咗三份書面口供。2020/3/7 有兩次訓示,第一次由曾曉雅主持,第二次由警署警長盧志盛主持,C1-2 隊有WhatsApp 群組,與其他小組無群組,無獵鷹行動群組。
📎郁動 vs 撥
口供寫3月7日破門入內,見D4瞓在地上不停郁動爭扎,庭上講係不停"撥",質疑四年半前寫郁動,點解庭上會講"撥",係咪上庭前有人教用撥字?證人解釋撥都係郁動嘅一種。
📎四年半嘅記憶
主問時話發咗兩次警告,口供無寫,四年半後憑咩記得返講咗兩次警告?係咪有人教?證人解釋入屋拘捕,見到不知名男子,當然要畀警告,D4無理會,證人上前控制,遇到D4反抗,當然要畀第二次警告,唔需要每次警告都寫落記事冊,除非牽涉到下一步行動需要落記事冊,例如警告之後開槍。
📎Telegram 密碼
證人同意13483問D4攞密碼時係無警誠,係無畀電話佢睇,但只係在隔離。律師質疑D4只係回答6個字的電話開機密碼,不是TG密碼,因為TG係4個字,證人不同意,稱13483問:「兩部電話係咪你嘅,TG密碼幾多?」,D4 回答:「兩部電話係我嘅,密碼係249542。」,律師指D4無講係TG密碼,陳官就話答案要睇問題。
249542這組密碼,第一次出現在證人的紀錄係在事發後的18小時,寫補錄記事冊,中間發生咗咁多事,質疑點解會記得?證人解釋係做緊同一單案件,密碼係D4提供嘅,所以好記得。
📎放錯證物位置
證人解釋檢取證物的程序,會有機會攞起證物檢查,例如粉紅色膠袋會攞起嚟睇吓入邊有咩,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或者違法物品,會盡量放回原位,同意係會有少許郁動,但好少會擺錯位,完成搜查就會影相,再向被捕人士展示檢取的證物,指出在什麼位置檢取。律師指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唔同意)。
律師指記事冊寫咗兩項"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其中一項删去6字,旁邊加上"s"字,主問時在庭上更正,稱該項應為"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點知係該項寫錯銀色,唔係另一項?證人解釋,估計當時自己以為寫錯兩部6 plus,所以先删除6字,後來發現一部係6s plus,所以加返s 字,律師指出可以撈亂證物(唔同意)。
證人同意記事冊無記錄展示證物畀D4睇,無記錄復讀畀D4聽,唔同意無記錄係因為無做。
13483做警誡時證人在場,但無特別關注,無留意13483有無復讀。
同意在檢取證物時無問D4物品係唔係屬於佢,因為如果佢話唔係,咪等如全部都唔會檢取,同意證物可以唔屬於D4,但有搜查令就可以檢取。律師指出除咗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屬於D4,其他都唔係佢嘅(唔知道)。
搜查D4辦公室時無留意有無公司水牌,唔知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人工作,唔知道D4的卡片有無放錯在枱面,律師指出一張相片中,有一部使用八達通的汽水機(唔清楚)。
3月8日去CSTCB檢視電話,iPhone XS max & iPhone 6s Plus 係連接住充電器,螢幕係着住嘅狀態,充電器唔係證物,唔知從何以來,當時無問6158,現在亦唔知去咗邊;09:30~19:30無處理過電話,當晚影完相就熄機,入貴重財物袋封存,交俾警長1617,3月9日16:45再攞返,都係熄機狀態。
問點解會有兩種處理方式,09:30 從6158接收電話時係開著螢幕,3月9日從CSTCB 接收係熄咗機,證人解釋因為6158要離開,佢只係同小隊去做拘捕,角色係佢對數碼裝置認知比我哋豐富,保持開機狀態目的係做調查,如果搵到證據,會用相機影低,在錄影會面中俾D4睇,唔知點解唔熄機。律師指出iPhone XS max 會自動關閉屏幕(唔知道),係要用密碼開返,無熄機係因為無攞到開機密碼(唔同意)。
3月9日 警長1617講三部iPhone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證人唔知佢點樣知道。同日在CSTCB影咗108張相,影完無再交俾1617,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 證人帶iPhone 6 plus 去CSTCB檢視,唔記得13483有無去,由證人開機睇TG紀錄,唔記得使唔使入密碼,影咗28張相,影完相熄機,攞走電話。
3月13日 13483 攞iPhone 6s plus 做調查,即日交回。
之後無再處理電話,在3月16日交去證物房。
律師提出WhatsApp & Telegram 都有多重登入功能,可以用電話、電腦、iPad 同時登入同一賬號,如果在電腦發出訊息,電話會同時顯示,指證人話所有顯示的訊息來自電話的說法不準確,證人知道WhatsApp 有這功能,但唔知Telegram 有無,多番討論後都無正面回應,主控稱證人唔係專家,已花咗10分鐘,陳官加入指證人只係講到WhatsApp ,證據係Telegram ,盤問無意義。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無戴口罩)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陳官介入指證人話無入厠所,辯方嘅案情答唔到,律師唯有改變方式繼續指出案情:
- 有警員攞iPhone & MacBook 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和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53953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
- 有警員問D4攞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13483 攞記事冊寫咗一啲嘢,吩咐D4在記事冊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13484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係13484杜撰出嚟
- D4被警員打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13483 無複讀畀D4聽,無畀佢睇
- 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
- 無向D4展示證物和複讀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13484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見值日官時D4係拐下拐下咁行(無留意)
- 搜查D4公司,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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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偵緝警員 8315 曾康賢(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1-2隊,當日有去到啟豐園進行拘捕行動,角色係負責揸車,有處理過D4。
破門之後入屋,見到D4瞓在地上,有掙扎,身上有木碎和木條,望完屋內環境安全,同8519上前用手控制D4,有上手扣。
📎搜車
3月8日01:31 去啟豐園樓下美樂里搜車,人員有證人,D4,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13483。
官🗣️小休前話負責去搜車,點解知道D4架車位置?因為向D4表示要搜車,他說在樓下帶我哋去。
官🗣️咁點開車門?搜查前13484同D4講將會搜車叫佢攞車匙,之後D4帶警員去停車場,近美樂里地方果然見到架車,在D4衭袋取出車匙在D4面前開門。
📎車內檢取物品
由左前副駕位開始以順時針方向搜,最後搜是尾箱。檢取物品包括:
-左前座:一件灰色外套
-司機及副駕中間: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一塊電池板連電池、一隻白色USB手指、一隻黑色USB手指連紅色盒
-司機位太陽擋:一張成人八達通
-司機位手把:一張新昌電腦公司收據
-車尾箱:兩套前後車牌(MTxxxx及ELxxxx)、一個3M防毒面罩、一個透明袋內有2樽液體、一支膠水(聚乙氫醇)、一塊錄色電路板、一張屈臣氏單據。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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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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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傳證人之前控方補充上星期播放的影片的截圖。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借助證人呈上一份本案的法庭搜查令,針對所有檢取的電子器材,讀出多個證物編號是什麼器材。
🔸辯方(D4)盤問
證人確認在2020/3/8 18:00 做補錄記事冊,分別在2020/4/7,2021/12/9,2024/5/21 做咗三份書面口供。2020/3/7 有兩次訓示,第一次由曾曉雅主持,第二次由警署警長盧志盛主持,C1-2 隊有WhatsApp 群組,與其他小組無群組,無獵鷹行動群組。
📎郁動 vs 撥
口供寫3月7日破門入內,見D4瞓在地上不停郁動爭扎,庭上講係不停"撥",質疑四年半前寫郁動,點解庭上會講"撥",係咪上庭前有人教用撥字?證人解釋撥都係郁動嘅一種。
📎四年半嘅記憶
主問時話發咗兩次警告,口供無寫,四年半後憑咩記得返講咗兩次警告?係咪有人教?證人解釋入屋拘捕,見到不知名男子,當然要畀警告,D4無理會,證人上前控制,遇到D4反抗,當然要畀第二次警告,唔需要每次警告都寫落記事冊,除非牽涉到下一步行動需要落記事冊,例如警告之後開槍。
📎Telegram 密碼
證人同意13483問D4攞密碼時係無警誠,係無畀電話佢睇,但只係在隔離。律師質疑D4只係回答6個字的電話開機密碼,不是TG密碼,因為TG係4個字,證人不同意,稱13483問:「兩部電話係咪你嘅,TG密碼幾多?」,D4 回答:「兩部電話係我嘅,密碼係249542。」,律師指D4無講係TG密碼,陳官就話答案要睇問題。
249542這組密碼,第一次出現在證人的紀錄係在事發後的18小時,寫補錄記事冊,中間發生咗咁多事,質疑點解會記得?證人解釋係做緊同一單案件,密碼係D4提供嘅,所以好記得。
📎放錯證物位置
證人解釋檢取證物的程序,會有機會攞起證物檢查,例如粉紅色膠袋會攞起嚟睇吓入邊有咩,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或者違法物品,會盡量放回原位,同意係會有少許郁動,但好少會擺錯位,完成搜查就會影相,再向被捕人士展示檢取的證物,指出在什麼位置檢取。律師指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唔同意)。
律師指記事冊寫咗兩項"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其中一項删去6字,旁邊加上"s"字,主問時在庭上更正,稱該項應為"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點知係該項寫錯銀色,唔係另一項?證人解釋,估計當時自己以為寫錯兩部6 plus,所以先删除6字,後來發現一部係6s plus,所以加返s 字,律師指出可以撈亂證物(唔同意)。
證人同意記事冊無記錄展示證物畀D4睇,無記錄復讀畀D4聽,唔同意無記錄係因為無做。
13483做警誡時證人在場,但無特別關注,無留意13483有無復讀。
同意在檢取證物時無問D4物品係唔係屬於佢,因為如果佢話唔係,咪等如全部都唔會檢取,同意證物可以唔屬於D4,但有搜查令就可以檢取。律師指出除咗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屬於D4,其他都唔係佢嘅(唔知道)。
搜查D4辦公室時無留意有無公司水牌,唔知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人工作,唔知道D4的卡片有無放錯在枱面,律師指出一張相片中,有一部使用八達通的汽水機(唔清楚)。
3月8日去CSTCB檢視電話,iPhone XS max & iPhone 6s Plus 係連接住充電器,螢幕係着住嘅狀態,充電器唔係證物,唔知從何以來,當時無問6158,現在亦唔知去咗邊;09:30~19:30無處理過電話,當晚影完相就熄機,入貴重財物袋封存,交俾警長1617,3月9日16:45再攞返,都係熄機狀態。
問點解會有兩種處理方式,09:30 從6158接收電話時係開著螢幕,3月9日從CSTCB 接收係熄咗機,證人解釋因為6158要離開,佢只係同小隊去做拘捕,角色係佢對數碼裝置認知比我哋豐富,保持開機狀態目的係做調查,如果搵到證據,會用相機影低,在錄影會面中俾D4睇,唔知點解唔熄機。律師指出iPhone XS max 會自動關閉屏幕(唔知道),係要用密碼開返,無熄機係因為無攞到開機密碼(唔同意)。
3月9日 警長1617講三部iPhone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證人唔知佢點樣知道。同日在CSTCB影咗108張相,影完無再交俾1617,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 證人帶iPhone 6 plus 去CSTCB檢視,唔記得13483有無去,由證人開機睇TG紀錄,唔記得使唔使入密碼,影咗28張相,影完相熄機,攞走電話。
3月13日 13483 攞iPhone 6s plus 做調查,即日交回。
之後無再處理電話,在3月16日交去證物房。
律師提出WhatsApp & Telegram 都有多重登入功能,可以用電話、電腦、iPad 同時登入同一賬號,如果在電腦發出訊息,電話會同時顯示,指證人話所有顯示的訊息來自電話的說法不準確,證人知道WhatsApp 有這功能,但唔知Telegram 有無,多番討論後都無正面回應,主控稱證人唔係專家,已花咗10分鐘,陳官加入指證人只係講到WhatsApp ,證據係Telegram ,盤問無意義。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無戴口罩)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陳官介入指證人話無入厠所,辯方嘅案情答唔到,律師唯有改變方式繼續指出案情:
- 有警員攞iPhone & MacBook 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和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53953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
- 有警員問D4攞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13483 攞記事冊寫咗一啲嘢,吩咐D4在記事冊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13484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係13484杜撰出嚟
- D4被警員打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13483 無複讀畀D4聽,無畀佢睇
- 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
- 無向D4展示證物和複讀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13484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見值日官時D4係拐下拐下咁行(無留意)
- 搜查D4公司,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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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偵緝警員 8315 曾康賢(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1-2隊,當日有去到啟豐園進行拘捕行動,角色係負責揸車,有處理過D4。
破門之後入屋,見到D4瞓在地上,有掙扎,身上有木碎和木條,望完屋內環境安全,同8519上前用手控制D4,有上手扣。
📎搜車
3月8日01:31 去啟豐園樓下美樂里搜車,人員有證人,D4,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13483。
官🗣️小休前話負責去搜車,點解知道D4架車位置?因為向D4表示要搜車,他說在樓下帶我哋去。
官🗣️咁點開車門?搜查前13484同D4講將會搜車叫佢攞車匙,之後D4帶警員去停車場,近美樂里地方果然見到架車,在D4衭袋取出車匙在D4面前開門。
📎車內檢取物品
由左前副駕位開始以順時針方向搜,最後搜是尾箱。檢取物品包括:
-左前座:一件灰色外套
-司機及副駕中間: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一塊電池板連電池、一隻白色USB手指、一隻黑色USB手指連紅色盒
-司機位太陽擋:一張成人八達通
-司機位手把:一張新昌電腦公司收據
-車尾箱:兩套前後車牌(MTxxxx及ELxxxx)、一個3M防毒面罩、一個透明袋內有2樽液體、一支膠水(聚乙氫醇)、一塊錄色電路板、一張屈臣氏單據。
搜完車返回住所12樓,證人向8519交代找到證物及發現位置。自己無處理過D4電子儀器,搜車過程除咗檢取,沒有干擾證物。處理D4過程中沒有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行為。確認D4直至去青山警署整個過程,D4自己可以行,無投訴身體不適,也沒察覺他身體有問題。
官🗣️D4瞓地,身上木條及木塊多大?木條不長過20cm,木碎手指咁大幾cm。
🔸D4代表盤問
📎撞門後身上木條木碎
同意3月8日11:30做記事冊補錄,2021年12月16日及2023年3月11日分別做兩份書面口供,上述無提過木條長度及木碎大少。代表質疑20 厘米木條並非短都無紀錄?證人答如果相比一道門20 cm 係好短。沒紀錄今日卻記得因門被撞至粉碎,有木碎好正常,身上木條有1至2條記得大約長度,木碎沒有去數。
📎誰人上手扣
質疑書面紀錄清楚寫8519上手扣,今日改口是警長53953或者8519其一。證人指上次聆訊注意辯方代長指出書面口供及盤問時答8519,覆問發現錯誤後,補充當時自己要專注控制D4,所以無為意邊個上手扣。為何上次聆訊庭上作供指8519上手扣,因為當時真誠相信是8519上手扣才咁講,但上次辯方盤問令自己有疑問究竟誰人上D4手扣。
🔺法官🗣️向陪審團指不用理會為何本案未有陪審團前出現聆訊,有時案件出現此情況。
[13:46]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
官🗣️D4瞓地,身上木條及木塊多大?木條不長過20cm,木碎手指咁大幾cm。
🔸D4代表盤問
📎撞門後身上木條木碎
同意3月8日11:30做記事冊補錄,2021年12月16日及2023年3月11日分別做兩份書面口供,上述無提過木條長度及木碎大少。代表質疑20 厘米木條並非短都無紀錄?證人答如果相比一道門20 cm 係好短。沒紀錄今日卻記得因門被撞至粉碎,有木碎好正常,身上木條有1至2條記得大約長度,木碎沒有去數。
📎誰人上手扣
質疑書面紀錄清楚寫8519上手扣,今日改口是警長53953或者8519其一。證人指上次聆訊注意辯方代長指出書面口供及盤問時答8519,覆問發現錯誤後,補充當時自己要專注控制D4,所以無為意邊個上手扣。為何上次聆訊庭上作供指8519上手扣,因為當時真誠相信是8519上手扣才咁講,但上次辯方盤問令自己有疑問究竟誰人上D4手扣。
🔺法官🗣️向陪審團指不用理會為何本案未有陪審團前出現聆訊,有時案件出現此情況。
[13:46]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7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呈述上訴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於2022年2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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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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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呈述上訴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於2022年2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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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