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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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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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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申請過年前2天休庭
主控向法官表示見到過去數天陪審團有倦意,現亦為流感期,聯同辯方申請希望下星期一及二不開庭。法官聞言即時回應拒絕,並指進度不理想,之後向陪審團表示如審訊中間有人不舒服可出聲提出休息。

📍繼續傳召 PW163 警署警長 蔡偉明(音)作供 -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

🔸辯方代表(D1)盤問
根據青衣報案室草圖及detention note紀錄
-同意3月8日 03:08 D1表示不適要求睇醫生。D1 由03:08 至04:10 去咗邊度?同意冇記錄及唔記得。D1最後拒絕救護車服務
-凡提取被捕人士電腦一定有紀錄,但如見完值日官直接調查冇交過比值官便冇
-同意08:49 記錄見D1在臨時羈留室需要一警員特別看守(special watch duty),是由案件主管要求,不同警署特別看守都一樣做法。補充這時自己下班,是由下位值日管處理,為何紀錄見不到交值日官時間要問其他處理人員
-同意紀錄所見01:47時D1 提取去青衣警署報案室1號號房,08:49時D1送到臨時羈留室。

🔸辯方代表(D2)盤問
確認Special Watch Duty特別看守是指定警員近距離看管,沒有其他限制。

🔹控方覆問
-確認剛才提及臨時羈留室就是控方草圖上所顯示那間。
-盤問指自己冇解釋拘留人士通知書,因為覺得是拘捕人員職責。印象中青衣警署報案室一及二號房牆上有貼上羈留人士通知書。
-盤問同意紀錄上01:47時D1 提取去1號房,正確應該是2號房,但資料不是自己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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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176 警署警察黃錦偉(音) 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
🔹控方主問
3月8日值班時間由15:00至23:45
-同意紀錄上20:15 D1被提取去見律師,如見完有投訴自己會在記事冊記錄,確認記事冊冇紀錄D1作投訴
-確認拘留人士行動紀錄21:47見完律師送返臨時羈留室,22:06 時D1宣稱頭痛及心口痛要求睇醫生、22:15由警員押解去瑪嘉烈醫院。
-補充記得詳情21:47時D1見完律師,行過值日官位置,聲稱頭痛及心口痛,自己問原因他冇出聲回答,之後押返去臨時羈留室。其後自己處理好手頭工作走去羈留室再問多次咩嘢唔舒服及原因,D1仍然冇答只要求睇醫生。證人確認目測身上沒衣服遮蓋位置包括頭部見不到任何傷痕。D1自己也冇主動揭開衣服,於是按程序安排救護車送院,有在電腦作記錄。

🔸辯方(D1)盤問
-根據Detention note, 同意3月8日凌晨03:08也表示唔舒服要求過睇醫生, 自己當時冇睇呢個紀錄同意應該是有此要求。同意D1在3月8日凌晨時見過兩位律師,3月8日晚上20:58在報案室2號房也接見過兩位律師,唔記得呢次見完律師D1表示唔舒服時2位律師是否在場。
-問D1稱頭痛及心口痛,為何唔叫佢揭開衫睇?答自己問過兩次俾機會佢講點解唔舒服,他冇講或主動揭開衫睇,覺得冇強烈理由自己去揭衫睇。

🔹控方覆問
如D1代表律師見完D1要求留在場,自己唔會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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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137 警長4081 劉永旭(音) 時任OCTB C2-3隊

🔹控方主問
-同意3月7日23:50 時同隊員包括13024,進行拘捕D1工作,13024委派做拘捕員
-確認D1五次錄影會面自己都在監控室觀察,最後接觸應該是3月8日22:45時在瑪嘉烈醫院告訴D1會進行起訴。
-由第一次接觸到完成第五次錄影會面,確認冇對D1作武力、威嚇或誘使行為。

🔸辯方(D1)盤問
-同意只在2024年2月8日做了一份書面口供,主要依賴自己記事冊紀錄而寫。
-同意記事冊紀錄00:30到達青衣警署至03:45 時D1去一樓錄影會面房中間冇作出任何記錄,包括自己做甚麼或D1進行什麼程序,解釋因為同事會作紀錄。
-知00:35時被帶去1號房,直至06:00確認自己曾經入過房,即是控方草圖2號房。帶D1去青衣警署見值日官有同隊OCTB 林偉亮警署警長、13024、14343及21077同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的警長2082。
-同意在青衣港鐵站拘捕D1後警方已經檢取D1三部電話,不知00:35見完青衣警署值日官是否有警員檢視過三部電話。
-到青衣警署後自己工作包括監察同事是依拘捕程序做,另外協助林警署警長同指揮中心報告
-入過2號房但只逗留10多秒,確認冇聽13024讀曬九項羈留人士通知書標題
-對於幾時協助林偉亮同指揮中心報告或報告咗幾多次全部不記得,也冇書面紀錄
-00:35-01:12 時14343(證物警員)協助13024看管D1,冇印象此時段有冇處理過三部電話。
-不同意網罪科警長2082跟住因一早知要第一時間取得電話資料。
-不同意見完值日官去2號房迫D1講出手機密碼以便搜證,自己認為冇急切性,14343早將三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唔可以引爆。
🔺代表指出林偉亮警署警長同隊員入房迫D1講出密碼,初時不肯被黑色頭套蒙頭,D1講了一個錯號碼後繼續被打,有人扯頭撞向枱面令左額受傷,證人再用右腳踩D1下體,D1最後講出密碼,14343在記事冊記錄並要求簽名,之後才發放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交給D1,證人全部否認。
-同意向控制中心報告由林偉亮負責,報告是一般溝通唔會有記錄。知道3月7日晚有其他隊拉了其他人,但唔知邊隊拉咗乜嘢人,也不知道控制中心有流動紀錄
-同意3月8日凌晨01:50有律師代表來青衣警署,由自己同林偉亮接見先了解,見面發現律師講不到代表邊個被捕者,反問拉咗咩人同涉及甚麼案,於是叫律師再了解下才來。2人之後回來及交出D1委任書,於是立刻安排D1 接見,時間由02:46到03:07。
-不記得2020年3月8日1號室是否有2度門,同意D1拒絕救護服務,自己冇問點解。
🔺D1 代表指出其實被告見完律師被帶去2號房,證人同D1講唔好去驗傷,落咗口供先,警方會/考慮俾你保釋。D1跟住話13024記錄咗家俊整炸彈佢冇講過,證人叫佢錄咗先,唔係幫唔到家俊,仲對D1說錄咗可以改返對家俊指控,呢個私人交易律師唔可以在場,錄完可以考慮比擔保。因上述利誘D1拒絕救護服務、不需要律師及同意進行錄影會面,證人全部不同意。

代表問到為何04:10才開機做第一次錄影。成人解釋林偉亮叫13024先去監控房索取文件及圖片,當中有發問問題,13024取回在錄影房看及準備,不清楚是否一次比曬3宗案文件。確認在監控室就算未開錄影也可從畫面見到13024有先看文件。代表續指林偉亮、13024,14343一齊帶D1上錄影房對D1說「你講出嚟先至幫到家俊,唔係其他人督咗出嚟就冇用」。之後林偉亮對D1說「肯講出嚟咪好,唔打你」。第一次開機前13024同D1講「山鷄同夠鐘督左你係主謀,唔講幫唔到你cancel對家俊指控」,證人指冇咁嘅對話。

而第二次錄影會面尾,證人話冇留意D1問「點呀,阿sir」,冇印象熄機後13024及14343同D1有對站。2人也冇報告熄機後D1有說話。

錄完第一次錄影會面有安排D1見律師,之後去大角咀搜屋。否認同14343同車,記得因自己記事冊有紀錄。不同意D1案情指14343車上向D1展示一個叫「獵鷹行動」對話「2個犯屈咗一個主謀,駁咗個故仔先」。證人自己冇見過呢個羣組,亦冇在任何訊息見過上述內容。同意搜屋只有十多分鐘,咁短時間因單位不大。OCTB C2-3本隊冇檢取任何證物,不知其他隊在503室檢取了2部電話。

唔記得林偉亮有入過錄影會面室,冇印象佢向D1展示相片並話「呢個同係你在503飲過酒的女子」。否認之後14343或13024向D1展示呢張相片叫佢指控呢個女仔去羅湖放炸彈。

🔹控方覆問
-盤問中指口供或記事冊很多事項冇紀錄,同意是自己做不是法庭咁一問一答,而且同案件事項有關才會紀錄。
- D1見完律師在1號房,兩位律師在前台,如律師要求逗留等待自己會容許,確認當日D1或律師冇要求在1號房等救護車。也有比D1 再見律師,在見完律師D1冇再有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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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  偵緝警員13024 李百謙 (音) 時任OCTB C2-3隊,證物警員

🔹控方主問
3月7日有參與拘捕D1行動,負責處理證物。在青衣地鐵站23:55 時13024拘捕D1,自己聽到他有警誡,然後00:05時帶他去S1066室先做搜身。搜查2個袋後在一個迷彩腰包檢取了三部電話(一部銀色Samsung、一部金色iPhone及一部黑色iPhone),之後將三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證物袋,解釋知道是涉及爆炸案,手機可能用作引爆或同其他人通訊。

承認自己在青衣地鐵站時有主動問D1需唔需要頭套,他答需要並在記事冊簽名確認,之後離開。三部檢取電話自己一直保管在身沒有作出干擾。

[13:43] 今日完,押後至明天08:45繼續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新案件

👤李(36)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控於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1月21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 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行為;及/或
(c)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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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律師無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到2025年3月3日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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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散庭後,有旁聽席人士向被告叫撐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3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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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8個月;D7何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7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3樓31庭
👩🏻‍⚖️胡雅文法官
🕙10:0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28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20220904柴灣 2項無牌管有彈藥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2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爆炸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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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陸曉駿(32) 未經同意下肛交 #落藥肛交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林江龍(48) 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欺詐 #暪債呃59萬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6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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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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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傳召 PW  偵緝警員13024 李百謙 (音) 作供時任OCTB C2-3隊,證物警員

🔹控方繼續主問
昨日講到在青衣站S1066室檢取咗D1 的三部電話,在3月8日00:25 離開,返青衣警署,過程與13024 和D1 一齊,之後見值日官,13024 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主控顯示青衣報案室的草圖,證人稱係在圖中二號房。

因為當時無電話的搜查令,警方要得到D1同意才可以檢視電話,00:52在記事冊作紀錄,D1 有簽名,之後見到兩部iPhone 要輸入密碼,再問D1,01:05紀錄在記事冊,D1 願意提供,並在記事朋寫上“願意"和電話密碼,控方呈上一部金色iPhone ,一部黑色iPhone ,一部銀色Samsung 。

01:06~01:11 檢取D1 個人物品,一個黑色斜孭袋,內有一撇假鬍鬚和一個假髮,一個粉紅色背囊,一個迷彩腰包,內有一張地鐵單程車票、一張八達通和一張滙豐提款咭。

01:15 將三部電話交俾網罪科警長2082,通知已經得到D1 同意和兩部電話的密碼,01:15~02:20 在報案室一號房和2082 一齊檢視三部電話,在金色iPhone TG App 揾到烘焙同好會0.3,另外兩部電話無有用嘅資訊,2082 有拍攝烘焙同好會0.3 的成員名單和對話內容,和電話相部的內容,見到手機用戶名設定為William Wallace。主控顯示相部目錄,並放大其中一張相片,是一名戴上紅黑色3M防毒面罩的男子的大頭相,證人稱聲他是D1,是基於辨認他的面部輪廓、髮型和眼睛。另有兩張由該電話在TG群組發出的相片,一張係紅色膠袋內有白色細膠袋,另一張係細白色膠袋,袋上印有硫磺粉三個字。TG群組收到兩段由“一枝弓"傳出的兩段影片,拍攝厠所內有火光。

之後證人叫2082 保存電話資料,自己返去一號房協助13024,在門外看守,見到13024在做補錄,知到D1 見過律師,他表示唔使律師,唔使睇醫生,隨後做咗五次錄影會面,證人都在場,期間無對D1 做威逼、利誘或者暴力行為。

2020/3/8 07:05~07:18 去咗搜查宏創方503室,並無檢取入何物品,知道較早前有警員處理過,當時去嘅目的係搵其他個人物品,例如電子裝置或者有D1 嘅名嘅卡、收據等物品。

其後將三部電話交俾網罪科警員4924,要求保存電話聯絡人資料,4924交返兩隻光碟俾證人。

🔸辯方(D1)盤問
對D1 做快速搜身並不是在S1066室,去到1066室無再次搜身,證人在1066室檢取咗三部電話,無即時交畀2082,唔同意要盡快檢視電話內容,因為已將三部電話放入防干擾訊號袋,可以隔絕外來訊號,當刻無迫切性去檢視;另外檢取咗斜孭袋和迷彩腰袋。

當時無一張表格記錄檢取個人財物,係會由報案室人員做紀錄,無被檢取的個人財物會跟隨D1 的“包頭",律師問個人財物中有無伸縮魚竿和釣魚物品,證人稱無該些物品出現,律師取出一個魚竿線轆和一盒魚鈎,稱是未被檢取的物品,證人稱無印象見過。

主控提出對這些物品有問題,申請陪審員和證人避席,隨後表示先與辯方私下商量。休庭後主控指包頭一堆物品在沒有控方人員目睹下打開暫作臨時證物,辯方稍後需證明證物鏈完整性。姚大狀指法官1月10日批准在庭上打開,只不過當時各方忙於審訊沒留意律師樓人員及懲教職員在犯人欄側打開,陳官隨即指自己也冇留意,要求辯方證明證物鏈。D1代表再呈上包頭5包釣魚用具,證人同樣冇印象,但同意剛才一個盒內有魚絲,不記得D1在首次錄影會面提過約咗人去釣魚。

同意00:35青衣警署見完值官,去到00:52時自己口供及記事冊冇紀錄做甚麼,因當時同13024向D1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相信佢會做記錄。不同意代表指當時他及隊員武力對待D1迫交出電話及密碼。這時2082只知仍在報案室但不清楚位置。同意沒有對D1說警方冇電話搜查令,補充記事冊願意交出電話聲明有寫「如果同意..」如果不願意D1不會簽。不同意記事冊願意提供密碼同覊留人士通知書是D1同一時間簽。00:35至00:52時2號房D1首次毆打後講了一組數字,證人出房後很快回來話錯,D1再被武力對待,最後因受武力威嚇交出密碼,證人全部不同意。

確認同2082 在1號房檢視D1電話,同意該房有2道門,一道通去公眾地方有橫閂及鎖頭。認為檢視不需D1在場因已經同意提供密碼。

第一次錄影會面前,同意D1見完律師要求睇醫生、白車到又拒絕送院,最後同意不需要律師,自已冇問拒絕送院同唔需要律師原因。證人解釋被告見咗律師相信已經知道權利,而錄影前也會再問需唔需要律師及是否適宜錄影。

02:46至03:07 時D1會見律師,見完D1出房指要睇醫生,林偉亮及4081帶律師去報案室公衆地方,自已同13024在1號房外把守,4081及林偉亮也在傍。為何D1要看醫生又冇帶他去見值日官?答已經通知值日官D1要睇醫生,有需要值日官會自己主動見D1。
🔺D1代表指實情是D1被帶去2號房,4081走入去講唔好去睇醫生,同警方合作錄影咗先,會考慮比佢擔保,這是私人交易不可以有律師在場,因為咁所以證人不用問拒絕救護車送院同唔需要律師原因,證人全部否認。

03:27-03:30時D1有再見律師。03:30-03:45時從2082接收3部電話。之後林偉亮同4081先上一樓錄影會面室,要問值日官取鎖匙開門及去測試儀器,證人及13024隨後帶D1上去。為何04:10才開機解釋因林叫了13024去監察室,之後林及13024進入錄影室見13024整理會面文件,林離開錄影室。證人不知林入錄影房做咩。
🔺D1代表指上青衣警署1樓錄影會面室時,林,13024同證人向D1說「講出嚟,既然你想幫家俊,如果其他人督咗出嚟,就玩完」,開機前林入房同D1說「肯講咪好,唔會再打你」,完成第一次會面後D1問保釋點樣,有警員說搜埋屋先至講。
去搜屋途中,有警員在車上展示「獵鷹行動」群組WhatsApp內容:「2個犯屈1個做主謀,駁咗個故仔先」,證人全部不同意及指去搜屋沒有跟D1同車。確認去503室自己冇問D1是否要更換身上衣服。

第二次錄影會面熄機前D1說「點啊阿Sir」有少少印象,冇再開機記錄因為記憶大概是問返錄影會面過程,實質問咗乜嘢唔記得,自己認為同案件無關。否認D1跟住問擔保,想隱瞞所以唔再開機記錄。

代表再指第三次錄影會面開機前證人同D1講「你保家俊都冇用,佢督咗你,你最好講多啲家俊嘅嘢,你唔信我播俾你」。之後證人同13024用手機展示「獵鷹行動」WhatsApp群組一個訊息:「五飛逼我放炸彈...」。證人答冇見過呢個訊息亦冇見過呢個群組,指不需要知道其他被捕人士招供內容。全世界

第5次錄影會面前,證人冇印象林偉亮走入房帶咗啲相片,並說「呢個女仔曾經上過嚟503飲酒」。證人否認自己或13024跟住對D1說呢個女仔響羅湖站出現過,要求指出羅湖案佢去放炸彈。確認第五次錄影會面後冇再見D1,從警署警長林偉亮得知D1完成第五次會面後入咗醫院。

🔹控方覆問
-同意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第4段:會見後,在切實可行情況下,有權盡快獲提供警誡下所作的書面記錄副本。 如未獲提供警誡下所作的書面記錄副本,有權拒絕回答其後的問題
-01:15-02:15 時同2082一齊檢視D1三部電話,D1不在場,知道13024正同D1在另外房間補錄警誡口供。
-帶D1去大角咀503室搜屋時D1在車上除下衫褲,自己不同車其後檢取作證,當時即刻換上警方提供衣服。

法官要求主控明日提供最新進度表,主控相信下星期二可以完成D1證供(餘下3名證人:OCTB 21077及林偉亮警署警察同網絡安全罪案科警長2082。)

[13:41] 今日完

押後至明天08:45繼續。
【01月2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A1: 吳偉德 (38)🛑已還押逾18個月
💩A2: 王浩昇 (28)🛑已還押逾18個月
💩A4: 鄭文傑 (43)🛑已還押10日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連同鄧兆雄*和其他人,在新界元朗港鐵站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傷人 #傷人19
A1和A2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連同鄧兆雄和其他人,在新界元朗港鐵站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鄧兆雄已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兩罪,於2024年4月18日被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判處監禁4年7個月。
https://www.tgoop.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573

A1法律代表:#蘇昊義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陳舶港大律師
A4法律代表:#潘焯熙大律師 #Boyton David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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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前言:

吳偉德、王浩昇、鄭文傑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另外,吳偉德和王浩昇承認一項「串謀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本案案情:

暴動經過:

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一群大多數白衣人以及另一群大多數黑衣人在港鐵元朗站聚集,並發生暴力衝突。

於2019年7月21日約22:40至22:43時,一群白衣人經港鐵元朗站F出口衝入該站付費區,襲擊付費區內的人。其後, 一群黑衣人開始在該站付費區內聚集。片段顯示當白衣人進入車站時,曾手持「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牌及綁有紅色旗幟的藤條。

由約22:48時開始,一群不少於50人的白衣人拿着木棍及藤條從不同出口進入港鐵元朗站,並在大堂非付費區聚集和與付費區內的黑衣人激烈爭執,使情況迅速升級為暴力衝突。當時,白衣人的行為包括:

(a)  用手中的木棍、藤條、和徒手拍打閘機和玻璃圍欄;

(b)  揮動手中的藤條、木棍、雨傘等武器威嚇及襲擊黑衣人;

(c)  向黑衣人投擲水樽、木棍、用作搭棚的竹、及鐡通等物件;

(d)  叫囂和作出挑釁性行為,挑釁黑衣人進入非付費區;

(e)  襲擊記者和勸阻他們施襲的市民。

於約23:00至23:03時,另一批約20名白衣人(部分手持藤條和木棍)進入港鐡元朗站並在大堂聚集。白衣人向付費區內的約50名黑衣人潑灑液體、投擲水樽、木棍、黃色告示牌、和港鐵告示牌等,亦有白衣人用木棍隔着閘機打向付費區內的人士。

於約23:02時,約100名白衣人衝入付費區,大部份白衣人當時手持木棍、藤條及雨傘。黑衣人和市民從大堂經樓梯及扶手電梯跑上月台。白衣人跟隨黑衣人,並用木棍、藤條、及雨傘追打黑衣人和市民。

於約23:05時,白衣人陸續走上月台,當中大部份白衣人手持長條形物件如木棍及藤條。高峰期時,共約70名白衣人在月台上聚集。白衣人追打月台上的人士、指罵、和威嚇列車內的人、並於月台上和衝入車廂內向列車內的人士進行各種施襲的行為,包括以木棍、滕條、雨傘、及黃色雪糕筒襲擊車廂內人士。

白衣人施襲情況和在月台上聚集的情況一直持續至約23:14時。當列車離開港鐵元朗站往屯門方向之時,白衣人經港鐵元朗站的不同出口散去。

受襲證人的傷勢:

多名市民在港鐡元朗站大堂及車廂內被白衣人襲擊,因而遭受不同程度的創傷。當中,PW1至PW7及PW10受襲後有以下傷勢:

(a) PW1頸部觸痛、有擦傷及血腫;右前臂有一處擦傷傷口;右小腿擦傷;

(b) PW2額頭、右邊大腿、兩邊前臂及雙手多處瘀傷及淺層擦傷,以及頭皮多處血腫;

(c) PW3上腹部區域有輕微觸痛;

(d) PW4頭皮及臉部擦傷;右前臂、右足踝及左腿有裂傷,頸部觸痛;眼部出現複視情況;太陽穴位置瘀傷;右肩裂傷;左眼、頸背、右肩、背、右手、左上臂、左腳、右足踝受傷;

(e) PW5頭皮血腫,頸椎出現觸痛及右手擦傷;

(f) PW6頭皮輕微觸痛,及患有創傷後壓力症;

(g) PW7右臂、右手及右腿有局部觸痛,而右臂及右腿有擦傷;及

(h) PW10上唇有2.5厘米裂傷、左臂和背部有擦傷。

吳偉德的作為:

吳偉德於2019年7月21日約22:57時,手持藤條與其他白衣人經B出口進入元朗站,並於約22:59時跳入F出口附近的付費區,與其他白衣人一起襲擊一名灰衣男子,其後離開付費區。

吳偉德於約23:02時,再次與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片段顯示吳偉德再次進入付費區後,曾多次在連接月台與大堂的樓梯上揮拳襲擊兩名男子。

其後,吳偉德於約23:08時,在停站列車車廂內,站在列車乘客與月台上其他白衣人之間,並於約23:09時以手指指向車廂內的乘客。

根據片段,吳偉德於約23:10時脫下他的白色上衣,遞給另一名白衣人後在月台上赤裸着上身走動,其後換上灰色上衣,並於約23:14時與其他白衣人一起離開元朗站。

吳偉德於案發時身穿白色T-shirt及藍色牛仔褲,戴上一對手套,但並無佩戴口罩或使用蒙面物品。

王浩昇的作為:

王浩昇於2019年7月21日約18:45時離開天水圍天悅邨住所,身穿白色T-shirt、黑色短褲及黑色白底的運動鞋,並背着一個斜孭袋。王浩昇在離開住所時並未有佩戴口罩。

於約23:03時,王浩昇戴上口罩,手持藤條,經由G出口進入元朗站,並跑向閘口與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並於約23:06時在月台於其他白衣人聚集,期間王浩昇曾兩次用力向停站列車車廂方向投擲物件,更於23:09至23:12時期間手持藤條進出列車車廂,並在月台走動。

列車開出後,王浩昇於其他白衣人一同離開月台,經B出口離開元朗站,並於約23:17時在朗日路的停車場與數名南亞裔人士出現,其中一名南亞裔人士當時脫去白色上衣,王浩昇則除下口罩。王浩昇登上一輛登記號碼為TX852的私家車後,駛離停車場,當時王浩昇是TX852的登記車主。

王浩昇於2019年7月22日04:20時返回天水圍住所,並於同日於住所被警方拘捕。

經政府化驗師進行形象比對後,案發錄影片段中有一名嫌疑人的紋身與王浩昇左上臂的紋身在色調及總體外觀上沒有未能解釋的差異,而且形狀和大小吻合,及後亦確認該嫌疑人為王浩昇。

鄭文傑的作為:

鄭文傑於2019年7月21日約22:48時手持藤條由形點進入元朗站,與其他白衣人於非付費區聚集,並於約22:50時在非付費區內將藤條揮向付費區內的人,其後亦再次手持藤條揮向付費區內的人。片段顯示鄭文傑所持的藤條上綁有一片區旗。鄭文傑亦於22:52時指示白衣人走向閘機方向,其後手持藤條與部分白衣人走向閘機方向。

鄭文傑於約22:59時手持藤條進入近F出口的付費區,當時有數名白衣人正於付費區內襲擊一名灰衣男子,於約23:02時,鄭文傑隨其他白衣人衝入付費區,並追著黑衣人和市民。

於約23:07時,鄭文傑與其他白衣人一起步上月台的樓梯,但片段未有顯示鄭文傑到達月台後的行為。

於約23:13時,鄭文傑經樓梯離開月台,再與其他白衣人離開元朗站。

📌辯方求情:

A1大律師在求情時將本案拆開為三個階段:衝入付費區、大堂和樓梯的施襲、和月台事件。A1方希望法庭考慮A1只曾參與第二階段的事件,並曾在第三階段的事件擔當調解角色。法庭認為A1方的做法違反案例訂立的原則,強行將事件分析為三個部分。此前上訴法庭在處理CACC132/2021案時曾將事件分為三個階段,只是因為該案涉及多條控罪,而不同控罪涉及不同的時間和地點。A1方亦忽略上訴法庭指,量刑時要考慮整體作為,並非個人作為。

A1大律師和A4大律師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CACC132/2021案中的刑令上訴申請。法庭指CACC132/2021案並不涉及本案案情的刑令上訴申請,與本案毫無關係。

A1大律師和A4大律師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CACC196/2022案中的刑令上訴許可申請。法庭指CACC196/2022案並不涉及實質的刑令上訴申請

A1大律師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上訴法庭的「指引」鄧兆雄「案例」中的判刑。法庭指上訴法庭沒有就「暴動」罪訂下指引,另外區域法院的判例不可視為「案例」,亦對判刑沒有約束力

A1方和A4方是在胡說八道,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聲稱A1和A2是一時衝動而犯案。首先,這與他們承認控罪2的基礎不符。另外,根據片段、案情、和當時他們曾手持藤條或/和襲擊他人的情況,他們不是一時衝動,而是知道要參與「私了」。
📌本案判刑:

⏺️控罪1:

「暴動」是極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10年監禁。上訴庭在 CACC164/2018 案中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本案暴動是早有預謀,白衣人準備「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標語,手持木條、鐵通、和有國旗的藤條到達元朗站和月台。

是次暴動歷時34分鐘 (當時警察未到場),發生在元朗站的各出入口和月台,有約100人參與,他們使用木條、鐵通、藤條、告示牌、垃圾桶蓋、水樽、以及徒手襲擊閘內人士,地面血跡斑斑,暴力程度高。

白衣人的行為沒有造成財物損失和令公共開支造成負擔,但造成多人受傷 (比案情更多),他們無分別施襲對公眾造成的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極高,滋擾亦大。

白衣人衝入付費區和在月台的作為無疑是非法禁錮,市民被迫身在禁閉式空間,恐慌程度不言而喻。

案發當日香港發生了不同的騷亂事件,白衣人的行為使社會關係完全破裂。

至於三名被告,雖然他們的角色次要,但他們積極參與721事件中最嚴重和暴力的部份,對人施襲,干犯其他控罪。

在CACC132/2021案中,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拒絕了林啟明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並指:

「如前述,視乎案發背景、整體案情,以至某同案被告的個人罪責,因暴動罪而頒下的個別刑期,是會有差別的。另外,我注意到,2019年的案件,絕大多數是發生於街上而暴動參與者針對的對象則為配備優良的警察,但反觀本案卻並非如此。以下是原審法官對本案的整體觀察:

「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為須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白衣人來去時更濫用國旗,將其迷你版綁在籐條末端一邊搖旗吶喊,一邊用來打人,同時也用棍或藤條毆打或擲物襲擊閘內的無辜巿民,嘗試出閘的人便被打,而困在車廂的人也不敢越過兇惡地圍在車門持棍、藤條或擲物的白衣人,這實質上是非法禁錮。香港是法治社會,這般無的放肆的集體私刑引起巿民極大恐慌,法庭必須判處施暴者具阻嚇力的刑期。」

我認為原審法官的觀察是正確的。尤為令人關注的是,本案性質和俗稱的ʽ私了ʼ無異,而這種惡劣行為的不可容忍,上訴法庭已有案例清楚說明,即使犯案者堅信其立場的正當性也不能例外。再者,本案辯方從沒嘗試,也無法證明,白衣人所襲擊的不包括普通市民,以致傷及無辜。還有,如果白衣人的目的只是「保衛家園」,走到月台和車廂內繼續犯案則無疑有純為宣洩仇恨之嫌,令情況倍加惡劣。相反,要防止外人到來生事,守住出閘口便可,能讓對方儘速乘車離去則更好。

余大律師認為申請人的刑期和其他同案被告不相稱,也是不成立的。基於上一段的分析,原審法官有理由認為,繼續走到月台犯案者的罪責,屬加倍嚴重而把刑期作較大幅的上調。至於D2和D7,正如我在聆訊中指出,案中根本就沒有證據證明D2在月台做過什麼(否則會有畫面)而D7則只是在距離車廂較遠的位置和車廂裡的乘客對話(原審法官在看過錄影後的描述)。

無論其政治立場是什麼,申請人的犯案行為都是極其嚴重的。因此,4年8個月的刑期雖然不屬輕判,卻並非明顯過重。

⏺️控罪2:

「傷人19」最高可以處以3年監禁,沒有量刑指引。是次傷人是早有預謀,有不少人參與和涉及不少武器。

⏺️扣減:

A2和A4曾有暴力相關的案底;即使A4曾行善和改過,在嚴重的控罪下只佔微不足道的比重。另外,悔意已經包含在認罪扣減中。

⏺️判刑:

就控罪1,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7年;就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A1第一時間認罪,得到33%扣減;A2和A4在排定審期後認罪,得到25%扣減。A1和A2面對兩罪的刑令同期執行。

A1的刑期是監禁4年8個月;A2和A4的刑期是監禁5年3個月。

最後,謝沈智慧法官:「我有嘢講」,警告A1和A4大律師不可再誤導法庭,否則會投訴他們。

*謝沈智慧法官在判詞引用大量判詞以支持其看法,考慮到篇幅,直播員認為只需表達法官看法已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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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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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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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8個月;D7何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77/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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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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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1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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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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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傳召 高級警員21077 黃文傑(音)
🔹控方主問
現在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2020年3月7日隸屬O記C2-3隊,有參與拘捕D1 的行動,職責係協助同事登記行動時間,最後見到D1 係3月8日07:05~07:18搜屋時。

🔸辯方D1 盤問
證人表示行動時係用私人筆記簿登記資料,在3月8日早上才在記事冊做補錄,2024年2月7日做書面口供。

3月7日23:52時在青衣站,林偉亮吩咐證人協助隊員記錄有關工作,無入到S1066室,在房門外監察外圍,唔知入邊情況,所以無記錄。00:31 返到青衣警署,證人奉命在警署內記錄有關拘捕工作及調查工作過程,00:35 帶D1 去見值日官,律師指記事冊中在00:35~02:46的時段無任何紀錄,證人同意,表示當時寫在私人筆記簿,之後將整個程序寫在調查報告Pol 155,私人筆記簿現在已不存在;記事冊下一項係02:46~03:07 D1 見律師,證人不同意係選擇性記錄,因為之前無記錄係無份參與,見律師有參與,負責在門外看守,所以記錄在記事冊,證人指出是在報案室草圖上的2號接見室見律師,並舉左手示意係在值日官枱的左邊,當時只有證人一個人在門外看守,無其他人,唔知道警員13024、14343、4081、林偉亮去咗邊。

03:08 繼續在青衣警署做紀錄工作,03:27~03:30 D1 在另一間房第二次見律師,唔係13024做調查的房間。
🔺此時證人改口供,表示剛才講錯咗,D1 第一次見律師唔係在二號房,係一號房(值日官右邊),13024和14343係在二號房做調查;律師質疑點解會攪錯一、二號房,證人解釋係因為當時有報案室同事指住二號房當一號房(咁左右呢?)。證人帶D1 去見律師時,都係唔知其他隊員去咗邊。

00:35~02:46 整段時間令人都在做記錄,唔知其他人做緊咩,Pol 155 上的資料,時序係由其他同事在事後提供資料。03:35~06:03 證人仍然在報案室1號房做文件工作,唔知道D1 去咗做錄影會面,當時無收過林偉亮或者4081通知向控制中心匯報,在早上八點後,交咗D1 畀值日官,做聚集同事的資料。

律師稱手上的Pol 155 係由警員8120 做,唔係證人,證人解釋,14343係證物員,有大量資料,開會決定,由佢蒐集證人的資料,再加上證物資料,由14343 寫Pol 155,證人的Pol 155 無咗。

律師讀出8120 的Pol 155 內容,完全與證人的口供不同,證人繼續解釋呢單案係由C2-2隊做主要調查隊,C2-3隊只是被指派調查其中一部份,拘捕D1,只係記錄拘捕D1 詳情,呢份8120嘅報告係整個案件調查員之一,所以呢份調查報告只有佢哋自己隊人嘅過程,所以當中有好多無提及我哋嘅調查情況,見唔到C2-3隊調查嘅過程。肯定見過14343 的報告。

控方申請休庭與辯方商議有關調查報告。休庭後控方表示揾唔到14343的調查報告。

證人又解釋C2-3隊嘅習慣,係將每日的工作寫在Pol 155,由14343做,用作日後做證人或者被口供之用,當日嘅報告可能無俾到C2-2隊,只係當作C2-3隊嘅工作流程。

[10:54] 🔹控方覆問
- 2020年7月1日離開咗C2-3隊,該隊已經解散。
- 當日工作嘅訊息主要係來自林偉亮。
- 記事冊係用嚟記載證人要處理嘅事,00:35~02:46 只係在報案室。
- 展示值日官紀錄,D1 係在一號房見律師。
-記事册 02:46~03:27自己在門外看守。
- 其他人唔需要向證人交代做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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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2082 李文龍 (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至今工作均是檢驗及保存電子儀器證據。

3月8日 01:15時收到D1的3部手提電話(金色iPhone SN46、黑色 iPhone SN49及銀色Samsung SN 44)。14343要求在電話裏面截取一些Telegram訊息。首先處理金色iPhone是開著,自己不需入密碼,確認14343之前已比記事冊同意書及密碼自己。搵到相關訊息,影低咗136張相,之後燒錄至光碟交14343,確認收到電話是在青衣警署報案室控方草圖1號房,獨自一人檢查及拍攝工作在4號房。
法官🗣️為何由1號房走去4號房?回答因為4號房使用率相對低,1號房會用作處理其他案件。

第二部處理黑色iPhone,收到也是開著,不需解鎖。初步檢視自己判斷冇特別嘢睇到,唔記得係冇訊息相片定係冇同案無關,沒有拍攝照片。

第三部檢查是銀色Samsung電話,當時啟動,不到沒有繼續處理。三部電話檢視及拍攝由01:15到03:20完成,之後沒有再處理三部電話。確認整個過程沒有干擾過電話資料。

🔸辯方(D1)盤問
-同意只做了一份書面供及一份記事冊補錄。
-確認不記得行動名稱,知道案件編號是OCTB RN 20000069,不知道關於咩案。
-3月7日19:00跟住OCTB總部出發直至晚上11時多車上候命,車會移動,確認OCTB各人車上沒有說過一陣之行動部署。
-有入去青衣地鐵站房間但不記得房間號碼。14343搜到D1三部電話,自己在傍提醒畫快放入防訊號干擾袋,自己有帶防干擾袋及交比14343。
- D1青衣警署見值日官時自己1個人在1號房等待,沒留意房有2度門。
-不清楚21077有冇參與行動,也不清楚D1見完值日官被帶咗去邊,也不清楚D1之3部電話那時在那裏。
-青衣警署內冇問14343有冇電話搜查令,不清楚OCTB有冇取得搜令。
-證人在青衣地鐵房間拎比14343防訊號干擾袋時有提醒要D1同意才可以搜查,自己冇直接問D1同意因這不是自己工作
-青衣警署1號房唔記得等幾耐,取得電話自己有睇過電話,離開前21077冇入過來,不記得有冇其他警員入過房。確認由草圖1號房經公衆地方度門出去行去4號房,冇鎖一推便出去,不記得有冇橫閂。不記得14343是否一齊同自己去4號房,同意由01:15到03:20在4號房得自己一個人在檢視,拍攝及燒錄光碟。
-確認報案室1號房內時14343有一齊睇電話TG,不記得佢留幾耐。
-4號房03:20燒好光碟時未交比14343,之後才在青衣警署內交。
🔹控方沒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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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員4924 陳道( 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工作負責電子儀器檢視、拍照及截取資料。
同意處理過D1之3部手提電話
包括一部金色iPhone、一部黑色iPhone同一部銀色Samsung。確認有利用警方軟件截取在D1金色及黑色iPhone內資料,11632前來睇及選取資料下載至光碟。

🔸辯方(D1)盤問
問當時警方法理數碼工具不支援Cellebrite軟件截取所有資料,因軟件是否截取成功視乎型號,系統版本?證人不同意,指2部iPhone因有密碼提供,可以直接開機接駁截取到資料。

同意2020年7月10日英文書面口供指3月9日14:36對金色iPhone SN46 用Cellebrite軟件截取資料是"logical extraction",意思是只可取得電話部份資料,取到甚麼資料視乎型號及系統版本權限,不是機主自行設定。同意搜查令不包括sim卡所以冇對sim卡進行截取及處理。

3月9日15:21 時用密碼開啓黑色Iphone SN49,做法同金色iPhone一樣,同樣是"logical extraction"

3月9日17:22 再用Cellebrite 以Full File System Extraction截取兩手機資料。解釋此方法所取資料除了Logical Extraction可得到的手機系統、電話簿、通話紀錄及部份相片或片段外,更可以截取到:瀏覽記錄,第三方軟件如Telegram, Whatsapp 內資料及手機內所有相片及片段。

問此方法取得第三方軟件相片/片段是否不包修後功能,即不可取回已刪除資料。證人指視乎第三方軟件刪除方式,Telegram 及Whatsapp有正式資料及暫存資料庫,刪除資料正式資料庫會沒有資料但暫存資料庫有可能保留。不同意自己冇檢查暫存資料庫,指出Cellebrite會去分析所有資料庫而截取仍可以取得手機內資料。

法律代表再問如電話曾更換了sim卡,例如原用A sim卡,換了B卡之後又換回原本A那張,第三者通訊軟件內使用B卡時訊息會否仍在?證人指情景似去旅行用whatsapp換了漫遊數據卡,用者可選只改流動數據或改流動數據及電話號碼,兩者回港轉回原本sim卡時旅行時訊也在,分別在後者會將資料儲存在第二個數據庫,使用 Cellebrite 之Full File System Extraction 可以取得所有資料庫資料。確認如沒有密碼開啓電話估計不到用Cellebrite 要用幾耐截取資料。

不同意3月9日收指示是盡快取得電話內資料。當時是通知先取電話簿資料,跟住才做全面檢取,冇話要盡快。

🔹控方覆問
同意Celkebrite 功能是盡量截取到電話內資料。

[13:43] 今日完

押後至明天08:45繼續,開始下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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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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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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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8個月;D7何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7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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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2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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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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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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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開庭

📍傳召 PW50 警員 13556 周國豪(音),今日只講檢取電話,日後再傳召講其他證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2-1隊,當日23:39 到達宏創方503室,3月8日00:35 檢取咗一部銀色iPhone電話SN323,一部銀色Samsung電話SN324,一部hp 電腦SN325,隨即交俾網罪科警員7280,佢在Samsung 電話的TG 揾到對話,00:35~02:00 期間,證人拍攝咗兩次有關電話的TG 內容,連同拍攝室內環境,共拍攝咗113張相。

播出TG相片,機主的TG 名稱係“想和你通渠",相片展示機主與他人聯絡的目錄,特別顯示與“叉雞飯阿陳"、“五飛"和“deleted account"對話,內容有人報上D1 的姓名,有相信係機主和女友的沙灘相,還有「咁你直接入去粉嶺等叉雞飯」,「爆咗未」,「聽唔到」,「出旺角」等訊息(目的係配合控方案情),影完相之後,兩部電話一直由證人保管。

🔹辯方D1 盤問
律師質疑證人在2020年3月11日的證人口供,無庭上證供的相關紀錄,證人表示有簡單紀錄,律師讀出書面口供:「00:20 在單位調查和拍攝...,00:35 交電話畀7280作調查及搜證工作...,02:00 7280 搜查完畢...,02:05 7280 於現場將電話交回證人看管」,律師指00:20 未揾到電話,點樣進行拍攝;控方反對,表示在同意事實承認咗,相片有time stamp,要求陪審團退庭。律師解釋唔係挑戰有無影相,只係質疑無相關記錄,陳官🗣️盤問係要問與案有關,唔係擦存在感!

證人稱SN324 Samsung 電話係開住,唔使入密碼,SN323 iPhone 要密碼,當時開唔到,之後有交畀網罪科擷取資料,證人唔知道做唔到。

在進入503室後,警員拘捕咗在場的D3,證人稱係在D3 見證下搜查和檢取證物,當時唔知邊個係租客,在單位揾到信件和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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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84 警員 7280 邱達豪(音)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至今都係駐守網罪科,3月7日有到宏創方 503室,13556交兩部電話俾證人作初級檢驗,SN324 Samsung 電話係開住,唔使入密碼,SN323 iPhone 要密碼,知道有搜查令,開咗Samsung 電話嘅TG,睇到對話。

🔸辯方D1 盤問
在00:35 開咗Samsung 電話,首先轉咗飛行模式,睇咗電話嘅型號、設定、IMEI、時間,再睇通訊軟件,有WhatsApp和Telegram,開TG唔使密碼;唔知道SN323 iPhone 最終係開唔到。

2020年6月29日的供辭「02:00 經初步檢驗完畢,暫時無發現數碼證據」,意思係因為無發現表面或實質證據,只係見到Telegram 和WhatsApp 有對話,當時無調查是否與案件有關,只係睇咗3~4分鐘,跟住就交返俾13556,講咗Telegram 和WhatsApp 有對話紀錄,叫佢自己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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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傳召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員 4924 陳道(音)

🔸辯方D1 盤問
針對金色iPhone SN46 和黑色iPhone SN49,指出在無密碼的情況下,用Cellebrite 係唔能夠擷取資料;證人唔同意,表示Cellebrite 會因應不同型號和版本會作出嘗試,但證人無試過,所以唔知到呢兩部iPhone 6 和iPhone 8 係開唔到。

案中電話SN323 唔係由證人做檢驗,唔知情況。

[10:32~10:57]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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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警署警員 林偉亮(音)

🔹控方主問
📎關鍵的支援角色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2-3隊,因為該隊無督察級的案件主管,證人便是該隊最高級人員,隊員有警長4081,警員13024,14343 和21077,3月7日的行動,指派21077做支援,紀錄行動時序和去向,隊員工作唔需要向21077交代。

📎究竟係一號/二號房?
拘捕咗D1,做咗5次會面記錄,證人當時係知道,全程在監控室睇住,無使用武力或者威迫D1。3月8日 02:46~03:07 D1 見律師,係在青衣警署報案室草圖上的一號房,證人稱他的紀錄係二號房,房間中一道通往公眾地方的門係有長凳封住,出唔到去,D1 見律師時,證人在房外企近門口位置。

📎要求睇醫生 但又唔去
主控展示值日官的detention note,顯示03:08 D1 要求睇醫生,03:20 D1 簽名表示唔去。證人稱D1 在第一次見完律師後,透過黃律師話要睇醫生,而黃律師要向證人諮詢,證人與4081 就和黃律師及其助手去咗報案室的公眾地方交談,D1 則留在一號房,03:20 14343經報案室人員通知證人,D1 唔去睇醫生,隨即與黃律師反回一號房了解情況,問D1 係咪唔使醫療服務,D1 回答唔需要,再問稍後做錄影會面是否需要律師,D1 回答唔使,黃律師即要求再次見D1,02:46~03:07 D1 在一號房見律師,之後律師離開咗,開始做錄影會面,05:44 做完,06:03~06:12 D1 第三次見律師,見完之後律師無投訴。

📎點啊 阿Sir?
控方播方第二次錄影會面最尾嗰段,D1 在警員講話錄影會面完畢之後,講咗一句「點啊 阿Sir」,證人表示之後無特別事發生。

做完五次錄影會面之後,將D1 交由值日官看管,本案的案件主管通知,20:58~21:47 D1 第四次見律師,見完律師就去咗瑪嘉烈醫院。

錄影會面中的問題撮要、相片和截圖,係由案件主管預備,有交俾證人,證人在做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前交俾13024。

📎有無調查報告
Pol 155 係用嚟記低案件調查過程:時序、到過邊度、執行過咩任務、接觸過咩人,一般係由調查員寫,本案嘅調查報告係由主管隊伍C2-2隊寫,證人的小隊無寫過調查報告,如果需要資料,會根據記事冊和口供而提供。

[11:39]🔸辯方D1 盤問
📎無調查報告
喺證人決定無需要做調查報告,已經在記事冊記錄咗。3月8日收工時,有夾過時間,無叫21077寫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嘅格式鋪排幾好,隊員會用嚟當草稿紙,相信21077會用作筆記。

記事冊係事後補錄,四年之後在2024年2月15日寫口供,資料係基於記事冊。

律師指記事冊內容簡單,「00:35 Arrived at TY police station. 00:36 with teammate further enquiry the case at TY police station」,下一項紀錄係01:50,中間無紀錄,質疑期間打D1。
證人稱期間在報案室內處理案件跟進程序,指派隊員調查事項,概括記錄咗。好多細節要監察,例如發羈留人士通知書,叫14343處理證物,向指揮中心報告拘捕過程,和解答指揮中心的查詢,估計指揮中心由高級督察黃百琪做主管,但唔係向佢直接匯報。自己無記錄報告,相信指揮中心有記錄,有報告搵到三部電話,中心有俾指示,問知唔知電話內容,回答有兩部要密碼,如果要搜查內容,要得到D1 同意,要稍後處理。
證人知道無電話的搜查令,在青衣站S1066室已經知道要D1 同意,但當時未知要密碼,當時重點唔係在電話。
去到青衣警署,證人不在房內,無親眼見到14343打開防訊號干擾袋,同意要打開袋才可以接觸電話,因為個袋唔係透明,當時唔知2082喺邊度,相信係同14343一齊,4081同證人一齊,唔知21077係咩位置。

證人、4081、和13024帶D1 見值日官,2082 無去,唔記得邊個叫去二號房。
律師指報案室都有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好易見到,指出去到二號房,不急於處理通知書,而係要被告交出密碼(唔同意),指出在二號房內證人坐在枱嘅一邊,D1 坐另一邊,13024和4081一左一右企在D1身邊,證人講「我唔同你浪費時間,快啲招晒佢,交手機密碼出嚟」(唔同意),D1 唔肯講,「得,唔使講,打」,警員將D1 笠住頭套,打佢心口,D1 交出密碼,14343出去check,發覺唔係,繼續再打(唔同意),4081 踩D1 下體(唔同意),指出剛才講大話(無咁發生)。

證人稱在3月7日19:00,出發去旺角候命之前,在警察總部收到503室嘅截圖、相、和問題,唔同意在候命時有大把時間睇,因為全程在車內,環境唔適合攞出嚟睇,任務可能會改,唔需要急需睇。

00:35 返到青衣警署,向指揮中心報告拉咗D1,檢獲咩證物,有電話和假髮,無爆炸品,警誡之下講咗咩,報告係短時間,但會接好多電話解釋,律師指出唔可能在五年之後記得接咗四五個電話。

[12:32~13:04] 休庭
律師指在二號房內有人扯D1,令佢撞向枱角(無)。D1 見完律師還,話要睇醫生,證人有問咩事,D1 無回答,黃律師講佢心口翳悶唔舒服,證人估計係心臟有問題,證人向DO講安排D1 睇醫生,講佢嘅律師話心口唔舒服。

D1 見律師期間,唔知21077去咗邊,佢係支援角色,唔係處理D1,無留意佢喺邊,無分派佢做看守,證人、4081、13024、14343都係在一號房門外。印象中係值日官安排在一號房見律師,證人帶律師入去,見到有長凳攔住通住公眾地方的門,出唔到去,唔記得門上有無橫閂。見完律師,D1 留在一號房,證人和律師出去公眾地方。
律師問點出去,證人解釋從另一道門出停車場,搭𘋢上二樓,再落番一層???

救護員到咗,D1 話唔去睇醫生,證人有問點解唔去,佢話而家無事,同意記事冊無記錄。黃律師問之後嘅程序,證人話會做錄影會面,隨即問D1使唔使律師陪同,回答唔使,同意無紀錄問答過程。

律師指出唔係咁發生,D1 第一次見完律師,證人同律師離開咗,4081留在房內,誘使D1 唔好睇醫生,話可以考慮畀D1 擔保,如果有律師就無喇,所以D1 唔去睇醫生,無需要律師陪同(唔同意),指出記事冊無記錄同4081一齊,係作出嚟掩飾(唔同意)。

律師叫證人睇14343 的記事冊。證人解釋:14343報告電話要密碼,要D1 同意先睇到,就指派14343去問D1 願唔願意俾警方檢查電話和交出密碼,相關過程要記錄在記事冊,及後14343回報D1 願意交出密碼做搜查,問佢有無紀錄在記事冊和簽名作實,佢回答有, 比畀記事冊給證人睇咗一睇,但無詳細睇。

律師質疑00:35~0052完全無紀錄,證供係作出嚟。證人就話調查過程係必須,好自然,常理係無記錄,唔同意係作出嚟,13024發被羈留人士通知書,14343處理電話,係同時間發生,4081在身邊協助解答問題,唔可能唔向指揮中心匯報。律師指出全部係作出嚟,掩飾對D1嘅行為(唔同意)。

證人解釋在記事冊只係寫一個案件編號,因為在拘捕時D1已經知道係三宗案件,知道同咩案件有關,唔係同編號有關。14343在青衣站檢取電話時,有講同三宗案件有關,稍後警方會檢視電話同三宗案件有關。 律師指出無咁發生,係作出嚟(唔同意)。

[13:49]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8/1) 08:45 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8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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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8個月;D7何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7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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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64)🛑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20241003荃灣 6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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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高振宗(39)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偷拍完想自殺
【01月2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1月2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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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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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開庭

📍傳召 警署警長 林偉亮(音)作供
時為OCTB  C2-3帶隊最高級,現職國安署

🔸辯方D1盤問
📎電話密碼
同意提醒14343要得D1同意交出電話及密碼調查,沒有提講埋交出後果。認為已講交出原因是調查唔需要再講出後果。同意有密碼可快速截取資料但否認主管指示盡快開電話,指快「當然好但亦不急於一時」。認為只要D1肯交出不需要有法庭搜令。為何不等3月9日批出搜查令?證人答「查案唔可以下下等」,否認千方百計及用武力取得密碼,重申是D1自願交出。

📎錄影會面
確認D1見完律師後表示錄影會面不需要律師,自已冇問原因。否認因為知警長4081已經成功利誘D1合作交易,要求律師不在場。同意記事冊03:25寫Further enquiry the case at TY station, 下一項是06:03,表示中間細節全靠記憶作供。第一次錄影前03:45自己同4081先上一樓睇3月7日19:00出發時收到之文件及截圖。解釋冇車上睇因行動隨時改,車上也不便看。自己監控室看了十多分鐘叫13024入監控房取文件及向他講解,他回錄影室自己再閱讀文件。同意文件內容有一堆人名及92簽羣組截圖。自已不清楚人名之間關係,係跟上級問題發問。有留意D1錄影時不知道其他人真名,只識花名,當時自己也不知各人花名。否認D1代表指出四位警察帶D1上一樓途中已經開始利誘D1錄影,不清楚開機前13024已經向D1展示/顯示截圖,也否認13024開機前講山鷄同夠鐘已經督咗D1。

否認自己第5次錄影前入過錄影房在13024前問D1識唔識一個叫「椰絲」女子,然後指呢個喺CCTV影到上503飲洒果個。也不同意想D1證明早在首次會面出示羅湖案截圖上標示叫Vivian去放炸彈的人就係佢。

🔹控方覆問
-記事冊好多嘢冇紀錄因自己只會紀錄同案件相關事情,而且不是法庭一問一答咁寫。其他人工作如警誡只會出現在該警員記事冊。
-盤問提過調查報告Pol 155好似一張草稿紙,有同事集慣當草稿作記事,同意就如庭上投影出來表格咁。(A4 紙分行,頂部標題date、time、particular)

📎宏創方503搜屋
確認分2架車去,14343同自己一架,他揸車自己中間落車去旺角警署取一套衫比D1在車上換,D1乘坐另一架車,確認去到宏創方503室冇比D1 家中取衫換,認為衣物會交叉感染503室爆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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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91偵輯警長8120 劉展銘(音)作供

🔹控方主問
現職國安署,案發時屬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CTB C2-2隊,是負責主力綜合調查明愛醫院、羅湖站及深圳灣口岸三宗爆炸案。知道該大型行動有不同OCTB隊協助拘捕不同人士。三案調查報告由自己負責寫,作用是將案件調查所得資料及進度紀錄。由於案件有不同被捕者由不同隊伍拉,同意要向不同隊伍隊員索取資料準備報告。

🔸辯方D1盤問
-同意OCTB C2-2及C2-3隊在2020年2月8及9日有去過大角咀一帶搵CCTV,自己也有去
-工作上有同OCTB C2-2隊員使用WhatsApp溝通,非因本案而用,但羣組唔會提工作細節,只會簡略開工/收工時間。確認OCTB C2-2同C2-3隊之間沒有一個WhatsApp羣組。
-確認2020年3月3日偵輯警員11632截取了4頁92簽截圖文件交比自己,準備稍後時間用作拘捕行動用途。這些文件冇交過比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解釋拘捕行動用途意思是比拘捕隊伍拉人後跟進,當時唔知文件會交俾咩隊伍,是先交比案件主管,由他處理及安排。

🔹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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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 PW48偵輯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 作供
主控指再傳召是因應辯方對辨認及一些證據要求strict proof

🔹控方主問
📎相片確認D1及為手機擁有人
確認有睇過所有D1 共5次錄影會面片段、被捕後拍攝相片、宏創方全部閉路電視及香港仔英華蔘茸藥房閉路電視後,依據不同時間,憑眼眉、眼睛、髮型、身形、衣著,曾手持魚桿,手提冰箱確認是同一人即D1。

證物SN46 銀色iPhone內Telegram截取資料,相片見一男子戴上粉紅色豬咀男子,證人從髮型、眼睛及眼眉肯定是D1,加上身穿黑色有字T恤同剛才3月1日宏創方CCTV所見相同。
證物電話SN49內 截取資料,TG用戶名叫「五飛」,相冊中不同相片中包括沙灘上一男一女中,其中男子以眼睛,樣貌認出就是D1。主控指女子稍後再有證人處理。

手機電子儀器截取資料:
控方展示從手機SN46、SN49及銀色Samsung SN324截取之資料以試算表格式清楚列出(SN324電話TG 用戶為「想和你通渠」,控方指為D1 TG 「5飛」「William Wallace」以外另一帳戶,電話在宏創方503室找到。SN46及49電話為拘捕D1時在身上搜出)

📎TG截取到羅湖站/軍澳案資料
-羅湖爆炸案後,帳戶「一枝弓」及「夠鐘改名」組內發文同92簽所發承認責任聲明字眼完全一樣,William Wallace曾出貼討論「下次8號晚上將軍澳祭周同學」,之後再講「另外有手足可以放蛋榚在狗宿,目標炸爛門口」。另外群組討論提及籌錢分作行動及生活費,確認相片中電子零件同羅湖案件爆炸案現場及宏創方503室找到相似裝置。

Telegram內找到一張手繪眾籌資金方案圖,由「Miss」負責管理收集市民捐款利用加密貨幣戶口再𘍭賬為港元,部分支付1個叫「鷄」的生活費,另一部份作營運支付租金及買貨。證人指當時認為圖片是籌集資金洗黑錢活動。同時確認Telegram訊息見到「夠鐘改名」發出衆籌訊息內容及附上加密貨幣連結。

Telegram一個群組內包括William Wallace、叉鷄飯、武漢疑似患者、流沙湯丸、大鵬展翅華御結、夠鐘改名及大西北騎牛仔都有發貼討論疑似將軍澳計劃:包括事前入將軍澳視察,運送點避開RB(證人理解警方路障),發出厚德邨停車場位置圖、實景,配上交叉圓圈及箭咀形容祭壇及進攻路線,證人指吻合庭上曾播出私家車kWxxxx車cam 3月8日悼念活動視察片段地點。

訊息中也有人發出一條化學品製造程式。而「一枝弓」發語音訊息表示「追悼會班友預埋佢哋,俾佢知道冇所謂,我哋話自己協助唔係主力」。「夠鐘改名」提及「我剩喺驚佢哋清得唔乾淨,啲人走唔切炸到,一係搵條友做散水撚」。阿Bee組內發送一份PDF文件,題目是"Effect of blast pressure on structure and human body"。討論中又建議早一日運去將軍澳,有人提出「老隻」女友做哨,William Wallace 說「角色大家都知」,再續指做完去長洲,上山燒衫,順便瞓一晚。一枝弓再提醒準備喇叭播歌,證人指出在D4家中找到一個喇叭。而訊息內一張設計圖控方指是祭壇設計圖,見到5G接收器及電路板William Wallace補充如果用發泡膠盒車去時買多2個裝凍魚,再放2枝魚桿,被查車的話說去完釣魚,證人同意宏創方CCTV見過D1手持魚桿出入不只1次。各人之後談及用假髮、假鬍鬚易容。

-作供未完-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2月3日 )08:45 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41003荃灣
#20241004荃灣  #判刑

👤林(64)🛑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

6項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4年10月3日在荃灣爵悅庭、楊屋道街市、沙嘴道遊樂場、荃灣官立中學、悅來酒店,以及荃灣天主教小學一帶,損壞屬於民政事務總署共 47 幅橫額和 1 張海報,以及 3 幅屬於民建聯及工聯會的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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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索取精神科報告及感化報告,最新之精神科報告建議3星期醫院令。

📌判刑:
採納建議判處三星期醫院令。

💛感謝報料💛
2025/02/02 0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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