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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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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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李(2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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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卌七庭 🐶凌家威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凌指於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驅散非法集會及拘捕示威者時,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左前臂及胸口近頸位置,造成化學灼傷。凌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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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李(2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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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卌七庭 🐶凌家威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凌指於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驅散非法集會及拘捕示威者時,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左前臂及胸口近頸位置,造成化學灼傷。凌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24)
控罪:暴動
李於2021年7月7日審訊後被李慶年法官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在2024年7月3日裁定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得直,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
==================
控方代表:#劉允祥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10:14] 開庭
📌答辯:承認控罪,被告同意讀出案情,法庭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
📎法官就案件觀察及討論
法官向主控指根據上訴庭判詞字眼是發還原審繼續處理,並非用發還重審,希望先理解意思,主控認為是恢復審訊但同意被告已經認罪,重審或恢復審訊都不影響,可以當恢復審訊。
接著李官查詢控方案件時序,有冇延誤?控方提供時序表,同意如果法庭認為程序上有延誤,不反對法庭作酌情扣減,但手上沒有案例參考。李官指雙方可考慮趙志榮案例CACC243/2012 七項因素作扣減。辯方指律政司2021年7月上訴,3年後高等法院於2024年7月處理上訴得值,在被告角度3年時間才處理上訴難免造成波折/折騰。法官觀察到同案2名定罪被告上訴在2022年6月高等法院處理並駁回,明顯需時比本案被告有很大分別。
李官進一步指暴動案件2019年發生,2020至2024審訊有不同案例,本案2021年審結是較早期,當時仍未有盧建民等案例,被告或其代表以當時法律認知作答辯,刑期也會參考2021年時暴動案判刑。
主控最後指被告被視為審訊中途認罪,根據案例扣減不多於20%,但同意法庭可行使酌情權。
📌求情:
確認控方認證口供案發時24歲,現年29歲,任文職工作,採納書面求情/減刑九項因素,希望認罪可以有25至30%之扣減,就程序延期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在案件經歷長時間等待,以較低刑期作起點。
[11:21] 休庭,法官需時考慮判刑
[12:37] 再開庭,分發判詞
[13:00] 完庭
📌判刑:即時監禁 33個月
考慮一切因素後以4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可扣減20%至36個月法律程序延期令被告長時間等待/折騰以及原審時同意大部份案情酌情再扣減3個月。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24)
控罪:暴動
李於2021年7月7日審訊後被李慶年法官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在2024年7月3日裁定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得直,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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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劉允祥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10:14] 開庭
📌答辯:承認控罪,被告同意讀出案情,法庭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
📎法官就案件觀察及討論
法官向主控指根據上訴庭判詞字眼是發還原審繼續處理,並非用發還重審,希望先理解意思,主控認為是恢復審訊但同意被告已經認罪,重審或恢復審訊都不影響,可以當恢復審訊。
接著李官查詢控方案件時序,有冇延誤?控方提供時序表,同意如果法庭認為程序上有延誤,不反對法庭作酌情扣減,但手上沒有案例參考。李官指雙方可考慮趙志榮案例CACC243/2012 七項因素作扣減。辯方指律政司2021年7月上訴,3年後高等法院於2024年7月處理上訴得值,在被告角度3年時間才處理上訴難免造成波折/折騰。法官觀察到同案2名定罪被告上訴在2022年6月高等法院處理並駁回,明顯需時比本案被告有很大分別。
李官進一步指暴動案件2019年發生,2020至2024審訊有不同案例,本案2021年審結是較早期,當時仍未有盧建民等案例,被告或其代表以當時法律認知作答辯,刑期也會參考2021年時暴動案判刑。
主控最後指被告被視為審訊中途認罪,根據案例扣減不多於20%,但同意法庭可行使酌情權。
📌求情:
確認控方認證口供案發時24歲,現年29歲,任文職工作,採納書面求情/減刑九項因素,希望認罪可以有25至30%之扣減,就程序延期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在案件經歷長時間等待,以較低刑期作起點。
[11:21] 休庭,法官需時考慮判刑
[12:37] 再開庭,分發判詞
[13:00] 完庭
📌判刑:即時監禁 33個月
考慮一切因素後以4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可扣減20%至36個月法律程序延期令被告長時間等待/折騰以及原審時同意大部份案情酌情再扣減3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新案件
周(57)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告被控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
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0日再訊。
💛感謝報料💛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新案件
周(57)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告被控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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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0日再訊。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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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1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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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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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按此]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吳,賴,蔡,陳(20-29)🛑吳已還押逾59個月;陳已還押逾57個月;蔡已還押逾54個月;賴已還押逾50個月 🔥#判刑 [1/1]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20200117沙田 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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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吳星熠(26), 姚燕武(27)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振強(21), 蘇緯軒(18), 彭軍壕(33)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1208灣仔 #1220大埔 #籌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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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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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按此]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吳,賴,蔡,陳(20-29)🛑吳已還押逾59個月;陳已還押逾57個月;蔡已還押逾54個月;賴已還押逾50個月 🔥#判刑 [1/1]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20200117沙田 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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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吳星熠(26), 姚燕武(27)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振強(21), 蘇緯軒(18), 彭軍壕(33)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1208灣仔 #1220大埔 #籌集資金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判刑 [1/1]
#1208灣仔 #1208北角
#20200117沙田
吳,賴,蔡,陳(20-29) 🛑吳已還押逾59個月;陳已還押逾57個月;蔡已還押逾54個月;賴已還押逾50個月
▪️吳的控罪: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1208灣仔)
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1208北角)
▪️陳的控罪:
(1)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20200117沙田)
(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20200117沙田)
▪️蔡的控罪:
(1)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1208灣仔)
▪️賴的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1208灣仔)
除賴經審訊後被定罪,其餘3人於開審前認罪。
---------------------
判刑理由:
[14:34] 開庭,讀出背景、簡單案情、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詞,內容不複述。
⏺️蔡(20):
被告協助他人設計電路圖、並就電路設計和組件採購給予意見,其參與部分對相關炸彈十分重要。即使被告不知道他人會如何使用電路板和後來他人打算添加其他物品,但案發期間處於2019年社會事件的紛圍,被告必然知悉涉案電路板會用於引爆和2019年事件。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以及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年青,被告的刑令是監禁5年10個月‼️
⏺️陳(27):
就串謀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被告以不同帳號從美國購入組件,以及槍械和子彈類型、收藏的位置、槍支是否已經上子彈、槍支有否被使用、被告有沒有意圖使用相關槍械和子彈、和被告有沒有案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2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8年。
就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被告曾以迷彩袋收藏組件,即非妥善收藏槍械;涉案槍支已經上子彈,以及槍械和子彈類型、槍支有否被使用、被告有沒有意圖使用相關槍械和子彈、和被告有沒有案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6年。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9年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賴(29):
按陪審團的裁決考慮,他們應該不能肯定被告有到華仁書院協助吳(23)處理炸彈的情節,故只裁定被告控罪2罪成。故此,若撇開華仁書院的事件考慮,牽涉被告的情節包括他曾到浸大偷化學品,以及他與他人在其店舖附近的後樓梯試爆涉案裝置。
考慮案情後,雖然被告並非案件主腦,只是協助吳(23)行事,但他在串謀中的參與性質不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1年,扣除被告的良好品格 (包括過去曾協助學生和長者維修和使用手機),被告的刑令是監禁10年10個月‼️
⏺️吳(23):
就串謀引起爆炸罪,這罪沒有量刑指引和先例。雖然控方曾呈上英國案例協助法庭判案,但如辯方所指,英國的立法原意和案件背景與本案不同,不能比較。然而,該案提及的量刑因素值得參考,包括串謀的性質和結果、各被告的角色和意圖等。本案同時牽涉危害生命和財產,案情嚴重。法庭席前的案例亦有0720荃灣案、葉繼歡案、和光城者案。首先,雖然葉繼歡同樣與社會為敵,不過他目的是為錢財,而本案針對的是政府和警察,本案刑令必定高於監禁18年。此外,0720荃灣案的案發背景與本案相近。另外,光城者案在計劃初期已被警方制止,亦不涉爆炸裝置和國安元素等,故亦不能與本案比較。
被告是主腦和策劃者,包括安排他人收取槍彈、測試槍彈和爆炸裝置、以及在他熟悉的華仁書院附近處理爆炸裝置。這些可見被告積極犯案。
被告為個人目的而濫殺警察,對社會造成莫大傷害。被告亦在爆炸裝置加上鐵釘以加強威力,可見其惡毒心腸。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8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可得20%-25%的扣減,不過他選擇認罪只是因為黃振強的口供,並非真誠認罪,故只給予2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22年4個月。
就意圖危害生命而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被告管有槍械和彈藥的目的是危害生命。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8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基於上述原因,可得予2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14年4個月。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和被告曾長期擔任義工後,總刑令為監禁23年10個月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16:25] 完庭
======
由於個別被告代表指對控方證物處理有反對,法官指示14日內雙方溝通再通知法庭另擇日子處理。
🔹有不知名組織安排約卅十多名大媽/大叔團員在上午一早到達法庭排隊,佔據全部24個公眾席,導致除持家屬飛親友沒有公眾人士可進入正庭。
#張慧玲法官 🔥#判刑 [1/1]
#1208灣仔 #1208北角
#20200117沙田
吳,賴,蔡,陳(20-29) 🛑吳已還押逾59個月;陳已還押逾57個月;蔡已還押逾54個月;賴已還押逾50個月
▪️吳的控罪: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1208灣仔)
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1208北角)
▪️陳的控罪:
(1)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20200117沙田)
(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20200117沙田)
▪️蔡的控罪:
(1)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1208灣仔)
▪️賴的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1208灣仔)
除賴經審訊後被定罪,其餘3人於開審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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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14:34] 開庭,讀出背景、簡單案情、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詞,內容不複述。
⏺️蔡(20):
被告協助他人設計電路圖、並就電路設計和組件採購給予意見,其參與部分對相關炸彈十分重要。即使被告不知道他人會如何使用電路板和後來他人打算添加其他物品,但案發期間處於2019年社會事件的紛圍,被告必然知悉涉案電路板會用於引爆和2019年事件。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以及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年青,被告的刑令是監禁5年10個月‼️
⏺️陳(27):
就串謀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被告以不同帳號從美國購入組件,以及槍械和子彈類型、收藏的位置、槍支是否已經上子彈、槍支有否被使用、被告有沒有意圖使用相關槍械和子彈、和被告有沒有案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2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8年。
就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被告曾以迷彩袋收藏組件,即非妥善收藏槍械;涉案槍支已經上子彈,以及槍械和子彈類型、槍支有否被使用、被告有沒有意圖使用相關槍械和子彈、和被告有沒有案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6年。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9年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賴(29):
按陪審團的裁決考慮,他們應該不能肯定被告有到華仁書院協助吳(23)處理炸彈的情節,故只裁定被告控罪2罪成。故此,若撇開華仁書院的事件考慮,牽涉被告的情節包括他曾到浸大偷化學品,以及他與他人在其店舖附近的後樓梯試爆涉案裝置。
考慮案情後,雖然被告並非案件主腦,只是協助吳(23)行事,但他在串謀中的參與性質不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1年,扣除被告的良好品格 (包括過去曾協助學生和長者維修和使用手機),被告的刑令是監禁10年10個月‼️
⏺️吳(23):
就串謀引起爆炸罪,這罪沒有量刑指引和先例。雖然控方曾呈上英國案例協助法庭判案,但如辯方所指,英國的立法原意和案件背景與本案不同,不能比較。然而,該案提及的量刑因素值得參考,包括串謀的性質和結果、各被告的角色和意圖等。本案同時牽涉危害生命和財產,案情嚴重。法庭席前的案例亦有0720荃灣案、葉繼歡案、和光城者案。首先,雖然葉繼歡同樣與社會為敵,不過他目的是為錢財,而本案針對的是政府和警察,本案刑令必定高於監禁18年。此外,0720荃灣案的案發背景與本案相近。另外,光城者案在計劃初期已被警方制止,亦不涉爆炸裝置和國安元素等,故亦不能與本案比較。
被告是主腦和策劃者,包括安排他人收取槍彈、測試槍彈和爆炸裝置、以及在他熟悉的華仁書院附近處理爆炸裝置。這些可見被告積極犯案。
被告為個人目的而濫殺警察,對社會造成莫大傷害。被告亦在爆炸裝置加上鐵釘以加強威力,可見其惡毒心腸。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8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可得20%-25%的扣減,不過他選擇認罪只是因為黃振強的口供,並非真誠認罪,故只給予2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22年4個月。
就意圖危害生命而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被告管有槍械和彈藥的目的是危害生命。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8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基於上述原因,可得予2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14年4個月。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和被告曾長期擔任義工後,總刑令為監禁23年10個月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16:25] 完庭
======
由於個別被告代表指對控方證物處理有反對,法官指示14日內雙方溝通再通知法庭另擇日子處理。
🔹有不知名組織安排約卅十多名大媽/大叔團員在上午一早到達法庭排隊,佔據全部24個公眾席,導致除持家屬飛親友沒有公眾人士可進入正庭。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判刑 [1/1]
#1208灣仔 #1220大埔
#籌集資金
💩黃振強(21)的控罪: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蘇緯軒(18)的控罪:
(1) 串謀謀殺
(2)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3)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彭軍壕(33)的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三人在開審前認罪及獲律政司批准成為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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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黃振強:
就串謀引起爆炸罪,就串謀引起爆炸罪,這罪沒有量刑指引和先例。雖然控方曾呈上英國案例協助法庭判案,但如辯方所指,英國的立法原意和案件背景與本案不同,不能比較。然而,該案提及的量刑因素值得參考,包括串謀的性質和結果、各被告的角色和意圖等。本案同時牽涉危害生命和財產,案情嚴重。法庭席前的案例亦有0720荃灣案、葉繼歡案、和光城者案。首先,雖然葉繼歡同樣與社會為敵,不過他目的是為錢財,而本案針對的是政府和警察,本案刑令必定高於監禁18年。此外,0720荃灣案的案發背景與本案相近。另外,光城者案在計劃初期已被警方制止,亦不涉爆炸裝置和國安元素等,故亦不能與本案比較。
黃擔當小隊隊長,因曾在示威中投擲汽油彈而被吳(23)拉攏。即使其他被告在審訊後脫罪,這只是代表陪審團認為他們沒有參與串謀引起爆炸,不爭的是案情是黃的小隊會引警員到爆炸區域,再引爆炸彈。
整個128計劃有周詳計劃,目標針對政府,引起動亂,不顧他人死活,挑戰社會,必須嚴懲。即使黃振強非主腦,亦沒有處理槍彈,但在計劃中安排行動,罪責不輕。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4年。黃在審訊前認罪,加上黃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雖然對其是否曾被警員暴力對待的證言有保留)、其證供亦令吳(23)改為認罪、黃自願給予手機密碼,黃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12年。
就籌集資金罪,黃使用煽情但非事實的言論得到不少資金,當中有些是自用。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基於上述原因,黃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4年6個月。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13年6個月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上述為扣減後總刑期,三人因認罪及作控方證人均獲50%扣減。
⏺️蘇緯軒:
就串謀殺警罪,蘇的角色是擔當槍手,在他人引起爆炸後向警開槍。即使他有嘗試脫離計劃,但串謀罪在於協議,而蘇亦同意計劃。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5年。蘇第一時間認罪,加上蘇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他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7年6個月。
就意圖危害生命而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涉案槍支已經上子彈和描準器、以及蘇的年齡等。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8年。基於上述原因,可予5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9年。
就開槍以拒捕罪,考慮到蘇曾開槍但沒有射中警員、以及蘇當時有帶備槍械在身上。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0年。基於上述原因,可予5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5年。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12年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彭軍壕:
彭的角色是協助吳(23)作「跑腿」和安排行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0年。彭第一時間認罪,加上彭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他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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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為扣減後總刑期,三人因認罪及作控方證人均獲50%扣減。
按:對牠們來說,人性的價值大約值10年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判刑 [1/1]
#1208灣仔 #1220大埔
#籌集資金
💩黃振強(21)的控罪: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蘇緯軒(18)的控罪:
(1) 串謀謀殺
(2)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3)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彭軍壕(33)的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三人在開審前認罪及獲律政司批准成為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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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黃振強:
就串謀引起爆炸罪,就串謀引起爆炸罪,這罪沒有量刑指引和先例。雖然控方曾呈上英國案例協助法庭判案,但如辯方所指,英國的立法原意和案件背景與本案不同,不能比較。然而,該案提及的量刑因素值得參考,包括串謀的性質和結果、各被告的角色和意圖等。本案同時牽涉危害生命和財產,案情嚴重。法庭席前的案例亦有0720荃灣案、葉繼歡案、和光城者案。首先,雖然葉繼歡同樣與社會為敵,不過他目的是為錢財,而本案針對的是政府和警察,本案刑令必定高於監禁18年。此外,0720荃灣案的案發背景與本案相近。另外,光城者案在計劃初期已被警方制止,亦不涉爆炸裝置和國安元素等,故亦不能與本案比較。
黃擔當小隊隊長,因曾在示威中投擲汽油彈而被吳(23)拉攏。即使其他被告在審訊後脫罪,這只是代表陪審團認為他們沒有參與串謀引起爆炸,不爭的是案情是黃的小隊會引警員到爆炸區域,再引爆炸彈。
整個128計劃有周詳計劃,目標針對政府,引起動亂,不顧他人死活,挑戰社會,必須嚴懲。即使黃振強非主腦,亦沒有處理槍彈,但在計劃中安排行動,罪責不輕。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4年。黃在審訊前認罪,加上黃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雖然對其是否曾被警員暴力對待的證言有保留)、其證供亦令吳(23)改為認罪、黃自願給予手機密碼,黃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12年。
就籌集資金罪,黃使用煽情但非事實的言論得到不少資金,當中有些是自用。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基於上述原因,黃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4年6個月。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13年6個月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上述為扣減後總刑期,三人因認罪及作控方證人均獲50%扣減。
⏺️蘇緯軒:
就串謀殺警罪,蘇的角色是擔當槍手,在他人引起爆炸後向警開槍。即使他有嘗試脫離計劃,但串謀罪在於協議,而蘇亦同意計劃。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5年。蘇第一時間認罪,加上蘇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他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7年6個月。
就意圖危害生命而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涉案槍支已經上子彈和描準器、以及蘇的年齡等。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8年。基於上述原因,可予5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9年。
就開槍以拒捕罪,考慮到蘇曾開槍但沒有射中警員、以及蘇當時有帶備槍械在身上。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0年。基於上述原因,可予5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5年。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12年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彭軍壕:
彭的角色是協助吳(23)作「跑腿」和安排行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0年。彭第一時間認罪,加上彭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他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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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為扣減後總刑期,三人因認罪及作控方證人均獲50%扣減。
按:對牠們來說,人性的價值大約值10年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5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13]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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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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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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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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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5/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09:27] 書記指因囚車遇上交通擠塞,估計要10:00 後才到,將押後開庭
[10:17] 開庭
今日討論控方主張之開案陳詞及辯方對控方呈堂證據編輯/裁剪之申請。
[11:45] 全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1月18日 11:00宣布2項申請裁決,另暫定11月21日星期四早上揀選陪審團。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5/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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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書記指因囚車遇上交通擠塞,估計要10:00 後才到,將押後開庭
[10:17] 開庭
今日討論控方主張之開案陳詞及辯方對控方呈堂證據編輯/裁剪之申請。
[11:45] 全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1月18日 11:00宣布2項申請裁決,另暫定11月21日星期四早上揀選陪審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