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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3/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6:30
📍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宣布判決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案件呈述上訴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羅健熙(36) 
控罪:非法集結。於2022年11月30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https://www.tgoop.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2386

👤鄧(2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21日被判監1年3個月,已服刑完畢。
https://www.tgoop.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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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作口頭補充。

📍 #案件呈述上訴 羅健熙

🔹申請方 (DOJ) 引用原審法官的判詞,指出兩個重點:
1. 錯誤理解非法集結的控罪,以為控方要證明示威者要有額外共同目的,已經有上訴庭案例證明唔需要,終審法院亦接納這講法;
2. 從案情中提出8個事項/事件,例如被告在警方的封鎖線前出現咗兩次,當時示威者有叫囂有傘陣...等等,唔應該將事項分拆嚟睇,累積效應足以證明被告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方 #沈士文大律師 回應:
1. 同意唔需要證明有額外目的,但判詞中已經顯示原審法官有考慮這事項,有講解訂明行為和目的,而作出裁決;
2. 原審法官有考慮案情中的10個事項/事件,例如被告無與示威者對話、唔係着黑衫、無任何裝備...等等,最多話係 borderline case;
3. 可能有人會問“被告在場的目的為乜",但法庭應該睇控方的證據是否無合理點?

🔹申請方回應,判詞中認為被告有計算、有目的,已經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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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方 莫大律師 稱被告被控管有雷射筆和萬用鉗,係有合理解釋,他並非在非法集結地點被截查,更無被控非法集結,有台灣嘅採訪證明書,他拍攝的片段,證明他只係做拍攝工作,被告有出庭作供,示範萬用鉗係用來調教腳架。

🗣️:原審法官指被告嘅示範牽強,萬用鉗只可以調校到一粒螺絲,其他都唔得,而該粒螺絲係可以用手調校。

申請方回應萬用鉗亦有其他用途,推論證供有疑點。官:唔係咁推論。

🔹答辯方 (DOJ) 回應:
1. 被告帶有護踭;
2. 被告稱雷射筆係用嚟指示同事拍攝方向,但當日他無同事在場,當時係日頭,如果無需要使用,可以放入背囊,而他放在褲袋。

🔸申請方回應護踭只係防止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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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聽完陳辭,表示需要時間考慮,但未定有定下裁決日子。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3/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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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09:37] 開庭

▪️特別事項
反對理由除呈交書面違反平機會指引,希望也如上違反警方向精神殘障人士調查規則及指示,崔官指這是最後一次修改反對理由。

📌配合證人時間,先傳召 PW4 WPC 99297 黃卓儀(音)作供
🔹主問
現時及2022年3月8日均在網絡罪案調查科,確認3月8日對被告沒有施加任何暴力或威嚇,也沒有見到有其他人咁做。
🔸盤問
-同意有將自己記事冊副本交出予辯方
-確認記事冊發出日是3月17日,解釋會紀錄本案3月8日截停被告行動紀錄回答因為是補錄,因工作忙在3月17日 才有空補錄由1月26至3月之工作。同意上面沒有註明補錄。對於如何截停不知因自己在車上候命,截停之後才下車去巴士站幫手看管被告及作文件及時間紀錄。之後有陪同被告回警署及在警署輸入電腦資料,自已冇參與錄影會面或去監察房,也沒接觸被告手機等證物或同被告交談,有問同事案件資料以作輸入紀錄,之後有參與去被告家搜屋。
-同意當時對白閉症沒有詳細了解,但警方有處理精神上冇能力人士指引,調查要有合適人士陪同。但精神問題有不同程度,會以有否持白卡去定義。
-根據辯方提供警方向精神殘障人士調查規則及指示,接見及調查懐疑精神錯亂mentally disorder問題人士需要有成人陪同, 同意自己不清楚自閉症人士是否為精神錯亂。
-辯方提供平機會2016年對自閉症人士指引自己完全唔清楚,之前冇見過
-確認警方就自閉症人士調查沒有指引或訓練,不清楚自閉症是殘疾人士。
- 2022年3月8日調查方法如知悉被告為自閉人士會有其他安排,但當時沒資料知道被告是否殘疾人士。
- 知道DPC 2934角色,有在網上截圖及在巴士站截停被告,DPC14278負責拘捕,沙展33074是做監察,警署警長黎sir也是監察各人工作。在訓示時已經有委派各人工作安排。
-不清楚截停及拘捕情況,因在車上,之後才去到巴士站,去到見到被告時他沒有驚慌表現,不同意當時有警員搶去被告,自己揸住他的電話問密碼,被告在無選擇下提供。對巴士站拘捕及其他查問詳情不清楚。
-回到警署不清楚被告不肯做測試被警員閙,不知被告3次要求打電話,也曾要求搵律師,不同意自己向他說會等好耐先見到。之後被告再提出要律師,33074向被告說律師收幾萬蚊講一陣幫不到手。
-錄影會面詳情不清楚
-不清楚警署拘留時被告多次要求打電話比家人,但均被警察以要請示上級推搪,不知最終有冇成功至電家人及有冇去警署。同意最後自己在警署處理被告的保釋。
- 不同意3月8日被告說話、行為等會令人覺得有自閉症、過度活躍或其他問題
🔹沒有覆問

📌傳召PW3 14278 網絡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 董德榮(音)

🔹主問
🎥繼續播放觀塘警署內錄影會面光碟Pp7
查問手機TG內其他羣組及用戶資料,對冇關案件資料一律答有野講

問到被告手機FB 程式,同意戶口是自己,最尾提酲警員將電話較回飛行模式

問到背景如學歷、工作、家人,有冇用電腦、用何種社交媒體認為同案情冇關一律冇野講。手機問題冇野講但補充之前有講過比警員。
- 警員展示FB多張截圖,確認是自己戶口

被告要求去洗手間及飲水,數分鐘後返回同意可以繼續。

承認一些FB截圖貼文是自己所發,包括出席強積金聽證會,沒有進一步野講。警員指其FB及TG同一事件發貼截圖對比在相近日子、時間所發,被告指有錄影證明睇過拒絕在圖上簽署。

問到高等法院禁制令針對警務人員及家屬被起底,被告指聽過及有認知,對有冇發出個起底貼文冇野講,整份文件閱畢拒絕簽署。

會面在中午12:51完。

-證人確認呈堂文件PP7b 為會面中向被告展示文件,有些有被告簽署,其後拒絕簽名。同意PP8相片為會面中拍攝被告手機畫面。

-被告手機P6在巴士站截查後一直由自己保管至封存證物袋,案件文件及光碟確認妥善保存沒有受到不法干擾。

- 3月8日沒有向被告施以暴力、威嚇,也沒見到其他人咁做。

[12:57] 午休,下午開始盤問

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3/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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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14:39] 開庭

▪️特別事項
傳召PW3 14278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 董德榮(音)

🔸盤問
2011入職後先後任職巡邏小隊、刑偵調查科、中區重案組、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警方指引
確認警方對查問疑人有指引守則。當中對精神錯亂/精神上冇行為能力人士查問需有親人或成年人陪同。如知道疑人是自閉症人士會作安排,確保公平公正。自已並非醫生,只可以經驗判斷有否自閉症,一般以說話有冇冇條理、邏輯、有冇正面目光接觸及答非所問等特徵去辨識。

同意自己沒專業資格判斷精神病患人士。但任職刑偵調查科時有訓綀過處理精上冇行為能力人士。確認自己沒有聽過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阿氏保加症。辯方代表希望證人明天帶同刑偵課所獲對精神問題人士調查指引文本,主控指是內部文件要先索取警方指示。

代表在庭上讀出2016年平機會對執法部門處理精神上冇行為能力人士指引內不同段落,證人同意指引做法,但沒有上過上述平機會指引堂或相關殘疾歧視條例之訓練。

📎錄影會面
同意被告2個小時40分鐘多會面內多次回答「我冇野講」,辯方代表逐一指出謄本內相關記項,PW3確認。為何咁多冇野講唔停止?證人答身為警員要尋求真相,而且同事預備了很多文件要同被告確認。當時沒發現被告同常人有異,當時冇發覺被告間中提高聲調作答。庭上再播放錄影會面片段,PW3同意刻意注意的話會留意到有,但自己現場聽沒有經收音咪效果,不同人說話亦有自己的習慣及模式。被告有時會強調一些字眼而調高聲調如「事故」、「措施」、「做呢D嘢我冇收受利益」,不同意他有時說話激動。PW3不同意被告會面時表現出自閉症病徽,他對答很有邏輯,甚至清楚糾正警員錯誤。

不同意律師指自己急速提出問題向被告施壓審問,PW3認為自己聲線平和,因被告答冇野講才會跳到下條問題。

繼續播放錄影片段,PW3不覺得被告回答不時加重聲響、拉高尾音字如「喇」,只同意一些句子有加重音調「I have heard of this」的「heard」字,不奇怪因為有外國人都會咁講,是想強調一些字眼。同意會面片段尾被告曾伏在枱上等警察斟水拎來,因他等水飲冇野做才伏低,不認為是唔舒服。

[16:47] 今日完庭,盤問未完。

明早法官有另案,押後至明天 09:45 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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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7/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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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45
👤梁(28) #續審 [4/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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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梁子健 與 👤杜(23)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11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4/80)

🕤09:45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4/1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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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早上未有資料的庭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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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7/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違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及第14(7)(a)條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串謀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違犯《香港法例》第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 I (5)條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製造或管有炸藥」,及第159G條「企圖犯罪」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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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 開庭

📌答辯:全部不承認控罪

📌案件管理
法官指原本75日審期現時進度落後,雖然已經新增審期但認為仍需加強時間管理,因此法庭會作出2項安排:

1)控方完成開案後要提交未來5日預算進度,包括每天打算會傳召之證人,法庭在第6日再檢視進度,不排除可能更改審訊時間由原定08:45-13;45至09:30-16:30。

2)取消原本同意在聖𗩙及新年休庭數天之安排

控辯雙方明白上述安排,主控指原先控方總證人列表一共有109名證人,不會全部傳召

[09:50] 休庭等待安排陪審團到庭

📌揀選9人陪審團
[10:51] 開始揀選陪審團,簡單交代控罪,審訊流程,預計100天審期

[12:06] 小休15分鐘

選出9人陪審團,正式宣誓

[13:30]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控方將作開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4/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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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特別事項
📌傳召PW3 14278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 董德榮(音)

▶️播錄影會面 - 辯方指被告狀態有異

辯方問有否覺被告提高聲線及語調加速,證人指感覺唔到。辯方再播,證人部分同意有字語加重聲線。辯方向證人確認被告重複所使用的突定詞語,即「就住」二字,證人認為此情況無特別。辯再舉例片中對答問會否認為被告機械式重複,缺乏思考,證人不同意,對所指被告的固執情況亦認為不關係。辯方指被告有固執改字眼情況,證人不同意。

辯指被告提出飲水要求時,語法與正常人有異,證人不同意。辯舉例被告會用過分正式字眼 - overly formal language,和自創字詞,證人不同意,但同意對答中曾不明白被告用詞,唯不同意該字異常。

辯從片中舉例指被告該用詞和古語有關,證人表示不知道;錯誤運用該些字眼則不同意。庭上睇片證人同意被告多次把「剛才」讀成「方才」,同意當時如聽此會再向對方確認字意,辯方指方才為古字。

證人同意被告曾有答案與問題不相關。辯從片中舉例指被告用詞古怪,證人不同意。

▶️無搜查令下搜查電話 - 證人指稱被告自願

- 證人同意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攞被告手機無拎搜查令 ,只靠對方自願給予。
- 同意漏了在錄影會面中問被告是否願意參與會面,但不同意事前無問。
- 同意1159並不是同意書(1159即沒有搜查令下搜查電子裝置記錄書)。辯指1159是通知性質,當中無字眼問對方是否同意。證人不同意被告無自願俾警檢查手機,不同意無解釋俾被告聽1159。
- 辯方質疑警方2022年2.25申請搜查令搜屋,何不一併申請搜查令搜查手機。(3月8日拘捕)

法官指申請搜查令要先知手機型號,所以要先搜屋發現電子裝置,確認型號才申請相關搜查令。辯方指會跳去下一議題。
- 辯續問那3月8拘捕當日何不申請搜查令查手機,證人答因調查中。辯方指去到警署才申請搜查令,不就可免卻引起爭嗌。證人答被告一直同意予警檢查電話。

辯問有無記錄無搜查令下之搜查目的及範圍,證人答當時無做,只有1159 (即沒有搜查令下搜查電子裝置之記錄書)

▶️拘捕過程受壓  + 警誡程序之爭議

- 辯方問當日巴士站嘈嘛。證人答不嘈,自己和警2934 在被告住所樓下等,唔知其他警員位置,有警員負責督導角色。
- 證人不同意所指有人大叫警察咪郁,不同意自己和2934拖被告去後巷,澄清是自已同2934邀請被告去行人路旁邊。
- 不同意被告及後受驚及被警搶電話,不同意女警9997睇住被告手機高呼講:密碼密碼,不同意被告受驚及後予警方密碼。
- 辯方指證人問被告該account是否屬於對方,證人答無問過
- 不同意無對被告作警介。辯方問證人當叫被告拿取電話時有否作警介,證人答無。

辯問當時是否睇完被告電話才作警介,證人答睇完電話確認對方為目標才作警介。

辯方向證人確認事前已有被告資料。證人指
3.7日接手案件,有接收過準備錄影會面的文件。錄影會面是警2934拎水俾被告,自己和同2034帶被告去廁所。

辯方問既然早前已同2934溝通,亦有掌握目標人物資訊,那在巴士站知道被告為目標後,拎被告電話時何不作警介。證入答要確認對方telegram身份先。

辯質疑證人之前收到既資料顯示對方已是目標。證人答自己跟指示,由警-黎少良 (音)briefing,指要確認對方tg身份就可拘捕。

辯質疑會否不公,指睇左身份證已足夠,更何況被告不知你為何睇佢電話又唔知睇左乜。證人答係被告自願俾警方睇電話。

▶️拘捕過程受壓 + 拿取被告電話爭議

- 不同意在巴士站時警員9997攞証人記事册大叫:簽名簽命。不同意被告在被要求簽名時隨意寫上「i see it」
- 不同意有5警帶被告往暗角拎身份證,不同意黎sir話禁樣(拎id card)只係協助調查
- 辯方指及後有搜身,證人話當日現場無搜身,亦不同意被告有問點解搜身和警察有答要睇有無危險品。
- 同意後來警方私家車到達。不同意有一警講:你唔好亂嚟。不同意辯方指黎sir話:你到時唔好似電視禁講無野講(近意),及現場無宣稱要拘捕。
- 辯指被告電話無鎖。證人確認首次接觸被告電話係無鎖的。(按:辯方早前指係警方搶被告電話。被告手機本身是有密碼的)辯方指被告電話當時不是黑mon,證人不同意。
- 證人不同意被告在無選擇下供出電話密碼

▶️回到警署階段 + 被告有否清楚其權利 + 被告搵家人律師權利有否被警方無視 + 錄影會面情況

- 辯指到警署後有警察幫被告做快測,證人答無印像,不同意辯指被告唔識做後有警察罵被告:再唔識就幫你做。
- 辯方指在警署等快測時證人拎pol153直接要被告簽名,證人不同意,指自己有讀+被告明先簽。辯方指只係俾被告粗略睇,填哂供詞先叫被告簽,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被告有向證人表示對方無警介自己,唯對方表示有係(巴士站)被告後面講但被告聽唔到。證人不同意亦不同意巴士站很嘈致聽唔到警介。

證人指被告稱在警署的「追認」情況下在警察記事冊寫「i see it」以敷衍警方要求,證人不同意係敷衍,亦不同意在被告敷衍寫上「i see it」後要求對方補回簽名。

- 證人同意錄影會面前無向被告作口頭警介,不同意首次口頭警介已是在錄影會面內
- 無印像被告有申請過(三次)致電家人同事
- 不同意被告有向2934要求致電家人,不同意2934回覆:你又唔係李嘉誠個仔。
- 不同意被告第二次要求致電其工作行政主任是向2934提出,並有告知2934其主仼的名及職位,望2934代為通報。
- 辯方指被告第三次要求致電是關於記起其直屬文書電話並請2934代通報,2934回覆被告叫佢寫低號碼,及後告知已成功聯絡,證人皆不同意,就被告指事後知道2934並無聯絡相關人士一事則表示不知道
- 辯方指警方拒絕被告搵律師要求。證人答錄影會面有問過被告。
- 不同意警察9997曾向被告講要等好耐律師先會到等的說話。
- 辯指警員33074有問被告打左幾針及對強積金對沖睇法,證人表示無印像
- 辯方指被告10分鐘再次要求搵律師,33074告知被告要幾萬蚊等說話來打發被告,證人不同意
- 有一桌上有被告facebook資料,有警表示淨係會問呢度禁多。證人皆不同意
- 不同意33074 及女警阻止被告捕搵律師之權利
- 不同意錄影會面中被告不適,不同意自己及33074 有發問不公,語速壓迫,重復。
- 同意被告錄影會面中多次表示無野講,辯方問何不問被告還想繼續與否。證人回答有責任繼續問所需問的問題。
- 辯方讀出自閉症徵狀,證人不同意錄影會面中被告字匯異常,語速變速,反而全程有眼神接觸,溝通好合邏輯,不同意當中有重復字句動作,無認為被告錄影會面中受精神患影響,有自閉症譜系障礙。不知拘捕後被告確診「間歇性暴怒症」
- 辯指被告想合作,快些離開警署。證人回覆如果佢合作就會答問題啦。
- 證人同意搜屋時父母不在家,冇檢取到電子產品。
- 同意15:00值班警開始拘留程序,不知道每一個鐘被告都會要求致電家人,不知道警方回覆被告話要請求警司批准。辯方指出被告見到另一值班警察,再次請求後成功致電父親,父母到達警署後給予被告口罩等物品,證人皆表示不知道。辯方續指原先的值班警員告訴被告今晚不能保釋,於是被告諗住瞓覺,後來兩名警員包括33074告知被告可以保釋並需要一萬蚊,證人表示皆不知道,解釋自己把被告交俾值班警後便不再知情。
- 不同意被告不自願口頭招認+錄影會面不公情況
- 辯指證人無向被告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及1159等,只解釋部份記事冊給被告,證人皆不同意
- 不同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現氣促

▶️辯方關注煽動罪訊息會否就前文後理一併作出截圖

- 證人確認有處理過其他煽動罪,辯方問就住截圖方面會否包括一同就住前文後理作出截圖,證人回答要視乎該平台,不同人不同做法,如牽涉太多訊息,人手或不夠處理。

辯舉例如果今日有煽動訊息,會否前後兩日作截圖,證人回覆要睇有冇罪行,如有,自己傾向不會如此截圖。辯方問是否一貫做法,證人解釋處理過2單煽惑案的調查。控方表示每人做法唔同,質疑其證據價值。

辯方問就住本案的4則涉案留言,如果由證人作出截圖,會對更多相關留言截取下來嗎,證人回覆要睇有否罪行。辯方追問如果該些涉案留言有相關回覆呢,證人重覆回覆要睇有冇罪行
- 證人不同意當要被告簽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時無問對方是否清楚其權利
- 辯方表示警察15776有檢查過手機,及向法庭拎搜查令。證人回覆不知道,並解釋只是本案的拘捕警員,而不是調查警員

🔹控方覆問
- 控問錄影會面中,被告表示不回答時是否只答我無野講,證人否認。
- 有冇覺得被告全部都唔想答。證人回覆被告只是部份選擇不回答。
- 控問證人在錄影會面中繼續調查(追問)的原因,證人解釋自己有責任,控問被告有否表示唔想繼續會面落去。(聽不到答咩)

📌下午會傳33074,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其他案件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0714沙田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梁子健 與 👤杜(2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

🔹原告:訴訟問卷已送達,Trial bundle已做齊,可以準備排審。被告有入調解書。

🔸被告:未收到文件,10月尾出獄,控方寄的地址由警方提供已唔update。同時,人身傷亡問卷亦未睇過,無收到。

雙方同意2025年2月21日前,在雙方同意的調解員進行調解。如須上法庭,原告預計約2 天;被告自辯,不會傳召證人。

如完成調解/放棄調解,原告需2025年3月25日前,提交文件交予法庭。

審訊以廣東話進行,為期2天,定於5月12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4/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傳召PW4 33074警長 鄧衍平
1994年加入警隊,2019年加入網絡安全調查組 (CSCB)

🔸辯方盤問
PW4否認在錄影會面期間自己或其他警員有威嚇被告;錄影會面時除自己及14276外,還有警署警長2934及黎Sir。PW4負責帶隊拘捕行動。

PW4承認知道自閉症患者行為異於常人;自己並非醫生或精神科醫生;同意自閉症患者錄口供時,有人陪伴,對雙方都公平。

辯方表示兩個截圖為Facebook及Telegram帳戶,留言時間接近,內容相似:
20/10/2021 [B10-12] 截圖
[B10] Telegram截圖:蘋果日報中,一則有關疫苗的新聞
[B11-12] 與[B11]相似,但網絡連結不同。此圖是Facebook截圖,有顯示時間。
[錄影會面] 被告:如果係無關嘅事情,我無嘢講

辯方質疑為何在你錄影會面中,再問早前其他警員問過的相同問題,PW4辯稱擔心不夠詳盡;辯方再指PW4是否擔心被告不明白問題,PW4否認。PW4又否認覺得被告句子尾音提高聲量有問題;否認被告有溝通問題或異於常人。

辯方指出被告有些詞彙好奇怪,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多次講「就住」,辯方問PW4被告講廿幾次「就住」有否覺得奇怪,PW4不同意。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你加入咗「時長」問題,我無嘢講

辯方就被告講過「時長」PW4會否覺得奇怪,PW4推論為「時間長短」,辯方指出根據句子上文下理,非常怪異。

🎥錄影會面
被告:確切時間不可考,無從得知

辯方再指出被告提過「不可考」,PW4承認除被告人外,沒有聽過其他人講「不可考」。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電話事情,無嘢講
14278:電話密碼?
被告:無嘢講

辯方又指被告用「方才」屬奇怪,PW4推論為「剛才」,辯方公平指騰本寫「剛才」但自己聽到「方才」,讓PW4再聽。

PW4承認沒有聽過被告提及的「技術現狀」,雖然錄影會面中望住14278及被告,當時亦有聽到「技術現狀」,但當時覺得沒有問題。

至於被告人用「無彷返」,PW4指自己聽過但少用。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呢個緣由,我無嘢講

辯方指被告提及「緣由」,自己只係聽過期貨內的「原油」,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則指每人接觸事物不同。

辯方再指出被告提及「來由」,PW4稱有人用,但同意講錯情況先用。

辯方又指出被告提及「聽聞之」,PW4指有聽過,但同意為中學讀的文言文。

辯方指出之前被告提及的詞彙皆為古文,PW4稱不知道。

至於「地理位置」,PW4表示好平常啫。

🎥錄影會面
被告:冇同人商量過⋯仲得到弊⋯

PW4同意沒有聽過有人用「仲得到弊」。

🎥錄影會面
14278:留言「邊個手足去炸一間核酸站,我比手足50萬」
被告:係我寫

辯方問PW4會否覺得被告加快速度有問題,PW4表示不覺得。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上面想講,強檢,唔單止針對599I/J。正如傳媒上見到檢測⋯

被告加快、提升語調,PW4覺得沒有問題。

🎥錄影會面
被告:無反應咁樣
14278:認識佢哋?
被告:無從得知!

被告句子尾音提升聲量,PW4又覺得無問題。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動機同意圖呢,我無嘢講

被告尾音提升聲量,PW4依然覺得無問題。

🎥錄影會面
被告:完全無商討過! 完全無收受利益!
被告尾段提升聲量,PW4繼續覺得沒有問題。

🎥錄影會面
14278:就住兩幅圖,有嘢想講?
被告:與本案無關嘅事,我無嘢講嘅!

辯方指出錄影會面中,被告回答古怪及機械式,PW4不同意;被告聲調提升亦覺得沒有問題。

辯方問及被告多次表示「我無嘢講」PW4有否覺得需要停止錄影會面,PW4指不會因為一句說話令之後問題問唔到,即使被告講 100次「我無嘢講」,你依然會繼續錄影會面,因為如果被告不想繼續會出聲。但PW4同意自己未曾問過被告是否想繼續。

🎥錄影會面
14278:依份一式兩份
被告:唔好意思,我可能想要飲水嗰啲要求

辯方問被告稱「我可能想要飲水嗰啲要求」是否古怪,PW4表示不覺得,但同意一般人會講「我想飲水」。

🎥錄影會面
14278:點解無緣無故留言消失?
33074:唔記得,唔知道,tg比人delete咗?
被告:我唔可以肯定,I am not sure

PW4不同意辯方指如果形容綠色,好少人講湖水綠。

關於另一警員盤問時,PW4打斷的原因,PW4指自己「想澄清啲嘢」。

🎥錄影會面
14278:呢個主要比你睇
被告:你對我說話係呢度
33074:被告,你話「因為時事說話⋯」,不如我咁講啦,「我哋話你做韭菜啦」

辯方問道PW4為何打斷呢?PW4又指「我想澄清啲嘢」。

辯方問PW4第一次知道由被告犯法為何時,PW4稱「早啲知」。
辯方表示2934知道後,轉介1C隊,2934負責截圖。2020年3月7日聲稱拘捕前,PW4參與接波。PW4自己沒有見過2934 作的截圖,不知道本案轉介自情報科。

PW4有見過[A1-A8],但不記得幾時見過及是否14278給予。

辯方: 你哋提及“佢而家派唔切截圖,截多少少?”
PW: 根據當時調查人員決定
辯方: 唔係你決定?
PW: 視乎情況而定

辯方: 之前你知道,有冇做過?
PW: 做咩?
辯方: 接波時間24/2/2020,大概?咁講。24/1/2020 - 8/3/2020,你有咩做過?
PW: 出file要簽名

辯方: 8/3/2020,邊個開始briefing?
PW: 警署警長黎少良(音)
辯方: 最高職級?
PW: 係
辯方: 2934, 3307, 14278, 9997女警,都有參與Briefing 細節? 你角色?
PW: 係。拘捕被告
辯方: 有冇分工?
PW: 14278負責調查
辯方: AO? Arrest Officer?
PW: 係。2934 冇角色,冇指派特定工作
辯方: 之前你提過,佢角色係截圖?
PW: 係
辯方: 9997角色?你呢?黎SIR呢?
PW: 9997女警冇特定角色,只係有需要時記錄。我同黎SIR,負責帶隊

辯方: 拘捕被告時,全部人落咗車?
PW: 咩意思?
辯方: 首次見到被告?
PW: 鯉魚門道,14278 截查佢
辯方: 當你見到被告,邊個企佢隔離?
PW: 唔記得
辯方: 近巴士站? 8點?
PW: 係。被告靠牆,大概8點
辯方: 好多人等緊巴士?
PW: 係
辯方: 巴士站上有蓋? 好多車流動?有上斜?
PW: 少少上斜
辯方: 巴士埋站有聲音,同意?
PW: 當然啦!

辯方: 黎Sir話被告係target? 有warrant?
PW: 係。有。
辯方: Briefing 話, 警察需要check電話?
PW: 如要資料,係

辯方: 現今手機,唔係淨係拎嚟打電話?好多個人資料?好多時有密碼?
PW: 係
辯方: 一定要密碼,先開到部機?
PW: 係
辯方: 想調查部手機?啱唔啱?
PW: 啱
辯方: 一般拘捕會警誡:“你所講會成為呈堂證供”,啱唔啱?檢取手機,預早需要討論?
PW: Briefing 無話一定要檢取手機
辯方: 檢取前會警誡?
PW: 視乎情況而定, 如被告需要。
辯方: 有何客觀基礎?
PW: 係,視乎情況。
辯方: 如要檢查手機內容,需進一步警誡?
PW: 未搵到證據,未必需要住。視乎當時人員
辯方: 手機有敏感資料,警誡會公道啲?
PW: 唔係
辯方: 只從執法者考慮,有否需要從被調查人士角度考慮?如不警誡,市民可不交手機?
PW: 唔想交就唔交,同警誡無關
辯方: 手機無搜查令下,資料被抄閱?期後交比下一位警察, 胡sir 15776?

辯方: 你知道被告係自閉症? 精神驚嚇下作供?
I: 唔知
辯方: 當時你唔知被告有精神問題?
PW: 係
辯方: 如果你知道被告係自閉症, 調查會唔同?
PW: 我唔知道。相似程序,但錄影會面會安排人陪同被告。不過,拘捕時唔會。
辯方: 補錄口供呢?
PW: 唔會

辯方: 白卡聽過未?會有其他安排?
PW: 係

辯方: 8/3/2020, 被告喺鯉魚門道巴士站等巴士。你哋大嗌 "警察咪郁!”?
PW: 唔同意
辯方: 你哋出示委任證?
PW: 我唔知道
辯方: 你拖行被告至行人通道?
法官: 點拖行?因為拖行涉及暴力成分。
辯方: 警方從被告右手中搶手提電話?
PW: 唔同意
辯方:2934 帶被告去行人道旁,女警睇住被告手機,高呼 “密碼!密碼!” ?
PW: 唔同意
辯方: 被告向警方透露密碼?
PW: 唔同意
辯方: 警方冇警誡?冇人話過拘捕被告?
PW: 唔同意

辯方: 女警高呼 “簽名!簽名!” ?
PW: 唔同意
辯方: 你哋5個警員帶被告去暗角,要求被告提供身份證? 搜查被告?
PW: 唔同意
辯方: 警方話 "你唔好亂嚟!” ?
PW: 唔同意
辯方: 之後上警車 / 警察私家車?
PW: 係
辯方: 黎 sir同被告話: "到時唔好似電視劇咁,話’我無嘢講’ ” ?
PW: 唔同意

辯方: 被告要做快測? 當時係疫情
PW: 係
辯方: 你知唔知,被告唔知點做快測?
PW: 我唔知道
辯方: 你哋話“如果你再唔做,我幫你做”?
PW: 唔同意

辯方: 被告曾經3次要求打電話。頭2次被拒。第三次,警方話得,但最後無幫佢打電話。
PW: 唔同意

辯方: 被告曾經要求見律師,33074話"律師只係同你講’你無嘢講’,咁就幾萬啦” ?
PW: 唔同意
辯方: 你拎起張枱上面文件: “只係問你咁多嘢”?
PW: 唔同意

辯方: 之後被告有去會談室?
PW: 佢有去
辯方: 公道啲講。被告要求去廁所、飲水,警方有批准?
PW: 係
辯方: 被告體格不良?緊張?內心不安?
PW: 唔同意
辯方: 警方發問速度快?問題重覆?
PW: 唔同意
辯方: 被告講過"我無嘢講”,超過幾10次?
PW: 無數過

辯方: 你哋唔係普通問,係盤問?
PW: 有問佢
辯方: 好似迫緊供咁?
PW: 唔同意

[錄影會面] {被告: "就住認同與否,唔做任何回答…無嘢講”}
辯方: 之後繼續咁問,不斷追問,似迫供,同意?
PW: 唔同意

辯方: 調查初期,被告配合警方, 想快啲走,同意?
PW: 唔同意
辯方: 被告想食嘢?
PW: 唔知道
辯方: 被告家人唔知被告被捕? (辯方問咗2次)
PW: 唔知佢哋知唔知 (PW答咗2次)

辯方: 搜完返警署?
PW: 係
辯方: 值班警員拘留程序?
PW: 我唔知道
辯方: 每次被告要求打電話比家人,警方都話處理緊?
PW: 我唔知道
辯方: 被告喺警署食晚餐?
PW: 我唔知道
辯方: 被告最終打到電話比爸爸?
PW: 我唔知道
辯方: 警方話,被告今晚冇得保釋?
PW: 我唔知道
Di: 被告準備瞓覺?
PW: 我唔知道
辯方: 警方話,如果提供到HK$10000,被告可能有得保釋?
PW: 唔同意
辯方: 凌晨,被告爸爸帶錢以作保釋。最終,被告有得保釋?
PW: 最終被告有得保釋
辯方: 幾時?咩時間?
PW: 我唔知道, 無印象

辯方: 青山醫院報告中,你知道”自閉症保衛障礙“?
PW: 我唔知道
辯方: “奇怪說話語調,奇怪語調”,你有認知?
PW: 答唔到
辯方: 你覺得被告有呢啲徵狀?
PW: 我唔覺得佢係異常
辯方: “社交障礙:不察覺他人”, 你有認知?
PW: 我唔知道
辯方: 你覺得被告有呢啲徵狀?
PW: 唔同意
辯方: "重覆、刻版句式”,呢句你有冇認知?
PW: 冇認知

辯方: 你接觸咗被告幾耐?
PW: 14278 搜查被告
辯方: 警車? 警局?
PW: 係
辯方: 但係時間冇咁短,包括拒絕律師?
PW: 唔同意

辯方: 簡單嚟講,被告口頭招認,喺不自願、不公平下進行?
PW: 唔同意

辯方: 法官閣下, 接近尾聲。無論接觸被告幾耐 溝通方式同一般人唔同?
PW: 唔同意


🔹控方主問

控方: 被告拒絕回答部分問題?
PW: 係
控方: 被告拒絕回答全部問題?
PW: 唔係
控方: 你或警方,有否強迫被告答問題?
PW: 冇
控方: 被告有冇講過唔想繼續錄影會面?
PW: 冇

J: 辯方話 "盤問”, 當你調查,同盤問1個人,有分別?
PW: 冇
法官: 問問題=盤問, 盤問係盤問?盤問,係似大律師要人講出真相,宣誓後作出。以法庭角度,當時你係盤問,定係作出調查?
PW: 作出調查,無壓力。佢可以答,或者唔答,無迫過佢

PW 完成作供 (16:40)


辯方: 抱歉計算錯誤,今日問唔到另外2位證人
法官: 證人等,好過法庭冇證人。法律原則之外,有否法律爭議?
辯方: 重點在於,是否自願?有冇對被告公道?重點唔係有冇做。
法官: 截圖正當性。Mr Wong (辯方) 話交替控罪適合啲
辯方: [PP7 A5-A8]

法官: 聽日需要完成另外2位證人。以Skeleton 模式,準備事項比我。就住中斷陳情,是否需要案情? 就住截圖,本身有涉及手提電話?
辯方: 第一次,8/3/2020前, 截圖發生。
法官: 除了截圖,有其他證物唔應該呈堂?
辯方: 需要少少時間
法官: 你依賴證據支持/反對證據?就被告精神狀況。除了反對理由,截圖詳細啲。
辯方: 保錄口供,手機檢取
法官: 手機係獨自議題,橫跨2個,包埋檢取手提電話。如檢取不合法,影響之後呈堂性、有重疊性。明白時間短,但盡量詳細啲。point form 都得
辯方: 大概幾時?
法官: 盡快

辯方: 4個辯方證人,專家證人好快。
法官: 除專家證人作供,就佢哋所寫內容,控方唔反對?
控方: 唔反對
辯方: 介唔介紹睇辯方核對表?
辯方證人:
周家慧,臨床心理學家
周肇章,精神科醫生報告
最段嗰段有聲明,用[65B]呈堂
法官: court 初時情況。辯方每份獨立報告呈堂
[65B]情況,處理方式入報告,係控方睇法?
控方: 係, 係B,而非C

辯方: 周家慧下星期二有時間, 周肇章下星期有時間,兩位都準備好

辯方: Skeleton限期?
法官: 最好聽日,放Break前可討論。我明白倉猝,希望辯方明白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2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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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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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5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朱,許,馬(20-24)🛑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28) #續審 [5/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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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新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 🐶麥國雄(49)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借受查人萬五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5/10]

[上午進度] part 1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案件管理
崔官指出辯方呈交有關被告病歷、言語治療報告、接面紀錄、傷殘津貼及私人醫生報告的文件編排方式難以讓法庭完全地理解被告病歷及個人背景。明白辯方案情是想由2015及2016開展,指示辯方重新整理上述文件,例如以病歷的時序編排。

辯方解釋將醫管局報告原汁原味呈上,以免被誤解報告有被修改之嫌。提議另撰索引清單以時序排列,方便法庭閱讀。崔官不同意,指很少會咁做。

最後,辯方同意崔官提議,以分類形式重新呈求報告。
1)言語治療師報告、其參考的文獻及部部醫管局文件
2)醫管局及聯合醫院的文件,由2015年開始以時序排列
3)傷殘及社署報告,但堅持呈上崔官及控方認為無關的社署報告69至83頁。
4)私人醫生報告
5)昨天提及的接見紀錄

📌傳召PW6 警署警長 黎少良(音)
時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行動組1C組,負責帶隊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證人確認在2022年3月8日沒有對被告施加暴力,威脅被告。

🔸辯方盤問
▶️接收該案
證人確認案件於行動前1星期由情報科轉介,當時由警員2934於2022年2月24接收案件時,已得悉該案。指出2934負責調查該案及截圖工作。期間直接向案件主管陳幫辦報告,自己不知調查進度。直至行動前兩三日,即3月5或6號才得悉被告在telegram 群組有部份留言涉及本案。

辯方問3月5或6號,警員2934向證人交接的內容。證人答2934指Madem指示3月8日會有拘捕行動,確認有安排搜查令。辯方指根據記錄2022年2月25日 警2934已獲得搜查令(入屋),即可破門入屋。證人同意指但指無話破門, 後再確認搜查令有寫可破門,同意2月25日已計劃拘捕行動。

▶️辯方質疑警方就涉案留言作截圖忽略上文下理
辯方先了解證人加入警隊時序,證人指1987年入軍裝部,90年調至CID,97年升級調至軍裝部,2003調返CID,07年升級調至軍裝部,13年調返CID,17年做調至網罪科至今。
證人確認包括本案在內,共處理過3-4單煽惑案,角色為執行拘捕行動,無睇過與案件相關截圖,因不需要自己睇。

辯關注會否就上文下理截圖,證人答不知道,不同意如有上文下理截圖會更好,忘記其他煽惑案截了多少圖,因不是自己處理。

辯問會否期望警方就案件截圖應包括上文下理,證人表示不是自己處理答不到。
辯追問證人工作包括處理網上留言,如有犯法留言要保存。證人不同意會就上文下理作截圖,不同意此舉對被告有有利益保障,不同意對警方有好處以便清晰告知法庭犯法原因。
辯想再問,唯控方指證人答左六次啦…

辯續問,有整體背景能協助理解犯法留言在什麼清況下發出,證人不同意。辯問有人回覆「阮文安老婆」之犯法留言,那該則回覆會截圖下來嘛,證人答會因「癡埋」,加可能有連貫性。辯問既然有連貫性,起碼會截上下各一,證人同意但不同意會截上下各二之留言。

辯問有一截圖內容無包括回覆留言,問相比另一有包括的,誰較佳。證人指答唔到,因無睇過原文。辯質疑如此,所以原文係重要的。證人答「你都無睇過原文啦」,並指好多係emoji 同「very good」字眼。唯辯方問證人有無睇過原文,證人答無。

辯追問以證人有37年當差經歷,就證據價值,多留言之截圖還是少留言較高,證人表示答不到。

▶️拘捕安排
證人確認3月5或6日己就3月8日拘捕行動作出安排,例如準備被告個人資料地址。當中警員2934負責截圖及調查,警14278 在3月7日負責準備拘捕,33074警長做咩就無特別,警9997做日常文件工作,自己就做日常監察工作。

證人確認自己3月8拘捕行動早上有做簡報 ,對象包括33074,2934 ,14278,9997,主管陳幫辦並無參與。
主要安排14278執行拘捕及處理證物,2934則協助14278拘捕,警長33074負責揸車,女警9997負責文件,自己則負責監察該4名下屬。


▶️證人同意無作警誡便搜查被告電話  - 因被告屬自願
辯問簡報中有否有指示檢取被告手機,證人指有向警14278講如被告自願,盡快查看電話telegram。辯方確認2月25日警申請搜查令,即2星期前。辯方質疑證人何不指示警14278警誡後才檢取被告手機。證人解釋因已強調要被告自願。辦方再重覆問為知不警誡,證人答無講就無講。辯續指警方做法一般有警誡,證人同意。而來檢取手機只是為了搜查。

辯方指出手機內可能有內容等同招認的情況,證人不同意。辯方質疑一般情況警方會先警戒,被告的口頭招認才穩妥,證人不同意。

▶️拘捕過程爭議
辯指被告截停時無被警戒,證人不同意。辯指拘捕時間為上班時間,位置為較斜地方。證人確認並指小斜,環境安靜,各隊員距離相近。

辯問及3月8日約0830時,有否見被告等巴士,證人答見不到。當時位於通往地鐵的路中。

辯方指出被告被拘捕時的經過:
被告說法指當時等巴士期間,有人在背後嗌「警察咪郁」,有人出示委任證。被告被2934暴力地拖去後巷,另一警施加暴力搶手機,向被告高呼「密碼密碼」,被告感驚慌後如實道出。
14278問被告該帳戶是否屬於被告,被告及後講左d嘢。警方在巴士站階段無作警誡,女警9997持14278記事冊對被告高呼「簽名簽名」,被告後寫上「i see it」以上證人皆表示唔知,因不在場。

辯方指:及後有警員包括證人帶被告往暗角,問被告拎身份證,當時證人提及只係作檢查之用,後證人對被告作搜身,被告有問搜身原因,獲回覆要睇有無危險品,證人對上述說法皆不同意。

辯方指及後有警方私家車到,證人同意。
辯指:及後有警叫被告唔好亂嚟,上車後證人叫被告到時唔好好似電視禁講我無野講,過程無警員對被告講要拘留,證人皆不同意。

辯方指當時警員強行搶走被告電話,電話當時無上鎖,證人回答唔記得。辯方追問有否睇被告電話,證人否認。辯指被告在巴士站時係用跟手機,無上鎖,證人表示唔知道,唔同意被告在沒有選擇下供出密碼。

證人確認無參與pol153(按: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pol159(按:沒有搜查令下搜查電子裝置記錄書)及記事冊補錄之程序。

▶️被阻撓通知家人及律師
辦指出被告被帶往警署後,被告因不懂做檢測被警員恕罵;被告3次要求致電家人與公司及3次想搵律師都被阻撓。證人不知道。
辯續指有一次向數警要求搵律師,女警對被告指「要等好耐」,又有警問被告有關MPF對沖的看法。 之後兩次向33074要求搵律師,皆被不同方式阻撓,證人不同意。

▶️警方無視被告精神殘疾問題
證人確認沒有參與當日11:11時至12:51時的錄影會面,安排警1934作紀錄。不同龍當時被告受驚、心理理力大緊張的情緒;不同意被告在調查過程中受驚嚇;不同意被告有常神病疾。
當辯方問證人是否能觀察到被告是自閉人士。證人大聲強調「完全冇」

確認如得悉,便會通知案件主管安排社工家人陪同。至於是否需要律師在場,證人答指示似乎無相關安排。

▶️獲保釋過程
證人不知被告很想離開警署。確認於午餐後,帶被告回家中執行MFI3提及的搜查令,唯無任何收鑊。 期間被告父母並1不在家。

證人不知被告每隔1個鐘便要求致電家人,皆被阻撓。直至7pm晚餐後向下一值班的警只要求才獲致電給父親。

證人不清楚父母半小時內趕到、有兩警向被告提出可以$10000保釋,大概凌晨1時獲保釋離開警署。

證人不同意被告受到警察威嚇,任何簽名及口頭招認都是不情願下作出;不同意2934的截圖是片面且具選擇性,引起的偏見大於證據的價值,手機亦是非自願被調查及提供密碼。不同意警14278沒有1解釋pol153予被告及不同意無宣稱拘捕及無作出警戒。
不認為被告與一般人有異。

📌傳召PW6 專家證人 何家健(音)
時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數碼鑑證及訓練組 數碼鑑證B隊,負責擇寫 Telegram 運作報告。

🔹控方主問
證人確認已呈堂的Telegram 運作報告由自已撰寫、專家證人履歷及以往法庭相關的作供皆被接納及報告準確無誤。

▶️ Telegram自動刪除留言
控方問及Telegram 有否機制與運作與自動刪除有關。 證人指出報告無相關議題,但現可用自已知識作告
辯方表示此為新資訊,呈上的報告並無提題,要求休庭向被告取指示,崔官同意。

證人指每個Telegram 用戶可在設定“Private & Security”設定帳戶發出留言後的自動刪除時間。刪除後,對話中並不會出現相關的留言及空格。如涉及聊天群組,只有Admit可在最新活動見到再信息被刪。 而群組亦可由admit設定自動刪除。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5/10]

[上午進度]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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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證人確認Telegram 群組只有3類用戶,即Owner, Admit及Member。而刪除機制由Telegram 程式自動按照用戶設定而執行。當執行後,3類用戶皆無法從聊天對話見到被刪的留言、空格或信息被刪除的子眼。只有Owner及Admit能在最後活動查閱有信息被刪。證人無法得知紀錄他4存期限,因無做過相關測試。

▶️證人無參與過本案
證人不清楚本案的Telegram 群組「自動駕駛香港人心事台公海 2.0」,對案相關截圖沒有看過。其證供只會涉及Telegram 一般運作。

證人確認沒有接觸過案發的手機。辯問及證人對於案件涉及的群組是公開或私人亦不知。

▶️辯質疑報告Telegram 測試的版本
證人指出該報告是在2024年6月3日受指示而撰寫。辯方質疑2022年與2024年的Telegram 運作會否有出入。證人指相信一樣。因聊天對話、群組介面都沒有改變。承認報告提及的運作是2024年版本。

▶️成員可錯過群組由私人更改至公開
證人確認私人群組需有invite link或Admit授權方可加入。
辯問如2022年前以加入,是否需要link,證人指沒有做過相關測試,無法回答。
辯換個方或問:如有成員加入時,群組是私人,其後轉公開群組。證人答有可能。
續答成員可在群組資訊查閱是否有轉公開。

崔官問,即開啟相關群組,會見到群組資訊先,再查閱對話紀錄? 證人確認。

▶️截圖應截取對話前文後理
證人確認曾就某d對話上文下理被刪的信息作過專家證供。當時是高院案件,有關whatsapp群組對話被刪。辯續指截取上文下理的信息有助理解成件事。
控方反對該問題,指應該獨立案件審示。

辯續指如想保存信息,以便查閱前文後理,應盡早截圖。證人指無法作答 不是該專家犯籌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telegram 2022年與2024年運作大致一樣。補充手機程式只容許用最新的版本作測試

🗣官問如群姐中途更改為私人,會否有通知提醒成員?證人確認

🔸辯方跟進提問
辯指2022年或之前,有關群組更改為公開,有冇可能沒有通知。證人否認,稱telegram 一定有通知。

▶️有機會錯過通知
辯方問證人如隔一段時間沒有瀏覽群组對話,當再次開啟對話,畫面會顯示何對話紀錄。 證人回答一開就會見到最新對話。
辯方質疑即有機會錯過一段時間前的更改群組類型通知。 證人指太多假設。辯則稱,如要睇番群組更改,便要費時瀏覽較前的未閱對話。證人同意。

📌案件管理
辯方確認沒有中段陳詞。
對於兩項特別事項:
1)涉及控方證物PB3、PB4、PB5(聽唔切) 的呈堂性。

2)涉及於2022年3月8日警方檢取被告手機、拘捕程序、警戒、口頭招認、COP153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記事冊補錄及錄影會面之呈堂性。
即證物6、7、7A、7B、8、10、11、12。

如法庭表證成立,辯方需要開展辦方案情,被告可能決定是否就特別事項作供或傳召證人。申請延至下星期開展辯方案情,以便辯方能準備文件夾及安排相關專家 (按: 精神科專家及言語治療師) 觀察被告作供,本來預計下星期邀請專家在場旁聽。

崔官指出法庭係唔容許浪費法庭時間,指示辯方可在午膳時間假設如特別事項表證成立,向被告取指示是否作供。如作供便要安排午後作供,即使沒有專家在場觀察作供。表示用現有文件夾亦都不反對,只要表達得宜。

案件押後至同日14:30,就特別事項裁決。如特別事項裁決表證成立,被告將會作供 (🌟按:專家不在場觀察)。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8/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45] 開庭

控方由 #林芷瑩大律師 作開案陳辭,講解各項控罪的定義和元素,何謂訂明標的、爆炸、串謀、協議、犯罪意圖。對於犯罪意圖,控方要證明以下四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1. 有協議
2. D1~D7 加入該協議
3. 各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
4. 各被告將協議付諸實行
至於有人先後加入,或參與程度高低,陪審團可以不用考慮。

解釋各件文件冊的內容,有Telegram 群組訊息、個別對話,各被告的 TG ID。

本案涉及三宗爆炸案: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案,2020年2月2日羅湖車站爆炸案,和2020年3月8日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爆炸案。警方在3月7日將各被告拘捕。

D1 在2019年6月1日租用宏創方503室,D2 在2019年11月2日租用宏創方1008室,用以儲存和製造炸彈。

📍明愛醫院
控方指稱2020年1月27日約02:20時,明愛醫院急症室內男廁發生爆炸,廁格內馬桶着火;D1~D3 在503室製作炸彈,D2 放在廁所,D4 做遙控,D3 用Telegram啟動爆炸。

1月25日D2 在日本城買咗六個樽,一個煎pan,返去1008室;1月26日 凌晨時分,D1, D4 & D7 在TG 的對話;1月26日D1, D2, D4 & D5 出入503室;1月27日00:06 D2 離開503室,00:36 明愛醫院閉路電視拍攝到D2,00:40離開。02:12 D1 發訊息給D7:「完成,等手足撳掣」。

📍羅湖車站
2020年2月2日15:53 發生爆炸,14:30 清潔員工在車尾一卡發現一個大環保袋,交咗俾站長,大環保袋內有一個細袋,內有一件約4吋×4吋物體,外面有電線有閃燈;爆炸之後在現場檢取物件,有玻璃樽、電線、引爆裝置、電子火柴、SIM卡。

D1 & D3 將炸彈放在楓樹街男廁,由D5和另一男子送到羅湖,D4 做遙控,D2在群組內寫聲明,之後發佈到九十二籤頻道。

1月28日D3 & D6 在503 & 1008 室出入;2月1日 D1 & D8 在503 & 1008 室出入;2月2日00:43 D1 & D3 離開宏創方,D3 孭住背囊,兩人前後腳行去楓樹街,01:15 兩人返回宏創方,D3 無孭背囊。2月2日12:17 D5 離開住所,搭巴士去上水火車站,與一名男子一齊搭火車去羅湖,15:08 出閘,15:12 入閘,18:46 D5 返回住所。

2月2日19:34 九十二籤頻道出聲明,承認在羅湖放炸彈。

[13:5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11) 08:45 續審。
#區域法院第五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求情  🔥#判刑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求情:
代表採納已經呈交書面求情。法官讀出3人求情陳詞主要內容。

📌判刑:3人均判處6年監禁‼️

同意辯方所指3人非領導角色,但所引用1118案例有認罪亦只涉11月18日一天,同本案3人除18日逃至科學館之暴動,同時也涉及17日校內暴動不相同。本案為香港史上最嚴重暴動,造成極大破壞及損失,考慮所有因素以6年為量刑起點,遲來的悔意是口惠而不實,家庭健康、個人前途、沒有定罪紀錄等全非減刑理由,故此3人刑期均為6年。

💛感謝報料💛
待補位置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5/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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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特別事項裁決
崔官就辯方提出的兩個議題作出裁決:
1)涉及控方證物PB3、PB4、PB5(聽唔切) 的呈堂性。

2)涉及於2022年3月8日警方檢取被告手機、拘捕程序、警戒、口頭招認、COP153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記事冊補錄及錄影會面之呈堂性。
即證物6、7、7A、7B、8、10、11、12。

崔官裁定控方以上證物表面證據成立。

辯方就
議題1)不會傳召證人,被告不會作供。
議題2)被告會作供,可能會傳召3位證人。

📌傳召被告作供
▶️殘礙人士登記證(白卡)
由被告解白卡申請及簽發程序。另辯方指出被告舊白卡與新白卡時限不同,舊白卡為期兩年,新白卡則為永久。被告解釋由主治醫生診斷決定。舊卡由私家醫生麥啟樂醫生簽發,新卡則聯合醫院周醫生簽發。
辦方問被告是否同時舊白卡正本呈堂。被告回應「即係點 係咪攞唔番」,辯方解釋案件完结就會取回。

▶️診斷
小時隨父母在台灣生活及學習,早在7、8歲已經被評估有閉症/亞氏保加症,確認代表呈上多份醫生文件為台灣診療結果,年份為民國,即加11年,2016年一份報告主要由醫生觀察,提到證人人際社交關係不佳、不融入人羣,冇法評估他人情緒,處事有自己一套解讀方法、行事固執,上述判斷皆非自己所講,直到現時自閉症沒有醫好,證人同意報告所述。

2022年11月聯合醫院精神科診治確認有亞氏保加症障礙,不太清楚病徵,自己看不明報告。

▶️台灣身心障礙證件
確認呈上副本由台北醫院所發出

▶️2010年學校證書
證明就讀高中2年班,領有台灣身心障礙手冊,學習上在家需父母協助,在校要師長及同學幫助。

▶️2006年台北榮民醫院報告
確認證人患有亞氏保加症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被告作供主問未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2024/11/28 17: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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