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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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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4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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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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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D8代表指被告身體不適缺席,法官指現正處理D1案情,就算D1會面提及D8也不可作相關證據,代表同意可以繼續審訊。

📍繼續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辯方代表(D1)盤問
📎第二次錄影會面
跟進上星期五指D1在證人去熄錄影機時突說「阿sir,點呀?」,問為何不重新開機?答14343已經即時覆了而D1很快就問自己夠唔夠大聲,認為說話同案冇關不用再開機,不同意不開機因D1下一句問咁合作保釋點。

📎第三次錄影會面
回答是調查深圳灣口岸爆炸,代表質疑很少問到相關案詳情。反而大部份是提及早前山雞同家俊參與做炸彈放明愛冇補充。
▶️D1代表指出:
14343在開機前對D1說「你保家俊冇用,佢督咗你,你最好講多啲家俊嘅嘢,你唔信我可以俾你睇」。接住證人同14343恐嚇D1向他展示手機「獵鷹行動」一個對話:「5飛逼佢放(炸彈)」,仲同D1講其他人已經供咗佢出嚟。其實這次錄影目的是想D1再補充明愛案件。證人否認,指是D1中途重提明愛案所以跟進調查,亦再次就明愛案警誡。

📎第五次錄影會面
同意因應羅湖事件作調查。
▶️D1代表指出
-林偉亮警署警長開機前向D1展示相片,問識唔識「椰絲」?(不同意)
-當時警方資料知「椰絲」是D5楊xx即是上503飲酒,落地下食煙的Vivian, 同TG內的「叉鷄飯」。(不知道)
-早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前手上資料有一系列人名及圖片,資料有睇但冇詳細看。(同意)
-林偉亮一早同證人及14343等提過D5楊xx是叉鷄飯,叫Vivian ,花名椰絲。而叉鷄飯就是圖中女子(不同意),要D1指出D5楊xx是去羅湖放炸彈的人。
-法官🗣️指觀察到錄影會面中D1只用花名講各人參與角色,家俊除外,從冇講過D5楊xx全名。(證人同意)
-林偉亮在等五次錄影前叫問一個Telegram 內「人血饅頭」及「椰絲」資料(只同意「人血饅頭」)

D1錄影時倦態:
-🎥錄影片段時間20:00及20: 10,代表指畫面D1頭向左dup低落去,一臉疲倦。(證人不同意指根據畫面是頭向左枱面,不是疲倦。每次做錄影前會問身體狀況是否適宜進行調查,D1 全部答可以。現埸自己主要望住問題冇時時望D1)

最後證人回答事後才知D1在完成第五次錄影即20:35之後約2小時有送去醫院,但直至今日也不知曾留院5天。

🔸辯方代表(D7)盤問
-🎥第一次錄影04:37時D1回答有女友Rebecca,中文名何xx。(同意與警方單不同字但同音)。
-而第二次錄影會面,D1寫咗女友個中文名,第三個字同D7個名完全不同。(同意)

🔹控方覆問
-同意D1會面說過不肯定女友全名,因不會直叫女友中文各咁老土,日常只會叫Rebecca。
-多次庭上出供內容被問沒有作出紀錄。同意紀錄要同案件有關才寫,而且寫時不像現在一問一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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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163 警署警長蔡偉明(音)作供 -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

🔹控方主問
值日官工作會見拘捕人士,問有冇要求及投訴。本案依稀有印象見過D1,睇完記事冊確認2020年3月8日青衣警署處理過D1,電腦紀錄接見D1時他冇要求及投訴。對控方提供青衣報案室草圖pp 2224上1至5號房位置吻合2020年位置。指出值日官及前枱望不到1號房因隔著不全透明玻璃/膠板。

從電腦紀錄所見,同意D1在3月8日02:46-03:07 時在1號房接見2位律師。正常見律師會有報案室警員守門外(不是調查警員隊伍)。房一定要有窗可望到入面。如見完律師有投訴一定會通知值日官,值日官會紀錄在電腦,而D1是沒有相關紀錄。同意從電腦見到D1見律師後表示心口及頭部不適要求治療,其後又拒絕到來之救護服務並簽名確認。

同意青衣警署由另一值日官所做電腦紀錄了3月8日22:31時D1再要求送院治療,值日官檢查冇外傷,按程序安排押解送瑪嘉烈醫院。

🔸辯方代表(D1)盤問
-處理D1時警署報案室除自己有3警員,前枱最少會有一名警員。
-同意有人來前枱是望不到2號房
-同意2號房有窗及百葉簾
- 4及5號房不會比被捕人士用
-見D1時有幾多OCTB隊員在傍記不起,只確認由13024帶D1來
-同意冇向D1講解權利,不記得有冇講可見律師及可保釋,認為被捕者會知,警署房內有張貼羈留人士通知,而且拘捕人員也要將一份比他睇及解釋再簽名,不記得有冇提醒D1留意張貼。
-冇留意多少個OCTB同D1來,警員之後去邊也冇留意。
-同意3月8日00:35至01:12 時D1或OCTB去邊不知道
-Detention Note 見D1在02:45至03:07 時接見律師,相信有發生。
-記得1號房有2道門,一向通去停車場走廊,另一向正門公衆地方但外面開不到因冇裝鎖,但印象可由𕚃面推向外,不清楚是否有橫閂。
-同意自己指示同事叫白車,記不起邊個通知D1要白車。
-同意冇檢查D1心口及冇同D1對話,D1 因身體不適而非投訴受到襲擊受傷,所以毋需揭起衫檢查。
- 不知道D1 在03:07見完律師之後去咗邊。
-回應法官問拒絕睇醫生時D1 在哪裏,答無印象。

[12:49] 作供未完,有陪審員身體不適法官宣佈今日提早完。

明天視乎陪審員情況08:45繼續

🔺更新:根據法庭紀錄第七庭明天1月21日不會開庭
【01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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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11/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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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09:43開庭]

▪️特別事項
裁決:法庭裁定所有控方臨時證物包括錄影會面皆可呈堂,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一般事項
辯方無陳詞,辯方表示會傳多次特別事項的11名證人(包括被告)作供。

辯方另表示被告私人精神科麥醫生明天17:30-18:30才有空到庭作供。法官表示關注案件進度。

📌傳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同意採納特別事項證供 。
控罪有三條訊息,內容為:

1. 2022年2月17日 18:09 :「全民強檢殺到 你唔打狗 狗就會拖你入新屋嶺被人屌死」
2. 2022年2月22日 21:03 :「邊個去炸一間核酸站 我就俾手足50萬」
3. 2022年2月23日19:54 : 「隨機殺狗 唯一出路」

被告確認以上訊息為自己發出,無意圖促使唆使訊息中的事發生。解釋發此3訊息時精神狀態差,為發悔氣情況下發出。

被告指自閉症無食藥,當時大致知自己有adhd,但未知自己有間竭性暴怒症,直至後來麥醫生告知才得悉。

▶️有關控罪第一則訊息:
被告指當日如常睇社交媒體,係咁睇到有關政府將強制性封鎖強檢的消息,感到嬲,就講咗嗰句悔辱的說話。續指驚會以閉環式處理,致不能上班及影響收入,感焦慮,不同意要襲擊政府及防疫人員。

就住訊息中提及「新屋嶺」,被告表示見過很多相關消息,但不會主張所提到的侵犯傷害

就住訊息中提及「狗」,被告表示意指所有做衰嘢既人,包括自己。

▶️有關控罪第二則訊息:

被告指要等候上班的核酸結果,好辛苦先有檢驗名額,但超過廿四小時都無結果,感好心急並打爛碗,好崩潰,所以以此訊息去侮辱核酸站

被告指當時在選舉事務處上班,上司臨急臨忙要求自己做檢測 。續指此工得來不易,如要扣人工/失去工會非常難過;在發送此訊息時心態非常不平靜,乜嘢悔辱說話都講,有同媽咪講,群組都好似有,並無意圖妨礙核酸站正常運作。

訊息中「炸」字意思:被告解釋其實係悔氣說話,已密集人流癱瘓佢。

▶️有關控罪第二則訊息:
被告指當時等緊核酸結果,已待超過48小時,感到焦慮和不理智,在悔辱前堤下漫無目的講左d 禁既野。

訊息內「狗」字意思:被告指其實係悔氣說話,意指做壞事的人,包括自己在內。

訊息內「殺」字意思:被告指其實都係悔氣說話,合理解釋係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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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時限及傳播性+群組性質及受眾人數+對政策的觀點

- 辯方問有冇人就此3訊息附和同意自己,答無,指有取笑及批評聲音,不認為會有人理/跟從自己,續指此說話連開玩笑都不如,近似發難喳。
- 被告指此群組加入時為非公開群組,自己未必會留意所有訊息,確認如果該tg群組及後轉成公開,如果自己冇睇便唔會知道。確認2022.2月以為該群組係非公開
- 被告確認三則留言無意義,發出目的係宣洩發爛渣,不主張傷害政府人員。
- 就住群組訊息,被告指唔記得自己有無delete,記得群組設定係會七日後剷除, 2022年2月也是同樣情況。辯方問如有人告知此訊息有問題還會發送嗎,被告答當然不會並會剷除。被告確認2022年3月8日被帶走後冇用此TG戶口。
- 辯方問對政府人員和警方的睇法。被告答呢幾年咁艱難,對方值得欽佩,縱使彼此政見不同。而自己也有親戚為警察,自己不同意一九年對警察的暴力行為。被告續答自己對核酸站絕對冇惡意,亦同意大部份政府政策包括檢測措施。
- 辯方問有否參與防疫行動,被告答有被臨時調到核酸站做行政助理,續答認為可以為香港防疫感到光榮,工作是不容易的。
- 被告確認此三則訊息冇意圖叫人違法
- 就住涉案群組 - 自動駕駛 香港人嘅心事台 公海2.0,被告表示該群組乜都講,包括時事心事和流行文化,並不是激進群組。

▶️有關訊息截圖

- 就住有關控罪一的訊息,警方並冇就上文下理作截圖,辯方問被告是否記得上文下理內容,被告答完全唔記得
- 截圖中可見一pinned message:「借位傳傳,希望大家可以支持下工程巴⋯」。辯方文被告是否知道意思,被告答唔知
- 辯方向法庭指出會就住警方一則關於火魔領事館的截圖作提問,重申表明辯方反對此截圖,但擔心如果不作相關提問,法庭會就此作比重考慮。被告確認此截圖的訊息係自己發出,無就此訊息被檢控,解釋「火魔」為悔氣說話,此詞為一種不和平的呈現方式。
- 被告解釋警告器為群組裝置,如有人違規好煩,情況累積後便會被封鎖。
- 截圖中可見有人在群組提及2022年香港男士髮型參考,被告指群組包括不同話題。
- 就控罪3,見截圖顯示置頂訊息:我是檢助死者的人…(聽不清),被告表示不清楚內容
- 辯方指截圖顯示上一則訊息講緊派錢(措施),問被告為何覆「隨機殺狗 唯一出路」。被告回答自己精神錯亂,加上群組冇既定話題,可隨意轉更。

辯方指此訊息有兩回應,包括「食屎啦,冷氣軍師」,而被告有回覆,但警方無就此截圖。被告指唔記得回覆了什麼

▶️錄影會面

- 有關控罪第一則訊息,警方錄影會面中問「打狗」咩意思,被告當時回答冇嘢講,在主間中解釋係晦氣,辯方再問被告當中的意思。被告回答最接近嘅講法係打擊。辯方問點解會咁講,你個回答自己係學返嚟,類似鸚鵡學舌般模仿他人。
- 有關控罪第一則訊息,有「屌死」一詞。被告解釋係晦氣說話,並指細個有親戚講及類似的說話,所以自己鸚鵡學舌。同意發送此訊息時也是如鸚鵡學舌般 。
- 錄影會面中被告提及明白即使剷除訊息也不代表在網絡世界不留痕跡。辯方問為何咁講,被告回答緊張,講咗錯同啱嘅嘢,指此講法對於自己案件不適合,並指tg 訊息係剷除咗就冇。
- 錄影會面中被告提及在群組的訊息因超時已被刪除。辯方問其意思,被告回答唔肯定自己有冇剷除,但是群組有此設定
- 錄影會面中,警察問被告有關訊息的影響,被告當時回答網絡上講嘢可以影響他人心智。辯方問被告當時為何這樣說,被告解釋自己讀社會科學,表示呢一句啱一半,並指出根據群組中自己的互動,嗰個講法唔適合,另加上自己緊張,將學返嚟嘅嘢冇理錯對講晒出嚟,如同鸚鵡學舌。
- 錄影會面中被告講及就住指控,可能因為個人唔開心就講咗啲違法東西。辯方問為什麼當時說是違法。被告回答自己緊張+身體當時不適,縱然警方從來冇宣佈拘捕,自己亦唔知係咪違法,但警方在行動上讓自己認知或因為違法被拘捕。
- 錄影會面中被告就有關火魔領事館的訊息,曾解釋美國和俄羅斯地域(名稱?)相關事宜。被告表示這是因為當時緊張,不由自主解釋咗啲不需要解釋的東西,並解釋自己睇唔過眼地域被侵略,認為美國應該做啲嘢,無突別動機。
- 錄影會面中警方講及如果有人跟隨被告言論後果會嚴重。辯方問被告會否認為有人跟隨,被告回答不認為,有人回覆自己「真是荒謬 把自己看得那麼高」,便是取笑和不認同自己 。
- 錄影會面中,就有關火魔的訊息被告講及有刪除該訊息,但不肯定講嘅嘢會否被傳開。辯方就此追問,被告現確認自己係唔記得咗有冇刪除到。
- 就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提及訊息刪除亦會流痕跡,被告現表示tg 可以唔留痕跡
- 錄影會面中就控罪二,警方問被告炸核酸站,被告當時答炸嘅實質意圖冇嘢講,有毁壞但不一定意思如警方所指的炸。被告現解釋表示從前有親戚開口埋口咁樣講,所以自己便學樣,而就住毁壞一字,被告表示不屬自己主張,錄影會面中的說法是抵抗警方個指控。
- 錄影會面中就控罪二,辯方問被告點解講xx (聽唔清楚)。被告解釋當時身體不適並且緊張,後段說話係鸚鵡學舌,冇組織過就講了出來。被告表示自己組織能力差,又諗起社會組織收受利益論,表示當時有時所講的並不是真實。
- 辯方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提及最後手段是什麼意思。被告回答講大咗,因為緊張加上鸚鵡學舌的情況。
- 錄影會面中提及的「狗」及「殺」。被告同意是因為自己鸚鵡學舌,在2019年時睇到很多相關新聞聽得多類似的字眼。早前主問被告解釋提到殺係懲罰意思,狗則是做衰嘢的人。
- 錄影會面中被告提及自己一時衝動。被告現在解釋當時緊張及身體不適,諗到咩就講咩加上鸚鵡學舌。
- 被告表示對政府及紀律部隊冇惡意

🫂此時爸爸拿出俾暖水壺請書記俾被告飲,法官批准,並提醒後面觀眾不要多提議,被告有需要會自己提出。

- 錄影會面中講及有關TG設定為七日剷除訊息一事,被告確認當時(?)知此設定。

▶️被告病況

- 被告於特別事項提及自己案發二月時冇食藥,直至後來見麥醫生才有,確認直至現在有繼續服藥,並表示藥物非常大影響,心智解讀好左,更能控制情緒。
- 被告確認24年11月有繼續睇周兆昌醫生,下一次複診是25年5月。主要係開藥及精神診斷。至於周嘉慧醫生,於2024年11月及25年1月有睇,下次複診為二五年三月中,主要輔導及諮詢。被告確認已睇周嘉慧醫生超過10次,周兆昌醫生都睇咗幾次,同意有幫助。
- 辯方問被告告知醫生核爆的意思。被告表示如同核電站爆炸,並指原子能委員會有分級數,而自己情緒在案發時一度出現七級,確認當時冇睇醫生。續表示睇完醫生後冇核災出現。
- 辯方追問2022年2月有無相關核爆情況發生。被告確認並指出該些行為出現了至少20年,有睇過醫生但醫生冇比藥,直至2022年4月麥醫生才有予藥
- 辯方問被告早前講及劉備xxx一句的意思。被告解釋此句說話意思為弄假成真,忘記其典故,16,17年有同容鳳書診所醫生講過類似說話,但對方聽到後冇特別處理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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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確認自己冇意圖唆使他人,訊息意思係發爛渣。被告解釋自己冇在錄影會面中講出重要原因是因為不開心的記憶自己很快忘記尤其是做檢測,而檢測很快轉了做快測,續指自己隔咗一陣先諗返起。

被告確認自睇麥醫生後至今每日都要食藥,藥物不會影響自己記憶。

🔹控方盤問

▶️ 改Tg帳戶名稱是否涉掩飾身份

- 被告確認控罪的三則訊息由自己發出
- 就証物p2 : tg 截圖。顯示帳戶使用者info為「阮文安老婆」,被告同意此為2022年2月的登記資料
- 控方表示2月17日當時tg用戶的user name 和帳戶名稱「阮民安老婆」不同,在2月28日截的截圖,所顯示名稱轉了為日本字。被告同意即使轉了名仍然係自己的戶口,忘記幾時由「阮民安老婆」轉做日文名
- 控方問點解轉。被告回答相信關於時事。
- 控方質疑被告以「阮民安老婆」發該些訊息,所以想轉名避風頭。被告不同意
- 控方追問其原因,被告解釋是關於俄烏戰爭。控方質疑既然如此為何用日文名,被告解釋係源於俄文粗口的發音,續答控方改名的原因是因為俄烏戰爭開始,有一名烏克蘭士兵講出遺言,自己跟風所以用這個名字
- 被告同意更改帳戶名稱後,發出過的訊息帳戶名稱也會更改
- 不同意更改名稱是希望他人以為唔同咗人

▶️ 涉案tg群組性質

- 同意此涉案群組在2022前已存在一段時間
- 控指當中有人講唔同topic,即使是否公開群組,亦應該知道有六百幾人。被告回答唔清楚。控續指2022年被告知有幾百成員,被告回答唔清楚,續答也不清楚有咩人,同意唔係一兩個人以及會講不同topic。
- 控指留言不是所有時間都有自動刪除,被告回答唔會話係有時候,因為此setting已經有一段時間
- 被告同意自己的訊息能夠至少有相關成員睇到亦可以被截圖下來,不同意可以一路在網絡傳播。同意如果被截圖可以放在其他群組睇得返。

▶️ 質疑沒有基礎就不實的消息(全民強檢)發脾氣+發訊息

- 被告確認自己支持2022年政府的防疫政策,及理解相關政府人士辛苦
- 被告表示2月17日當天未做檢測,因為未有指示,確認當日係聽到可能要做全民強檢。控方質疑既然如此被告無可能唔開心,鑒於早前所指支持防疫政策及理解相關人士辛苦。被告不同意。
- 控問是否同意可以搵到感染的人,被告確認,續解釋激動的原因是因為其封鎖形式及限制人身自由。被告同意呢啲係聽返嚟嘅消息不確定是否事實。
- 控指在2月17日被告沒有被要求強制去做檢測,被告同意。控方質疑被告沒有基礎就住不實的消息發脾氣,被告不同意。

▶️涉案訊息字面意思爭議

- 被告確認知有關新屋嶺所聲稱的性侵傳言。同意2019社會以狗形容警方。控指所以被告以狗及新屋嶺在訊息中一併提及下,當中「狗」必定是意指警員。被告不同意。
- 控指主問時被告解釋訊息中提及的「狗」是形容做壞事的人,包括自己。控方表示如按此意思套落涉案訊息是不倫不類。被告同意。控方續指,如按照被告所解釋「狗」的意思可以是自己,不會是指「被告」本人拖佢哋去新屋嶺吧,被告同意。控方表示所以唯一解讀「狗」便是意指警員,被告不同意。控方表示讀者會這樣理解,被告回答不清楚。
- 控方指出訊息中被告以狗及新屋嶺在訊息中一併提及,加上全民強檢需要警察,所以被告在訊息中提及的「狗」是指警方。被告不同意,亦不同意控方所講冇其他人會理解「狗」為做壞事的人。

▶️有關訊息回覆的議題
- 就住2月17和2月22日的兩側訊息,控方問被告點解講xxx (聽唔清楚),被告回答上司指派自己可能要去做檢測站助手。
- 同意群組內不是所有貼文都會有人回覆
- 控方問有冇記憶在2月17至22日有無其他留言,被告回答唔會話冇但忘記了,同意如果有,可以是不同topic,不一定圍繞自己的訊息topic
- 控問如果有人回覆會否有notification。被告回答不會因為自己校了靜音,除非自己走入去睇,續解釋較靜音不只收不到聲音,更是連視覺通知都冇。控方追問會否留意有無人回覆,答無乜點留意
- 控關注在2月22日前被告有講啲嘢(大概:祈求到時制止我嗰個…(聽唔清楚)),但被警告的原因。被告回答不知道亦忘記其意思。


▶️就着控罪第二則訊息:「邊個去炸一間核酸站 我就俾手足50萬」

控方表示當時抗爭會互相稱呼為手足。被告回答部份正確。控方表示讀者會視此訊息為懸紅。被告同意,亦同意所講手足是意指為政見相近的人。

控方質疑既然被告憤怒便不會發出一個懸賞訊息出來,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此訊息和全民強檢(控罪第一則訊息)的訊息互相呼應,被告不同意。控方續指由此可見,被告不喜歡強檢的情況,被告不同意。

▶️就着控罪第三則訊息 : 「隨機殺狗 唯一出路」

控指第二則和第三則訊息之間隔了一日,即是22和23號,問被告期間有冇發佈其他訊息,被告回答忘記,亦忘記其他人有咩訊息。控方問有冇睇期間的訊息,被告回答即使有都唔係睇晒。同意期間的訊息可以和自己的訊息冇關聯。

就被告所提及在22號等待廿四小時後還沒有檢測結果,控方質疑既然被告提及不喜歡暴力並且支持政策為什麼就此感到憤怒。被告解釋自己需要檢測結果上班。

控方指冇檢測結果不是自己的錯。被告回覆有同上司講但對方冇回覆亦冇指引講點做。控方質疑被告可以做的只有等待。被告回答自己好焦慮,因為份工得來不易,不知會引伸什麼結果。控方再質疑老闆冇講冇檢測結果就要炒被告。被告回覆話:雖然冇啫。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自己沒有焦慮

▶️被告發訊息時是否理性
控問既然被告自稱不喜歡暴力,為何在訊息中提及「炸」。被告回答自己精神錯亂乜嘢都講出嚟。控方質疑如果情緒不穩定,被告會大聲鬧人同掟嘢,被告部份同意。控方續表示但在訊息中被告卻是理性地表達懸賞。被告不同意。

▶️ 訊息字面解讀+質疑三項訊息是同一意念
2月23號的涉案第三則訊息中,被告指提及的「狗」一詞是做壞事的人包括自己。控方質疑如果套用此意思落「隨機殺狗….」,則會意思不合。被告同意。控方質疑冇理由會話殺自己。被告回答自己唔係講唔出。

控方指涉案的3則訊息是同一思路,即不認同檢疫政策。被告不同意。控指「隨機殺狗….」的訊息,其他人見到會認為殺警。被告不同意。

控方質疑如果被告係發脾氣,為何就住同一議題重複。被告回答不認為議題一樣。控方質疑此三項訊息是同一意念。被告不同意。

▶️警方截下於案發年幾前的貼文
就住警方在案發一年前,即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貼文截圖。辯方表示反對因為事隔年幾,控方亦冇就此些貼文檢控被告,表示偏見性大過期價值,質疑警方就2022年涉案內容的上文下理卻不作截圖。

法官表示 就證據價值,其比重會在最後裁定。但就時間上議題不公,法官指着眼點係意圖,認為可有關聯性,提議先聽控方問題,睇有無協助到法庭,並指意圖會否不在在案發當天更早時候已有。

▶️指被告有偏見 +訊息無修減可見為真實想表達的意思+ 借題發揮

控方繼續問。被告同意自己經常貼社會性貼文,包括一些社會時事和台灣防疫新聞。同意自己係根本本身緊貼時事的,但不同意在2019年時對警方有偏見。

控指被告如全民強檢會反對,被告回答係同意實施此措施。控質疑如同意,無原因發該些訊息。被告不同意。

控續指如情緒失控可改/delete訊息。被告同意。控質疑無禁做係因為該些訊息便是確實想表達的意思。被告不同意,亦不同意對警方有偏見及在反對全民強檢下發出該三項訊息

法官提醒控方,被告是指不反對該政策,但對封鎖不同意。控方繼續。控指封鎖的消息不一定真。被告回覆相信係真多過假,同意2.17日的涉案訊息無引消息來源,因為xxx(聽唔清)。

控指2.17被告完全知無封鎖性全民強檢。被告不同意。控方質疑如有會在訊息中引資訊內源,被告答不肯定,不同意係借題發揮,表達唔喜歡的情緒

▶️選擇性發佈訊息+沒有刪除訊息的意圖

- 控指不論該tg 群組是否公開,聲稱係私人群都係被告所講而已,被告不同意。
- 被告同意自己有facebook。辯方反對有關facebook的截圖。官表示先聽控方問題。
- 被告同意涉案的3則訊息無在facebook發放,不同意因為在telegram的受眾更多
- 被告不確定facebook會小人d
- 控質疑被告目的係想他人確實睇到自己意思,所以才在tg發放此訊息 。被告不同意
- 控質疑如只是發洩可用其他方法。被告不同意。
- 控指被告係選擇性發放訊息,揀多d人既telegram ,並且一而再推送俾讀者睇。被告不同意
- 就住有人回覆被告「真是荒謬 把自己看得那麼高」及 就第三則涉案訊息的有其他人回覆「食屎啦 冷氣軍師」,可見被告慫恿人去做。被告回答唔清楚。

控問禁點解會覺得他人不認同自己的訊息,被告回答因為對方叫自己食屎。控方表示被告對此人有作相關回應,但在截圖中未能睇到,被告確定。控方質疑被告選擇回應對方,但不直接刪除訊息。被告回答自己冇立即刪除。控方質疑對方鬧自己但選擇依舊不刪除那樣想幾時先刪除。被告回答唔係有人鬧自己先刪除訊息。

控方指被告是沒有刪除訊息,被告不同意。控方表示該三則訊息在28日仍然能夠被警方截圖所以被告所講知道訊息有錯會刪除的說法不正確。被告不同意。

被告同意於2月24日警方仍然能夠就該三則訊息作出截圖。控方質疑即使第三則涉案訊息在9分鐘後有被人批評,被告仍選擇不刪除是因為想有人跟隨自己的講法。被告不同意。

📌 盤問未完,明天093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1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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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2/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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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張,張,陳,陳(21-31)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28) #續審 [12/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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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12/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09:46開庭]

▶️此為本案控罪三條訊息的內容:

1. 2022年2月17日 18:09 :「全民強檢殺到 你唔打狗 狗就會拖你入新屋嶺被人屌死」
2. 2022年2月22日 21:03 :「邊個去炸一間核酸站 我就俾手足50萬」
3. 2022年2月23日19:54 : 「隨機殺狗 唯一出路」

▶️ 時序背景:

自小台灣確診自閉 >2012年返香港(無惡化冇繼續就醫) > 2015年於大學因爭執送院 > 2015-16 聯合醫院就醫 > 2016年尾拒絕再就醫 > 2022年3月被拘捕 > 2022年4月再次就醫至今
——————————

📌傳DW1 被告作供
🔹控方續昨天盤問

▶️ 指被告錄影警誡會面對答有經思考+ 質疑被告主問時編造新開脫理由

- 就住主問時被告指自己錄影警誡會面時說話係鸚鵡學舌。控方指被告在會面回答「打狗」及「狗」意思時並冇鸚鵡學舌情況出現。控方續指被告只是答唔想回應。被告同意。
- 控方指被告有運用選擇權及經思考才作回應,並沒有出現鸚鵡學舌的情況,續指被告以鸚鵡學舌作為新編造的開脫理由 。被告不同意
- 控方指被告主問提及會傾向忘掉不開心的事,事後才憶起部分原因 。質疑被告在回面期間卻無講此情況。被告同意,並確認在嘗試告知法庭自己等待檢測結果時的情緒問題
- 控方指出被告在錄影警誡會面,就涉案訊息:「全民強檢殺到 你唔打狗 狗就會拖你入新屋嶺被人屌死」,解釋因身體不適彼累感冒,感情用事衝動發出訊息。控方質疑被告主問時更改原本在回面中的上述解釋。被告表示係再作補充及完善左
- 「邊個去炸一間核酸站 我就俾手足50萬」此涉案訊息,控方指被告在錄影回面時就此解釋發送此訊息因為生活小事故不快樂 ,及認為政府處理疫情不當。控方續指被告主問改了解釋。被告指自己係完善個講法
- 控方質疑被告主問的解釋是新編造的開脫理由。被告不同意

▶️質疑被告誇大案發時精神狀態+ 無食藥為脫罪藉口

- 被告確認主問時提及2022.4月後有食藥,控制情緒有好轉。
- 控方指被告2022.2月於選舉事務處工作,在拘捕後宣稱不能工作。被告不同意,解釋2022.8/9月仍有在選舉事務處工作,後來才遲職,因自己認為未能再工作。
- 被告確認自己有申請殘疾人士登記證,並有申請永久性申請殘疾人士登記證
- 控方質疑 2022年4月有食藥但至同年9月無上班並申請申請殘疾人士登記證,對比2022.2月無食藥但有上班,之情況。指出2022.2月被告的身體情況不會比有食藥更差。被告不同意
- 控方續指被告話2022.2月無食藥是脫罪藉口。被告不同意
- 控方質疑被告16年7月至22年.4月無睇醫生係因為無此需要。被告不同意
- 控續指2022年被告可上班又無睇醫生因為係輕症。被告不同意
- 被告不同意主問時誇大了2022.2月的身體精神狀況

▶️涉案訊息是經思考+有選擇地在TG發出

- 控指基於悔氣衝動發出涉案訊息是錯的說法,相反是選擇性久經思考。被告不同意
- 控指被告選擇在telegram而不是facebook發送 ,是因tg 受眾較多。被告不同意
- tg有不同讀者群組,facebook 則主要為朋友,在tg發放是因想多d人睇。被告不同意
- 控指tg 可隱藏身份。被告不同意
- 被告同意自己facebook有用真樣及資料。控方指被告因此不會選擇在facebook發違法訊息,選擇tg發放可有更多受眾及隱藏身份。被告不同意
- 被告不同意三則涉案訊息字面不是憤怒性說話

▶️被告發送訊息的意圖

- 就住錄影警誡會面,被告曾提及知TG訊息可廣泛在網流傳,不能徹底剷除,控方指被告是清楚這個說法為真確的。被告不同意
- 就住錄影警誡會面,被告曾提及知道(訊息)能夠影響他人點諗。被告不同意。控方續指被告明知仍然選擇發送這些訊息。被告不同意
- 控方指出這些訊息內容主題相關,指向警察及檢測站。被告不同意
- 控方表示被告一而再發出訊息是認真想表達留言意思。被告不同意
- 控方指就住22年2月17日及23的涉案訊息,被告以「狗」對警察的不雅稱呼,意圖煽惑他人襲擊警察;就住同月22日的涉案訊息,被告發送訊息煽惑他人損壞社區中心。續指被告認為政府的防疫政策差,所以發送訊息唉使他人。被告皆不同意
- 控方指出被告曾提及是最後手段,因為警察的不當執法、政策失誤,令自己發出第三則涉案訊息

🔸辯方覆問

- 2022年發該三則涉案訊息時是否知悉群組人數。被告答無留意。
- 辯方請被告釐清何時知有六百幾人在群組及何時知群組屬公開。被告回答記得控罪文件有提及人數,而根據被捕文件,合理推定下,自己被帶走嗰日,群組係公開的。
- 被告會堅持說法是警方冇宣佈拘捕,控方在盤問中提及的拘捕,只會理解為帶走自己
- 被告確認警方的Facebook截圖並不是自己所有的Facebook貼文
- 確認有控方證人提及希望以TG及Facebook截圖去對比是否同一人
- 被告答自己不記得Facebook發送了什麼訊息,續確認警察只在其Facebook截圖了一部份,在2022年2月警察冇就其Facebook帳戶作截圖,確認忘記了在該段時間(2022年2月)於Facebook發佈了什麼
- 就住截圖所顯示被告TG帳戶「阮文安老婆」的發言數量。被告回答唔知道。
- 被告不同意自己會記得2022年2月17日前後的訊息。就住控方所講被告冇在信息中提及消息來源,辯方問在該訊息之前有冇提及消息來源,被告答不記得,亦唔記得有冇
- 就住被告早前主問解釋「狗」意思為做壞事的人,包括自己,控方指出該字面意思套落三則訊息中不合理。辯方問被告平時講嘢會否合邏輯。被告回答好多時都不會

[控方反對辯方在覆問期間不是澄清,而係推翻緊被告人在盤問時的答案,法官表示有相同觀察。辯方繼續]

- 就住控方對比2022年2月有返工冇傷殘證的情況及現在有傷殘證冇工作,引伸22年的情況不會是更嚴重。被告確認現時有服藥。辯方問22年工作時有遇上問題嗎,被告回答當時22年返工經常甩漏,溝通差,控制脾氣差

辯方追問22年2月當時的工作艱難嗎。被告回答睇起來不吃力但有心理壓力,續答好難先搵到呢份工,22年2月當時亦感到難以駕馭工作,形容係行鋼線心理

📌傳PW2 周兆章(音)醫生

🔸辯方主問
證人確認採納特別事項所有證供

- 證人報告指被告有ASD - 即自閉症譜系障外一種
- 確認此病不遲於2015年葉醫生的診斷
- 證人2022.5.24有見被告
- 證人指此病會一路持續,並難以理解他人及社會規範
- 辯方問亞斯伯格症會否有好轉。證人答見被告期間被告有炆憎及脾氣,食藥後有好轉,但藥物不能協助理解他人及社會規範,只能舒緩衝動脾氣
- 證人同意好似係24年9月5後於11月有睇被告,同意後來還要覆診但忘記是否如辯方所指25年4月
- 需要覆診因被告需要食藥,續指被告未能理解他人及社會規範,儘管無此些問題但會否有其他衝動性問題尚未知
- 確認2022.5月,23年,24年都有見被告,25年亦應會繼續。就會否持續見被告,指視乎被告食藥意願,有否需要。
- 確認亞斯伯格症好大機會係終身的

🔹控方無盤問

📌傳召 DW3 周嘉惠(音)博士  - 醫管局臨床心理學家

🔸辯方主問
證人確認採納特別事項所有證借供

- 就本案證人做了2份報告。做第二份報告時已見了被告10次(指此報告2024.9.16寫?)。確認24年11月及25年1月都有見被告,在25年3月會是第13次會見被告。
- 2022年12月第一次見被告,在眾多次會見被告時都有家長陪同,答未知原因。
- 辯方問25年3月後還會繼續對被告進行診治嘛,證人回答預計需要繼續因為仍需要情緒控制
- 確認見了被告12次後仍暫時未能醫好被告
- 在證人的第二份報告中,被告的亞斯伯格症症狀明顯,理解他人有困難,固執自己意見,會誇大並用極端及威脅性字眼,容易令他人在(社交媒體? )誤解,需要提示才能呈現自己真實意思。
- 確認被告會接受心理輔導
- 辯方問及當被告指自己情緒爆發如核爆後有何觀感。被告回答感覺是嚴重的
- 辯方問為何報告中提及要向被告母親做精神教育,證人回答希望令對方更明白被告的弱點
- 證人確認即使二人相處28年仍需要接受教育,因為能幫助接納和溝通
- 就住被告提及對媽媽會發脾氣,證人確認並表示被告會打給母親發洩脾氣,儘管被告知道這是把脾氣轉嫁到母親身上,但自己不能控制自己。
- 證人回答25年1月6日見了被告大約1小時,早前的11次會面也大概1小時

📌傳召 DW4 silvia ho - 文書

辯方指程序上需再傳召。因辯方證人有別於控方證人:辯方證人在特別事項證供未能用於一般事項。官指控方無反對呈堂性,質疑是否還需要傳。辯方堅持說法。

🔸辯方主問 : 確認採納特別事項證供
🔹控方無盤問

📌傳召DW5 社署職員 陳先生

🔸辯方主問: 證人為社署記錄及公開資料組,確認採納特別事項證供。
🔹控方無盤問

📌傳召DW6 被告母親

🔸辯方主問
確認採納特別事項證供

證人指被告大學畢業後難搵工,可能面試對答奇怪。至小學二年級發現被告易怒,要參加學校特殊輔導,癥狀隨年紀大愈明顯。 後經醫院診繼為自閉症身心障礙,其癥狀吻合自己觀察。

台灣求學階段:被告常有脾氣問題,便轉介去睇醫生。小時候有食藥- concerta 。證人指被告突別不在意別人感受包括對媽自己,難以處理自己情緒及站在他人角度諗,有情緒問題。

證人表示被告見麥醫生(2022年4月)及周兆章(音)醫生後食藥,有超級明顯進步,冇咁易暴躁。證人確認被告在2015 2016年於容鳳書睇醫生冇食藥

辯方問在台灣階段觀察被告時被告有沒有如評估所講的弱勢情況出現。證人確認,並確認即使評估不是由自己所做,但根據自己觀察也是和評估吻合

[法官表示知道辯方想以證人供詞去證明評估的真確性,但法庭難以這樣考量,控方表示該評估不是由媽媽所撰寫]

辯方問被告和媽媽相處之久,認為被告性格如何。證人回答被告是善良的孩子,熱心幫老師唯獨技巧有問題。辯方追問被告會考慮他人感受不,證人回答被告連自己都不會考慮,也不會從他人角度去諗,續答脾氣快來快去,好快冇事,有時會大嗌,但聽唔清楚內容因為好混亂。

辯方問該些責罵說話有沒有意思,證人回答主要都冇,甚至有啲自創詞語,連被告自己都解釋不清,會有好極端不平和的字眼,自己理解知道不是被告的意思,因為知道是他的病所致。

辯方問被告發脾氣的速度。被告回答可以很迅速,並且沒有徵兆,續答發脾氣維持時間不長,少於1分鐘。

辯方問由2022年1-2月疫情期間被告情況如何。證人回答依舊容易發脾氣,程度和以前相約。辯方問其原因。證人回答可能因為工作加上疫情引伸的問題,被告亦不敢問公司,自己收收埋埋諗會否影響工作,對失去工作感到恐慌。並表示被告已見過多份工作,儘管人工不高,被告也很珍惜呢份工作,被告知道自己好難搵到工。證人表示自己也意想不到被告做到咁耐。

證人確認現正拿綜援及被告有傷殘人士津貼,解釋2022年當時冇拎綜援是因被告覺得需要要承擔責任,而自己則全職照顧被告。

辯方問證人為什麼仍需要全職照顧被告。證人回答知道被告與他人不同,嘗試用有限資源幫被告,亦害怕被告會失控,自己感到戰戰兢兢。續指由爸爸工作養家,但在爸爸退休後被告知道自己的責任需要照顧家庭。

辯方問2022年一至二月疫情期間對被告的觀察。證人回答被告每天返工,回來後會告知自己每天公司管理上的改變,由於被告個性敏感,唔識變通,感到難以適應,回家後經常自言自語行來行去,如果證人此時打斷被告會被罵,而被告經常鬧公司鬧自己及證人

辯方問該段時間需要隔離嗎。證人回應被告的公司是政府機構較嚴謹。辯方問被告需要做防疫措施不。證人回答檢測結果對被告十分重要,知道被告當時冇檢測結果不能上班,續答被告知道冇檢測結果後有即時反應,不停鬧證人,街上的人( ? )及警察。證人不認為當刻被告能控制自己的情緒。

就住被告的三則涉案訊息,證人表示皆不知情,亦不知道被告在網上發訊息,確認因此冇機會給予被告建議。並表示爸爸也不知道被告發送訊息

證人確認2022年被告公司有人受到感染,續答公司多人受感染令到被告緊張,害怕冇檢測結果,亦害怕感染家人,需要隔離等情況。辯方問點解要怕隔離。證人回答被告是合約制形式,不知道公司會如何處理短期合約員工,加上被告不夠膽問上司,亦冇同事提點被告。

證人確認被告的間歇暴怒症是由2022年4月麥醫生告知的,亦確認在此之前被告的脾氣也是一樣,當時自己唔知自閉症譜系有此類別(間歇暴怒症)

證人確認自己有陪被告在容鳳書見周嘉惠醫生,亦確認自己向周嘉惠醫生所講為真實。辯方問有否告知周嘉惠醫生被告的情緒問題,證人回答有,續指被告不能控制,一定要爆發咗先。

[法庭表示辯方似乎希望以母親的證供來確認報告內容。但留意到母親所講的,在報告卻是未有提到]

- 主問完 -

📌下午14:30 會先處理兩位醫生證人 :麥啟樂(音)葉健威 (音)。及後控方才會開始盤問被告母親
#區域法院第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8理大
#提訊

D1: 張(23) / D2: 張(28)/
D3: 陳(21) D4: 陳(31)

🔺D5: 黎(24) 上次缺席提訊,法庭已經發出拘捕令,警方至今仍未找到。

控罪:
(1) 暴動 [D1-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刑事損壞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理工大學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理工大學的財產,即連接理大李嘉誠樓M座7樓712室的門及牆壁。

D1代表:#黃大律師
D2代表:#梁鴻谷大律師
D3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4代表:#陳奕勤律師
--------------------------
[14:43] 開庭

D1代表指被告仍需時間看文件及考慮答辯申請押後,也知其他3人有相似申請,D2至D4代表確認。

法官留意到已經是第三次於區域法院提堂,提醒下次四人要有明確答辯意向。

[14:48]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15日1430再訊,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12/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14:43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 DW7 葉健威(音)精神科專科醫生 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確認採納特別事項所有證供

- 亞斯伯格症 癥狀包括難以維持雙向性社交溝通。難以切身理解他人想法。會有情緒爆發。有時會請職業治療師協助患者
- 2015年11.3日第一次接觸被告。第二次見係2015.12.30。確認兩次都無開藥,所有藥都有一定副作用,藥物可減低情緒爆發
- 指ASD係發展問題,就本案而言,被告痊愈有困難,因從小較缺乏相關幫助
- 被告2022.5月回到容鳯書診所睇,相信有開藥係有醫生考量
🔹控方無盤問

--------------

📌傳召DW8 麥啓樂醫生 作供完
🔸辯方主問
案發後診斷被告有間竭暴怒症。確認報法指被告患阿氏保伯格症,是自閉症譜系之一。
🔹控方無盤問

-------------

📌繼續傳召DW6 被告母親
🔹控方盤問
被告自2018年任職選舉事務處合約工,一般合約是6個月,完咗會再續約6個月,但也聽被告說過續3或9個月,只知2022年本案發生後被告自己辭職但不清楚月份。本身因轉換後上司對其工作態度有微言,被告事件前也反覆思考是否適合繼續做落去,早有考慮轉工。

同意辭職後被告沒有工作,有申請殘疾人士證件(白卡)及社會福利署津貼。自己認為被告情緒也不能再繼續工作,但不再工作是醫生建議,非自己個人主張。

被告對2019年社會新聞留意,冇留意他對警察表示有不滿。不同意2019年後他有鬧警察。

上午作供提及快速爆發式發脾氣在2022年4月後接受治療及服藥後大幅改善,但仍會發脾氣。對2022年2月17、22及23日被告發文不知情。不同意想令被告脫罪而作供誇大其病況。
🔸辯方沒有覆問

----------------

📌傳召DW9 鄧浩華 言語治療師 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未作供前法官留意到特別事項裁決,指出辯方不可依賴專家證人對被告2022年9月前病況之意見,證供須規範在親自接見被告後之診斷。相同程況也適用於下位專家證人,辯方代表同意但要求休庭利用今日餘下時間雙方處理兩位專家報告文件相應內容。

[16:07] 今日完庭

押後至明天09: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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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22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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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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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8個月;D7何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7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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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28) #續審 [13/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服刑中;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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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王志榮(54)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1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葉佐文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案件編號:DCCC888/2019, DCCC11/2020, DCCC734/2020 (合併)

💩A1: 王志榮(54)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王志榮在原審時否認「暴動」和「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經審訊後,原審法官葉佐文撤銷王面對的兩項控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上訴庭在聆訊後批准律政司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未有正確處理身份辨認的議題,故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
================
王志榮由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和  #關唐利大律師 代表。

(10:07 開庭)

葉佐文法官詢問今日開庭的目的。

商討後,控辯雙方同意不再需要傳召證人,只需要作書面陳詞。

控方需於2月7日傳檔書面陳詞;辯方需於2月21日傳檔書面陳詞。控辯雙方同意可於2月27日開庭處理口頭陳詞。

葉佐文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月27日10:00續審 (預留28日),作口頭陳詞,並批准王志榮以原有條件擔保。

(10:11 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續審 [13/10] (Part 1)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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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4開庭)

🧷辯方傳召DW9鄧浩樺先生,他是言語治療師。

證人採納早前在特別事項時所作的證供。

辯方為證人申請為專家。

法官考慮到辯方呈上的專家資歷、證人是第一次以專家身份出庭作證、以及控方不反對後,批准辯方申請。

證人採納他就本案所寫的報告和報告翻譯本,且同意報告內容能如實反映被告的情況。

證人為被告的診斷:

證人在報告中建議被告到自閉人士支援中心接受支援,例如職業導向等一些成人階段所需要的技能,另外亦建議轉介被告接受職業治療和臨床心理學家的服務。

被告「鸚鵡學舌」的情況:

證人指「鸚鵡學舌」是指當患者聽到親友說話時,會不自覺和不經思考地重複他們的用語和表達模式,像機械式發言。證人指這個情況會於患者的小朋友階段較明顯,但會隨患者成長後減少。

證人指就被告而言,他在進行標準化和非標準化測試時顯示他在這方面的缺陷,例如他會使用「暗自竊喜」等字眼,但其實他可以使用開心等字眼。

言語治療師的標準化測試:

證人指標準化測試會以一系列情景問題和圖卡進行,圖卡內會有人物和對話,但人物不會有表情,避免給提示予測試者,特別是此測試的目的是協助判斷測試者的心智解讀的能力。

證人指每個情況問題的答案是依賴過往不同測試所作的統計,以得出大多數沒有溝通困難的香港人會在特定情況下的常見回應和用字。至於如何判斷「不正常」答案,證人指標準化測試只有「正常」答案,沒有「不正常」答案的例子,這取決於言語治療師的經驗和判斷。

證人指相關圖卡和測驗問題是為小朋友而設,這是因為現時香港未有為成人而設的測試。不過,證人表示若果測試者完成測試後,得出的心智程度比小朋友低,醫生亦可以以此為測試者製訂治療方向。證人指即使測試者的心智程度比小朋友低,他/她是否有智力缺陷仍要視乎醫生判斷。

證人指成年人的情況可以與小朋友的情況有別。因此,若果將測試的問題問一個正常的成年人,舉個例子:為何別人會笑剪短頭髮的女孩是男孩?正常人或許可以得出與「標準答案」不同的答案 — 串 (被告的答案是:因為她像男人,最後只得到1分,滿分2分)。即使一個正常人不能回答這題「標準答案」,亦不應從個別問題的答案作單一判斷,而是整體考慮後作判斷。

言語治療師的非標準化測試:

證人指標準化測試依賴治療師與患者的溝通,治療師會運用個人經驗對患者作診斷。

就被告而言,證人指他有一般自閉症人士的困難,例如咬實和笑容怪異,說話固執、說話的陰陽頓挫不當、用字正式等,亦難易地而處或從他人角度思考。

自閉症患者能否理解社會規範:

證人指自閉症患者未必理解社會規範,例如是不同場合的潛規則。一般而言,有些潛規則要家人教導;有些則要觀察自學。對自閉症人士而言,他們會在觀察自學上的方面有困難,例如電梯排隊。不過從會面中未必能判斷被告對社會規範的理解是否正確,亦不是他的範疇。

自閉症患者的溝通障礙:

證人指自閉症患者會自創用詞,但有時無從考究其出處,常人亦會覺得奇怪。自閉症患者亦會出現詞不達意,或是錯誤使用詞語的情況。當自閉症患者說長篇大論時,除可能不能表達其原有意思外,人們亦可能覺得內容空洞。不過,當涉及官腔或學術性用字時,人們未必會覺得不正常。

證人指自閉症患者在用字上是自我選擇還是由疾病引起的情況,是要從大的Language pool (庭上用語)作判斷,而不是個別問題下的答案。

證人指被告在角色代入的能力合格,但在處境轉變的能力不合格。證人指這兩個結果沒有矛盾:被告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能理解他人,但當情境有不同時會出現理解困難。舉個例子,被告能指出母親在患病時的心情和原因,但當有人照顧患病的母親時,被告能覺得母親會感安慰,但說不出原因。

證人指他與周博士的分析結果有不同是因為他就上述層面採取較仔細的分析和解讀,而周博士則採取較寬闊的角度。

如何協助自閉症患者融入社會:

證人指為自閉症患者進行社交溝通技巧訓練,通常要以年計。不過,證人指現時相關訓練沒有訂立標準,因為不同地方的文化不同,故有時證人會自創訓練,亦會應用機械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續審 [13/10] (Part 2)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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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傳召DW10黃宗顯先生,他是精神科醫生。

證人採納早前在特別事項時所作的證供。

辯方為證人申請為專家。

法官考慮過所有因素和控方不反對後,批准辯方申請。

證人採納他就本案所寫的報告和報告翻譯本,且同意報告內容能如實反映被告的證人。

證人為被告的診斷:

證人指他診斷被吿有自閉症(ASD)和間歇性暴怒症(IED),以及有過度活躍症(ADHD)的症狀。

證人指在為被告作出診斷和作測試時,已經就被告在錄影會面時的說法、被告的病歷、被告家人的資料、被告的回答等作全面考慮和判斷真假。

關於阿氏保加症和自閉症的分別,證人指自閉症患者的社交和溝通障礙較阿氏保加症患者嚴重。

被告的自閉症情況:

證人指被告由小至大已經有自閉症,亦有相關醫療紀錄。不過,被告在小二時才被診斷出自閉症,已是較遲發現。在正常情況下,應該已要3-4歲發現自閉症,最好更是於0-2歲發現自閉症,因為0-2歲兒童的神經可塑性最大,相關藥物和訓練的康復效果最好 (但不能全面根治),但被告的自閉症較遲被發現,故他應該要一生接受診斷和訓練。

證人指根據DSM-5的指引,自閉症有3個程度:

Level 1:Requiring support
Level 2:Requiring substantial support
Level 3:Requiring very substantial support

證人指被告在社交溝通和狹窄行為的範疇被診斷出是level 2的程度,因為被告仍有間中出現暴戾行為和自閉症障礙的情況。然而,被告在服用藥物後已經有改善,例如心智解讀/理論的層面。

證人指心智解讀/理論的問題通常會持續一段時間,但會隨藥物治療和心理介入而改善。另外,藥物可以間接影響患者的社交能力,例如脾氣好轉是會對社交有利。

被告的間歇性暴怒症情況:

針對間歇性暴怒症,證人指情緒穩定劑和藥(包括抗抑鬱藥)對間歇性暴怒症都有好處。若參考其他醫生報告和紀錄,加上自己的診斷,證人指被告現時的情況比以前有大幅改善。

被告的過度活躍症的症狀:

證人指他沒有診斷被告有過度活躍症。證人指雖然被告符合過度活躍症的條件,但一般而言,過度活躍症會於人們在學時已會被診斷,再進一步考慮被告的醫療報告後,由於以往醫生已曾懷疑被告有過度活躍症,但沒有作相關診斷,故他不能肯定過度活躍症症狀的起點,故他只在報告中撰寫被告符合過度活躍症的條件。

證人指被告在沒有被確診過度活躍症下,曾被處方過度活躍症藥物,某程度上可以反映被告有過度活躍症症狀。

自閉症和間歇性暴怒症對被告的影響:

社會規範:

證人指被告在社會規範的層面有問題,例如會在庭上搖擺身子、笑、和自言自語,他與律師見面曾試過忽然拍枱。

⭐️法官觀察⭐️

法官請證人避席,稍後向辯方律師表示看不到被告曾在庭上搖擺身子和自言自語 (更是安靜),但留意到被告曾搖頭和閉目養神。不過,法官表明這些不是證據,亦不是評論證人的可信性。

⭐️直播員觀察⭐️

按直播員觀察,被告曾在庭上搖擺身子、多次露齒笑、自言自語 (不過沒有影響他人,只是做口型),曾搖頭和低頭、和閉目養神。

心智解讀/理論:

證人指心智解讀/理論 (Theory of mind)的問題會使被告難以理解他人想法。雖然不會影響IQ,但會影響被告的人際關係,特別是自閉症人士會在思考時以自己出發。

證人指心智解讀/理論 是指思考別人在思考甚麼的能力,與角色取替(Perspective taking)相近,但後者集中在換位思考,而前者較常在自閉症人士的分析中出現。

情緒爆發:

證人指間歇性暴怒症使被告當出現情緒爆發時,會在不經思考下作出衝動行為。證人指自閉症本身帶衝動的特點,故要判斷自閉症患者是否有間歇性暴怒症,需要視乎自閉症患者的衝動程度和時長。在較嚴重的情況,有人會於1星期內出現3次情緒爆發,可謂持續的憤怒,視乎有沒有能刺激到人們的事。

證人指被告面對壓力時會衝動,事實上亦是過度活躍症的症狀。證人指被告在此方面測試有31/36的分數,屬嚴重的程度。證人補充診斷間歇性暴怒症的標準包括衝動、長篇/持續攻擊、言語爭論(tirade)、和打架情況,他對被告的診斷亦符合母親對被告的描述。

證人指患者在平復情緒後,會記得自己做過何事。然而,證人指不能排除有人會失憶,特別是被告是多重殘疾人士,雖然失憶並非自閉症和間歇性暴怒症的症狀,不過這情況在過度活躍症患者中有機會出現。

本案涉及的關鍵言論如下:

1 2022年2月17日 18:09 :「全民強檢殺到 你唔打狗 狗就會拖你入新屋嶺被人屌死」

1 2022年2月22日 21:03 :「邊個去炸一間核酸站 我就俾手足50萬」

1 2022年2月23日19:54 : 「隨機殺狗 唯一出路」

證人的專家意見是被告的言論與憤怒有關,亦可以是發洩壓力。雖然言論的字眼與核酸測試無關,亦不涉官腔和學術用語,但可以反映被告當時的情緒情況處於極端,故言論偏向極端。

缺乏彈性:

證人指自閉症會使被告難適應環境改變。在評估中,被告在Attention switching 的層面有10分,達滿分。證人指這可顯示被告做事沒有彈性,「僵化不靈」,思維固定,會堅持己見,只用單一方法去處理事件,不能廣闊思考,例如思考事件的後果。

分辨是非的能力:

證人指若果沒有人向被告表明對與錯,被告有機會不知道自己行為的對與錯。若處於情緒爆發時,被告在作出行為時,未必有空間思考行為的對與錯。

「鸚鵡學舌」 - 溝通和社交能力:

證人指自閉症會出現「鸚鵡學舌」的情況。於被告而言,被告會模仿和重複別人的行為和說話,但缺乏對背後意思的了解,並在錯誤情況使用。這情況可從錄影會面中看到。

證人指被告出現這些情況:語意不清、說話有奇怪語調和節奏、不理解他人行為的意思、與他人相處較被動、和不理解社交禁忌。事實上,沒有朋友在自閉症患者是十分正常。

證人指自閉症亦有機會影響被告對字面的理解能力、非語言溝通的能力、亦會有說出奇怪言詞、和發明字詞,例如:

1 「劉備招親,弄假成真」;

1 「……時長的問題…..」;

1 「…..確實的地理位置…..」;

1 「…..沒有資質…..」;和

1 「…..美利堅合眾國…..」(即美國)

證人指若果患者能正確理解意思,但不是一般人常用,這些亦有可能是「鸚鵡學舌」,但要視乎整體情況 (是否有效溝通),特別是上文下理和這些情況出現的次數,因為亦有機會是反映人的學識,或是有人正「拋書包」。

(17:30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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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完結。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28日15:30續審,作口頭陳詞,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非原文,只是現實情景改編)

葉志康大律師 = 葉;黃志遠大律師 = 黃

(午飯前)

葉:不如晏就(13:00)前完埋佢 (DW10)
黃:應該唔得
葉:我唔想同你講嘢(笑)

(一會後…..)

黃:我應該ok
葉:我想同你講返嘢(笑)

(最後午飯前並不能完成主問,更於16:30左右才完成)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求情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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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法庭收到辯方呈交書面陳辭,陳官已經睇咗,著辯方只需作補充或讀出重點。

陳官表示本案特別情況,100頁嘅裁決書仔細哋作出陳述,用前無古人嘅做法,附加咗146張相,本希望用QR code,但做唔到,目的係視覺上相片客觀性,解釋點解法官有咁睇法,支持文字裁決;唔係干擾任何人嘅報導,但留意到好少報導相片,又只集中報導下集情況。為使公平,在被告做求情前,法庭會先播出裁決書中的相片,再次顯示現場環境,作務實求情。

播出元朗站上下層立體圖,有關D1 的16張相。

🔸#黃錦娟大律師 為D1 求情
📎案情

書面陳辭羅列法庭嘅觀點,提到閘內人仕係被動,暴動時間短暫(22:45~23:03),D1 的行為與閘內人仕有關連性,所以要負責。辯方要表達嘅係:
1. 案件無預謀,D1 入元朗目的係收集證據;
2. D1 影相嘅時間係 22:45~22:52;
3. D1 有聯絡警民關係科,法庭認為唔係報警,D1 希望警方盡快行動;警方曾經多謝D1 舉報本案,盡市民責任;
4. 在關鍵時間,D1 嘗試化解衝突、調停阻止襲擊、降温、和阻止白衣人入閘;
5. 在整個暴動期間,D1 無作出襲擊,在開始影相一刻,未知事情會急轉直下;
6. 在月台時段,D1 有保護其他人,其後受傷,雖然出咗控罰時段,希望法庭作整體考量

📎暴動原素
引用梁天琦案例,暴動案件考慮的因素:
1. 案件唔係預謀,只係偶然(陳官🗣️:聚集係偶然,但積積吓就唔係偶然);
2. 案件特殊,與理大或彌敦道暴動不同,暴動程度好輕微,無證供顯示閘內人仕令其他人受傷;
3. 暴動範圍細小,時間短暫(18分鐘),D1 唔係整段時間參與;
4. 白衣人暴動持續,越嚟越多人,手持武器,大部份閘內人仕無裝備無武器;
5. D1 參與程度低,唔係主導,事情發展始料不及,法庭指D1 身份有磁石效應,貼文在早前發出,無資料顯示有幾多人在短時間內睇咗而去(陳官🗣️:有幾百萬人睇咗片喎;律師:嗰段係真播,唔係早前貼文);
6. D1 無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引用另一宗721白衣人案,判刑三年半給法庭參考,陳官🗣️一位名不經傳的人和D1 有社會地位的人不同。 #黃錦娟大律師 急材了得,指D1 的角色與暴動行為起唔到作用,無因角色而令暴動嚴重,白衣人無因為D1 而停手,正如法官講D1 可能自視過高,D1 講嘢無人理佢。

📎個人背景
D1 呈上個人、前上司、前老師、市民的求情信,講述D1 深受父母和老師教誨,三歲定八十,不可獨善其身,願意照顧別人,遵守承諾,做學生會主席,做校方和學生溝通的橋樑,在ICAC 工作期間,有幹勁,關心市民利益,擇善固執,優秀調查員,讀書和做嘢都見到。

加入民主黨成為幹事後,成立反圍標大聯盟,當成為立法會議員後,成功為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追討一千萬元。

在2014~2021期間,D1 捐款超過73000元給不同的教會、學校、NGO。

📎感言
D1 在2024年因初選案被判監超過6年,因為立法會公職而被拘捕和檢控不計其數,過去幾年非容易日子,但不論如何都會積極面對,就如信中所指,「雖然無人身自由,但仲有選擇自由,選擇用乜嘢態度面對困難,會燃亮內心嘅光明,會繼續讀書運動,磨練自己身心靈」。

D1 最難的不是置身牢獄,而是因為其個人選擇,令家人要與他一同面對,亦因服刑而無法照顧至親,令他深感內疚,尤其「由中二開始認識,稍後同佢結婚,成為太太嘅內子」,以及經常探望他的雙親,見到老人家萬水千山去赤柱,對於老人家相當不容易,唔知嚟緊日子仲可以嚟得幾多次,爸爸講會等佢出嚟,不知何時可以父子團聚,懇請法庭輕判,

律師指信中引用了蘇軾的詩句,更希望引述信中無提及的另一段:「往日崎嶇還記否?路長人困蹇驢嘶。」
#黃錦娟大律師 在讀出求情信尾聲時一度哽咽:「在牢獄入面仰望星空,在高牆下向遠山舉目,遙望飛鷹、白雲、青天,希望仰不愧天,無負於人。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哪復計東西?」

陳官🗣️:「D1 文筆舒暢地寫求情信,引用詩句諺語都好,佢沒有悔意,妳同唔同意?」
律師認為,法庭量刑時應考慮D1 的罪責,事實上接受法庭的裁決,「佢當時係做佢認為應該要做嘅事」。

[11:10~11:35]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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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2 相片
🔸 #李百秋大律師 為D2 求情
父母到庭支持,定罪前任職侍應,呈交咗個人和其他人的求情信,表示失去人生目標,感恩有家人支持,同意本案有更好處理方法,電光火石之間,未有仔細考慮。

律師想繼續讀出求情內容,但被陳官阻止,叫跳過部份內容。

律師同樣套用梁天琦案作考慮,案件係突發,時間短,暴力時間只有12分鐘,無預謀,行為集中在D出口,人數約100人,閘內人暴力程度低,係由白衣人引起,閘內人士武力刻制,不是無差別襲擊,無拉白衣人入閘圍毆,D2 射水只係針對閘機附近,防止襲擊。D2 的22張相顯示參與暴力較低。

本案由2021年提訊,2023年合併開審,2024年5月完成證供,2024年12月裁決,等咗五年半,請法庭考慮被告更生,有家人支持,重犯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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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3 相片
🔸 #陳曉妍大律師 為D3 求情
D3 在2019年入住Grant Yoho,並成為業主委員會成員,參與社區服務,案發前任職投資銀行,被捕後被解僱,更無其他銀行願意招聘。

同樣以梁天琦案例:
1. D3 係元朗區民,在現場出現係無政治目的;
2. D3 當時穿綠色上衣,無裝備;
3. 獨自在付費區用手機;
4. 無帶頭,有拉後閘內人仕;
5. 無攻擊性武器;
6. 無行為令人受傷;
7. 無預謀/計劃;
8. 規模細;
9. 閘內人仕係被動嘅一方;

同樣引用一宗區域法院721白衣人案(黃英𐎀)作量刑考慮,希望法庭D3 品格良好,服務社區,案件過咗4~5年,長時間煎熬,重犯機會低,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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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4 的15張相片
🔸#鄭凱霖大律師 為D4 求情
近年其中一位家姐因病逝世,2024年社工資格被暫停,有可能被取消,呈上太太,大仔和社區服務對象的求情信,提及D4 顧家,係孝順仔、好兒子、丈夫、爸爸,求情信有反思,一時衝動,自責,後悔。

同樣參考梁天琦案,D4 無計劃無部署,只係經過返屋企,暴力程度唔高,時間短,事件係白衣人引起。

提出參考另一宗非白衣人(何)案,以三年為量刑,D4 有正面良好品格,重犯期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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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5 的23張相片
🔸#周慶澎大律師 為D5 求情
採納書面陳辭,被告畢業後進修做西廚,照顧患病父親,他在2022年去世,D5 自覺因案件令父親擔心,深表後悔;呈上母親和家姐求情信。

本案唔係針對政府,無預謀,只係放工後經過,無帶領,閘內參與者只有數十人,時間短無對其他社群有大影響,D5 無案底,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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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6 的19張相片
🔸#黎建華大律師 為D6 求情
同意控方嘅背景報告,採納書面層陳辭,採納其他律師對案件嘅特殊性陳述。

D6 掟水樽只係分散白衣人嘅注意,行為輕微。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接受法庭裁決,明白失去與家人團聚,有悔意,有義助內地學生,重犯唔高。

案件拖咗4~5年係事實,以白衣人黃英傑判刑三年半為案例,他有參與下集,暴力嚴重,自組武裝力量,有意圖傷人,本案相對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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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D7 的36張相片
🔸#曾敏怡大律師 為D7 求情
採納書面求情,新增一封求情信,指D7 在2023年參與區選社區活動。

當晚22:41 白衣人在大堂襲擊一名女子,D7 由月台落去見到白衣人,因為係目擊證人,向D1 講述經過,無諗過會參與非法集結,白衣人有武器,無緣無故襲擊,行為變本加厲,引起閘內人士不當行為,令到白衣人得逞,自稱保衛家園,D7 在閘內見到白衣人挑釁,無預謀無計劃,沖昏頭腦,不能沉住氣,被告受到挑釁,係求情嘅理由,D7 唔係阻止警方執法,或者破壞設施。

D7 大部份表現冷靜、克制,反而被藍衣人襲擊,亦無還手。
終於有機會給陳官引用相片,指D7 嘗試跳爛。律師同意,指出該段時間就係被藍衣人襲擊。

同意D7 有射水,係後期激動只有一分多鐘。啲七留在現場想係好事,但結果不似預期,案件係單一事件,無重犯機會,長時間等候審訊,精神上鬱結,承諾奉公守法。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7日 11:00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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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黃錦娟大律師 好堅強,不亢不卑哋反駁陳官,陳辭感動不少旁聽人仕。做正義嘅事點解有錯👉指鹿為馬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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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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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申請過年前2天休庭
主控向法官表示見到過去數天陪審團有倦意,現亦為流感期,聯同辯方申請希望下星期一及二不開庭。法官聞言即時回應拒絕,並指進度不理想,之後向陪審團表示如審訊中間有人不舒服可出聲提出休息。

📍繼續傳召 PW163 警署警長 蔡偉明(音)作供 -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

🔸辯方代表(D1)盤問
根據青衣報案室草圖及detention note紀錄
-同意3月8日 03:08 D1表示不適要求睇醫生。D1 由03:08 至04:10 去咗邊度?同意冇記錄及唔記得。D1最後拒絕救護車服務
-凡提取被捕人士電腦一定有紀錄,但如見完值日官直接調查冇交過比值官便冇
-同意08:49 記錄見D1在臨時羈留室需要一警員特別看守(special watch duty),是由案件主管要求,不同警署特別看守都一樣做法。補充這時自己下班,是由下位值日管處理,為何紀錄見不到交值日官時間要問其他處理人員
-同意紀錄所見01:47時D1 提取去青衣警署報案室1號號房,08:49時D1送到臨時羈留室。

🔸辯方代表(D2)盤問
確認Special Watch Duty特別看守是指定警員近距離看管,沒有其他限制。

🔹控方覆問
-確認剛才提及臨時羈留室就是控方草圖上所顯示那間。
-盤問指自己冇解釋拘留人士通知書,因為覺得是拘捕人員職責。印象中青衣警署報案室一及二號房牆上有貼上羈留人士通知書。
-盤問同意紀錄上01:47時D1 提取去1號房,正確應該是2號房,但資料不是自己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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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176 警署警察黃錦偉(音) 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
🔹控方主問
3月8日值班時間由15:00至23:45
-同意紀錄上20:15 D1被提取去見律師,如見完有投訴自己會在記事冊記錄,確認記事冊冇紀錄D1作投訴
-確認拘留人士行動紀錄21:47見完律師送返臨時羈留室,22:06 時D1宣稱頭痛及心口痛要求睇醫生、22:15由警員押解去瑪嘉烈醫院。
-補充記得詳情21:47時D1見完律師,行過值日官位置,聲稱頭痛及心口痛,自己問原因他冇出聲回答,之後押返去臨時羈留室。其後自己處理好手頭工作走去羈留室再問多次咩嘢唔舒服及原因,D1仍然冇答只要求睇醫生。證人確認目測身上沒衣服遮蓋位置包括頭部見不到任何傷痕。D1自己也冇主動揭開衣服,於是按程序安排救護車送院,有在電腦作記錄。

🔸辯方(D1)盤問
-根據Detention note, 同意3月8日凌晨03:08也表示唔舒服要求過睇醫生, 自己當時冇睇呢個紀錄同意應該是有此要求。同意D1在3月8日凌晨時見過兩位律師,3月8日晚上20:58在報案室2號房也接見過兩位律師,唔記得呢次見完律師D1表示唔舒服時2位律師是否在場。
-問D1稱頭痛及心口痛,為何唔叫佢揭開衫睇?答自己問過兩次俾機會佢講點解唔舒服,他冇講或主動揭開衫睇,覺得冇強烈理由自己去揭衫睇。

🔹控方覆問
如D1代表律師見完D1要求留在場,自己唔會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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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137 警長4081 劉永旭(音) 時任OCTB C2-3隊

🔹控方主問
-同意3月7日23:50 時同隊員包括13024,進行拘捕D1工作,13024委派做拘捕員
-確認D1五次錄影會面自己都在監控室觀察,最後接觸應該是3月8日22:45時在瑪嘉烈醫院告訴D1會進行起訴。
-由第一次接觸到完成第五次錄影會面,確認冇對D1作武力、威嚇或誘使行為。

🔸辯方(D1)盤問
-同意只在2024年2月8日做了一份書面口供,主要依賴自己記事冊紀錄而寫。
-同意記事冊紀錄00:30到達青衣警署至03:45 時D1去一樓錄影會面房中間冇作出任何記錄,包括自己做甚麼或D1進行什麼程序,解釋因為同事會作紀錄。
-知00:35時被帶去1號房,直至06:00確認自己曾經入過房,即是控方草圖2號房。帶D1去青衣警署見值日官有同隊OCTB 林偉亮警署警長、13024、14343及21077同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的警長2082。
-同意在青衣港鐵站拘捕D1後警方已經檢取D1三部電話,不知00:35見完青衣警署值日官是否有警員檢視過三部電話。
-到青衣警署後自己工作包括監察同事是依拘捕程序做,另外協助林警署警長同指揮中心報告
-入過2號房但只逗留10多秒,確認冇聽13024讀曬九項羈留人士通知書標題
-對於幾時協助林偉亮同指揮中心報告或報告咗幾多次全部不記得,也冇書面紀錄
-00:35-01:12 時14343(證物警員)協助13024看管D1,冇印象此時段有冇處理過三部電話。
-不同意網罪科警長2082跟住因一早知要第一時間取得電話資料。
-不同意見完值日官去2號房迫D1講出手機密碼以便搜證,自己認為冇急切性,14343早將三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唔可以引爆。
🔺代表指出林偉亮警署警長同隊員入房迫D1講出密碼,初時不肯被黑色頭套蒙頭,D1講了一個錯號碼後繼續被打,有人扯頭撞向枱面令左額受傷,證人再用右腳踩D1下體,D1最後講出密碼,14343在記事冊記錄並要求簽名,之後才發放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交給D1,證人全部否認。
-同意向控制中心報告由林偉亮負責,報告是一般溝通唔會有記錄。知道3月7日晚有其他隊拉了其他人,但唔知邊隊拉咗乜嘢人,也不知道控制中心有流動紀錄
-同意3月8日凌晨01:50有律師代表來青衣警署,由自己同林偉亮接見先了解,見面發現律師講不到代表邊個被捕者,反問拉咗咩人同涉及甚麼案,於是叫律師再了解下才來。2人之後回來及交出D1委任書,於是立刻安排D1 接見,時間由02:46到03:07。
-不記得2020年3月8日1號室是否有2度門,同意D1拒絕救護服務,自己冇問點解。
🔺D1 代表指出其實被告見完律師被帶去2號房,證人同D1講唔好去驗傷,落咗口供先,警方會/考慮俾你保釋。D1跟住話13024記錄咗家俊整炸彈佢冇講過,證人叫佢錄咗先,唔係幫唔到家俊,仲對D1說錄咗可以改返對家俊指控,呢個私人交易律師唔可以在場,錄完可以考慮比擔保。因上述利誘D1拒絕救護服務、不需要律師及同意進行錄影會面,證人全部不同意。

代表問到為何04:10才開機做第一次錄影。成人解釋林偉亮叫13024先去監控房索取文件及圖片,當中有發問問題,13024取回在錄影房看及準備,不清楚是否一次比曬3宗案文件。確認在監控室就算未開錄影也可從畫面見到13024有先看文件。代表續指林偉亮、13024,14343一齊帶D1上錄影房對D1說「你講出嚟先至幫到家俊,唔係其他人督咗出嚟就冇用」。之後林偉亮對D1說「肯講出嚟咪好,唔打你」。第一次開機前13024同D1講「山鷄同夠鐘督左你係主謀,唔講幫唔到你cancel對家俊指控」,證人指冇咁嘅對話。

而第二次錄影會面尾,證人話冇留意D1問「點呀,阿sir」,冇印象熄機後13024及14343同D1有對站。2人也冇報告熄機後D1有說話。

錄完第一次錄影會面有安排D1見律師,之後去大角咀搜屋。否認同14343同車,記得因自己記事冊有紀錄。不同意D1案情指14343車上向D1展示一個叫「獵鷹行動」對話「2個犯屈咗一個主謀,駁咗個故仔先」。證人自己冇見過呢個羣組,亦冇在任何訊息見過上述內容。同意搜屋只有十多分鐘,咁短時間因單位不大。OCTB C2-3本隊冇檢取任何證物,不知其他隊在503室檢取了2部電話。

唔記得林偉亮有入過錄影會面室,冇印象佢向D1展示相片並話「呢個同係你在503飲過酒的女子」。否認之後14343或13024向D1展示呢張相片叫佢指控呢個女仔去羅湖放炸彈。

🔹控方覆問
-盤問中指口供或記事冊很多事項冇紀錄,同意是自己做不是法庭咁一問一答,而且同案件事項有關才會紀錄。喂Siri
- D1見完律師在1號房,兩位律師在前台,如律師要求逗留等待自己會容許,確認當日D1或律師冇要求在1號房等救護車。也有比D1 再見律師,在見完律師D1冇再有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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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  偵緝警員13024 李百謙 (音) 時任OCTB C2-3隊,證物警員

🔹控方主問
3月7日有參與拘捕D1行動,負責處理證物。在青衣地鐵站23:55 時13024拘捕D1,自己聽到有警誡,然後00:05時帶他去S1066室先做搜身。搜查2個袋後在一個迷彩腰包檢取了三部電話(一部銀色Samsung、一部金色iPhone及一部黑色iPhone),之後將三部電話放入房訊號干擾證物袋,解釋知道是涉及爆炸案,手機可能用作飲飽或同其他人通訊。

承認自己在青衣地鐵站時有主動問D1需唔需要頭套,他答需要並在記事冊簽名確認,之後離開。三部檢取電話自己一直保管在身沒有作出干擾。

[13:43] 今日完,押後至明天08:45繼續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新案件

👤李(36)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控於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1月21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 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行為;及/或
(c)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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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律師無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到2025年3月3日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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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散庭後,有旁聽席人士向被告叫撐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3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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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8個月;D7何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7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3樓31庭
👩🏻‍⚖️胡雅文法官
🕙10:0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28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20220904柴灣 2項無牌管有彈藥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2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爆炸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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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陸曉駿(32) 未經同意下肛交 #落藥肛交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林江龍(48) 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欺詐 #暪債呃59萬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2025/01/23 0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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