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4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11:33]開庭
雙方討論法律事項指引
[13:00] 午休
[14:32] 下午開庭
[16:30]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4/7) 08:45繼續,明日只開至14:00。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4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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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開庭
雙方討論法律事項指引
[13:00] 午休
[14:32] 下午開庭
[16:30]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4/7) 08:45繼續,明日只開至14:0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4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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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容(23)🛑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11月1日被判處2年監禁。)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4:30
👥陳,張,朱,高,林(17-27)🛑五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31日被判監5年。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5月22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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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余(26)🛑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吳(26)🛑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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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譚順維(32) 欺詐 #扮教練呃病假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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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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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容(23)🛑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11月1日被判處2年監禁。)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4:30
👥陳,張,朱,高,林(17-27)🛑五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31日被判監5年。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5月22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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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余(26)🛑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吳(26)🛑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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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譚順維(32) 欺詐 #扮教練呃病假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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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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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雙方完成討論法律事項指引
[09:47]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7/7)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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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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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雙方完成討論法律事項指引
[09:47]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7/7) 0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容(23)🛑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傷人17
申請方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申請方的主要論點有二:
首先,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量刑時不考慮和CACC201/2023案並不合適。申請方認為若原審法官考慮CACC201/2023案的事實背景與本案的分別,例如是串謀、嚴重性、分佈渠道等,可以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特別是CACC201/2023案與本案相關,上訴庭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和權威性,可能會影響原審法官的判刑。原審法官不等候CACC201/2023案的判決,亦令控辯雙方於原審時沒有機會就這案陳詞。
另外,原審法官判刑時籠統指出CACC201/2023案涉及港大學生會在網上發起支持刺警的說法,但非完整事實。
第二,申請方認為現階段法官只須考慮2年的刑令是否可爭辯。申請方不否認本案言論暴力、發佈時間接近刺警事件、案發時社會氣氛不穩定、以及量刑需要考慮上文下理。然而,CACC201/2023案的被告有機會沉澱、串謀程度、參與人數、規模(例如跨媒體、文字、照片)等等,加上本案只涉3個留言,情節較本案嚴重。申請方認為1個月扣減亦應要「recognize」,而不是只著眼大環境,大刀闊斧般量刑。
申請方不認為國際關注和公器私用的論點足以令上訴庭將CACC201/2023 案的刑令下調11個月至監禁2年。
潘敏琦認為:
上訴庭不要比較案件和逐點比較,而是考慮一籃子因素後決定刑令是否過重。判刑是藝術,不同量刑因素會此消彼長或此長彼消,不能量化。
本案發生在刺警事件前,CACC201/2023案發生在刺警事件後;CACC201/2023案是美化刺警行為,本案是煽惑刺警,例如:「插撚死佢老豆老母」、「往死裏插」、「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以及「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強調後加)。這些留言並非欺笑怒罵,而是煽惑他人。
CACC201/2023 案第43段提及:Inciting others to wound the police with intent is already bad enough. It was even worse in the context described above. It might again arouse anti-police sentiments, which at times ran high among some quarters of society during the peak of social turmoil. Some might be encouraged or even emboldened to cause harm to the police. Moreover, targeting the police, who are instrumental to maintaining law and order, would seriously undermine their efforts to tackle potential threats to public order. In all, as the Judge observed, the applicants’ incitement gave rise to risks of reviving the violent social unrests at great costs to Hong Kong. (強調後加)
原審法官在判刑前已知悉該案2年作起點。即使當時她未有觀看CACC201/2023 案判決書,上訴庭重視刑令有沒有爭抝空間,現在亦有機會參考CACC201/2023 案判決書作判斷。
📌控方回應:
控方認為上訴庭將CACC201/2023 案的刑令的下調原因涉及國際關注,這與本案無關。潘敏琦補充亦涉及公器私用的論點。控方同意,但強調這與本案無關。另外,本案與CACC201/2023案源自同一事件。
📌判決:
法官認為本案刑令沒有爭拗之處,拒批刑令上訴許可❗️並發出「減時」警告,判決書會於3個月內頒布。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容(23)🛑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傷人17
申請方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申請方的主要論點有二:
首先,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量刑時不考慮和CACC201/2023案並不合適。申請方認為若原審法官考慮CACC201/2023案的事實背景與本案的分別,例如是串謀、嚴重性、分佈渠道等,可以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特別是CACC201/2023案與本案相關,上訴庭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和權威性,可能會影響原審法官的判刑。原審法官不等候CACC201/2023案的判決,亦令控辯雙方於原審時沒有機會就這案陳詞。
另外,原審法官判刑時籠統指出CACC201/2023案涉及港大學生會在網上發起支持刺警的說法,但非完整事實。
第二,申請方認為現階段法官只須考慮2年的刑令是否可爭辯。申請方不否認本案言論暴力、發佈時間接近刺警事件、案發時社會氣氛不穩定、以及量刑需要考慮上文下理。然而,CACC201/2023案的被告有機會沉澱、串謀程度、參與人數、規模(例如跨媒體、文字、照片)等等,加上本案只涉3個留言,情節較本案嚴重。申請方認為1個月扣減亦應要「recognize」,而不是只著眼大環境,大刀闊斧般量刑。
申請方不認為國際關注和公器私用的論點足以令上訴庭將CACC201/2023 案的刑令下調11個月至監禁2年。
潘敏琦認為:
上訴庭不要比較案件和逐點比較,而是考慮一籃子因素後決定刑令是否過重。判刑是藝術,不同量刑因素會此消彼長或此長彼消,不能量化。
本案發生在刺警事件前,CACC201/2023案發生在刺警事件後;CACC201/2023案是美化刺警行為,本案是煽惑刺警,例如:「插撚死佢老豆老母」、「往死裏插」、「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以及「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強調後加)。這些留言並非欺笑怒罵,而是煽惑他人。
CACC201/2023 案第43段提及:Inciting others to wound the police with intent is already bad enough. It was even worse in the context described above. It might again arouse anti-police sentiments, which at times ran high among some quarters of society during the peak of social turmoil. Some might be encouraged or even emboldened to cause harm to the police. Moreover, targeting the police, who are instrumental to maintaining law and order, would seriously undermine their efforts to tackle potential threats to public order. In all, as the Judge observed, the applicants’ incitement gave rise to risks of reviving the violent social unrests at great costs to Hong Kong. (強調後加)
原審法官在判刑前已知悉該案2年作起點。即使當時她未有觀看CACC201/2023 案判決書,上訴庭重視刑令有沒有爭抝空間,現在亦有機會參考CACC201/2023 案判決書作判斷。
📌控方回應:
控方認為上訴庭將CACC201/2023 案的刑令的下調原因涉及國際關注,這與本案無關。潘敏琦補充亦涉及公器私用的論點。控方同意,但強調這與本案無關。另外,本案與CACC201/2023案源自同一事件。
📌判決:
法官認為本案刑令沒有爭拗之處,拒批刑令上訴許可❗️並發出「減時」警告,判決書會於3個月內頒布。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提堂
案件1:余(26)🛑已還押逾4個月
案件2:吳(26)🛑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另一被告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和完成針對馮xx,曾xx、王xx及黃姓男生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相關案件:
2019年反修例案上述4被告於2020年10月棄保藏匿,在2022年7月於西貢準備離港被捕,各人其後認罪。
- - - - - - - - - - - - - - - -
控方申請將兩案件合併,並押後作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申請,也確認2人沒有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案件合併及將案件押後至8月1日 09:30 在同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提堂
案件1:余(26)🛑已還押逾4個月
案件2:吳(26)🛑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另一被告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和完成針對馮xx,曾xx、王xx及黃姓男生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相關案件:
2019年反修例案上述4被告於2020年10月棄保藏匿,在2022年7月於西貢準備離港被捕,各人其後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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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將兩案件合併,並押後作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申請,也確認2人沒有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案件合併及將案件押後至8月1日 09:30 在同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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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07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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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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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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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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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6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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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開庭
控方作結案陳詞,首先提醒陪審團案件背景涉及2019年社會事件,但只可基於庭上證供作出裁決,不應受到其他外來因素影響。本案件控罪涉及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3宗已經發生或未發生爆炸,其中7名涉案被告串謀爆炸案,各人只要達成協議及有意圖付諸實行,角色或各有輕至重分別,但參與較輕不代表沒參與串謀,例如D6參與程度比其他被告可能較低,只發出2個訊息,但不代表沒有參與。
📌共謀者原則
陪審員亦可使用「共謀者原則」作考慮。共謀者原則下,雖然每人要獨立考慮其證據,但控方指某人涉及串謀而其他串謀者在進行串謀時的TG訊息可用作指控該人。舉例D3 在TG訊息指安排女友D6拖喼運送炸藥坐機場巴士去將軍澳,陪審團可以就此等TG訊息作考慮。而D3事後錄影會面對其他人的指控則不必作考慮。
📌直接證據或環境證據
直接證據為有證人口供所指出,而環境證供則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在不同地點找到相關象電路板,包括電腦內有墓碑圖、電線夾等,單一的環境證供可能很薄弱,但多項環境證供綑綁在一起便成為強而有力的環境證據。
📌毫無合理疑點
陪審員最後如要作定罪裁決必須基於毫無合理疑點,即是肯定該名被告干犯控罪,否則應判以罪名不成立
📌控罪
▪️控罪(1) (D1至7)
📎地點
涉及明愛醫院、羅湖火車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上述地方均屬於聯合國訂明標的地方(分別是基建設施、公共運輸及公共場所)
📎串謀
2個人或以上達成協議,該人有意圖加入達成協議,舉例D7不在涉案 TG群組,但他與D1訊息提及「蘑菇雲」及知悉D1買硫磺等,已達成協議一部分,被告雖然唔喺群組,唔代表佢唔係串謀嘅一份子。
📎爆炸裝置
是指爆炸或燃燒性裝置,並相當可能導致死亡、身體受嚴重傷害或重大財物損失,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已經發生引爆,當中羅湖更是2個裝置放於同一個袋置於車廂內,幸好清潔工移到月台上,如在行駛列車爆炸後果嚴重。而將軍澳尚德停車場計劃涉及20公斤低性能墓碑型炸彈,無差別對到場祭祀周梓樂嘅人造成傷害。
📎控方指稱各人有意圖達成協議:
-D1,D2租用503及1008室作測試及儲存爆炸品
-D2去明愛醫院放置炸彈,去將軍澳踩線
-D3購買行李箱,警方在行李箱內發現爆炸品
-D4管有疑似炸彈設計圖及遙控器相關的物品
-D5涉拎炸彈到羅湖站列車車廂
-D6 及D3曾前往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
-D7不斷同D1有與案相關的對話
▪️控罪(2) (D1至7)
此為控罪一的交替控罪,如裁定控罪一不成立才需考慮此項控罪。
▪️控罪(3)及控罪(4)分別只針對D2及D8
📌D6控方證供分析
由於D6案情較簡單,先開始針對D6的證供分析。
主控先引述其錄影會面時她說出具大學學歷及為政府合約員工,承認是涉案群組中成員。見到案中訊息如果無意參與爆炸案,她可退出群組,亦毋須與當時男友D3一起前往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並一同去西環嘉頓山開會,不可能因八掛而留在羣組,唯一合理推論是她想參與,跟其他人達成了本案協議。
控方進一步指拘捕D6後其警誡招認只可考慮針對其自身的部份。其後警方拍攝其iPhone手提電話SN756內容,見到設定TG帳戶是「大西北騎牛仔」,聯絡人包括「夠鐘改名」、「freedom Hai」,亦為涉案群組「烘培同好會0.3」成員,也有訂閱「92簽」。
D6一方早前確認錄影會面為自願及內容準確,主控希望陪審員注意其供稱1月25日不在宏倉方503室現埸製造炸藥,清楚知道各人行蹤及角色,也知道503室是用來測試爆炸品及1008室是儲存材料的倉庫。而會面問到深圳灣爆炸案也清楚知道是「老豆搵仔」做,羅湖案則是將炸彈交另一隊人拎去放置。
羣組之後討論將軍澳爆炸計劃,D6知悉其他人會買二手鬼車或租用貨車運送墓碑炸彈、利用虛擬貨幣眾籌;如她不想參與計劃,應該及早退出羣組,也不應跟男友D3去西環及深水埗開會。
群組各人亦提及變裝運送爆炸品,建議運送者戴假髮和假鬚,D6質疑「但其實戴左口罩仲邊睇到鬚」,控方指訊息顯示D6知悉計劃,有份參與串謀,再次指「角色有高有低,D6可能較低,但唔係冇參與過」。
[13:45]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8/7) 08:45繼續分析對D6的證供。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6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7] 開庭
控方作結案陳詞,首先提醒陪審團案件背景涉及2019年社會事件,但只可基於庭上證供作出裁決,不應受到其他外來因素影響。本案件控罪涉及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3宗已經發生或未發生爆炸,其中7名涉案被告串謀爆炸案,各人只要達成協議及有意圖付諸實行,角色或各有輕至重分別,但參與較輕不代表沒參與串謀,例如D6參與程度比其他被告可能較低,只發出2個訊息,但不代表沒有參與。
📌共謀者原則
陪審員亦可使用「共謀者原則」作考慮。共謀者原則下,雖然每人要獨立考慮其證據,但控方指某人涉及串謀而其他串謀者在進行串謀時的TG訊息可用作指控該人。舉例D3 在TG訊息指安排女友D6拖喼運送炸藥坐機場巴士去將軍澳,陪審團可以就此等TG訊息作考慮。而D3事後錄影會面對其他人的指控則不必作考慮。
📌直接證據或環境證據
直接證據為有證人口供所指出,而環境證供則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在不同地點找到相關象電路板,包括電腦內有墓碑圖、電線夾等,單一的環境證供可能很薄弱,但多項環境證供綑綁在一起便成為強而有力的環境證據。
📌毫無合理疑點
陪審員最後如要作定罪裁決必須基於毫無合理疑點,即是肯定該名被告干犯控罪,否則應判以罪名不成立
📌控罪
▪️控罪(1) (D1至7)
📎地點
涉及明愛醫院、羅湖火車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上述地方均屬於聯合國訂明標的地方(分別是基建設施、公共運輸及公共場所)
📎串謀
2個人或以上達成協議,該人有意圖加入達成協議,舉例D7不在涉案 TG群組,但他與D1訊息提及「蘑菇雲」及知悉D1買硫磺等,已達成協議一部分,被告雖然唔喺群組,唔代表佢唔係串謀嘅一份子。
📎爆炸裝置
是指爆炸或燃燒性裝置,並相當可能導致死亡、身體受嚴重傷害或重大財物損失,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已經發生引爆,當中羅湖更是2個裝置放於同一個袋置於車廂內,幸好清潔工移到月台上,如在行駛列車爆炸後果嚴重。而將軍澳尚德停車場計劃涉及20公斤低性能墓碑型炸彈,無差別對到場祭祀周梓樂嘅人造成傷害。
📎控方指稱各人有意圖達成協議:
-D1,D2租用503及1008室作測試及儲存爆炸品
-D2去明愛醫院放置炸彈,去將軍澳踩線
-D3購買行李箱,警方在行李箱內發現爆炸品
-D4管有疑似炸彈設計圖及遙控器相關的物品
-D5涉拎炸彈到羅湖站列車車廂
-D6 及D3曾前往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
-D7不斷同D1有與案相關的對話
▪️控罪(2) (D1至7)
此為控罪一的交替控罪,如裁定控罪一不成立才需考慮此項控罪。
▪️控罪(3)及控罪(4)分別只針對D2及D8
📌D6控方證供分析
由於D6案情較簡單,先開始針對D6的證供分析。
主控先引述其錄影會面時她說出具大學學歷及為政府合約員工,承認是涉案群組中成員。見到案中訊息如果無意參與爆炸案,她可退出群組,亦毋須與當時男友D3一起前往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並一同去西環嘉頓山開會,不可能因八掛而留在羣組,唯一合理推論是她想參與,跟其他人達成了本案協議。
控方進一步指拘捕D6後其警誡招認只可考慮針對其自身的部份。其後警方拍攝其iPhone手提電話SN756內容,見到設定TG帳戶是「大西北騎牛仔」,聯絡人包括「夠鐘改名」、「freedom Hai」,亦為涉案群組「烘培同好會0.3」成員,也有訂閱「92簽」。
D6一方早前確認錄影會面為自願及內容準確,主控希望陪審員注意其供稱1月25日不在宏倉方503室現埸製造炸藥,清楚知道各人行蹤及角色,也知道503室是用來測試爆炸品及1008室是儲存材料的倉庫。而會面問到深圳灣爆炸案也清楚知道是「老豆搵仔」做,羅湖案則是將炸彈交另一隊人拎去放置。
羣組之後討論將軍澳爆炸計劃,D6知悉其他人會買二手鬼車或租用貨車運送墓碑炸彈、利用虛擬貨幣眾籌;如她不想參與計劃,應該及早退出羣組,也不應跟男友D3去西環及深水埗開會。
群組各人亦提及變裝運送爆炸品,建議運送者戴假髮和假鬚,D6質疑「但其實戴左口罩仲邊睇到鬚」,控方指訊息顯示D6知悉計劃,有份參與串謀,再次指「角色有高有低,D6可能較低,但唔係冇參與過」。
[13:45]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8/7) 08:45繼續分析對D6的證供。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8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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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4個月;D7何已還押逾40個月 #續審 [167/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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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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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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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4個月;D7何已還押逾40個月 #續審 [167/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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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4個月;D7 已還押逾40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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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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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開庭
📌D6控方證供分析
昨日提及D6不爭議是TG帳戶「大西北騎牛仔」,也確認錄影會面自願及內容準確,控方繼續引述警方進行第二至五次錄影會面中D6的對答內容,指出這些都是針對D6的個人獨立證據,用以證明有份參與串謀。
錄影會面中警員出示宏倉方CCTV截圖,D6認出5飛、叉鷄飯、山鷄等並在人物傍邊寫上名字。主控提醒陪審員證供只可用作指證D6知情,不可指證其他人。警員再展示503室拍攝單位及現場證物狀況,包括地上有行李喼,內有物品化驗後證實為硝酸鉀、鋁粉、鎂粉及硫磺等。D6會面中回答只知喼放在聽中,內有硫磺,因為袋上有寫,另外當時見到一包灰色粉及一些銀色包裝不知是什麼。目睹物品是D3放入喼。D6指知道喼內物品是3月8日將軍澳炸彈使用。另外警方於單位內找到電子火柴、引線、TATP、炮竹煙花及一個煎鍋上有啡色煮過的火箭糖Rocket Candy,主控指D6沒有如D3般指出室內物品為警員插贓嫁禍。D6也確認2020年2月29日及3月6日有份去西環碼頭及深水埗美荷樓公園,是陪男友去,全程只是坐沒參與過討論。主控向陪審員強調串謀只需證明D3及D6兩人之間有協議及意圖去付諸實行,不需要和所有人達成協議。
會面中D6表示1月27日明愛爆炸案後,知道男友負責寫「92簽頻道」承認責任貼文,他比過自己睇,他先在羣組傳閱最後由山鷄負責在頻道出貼文。而3月1日「92簽頻道」發出「眾籌革命」貼文,D6也在會面中指見到由D3撰寫交其他人傳䦧及出貼。3月6日凌晨「屌你老母 又鷄飯呀」開設涉案「烘培同好會0.3」羣組,邀請包括D6在內9人加入,D6表示知道此羣組是為將軍澳計劃而開設,明愛醫院行動也有開設羣組但不知名稱,見到男友寫文後發比核心成員5飛、叉鷄飯等。而羅湖案知道5飛及男友D3將製作好炸彈交另一人拎去羅湖站,確認沒有阻止男友,因為是全組人計劃,阻止唔到。主控指冇阻止唯一合理推論是有份參與。法官提醒關於不作為,法律上任何人沒有責任去阻止另一個人的犯罪行為。主控修正指D6具大學學歷,知道爆炸案將在公共運輸地點發生,沒有去阻止,還加入涉案群組,明知道男朋友叫她「bag (dead) drop」,以D6年紀和教育背景,沒有退出羣組,有發出訊息回應,出席開會等加在一起,可推論是有份參與計劃。
第五次錄影警員問及西環及深水埗美荷樓公園開會,D6知道是討論3月8日將軍澳計劃各人分工及3月7日大家預準所需物資。羣組內自己冇參與討論,留在羣組只想知男友D3是否安全。
▪️主控總結D6證供
1)TG帳戶「大西北騎牛仔」是D6,在「烘焙同好會0.3」內曾對建議變裝發訊「但其實戴左口罩仲邊睇到鬚」及查問開會地點「呢度?」共2個訊息
2)從錄影會面可以顯示D6參與串謀
-知道明愛案夠鐘改名、Bee、一支弓、William Wallace每個人的角色
-知道羅湖案,5飛及夠鐘改名負責運送炸彈交另一隊人去放置
-知悉上述2宗爆炸案後仍在2月29日去西環碼頭開會
-有份去西環及深水埗美荷樓公園開會,知道會議目的是商量將軍澳計劃,各人分工角色;接受邀請加入涉案「烘焙同好會0.3」TG群組
- 3月7日上去503室,回答警員是上去「stand by」,控方認為如上去聊天不可能咁答,必定同將軍澳行動相關。
🔺如果陪審員認為上述獨立證據足以證明D6有份參與串謀,可以「共謀者原則」進一步參考附件所列出所有相關TG訊息內容考慮D6參與程度,例如D3發文指安排女友(D6)坐機場巴士拖喼運送炸藥原材料去將軍澳bag (dead) drop而考慮控罪是否成立。但𗫴記控辯雙方陳詞是各自表述,最後事實裁決是由陪審員根據證據考慮。
主控指由於D3及D6 時為情侶及同時被捕,接著會處理D3證供。
📌開始D3控方證供分析
D3 及D6均沒有刑事紀錄,法律上有良好品格,犯罪傾向性較低,但不是辯護理由。
控方簡述503室被捕過程,警員作供指身上搜出503室鎖匙,D3爭議不在身上,而是在503室找到。而503室找到行李喼內爆炸品原材料爭議是插贓嫁禍。
警員8235記事冊紀錄明愛案警誡後D3講「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5飛同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儀器由張xx(D4全名)負責」,材料是KNO3,成品是煙霧彈。而深圳灣事件答「此事件與我完全無關」;羅湖爆炸案則指出「我負責運原材料及半製成品,放喺公園嘅廁所...」,確認是5飛建議呢個計劃。另一證物警員13556記事冊紀錄了503室內檢取物品及有附件手繪室內草圖。3月8日05:51時13556利用D3身上搜出鎖匙成功打開503室大門。
D3被帶離開503室後去旺角警署見值日官,值日官紀錄見D3沒有表面傷勢,沒有作出要求或投訴。之後帶回家中搜屋,D3見到母親也沒有作出要求或投訴。
📎遮掩閉路電視插贓嫁禍
D3 沒有作供但盤問時爭議監視警員遮蓋503室門外的閉路電視,在3月8日23:39至03:45時段將爆炸品材料放入503室。
控方作出以下反駁:
1)為何只放入503室,D3也有進入1008室但他沒爭議室內爆炸物品
2)控方播放宏創方5樓其他閉路電視,顯示其他鏡頭沒有遮蓋,如要插贓嫁禍應該也需要遮蓋其他鏡頭
3)S026是監視隊伍主管,重召作供確認遮蓋門口鏡頭是行動需要,避免室內人士部署或毁滅證據,遮蓋鏡頭由自己決定同調查隊伍OCTB無關
4)D1作供指3月7日晚放下2包硫磺在503室,最少硫磺唔可能是插贓嫁禍,D1及D3的案情不能磨合。
5)庭上播放3月7日CCTV,可以見到藏有爆炸品材料行李喼由D2及D3拖住來回503及1008室,而畫面所見離開1008室時行李喼重咗,推行時冇咁暢順。
[13:47]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9/7) 08:45繼續分析對D3的證供。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4個月;D7 已還押逾40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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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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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開庭
📌D6控方證供分析
昨日提及D6不爭議是TG帳戶「大西北騎牛仔」,也確認錄影會面自願及內容準確,控方繼續引述警方進行第二至五次錄影會面中D6的對答內容,指出這些都是針對D6的個人獨立證據,用以證明有份參與串謀。
錄影會面中警員出示宏倉方CCTV截圖,D6認出5飛、叉鷄飯、山鷄等並在人物傍邊寫上名字。主控提醒陪審員證供只可用作指證D6知情,不可指證其他人。警員再展示503室拍攝單位及現場證物狀況,包括地上有行李喼,內有物品化驗後證實為硝酸鉀、鋁粉、鎂粉及硫磺等。D6會面中回答只知喼放在聽中,內有硫磺,因為袋上有寫,另外當時見到一包灰色粉及一些銀色包裝不知是什麼。目睹物品是D3放入喼。D6指知道喼內物品是3月8日將軍澳炸彈使用。另外警方於單位內找到電子火柴、引線、TATP、炮竹煙花及一個煎鍋上有啡色煮過的火箭糖Rocket Candy,主控指D6沒有如D3般指出室內物品為警員插贓嫁禍。D6也確認2020年2月29日及3月6日有份去西環碼頭及深水埗美荷樓公園,是陪男友去,全程只是坐沒參與過討論。主控向陪審員強調串謀只需證明D3及D6兩人之間有協議及意圖去付諸實行,不需要和所有人達成協議。
會面中D6表示1月27日明愛爆炸案後,知道男友負責寫「92簽頻道」承認責任貼文,他比過自己睇,他先在羣組傳閱最後由山鷄負責在頻道出貼文。而3月1日「92簽頻道」發出「眾籌革命」貼文,D6也在會面中指見到由D3撰寫交其他人傳䦧及出貼。3月6日凌晨「屌你老母 又鷄飯呀」開設涉案「烘培同好會0.3」羣組,邀請包括D6在內9人加入,D6表示知道此羣組是為將軍澳計劃而開設,明愛醫院行動也有開設羣組但不知名稱,見到男友寫文後發比核心成員5飛、叉鷄飯等。而羅湖案知道5飛及男友D3將製作好炸彈交另一人拎去羅湖站,確認沒有阻止男友,因為是全組人計劃,阻止唔到。主控指冇阻止唯一合理推論是有份參與。法官提醒關於不作為,法律上任何人沒有責任去阻止另一個人的犯罪行為。主控修正指D6具大學學歷,知道爆炸案將在公共運輸地點發生,沒有去阻止,還加入涉案群組,明知道男朋友叫她「bag (dead) drop」,以D6年紀和教育背景,沒有退出羣組,有發出訊息回應,出席開會等加在一起,可推論是有份參與計劃。
第五次錄影警員問及西環及深水埗美荷樓公園開會,D6知道是討論3月8日將軍澳計劃各人分工及3月7日大家預準所需物資。羣組內自己冇參與討論,留在羣組只想知男友D3是否安全。
▪️主控總結D6證供
1)TG帳戶「大西北騎牛仔」是D6,在「烘焙同好會0.3」內曾對建議變裝發訊「但其實戴左口罩仲邊睇到鬚」及查問開會地點「呢度?」共2個訊息
2)從錄影會面可以顯示D6參與串謀
-知道明愛案夠鐘改名、Bee、一支弓、William Wallace每個人的角色
-知道羅湖案,5飛及夠鐘改名負責運送炸彈交另一隊人去放置
-知悉上述2宗爆炸案後仍在2月29日去西環碼頭開會
-有份去西環及深水埗美荷樓公園開會,知道會議目的是商量將軍澳計劃,各人分工角色;接受邀請加入涉案「烘焙同好會0.3」TG群組
- 3月7日上去503室,回答警員是上去「stand by」,控方認為如上去聊天不可能咁答,必定同將軍澳行動相關。
🔺如果陪審員認為上述獨立證據足以證明D6有份參與串謀,可以「共謀者原則」進一步參考附件所列出所有相關TG訊息內容考慮D6參與程度,例如D3發文指安排女友(D6)坐機場巴士拖喼運送炸藥原材料去將軍澳bag (dead) drop而考慮控罪是否成立。但𗫴記控辯雙方陳詞是各自表述,最後事實裁決是由陪審員根據證據考慮。
主控指由於D3及D6 時為情侶及同時被捕,接著會處理D3證供。
📌開始D3控方證供分析
D3 及D6均沒有刑事紀錄,法律上有良好品格,犯罪傾向性較低,但不是辯護理由。
控方簡述503室被捕過程,警員作供指身上搜出503室鎖匙,D3爭議不在身上,而是在503室找到。而503室找到行李喼內爆炸品原材料爭議是插贓嫁禍。
警員8235記事冊紀錄明愛案警誡後D3講「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5飛同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儀器由張xx(D4全名)負責」,材料是KNO3,成品是煙霧彈。而深圳灣事件答「此事件與我完全無關」;羅湖爆炸案則指出「我負責運原材料及半製成品,放喺公園嘅廁所...」,確認是5飛建議呢個計劃。另一證物警員13556記事冊紀錄了503室內檢取物品及有附件手繪室內草圖。3月8日05:51時13556利用D3身上搜出鎖匙成功打開503室大門。
D3被帶離開503室後去旺角警署見值日官,值日官紀錄見D3沒有表面傷勢,沒有作出要求或投訴。之後帶回家中搜屋,D3見到母親也沒有作出要求或投訴。
📎遮掩閉路電視插贓嫁禍
D3 沒有作供但盤問時爭議監視警員遮蓋503室門外的閉路電視,在3月8日23:39至03:45時段將爆炸品材料放入503室。
控方作出以下反駁:
1)為何只放入503室,D3也有進入1008室但他沒爭議室內爆炸物品
2)控方播放宏創方5樓其他閉路電視,顯示其他鏡頭沒有遮蓋,如要插贓嫁禍應該也需要遮蓋其他鏡頭
3)S026是監視隊伍主管,重召作供確認遮蓋門口鏡頭是行動需要,避免室內人士部署或毁滅證據,遮蓋鏡頭由自己決定同調查隊伍OCTB無關
4)D1作供指3月7日晚放下2包硫磺在503室,最少硫磺唔可能是插贓嫁禍,D1及D3的案情不能磨合。
5)庭上播放3月7日CCTV,可以見到藏有爆炸品材料行李喼由D2及D3拖住來回503及1008室,而畫面所見離開1008室時行李喼重咗,推行時冇咁暢順。
[13:47]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9/7) 08:45繼續分析對D3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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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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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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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4個月;D7何已還押逾40個月 #續審 [16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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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陳(22)🛑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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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 💩阮民安(45) 盜竊 #記得拎單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毓偉(33) 非禮 #非禮女途人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關家俊(52) 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3項欺詐 #暪債呃59萬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建愉(42) 非禮 3項普通襲擊 #酒吧非禮警署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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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陳(22)🛑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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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 💩阮民安(45) 盜竊 #記得拎單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毓偉(33) 非禮 #非禮女途人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關家俊(52) 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3項欺詐 #暪債呃59萬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建愉(42) 非禮 3項普通襲擊 #酒吧非禮警署襲擊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4個月;D7 已還押逾40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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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update
職員表示由於陪審員請病假,今日不會開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4個月;D7 已還押逾40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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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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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update
職員表示由於陪審員請病假,今日不會開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陳(22) 🛑已還押逾2個月
原來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修訂後控罪:煽惑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 年 4月2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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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鄭頴愉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陳奕勤律師
[14:44] 開庭
控方指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有修訂控罪,庭上讀出修訂控罪,被告表示明白。控方申請押後四個星期預備轉介至區域法院文件。
辯方不反對押後亦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8日15:30同一法庭提堂,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14:47] 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陳(22) 🛑已還押逾2個月
原來控罪:
修訂後控罪:煽惑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 年 4月2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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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鄭頴愉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陳奕勤律師
[14:44] 開庭
控方指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有修訂控罪,庭上讀出修訂控罪,被告表示明白。控方申請押後四個星期預備轉介至區域法院文件。
辯方不反對押後亦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8日15:30同一法庭提堂,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14:47] 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0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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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4個月;D7何已還押逾40個月 #續審 [16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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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建愉(42) 非禮 3項普通襲擊 #酒吧非禮警署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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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4個月;D7何已還押逾40個月 #續審 [16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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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建愉(42) 非禮 3項普通襲擊 #酒吧非禮警署襲擊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4個月;D7 已還押逾40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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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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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開庭
📌控方針對D3證供分析
[13:43]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1/7) 08:45繼續分析對D3的證供。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4個月;D7 已還押逾40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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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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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開庭
📌控方針對D3證供分析
[13:43]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1/7) 08:45繼續分析對D3的證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