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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為 KOL,何必扮專業理性?】

友人傳來一個 POST,一位自稱「紐約律師」的專頁,批評「香港KOL級社評健筆馮睎乾譏笑香港法官陳慶偉」(原帖主的用語)沒有理據(原帖連結請看留言)。

其實書生早就聽聞這位律師的「大名」,他也曾批評書生關於 FC 與舉證責任關聯的帖子, 認為書生混淆了「舉證責任」的一些概念。我本想回應,但已甚少參與網上討論或筆戰,深感浪費時間,所以懶得反駁。

不過,今次這名遠在「紐約」身處自由世界的律師,竟然幫忙為國安指定法官陳慶偉辯護,有感荒謬,必須說兩句,駁斥其謬論,尤其是想指出他分析事情時經常出現的盲點。

📌陳官「日本基本上只有一個黨」的言論沒有問題?

首先,這位律師最明顯的謬論是認為,根據 context ,陳官只是反駁辯方律師 Beel 對「極權」的定義,才以「日本同樣一黨獨大」作為反例,而非表達日本「從來只有一個政黨」。

這種辯解根本錯失要旨。香港人和馮睎乾之所以嘲笑陳官的言論,是因為陳官根本缺乏常識、錯解事實,及扭曲概念。書生之前已經出過一篇文,講解過為何「即使日本長期只有一個執政黨」和中國政權仍然有巨大分別,況且事實上日本並非只有一個執政黨。關於這點,我就不再重複。

其次,這位律師認為陳官的 "So as Japan, essentially one party"(日本基本上只有一個黨)是想表達「日本同樣一黨獨大」,志在舉反例反駁辯方的「極權」定義。

但即使舉反例也好,也要符合常識或事實。原句「日本基本上只有一個黨」無論從字面意義還是 context 上解讀,也是令人啼笑皆非。

其邏輯如同我說「無公平選舉就是係極權(所以中國係極權)」,即使我給出的定義有問題,但法官卻反駁指「美國的選舉也不公平(例如法官相信美國選舉有舞弊或有錢人玩晒),所以它是極權?」,任何人聽到法官的說法,也會嘩然與恥笑。

第三,也許Beel 給出的定義過於簡化,但法庭上他根本不可能給出嚴謹定義,與法官討論極權的精準定義(另一法官也表明不想討論),但這名律師不但不同情理解 Beel 、不笑法官扭曲概念、無視對中日兩國的選舉制和政治的巨大差別的錯誤認知,反道批評 Beel 。

其實,如果同情理解 Beel ,他明顯指的是政治學上的「一黨專政」,而非字面意義上的「一黨獨大」那麼簡單。難以理解這名律師竟然可以為陳官辯護到這個地步,卻不同情理解 Beel 的補充。

📌主要謬論:完全抽離了香港法庭和政治環境真正的 context

這名律師為陳官辯護的點實在太多,但由於逐一拆解篇幅太大,我只能對他的謬論問題說個概要。

這名律師之所以認為馮睎乾的批評幾乎全是錯誤,甚至「如同假消息」一樣,最主要原因他是「抽離了香港法庭和政治環境真正的 context,用所謂正常法庭上的標準極度同情理解地詮釋陳官的言論」。

最顯著的是,他稱陳官是「恐龍法官」,對唔住,陳官不是台灣人常說的「恐龍法官」,而是「國安指定法官」,他是在特首無限放大權力下、國安法庭幾乎肯定不會再有陪審團下,欽點的指定法官。

這位律師的基本毛病就在完全漠視香港政治及法治環境,按他整篇文的邏輯,其實他也可以辯護國安法庭並非完全排陪審團,畢竟國安法審訊原則上可以允許陪審團,只是律政司基於安全理由一直不設陪審團——難聽過粗口。

又譬如,他稱陳慶偉不知道什麼叫「分組點票」,並不重要,理由是「法庭上判斷問題或答案是否相關是一種 evidentiary ruling」,「除非整件案件本身就是關於分組點票,否則知不知道什麼叫分組點票與能不能判斷證人答案是否答非所問還真沒有什麼關係」,而且「解釋理據及說服法庭是律師的責任 」。

這個論點再次漠視了國安法究竟是在作「真正的法律審訊」,還是在作「政治審判」。 47 名被告之所以被搬上國安法庭,是因為他們被指觸犯所謂國安法,意圖癱瘓政府機構運作顛覆國家政權,其主要指控是所謂「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正如人權律師鄒幸彤多次強調,法庭不要在裝作是作「法律審訊」,這徹徹底底是「政治檢控」。所謂「顛覆國家政權」、「癱瘓」政府機構、「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每一個都涉及到香港政治制度、政治環境、政治概念上的詮釋,用自由主義的正常法律程序去理解指定法官的問話、國安法庭的審訊,根本毫無意義。

譬如這位律師稱「感覺很奇怪」,不能理解「為什麼證人與法官間竟然會有這麼多脫軌的exchange。雙方律師都在做什麼?」,就知真係唔識。很顯然,陳官是想問各種問題套阿藍話,讓他寫一份預定會判罪的判詞時,加添更多「罪證」,而阿藍也不怕法官套話,不斷在法庭上表達這些荒謬的審訊和論點、法官缺乏常識。阿藍在「分組點票」上批評陳官完全不懂香港立法會制度,正是這個緣故。

其實已經有人留言批評他脫離 CONTEXT,不過他似乎別人的批評都是沒有道理,甚至是嘩眾取寵,他稱「不是說這些『政治審判』『政治立場』『政權』這些soundbite就以為說了什麼東西。」

📌看不起 KOL ,自己也不是 KOL?

香港人都知道現今香港法庭和政治的荒謬,為什麼這名「紐約律師」不嘗試去理解真正的 context,去同情理解 Beel 和馮翁的言論,反而以所謂「法律人」或「專業」角度自居,如同為納粹法官辯護一樣,去為這種指定法官辯護?

歸根究底,這名律師似乎相當喜歡批評他口中的 KOL,經常出 post 批評KOL的論點是劣質垃圾。但什麼是 KOL?這年頭,有一種人特別喜歡把自己不喜歡的公眾人物、作家、時事評論員,都套上「KOL」標籤去批評,然後顯得自己高高在上、客觀理性,是真正的知識份子或專業人士。

然而,這些人從沒有真正定義什麼是 KOL,為何別人「是」,他們「不是」。譬如這名律師 INFO 寫道「免責聲明︰這裡沒有法律意見。我不是你的律師」,亦即自認不是在表達法律意見。而事實上他寫的不少文章,不少都和法律無關,要不就強用所謂「法律標準」去理解及評斷時事。難道他不也是某種喜歡發表意見的 KOL?

況且,法庭採用的標準並非唯一衡量真假對錯的標準。法律對概念劃定的標準自然有其參考價值和道理,但它主要是服務正常的法律系統,嘗試實現法律系統某種目的(例如平衡各方利益)。把法庭採用的標準相當然搬去討論政治、時事,只是為自己製造盲點,而不是提供真正的知識。

最後,47 名被告之一,戴耀廷曾說過,法律脫離正義,拋棄它所堅持的價值,法律人員只是法律技術人員,如同打字員一樣,即使這是「專業」,指定法官也不過是懂得運用法律程序去把被告送入獄的技術勞工吧了。這種「專業」有何意義?

#陳慶偉 #指定法官 #政治檢控 #香港法庭 #駁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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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傳來一個 POST,一位自稱「紐約律師」的專頁,批評「香港KOL級社評健筆馮睎乾譏笑香港法官陳慶偉」(原帖主的用語)沒有理據(原帖連結請看留言)。

其實書生早就聽聞這位律師的「大名」,他也曾批評書生關於 FC 與舉證責任關聯的帖子, 認為書生混淆了「舉證責任」的一些概念。我本想回應,但已甚少參與網上討論或筆戰,深感浪費時間,所以懶得反駁。

不過,今次這名遠在「紐約」身處自由世界的律師,竟然幫忙為國安指定法官陳慶偉辯護,有感荒謬,必須說兩句,駁斥其謬論,尤其是想指出他分析事情時經常出現的盲點。

📌陳官「日本基本上只有一個黨」的言論沒有問題?

首先,這位律師最明顯的謬論是認為,根據 context ,陳官只是反駁辯方律師 Beel 對「極權」的定義,才以「日本同樣一黨獨大」作為反例,而非表達日本「從來只有一個政黨」。

這種辯解根本錯失要旨。香港人和馮睎乾之所以嘲笑陳官的言論,是因為陳官根本缺乏常識、錯解事實,及扭曲概念。書生之前已經出過一篇文,講解過為何「即使日本長期只有一個執政黨」和中國政權仍然有巨大分別,況且事實上日本並非只有一個執政黨。關於這點,我就不再重複。

其次,這位律師認為陳官的 "So as Japan, essentially one party"(日本基本上只有一個黨)是想表達「日本同樣一黨獨大」,志在舉反例反駁辯方的「極權」定義。

但即使舉反例也好,也要符合常識或事實。原句「日本基本上只有一個黨」無論從字面意義還是 context 上解讀,也是令人啼笑皆非。

其邏輯如同我說「無公平選舉就是係極權(所以中國係極權)」,即使我給出的定義有問題,但法官卻反駁指「美國的選舉也不公平(例如法官相信美國選舉有舞弊或有錢人玩晒),所以它是極權?」,任何人聽到法官的說法,也會嘩然與恥笑。

第三,也許Beel 給出的定義過於簡化,但法庭上他根本不可能給出嚴謹定義,與法官討論極權的精準定義(另一法官也表明不想討論),但這名律師不但不同情理解 Beel 、不笑法官扭曲概念、無視對中日兩國的選舉制和政治的巨大差別的錯誤認知,反道批評 Beel 。

其實,如果同情理解 Beel ,他明顯指的是政治學上的「一黨專政」,而非字面意義上的「一黨獨大」那麼簡單。難以理解這名律師竟然可以為陳官辯護到這個地步,卻不同情理解 Beel 的補充。

📌主要謬論:完全抽離了香港法庭和政治環境真正的 context

這名律師為陳官辯護的點實在太多,但由於逐一拆解篇幅太大,我只能對他的謬論問題說個概要。

這名律師之所以認為馮睎乾的批評幾乎全是錯誤,甚至「如同假消息」一樣,最主要原因他是「抽離了香港法庭和政治環境真正的 context,用所謂正常法庭上的標準極度同情理解地詮釋陳官的言論」。

最顯著的是,他稱陳官是「恐龍法官」,對唔住,陳官不是台灣人常說的「恐龍法官」,而是「國安指定法官」,他是在特首無限放大權力下、國安法庭幾乎肯定不會再有陪審團下,欽點的指定法官。

這位律師的基本毛病就在完全漠視香港政治及法治環境,按他整篇文的邏輯,其實他也可以辯護國安法庭並非完全排陪審團,畢竟國安法審訊原則上可以允許陪審團,只是律政司基於安全理由一直不設陪審團——難聽過粗口。

又譬如,他稱陳慶偉不知道什麼叫「分組點票」,並不重要,理由是「法庭上判斷問題或答案是否相關是一種 evidentiary ruling」,「除非整件案件本身就是關於分組點票,否則知不知道什麼叫分組點票與能不能判斷證人答案是否答非所問還真沒有什麼關係」,而且「解釋理據及說服法庭是律師的責任 」。

這個論點再次漠視了國安法究竟是在作「真正的法律審訊」,還是在作「政治審判」。 47 名被告之所以被搬上國安法庭,是因為他們被指觸犯所謂國安法,意圖癱瘓政府機構運作顛覆國家政權,其主要指控是所謂「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正如人權律師鄒幸彤多次強調,法庭不要在裝作是作「法律審訊」,這徹徹底底是「政治檢控」。所謂「顛覆國家政權」、「癱瘓」政府機構、「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每一個都涉及到香港政治制度、政治環境、政治概念上的詮釋,用自由主義的正常法律程序去理解指定法官的問話、國安法庭的審訊,根本毫無意義。

譬如這位律師稱「感覺很奇怪」,不能理解「為什麼證人與法官間竟然會有這麼多脫軌的exchange。雙方律師都在做什麼?」,就知真係唔識。很顯然,陳官是想問各種問題套阿藍話,讓他寫一份預定會判罪的判詞時,加添更多「罪證」,而阿藍也不怕法官套話,不斷在法庭上表達這些荒謬的審訊和論點、法官缺乏常識。阿藍在「分組點票」上批評陳官完全不懂香港立法會制度,正是這個緣故。

其實已經有人留言批評他脫離 CONTEXT,不過他似乎別人的批評都是沒有道理,甚至是嘩眾取寵,他稱「不是說這些『政治審判』『政治立場』『政權』這些soundbite就以為說了什麼東西。」

📌看不起 KOL ,自己也不是 KOL?

香港人都知道現今香港法庭和政治的荒謬,為什麼這名「紐約律師」不嘗試去理解真正的 context,去同情理解 Beel 和馮翁的言論,反而以所謂「法律人」或「專業」角度自居,如同為納粹法官辯護一樣,去為這種指定法官辯護?

歸根究底,這名律師似乎相當喜歡批評他口中的 KOL,經常出 post 批評KOL的論點是劣質垃圾。但什麼是 KOL?這年頭,有一種人特別喜歡把自己不喜歡的公眾人物、作家、時事評論員,都套上「KOL」標籤去批評,然後顯得自己高高在上、客觀理性,是真正的知識份子或專業人士。

然而,這些人從沒有真正定義什麼是 KOL,為何別人「是」,他們「不是」。譬如這名律師 INFO 寫道「免責聲明︰這裡沒有法律意見。我不是你的律師」,亦即自認不是在表達法律意見。而事實上他寫的不少文章,不少都和法律無關,要不就強用所謂「法律標準」去理解及評斷時事。難道他不也是某種喜歡發表意見的 KOL?

況且,法庭採用的標準並非唯一衡量真假對錯的標準。法律對概念劃定的標準自然有其參考價值和道理,但它主要是服務正常的法律系統,嘗試實現法律系統某種目的(例如平衡各方利益)。把法庭採用的標準相當然搬去討論政治、時事,只是為自己製造盲點,而不是提供真正的知識。

最後,47 名被告之一,戴耀廷曾說過,法律脫離正義,拋棄它所堅持的價值,法律人員只是法律技術人員,如同打字員一樣,即使這是「專業」,指定法官也不過是懂得運用法律程序去把被告送入獄的技術勞工吧了。這種「專業」有何意義?

#陳慶偉 #指定法官 #政治檢控 #香港法庭 #駁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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