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4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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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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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5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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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0]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辯方(D2)盤問,補充早前盤問
📎幾時收到宏創方1008室相片
律師指在第一次盤問時,證人表示係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收到1008室的室內相片,追問下改變說法,改成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之前"收到。證人唔同意,當時係表達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展示1008室的室內相片。陳官:如果在做錄影會面時收到相片,就影到啦。
律師指出當日帶D2去1008室只係試鎖匙,無搜屋,原因必定係有人話俾證人聽已經搜咗,唔使再去搜屋(唔同意)。指出在去之前證人同其他參與隊伍有溝通,所以唔使搜屋(唔同意)。
📎「剝光豬」搜身
3月8日凌晨在旺角警署搜身室,針對D2係要除晒衫「剝光豬」搜身;證人唔同意,係根據值日官指示做第一級搜身,唔使除衫。
📎為電話拍攝
在送交電話給網罪科做檢查之前,證人係自己決定為電話影相和拍片。
庭上口供稱在3月8日16:00~16:30,為D2的iPhone 影相,但書面口供寫16:20~16:25,向D2講解和套取口腔拭子,時間重疊。證人辯稱在主問時有提過,當時有其他嘢做。律師指出當時證人容許其他警員接觸電話,無妥善保管(唔同意)。
📎第一次錄影會面
證人供稱在做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前的時段02:15~02:43,在錄影會面室做準備工作的是4181,證人是在監控室做準備工作,檢查完之後,大約在開機前10分鐘入去錄影會面室。
律師指出證人在場下,4181向D2講「現在開機,唔好轉頭話要律師,或者扮唔舒服錄唔到,玩嘢嘅話蝕底係你」(唔同意);4181 攞Pol 153出嚟,要D2簽名,但無畀時間佢睇,無解釋俾佢聽(唔同意)。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後,4181 睇手機,同D2講「你唔好學何xx(D1) 同 張xx(D4) 咁麻煩,要我哋出手」,D2:「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可唔可以講吓我女友嘅情況」,4181:「等我睇吓先」,睇完電話向D2講「你條女在北角警署,無穿無爛」,D2:「你想我配合你哋無問題,但係我條女要擔保到」,PW:「有你配合自然好,雖然告唔告你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D2:「OK,無問題」(唔同意)。
📎睇咗CCTV 7個月
主問講用咗七個月時間睇CCTV,D1 盤問時講在記事冊有紀錄,會寫“OCTB RN 20000069"代表,有部份影片係在辦公室睇,有部份係在現場睇,例如明愛醫院和宏創方,係會長時期留在現場睇,今日無帶幾年前的記事冊,已經交回警方。辯方想再追問有關記事冊,因為有關辨認,被陳官阻止,稱記事冊不是證據。
律師指睇咗七個月係不實、誇張的說法(唔同意)。
📎拍攝照片vs截圖(由副手解釋)
因有法律爭議,證人和陪審員退席。辯方指出一張由證人拍攝的電話相片,和一張電腦畫面截圖,所顯示的「烘焙同好會0.3」的成員人數不同,稱在主問時控方叫證人確認咗兩張圖的內容相同。控方反對,稱這些資料已經寫在承認事實,指辯方歪曲了當時她的說法,陳官叫辯方重聽法庭錄音,容後再處理。
📎證人抄口供
辯方呈上證人和警員4181的書面口供,同樣用電腦打字,內容大同小異,其中一段係一模一樣,寫「DPC11632與我自己...」,另一段大部份相同「DPC11632套取口腔拭子」vs「DPC11632解釋和套取口腔拭子」。證人解釋會以第三身形式記錄工作,到寫口供時忘記轉寫為「我」;與4181在同一時間做嘅事,口供有相同,但唔係抄。
盤問暫停。
🔹控方覆問
📎口供無紀錄
在不同階段,被質疑無在證人供詞提過一些事情,因為供詞並非一問一答模式。
📎搜查1A單位
在出發之前知道有搜查令,亦知道仲有1B單位的搜查令,之所以無去1B係因為D2講住在1A。
[10:27] 休庭,案件押後至12月27日 08:45 續審。
#陳仲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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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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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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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在第一次盤問時,證人表示係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收到1008室的室內相片,追問下改變說法,改成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之前"收到。證人唔同意,當時係表達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展示1008室的室內相片。陳官:如果在做錄影會面時收到相片,就影到啦。
律師指出當日帶D2去1008室只係試鎖匙,無搜屋,原因必定係有人話俾證人聽已經搜咗,唔使再去搜屋(唔同意)。指出在去之前證人同其他參與隊伍有溝通,所以唔使搜屋(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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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電話拍攝
在送交電話給網罪科做檢查之前,證人係自己決定為電話影相和拍片。
庭上口供稱在3月8日16:00~16:30,為D2的iPhone 影相,但書面口供寫16:20~16:25,向D2講解和套取口腔拭子,時間重疊。證人辯稱在主問時有提過,當時有其他嘢做。律師指出當時證人容許其他警員接觸電話,無妥善保管(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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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供稱在做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前的時段02:15~02:43,在錄影會面室做準備工作的是4181,證人是在監控室做準備工作,檢查完之後,大約在開機前10分鐘入去錄影會面室。
律師指出證人在場下,4181向D2講「現在開機,唔好轉頭話要律師,或者扮唔舒服錄唔到,玩嘢嘅話蝕底係你」(唔同意);4181 攞Pol 153出嚟,要D2簽名,但無畀時間佢睇,無解釋俾佢聽(唔同意)。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後,4181 睇手機,同D2講「你唔好學何xx(D1) 同 張xx(D4) 咁麻煩,要我哋出手」,D2:「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可唔可以講吓我女友嘅情況」,4181:「等我睇吓先」,睇完電話向D2講「你條女在北角警署,無穿無爛」,D2:「你想我配合你哋無問題,但係我條女要擔保到」,PW:「有你配合自然好,雖然告唔告你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D2:「OK,無問題」(唔同意)。
📎睇咗CCTV 7個月
主問講用咗七個月時間睇CCTV,D1 盤問時講在記事冊有紀錄,會寫“OCTB RN 20000069"代表,有部份影片係在辦公室睇,有部份係在現場睇,例如明愛醫院和宏創方,係會長時期留在現場睇,今日無帶幾年前的記事冊,已經交回警方。辯方想再追問有關記事冊,因為有關辨認,被陳官阻止,稱記事冊不是證據。
律師指睇咗七個月係不實、誇張的說法(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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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法律爭議,證人和陪審員退席。辯方指出一張由證人拍攝的電話相片,和一張電腦畫面截圖,所顯示的「烘焙同好會0.3」的成員人數不同,稱在主問時控方叫證人確認咗兩張圖的內容相同。控方反對,稱這些資料已經寫在承認事實,指辯方歪曲了當時她的說法,陳官叫辯方重聽法庭錄音,容後再處理。
📎證人抄口供
辯方呈上證人和警員4181的書面口供,同樣用電腦打字,內容大同小異,其中一段係一模一樣,寫「DPC11632與我自己...」,另一段大部份相同「DPC11632套取口腔拭子」vs「DPC11632解釋和套取口腔拭子」。證人解釋會以第三身形式記錄工作,到寫口供時忘記轉寫為「我」;與4181在同一時間做嘅事,口供有相同,但唔係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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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休庭,案件押後至12月27日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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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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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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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繼續控方覆問
📎梅芳街1A單位的夾萬
證人表示無印象有夾萬,如果有密碼會叫被告自行打開檢查,如果唔願意,會檢取夾萬或者即場爆開,如果無密碼或者唔使密碼,會在被告見證下搜查,無嘢發現就唔使做紀錄。
📎在旺角警署搜身
證人表示在搜完身之後,唔止一次交由值日官看管,當時D2無投訴話被除衫搜身。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稱日後可能會為其他證供再傳召。【早前辯方指稱證人的口供有變,需要聽法庭錄音,保留再問,今日無跟進】
--------
📌再傳召PW80 網罪科警員 7401 洪子安(音)作供
證人負責用Cellebrite 檢取D2手提電話One Plus 的資料,早前應控辯雙方的需求,返去網罪科檢視資料,今日由控方呈上文件。
🔸辯方(D2)盤問
控方文件顯示多個影像和影片檔案的屬性,證人同意該些檔案由電話的Telegram 下載,下載的日期係屬性中的created date,如果檔案無被修改,created date = modified date,該批檔案的下載日期係2020年3月8日20:41。
證人同意其他警員交到網罪科檢查的電話,大部份都係調校至飛行模式,轉咗飛行模式嘅好處係唔會受干擾,但表示校唔校分別唔大,因為工作環境已經唔會畀任何訊號干擾到;同意為咗盡量保存資料,在檢取電話時需要盡早調校至飛行模式。
🔹控方覆問
如果無轉至飛行模式,modified date 會繼續自動下載和更新。
同意盡早轉飛行模式,但無指引必須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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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傳召PW139 警署警長 黃漢斌(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C2-2隊,現今駐守D1-1隊,當日係小隊副主管,協助監察同事工作,2020年3月8日22:40 帶D2去梅芳街2C室搜屋,由11632 做搜查,搵到膠袋內有一個鞋盒,內有黑色膠紙包着管狀物體,有電線伸出來,思疑係爆炸品,叫佢哋撤離,證人留在現場看守,有叫其他人支援和叫爆炸品處理科,23:15 C2-3隊警署警長林偉亮(音)到場,交咗俾佢哋看守,證人離開。
🔸辯方(D1)盤問
證人有參與調查明愛、深圳灣、羅湖三宗炸彈案,知道Telegram 公開頻道九十二籤係重要嘅訊息,但唔記得佢哋承認過明愛和羅湖案件,無承認深圳灣。
調查期間在大角咀搵閉路電視,聚焦在宏創方,但不單止5樓和10樓,仲有其他樓層;同意到咗三月份仲未知道503 和1008室在2020年1月25~27日當時的情況,到1月28日,未懷疑深圳灣炸彈係在503製造,2月2日開始懷疑,3月6日就懷疑明愛炸彈係在503製造,3月6日開始部署獵鷹行動,但唔知道派咗幾多人去跟蹤可疑人士,同意在3月6日由中午開始有好多隊O記在警察總部候命,直至3月7日早上散隊,同日中午又開始候命,22:40 收到情報科通知已經拘捕咗D2,但唔知道在差不多時間,有另外隊伍在不同地方拘捕咗可疑人士。
在旺角接收咗D2,帶佢去做手續,在行動開始的頭一個鐘頭無聯絡過指揮中心,唔知道上司有無聯絡,由警員4181負責拘捕,主要係調查明愛爆炸案。
至於案件編號嘅編排係行政程序,唔同地點時間發生嘅案件,會分為三個編號,同意明愛案編號係OCTB RN20000069,深圳灣編號OCTB RN20000071,羅湖編號OCTB RN20000088。
3月6日有訓示,小隊主管/副主管/沙展出席同一個訓示,之後由主管向各小隊再做訓示,只係講與本隊有關嘅資料,3月7日無再訓示,只係繼續上日的工作,3月6日訓示有畀過文件,係預備向D2做調查嘅問題,3月6日未畀下屬,因為未開始行動,3月7日19:00收到指令出動,去宏創方附近候命,應該係呢個時候畀文件給下屬,因預計可能有拘捕行動。
🔸辯方(D2)盤問
📎拘捕現場
在旺角道6N號外接收D2,當時有高級督察黃柏琪(音),證人,4181,11632,D2已經被帶入後巷,後巷係由6N向彌敦道行三至四個舖位,現場有人圍觀,人數唔多,入去交收時,聽到出邊好嘈,3月9日 00:02 證人行返出去解釋警方行動,並擴大封鎖線,叫人唔好停留唔好圍觀,但無一定要離開,唔同意市民睇唔到後巷發生咩事,指對面馬路睇到,同意距離較遠,後巷環境昏暗,但見到樣貌。辯方指有警員把守巷口,效果係令人見唔到後巷,見唔到4181進行迫供(唔同意)。
📎返旺角警署
押解D2返旺角警署,由證人揸車,D2上咗手扣,應該無戴頭套,辯方指出在車上的案情(證人唔同意):
- 4181 :你啱啱話五飛指使你,佢點樣令你放炸彈?
- D2 :用我條命威脅我。
- 4181寫記事冊,除咗D2嘅頭套,叫D2簽名,證人表示唔清楚,聽到有除手銬嘅聲和復讀較早時嘅補錄口供
- 4181 :揸車係我阿頭,如果你轉頭跟我意思去做,我同我阿頭可以保證你條女無事,你好大機會甩到身
- 4181攞咗D2兩部手機出嚟問佢密碼,D2無即刻回答,之後:如果我條女無事,我就俾你
- 4181露出腰間嘅槍袋,用手撳住:而家畀最後一次機會你解鎖呢兩部手機,你條女仲有得傾,一係送你一槍,再告你襲警,睇吓個官信你定信我
- 在咁嘅情況之下D2解鎖咗電話,仲講埋Telegram密碼,4181開始睇電話內容
- 到咗旺角警署4181向D2講:轉頭見值日官,你講嘢醒定啲。唔好聽到有投訴或者去醫院
證人唔同意有獵鷹行動嘅WhatsApp group,有事會向指揮中心報告,證人和11632有分開工作,例如:11632做錄影會面,證人向指揮中心報告,和交還與案件無關嘅證物。
📎搜查1A單位
辯方指出案情(證人唔同意):
- 在單位外D2即時話搬離咗1A住在2C
- D2無講過因為剛剛搬到唔記得密碼
- D2 : 我唔喺呢度住,我搬咗去2C
- 4181:唔使扮嘢,我哋有搜查令,就算你唔開,我哋可以爆門
- D2:我唔知密碼
- 4181:現在有時間俾你慢慢試
- 無任何警員就1A單位問D2有無救命匙
- 1A門前好細,其他警員要企在防煙門後,有住客路過,證人叫住客揾業主,住客用自己電話揾到業主,證人攞咗電話畀4181聽,收線後4181講密碼畀D2聽,叫D2撳密碼入屋
- 由11632做搜查,見到電費單個名唔係D2,話個名咁奇怪嘅
證人見到有夾萬,記憶中睇過入邊,當時係打開,入邊無嘢,唔記得係11632開抑或係虛掩。相片中嘅夾萬係閂咗門,有機會係檢查魚生刀時閂咗,搜查其中一個重點係魚生刀,重點唔係夾萬,因為睇過無嘢。發現刀時唔知係魚生刀,影相重點係存放位置,在夾萬對出,所以無刻意影無嘢嘅夾萬,唔知邊個閂埋夾萬。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講唔到邊個閂咗夾萬,係有人通水討論證供(唔同意)。
指出:無對夾萬做任何事、夾萬係閂咗門唔係虛掩、唔係11632打開、無開夾萬,因為在1A單位外嘅情況和入1A之後,擔心爆開夾萬會引致投訴會孭鑊(唔同意)
同意在2024年4月3日回嘅口供,和記事冊都無提過夾萬、無寫虛掩。
📎宏創方接觸律師
當日離開宏創方時,證人聽唔到有人嗌:我係律師,你係咪李 xx?當時帶D2上車,有兩個人行埋嚟車度,佢哋話係律師,證人:我哋做緊嘢,我哋返旺角警署,如果有問題返旺角警署。
律師指出證人唔係咁講,只係阻擋兩人唔俾接觸D2,無法律支援,在車程上,4181向D2講:如果你頭先敢應佢,在車上你有排受(唔同意)。
📎去西區警署
證人表示在3月8日18:25時,叫隊員帶晒所有嘢離開旺角去西區警署,無講原因,因為趕急,要盡快趕去西區澄清事件。當時證人係收到西區警署通知1A單位報警有爆竊案,西區警署知道在較早前搜查該單位,了解詳情之後,要隊員處理員工作,就執嘢去西區。證人坐在車頭,去到西區警署之後,轉身向隊員講有人報警話唔見咗12把魚生刀,跟住D2講嘢:我唔喺1A住,兩星期前搬咗去2C住。
律師指當時證人有講去西區嘅原因,指出當離開旺角警署時在車上的對話,證人全部唔同意:
4181:1A租客報警話屋企俾人爆格,你都識玩嘢
D2:我都話我唔係住1A,只係住過,你哋唔信啫
4181:係咪覺得我哋對你太好,當我哋傻仔,等我哋嚟堅嘅
D2:又係你話有搜查令,又係你問業主攞密碼
4181:你仲咁串,反正我都唔預有得升,我同你玩
4181叫D2認咗佢畀假地址,俾埋2C個密碼,條女仲有得傾,D2就講咗並提供2C嘅密碼
繼續指出案情,證人全部唔同意:
- 證人交還魚生刀之後,就上咗2C試密碼
- 室內嘅粉紅色膠袋內入面係無嘢,只係得張收條
- 試完密碼,就話俾4181聽密碼正確
- 帶D2去搜2C,D2無撳錯密碼
- 係由4181撳密碼開門
- 4181隨手攞咗啲衫俾D2易換
- 叫D2去廁所換衫,但無閂門(證人的位置睇唔到廁所)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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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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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繼續控方覆問
📎梅芳街1A單位的夾萬
證人表示無印象有夾萬,如果有密碼會叫被告自行打開檢查,如果唔願意,會檢取夾萬或者即場爆開,如果無密碼或者唔使密碼,會在被告見證下搜查,無嘢發現就唔使做紀錄。
📎在旺角警署搜身
證人表示在搜完身之後,唔止一次交由值日官看管,當時D2無投訴話被除衫搜身。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稱日後可能會為其他證供再傳召。【早前辯方指稱證人的口供有變,需要聽法庭錄音,保留再問,今日無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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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傳召PW80 網罪科警員 7401 洪子安(音)作供
證人負責用Cellebrite 檢取D2手提電話One Plus 的資料,早前應控辯雙方的需求,返去網罪科檢視資料,今日由控方呈上文件。
🔸辯方(D2)盤問
控方文件顯示多個影像和影片檔案的屬性,證人同意該些檔案由電話的Telegram 下載,下載的日期係屬性中的created date,如果檔案無被修改,created date = modified date,該批檔案的下載日期係2020年3月8日20:41。
證人同意其他警員交到網罪科檢查的電話,大部份都係調校至飛行模式,轉咗飛行模式嘅好處係唔會受干擾,但表示校唔校分別唔大,因為工作環境已經唔會畀任何訊號干擾到;同意為咗盡量保存資料,在檢取電話時需要盡早調校至飛行模式。
🔹控方覆問
如果無轉至飛行模式,modified date 會繼續自動下載和更新。
同意盡早轉飛行模式,但無指引必須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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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傳召PW139 警署警長 黃漢斌(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C2-2隊,現今駐守D1-1隊,當日係小隊副主管,協助監察同事工作,2020年3月8日22:40 帶D2去梅芳街2C室搜屋,由11632 做搜查,搵到膠袋內有一個鞋盒,內有黑色膠紙包着管狀物體,有電線伸出來,思疑係爆炸品,叫佢哋撤離,證人留在現場看守,有叫其他人支援和叫爆炸品處理科,23:15 C2-3隊警署警長林偉亮(音)到場,交咗俾佢哋看守,證人離開。
🔸辯方(D1)盤問
證人有參與調查明愛、深圳灣、羅湖三宗炸彈案,知道Telegram 公開頻道九十二籤係重要嘅訊息,但唔記得佢哋承認過明愛和羅湖案件,無承認深圳灣。
調查期間在大角咀搵閉路電視,聚焦在宏創方,但不單止5樓和10樓,仲有其他樓層;同意到咗三月份仲未知道503 和1008室在2020年1月25~27日當時的情況,到1月28日,未懷疑深圳灣炸彈係在503製造,2月2日開始懷疑,3月6日就懷疑明愛炸彈係在503製造,3月6日開始部署獵鷹行動,但唔知道派咗幾多人去跟蹤可疑人士,同意在3月6日由中午開始有好多隊O記在警察總部候命,直至3月7日早上散隊,同日中午又開始候命,22:40 收到情報科通知已經拘捕咗D2,但唔知道在差不多時間,有另外隊伍在不同地方拘捕咗可疑人士。
在旺角接收咗D2,帶佢去做手續,在行動開始的頭一個鐘頭無聯絡過指揮中心,唔知道上司有無聯絡,由警員4181負責拘捕,主要係調查明愛爆炸案。
至於案件編號嘅編排係行政程序,唔同地點時間發生嘅案件,會分為三個編號,同意明愛案編號係OCTB RN20000069,深圳灣編號OCTB RN20000071,羅湖編號OCTB RN20000088。
3月6日有訓示,小隊主管/副主管/沙展出席同一個訓示,之後由主管向各小隊再做訓示,只係講與本隊有關嘅資料,3月7日無再訓示,只係繼續上日的工作,3月6日訓示有畀過文件,係預備向D2做調查嘅問題,3月6日未畀下屬,因為未開始行動,3月7日19:00收到指令出動,去宏創方附近候命,應該係呢個時候畀文件給下屬,因預計可能有拘捕行動。
🔸辯方(D2)盤問
📎拘捕現場
在旺角道6N號外接收D2,當時有高級督察黃柏琪(音),證人,4181,11632,D2已經被帶入後巷,後巷係由6N向彌敦道行三至四個舖位,現場有人圍觀,人數唔多,入去交收時,聽到出邊好嘈,3月9日 00:02 證人行返出去解釋警方行動,並擴大封鎖線,叫人唔好停留唔好圍觀,但無一定要離開,唔同意市民睇唔到後巷發生咩事,指對面馬路睇到,同意距離較遠,後巷環境昏暗,但見到樣貌。辯方指有警員把守巷口,效果係令人見唔到後巷,見唔到4181進行迫供(唔同意)。
📎返旺角警署
押解D2返旺角警署,由證人揸車,D2上咗手扣,應該無戴頭套,辯方指出在車上的案情(證人唔同意):
- 4181 :你啱啱話五飛指使你,佢點樣令你放炸彈?
- D2 :用我條命威脅我。
- 4181寫記事冊,除咗D2嘅頭套,叫D2簽名,證人表示唔清楚,聽到有除手銬嘅聲和復讀較早時嘅補錄口供
- 4181 :揸車係我阿頭,如果你轉頭跟我意思去做,我同我阿頭可以保證你條女無事,你好大機會甩到身
- 4181攞咗D2兩部手機出嚟問佢密碼,D2無即刻回答,之後:如果我條女無事,我就俾你
- 4181露出腰間嘅槍袋,用手撳住:而家畀最後一次機會你解鎖呢兩部手機,你條女仲有得傾,一係送你一槍,再告你襲警,睇吓個官信你定信我
- 在咁嘅情況之下D2解鎖咗電話,仲講埋Telegram密碼,4181開始睇電話內容
- 到咗旺角警署4181向D2講:轉頭見值日官,你講嘢醒定啲。唔好聽到有投訴或者去醫院
證人唔同意有獵鷹行動嘅WhatsApp group,有事會向指揮中心報告,證人和11632有分開工作,例如:11632做錄影會面,證人向指揮中心報告,和交還與案件無關嘅證物。
📎搜查1A單位
辯方指出案情(證人唔同意):
- 在單位外D2即時話搬離咗1A住在2C
- D2無講過因為剛剛搬到唔記得密碼
- D2 : 我唔喺呢度住,我搬咗去2C
- 4181:唔使扮嘢,我哋有搜查令,就算你唔開,我哋可以爆門
- D2:我唔知密碼
- 4181:現在有時間俾你慢慢試
- 無任何警員就1A單位問D2有無救命匙
- 1A門前好細,其他警員要企在防煙門後,有住客路過,證人叫住客揾業主,住客用自己電話揾到業主,證人攞咗電話畀4181聽,收線後4181講密碼畀D2聽,叫D2撳密碼入屋
- 由11632做搜查,見到電費單個名唔係D2,話個名咁奇怪嘅
證人見到有夾萬,記憶中睇過入邊,當時係打開,入邊無嘢,唔記得係11632開抑或係虛掩。相片中嘅夾萬係閂咗門,有機會係檢查魚生刀時閂咗,搜查其中一個重點係魚生刀,重點唔係夾萬,因為睇過無嘢。發現刀時唔知係魚生刀,影相重點係存放位置,在夾萬對出,所以無刻意影無嘢嘅夾萬,唔知邊個閂埋夾萬。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講唔到邊個閂咗夾萬,係有人通水討論證供(唔同意)。
指出:無對夾萬做任何事、夾萬係閂咗門唔係虛掩、唔係11632打開、無開夾萬,因為在1A單位外嘅情況和入1A之後,擔心爆開夾萬會引致投訴會孭鑊(唔同意)
同意在2024年4月3日回嘅口供,和記事冊都無提過夾萬、無寫虛掩。
📎宏創方接觸律師
當日離開宏創方時,證人聽唔到有人嗌:我係律師,你係咪李 xx?當時帶D2上車,有兩個人行埋嚟車度,佢哋話係律師,證人:我哋做緊嘢,我哋返旺角警署,如果有問題返旺角警署。
律師指出證人唔係咁講,只係阻擋兩人唔俾接觸D2,無法律支援,在車程上,4181向D2講:如果你頭先敢應佢,在車上你有排受(唔同意)。
📎去西區警署
證人表示在3月8日18:25時,叫隊員帶晒所有嘢離開旺角去西區警署,無講原因,因為趕急,要盡快趕去西區澄清事件。當時證人係收到西區警署通知1A單位報警有爆竊案,西區警署知道在較早前搜查該單位,了解詳情之後,要隊員處理員工作,就執嘢去西區。證人坐在車頭,去到西區警署之後,轉身向隊員講有人報警話唔見咗12把魚生刀,跟住D2講嘢:我唔喺1A住,兩星期前搬咗去2C住。
律師指當時證人有講去西區嘅原因,指出當離開旺角警署時在車上的對話,證人全部唔同意:
4181:1A租客報警話屋企俾人爆格,你都識玩嘢
D2:我都話我唔係住1A,只係住過,你哋唔信啫
4181:係咪覺得我哋對你太好,當我哋傻仔,等我哋嚟堅嘅
D2:又係你話有搜查令,又係你問業主攞密碼
4181:你仲咁串,反正我都唔預有得升,我同你玩
4181叫D2認咗佢畀假地址,俾埋2C個密碼,條女仲有得傾,D2就講咗並提供2C嘅密碼
繼續指出案情,證人全部唔同意:
- 證人交還魚生刀之後,就上咗2C試密碼
- 室內嘅粉紅色膠袋內入面係無嘢,只係得張收條
- 試完密碼,就話俾4181聽密碼正確
- 帶D2去搜2C,D2無撳錯密碼
- 係由4181撳密碼開門
- 4181隨手攞咗啲衫俾D2易換
- 叫D2去廁所換衫,但無閂門(證人的位置睇唔到廁所)
- 11632由背囊攞咗啲嘢入粉紅色ColorMax膠袋
搜查期間在門口望住,發現思疑爆炸品,有入去睇過,因為2C單位比1A細四份一,律師指誇大大細,以合理化證人有入1A而無入2C(唔同意),再指出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無可能四年後記得濕碎嘢(唔同意)。
📎1B搜查令
證人表示梅芳街1B單位從來唔係懷疑對象,唔知點解申請搜查令,因為調查無懷疑就唔搜1B單位。
🔸辯方(D3)盤問
證人同意在3月6日的訓示C2-1隊在場。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擴大封鎖線,係等警員對D2作武力威嚇,D2在後巷行出去上私家車時,無大叫救命或者要求。
1A有搜查令係唔會孭鑊。
離開宏創方時無睇過兩個人嘅證件,只係聲稱話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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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36 警署警長 林偉亮(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2-3隊,3月8日23:20去到梅芳街2C室,支援C2-2隊處理現場,23:55爆炸品處理科同事到場,由Adam警司帶隊,指出思疑爆炸裝置之後繼續留守現場,直至3月9日01:40離開。
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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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偵緝警員 14343 李百謙(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2-3隊,3月8日23:55去到梅芳街2C室,3月9日01:40離開,期間無收過爆炸品處理科嘅證物,在01:32檢取粉紅色膠袋和黑色紙盒。
無盤問
[13:37]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0/12)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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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只係早咗幾分鐘完庭,陳官指浪費咗法庭時間,咁平日遲開庭嗰啲叫咩?
搜查期間在門口望住,發現思疑爆炸品,有入去睇過,因為2C單位比1A細四份一,律師指誇大大細,以合理化證人有入1A而無入2C(唔同意),再指出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無可能四年後記得濕碎嘢(唔同意)。
📎1B搜查令
證人表示梅芳街1B單位從來唔係懷疑對象,唔知點解申請搜查令,因為調查無懷疑就唔搜1B單位。
🔸辯方(D3)盤問
證人同意在3月6日的訓示C2-1隊在場。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擴大封鎖線,係等警員對D2作武力威嚇,D2在後巷行出去上私家車時,無大叫救命或者要求。
1A有搜查令係唔會孭鑊。
離開宏創方時無睇過兩個人嘅證件,只係聲稱話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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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36 警署警長 林偉亮(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2-3隊,3月8日23:20去到梅芳街2C室,支援C2-2隊處理現場,23:55爆炸品處理科同事到場,由Adam警司帶隊,指出思疑爆炸裝置之後繼續留守現場,直至3月9日01:40離開。
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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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偵緝警員 14343 李百謙(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2-3隊,3月8日23:55去到梅芳街2C室,3月9日01:40離開,期間無收過爆炸品處理科嘅證物,在01:32檢取粉紅色膠袋和黑色紙盒。
無盤問
[13:37]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0/12)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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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只係早咗幾分鐘完庭,陳官指浪費咗法庭時間,咁平日遲開庭嗰啲叫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30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2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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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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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周(5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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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2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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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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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周(5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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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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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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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開庭
📌傳召PW64 偵緝警員 9085 黃啟峰(音)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D1-2隊,被指派做行動中的證物員,23:46 去到宏創方,在1008室揾到以下物品:
- 八件防彈背心
- 25箱化學粉末
- 3支改裝過嘅滅火筒
- 31包尼龍袋裝住嘅硝酸鉀
- 五個黑色護甲
- 三部對講機
- 20組三M濾罐和呼吸器
- 兩隻碗
- 4支通渠水
- 一支玻璃樽裝有爆燃炸藥
- 一罐天拿水
- 81根煙花
- 11個手盾
- 五支壓縮氣體兩支噴槍
- 五個紙箱內有化學品 potassium iodide
- 一張D2 登記的中電電費單
- 一張D2 的中學學生證
- 一個有D2 指模的煲蓋
- 300支電子火柴
經證人證實後呈堂為證物。
🔸辯方(D2)盤問
證人唔記得行動的名稱,3月7日有訓示,有講到疑犯資料,證人的小隊負責兩名人士,男子唐xx和女子李xx,不包括D2,收到嘅指示係思疑1008 & 1009 室存放爆炸品原材料,調查之後知道唐xx係1008室租客。
律師引述證人在2020年5月8日的口供,「23:40 奉指揮中心命,去大角咀必發道128號宏創方1009室調查,因懷疑上述地址存有爆炸品...」,指出口供寫係懷疑1009,和庭上指1008和1009室有出入。證人解釋訓示時係講1008和1009,口供寫去1009係因為指揮中心叫上去10樓,在大堂截停唐xx和李xx,知道係1009租客,去咗1009室先,所以咁寫,在1009室搵到為數不少嘅濾罐和呼吸器,黑色硬頂棒球帽,一部電腦,一張中國銀行提款咭,用戶姓名HO CHUCK WAI,一張新華醫療公司的病假紙,一張忠醫診所的單,名字係何卓威,一張永生化工原料單據,日期係2020年2月7日,證人判斷物件與案件有關,全部檢取咗。
在唐xx身上搵到鎖匙,在警方查問下,從唐xx口中得知係1008室鎖匙,3月8日01:50 進入1008室,在唐xx面前進行搜查,唔記得有無叫唐xx簽署同意搜查。
在1008室搵到嘅嘢有通知上級,相信佢會通知指揮中心。
證人認知搵到嘅八件防彈背心,指係防子彈,實際上唔知係唔係真係防子彈,同意辯方稱有可能係防war game嘅BB彈。
在1008室留到08:50,在同日18:00再返去運走證物。
同意當時揾到嘅證物好多係未開箱。
🔹控方覆問
呈上1008室的電費單,發出日期係2019年11月26日。
呈上1008室的搜查令。
D2 的證供未完,待明日再傳召另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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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健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拘捕
證人在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C1-2隊,16:05 由主管女高級督察 曾曉雅 訓示,被指派拘捕D4,23:53 連同刑事情報科(CID)人員去到屯門啟豐園某座某位,CID有2~3人,一行共約8人,由CID行頭,帶同爆門工具,破門入內,唔記得邊個開鐵閘,木門向室內跌在地上,證人見到D4已經跌在地上面朝天,頭向房間,無被木門壓住,D4在地上不停郁動,好似想撥開啲嘢,當時未有人控制佢,警員穿便服,穿上印有警察字樣的背心,表露身份,8315和8519上前一左一右控制D4手臂,D4掙扎,兩人捉住D4兩隻手臂扶佢起身,扶咗去廳中間張凳坐低,警長53853用手銬反鎖D4雙手在後,證人問D4係唔係張xx,D4回答係,在D4身上搵到銀包,入邊有身份證確認身份,曾曉雅展示搜查令,表明來意搜查單位。
📎檢取電話、畀密碼
發現枱上有幾部電話,其中兩部的螢光幕開着,8519即時檢取兩部電話,交俾CSTCB 警長6158,放入防訊號干擾袋,由6158和8519初步檢視兩部電話,期間8519向證人講,兩部電話有Telegram app要密碼,證人就問D4兩部電話係咪屬於你,Telegram密碼係幾多,D4隨即回答係佢嘅,密碼係249542,證人講俾8519聽。
📎警誡口供
23:50 證人向D4宣佈拘捕,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發生爆炸案有關,作出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啦,但係你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用嚟做證供,你明唔明白,有無嘢講?」,D4回答:「阿Sir,我無份整炸彈,1月26日凌晨我想去宏創方503室搵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佢係我Facebook識嘅朋友,入到屋,我見到佢喺隻鑊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間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同我講佢試緊啲炸藥,諗住在關口做大鑊嘢,我以為佢飲大咗,所以無理佢,另外在3月6日晚在深水埗個公園出面,佢俾咗啲電線和電腦版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俾佢,我就思疑佢用嚟推動引爆炸藥裝置」。證人即時紀錄在記事冊,交畀D4睇,睇完簽名,之後再讀一次俾佢聽,畀一份聲明佢睇,如果同意就將聲明抄在記事冊並簽名。
00:20 宣佈拘捕另一控罪,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1月28日深圳灣到境大堂男廁外發生爆炸案有關,作出同樣警誡,D4回應:「阿Sir,頭先要講嘅嘢都講晒,無嘢補充」。
00:45 再宣佈拘捕另一控罪,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2月2日羅湖3號月台站長室外爆炸案有關,作出同樣警誡,D4回應:「要講嘅嘢都講晒,無嘢補充」。
📎跣低整傷
再落緊警誡供詞時,證人見到D4間唔中會用手按壓左膝頭哥,01:20 完咗三個警誡程序之後,問D4發覺佢左腳受傷,D4回應「今日較早時去廁所,在廁所跣低整傷」。證人無毆打或恐嚇D4,亦見唔到有其他人咁做。
📎搜車搜屋
01:35 警員8315,警長53953,警署警長盧志盛,和證人帶D4 去搜車,去之前有同D4講係根據搜查令去搜車車,問佢用唔用頭套保障私隱,D4同意用頭套。由8315處理搜查車輛UPxxxx和檢取證物,01:55搜完,02:04返回D4屋企,由8519處理搜屋和檢取證物,04:05搜完,帶D4去青山警署,04:20 到達,04:24 見值日官,證人報告拘捕詳情,講咗D4左腳受傷,值日官問使唔使睇醫生,和有無投訴,D4 話唔使和無,之後再會見室向DS發放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有解釋大標題和俾D4睇,D4無要求,並簽名,之後發放記事冊副本和羈留人士通知書副本。
📎搜公司
04:55 離開青山警署,去葵涌貨櫃碼頭路D4的公司搜查,05:21去到門口,由主管展示搜查令,發覺大門有密碼鎖和單車鎖,曾曉雅問D4願唔願意提供密碼,D4拒絕,唔記得佢實際點講;由另一對O記警員5531破門,05:30入屋,由8519處理搜查,留到06:52;之後帶D4去旺角花園街利興大廈搜查,最終無搜查到。
📎搜屋
08:35 帶D4到屯門山景邨景貴樓搜屋,屋內有D4 父親,無其他人,D4 無向父親有要求,08:46離開,返回青山警署,09:00 再見值日官,D4無要求無投訴,之後主管叫帶D4去尖沙咀警署,唔知原因,10:51 見值日官,D4無要求無投訴,證人唔知D4在13:30見律師,16:30同D4攞背景口供,D4話之前要求咗睇醫生,於是證人將D4交俾報案室看管,最終D4去咗醫院,無做錄影會面。
📎Telegram 內容
3月8日19:30,證人在CSTCB辦公室(有防干擾功能),從8519取回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拍攝電話內容,21:40交回8519。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見到係Telegram 的通訊錄,有公開頻道和私人通訊紀錄,重點有:五發、一枝弓、叉雞飯、大鵬金翅鳥、夠鐘改名...。
[13:46] 主問未完,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1/12) 08:45 續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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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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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開庭
📌傳召PW64 偵緝警員 9085 黃啟峰(音)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D1-2隊,被指派做行動中的證物員,23:46 去到宏創方,在1008室揾到以下物品:
- 八件防彈背心
- 25箱化學粉末
- 3支改裝過嘅滅火筒
- 31包尼龍袋裝住嘅硝酸鉀
- 五個黑色護甲
- 三部對講機
- 20組三M濾罐和呼吸器
- 兩隻碗
- 4支通渠水
- 一支玻璃樽裝有爆燃炸藥
- 一罐天拿水
- 81根煙花
- 11個手盾
- 五支壓縮氣體兩支噴槍
- 五個紙箱內有化學品 potassium iodide
- 一張D2 登記的中電電費單
- 一張D2 的中學學生證
- 一個有D2 指模的煲蓋
- 300支電子火柴
經證人證實後呈堂為證物。
🔸辯方(D2)盤問
證人唔記得行動的名稱,3月7日有訓示,有講到疑犯資料,證人的小隊負責兩名人士,男子唐xx和女子李xx,不包括D2,收到嘅指示係思疑1008 & 1009 室存放爆炸品原材料,調查之後知道唐xx係1008室租客。
律師引述證人在2020年5月8日的口供,「23:40 奉指揮中心命,去大角咀必發道128號宏創方1009室調查,因懷疑上述地址存有爆炸品...」,指出口供寫係懷疑1009,和庭上指1008和1009室有出入。證人解釋訓示時係講1008和1009,口供寫去1009係因為指揮中心叫上去10樓,在大堂截停唐xx和李xx,知道係1009租客,去咗1009室先,所以咁寫,在1009室搵到為數不少嘅濾罐和呼吸器,黑色硬頂棒球帽,一部電腦,一張中國銀行提款咭,用戶姓名HO CHUCK WAI,一張新華醫療公司的病假紙,一張忠醫診所的單,名字係何卓威,一張永生化工原料單據,日期係2020年2月7日,證人判斷物件與案件有關,全部檢取咗。
在唐xx身上搵到鎖匙,在警方查問下,從唐xx口中得知係1008室鎖匙,3月8日01:50 進入1008室,在唐xx面前進行搜查,唔記得有無叫唐xx簽署同意搜查。
在1008室搵到嘅嘢有通知上級,相信佢會通知指揮中心。
證人認知搵到嘅八件防彈背心,指係防子彈,實際上唔知係唔係真係防子彈,同意辯方稱有可能係防war game嘅BB彈。
在1008室留到08:50,在同日18:00再返去運走證物。
同意當時揾到嘅證物好多係未開箱。
🔹控方覆問
呈上1008室的電費單,發出日期係2019年11月26日。
呈上1008室的搜查令。
D2 的證供未完,待明日再傳召另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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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健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拘捕
證人在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C1-2隊,16:05 由主管女高級督察 曾曉雅 訓示,被指派拘捕D4,23:53 連同刑事情報科(CID)人員去到屯門啟豐園某座某位,CID有2~3人,一行共約8人,由CID行頭,帶同爆門工具,破門入內,唔記得邊個開鐵閘,木門向室內跌在地上,證人見到D4已經跌在地上面朝天,頭向房間,無被木門壓住,D4在地上不停郁動,好似想撥開啲嘢,當時未有人控制佢,警員穿便服,穿上印有警察字樣的背心,表露身份,8315和8519上前一左一右控制D4手臂,D4掙扎,兩人捉住D4兩隻手臂扶佢起身,扶咗去廳中間張凳坐低,警長53853用手銬反鎖D4雙手在後,證人問D4係唔係張xx,D4回答係,在D4身上搵到銀包,入邊有身份證確認身份,曾曉雅展示搜查令,表明來意搜查單位。
📎檢取電話、畀密碼
發現枱上有幾部電話,其中兩部的螢光幕開着,8519即時檢取兩部電話,交俾CSTCB 警長6158,放入防訊號干擾袋,由6158和8519初步檢視兩部電話,期間8519向證人講,兩部電話有Telegram app要密碼,證人就問D4兩部電話係咪屬於你,Telegram密碼係幾多,D4隨即回答係佢嘅,密碼係249542,證人講俾8519聽。
📎警誡口供
23:50 證人向D4宣佈拘捕,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發生爆炸案有關,作出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啦,但係你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用嚟做證供,你明唔明白,有無嘢講?」,D4回答:「阿Sir,我無份整炸彈,1月26日凌晨我想去宏創方503室搵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佢係我Facebook識嘅朋友,入到屋,我見到佢喺隻鑊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間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同我講佢試緊啲炸藥,諗住在關口做大鑊嘢,我以為佢飲大咗,所以無理佢,另外在3月6日晚在深水埗個公園出面,佢俾咗啲電線和電腦版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俾佢,我就思疑佢用嚟推動引爆炸藥裝置」。證人即時紀錄在記事冊,交畀D4睇,睇完簽名,之後再讀一次俾佢聽,畀一份聲明佢睇,如果同意就將聲明抄在記事冊並簽名。
00:20 宣佈拘捕另一控罪,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1月28日深圳灣到境大堂男廁外發生爆炸案有關,作出同樣警誡,D4回應:「阿Sir,頭先要講嘅嘢都講晒,無嘢補充」。
00:45 再宣佈拘捕另一控罪,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2月2日羅湖3號月台站長室外爆炸案有關,作出同樣警誡,D4回應:「要講嘅嘢都講晒,無嘢補充」。
📎跣低整傷
再落緊警誡供詞時,證人見到D4間唔中會用手按壓左膝頭哥,01:20 完咗三個警誡程序之後,問D4發覺佢左腳受傷,D4回應「今日較早時去廁所,在廁所跣低整傷」。證人無毆打或恐嚇D4,亦見唔到有其他人咁做。
📎搜車搜屋
01:35 警員8315,警長53953,警署警長盧志盛,和證人帶D4 去搜車,去之前有同D4講係根據搜查令去搜車車,問佢用唔用頭套保障私隱,D4同意用頭套。由8315處理搜查車輛UPxxxx和檢取證物,01:55搜完,02:04返回D4屋企,由8519處理搜屋和檢取證物,04:05搜完,帶D4去青山警署,04:20 到達,04:24 見值日官,證人報告拘捕詳情,講咗D4左腳受傷,值日官問使唔使睇醫生,和有無投訴,D4 話唔使和無,之後再會見室向DS發放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有解釋大標題和俾D4睇,D4無要求,並簽名,之後發放記事冊副本和羈留人士通知書副本。
📎搜公司
04:55 離開青山警署,去葵涌貨櫃碼頭路D4的公司搜查,05:21去到門口,由主管展示搜查令,發覺大門有密碼鎖和單車鎖,曾曉雅問D4願唔願意提供密碼,D4拒絕,唔記得佢實際點講;由另一對O記警員5531破門,05:30入屋,由8519處理搜查,留到06:52;之後帶D4去旺角花園街利興大廈搜查,最終無搜查到。
📎搜屋
08:35 帶D4到屯門山景邨景貴樓搜屋,屋內有D4 父親,無其他人,D4 無向父親有要求,08:46離開,返回青山警署,09:00 再見值日官,D4無要求無投訴,之後主管叫帶D4去尖沙咀警署,唔知原因,10:51 見值日官,D4無要求無投訴,證人唔知D4在13:30見律師,16:30同D4攞背景口供,D4話之前要求咗睇醫生,於是證人將D4交俾報案室看管,最終D4去咗醫院,無做錄影會面。
📎Telegram 內容
3月8日19:30,證人在CSTCB辦公室(有防干擾功能),從8519取回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拍攝電話內容,21:40交回8519。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見到係Telegram 的通訊錄,有公開頻道和私人通訊紀錄,重點有:五發、一枝弓、叉雞飯、大鵬金翅鳥、夠鐘改名...。
[13:46] 主問未完,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1/12) 08:45 續審。
#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周(57)🛑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控在今年3月至11月期間,多次在3個社交平台(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發佈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煸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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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14:35] 開庭
控方已經準備好答辯,辯方有申請,希望押後6至8星期以便閱讀文件、索取指示及提供法律意見。
[14: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7日 14:30第七庭再提堂,法庭要求如需審訊在2月21日或前雙方存檔審前覆核問卷及同意案情,如選擇認罪則存檔求情文件,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周(57)🛑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控在今年3月至11月期間,多次在3個社交平台(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發佈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煸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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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14:35] 開庭
控方已經準備好答辯,辯方有申請,希望押後6至8星期以便閱讀文件、索取指示及提供法律意見。
[14: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7日 14:30第七庭再提堂,法庭要求如需審訊在2月21日或前雙方存檔審前覆核問卷及同意案情,如選擇認罪則存檔求情文件,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31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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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韋(35) #宣布判決理由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或教唆逃離羈押;於2022年4月20日被裁定罪脫。上訴庭於2024年9月24日駁回律政司上訴申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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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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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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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韋(35) #宣布判決理由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或教唆逃離羈押;於2022年4月20日被裁定罪脫。上訴庭於2024年9月24日駁回律政司上訴申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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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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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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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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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D2案情
📌傳召PW168 警署警長江澤祥(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在退休前休假,2020年3月8日為旺角警署值日官,日常工作確保被捕者知道基本權利如膳食、如廁及求醫,目測有冇受傷或問有冇特別疾病,處理提出要求及投訴。
📎旺角警署內情況
呈上3月7至8日警署值日官會見資料確認4181帶D2見自己,3月8日00:54完成輸入紀錄,寫上目測D2在頸有一條大約3 cm紅痕(red mark),認為冇表皮破損不需即時治療,問過D2是否要睇醫生或要膠布均答不需要,表寫D2沒有任何要求或投訴。紀錄有問是否需警方通知家人?也表示不需要。表上也有其他處理D2值日官填寫的紀錄如:3月8日 19:41 時在西區警署56639見過D2沒有投訴/3月8日16:21時旺角警署有律師要求見D2/
3月8日21:23時旺角警署值日官批准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 3月9日 01:37 文姓律師旺角警署要求見D2,因被提取調查中,文律師冇等待便離開 / 3月9日 19:09 有親友帶衫交被告
🔸D2盤問
同意今天看過控方準備記錄才知道D2資料,回想發生過甚麽。正常不會以拘捕人員報告被捕者傷勢作紀錄,目測被傷勢是自己的工作,要由頭到尾自己觀察做紀錄。自己觀察完只會對被捕人士講要唔要治療或者睇醫生。代表律師問即是不會告訴調查人員?法官竊笑地講調查拘捕警員在佢旁邊噃(即是一定聽到)
📎使用警署房間
證人確認拘捕人使用錄影會面室要借鎖匙開門所以需要問值日官,其他會面室沒有鎖先到先得不用問值日官,然而個別警員禮貌上可能會問借房間用。至於搜身室一般在報案室管理範圍內也要問值日官批准使用,搜身級別也由值日官決定,但不需要望住搜身。
📎被捕者資料記錄
被捕人士基本資料例如名字,身份證號碼需要由值日官輸入,間中會指示下屬輸入電腦。調查人員也有可能自己輸入其他問到資料,一些情況可能拘捕人員在現場抄下資料在紙仔,到達警署交報案室輸入,自己唔記得本案D2情況係點。
📎膳食安排
報案室會同飯堂聯絡根據當時電腦記錄有幾多被捕者訂餐,唔會理會是否被帶走調查。派飯由下屬親手交被捕者,如果接受調查飯盒會放在一旁用紙記低誰人未派,之後再補派返。同意只有派發紀錄唔知道被告是否食咗,因唔需要親眼望住。對於D2電腦記錄3月8日21:23時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證人指自己一般不會批准,這次是其他值日官安排。正常如果食物凍咗會問被告接唔接受微波爐翻熱,或者自費購外賣飯盒。
📎旺角地圖
辯方呈上2張政府地圖,分別以星號指出旺角長榮大廈及恒生旺角大廈,證人同意兩個位置都有恒生銀行。
📎D2辯方案情
3月8日凌晨被告到達警署,證人只係問D2「有冇嘢講?」,證人不同意。同意自己叫D2轉一個圈,發現他頸部有一個3cm傷痕問點整親?D2答「唔知道」。證人指實際答案唔記得,如果被捕人告知被警察打傷就一定會作文字記錄,但現時記錄是沒有。
代表律師指出證人再問D2「有冇咩特別嘢?」D2答「冇」。證人指可能有問但唔肯定字眼。對於律師指其實冇問被告要唔要睇醫生、有冇投訴以及是否要警察通知家人?證人回答習慣上會問投訴只是唔肯定字眼,至於通知家人根據庭上警署電腦紀錄D2答「唔需要」。
🔹沒有覆問
作供完畢,完成D2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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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案情
📌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拍攝Telegram內容
冇印象自己要入密碼才可以開啓Telegram,也冇印象8519有冇輸入密碼。出示指稱D4電話內多個對話內容,其中Alpha Force(控方指D4)同「Mike Chen」 對話:Alpha Force表示「被跟蹤,安全起見先 delete 所有東西」,又指發4架跟蹤車輛全是警察註冊的車。D4問20公斤黑火藥威力,有黑警5米範圍內點?Mike指5米內會死,車都炸到反轉,雙方也討論加玻璃鋼珠效果,Mike指「有珠璃珠 5 米會死,PLA膠就噴飛但死不了」。Mike 發相片見到2樽及1袋化學品,印有X酸鉀、硫磺粉及鋁粉,2人討論混合比例。而同「武肺疑似患者」對話對方寫「你啊張XX(D4中文全名)...」,D4指教完點寫remote (相信指程式bot)就飛台灣,買返嚟啲KNO3都唔夠純度,要Crystallize一次。
Alpha Force(D4)與「一枝弓」(被指D2)的通訊紀錄,D4表示「隻鬼想搵搞生日蛋糕嘅人,由老豆入手」,叫對方唔好再同老豆搵仔嗰邊有交流,好彩射左少少波俾老豆搵仔。
證人確認所有拍攝在3月8日19:30至20:40時發生,完成後將電話交俾8519。在3月13日 10:23至12:30拍攝電話(SN433)之Telegram 內容下載至兩隻CD。電話由8519交來,有證物袋裝住。手機的 TG 用戶名稱是「Alpha Force」,Apple ID 是「Cheung Kx CXxx」(D4英文名)多個對話中曾出現「敬陳彥霖,周梓及所有逝去手足」。同「五飛」(指D1)對話D4表示「搵緊中移動卡」,又稱「買完去啲鳩位再試下個引線先,穩陣啲好」。手機同Bot Father 通訊(相信是寫bot教學)見到2019年11月D4建立了「美心皇宮1號」機械人程式bot。
之後證人拍攝了另一部手提電話,是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 (SN434)。自己只負責處理兩部電話拍攝,冇處理其他電子器材,檢查時沒有見過相關搜查令。確認除拍攝沒有干預過電話內資訊。
🔸辯方盤問
D1代表
📎whatsapp羣組
確認有組織三合會調查科OCTB 的C1-2隊有一個whatsapp 羣組,但非工作用羣組,是在私人電話使用。不知道參與「獵鷹行動」其他人是否有另一個Whatsapp羣組,自己同OCTB其他隊人員沒有whatsapp羣組,也不知不同OCTB組有冇whatsapp羣組。
D4代表
📎行動訓示
證人確認為本案做了2份書面口供及一個記事冊補錄口供,完成交調查人員,沒有比警長53953睇。2020年3月7日出發前曾曉雅女高級督察作訓示,行動要協助拘捕D4,懐疑同3宗爆炸案有關,訓示有小隊其他人:盧至成警署警長、警長53953、83154、8519及WDPC 15824。約20分鐘之後盧再有一次訓示,委派自己負責拘捕D4,8519負責D4證物,2次訓示中冇比過疑人相片。
📎D4住所單位
3月7日23:45時去到屯門某單位,有刑事偵緝科CIB同自己OCTB C1-2小隊一齊上去,不記得是否乘坐同一部電梯,差唔多時間到門外。CIB同事爆門前有拍門比警告,同意今日第一次講出有比警告口供從冇提。CIB沒有入屋,只有OCTB C1-2隊及網罪科警長6158。8519及8315兩人最早入去,自己是第四個同警長53953差唔多同時進入。穿便服及警察背心頸掛證件,冇留意其他人有冇掛,冇見警長53953有戴住戰術手套(手背油鍋釘)。自己同首個警員差5秒入屋,第一眼見D4是「跌」地上,沒有同D4身體接觸。律師問會唔會早入去警員襲擊D4?證人答入去見不到警員同D4有身體接觸,也沒有見有人打D4。D4地上掙扎不停郁,應是用手撥開D嘢,不知原因。
證人主問指入屋8315及8519控制D4兩邊手臂,扶起身因仍掙扎警長53953於是施行手扣。問書面口供卻是寫8315,8519及警長53953三人一齊上前控制,不單是8315及8519,證人答自己理解主問答案為3人合力上前控制。同意D4明白出示搜查令沒有文字紀錄或文件簽名。
📎手提電話
印象單位大廳枱上有6部電話,2部螢幕開着被檢取,不會是放主人房。警長6158將2電話放入一個防訊號干擾袋,其他電話如何處理冇留意,有問過D4電話是否他。8519要求自己問D4取得telegram密碼,D4說出「249xxx」,同意冇警誡及問D4願唔願意提供,解釋當時電光火石冇去深究,因為相信破門前D4正使用2手機,案件涉及三種嚴重爆炸案,不肯定是否破門時通風報信或是作遙控引爆,自己估計6158及8519㩒過手機Telegram開唔到,所以想要密碼調查。在場見不到有警員用D4說出密碼即時睇D4手機內訊息。代表律師質疑警誡只花數秒也不做?證人庭上反指「引爆一個炸彈也不用好多時間!」,再補充有搜查令警方可用工具(相信指Cellebrite)打開電話但需時。代表律師問有搜查令一般會否作警戒?答如果發現通訊記錄對案情有關才會施行警誡。
[13:45] 休庭,盤問未完成,案件押後至後天1月2日08:45 續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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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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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D2案情
📌傳召PW168 警署警長江澤祥(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在退休前休假,2020年3月8日為旺角警署值日官,日常工作確保被捕者知道基本權利如膳食、如廁及求醫,目測有冇受傷或問有冇特別疾病,處理提出要求及投訴。
📎旺角警署內情況
呈上3月7至8日警署值日官會見資料確認4181帶D2見自己,3月8日00:54完成輸入紀錄,寫上目測D2在頸有一條大約3 cm紅痕(red mark),認為冇表皮破損不需即時治療,問過D2是否要睇醫生或要膠布均答不需要,表寫D2沒有任何要求或投訴。紀錄有問是否需警方通知家人?也表示不需要。表上也有其他處理D2值日官填寫的紀錄如:3月8日 19:41 時在西區警署56639見過D2沒有投訴/3月8日16:21時旺角警署有律師要求見D2/
3月8日21:23時旺角警署值日官批准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 3月9日 01:37 文姓律師旺角警署要求見D2,因被提取調查中,文律師冇等待便離開 / 3月9日 19:09 有親友帶衫交被告
🔸D2盤問
同意今天看過控方準備記錄才知道D2資料,回想發生過甚麽。正常不會以拘捕人員報告被捕者傷勢作紀錄,目測被傷勢是自己的工作,要由頭到尾自己觀察做紀錄。自己觀察完只會對被捕人士講要唔要治療或者睇醫生。代表律師問即是不會告訴調查人員?法官竊笑地講調查拘捕警員在佢旁邊噃(即是一定聽到)
📎使用警署房間
證人確認拘捕人使用錄影會面室要借鎖匙開門所以需要問值日官,其他會面室沒有鎖先到先得不用問值日官,然而個別警員禮貌上可能會問借房間用。至於搜身室一般在報案室管理範圍內也要問值日官批准使用,搜身級別也由值日官決定,但不需要望住搜身。
📎被捕者資料記錄
被捕人士基本資料例如名字,身份證號碼需要由值日官輸入,間中會指示下屬輸入電腦。調查人員也有可能自己輸入其他問到資料,一些情況可能拘捕人員在現場抄下資料在紙仔,到達警署交報案室輸入,自己唔記得本案D2情況係點。
📎膳食安排
報案室會同飯堂聯絡根據當時電腦記錄有幾多被捕者訂餐,唔會理會是否被帶走調查。派飯由下屬親手交被捕者,如果接受調查飯盒會放在一旁用紙記低誰人未派,之後再補派返。同意只有派發紀錄唔知道被告是否食咗,因唔需要親眼望住。對於D2電腦記錄3月8日21:23時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證人指自己一般不會批准,這次是其他值日官安排。正常如果食物凍咗會問被告接唔接受微波爐翻熱,或者自費購外賣飯盒。
📎旺角地圖
辯方呈上2張政府地圖,分別以星號指出旺角長榮大廈及恒生旺角大廈,證人同意兩個位置都有恒生銀行。
📎D2辯方案情
3月8日凌晨被告到達警署,證人只係問D2「有冇嘢講?」,證人不同意。同意自己叫D2轉一個圈,發現他頸部有一個3cm傷痕問點整親?D2答「唔知道」。證人指實際答案唔記得,如果被捕人告知被警察打傷就一定會作文字記錄,但現時記錄是沒有。
代表律師指出證人再問D2「有冇咩特別嘢?」D2答「冇」。證人指可能有問但唔肯定字眼。對於律師指其實冇問被告要唔要睇醫生、有冇投訴以及是否要警察通知家人?證人回答習慣上會問投訴只是唔肯定字眼,至於通知家人根據庭上警署電腦紀錄D2答「唔需要」。
🔹沒有覆問
作供完畢,完成D2控方證人
-------------
▪️D4案情
📌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拍攝Telegram內容
冇印象自己要入密碼才可以開啓Telegram,也冇印象8519有冇輸入密碼。出示指稱D4電話內多個對話內容,其中Alpha Force(控方指D4)同「Mike Chen」 對話:Alpha Force表示「被跟蹤,安全起見先 delete 所有東西」,又指發4架跟蹤車輛全是警察註冊的車。D4問20公斤黑火藥威力,有黑警5米範圍內點?Mike指5米內會死,車都炸到反轉,雙方也討論加玻璃鋼珠效果,Mike指「有珠璃珠 5 米會死,PLA膠就噴飛但死不了」。Mike 發相片見到2樽及1袋化學品,印有X酸鉀、硫磺粉及鋁粉,2人討論混合比例。而同「武肺疑似患者」對話對方寫「你啊張XX(D4中文全名)...」,D4指教完點寫remote (相信指程式bot)就飛台灣,買返嚟啲KNO3都唔夠純度,要Crystallize一次。
Alpha Force(D4)與「一枝弓」(被指D2)的通訊紀錄,D4表示「隻鬼想搵搞生日蛋糕嘅人,由老豆入手」,叫對方唔好再同老豆搵仔嗰邊有交流,好彩射左少少波俾老豆搵仔。
證人確認所有拍攝在3月8日19:30至20:40時發生,完成後將電話交俾8519。在3月13日 10:23至12:30拍攝電話(SN433)之Telegram 內容下載至兩隻CD。電話由8519交來,有證物袋裝住。手機的 TG 用戶名稱是「Alpha Force」,Apple ID 是「Cheung Kx CXxx」(D4英文名)多個對話中曾出現「敬陳彥霖,周梓及所有逝去手足」。同「五飛」(指D1)對話D4表示「搵緊中移動卡」,又稱「買完去啲鳩位再試下個引線先,穩陣啲好」。手機同Bot Father 通訊(相信是寫bot教學)見到2019年11月D4建立了「美心皇宮1號」機械人程式bot。
之後證人拍攝了另一部手提電話,是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 (SN434)。自己只負責處理兩部電話拍攝,冇處理其他電子器材,檢查時沒有見過相關搜查令。確認除拍攝沒有干預過電話內資訊。
🔸辯方盤問
D1代表
📎whatsapp羣組
確認有組織三合會調查科OCTB 的C1-2隊有一個whatsapp 羣組,但非工作用羣組,是在私人電話使用。不知道參與「獵鷹行動」其他人是否有另一個Whatsapp羣組,自己同OCTB其他隊人員沒有whatsapp羣組,也不知不同OCTB組有冇whatsapp羣組。
D4代表
📎行動訓示
證人確認為本案做了2份書面口供及一個記事冊補錄口供,完成交調查人員,沒有比警長53953睇。2020年3月7日出發前曾曉雅女高級督察作訓示,行動要協助拘捕D4,懐疑同3宗爆炸案有關,訓示有小隊其他人:盧至成警署警長、警長53953、83154、8519及WDPC 15824。約20分鐘之後盧再有一次訓示,委派自己負責拘捕D4,8519負責D4證物,2次訓示中冇比過疑人相片。
📎D4住所單位
3月7日23:45時去到屯門某單位,有刑事偵緝科CIB同自己OCTB C1-2小隊一齊上去,不記得是否乘坐同一部電梯,差唔多時間到門外。CIB同事爆門前有拍門比警告,同意今日第一次講出有比警告口供從冇提。CIB沒有入屋,只有OCTB C1-2隊及網罪科警長6158。8519及8315兩人最早入去,自己是第四個同警長53953差唔多同時進入。穿便服及警察背心頸掛證件,冇留意其他人有冇掛,冇見警長53953有戴住戰術手套(手背油鍋釘)。自己同首個警員差5秒入屋,第一眼見D4是「跌」地上,沒有同D4身體接觸。律師問會唔會早入去警員襲擊D4?證人答入去見不到警員同D4有身體接觸,也沒有見有人打D4。D4地上掙扎不停郁,應是用手撥開D嘢,不知原因。
證人主問指入屋8315及8519控制D4兩邊手臂,扶起身因仍掙扎警長53953於是施行手扣。問書面口供卻是寫8315,8519及警長53953三人一齊上前控制,不單是8315及8519,證人答自己理解主問答案為3人合力上前控制。同意D4明白出示搜查令沒有文字紀錄或文件簽名。
📎手提電話
印象單位大廳枱上有6部電話,2部螢幕開着被檢取,不會是放主人房。警長6158將2電話放入一個防訊號干擾袋,其他電話如何處理冇留意,有問過D4電話是否他。8519要求自己問D4取得telegram密碼,D4說出「249xxx」,同意冇警誡及問D4願唔願意提供,解釋當時電光火石冇去深究,因為相信破門前D4正使用2手機,案件涉及三種嚴重爆炸案,不肯定是否破門時通風報信或是作遙控引爆,自己估計6158及8519㩒過手機Telegram開唔到,所以想要密碼調查。在場見不到有警員用D4說出密碼即時睇D4手機內訊息。代表律師質疑警誡只花數秒也不做?證人庭上反指「引爆一個炸彈也不用好多時間!」,再補充有搜查令警方可用工具(相信指Cellebrite)打開電話但需時。代表律師問有搜查令一般會否作警戒?答如果發現通訊記錄對案情有關才會施行警誡。
[13:45] 休庭,盤問未完成,案件押後至後天1月2日08:45 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堂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2人同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背景:
警方指兩人藏有政治宣傳單張,以及參與不同反政府社交媒體群組,相信他們立場反政府,亦認為案件反映仍有滋事分子死心不息企圖擾亂香港。
-------------------
[11:00] 開庭
控方表示由於仍需索取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到2025年3月11日。辯方要求只押後7星期至二月初,但法官不批准!
當值律師表示第一被告放棄8天覆核保釋,但第二被告保留8日內覆核保釋。
[11:1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3月11日 09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堂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2人同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背景:
警方指兩人藏有政治宣傳單張,以及參與不同反政府社交媒體群組,相信他們立場反政府,亦認為案件反映仍有滋事分子死心不息企圖擾亂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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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控方表示由於仍需索取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到2025年3月11日。辯方要求只押後7星期至二月初,但法官不批准!
當值律師表示第一被告放棄8天覆核保釋,但第二被告保留8日內覆核保釋。
[11:1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3月11日 09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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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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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