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话引发了网友就此展开的对话,其中我被质疑将E租宝与余额宝相提并论,以下为摘录:
群友:“這就是阿里不收餘額寶手續費的原因”。
我:“真的吗?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关联?”
群友:“阿里前不久出台的新規,支付寶轉儲蓄卡收手續費,而先轉入餘額寶再提現到儲蓄卡就不要手續費。而餘額寶就是阿里的理財產品。”就此我评价说,“我从开始就没有碰过支付宝和余额宝,因为我不相信企业的信用,究竟是不如银行。瞧,这政策说变就变。”
有网友进入讨论:“看来,你挺信任中国的银行和银行的领导的。”
我:“银行业有最起码的风险规范,就是有一个准备金,这个企业不需要有,国际性的银行必须有再保险公司对其经营进行再保险,而这个企业也不会有。”
网友:余额宝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的基金产品。”
我:不是用经营的业务判断,信用是严格评级的,企业办金融,没有金融信用”,因而不得办理金融业务,否则就是非法经营。
网友:有些人很可怜,一会儿说银行很可靠,一会儿说这些帮你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的公司不可靠。余额宝只是帮你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如果不靠谱是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不靠谱。
我: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只要在国际市场上运作的,都已经通过了国际金融的评级,所以比没有通过评级的商业公司信用好,因为有信用资质。而在国际业务操作上,商业企业经营金融业务包括从事金融经济是违法的。金融经纪必须注册为经纪人,只能在公开的市场上操作,如股市债券市场。暗箱操作是法律禁止的。
网友:余额宝不是公开操作吗?余额宝怎么非法了?
我:公开指的是:在正式的股票市场或债券市场上的操作。公开操作的前提就是:这些东西可以在正式的市场上转让、销售、购买,没有一个正式注册的债券市场,不可以做经纪业务。
网友:余额宝,即余额宝货币基金,全称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是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一款货币型基金,基金代码000198。
我:没有立法,就用基金代码去代替!基金代码恰好说明它在没有金融信用评级的情况下进行了金融操作。立法去管制金融秩序,这是基础,没有这个,商业公司不得进入。银行本身没有资质不能经营基金代理的业务,像中国的银行利用银行场所作为经营地点搞所谓的理财产品,都是违反国际金融操作规则的。中国除非有相关立法了,并且有符合认证资质的机构认证了,外加有公开交易的市场了,这样,商业公司才可进入操作。
网友:人家是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不需要和银行等同,你不要搞差了。
我:金融经纪同样必须有资质。没有资质,经营任何金融业务都是非法的。
网友:余额宝是中国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
我:前面说了,因为商业公司可以随时倒闭,而商业公司没有资格获得再保险,所以用户的资金没有任何保障,根本不具资质的商业公司去经营金融产品,这就是非法。管它公司多大。没有资质的公司公然在市场中操作,而政府根本充耳不闻,这才导致任何单位只要有政治背景就可以进行金融操作,这才有了云南诈骗和其他地方的诈骗。这是系统性风险。
国债的担保是这个政权,也就是说,政权在,假设国债可以偿还,但是从法律上说,这仍然是非法。这就是金融管理!另外,国债与一家公司有可比性吗?公司可以随时宣布倒闭,当宣布倒闭时,破产公司仅以注册资金和实际现有资产作为赔付,往往那些小债主拿不回钱,所以商业公司不能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经营金融产品。金融公司经营的背后有保险外加再保险,使得客户的利益得到保障。
网友: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这些违约的可能性小,所以更安全。至于E租宝他和余额宝是两回事,不要什么狗屎都往余额宝身上抹,自己摸之前能不能看看是谁?
我:这种产品的非法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商业公司没有金融公司的信用,没有资质,更没有公开的场所。在没有法律秩序的情况下,将商业公司,没有得到金融评级的没有资质的公司直接放市场上操作。而再大的企业,在共产党天下都是说倒就倒。法律是用来保护个人权利的,而中共这里,只要是对保护个人权利有益的,全部都不立法。
网友:很彻底的反共态度居然认为“银行比商业公司可信”,这就是忽悠。
我:没有法律保护个人权益的时候,个人就不能相信所谓的嘴巴上的信用。我先说一下金融规则的来历,以及为何金融必须是全世界共同管理的。首先金融根本不产生于中国的古代。它产生于西方,大规模的金融出现是随着航海大发现开始的,那是15世纪左右,葡萄牙首先打开了印度的航线,成为贸易霸主。在这之前上千年,欧洲北非中东之间已经有了海路的贸易,但是都是以地中海为中心的。不存在风险。当时的国与国之间禁止货币交易,都是以货易货,然而它很不方便,因为配货慢,效率低,一次航线需要几个月甚至半年。尤其是后来开发出北美殖民地和印度之间的贸易,周期极长。经济危机的时候,货物到达港口了,收货公司都倒闭了,没人领货。这就出现了倾倒牛奶或其他商品的现象,因为若请人卸货都是大笔费用。
这时银行介入,因为银行在贸易各地都有分支机构,发货商与进货商商定,进货商先将钱存入银行,到达后,进货商可以通过银行服务领到货物,而发货商因为钱在中间人--银行那里,所以收款有保障。但是,银行介入前并不表示所有的商家都会倒闭所有的货物都必须倾倒到海里,所以,虽然没有立法,也的确有些商家仍然有信用,贸易在大面上还是可以持续。
然而,如果银行介入了,则情况会大大改变,那些没有钱提货到情况会大大减少,而收不到货款而倾倒货物的事情不会发生。但这时如果你自己随便开个店,说自己是"银行",就像前苏联倒闭后,一些企业用"银行"作名头,其实根本不达到银行资质,那么许多公司就会受骗。(中国公司当时也有很多受骗的)
于是,全球的银行必须联合起来,为了提供有保障的贸易服务而设立行业规则,这是跨国的统一规则,所有银行若要加入到国际贸易中,必须先符合这些规则。因而,真正的银行就首先必须获得资质。(这就是银行比商业公司可信的原因,银行信用是国际银行业统一规则下的经营机构。因此说银行可信不是忽悠,即使中国的银行,虽是中共天下的机构,但只要有国际银行业操作,就说明具备了国际统一规则的资质)
举个例子,中国有些小型商业银行,没有资质,他们又希望经营国际业务,如外汇业务,那么他们必须与有资质的国际大银行合作,使用它们的资质,信用由合作银行担保。该资质的审核极为严格,不仅仅是资金上的限制,而且还需要有强大的备用金与再保险,确保如果银行倒闭,有保险公司能够介入,负责客户的资金安全。
后来,随着股票债券市场的需要,有些银行希望进入,那么这部分银行可以不受普通商业银行的资质限制,但是这些银行就不能开设储蓄网点和提供贸易服务,他们被称为投资银行,但2008金融危机后,投资银行已被新的法律禁止,原投资银行都转为金融公司或普通的商业银行。
同样的,由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本身的风险,国家借鉴银行业的金融操作规则,制定了金融市场的管理法律,而且规定金融产品只能在法律允许的公开交易市场上进行。那么,按照同样的道理,商业公司可以进入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然而首先必须符合市场的资信评估,而资信评估必须是独立的符合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的,该评估必须公之于众,所有人均可查阅。
那么在证券市场也一样,如果法律也缺失、公开交易的市场也没有、资质评估机构也没有,商业企业就可以开始经营金融产品了,那么这样的经营就是非法的,而其后果可以是极为危害性的。今天的E租宝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如果有法律和一系列的规范,至少不会让几十万人的养命钱打水漂。
与最早的银行业进入贸易服务领域一样,银行业进入之前并不表示所有商家都是没有信用和欺骗的,但是有了统一规则后,则使得欺骗不能那么容易进行。而没有统一规则时,一些欺诈性公司利用市场上有些公司有信用,而混入该市场进行诈骗,其金额极大影响极严重。这和今天中国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就有商业公司经营金融产品是一样的,虽然不表示每个经营者都必然欺诈或时时欺诈,但是欺诈者却可以进入这个市场得手。所以,当没有法律秩序的时候,政府就是罪魁祸首,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社会批评政府不立法对华尔街的金融投机行为及早立法导致如此严重的世纪金融危机。
而在法律缺失的时代,我们不能说,具体某家公司是可以信赖的(如余额宝,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因为只要没有法律,个人的财产权就缺乏法律的保障,对于金融产品来说,就是将个人的财权置于没有任何保护的境地。这个在全球都是不允许的。金融欺诈不仅仅是某个公司的问题,当它的发生是因为没有法律和全套的市场准入规则时,那么任何企业进入无法律管制的市场都是非法,也诈骗者的帮凶。所以本质上,余额宝与E租宝没有差别。
再谈股票市场。虽然中国股票市场非常不规范,但是好歹还算是有个公开的交易场所,好歹还算是有个法律规范,好歹也算是有入市规则,最后,好歹也还算是有审计。但是即使这样,由于管理不规范,还导致市场的无序,使得客户受损失极为严重,而指望分红根本就是不可能。这在哪个国家都是没有过的。
那么,看过股票市场了,再看连法律和公开交易市场都没有的债券市场,那不就是完完全全的欺诈吗?从国家直到企业直到操盘手,都在欺诈。不过是欺诈的程度不同。
网友搜到一个网页 https://www.cnet.com/news/feds-paypal-not-a-bank/ ,这则消息指
2002年美国联邦政府指出PayPal公司经营转账与存储业务是非法的,必须在各州申请银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并购买资金保险,确保若公司倒闭每位客户能够得到上限为1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这就是法律、政府的金融管制以及银行业的资金保险。PayPal 公司在性质上与国内
群友:“這就是阿里不收餘額寶手續費的原因”。
我:“真的吗?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关联?”
群友:“阿里前不久出台的新規,支付寶轉儲蓄卡收手續費,而先轉入餘額寶再提現到儲蓄卡就不要手續費。而餘額寶就是阿里的理財產品。”就此我评价说,“我从开始就没有碰过支付宝和余额宝,因为我不相信企业的信用,究竟是不如银行。瞧,这政策说变就变。”
有网友进入讨论:“看来,你挺信任中国的银行和银行的领导的。”
我:“银行业有最起码的风险规范,就是有一个准备金,这个企业不需要有,国际性的银行必须有再保险公司对其经营进行再保险,而这个企业也不会有。”
网友:余额宝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的基金产品。”
我:不是用经营的业务判断,信用是严格评级的,企业办金融,没有金融信用”,因而不得办理金融业务,否则就是非法经营。
网友:有些人很可怜,一会儿说银行很可靠,一会儿说这些帮你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的公司不可靠。余额宝只是帮你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如果不靠谱是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不靠谱。
我: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只要在国际市场上运作的,都已经通过了国际金融的评级,所以比没有通过评级的商业公司信用好,因为有信用资质。而在国际业务操作上,商业企业经营金融业务包括从事金融经济是违法的。金融经纪必须注册为经纪人,只能在公开的市场上操作,如股市债券市场。暗箱操作是法律禁止的。
网友:余额宝不是公开操作吗?余额宝怎么非法了?
我:公开指的是:在正式的股票市场或债券市场上的操作。公开操作的前提就是:这些东西可以在正式的市场上转让、销售、购买,没有一个正式注册的债券市场,不可以做经纪业务。
网友:余额宝,即余额宝货币基金,全称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是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一款货币型基金,基金代码000198。
我:没有立法,就用基金代码去代替!基金代码恰好说明它在没有金融信用评级的情况下进行了金融操作。立法去管制金融秩序,这是基础,没有这个,商业公司不得进入。银行本身没有资质不能经营基金代理的业务,像中国的银行利用银行场所作为经营地点搞所谓的理财产品,都是违反国际金融操作规则的。中国除非有相关立法了,并且有符合认证资质的机构认证了,外加有公开交易的市场了,这样,商业公司才可进入操作。
网友:人家是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不需要和银行等同,你不要搞差了。
我:金融经纪同样必须有资质。没有资质,经营任何金融业务都是非法的。
网友:余额宝是中国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
我:前面说了,因为商业公司可以随时倒闭,而商业公司没有资格获得再保险,所以用户的资金没有任何保障,根本不具资质的商业公司去经营金融产品,这就是非法。管它公司多大。没有资质的公司公然在市场中操作,而政府根本充耳不闻,这才导致任何单位只要有政治背景就可以进行金融操作,这才有了云南诈骗和其他地方的诈骗。这是系统性风险。
国债的担保是这个政权,也就是说,政权在,假设国债可以偿还,但是从法律上说,这仍然是非法。这就是金融管理!另外,国债与一家公司有可比性吗?公司可以随时宣布倒闭,当宣布倒闭时,破产公司仅以注册资金和实际现有资产作为赔付,往往那些小债主拿不回钱,所以商业公司不能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经营金融产品。金融公司经营的背后有保险外加再保险,使得客户的利益得到保障。
网友: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这些违约的可能性小,所以更安全。至于E租宝他和余额宝是两回事,不要什么狗屎都往余额宝身上抹,自己摸之前能不能看看是谁?
我:这种产品的非法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商业公司没有金融公司的信用,没有资质,更没有公开的场所。在没有法律秩序的情况下,将商业公司,没有得到金融评级的没有资质的公司直接放市场上操作。而再大的企业,在共产党天下都是说倒就倒。法律是用来保护个人权利的,而中共这里,只要是对保护个人权利有益的,全部都不立法。
网友:很彻底的反共态度居然认为“银行比商业公司可信”,这就是忽悠。
我:没有法律保护个人权益的时候,个人就不能相信所谓的嘴巴上的信用。我先说一下金融规则的来历,以及为何金融必须是全世界共同管理的。首先金融根本不产生于中国的古代。它产生于西方,大规模的金融出现是随着航海大发现开始的,那是15世纪左右,葡萄牙首先打开了印度的航线,成为贸易霸主。在这之前上千年,欧洲北非中东之间已经有了海路的贸易,但是都是以地中海为中心的。不存在风险。当时的国与国之间禁止货币交易,都是以货易货,然而它很不方便,因为配货慢,效率低,一次航线需要几个月甚至半年。尤其是后来开发出北美殖民地和印度之间的贸易,周期极长。经济危机的时候,货物到达港口了,收货公司都倒闭了,没人领货。这就出现了倾倒牛奶或其他商品的现象,因为若请人卸货都是大笔费用。
这时银行介入,因为银行在贸易各地都有分支机构,发货商与进货商商定,进货商先将钱存入银行,到达后,进货商可以通过银行服务领到货物,而发货商因为钱在中间人--银行那里,所以收款有保障。但是,银行介入前并不表示所有的商家都会倒闭所有的货物都必须倾倒到海里,所以,虽然没有立法,也的确有些商家仍然有信用,贸易在大面上还是可以持续。
然而,如果银行介入了,则情况会大大改变,那些没有钱提货到情况会大大减少,而收不到货款而倾倒货物的事情不会发生。但这时如果你自己随便开个店,说自己是"银行",就像前苏联倒闭后,一些企业用"银行"作名头,其实根本不达到银行资质,那么许多公司就会受骗。(中国公司当时也有很多受骗的)
于是,全球的银行必须联合起来,为了提供有保障的贸易服务而设立行业规则,这是跨国的统一规则,所有银行若要加入到国际贸易中,必须先符合这些规则。因而,真正的银行就首先必须获得资质。(这就是银行比商业公司可信的原因,银行信用是国际银行业统一规则下的经营机构。因此说银行可信不是忽悠,即使中国的银行,虽是中共天下的机构,但只要有国际银行业操作,就说明具备了国际统一规则的资质)
举个例子,中国有些小型商业银行,没有资质,他们又希望经营国际业务,如外汇业务,那么他们必须与有资质的国际大银行合作,使用它们的资质,信用由合作银行担保。该资质的审核极为严格,不仅仅是资金上的限制,而且还需要有强大的备用金与再保险,确保如果银行倒闭,有保险公司能够介入,负责客户的资金安全。
后来,随着股票债券市场的需要,有些银行希望进入,那么这部分银行可以不受普通商业银行的资质限制,但是这些银行就不能开设储蓄网点和提供贸易服务,他们被称为投资银行,但2008金融危机后,投资银行已被新的法律禁止,原投资银行都转为金融公司或普通的商业银行。
同样的,由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本身的风险,国家借鉴银行业的金融操作规则,制定了金融市场的管理法律,而且规定金融产品只能在法律允许的公开交易市场上进行。那么,按照同样的道理,商业公司可以进入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然而首先必须符合市场的资信评估,而资信评估必须是独立的符合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的,该评估必须公之于众,所有人均可查阅。
那么在证券市场也一样,如果法律也缺失、公开交易的市场也没有、资质评估机构也没有,商业企业就可以开始经营金融产品了,那么这样的经营就是非法的,而其后果可以是极为危害性的。今天的E租宝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如果有法律和一系列的规范,至少不会让几十万人的养命钱打水漂。
与最早的银行业进入贸易服务领域一样,银行业进入之前并不表示所有商家都是没有信用和欺骗的,但是有了统一规则后,则使得欺骗不能那么容易进行。而没有统一规则时,一些欺诈性公司利用市场上有些公司有信用,而混入该市场进行诈骗,其金额极大影响极严重。这和今天中国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就有商业公司经营金融产品是一样的,虽然不表示每个经营者都必然欺诈或时时欺诈,但是欺诈者却可以进入这个市场得手。所以,当没有法律秩序的时候,政府就是罪魁祸首,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社会批评政府不立法对华尔街的金融投机行为及早立法导致如此严重的世纪金融危机。
而在法律缺失的时代,我们不能说,具体某家公司是可以信赖的(如余额宝,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因为只要没有法律,个人的财产权就缺乏法律的保障,对于金融产品来说,就是将个人的财权置于没有任何保护的境地。这个在全球都是不允许的。金融欺诈不仅仅是某个公司的问题,当它的发生是因为没有法律和全套的市场准入规则时,那么任何企业进入无法律管制的市场都是非法,也诈骗者的帮凶。所以本质上,余额宝与E租宝没有差别。
再谈股票市场。虽然中国股票市场非常不规范,但是好歹还算是有个公开的交易场所,好歹还算是有个法律规范,好歹也算是有入市规则,最后,好歹也还算是有审计。但是即使这样,由于管理不规范,还导致市场的无序,使得客户受损失极为严重,而指望分红根本就是不可能。这在哪个国家都是没有过的。
那么,看过股票市场了,再看连法律和公开交易市场都没有的债券市场,那不就是完完全全的欺诈吗?从国家直到企业直到操盘手,都在欺诈。不过是欺诈的程度不同。
网友搜到一个网页 https://www.cnet.com/news/feds-paypal-not-a-bank/ ,这则消息指
2002年美国联邦政府指出PayPal公司经营转账与存储业务是非法的,必须在各州申请银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并购买资金保险,确保若公司倒闭每位客户能够得到上限为1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这就是法律、政府的金融管制以及银行业的资金保险。PayPal 公司在性质上与国内
CNET
Feds: PayPal not a bank
Federal regulators have boosted the online payments company's contention that it is not a bank and shouldn't be regulated as one.
从天赋人权看仇富
今天自由社会的一切法律与规范都是基于天赋人权理论而来的,天赋人权理论即约翰·洛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它明确表示:政府的合法性不是来自神的授权而是被统治者的同意,而政府的成立目的就是要保护每个人的天赋人权而不是要保护国家政权的存在(即国家利益)。据此,一切法律的制定必须从保护人权出发。而天赋人权,从理论上或哲学上的定义,是:每个人天生具有三大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据此,个人拥有财产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所以在自由世界有个所有人都认同的观念:"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在西方,我们会看到人们不仇富也不会有整个富人阶层因普遍性的仇富现象而害怕自己与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很少看到富商,如比尔盖茨,雇请贴身保镖24小时近身保护,只有人因政治原因才会有此需求。反观中国,仇富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导致富人失去安全感,不得不将自己和家人与社会隔离起来。
据说中共最近拟修改法律措辞,将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而不是现行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中共宪法明确指出"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如果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则该地位与"国家利益"发生了冲突。而国家利益不仅包括公有财产,还包括国家安全和外交军事等等,因此,当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最终决定哪种财产受保护的仍然是国家政权,而由于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当一个人被认为威胁国家利益时,如个人观点与国家外交军事发生冲突,都可以被捕入罪,而这时根据神圣不可侵犯之国家利益原则,该犯的私有财产甚至基本人权都将无法受到保护。2016年10月19日,联合国人权事务专家罗纳·史密斯教授在一份正式的联合国报告中(http://cambodia.ohchr.org/sites/default/files/Statement%20-%20FINAL%20-%2019.10.2016.pdf
) 基于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明确表示,"人权不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人权监察也不对主权构成威胁。",那么为何中国会存在人权与国家利益冲突的情况?那是因为政府以国家利益为由侵害了个人的人权。所以,这一法律的修改也可能是富人为了自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考虑而提议的。
在此,我们具体分析一下为何中国社会有比较严重的仇富现象。
约翰·洛克在谈到天赋人权中的财产权是这样解释的:每个人天生具有劳动的潜能,而作为一个具有自主选择权(即自由权)的个体来说,他可以通过签订契约用自己的劳动换来财富,因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是天赋的,所以,用劳动换来的财富也是天赋的,这就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来历,这种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共同构成了天赋人权的三大部分。当政府获得选民同意而组建时,政府的默认职责就是要保护这三部分权利,否则政府将失去合法性——这就是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具体体现。而由于政府的产生来自于社会形成之后而并非天赋的,因此,政府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不具备"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性。顺便在此多说一句:从法治角度来说,唯一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个人权利,即天赋人权,没有其他。如果将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共同列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欺骗。
但是有质疑提出,既然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即使每个个人自愿向国家交税以使政府得以运作,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即使当事人自己也不可侵犯自己的权利。这是对天赋人权有误解造成的。天赋人权的最重要的权利是生命权,其次是自由权,再次是财产权。而为了保障权利不受他人侵害,组建政府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必要的,因此,牺牲次要的权利的一小部分来保护自己的所有其他权利,这是完全符合"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
因此,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保护必须基于每个个人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以维持政府的运作,这种让渡就是纳税。纳税是西方社会唯一的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而中国人所熟知的所有其他义务,包括参军、爱国、维护统一、反分裂主义等等,都不是西方公民对国家的法定义务。基于此,我们再来谈仇富问题:
西方人的税收主要来源是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而纳税的前提就是一切收入必须合法,非法收入是不可纳税的,连来历不明的大笔现金试图存入银行都不行。这样保证了政府的税收均来自公民的合法收入,而同时以法律形式和实际操作模式否定了来历不明的收入,即,非法收入。举例说,若一个人贪污巨款或收受巨额贿赂,这样的款项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里我们可以知道的,如毒贩或非法受贿的收入,不能存入银行,而购买大额商品,如房屋时,卖家不能收取现金。这就是我们常听说的"洗钱"现象的出现,就是将来历不明的钱通过某种操作使之变成合法收入。西方的法律以及对于个人财富的合法性的监督是非常严格的,贪污或其他的非法收入绝对不是普遍现象,而政府的调查机构也时不时能抓住一些拥有非法收入的人,所以,普通人对于他人的财富没有仇视,人们相信他人与自己一样,都是用合法的劳动换取收入或者通过合法馈赠或继承而获得财富。
在此,我们可以看看中国的情况。在中国,不仅贪污极为普遍,贩毒等非法获取的收入没有或很少受到法律限制,大额现金交易也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贪污受贿非法交易等等行为所获得财富均可在整个国家大行其道,而在贪污受贿和舞弊极为普遍的情况下,政府又没有对财富收入合法性的控制,民间社会无法相信富人阶层的财富来源是合法的,这样中国民间所说的"为富不仁"已经被人们认为是基本社会现象,而越是政府人员越是富商,其财富来历不明的情况越严重,这也被"反腐"运动所证实。这才是人们仇富的真正原因。而这个现象不是个人能够控制与掌握的。在相关法律缺失或不执行的情况下(例如纪委跨越法律界限有选择性地对部分官员与富商进行非法调查),仇富心态是不可克服的社会现象,要消除这种现象,也不是个人能够做到的,因为政府没有得到选民的认可,法律也不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而同时,政府官员与富商们以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利益为名获取非法收入,等于是侵害了他人的个人财产权与其他权利。所以,仇富现象实则为个人对于非法政府的存在与运作的一种不满与无奈的社会现象。这是系统性问题,由这样一个社会运作系统引发的,任何人或党派试图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让人们不仇富,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
今天自由社会的一切法律与规范都是基于天赋人权理论而来的,天赋人权理论即约翰·洛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它明确表示:政府的合法性不是来自神的授权而是被统治者的同意,而政府的成立目的就是要保护每个人的天赋人权而不是要保护国家政权的存在(即国家利益)。据此,一切法律的制定必须从保护人权出发。而天赋人权,从理论上或哲学上的定义,是:每个人天生具有三大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据此,个人拥有财产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所以在自由世界有个所有人都认同的观念:"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在西方,我们会看到人们不仇富也不会有整个富人阶层因普遍性的仇富现象而害怕自己与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很少看到富商,如比尔盖茨,雇请贴身保镖24小时近身保护,只有人因政治原因才会有此需求。反观中国,仇富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导致富人失去安全感,不得不将自己和家人与社会隔离起来。
据说中共最近拟修改法律措辞,将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而不是现行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中共宪法明确指出"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如果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则该地位与"国家利益"发生了冲突。而国家利益不仅包括公有财产,还包括国家安全和外交军事等等,因此,当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最终决定哪种财产受保护的仍然是国家政权,而由于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当一个人被认为威胁国家利益时,如个人观点与国家外交军事发生冲突,都可以被捕入罪,而这时根据神圣不可侵犯之国家利益原则,该犯的私有财产甚至基本人权都将无法受到保护。2016年10月19日,联合国人权事务专家罗纳·史密斯教授在一份正式的联合国报告中(http://cambodia.ohchr.org/sites/default/files/Statement%20-%20FINAL%20-%2019.10.2016.pdf
) 基于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明确表示,"人权不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人权监察也不对主权构成威胁。",那么为何中国会存在人权与国家利益冲突的情况?那是因为政府以国家利益为由侵害了个人的人权。所以,这一法律的修改也可能是富人为了自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考虑而提议的。
在此,我们具体分析一下为何中国社会有比较严重的仇富现象。
约翰·洛克在谈到天赋人权中的财产权是这样解释的:每个人天生具有劳动的潜能,而作为一个具有自主选择权(即自由权)的个体来说,他可以通过签订契约用自己的劳动换来财富,因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是天赋的,所以,用劳动换来的财富也是天赋的,这就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来历,这种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共同构成了天赋人权的三大部分。当政府获得选民同意而组建时,政府的默认职责就是要保护这三部分权利,否则政府将失去合法性——这就是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具体体现。而由于政府的产生来自于社会形成之后而并非天赋的,因此,政府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不具备"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性。顺便在此多说一句:从法治角度来说,唯一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个人权利,即天赋人权,没有其他。如果将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共同列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欺骗。
但是有质疑提出,既然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即使每个个人自愿向国家交税以使政府得以运作,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即使当事人自己也不可侵犯自己的权利。这是对天赋人权有误解造成的。天赋人权的最重要的权利是生命权,其次是自由权,再次是财产权。而为了保障权利不受他人侵害,组建政府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必要的,因此,牺牲次要的权利的一小部分来保护自己的所有其他权利,这是完全符合"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
因此,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保护必须基于每个个人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以维持政府的运作,这种让渡就是纳税。纳税是西方社会唯一的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而中国人所熟知的所有其他义务,包括参军、爱国、维护统一、反分裂主义等等,都不是西方公民对国家的法定义务。基于此,我们再来谈仇富问题:
西方人的税收主要来源是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而纳税的前提就是一切收入必须合法,非法收入是不可纳税的,连来历不明的大笔现金试图存入银行都不行。这样保证了政府的税收均来自公民的合法收入,而同时以法律形式和实际操作模式否定了来历不明的收入,即,非法收入。举例说,若一个人贪污巨款或收受巨额贿赂,这样的款项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里我们可以知道的,如毒贩或非法受贿的收入,不能存入银行,而购买大额商品,如房屋时,卖家不能收取现金。这就是我们常听说的"洗钱"现象的出现,就是将来历不明的钱通过某种操作使之变成合法收入。西方的法律以及对于个人财富的合法性的监督是非常严格的,贪污或其他的非法收入绝对不是普遍现象,而政府的调查机构也时不时能抓住一些拥有非法收入的人,所以,普通人对于他人的财富没有仇视,人们相信他人与自己一样,都是用合法的劳动换取收入或者通过合法馈赠或继承而获得财富。
在此,我们可以看看中国的情况。在中国,不仅贪污极为普遍,贩毒等非法获取的收入没有或很少受到法律限制,大额现金交易也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贪污受贿非法交易等等行为所获得财富均可在整个国家大行其道,而在贪污受贿和舞弊极为普遍的情况下,政府又没有对财富收入合法性的控制,民间社会无法相信富人阶层的财富来源是合法的,这样中国民间所说的"为富不仁"已经被人们认为是基本社会现象,而越是政府人员越是富商,其财富来历不明的情况越严重,这也被"反腐"运动所证实。这才是人们仇富的真正原因。而这个现象不是个人能够控制与掌握的。在相关法律缺失或不执行的情况下(例如纪委跨越法律界限有选择性地对部分官员与富商进行非法调查),仇富心态是不可克服的社会现象,要消除这种现象,也不是个人能够做到的,因为政府没有得到选民的认可,法律也不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而同时,政府官员与富商们以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利益为名获取非法收入,等于是侵害了他人的个人财产权与其他权利。所以,仇富现象实则为个人对于非法政府的存在与运作的一种不满与无奈的社会现象。这是系统性问题,由这样一个社会运作系统引发的,任何人或党派试图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让人们不仇富,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
古罗马法介绍
古罗马法的发展涉及面非常广泛也非常具有创造性,这主要是由于贯穿整个古罗马法过程中的法律变通的应用。它受制于陪审团的变迁。他们对法律秩序有着独特的看法,这些看法带着某种特定的哲学思想,这种哲学思想的核心价值观就是自然法,他们基于这一价值观发展出人类社会的法律,即古罗马法。
首先,古罗马法由两个不同的系统构成,一个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他们叫作CIVILE,翻译过来就是"公民法",这个词也是我们今天的词汇"公民的"、"市民的"(CIVIC)的词根词,也是"文明"(CIVILIAZATION)的词根词,它在古罗马时代意思是"在城市里的定居者",也就是指"公民"。这个法律体系就是专门针对这一部分人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法律体系是针对非罗马公民的,这些人与罗马公民发生各种联系,例如他们与罗马人做生意或者是被罗马人征服的人,即奴隶制度下的奴隶。这部分法律被称为GENTIUM,这其中GENT意思是"各种人",所以这部分法律就是"各种人的法律"。在古罗马法早期,重要的法律体系是"公民法",也就是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这是当时人们极为注重的法律,陪审团将主要的注意力都放在这个上面。当时社会的主要评论与分析都集中在这部分法律体系上。而各种人的法律则是法律体系中的"残留部分",是法律体系的"垃圾桶",这部分法律主要用来解决非罗马公民之间发生的各种争端,如住在罗马的外国人互相争起来,需要解决争端。由于他们不是罗马公民,因此司法体系对这部分内容并不重视和关心。因而这部分法律特别简易、基础,只是所有规定中最基础的"公约数",它适用于来自世界各地的外国人,例如当他们要做物物交易、受到伤害、需要结婚、或转让财产等等。这部分法律没有任何特权、也没有任何利益偏向。相比较而言,罗马"公民法"却非常复杂,很多技术性细节,程序也特别繁复,因为法律需要按照公民的不同地位和身份提供相应等级的法定利益和对某些公民提供法定的特权。正由于这部分内容所涉及的事务非常重要,因而程序和法律特别细致与复杂。这就是管理罗马公民的"公民法"。
然而接下来,历史的发展却是划时代性的和颠覆性的,它将"公民法"和"各种人的法律"的重要性倒置了。那个简易、基础的,缺乏繁复程序的法律——"各种人的法律"在历史的某一个节点与某些具备重要价值的目标结合了起来,它成为新的法律秩序的基础。"各种人的法律"的应用被认为是吸取了"公民法"相应条款的教训。
古罗马法的发展涉及面非常广泛也非常具有创造性,这主要是由于贯穿整个古罗马法过程中的法律变通的应用。它受制于陪审团的变迁。他们对法律秩序有着独特的看法,这些看法带着某种特定的哲学思想,这种哲学思想的核心价值观就是自然法,他们基于这一价值观发展出人类社会的法律,即古罗马法。
首先,古罗马法由两个不同的系统构成,一个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他们叫作CIVILE,翻译过来就是"公民法",这个词也是我们今天的词汇"公民的"、"市民的"(CIVIC)的词根词,也是"文明"(CIVILIAZATION)的词根词,它在古罗马时代意思是"在城市里的定居者",也就是指"公民"。这个法律体系就是专门针对这一部分人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法律体系是针对非罗马公民的,这些人与罗马公民发生各种联系,例如他们与罗马人做生意或者是被罗马人征服的人,即奴隶制度下的奴隶。这部分法律被称为GENTIUM,这其中GENT意思是"各种人",所以这部分法律就是"各种人的法律"。在古罗马法早期,重要的法律体系是"公民法",也就是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这是当时人们极为注重的法律,陪审团将主要的注意力都放在这个上面。当时社会的主要评论与分析都集中在这部分法律体系上。而各种人的法律则是法律体系中的"残留部分",是法律体系的"垃圾桶",这部分法律主要用来解决非罗马公民之间发生的各种争端,如住在罗马的外国人互相争起来,需要解决争端。由于他们不是罗马公民,因此司法体系对这部分内容并不重视和关心。因而这部分法律特别简易、基础,只是所有规定中最基础的"公约数",它适用于来自世界各地的外国人,例如当他们要做物物交易、受到伤害、需要结婚、或转让财产等等。这部分法律没有任何特权、也没有任何利益偏向。相比较而言,罗马"公民法"却非常复杂,很多技术性细节,程序也特别繁复,因为法律需要按照公民的不同地位和身份提供相应等级的法定利益和对某些公民提供法定的特权。正由于这部分内容所涉及的事务非常重要,因而程序和法律特别细致与复杂。这就是管理罗马公民的"公民法"。
然而接下来,历史的发展却是划时代性的和颠覆性的,它将"公民法"和"各种人的法律"的重要性倒置了。那个简易、基础的,缺乏繁复程序的法律——"各种人的法律"在历史的某一个节点与某些具备重要价值的目标结合了起来,它成为新的法律秩序的基础。"各种人的法律"的应用被认为是吸取了"公民法"相应条款的教训。
法律与道德
古代社会中,绝大多数从来就未曾有过法律及其变化与发展。许多古代社会在很长时间内,规定与法律制度并没有从社会其他制度和其他社会运作中独立出来,世人无法分辨哪些是法律制度,哪些是道德或礼节规范。
今天,在我们的社会,我们很容易区分。比如,我们能清楚地判断说,"这是法律制度而不是礼节规范也不是宗教教规"。例如,有些宗教里面就规定吃什么、穿什么,这些规定属于教规。再如,你知道为什么在哪些地方你的车速必须在60码以内,因为这是加州的公路交通法律;而其他的规定如图书馆的时候,不要大声说话,不要放音乐吵了其他人,不要将脚放到桌子上以免侵占他人的空间,你知道这些是礼仪规范而不是加州的法律。
亨利·梅恩明确指出,越是现代的社会,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差异就越显著,越是传统的社会,法律与道德规范、宗教教规和礼节规范之间的差异就越模糊。在我们今天所处的这样的社会,其显著的特性就是人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公共法律和制定法律的立法机构。如在加州,你可以知道公共法律与宗教教规、世俗传统等等的界限与差异,但是在古代,在更多的社会中,法律并不能轻易地与道德规范区别开来,假如你到这样的社会去问人们:你们的宗教方面的教规是什么、你们世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你会发现这类的用以区别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特征全都没有,人们无法给到你答案。
在古代,只有少数社会,其法律法规处于显性状态。而在那些具有显性状态的法律的古代社会,社会的政治权威其实就是社会中的长老的权力。宗教领袖在这样的社会中就是整个信仰者群体的父亲,这样的社会模式就是由家庭、宗亲组成的长老统治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我的身份完全是不独立的,我只能依赖于我的父亲是谁来确认我的地位。举一个旧约里的例子:在旧约中,上帝常常是这样自我介绍的,"我是亚伯拉罕、以撒克和雅各布的上帝"、"是我将你们带出埃及,带回到以色列的。",这种介绍不同于我们今天的处理方式,比如我们会说:"这是我的名片",然后名片上印出了XXX公司的XXX。古代的这种介绍就是要确认某个具体的宗族,而这种社会就是以宗亲为主体的社会模式,而宗亲关系的核心就是让人们理解家族的父亲的权力,也就是父权。亚伯拉罕、以撒克和雅各布就是一个简化的描述某个具体社会的说法或者代称。
我们的世界都是从宗亲社会为起点发展起来的,宗亲、父权是所有的原始社会的共同社会形态。这种社会的结构是以家庭为单位组成的,家庭是整个社会集体生活的基本单位,对社会的认知就是从家庭开始的。不过这种家庭与今天的核心家庭的概念是不同的。今天的家庭概念是:父母2人、孩子2.2人、狗、猫、烤箱、微波炉等;古代的家庭很大,是整个一部落,例如有人会知道在旧约里面就有很好的关于古代家庭的例子:亚伯拉罕的部落就包括了他所有的妻子、所有的奴隶、所有的羊群,山羊和绵羊群,还有所有的仆人,这是一个规模很大的家庭。这样的家庭处于长老的统治之下,长老被认为是这样的大家庭的父亲。这样的社会还会有其他的群体,这些群体是家庭之外的亚群体,但认识这种社会是通过了解家庭来了解以宗亲制度为基础的。在这样的社会中,家庭长老的地位,即大家庭中的父亲的地位,决定了家庭成员在社会中的身份与待遇。所以在分析时,这样的社会的政治权威其实就是社会中的长老的权力。宗教领袖在这样的社会中就是整个信仰者群体的父亲,这样的社会模式就是由家庭、宗亲组成的长老统治的社会。
古代的父亲,例如在古罗马法里面描述的古罗马社会,对家庭成员具有生杀与夺的权力,而个体的权利受到极大限制。文字记录中都有明确记载,家里的孩子可以被卖到奴隶市场,父亲可杀死不听话的孩子等等。今天的家庭根本不可能如此,即使父亲与10来岁的孩子之间都不可能。就是说,当代家庭也存在,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其影响力已经很小了,角色已经受到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我们能够感受到,曾经非常有影响力、规范能力的社会群体在今天已经不再具有原来的社会影响力和崇高的社会地位了。
这样的社会的变迁是一个从群体结构走向个体结构的过程。换句话说,社会的变迁,从最抽象的意义上看,它是从以群体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结构走向以个体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结构。过去权利受到极大限制的个体现在有着自己独特的人生目的、目标、憧憬和需求。在这个大的变化过程之中,法律层面的变迁是从属性的,它从属于社会变迁。在法律层面上,社会是由地位主导型向契约主导型演变的。但是这样的社会变迁并非简单的社会进步,也就是说,并不是简单地变好或变坏,而是既有正面效应又有负面效应。
一方面,今天我们所生活的社会,社会安全方面的风险是非常低的,也就是说,总体上,我们的社会是很安全的。今天许多问题,那只是新闻,从报纸上才能看到,日常生活中很少会有。另一方面,人们会普遍地感到法律与道德脱离,社会群体的影响力的衰退使人的社会化过程失败、社会道德沦丧。有人在社会中完全违背规范,为所欲为。
但同样是社会群体的影响力衰退的现象,我们可以说,今天的社会比过去要好得多,而原因也同样是因为个体摆脱了集体的束缚。在过去,人们作为个体会受到各种集体规范的束缚而得不到自由。这个例子可以从莎士比亚描写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中感受到。这个故事描述的就是群体与个体之间发生剧烈矛盾与冲突的例子。罗密欧与朱丽叶两人相爱了,作为两个十几岁的年轻人,他们的爱情极其强烈而纯粹,但是他们的爱情受到他们各自所属的不同社会群体的阻碍,他们属于不同的统治者家族,家族地位虽然都很高,但是家族矛盾成为他们无法逾越的障碍,他们两人的浪漫情怀注定无法得到他们期待的结果。他们执意与这样的群体结构搏斗,他们真的结婚了,但最终他们的生命因为这种违背群体意志的行为而消亡。虽然剧情非常复杂,充满各种误解、曲折与不幸,但是整个戏剧的大的背景就是:个人意志与集体意志发生了冲突。而我们作为读者认为这个故事是悲剧,实际上就已经表明了,我们对于个人的同情与支持,而不是对集体表示支持。我们读完了剧本之后,不会认为他们活该,应该听从他们的父母,按照他们父母的意志结婚,而是深深同情这对恋人,对他们在世界上就这样消失掉表示不满。而从这方面看我们今天的世界,我们就感受到社会变迁的正面效应。我们从21世纪初的今天在北加州看这段故事,我们看到的是包办婚姻:年轻人的婚姻由父母说了算,而这样的婚姻令子女不悦、愤怒甚至剧烈反感,而这样的婚姻所代表的就是群体社会:家庭作为群体主宰个人的命运,父母是家庭的代表,家庭是群体社会的代表,而这种集体的意志与道德的压力,让我们看到,常常是违背个人意愿的,而个体在这样的社会中是不独立的,从而导致个人命运的悲剧。
古代社会中,绝大多数从来就未曾有过法律及其变化与发展。许多古代社会在很长时间内,规定与法律制度并没有从社会其他制度和其他社会运作中独立出来,世人无法分辨哪些是法律制度,哪些是道德或礼节规范。
今天,在我们的社会,我们很容易区分。比如,我们能清楚地判断说,"这是法律制度而不是礼节规范也不是宗教教规"。例如,有些宗教里面就规定吃什么、穿什么,这些规定属于教规。再如,你知道为什么在哪些地方你的车速必须在60码以内,因为这是加州的公路交通法律;而其他的规定如图书馆的时候,不要大声说话,不要放音乐吵了其他人,不要将脚放到桌子上以免侵占他人的空间,你知道这些是礼仪规范而不是加州的法律。
亨利·梅恩明确指出,越是现代的社会,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差异就越显著,越是传统的社会,法律与道德规范、宗教教规和礼节规范之间的差异就越模糊。在我们今天所处的这样的社会,其显著的特性就是人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公共法律和制定法律的立法机构。如在加州,你可以知道公共法律与宗教教规、世俗传统等等的界限与差异,但是在古代,在更多的社会中,法律并不能轻易地与道德规范区别开来,假如你到这样的社会去问人们:你们的宗教方面的教规是什么、你们世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你会发现这类的用以区别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特征全都没有,人们无法给到你答案。
在古代,只有少数社会,其法律法规处于显性状态。而在那些具有显性状态的法律的古代社会,社会的政治权威其实就是社会中的长老的权力。宗教领袖在这样的社会中就是整个信仰者群体的父亲,这样的社会模式就是由家庭、宗亲组成的长老统治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我的身份完全是不独立的,我只能依赖于我的父亲是谁来确认我的地位。举一个旧约里的例子:在旧约中,上帝常常是这样自我介绍的,"我是亚伯拉罕、以撒克和雅各布的上帝"、"是我将你们带出埃及,带回到以色列的。",这种介绍不同于我们今天的处理方式,比如我们会说:"这是我的名片",然后名片上印出了XXX公司的XXX。古代的这种介绍就是要确认某个具体的宗族,而这种社会就是以宗亲为主体的社会模式,而宗亲关系的核心就是让人们理解家族的父亲的权力,也就是父权。亚伯拉罕、以撒克和雅各布就是一个简化的描述某个具体社会的说法或者代称。
我们的世界都是从宗亲社会为起点发展起来的,宗亲、父权是所有的原始社会的共同社会形态。这种社会的结构是以家庭为单位组成的,家庭是整个社会集体生活的基本单位,对社会的认知就是从家庭开始的。不过这种家庭与今天的核心家庭的概念是不同的。今天的家庭概念是:父母2人、孩子2.2人、狗、猫、烤箱、微波炉等;古代的家庭很大,是整个一部落,例如有人会知道在旧约里面就有很好的关于古代家庭的例子:亚伯拉罕的部落就包括了他所有的妻子、所有的奴隶、所有的羊群,山羊和绵羊群,还有所有的仆人,这是一个规模很大的家庭。这样的家庭处于长老的统治之下,长老被认为是这样的大家庭的父亲。这样的社会还会有其他的群体,这些群体是家庭之外的亚群体,但认识这种社会是通过了解家庭来了解以宗亲制度为基础的。在这样的社会中,家庭长老的地位,即大家庭中的父亲的地位,决定了家庭成员在社会中的身份与待遇。所以在分析时,这样的社会的政治权威其实就是社会中的长老的权力。宗教领袖在这样的社会中就是整个信仰者群体的父亲,这样的社会模式就是由家庭、宗亲组成的长老统治的社会。
古代的父亲,例如在古罗马法里面描述的古罗马社会,对家庭成员具有生杀与夺的权力,而个体的权利受到极大限制。文字记录中都有明确记载,家里的孩子可以被卖到奴隶市场,父亲可杀死不听话的孩子等等。今天的家庭根本不可能如此,即使父亲与10来岁的孩子之间都不可能。就是说,当代家庭也存在,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其影响力已经很小了,角色已经受到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我们能够感受到,曾经非常有影响力、规范能力的社会群体在今天已经不再具有原来的社会影响力和崇高的社会地位了。
这样的社会的变迁是一个从群体结构走向个体结构的过程。换句话说,社会的变迁,从最抽象的意义上看,它是从以群体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结构走向以个体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结构。过去权利受到极大限制的个体现在有着自己独特的人生目的、目标、憧憬和需求。在这个大的变化过程之中,法律层面的变迁是从属性的,它从属于社会变迁。在法律层面上,社会是由地位主导型向契约主导型演变的。但是这样的社会变迁并非简单的社会进步,也就是说,并不是简单地变好或变坏,而是既有正面效应又有负面效应。
一方面,今天我们所生活的社会,社会安全方面的风险是非常低的,也就是说,总体上,我们的社会是很安全的。今天许多问题,那只是新闻,从报纸上才能看到,日常生活中很少会有。另一方面,人们会普遍地感到法律与道德脱离,社会群体的影响力的衰退使人的社会化过程失败、社会道德沦丧。有人在社会中完全违背规范,为所欲为。
但同样是社会群体的影响力衰退的现象,我们可以说,今天的社会比过去要好得多,而原因也同样是因为个体摆脱了集体的束缚。在过去,人们作为个体会受到各种集体规范的束缚而得不到自由。这个例子可以从莎士比亚描写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中感受到。这个故事描述的就是群体与个体之间发生剧烈矛盾与冲突的例子。罗密欧与朱丽叶两人相爱了,作为两个十几岁的年轻人,他们的爱情极其强烈而纯粹,但是他们的爱情受到他们各自所属的不同社会群体的阻碍,他们属于不同的统治者家族,家族地位虽然都很高,但是家族矛盾成为他们无法逾越的障碍,他们两人的浪漫情怀注定无法得到他们期待的结果。他们执意与这样的群体结构搏斗,他们真的结婚了,但最终他们的生命因为这种违背群体意志的行为而消亡。虽然剧情非常复杂,充满各种误解、曲折与不幸,但是整个戏剧的大的背景就是:个人意志与集体意志发生了冲突。而我们作为读者认为这个故事是悲剧,实际上就已经表明了,我们对于个人的同情与支持,而不是对集体表示支持。我们读完了剧本之后,不会认为他们活该,应该听从他们的父母,按照他们父母的意志结婚,而是深深同情这对恋人,对他们在世界上就这样消失掉表示不满。而从这方面看我们今天的世界,我们就感受到社会变迁的正面效应。我们从21世纪初的今天在北加州看这段故事,我们看到的是包办婚姻:年轻人的婚姻由父母说了算,而这样的婚姻令子女不悦、愤怒甚至剧烈反感,而这样的婚姻所代表的就是群体社会:家庭作为群体主宰个人的命运,父母是家庭的代表,家庭是群体社会的代表,而这种集体的意志与道德的压力,让我们看到,常常是违背个人意愿的,而个体在这样的社会中是不独立的,从而导致个人命运的悲剧。
民主是政治制度而非價值信仰
德先生(民主)自1919年五四運動提出來至今一個世紀了,中國人前赴後繼地去爭取它在中國落地而不成,為什麼?因為人們並未認識到我們完全忽視了自由必須是我們首要的價值信念而不是民主,因為民主只是一個政治制度而不是價值信仰。民主不一定能帶來自由,但是自由不能離開民主的護佑。
當今中國民運最大的問題是以為反共和民主就是最終目標,死抱住民族主義(愛國主義)同時拒絕自由主義。可能大家不知三民主義翻譯成英文就是nationalism;國民黨的英文翻譯名是nationalist party,也就是:國民黨與中華民國的核心價值是民族主義,臺灣的官方中華百科針對三民主義有明確的定義就是民族主義。不知道大家是否能理解為何當年國民黨得不到自由社會的認同?
今天的民運,你去瞭解任何一個人,都會發現,他們均排斥自由,或者說根本不知自由為何物。天天搞傳統天天捧三民主義天天以為反共就是追求自由天天以為民主就是自由。其實所謂的反共,在價值體系上卻仍與共產黨不謀而合。以前聽說過一個故事,民運說的:奧巴馬不支持中國民運。這是否能使我们反思:西方政府不支持中國民運,為何卻支持敘利亞反政府武裝?
法輪還拼命宣傳"愛國不等於愛黨",實際上就是宣傳愛國主義,而愛國主義是極端的民族主義。現在法輪搞傳統文化民運搞三民主義,差不多齊全了。在美國,至少我知道美國的情況,民族主義是被排斥的。美國因為秉持自由主義價值體系,而自由主義堅持的是個人的權利和個人主義,民族主義堅持的是國家主義和集體主義,是排斥個人權利更排斥個人主義的,所以,美國是反對民族主義的,歐洲一些自由主義國家也反對。敘利亞反政府武裝居然就可以得到美國支持,為何中國民運不行?因為你若堅持民族主義(三民主義、愛國主義),對於西方來說,是對自由主義的威脅。不要以為堅持反共,那麼國際上就应当有很多自由國家的政府支持你。至今中國的民運,國內外,僅僅有少量的國際NGO組織針對少數個別案例表示關注和聲援,任何國家政府哪怕是秘密的支持都不會給,因為除了反共之外,你缺乏獨立的價值信仰。
異議人士們從1976年到今天仍處於冷戰思維時代,認為全世界理所應當地反共,所以,只要自己聲明反共就覺得全世界自由國家都應該支持。其實冷戰過後,僅剩的幾個共產國家根本不會成為自由國家的目標,因為共產殘餘势力已經不可能摧毀自由國家了。冷戰時期,西方國家在共產國際的進攻威脅下聯合起來對付共產陣營,所以反共就是获得他們支持的充分條件;但是當蘇東瓦解後,共產主義不再是自由价值的威脅,所以若還覺得他們有義務幫中國反共,根本就是老幼稚。今天許多異議人士叫嚷西方綏靖主義,其實綏靖主義是指面對戰爭威脅而不敢站出來對抗的策略,它是英國在一戰後為了換取和平而對德國採取政治軍事上的讓步或旁觀的態度;而中國雖然對內極權卻沒有對外擴張的實力,在可預見的未來的很長時間,中國不會強大到如當年共產陣營那樣威脅西方的自由价值和安全,這種翻不起浪的小勢力,西方自然不會消耗資源去做過度反應:誰有義務管中國啊?都是納稅人的錢,他們管非納稅人非主權內的事,有病啊?又不會威脅到他們自己國家。
自由國家的政府只會關心自己國家的安全,而不會在自己國家安全不受威脅時去攻打它國。關於美國有一段非常讓人吃驚的歷史:法國幫美國打敗了英國,美國獨立了。兩年後法國民主了,卻遭到英國帶領的各國聯合部隊的進攻,結果華盛頓作為美國第一任總統,決定不參與雙方的戰爭,保持中立。羅斯福總統參與二戰的目的不是別的,是因為飛機可以越過大西洋轟炸美國本土,這對美國構成了威脅。這是羅斯福總統的一次著名演說中明確表達的。二戰後,羅斯福總統之所以建立目前這樣一個國際秩序,最终目的不是為了保護所有其他國家,而是為了確保戰爭不要打到美國本土,所以任何軍事衝突和威懾都首先讓他們只局限在所發生的地區;同時聯合歐洲等西方國家對決共產主義的威脅,这是因為共產陣營叫囂解放全人類,試圖武力消滅自由國家,所以美國必須要保護自己國家的自由和保持最大範圍內的世界其他地區的盟国的自由,也就是捍衛自由的存在。尼克松1972年開始連共是為了抗蘇和分化共产阵营。
而信仰民族主義愛國主義的中國民運和反共陣營在根本上和中共無分別,人家美國和西方幹嘛支持民運呢?他們站在局外人角度才看得清楚,就是反共人士自身就是一群具有專制獨裁傾向的不理解自由价值的人,他們的各種表現讓人看到他們沒有樹立獨立的價值信仰,只不過是對中共表示反對,但中共就將民族主義(强制性的愛國主義)和傳統文化(世界各地的孔子學院)當作強制性的國民信仰,那麼反共究竟反的是什麼?不要以為聲稱反共人家就看不出你对自由的不解和你的個人傾向。多數人甚至不知道民主不代表自由,只有自由主義民主才是自由的保護者,但是民運卻不知道民主還分自由主義民主和非自由主義民主。
國外關注中國的人權受到極端侵害的現象,那都是百萬分之一不到的概率,而且他們的非政治性的定位也决定了他们不會幫助中國人要求中共修改法律和制度,而中國人跟著少數的個案維權的國際組織呼籲一些個案,也不基于个案具体提出法律和制度問題,所以我們看到的就是各種啦啦隊——個案維權者,其他什麼也沒有。天天做夢一分錢不花就能靠上街推翻中共,這已經在1989年嘗試過了,當時就是缺乏獨立的明確的新價值觀,當年就是將民主與自由混為一談了,可悲的是,我們今天仍在原地踏步。
或許有人仍然不相信西方會排斥民族主義,因為在中國,人们即使不支持也不會認為它有多麼邪惡,更何況三民主義其實就是民族主義。那麼,看看美聯社的文章的标题与开头 ( https://apnews.com/9e57335b2b5d407c9eb2bbadeea835ce/Trump-election-puts-pressure-on-Merkel-to-take-liberal-lead?utm_campaign=SocialFlow&utm_source=Twitter&utm_medium=AP
https://apnews.com/9e57335b2b5d407c9eb2bbadeea835ce/Trump-election-puts-pressure-on-Merkel-to-take-liberal-lead?utm_campaign=SocialFlow&utm_source=Twitter&utm_medium=AP ),就應該能體會到西方社会的自由主义立場了。该文发表于2016年11月17日,奥巴马访问德国之后。文章标题是:
《川普获胜使维护自由主义的领导责任落到了默克尔肩上》,文章开头说:“一个国家由过去的军事主义和民族主义大本营变成今天的自由主义灯塔,这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居然都能看到,原本是不可想象的,但随着政治素人川普入主白宫的到来和欧洲右翼势力的抬头,默克尔成了最后一个能捍卫自由价值的西方领袖。”这段话分明指出了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巨大矛盾。
德先生(民主)自1919年五四運動提出來至今一個世紀了,中國人前赴後繼地去爭取它在中國落地而不成,為什麼?因為人們並未認識到我們完全忽視了自由必須是我們首要的價值信念而不是民主,因為民主只是一個政治制度而不是價值信仰。民主不一定能帶來自由,但是自由不能離開民主的護佑。
當今中國民運最大的問題是以為反共和民主就是最終目標,死抱住民族主義(愛國主義)同時拒絕自由主義。可能大家不知三民主義翻譯成英文就是nationalism;國民黨的英文翻譯名是nationalist party,也就是:國民黨與中華民國的核心價值是民族主義,臺灣的官方中華百科針對三民主義有明確的定義就是民族主義。不知道大家是否能理解為何當年國民黨得不到自由社會的認同?
今天的民運,你去瞭解任何一個人,都會發現,他們均排斥自由,或者說根本不知自由為何物。天天搞傳統天天捧三民主義天天以為反共就是追求自由天天以為民主就是自由。其實所謂的反共,在價值體系上卻仍與共產黨不謀而合。以前聽說過一個故事,民運說的:奧巴馬不支持中國民運。這是否能使我们反思:西方政府不支持中國民運,為何卻支持敘利亞反政府武裝?
法輪還拼命宣傳"愛國不等於愛黨",實際上就是宣傳愛國主義,而愛國主義是極端的民族主義。現在法輪搞傳統文化民運搞三民主義,差不多齊全了。在美國,至少我知道美國的情況,民族主義是被排斥的。美國因為秉持自由主義價值體系,而自由主義堅持的是個人的權利和個人主義,民族主義堅持的是國家主義和集體主義,是排斥個人權利更排斥個人主義的,所以,美國是反對民族主義的,歐洲一些自由主義國家也反對。敘利亞反政府武裝居然就可以得到美國支持,為何中國民運不行?因為你若堅持民族主義(三民主義、愛國主義),對於西方來說,是對自由主義的威脅。不要以為堅持反共,那麼國際上就应当有很多自由國家的政府支持你。至今中國的民運,國內外,僅僅有少量的國際NGO組織針對少數個別案例表示關注和聲援,任何國家政府哪怕是秘密的支持都不會給,因為除了反共之外,你缺乏獨立的價值信仰。
異議人士們從1976年到今天仍處於冷戰思維時代,認為全世界理所應當地反共,所以,只要自己聲明反共就覺得全世界自由國家都應該支持。其實冷戰過後,僅剩的幾個共產國家根本不會成為自由國家的目標,因為共產殘餘势力已經不可能摧毀自由國家了。冷戰時期,西方國家在共產國際的進攻威脅下聯合起來對付共產陣營,所以反共就是获得他們支持的充分條件;但是當蘇東瓦解後,共產主義不再是自由价值的威脅,所以若還覺得他們有義務幫中國反共,根本就是老幼稚。今天許多異議人士叫嚷西方綏靖主義,其實綏靖主義是指面對戰爭威脅而不敢站出來對抗的策略,它是英國在一戰後為了換取和平而對德國採取政治軍事上的讓步或旁觀的態度;而中國雖然對內極權卻沒有對外擴張的實力,在可預見的未來的很長時間,中國不會強大到如當年共產陣營那樣威脅西方的自由价值和安全,這種翻不起浪的小勢力,西方自然不會消耗資源去做過度反應:誰有義務管中國啊?都是納稅人的錢,他們管非納稅人非主權內的事,有病啊?又不會威脅到他們自己國家。
自由國家的政府只會關心自己國家的安全,而不會在自己國家安全不受威脅時去攻打它國。關於美國有一段非常讓人吃驚的歷史:法國幫美國打敗了英國,美國獨立了。兩年後法國民主了,卻遭到英國帶領的各國聯合部隊的進攻,結果華盛頓作為美國第一任總統,決定不參與雙方的戰爭,保持中立。羅斯福總統參與二戰的目的不是別的,是因為飛機可以越過大西洋轟炸美國本土,這對美國構成了威脅。這是羅斯福總統的一次著名演說中明確表達的。二戰後,羅斯福總統之所以建立目前這樣一個國際秩序,最终目的不是為了保護所有其他國家,而是為了確保戰爭不要打到美國本土,所以任何軍事衝突和威懾都首先讓他們只局限在所發生的地區;同時聯合歐洲等西方國家對決共產主義的威脅,这是因為共產陣營叫囂解放全人類,試圖武力消滅自由國家,所以美國必須要保護自己國家的自由和保持最大範圍內的世界其他地區的盟国的自由,也就是捍衛自由的存在。尼克松1972年開始連共是為了抗蘇和分化共产阵营。
而信仰民族主義愛國主義的中國民運和反共陣營在根本上和中共無分別,人家美國和西方幹嘛支持民運呢?他們站在局外人角度才看得清楚,就是反共人士自身就是一群具有專制獨裁傾向的不理解自由价值的人,他們的各種表現讓人看到他們沒有樹立獨立的價值信仰,只不過是對中共表示反對,但中共就將民族主義(强制性的愛國主義)和傳統文化(世界各地的孔子學院)當作強制性的國民信仰,那麼反共究竟反的是什麼?不要以為聲稱反共人家就看不出你对自由的不解和你的個人傾向。多數人甚至不知道民主不代表自由,只有自由主義民主才是自由的保護者,但是民運卻不知道民主還分自由主義民主和非自由主義民主。
國外關注中國的人權受到極端侵害的現象,那都是百萬分之一不到的概率,而且他們的非政治性的定位也决定了他们不會幫助中國人要求中共修改法律和制度,而中國人跟著少數的個案維權的國際組織呼籲一些個案,也不基于个案具体提出法律和制度問題,所以我們看到的就是各種啦啦隊——個案維權者,其他什麼也沒有。天天做夢一分錢不花就能靠上街推翻中共,這已經在1989年嘗試過了,當時就是缺乏獨立的明確的新價值觀,當年就是將民主與自由混為一談了,可悲的是,我們今天仍在原地踏步。
或許有人仍然不相信西方會排斥民族主義,因為在中國,人们即使不支持也不會認為它有多麼邪惡,更何況三民主義其實就是民族主義。那麼,看看美聯社的文章的标题与开头 ( https://apnews.com/9e57335b2b5d407c9eb2bbadeea835ce/Trump-election-puts-pressure-on-Merkel-to-take-liberal-lead?utm_campaign=SocialFlow&utm_source=Twitter&utm_medium=AP
https://apnews.com/9e57335b2b5d407c9eb2bbadeea835ce/Trump-election-puts-pressure-on-Merkel-to-take-liberal-lead?utm_campaign=SocialFlow&utm_source=Twitter&utm_medium=AP ),就應該能體會到西方社会的自由主义立場了。该文发表于2016年11月17日,奥巴马访问德国之后。文章标题是:
《川普获胜使维护自由主义的领导责任落到了默克尔肩上》,文章开头说:“一个国家由过去的军事主义和民族主义大本营变成今天的自由主义灯塔,这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居然都能看到,原本是不可想象的,但随着政治素人川普入主白宫的到来和欧洲右翼势力的抬头,默克尔成了最后一个能捍卫自由价值的西方领袖。”这段话分明指出了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巨大矛盾。
AP News
Trump election puts pressure on Merkel to take liberal lead
BERLIN (AP) — Can Germany, the country that once unleashed Nazism, lead the free world? The idea that the former home of militarism and nationalism could become a be
堕胎争议与法律原则
对于堕胎的态度在西方一直是有争议的,许多中国人理解反对堕胎的原因来自于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义反对堕胎。然而这是误解。涉及到立法时,对堕胎问题的态度并不因宗教信仰而产生,而是体现了立法部门对人权的不同理解。
自由主义定义的人权包括每个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保护人权是政府成立的目的也是政府获得合法性的基础。这一点在中国是极为不同的,在中国,政府成立的目的是要维护政府的存在(国家利益),所以,自由国家的法律是保护个人的权利的(法治),而中国的法律是惩罚触犯政府法律的个人的(法制);自由国家的政府合法性基础是选民的认可而中国中国政府合法性基础是强权("枪杆子')。
以此为基础,自由国家对堕胎的法律规定以对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也就是一种世俗的而不是宗教的考量。由于人权表现在三个方面,而三个方面的重要性是不同的,所以,当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就出现了选择上的困难,即法律究竟需要优先保护哪一种权利。
就堕胎本身来说,其中包含着两种个人权利的冲突,一个是妇女按照自己的个人意志作决定的自由权;一个是未出世的胎儿的生命权。如果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关系到同一个人的情况下,我们都清楚,生命权必须在优先位置,但如果生命权与自由权不是关系到同一个人的情况下,立法者就会面对二难选择,因为面对堕胎问题妇女的自由权与未出世的胎儿的生命权是对立的。
这里的考量核心并非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哪个优先的问题,而是胎儿算不算人。它是一个生命体,那么对于生命体来说,生命权无疑是极为重要的,例如在西方虐待动物是违法的,因为动物也有生命权,虽然动物不是人,没有人权,但是它们的生命权不容侵犯。有人认为胎儿也是人,所以应当适用人权保护,但是我们知道人权保护针对的是活在世上的人,而不包括未出世的或死去的人。例如人口统计就只可统计在世的人,而去世的或未出世的人不可以纳入统计范畴,也就是说,其生命权虽然得到保护,但是法律不认可其它权利,也就是说,不属于法律的人权保护范畴(再强调一下,中国提到法律总是说调整范围,因为中国法律以惩戒为目标,自由国家提到法律总是说保护范围,因为法律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标)。
那么,堕胎问题就变成了一个生命体的生命权和一个在世的妇女选择堕胎的自由权之间只能够保护其中一个的二难选择问题。就此问题,不同的个人会作出不同的选择。例如,妇女若因个人健康、意外怀孕、妊娠反应或其他原因而希望终止怀孕,她的个人选择权即个人的自由权究竟要不要得到保护?若保护,则胎儿的生命权将不受保护,而如果要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则妇女的个人自由权将受到损害。
按照立法的原则,通常法律要保护弱者。虽然妇女通常因为历史原因和身体素质原因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但是面对一个更加弱的弱者,即无法自己作任何决定的胎儿,法律是否需要优先于妇女的权利受到保护?原因是,胎儿可能变成人,而胎儿却没有任何方法可以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然而,人的自由权和非人的生命权之间,究竟要如何选择与如何衡量则成为一个难题。应该说,胎儿的生命权比其他动物的生命权更加需要保护,因为胎儿是准婴儿,但是胎儿毕竟不是婴儿。因此,立法部门的议员们对这一一个二难选择所做出的决定往往是不可能完美的。
至于宗教信仰的影响,只能说,对于立法部门的议员的个人倾向有影响,但是自由国家都是世俗国家,也就是说,不能将特定的宗教道德规范强加于开放的社会。从国家立法层面看,法律原则也不允许将属于特定宗教或道德的规范纳入法律,因为它不具备普遍性。举例而言,饮酒或跳舞原本属于个人的行为,其行为本身不影响其他人的自由权利,但是,根据有些宗教信仰,这是违反宗教信仰的规范的行为,那么,如果将禁酒或🈲️舞列入法律,则该法律成为基于道德的立法,就是说,这样的法律禁止的出发点是因为这样是要求人成为好人,但是却阻止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也就是禁令违背了自由权利。因此,若以宗教信仰为原则选择禁止堕胎,则明显是违背人权的。所以,至少在进行立法辩论的时候,这种以特定的宗教信仰或道德为基础的观点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也不会变成自由国家的法律,正如成人饮酒或跳舞不会被法律禁止一样。就此我们也可反观中国法律,当法律将"子女必须回家探望老人和子女必须照顾老人'确立为法律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将道德法律化从而侵害了个人的选择权。自然我们也知道,这表面的原因是"孝道",但背后的真实原因是政府拒绝承担社会抚养照顾老人的社会责任,而强行将它推给个人去承担原本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义务,从而将国家负担转嫁到纳税人身上,变成二次纳税。
对于堕胎的态度在西方一直是有争议的,许多中国人理解反对堕胎的原因来自于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义反对堕胎。然而这是误解。涉及到立法时,对堕胎问题的态度并不因宗教信仰而产生,而是体现了立法部门对人权的不同理解。
自由主义定义的人权包括每个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保护人权是政府成立的目的也是政府获得合法性的基础。这一点在中国是极为不同的,在中国,政府成立的目的是要维护政府的存在(国家利益),所以,自由国家的法律是保护个人的权利的(法治),而中国的法律是惩罚触犯政府法律的个人的(法制);自由国家的政府合法性基础是选民的认可而中国中国政府合法性基础是强权("枪杆子')。
以此为基础,自由国家对堕胎的法律规定以对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也就是一种世俗的而不是宗教的考量。由于人权表现在三个方面,而三个方面的重要性是不同的,所以,当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就出现了选择上的困难,即法律究竟需要优先保护哪一种权利。
就堕胎本身来说,其中包含着两种个人权利的冲突,一个是妇女按照自己的个人意志作决定的自由权;一个是未出世的胎儿的生命权。如果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关系到同一个人的情况下,我们都清楚,生命权必须在优先位置,但如果生命权与自由权不是关系到同一个人的情况下,立法者就会面对二难选择,因为面对堕胎问题妇女的自由权与未出世的胎儿的生命权是对立的。
这里的考量核心并非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哪个优先的问题,而是胎儿算不算人。它是一个生命体,那么对于生命体来说,生命权无疑是极为重要的,例如在西方虐待动物是违法的,因为动物也有生命权,虽然动物不是人,没有人权,但是它们的生命权不容侵犯。有人认为胎儿也是人,所以应当适用人权保护,但是我们知道人权保护针对的是活在世上的人,而不包括未出世的或死去的人。例如人口统计就只可统计在世的人,而去世的或未出世的人不可以纳入统计范畴,也就是说,其生命权虽然得到保护,但是法律不认可其它权利,也就是说,不属于法律的人权保护范畴(再强调一下,中国提到法律总是说调整范围,因为中国法律以惩戒为目标,自由国家提到法律总是说保护范围,因为法律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标)。
那么,堕胎问题就变成了一个生命体的生命权和一个在世的妇女选择堕胎的自由权之间只能够保护其中一个的二难选择问题。就此问题,不同的个人会作出不同的选择。例如,妇女若因个人健康、意外怀孕、妊娠反应或其他原因而希望终止怀孕,她的个人选择权即个人的自由权究竟要不要得到保护?若保护,则胎儿的生命权将不受保护,而如果要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则妇女的个人自由权将受到损害。
按照立法的原则,通常法律要保护弱者。虽然妇女通常因为历史原因和身体素质原因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但是面对一个更加弱的弱者,即无法自己作任何决定的胎儿,法律是否需要优先于妇女的权利受到保护?原因是,胎儿可能变成人,而胎儿却没有任何方法可以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然而,人的自由权和非人的生命权之间,究竟要如何选择与如何衡量则成为一个难题。应该说,胎儿的生命权比其他动物的生命权更加需要保护,因为胎儿是准婴儿,但是胎儿毕竟不是婴儿。因此,立法部门的议员们对这一一个二难选择所做出的决定往往是不可能完美的。
至于宗教信仰的影响,只能说,对于立法部门的议员的个人倾向有影响,但是自由国家都是世俗国家,也就是说,不能将特定的宗教道德规范强加于开放的社会。从国家立法层面看,法律原则也不允许将属于特定宗教或道德的规范纳入法律,因为它不具备普遍性。举例而言,饮酒或跳舞原本属于个人的行为,其行为本身不影响其他人的自由权利,但是,根据有些宗教信仰,这是违反宗教信仰的规范的行为,那么,如果将禁酒或🈲️舞列入法律,则该法律成为基于道德的立法,就是说,这样的法律禁止的出发点是因为这样是要求人成为好人,但是却阻止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也就是禁令违背了自由权利。因此,若以宗教信仰为原则选择禁止堕胎,则明显是违背人权的。所以,至少在进行立法辩论的时候,这种以特定的宗教信仰或道德为基础的观点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也不会变成自由国家的法律,正如成人饮酒或跳舞不会被法律禁止一样。就此我们也可反观中国法律,当法律将"子女必须回家探望老人和子女必须照顾老人'确立为法律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将道德法律化从而侵害了个人的选择权。自然我们也知道,这表面的原因是"孝道",但背后的真实原因是政府拒绝承担社会抚养照顾老人的社会责任,而强行将它推给个人去承担原本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义务,从而将国家负担转嫁到纳税人身上,变成二次纳税。
Locke_0057_EBk_v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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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洛克的《政府論》完整本,根據1764年出版的書再版而成。(英文原著),原文亦可在网上下载:http://oll.libertyfund.org/title/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