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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決定+修法”有效維護主權
香港社會近年的亂象和違法行為,追求所謂的“真普選”,己經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全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表示,"香港近年的亂象表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存在制度性漏洞和缺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反中亂港分子利用選舉方面的制度漏洞進入政權機關,二是反中亂港分子利用程式方面的制度缺陷,可以破壞憲制秩序和有效管治,這次"決定+修法”從中央層面維護“一國”原則,表達出維護國家主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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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愛國者治港”可防止反対派假借“民主”之名行反中亂港之實
“一國兩制”以愛國者構成特區管治團隊,需要法律予以保障。當法律確保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選委會委員都是由愛國者擔任,就可以防止反中亂港分子進入特區政權或管治架構。特區需要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清晰的資訊,審視誰是反中亂港分子,才能撥亂反正,讓“一國兩制”平穩發展。
早在《基本法》起草時期,鄧小平幾乎每次提到“港人治港”都會強調“愛國”標準。他認為只要擁護國家統一、尊重自己的民族、擁護中國收回香港,就是愛國者,中央有關部門與香港特區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曾指出,適當明確“一國”是“兩制”的前提,重申“港人治港”是以愛國者為主休的港人來治港,高度自治是香港特區在中央授權下實行高度自治,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的香港政治體制,即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並非特區內部事務。
《基本法》對愛國者標準的法律化,體現在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議員、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都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強世功認為,泛民以“反共”“反社”為共同標,堅持“只有普選才能解決香港經濟民生問題”,其中包括“港人治港”,必須除“中央治港”,要解決經濟發展和貧富懸殊,必須透過普選強化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威,而對具有迷惑性的這套論述,以往沒能積極回應,這教訓應當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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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香港特區特首愛國愛港是一項天經地義的法律義務
“愛國愛港”作為政治標準與法律標準所引起的爭議,顯示出香港回歸以來的政治認同難題。“愛國愛港”是特首任職的實質性和優先性條件。《基本法》授予香港高度的自治權,其前提是讓真正愛國愛港的人士擔任特首和主要官員,確保“一國兩制”的平穩發展。作為聯繫中央與特區的制度樞紐,特首的愛國愛港義務更大,將“愛國愛港”作為特首必要的政治承諾,可以保證憲制秩序得到維持,既能符合法律對候選人的認同要求,也能夠讓選民瞭解候選人的立場。
香港反對人上卻堅持所謂國際人權公約載明的國際標準,傾向於認為“普選”是嚴格的民主程序,不應該受“愛國愛港”條件的政治篩選。他們認為“愛國愛港”是一個政治標準,把《基本法》變成一種直接影響普選結果的法律標準。政治標準的法律化,在正當性上不取決於是否符合泛民主派所理解的國標標準”,也不該取決於標準是否明確具有可操作性,而是取決於立法者所代表的正當主權意志。"'泛民主派卻認為這項義務在《基本法》裡沒有明確規定,屬於“抽象性、裁量性的政治標準,不是法律標準,易引發篩選效果和政治歧視”。
2014年4月28日,香港大律師公會對“愛國愛港”條件引入選舉法例的正當性提出了質疑。香港大律師公會指出,有關在選舉法律引入額外條件,如要求向提名委員會提出參選意向的人士必須爰國爰港的建議,在法律上是受爭議的。大律師公會認為《基本法》以及其法律原則已經確保了“愛國愛港”的要求,就不需要額外增加條件,比如,2012年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聲明已經屬於政治慣例:《基本法》第104條的就職宣誓:《基本法》第44條的任職條件;以及法律的明確性和非歧視性原則。可是,大律師公會的理解和表達是純粹法律性或形式化的保證,但中央對愛國愛港義務的要求是實質性的。
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是《基本法》賦予治港者的權利義務,愛匤愛港不需要贊成社會主文,只要求治港者“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依照愛國愛港的標準普選出來的治港者,才能接受中央政府和香港社會的監督,保證治港者對國家、特區以及香港居民負責。莫於川認為,關於行政長官的愛國愛港品質要求,是《基本法》的內在要求,可謂依法有據,故須系統深入地解讀條例,辨析法理、明確事理,要警惕一些人有意無意地將愛國愛港基本要求問題加以標簽化、狹隘化或妖魔化,徒增矛盾混亂,也缺乏說服力。如何重新建立香港人“愛國愛港”的公民文務,這是央特關係面臨的重大問題,是不能夠單靠《憲法》和《基本法》法律條文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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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單靠《國安法》還不能夠完全解決有關選舉制度的政治問題
回舊以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表現直接影晌中央對港政策。2003年50萬人示威反對23條立法,使得中央進而開始強化和改變治港政策,隨即通過人大釋法將香港政改革程式由三部曲擴充為中央主導權更強的五部曲,後來改善互信,中央開始放寬香港政改議題,接納民主黨派提出的普選區議會代表方案,以2017年實兀普選為目標,可是,之後發生的佔中事件、暴力示威和港獨思潮,使中央正視香港國家安全性漏洞,強調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出臺,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外國及境外勢力幹預香港事務”等四項與國家安全有關的行為作出規定。該法的制定,主要是為瞭解決自2019年反修訂《逃犯條例》以來香港的一連串示威暴力違法活動以及外國勢力介入香港的問題。防止香港成為反國家基地,是中央對任何一個地方政府最基本的政治忠誠要求。立法填補香港在國家安全系中的漏洞,可以給香港帶來更大的政治空間,為政改提供條件和機會。但僅靠《國安法》不能完全解決選舉制度的問題,仍然需要選舉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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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完善選舉制度和《國安法》共同保證特區最基本的政治忠誠
《國安法》實施的第一天,仍然有民眾非法集結在街頭抗議,警方逮捕了300多人,包括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國安法》沒有完全解決社會的撕裂問題。最適合香港的普選方案,必須選出得到中央的授權和香港市民信任的人士,才有助於香港的平穩發展。
《國安法》立法是國家安全底線制度的保障,創造了條件來重啟行政長官普選方案,有助於維護國家安全,限外國勢力幹預,《基本法》最初的結構設計偏重行政主導,依靠特首調節央港關係,從而產生對特首的高度政治依賴,令中央無法承受特首政治不效忠之後果,當中央不再有國家安全的顧慮,讓港人選出符合民意的特首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完整實現。
自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施行以來,香港社會恢復秩序,表而上解決了政治亂象,國家安全向題得到了維護,但是政治向題還沒有得到完全解決,透過完善選舉制度可以解決漏洞問題,撥亂反正、凝聚共識,香港特區要獲得實行“一國兩制”的最佳效果,前提必須是形成高度共識,堅決承認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為首要原則,才能為特區創造更大政治空間,保証特區最基本的政治忠誠。《國安法》和完善選舉制度立法後,國家安全底線制度得到雙重保障,有了國家安全、限制外國勢力幹預的基礎,才可以推動民主進程以及提供更大空間,讓港人選出符合《基本法》和民意要求的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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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從2014年“佔中事件”到2019年修例風波爆發,一連串的政治活動導致“一國兩制”實踐的失衡,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在止暴制亂後恢復法治秩序,中央有權力和責任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近年以來香港的社會動乩己經超越了“一國兩制”的底線,完善選舉制度必須規定“愛國者治港”來堵塞現在選舉制度的漏洞,確保日後參選人在符合《基本法》初心和核心要義的前提下競選。
香港的核心價值包括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繁榮、穩定等,但論第一核心價值,非法治莫屬。缺乏法治,其他權利和自由便無法得到保障。一般經歷民主轉型的地方是在沒有法治與自由的條件下利用民主解決整體的制度重構問題,香港民主進程的特殊性在於其法治與自由在高度成熟的情況下按照《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法律框架下實現普選。本文以“佔中事件”作為研究物件,深刻反思“一國兩制”之典範意義和討論如何通過法治推進香港民主建設進程。“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行,關乎國家的政治承諾、解決臺灣問題的示範效應和國家的改革開放大局。
“一國兩制”是一個互動的、不斷發展變化的法律與政治過程。未來香港社會與中央政府之間的政治信任度越高,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享有的自由度和自治權就越大,中央對香港的管治就會越以繁穩定為主:反之,社會越挑戰中央對於特區自治的底線,則“一國兩制”下的自治空間就越被收縮,對香港的管控就會更以確保國家及政權安全為主要脆標。因此,中央和特區必須鞏固《基本法》在香港的法治核心地位,強調以法治作為央港關係的共同核心價值。可是,“佔中事件”意圖推高民主為首要核心價值,以違法性手段威脅政府妥協,反而令香港的民主發展停滯不前。
BY 香港民主自由資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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