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鲁大学夏皮诺教授法哲学(24)
第十二课 社会契约理论(11)
2018/10/28
今天上午我进来的时候,格林·贝克正在发牢骚。你们有多少人知道格林贝克是谁?对,格林·贝克是谁?有人可以告诉我们吗,谁是格林·贝克?有人吗?啊?
学生:他是保守派的脱口秀节目主持人,大体上说就是一个时评家。
教授:他是保守派节目主持人和诗评家,他将自己看作一个规范保守党人行为的人,使其保持共和党的保守主义原则,他的原则带有强烈的自由意志主义倾向。那么它今天上午发牢骚的是什么事呢?
他的牢骚是说麦克哈科比在他的节目中请来了米歇尔·奥巴马,或者说与米歇尔·奥巴马做了一档节目,他同意米歇尔·奥巴马的看法认为过度肥胖是美国的一大问题。然后他说,麦克·哈科比怎么可以这样呢?过度肥胖无疑是美国的一大问题,但是这不表示我们就可以邀请政府来干预此事,以阻止过度肥胖的问题。政府只做一件事,就是保护我们不受坏人滋扰。在这一点上,他是典型的,虽然他可能从未听说过诺奇克和他的所有的论述,诺奇克观点的支持者,就是,强制力量就是唯一的自然垄断者。诺奇克是想说,如果我们进入到思维实验中,因为强制力量是唯一的自然垄断,所以总有一个人会赢。他们或者买下其他的保护性组织或者击败他们彻底铲除他们,或者边缘化他们,使他们的影响力几乎到零,这样谁也不会在意他们的存在。所以最后的效果就是,你只会看到最终只有唯一的一个占统治地位的保护性组织,对吗?而一旦有一个占统治地位的保护性组织形成,那么它就会像一个政府了,不过,仍然会有一些人不承认他们,诺奇克将这些人称作独立的人。“为什么?“这里诺奇克给了一个非常冗长艰深的章节专门论述如何将独立的人并入他的体系之中。而你会发现这一章节特别含混不清,,你可能以为你根本上他的思路是因为你自己的问题,其实虽然诺奇克的多数论述特别清晰,但这一章节的问题出在诺奇克身上,所以不要对你们自己太没有信心。我下一节课将详细分析他的理论以及为什么如此重要,但是在这里先给一个基本概念:他之所以这么担心独立的人,这其中有两个原因:1、使得他自己的如何组建政府的理论叙述完整;第二个是一个道德层面的考虑。还记得我之前说社会契约理论仰仗于同意的思想吗?我们之前谈到功利主义的传统就是最大化幸福;马克思主义的传统是结束剥削,而社会契约的传统是说,同意是政治体合法性的基础。所以尽管整个的论述是关于强制力是唯一的自然垄断形成的这一观点,但仍然有一种狂人他们具有强烈的无政府主义倾向,他们不承认政权的合法性,所以你必须关注这个问题。
在这一点上,诺奇克在1974年写这本著作的时候,他还没像我们今天所知道的那样,他主要是想象一些人,这些人在他的论述中是游荡于世界各地的非要自己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无政府主义者。而他的论述中显示出他那个时候不过是故意提出这一点的。但是我们可以想一下,当你读到“独立的人”的时候,想一想奥萨马·宾·拉登或者斯达克,他有一天把飞机开进了国家税务局的大楼上空,这些人就是现实生活中的诺奇克所描述的独立的人。这些人说,“我们不承认你们政权的合法性。我们不承认你们的保护性组织。我们不要接受(契约)。“这些人对诺奇克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它是实验认证理论(译注:此处指思维实验)的一个问题。所以他提出来,如果这些人执意如此,那么结果会如何。那么他的所有的关于补偿的观点以及所有这些论述是什么呢?我这里简单一句话先交代一下,他大体上的意思是,“这些人将被强制性地纳入社会秩序之中,而补偿理论将会论述这样的强制性的把他们纳入社会的手段为什么是合法的。
第十二课 社会契约理论(11)
2018/10/28
今天上午我进来的时候,格林·贝克正在发牢骚。你们有多少人知道格林贝克是谁?对,格林·贝克是谁?有人可以告诉我们吗,谁是格林·贝克?有人吗?啊?
学生:他是保守派的脱口秀节目主持人,大体上说就是一个时评家。
教授:他是保守派节目主持人和诗评家,他将自己看作一个规范保守党人行为的人,使其保持共和党的保守主义原则,他的原则带有强烈的自由意志主义倾向。那么它今天上午发牢骚的是什么事呢?
他的牢骚是说麦克哈科比在他的节目中请来了米歇尔·奥巴马,或者说与米歇尔·奥巴马做了一档节目,他同意米歇尔·奥巴马的看法认为过度肥胖是美国的一大问题。然后他说,麦克·哈科比怎么可以这样呢?过度肥胖无疑是美国的一大问题,但是这不表示我们就可以邀请政府来干预此事,以阻止过度肥胖的问题。政府只做一件事,就是保护我们不受坏人滋扰。在这一点上,他是典型的,虽然他可能从未听说过诺奇克和他的所有的论述,诺奇克观点的支持者,就是,强制力量就是唯一的自然垄断者。诺奇克是想说,如果我们进入到思维实验中,因为强制力量是唯一的自然垄断,所以总有一个人会赢。他们或者买下其他的保护性组织或者击败他们彻底铲除他们,或者边缘化他们,使他们的影响力几乎到零,这样谁也不会在意他们的存在。所以最后的效果就是,你只会看到最终只有唯一的一个占统治地位的保护性组织,对吗?而一旦有一个占统治地位的保护性组织形成,那么它就会像一个政府了,不过,仍然会有一些人不承认他们,诺奇克将这些人称作独立的人。“为什么?“这里诺奇克给了一个非常冗长艰深的章节专门论述如何将独立的人并入他的体系之中。而你会发现这一章节特别含混不清,,你可能以为你根本上他的思路是因为你自己的问题,其实虽然诺奇克的多数论述特别清晰,但这一章节的问题出在诺奇克身上,所以不要对你们自己太没有信心。我下一节课将详细分析他的理论以及为什么如此重要,但是在这里先给一个基本概念:他之所以这么担心独立的人,这其中有两个原因:1、使得他自己的如何组建政府的理论叙述完整;第二个是一个道德层面的考虑。还记得我之前说社会契约理论仰仗于同意的思想吗?我们之前谈到功利主义的传统就是最大化幸福;马克思主义的传统是结束剥削,而社会契约的传统是说,同意是政治体合法性的基础。所以尽管整个的论述是关于强制力是唯一的自然垄断形成的这一观点,但仍然有一种狂人他们具有强烈的无政府主义倾向,他们不承认政权的合法性,所以你必须关注这个问题。
在这一点上,诺奇克在1974年写这本著作的时候,他还没像我们今天所知道的那样,他主要是想象一些人,这些人在他的论述中是游荡于世界各地的非要自己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无政府主义者。而他的论述中显示出他那个时候不过是故意提出这一点的。但是我们可以想一下,当你读到“独立的人”的时候,想一想奥萨马·宾·拉登或者斯达克,他有一天把飞机开进了国家税务局的大楼上空,这些人就是现实生活中的诺奇克所描述的独立的人。这些人说,“我们不承认你们政权的合法性。我们不承认你们的保护性组织。我们不要接受(契约)。“这些人对诺奇克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它是实验认证理论(译注:此处指思维实验)的一个问题。所以他提出来,如果这些人执意如此,那么结果会如何。那么他的所有的关于补偿的观点以及所有这些论述是什么呢?我这里简单一句话先交代一下,他大体上的意思是,“这些人将被强制性地纳入社会秩序之中,而补偿理论将会论述这样的强制性的把他们纳入社会的手段为什么是合法的。
#FAQ #什麼是 #自由
Q:⾃由的定义是什么?(https://www.tgoop.com/ziyourenquan/72095)
A:理論問題,首先應該理解的是,不要以為三言兩語可以代表全部。其次,就自由的定義,我在這兩年講過很多遍,所以,如果再講,仍然只是重複,最後,因為有新人加入,我可以再重複一次,不過,仍然建議大家,如果真關心你自己的人格尊嚴,那麼仍然應該看以前的內容,尤其是關於自由的理論——耶魯大學教授講解的約翰洛克的《政府論》。
自由,並不是指一個人想做什麼就做什麼,這種自由的概念指的是個人層面的,但是自由主義所談的自由是公共層面的自由,雖然也是以個人為對象,它指的是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的權利得到保證。但是,這個保障指的首先是不受政府干涉、管制與懲罰報復的自由,這包括生命受到威脅時政府需要以公共權力施行保護性措施;個人行駛自己的自由時政府不得制定法律進行限制和報復懲罰;以及財產不得受到政府行政部門的侵害沒收處罰等。這是基本的與我們日常對自由的理解不同的概念。但是這背後仍然有非常多其他內容,這需要進一步的知識補充。
但是,對自由主義而言,自由必須是憲法權利。這指的是,自由必須是一個國家的高於普通法律的最高的使命與法律原則,而這個自由必須是個人的權利,而不是政府的集體的或組織的,是作為自然人的個人的權利,而不是作為官員或具有其他社會關係的社會人的權利,這樣說可能有些艱澀,但嚴肅的理論都不是唱歌,沒有辦法更“深入淺出”。
Q:⾃由的定义是什么?(https://www.tgoop.com/ziyourenquan/72095)
A:理論問題,首先應該理解的是,不要以為三言兩語可以代表全部。其次,就自由的定義,我在這兩年講過很多遍,所以,如果再講,仍然只是重複,最後,因為有新人加入,我可以再重複一次,不過,仍然建議大家,如果真關心你自己的人格尊嚴,那麼仍然應該看以前的內容,尤其是關於自由的理論——耶魯大學教授講解的約翰洛克的《政府論》。
自由,並不是指一個人想做什麼就做什麼,這種自由的概念指的是個人層面的,但是自由主義所談的自由是公共層面的自由,雖然也是以個人為對象,它指的是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的權利得到保證。但是,這個保障指的首先是不受政府干涉、管制與懲罰報復的自由,這包括生命受到威脅時政府需要以公共權力施行保護性措施;個人行駛自己的自由時政府不得制定法律進行限制和報復懲罰;以及財產不得受到政府行政部門的侵害沒收處罰等。這是基本的與我們日常對自由的理解不同的概念。但是這背後仍然有非常多其他內容,這需要進一步的知識補充。
但是,對自由主義而言,自由必須是憲法權利。這指的是,自由必須是一個國家的高於普通法律的最高的使命與法律原則,而這個自由必須是個人的權利,而不是政府的集體的或組織的,是作為自然人的個人的權利,而不是作為官員或具有其他社會關係的社會人的權利,這樣說可能有些艱澀,但嚴肅的理論都不是唱歌,沒有辦法更“深入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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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掘摩罗 in 自由人权研究(政府怎样才合法)
自由的定义是什么?
#FAQ #什麼是 #消極自由積極自由
https://www.tgoop.com/ziyourenquan/72122
Q:我记得还有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概念。
A:消極自由、積極自由是現代學者,具體說,是以賽亞·柏林的理論。他認為,自由分為positive liberty和negative liberty,國內翻譯說成是,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我認為這樣翻譯不妥,因為positive/negative本身並不是消極積極的意思,這兩個詞,如果大家學過小學的數學課,就知道,代表的是“正/負”的意思,那麼,最合適的翻譯也應該是正自由與負自由。
這意味著什麼?正自由,指的是,政府通過制定和頒布法律,宣布,哪些是個人的自由。負自由,指的是,政府通過不制定法律不宣佈哪些是自由,這樣的結果就是:正自由意味著,如果政府頒布法律制度認可某些是自由的話,那麼沒有規定的便不是自由的;負自由意味著,如果政府不頒布法律制度規定什麼是自由的話,那麼沒有禁止的便是自由的。
Q:马克思主义里面是存在了哪些论点可以被独裁者利用?
A:馬克思主義也談自由,但是他所談的自由是正自由;自由主義也談自由,它談的是負自由。這一點可以從它們的不同主張與實際執政看到,馬克思主義也反對壓迫(我們可能理解為“獨裁”),但是這個壓迫,按照馬克思主義來說,是經濟上的剝奪,而這個剝奪背後的理論是剩餘價值,但,(請大家看耶鲁大学夏皮諾教授的 #法哲学 課程),是錯誤的,不僅如此,而且是表面上看是科學分析實際上是道德批判。正自由=剝奪自由。
Q:早期共产党肯定是有真心救国的人。
A:救國指的是要求國家成為自由國家,與個人是否自由無關。一個國家可以是不自由的,但個人卻仍然享有自由。追求國家自由的人與追求個人自由的人,根本不是一路人。追求救國的人,可以說是,愛國者。但個人自由與愛國主義民族主義無關。同時,如果是堅持自由主義的個人自由,那麼,它是個人主義的,不是集體主義的,所以肯定不是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
正自由,就是政府規定什麼事是自由的,這本身就是對自由的剝奪。
自由,因為是個人的,而且不受政府侵害的,所以政府要保證自由,就必須是負自由,就是不得規定什麼事是自由的。所以,雖然專制國家都號稱是自由民主,但實際上是正自由,也就是剝奪自由,卻打著自由的口號。我舉個例子,言論自由,專制政府會說,你有言論自由,因為你可以說任何想說的話,但是,你不能反政府反社會主義反黨,你不能造謠,你不能⋯⋯而只要它要抓你,一定不會說自己違反了言論自由抓你,而會說,你造謠、你反黨反社會主義、⋯⋯這些罪名現在被稱為“口袋罪”,因為正自由就是規定一些模糊的無法說清的概念來衝抵自己對自由的所謂尊重。任何時候,在自由國家,言論都不能被當作其他罪行的證據,因為證據必須有合法性,但那種反黨反社會主義造謠等等,都以言論本書為證據,而法律允許,這就是正自由,看起來文字上有自由,但這個自由卻因很多的規定被取消了。
理論並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言說的,細節需要自己學習。
https://www.tgoop.com/ziyourenquan/72122
Q:我记得还有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概念。
A:消極自由、積極自由是現代學者,具體說,是以賽亞·柏林的理論。他認為,自由分為positive liberty和negative liberty,國內翻譯說成是,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我認為這樣翻譯不妥,因為positive/negative本身並不是消極積極的意思,這兩個詞,如果大家學過小學的數學課,就知道,代表的是“正/負”的意思,那麼,最合適的翻譯也應該是正自由與負自由。
這意味著什麼?正自由,指的是,政府通過制定和頒布法律,宣布,哪些是個人的自由。負自由,指的是,政府通過不制定法律不宣佈哪些是自由,這樣的結果就是:正自由意味著,如果政府頒布法律制度認可某些是自由的話,那麼沒有規定的便不是自由的;負自由意味著,如果政府不頒布法律制度規定什麼是自由的話,那麼沒有禁止的便是自由的。
Q:马克思主义里面是存在了哪些论点可以被独裁者利用?
A:馬克思主義也談自由,但是他所談的自由是正自由;自由主義也談自由,它談的是負自由。這一點可以從它們的不同主張與實際執政看到,馬克思主義也反對壓迫(我們可能理解為“獨裁”),但是這個壓迫,按照馬克思主義來說,是經濟上的剝奪,而這個剝奪背後的理論是剩餘價值,但,(請大家看耶鲁大学夏皮諾教授的 #法哲学 課程),是錯誤的,不僅如此,而且是表面上看是科學分析實際上是道德批判。正自由=剝奪自由。
Q:早期共产党肯定是有真心救国的人。
A:救國指的是要求國家成為自由國家,與個人是否自由無關。一個國家可以是不自由的,但個人卻仍然享有自由。追求國家自由的人與追求個人自由的人,根本不是一路人。追求救國的人,可以說是,愛國者。但個人自由與愛國主義民族主義無關。同時,如果是堅持自由主義的個人自由,那麼,它是個人主義的,不是集體主義的,所以肯定不是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
正自由,就是政府規定什麼事是自由的,這本身就是對自由的剝奪。
自由,因為是個人的,而且不受政府侵害的,所以政府要保證自由,就必須是負自由,就是不得規定什麼事是自由的。所以,雖然專制國家都號稱是自由民主,但實際上是正自由,也就是剝奪自由,卻打著自由的口號。我舉個例子,言論自由,專制政府會說,你有言論自由,因為你可以說任何想說的話,但是,你不能反政府反社會主義反黨,你不能造謠,你不能⋯⋯而只要它要抓你,一定不會說自己違反了言論自由抓你,而會說,你造謠、你反黨反社會主義、⋯⋯這些罪名現在被稱為“口袋罪”,因為正自由就是規定一些模糊的無法說清的概念來衝抵自己對自由的所謂尊重。任何時候,在自由國家,言論都不能被當作其他罪行的證據,因為證據必須有合法性,但那種反黨反社會主義造謠等等,都以言論本書為證據,而法律允許,這就是正自由,看起來文字上有自由,但這個自由卻因很多的規定被取消了。
理論並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言說的,細節需要自己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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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肆黑衫 in 自由人权研究(政府怎样才合法)
消極自由、積極自由是現代學者,具體說,是以賽亞·柏林的理論
評蕭瀚近文與“內在的自由”
Q: 这篇 12月刚发表的 http://bit.ly/2EJhahc , 里面提到“在公共生活中,所谓内在自由常常只是怯懦与犬儒的遮羞布罢了”。
A: 謝謝,剛瀏覽了一下這篇文章,因為是散文體的,本人實在缺乏興趣,沒有文學細胞,不過,這裡我沒有發現它提到消極自由積極自由,倒是提到了中國文人在康德這位道德大師指引下所引以為豪的“內在自由”,它對此予以否定。
實際上我根本是不同意康德的。任何一個自由主義者也都不會同意康德,因為康德是第一個試圖以永恆的道德來代替永恆的自然法第一人。然而自然法之所以被稱之為道德法,因為這不是一部顯性的法,而是人通過生命經歷所體悟到的行為規範,即理性和自我保存。
它與康德所說的永恆的道德不是一回事。康德所談的道德並不是自然法下的自然人從生命經歷中所領悟到的理性與對生命的保存,而是憑藉他本人的思想設定了一個境界,這個境界是世上存在著一種永恆歸一的道德——>這實際上是對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解讀。
盧梭認為原始人的世界是“原本”的自然,而人們現在已經遠離了,所以沒有人是自然人,只能接近自然狀態。而盧梭認為自然狀態才是最好的狀態。這些完全是沒有任何內容分析的個人斷言,是沒有說服力的。和共產黨洗腦一樣,並不會讓讀者明白自然狀態為什麼只是原始人的狀態,為什麼那種狀態是最美好的。盧梭給出的理由是道德理由,就是說,那個是“最真”的,所以是“善”。因此,如果要達到那樣的狀態,每個人必須進入一種脫離世俗思維的狀態,類似進入瞑想,然後制訂出法律或規則,然後大家還不能違反或後悔,這樣的規則制定出來了,人就有了自由(實際上並不是在談人的天然權利,他也不主張天然權利)。
盧梭從根本上否定了人天生所具有的自由的特性,認為只有原始人才是那樣的。但如果我們從洛克的自然法的理論看,每個人生來都是自由的,而它也是人們獲得理性的源泉,而正是因為有了這種理性,因此生而自由的人必然會出於保護自己生命財產與自由的需要而與其他人(同類)聯合起來建立一個公正的調解機構。這理論不僅適合原始的自然人,也適合所有今天的人,也就是,洛克承認每個人都有天性,天性是自我保存的和理性的(古今的人都一樣)。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將原始人當作具有高尚道德的人,而今天的任何人都達不到,因此,這樣一個模糊的高尚品德變成了康德理論的源泉。有大陸的“自由派學者”說,康德怎麼是盧梭的追隨者呢?我告訴各位,這個不是我的說法,這是我學習過程中聽到數位相關課程的教授所說的:康德非常喜歡盧梭的理論。而他們之間的聯繫就在於這種神秘而永恆的“道德“。
我們知道自由主義反對道德主宰公共社會,自由主義認為組建社會的法律,其根本原則必須符合自然法(或曰道德法),但是這個道德法就是理性和自我保存。並不包含意識形態上的任何道德意識。自由主義認為意識形態是每個人的自由權的一部分。因此,如果按康德的道德理論,每個人內心可以有一種內在的自由,就是我在社會活動行為上保持官府的各種戒規,但內心還是可以不服。這大概就是這位”學者“所說的”犬儒“。
康德之後是黑格爾,然後是馬克思,他們所談的自由是”正“自由,也就是專制主義自我美化的專制的代名詞,因為任何理論如果要控制一個人的道德或意識形態,那麼這個理論不可能支持個人的自由。而專制主義的理論於是說,你可以不同意我專制,不過你必須放在自己的心裡,這就是你的自由,叫什麼“內在的自由”。
它是以賽亞·柏林所說的正自由負自由理論中的正自由,因為心裡有反對卻不能表達,也就是犯了統治者的禁忌的東西是不能表達出來的,但心裡面可以反對。柏林的兩個自由的理論是從政府角度說的,就是如果政府制定法律規定哪些是個人可以選擇的自由,那麼這個是正自由;如果政府不制定法律規定什麼是自由的(即規定法律說哪些行為不被法律允許),那麼這個是負自由。它的出發點是政府,也就是,政府行為是A,那麼是正;政府行為是非A,那麼是負。但是康德的理論是從個人角度出發的理論,認為意識上的自由是一個人的私事,和法律沒有關係。洛克的《政府論》也是從政府出發的理論,認為,政府不得制定法律侵犯個人的自由並必須接受法律的限制。其實從書名就能看出來洛克從對政府提要求的角度來撰寫其自由主義理論的。
所有的反對自由主義的理論,都是從個人角度來定義自由的,因為其實個人是千差萬別的,所以從個人角度去定義,而對政府沒有任何限定的理論,當然其目標就是統一個人的思想,而這即是對個人自由的侵犯,因此不能相信任何理論從個人的角度而不是政府法律的角度來談論自由。
Q: 这篇 12月刚发表的 http://bit.ly/2EJhahc , 里面提到“在公共生活中,所谓内在自由常常只是怯懦与犬儒的遮羞布罢了”。
A: 謝謝,剛瀏覽了一下這篇文章,因為是散文體的,本人實在缺乏興趣,沒有文學細胞,不過,這裡我沒有發現它提到消極自由積極自由,倒是提到了中國文人在康德這位道德大師指引下所引以為豪的“內在自由”,它對此予以否定。
實際上我根本是不同意康德的。任何一個自由主義者也都不會同意康德,因為康德是第一個試圖以永恆的道德來代替永恆的自然法第一人。然而自然法之所以被稱之為道德法,因為這不是一部顯性的法,而是人通過生命經歷所體悟到的行為規範,即理性和自我保存。
它與康德所說的永恆的道德不是一回事。康德所談的道德並不是自然法下的自然人從生命經歷中所領悟到的理性與對生命的保存,而是憑藉他本人的思想設定了一個境界,這個境界是世上存在著一種永恆歸一的道德——>這實際上是對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解讀。
盧梭認為原始人的世界是“原本”的自然,而人們現在已經遠離了,所以沒有人是自然人,只能接近自然狀態。而盧梭認為自然狀態才是最好的狀態。這些完全是沒有任何內容分析的個人斷言,是沒有說服力的。和共產黨洗腦一樣,並不會讓讀者明白自然狀態為什麼只是原始人的狀態,為什麼那種狀態是最美好的。盧梭給出的理由是道德理由,就是說,那個是“最真”的,所以是“善”。因此,如果要達到那樣的狀態,每個人必須進入一種脫離世俗思維的狀態,類似進入瞑想,然後制訂出法律或規則,然後大家還不能違反或後悔,這樣的規則制定出來了,人就有了自由(實際上並不是在談人的天然權利,他也不主張天然權利)。
盧梭從根本上否定了人天生所具有的自由的特性,認為只有原始人才是那樣的。但如果我們從洛克的自然法的理論看,每個人生來都是自由的,而它也是人們獲得理性的源泉,而正是因為有了這種理性,因此生而自由的人必然會出於保護自己生命財產與自由的需要而與其他人(同類)聯合起來建立一個公正的調解機構。這理論不僅適合原始的自然人,也適合所有今天的人,也就是,洛克承認每個人都有天性,天性是自我保存的和理性的(古今的人都一樣)。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將原始人當作具有高尚道德的人,而今天的任何人都達不到,因此,這樣一個模糊的高尚品德變成了康德理論的源泉。有大陸的“自由派學者”說,康德怎麼是盧梭的追隨者呢?我告訴各位,這個不是我的說法,這是我學習過程中聽到數位相關課程的教授所說的:康德非常喜歡盧梭的理論。而他們之間的聯繫就在於這種神秘而永恆的“道德“。
我們知道自由主義反對道德主宰公共社會,自由主義認為組建社會的法律,其根本原則必須符合自然法(或曰道德法),但是這個道德法就是理性和自我保存。並不包含意識形態上的任何道德意識。自由主義認為意識形態是每個人的自由權的一部分。因此,如果按康德的道德理論,每個人內心可以有一種內在的自由,就是我在社會活動行為上保持官府的各種戒規,但內心還是可以不服。這大概就是這位”學者“所說的”犬儒“。
康德之後是黑格爾,然後是馬克思,他們所談的自由是”正“自由,也就是專制主義自我美化的專制的代名詞,因為任何理論如果要控制一個人的道德或意識形態,那麼這個理論不可能支持個人的自由。而專制主義的理論於是說,你可以不同意我專制,不過你必須放在自己的心裡,這就是你的自由,叫什麼“內在的自由”。
它是以賽亞·柏林所說的正自由負自由理論中的正自由,因為心裡有反對卻不能表達,也就是犯了統治者的禁忌的東西是不能表達出來的,但心裡面可以反對。柏林的兩個自由的理論是從政府角度說的,就是如果政府制定法律規定哪些是個人可以選擇的自由,那麼這個是正自由;如果政府不制定法律規定什麼是自由的(即規定法律說哪些行為不被法律允許),那麼這個是負自由。它的出發點是政府,也就是,政府行為是A,那麼是正;政府行為是非A,那麼是負。但是康德的理論是從個人角度出發的理論,認為意識上的自由是一個人的私事,和法律沒有關係。洛克的《政府論》也是從政府出發的理論,認為,政府不得制定法律侵犯個人的自由並必須接受法律的限制。其實從書名就能看出來洛克從對政府提要求的角度來撰寫其自由主義理論的。
所有的反對自由主義的理論,都是從個人角度來定義自由的,因為其實個人是千差萬別的,所以從個人角度去定義,而對政府沒有任何限定的理論,當然其目標就是統一個人的思想,而這即是對個人自由的侵犯,因此不能相信任何理論從個人的角度而不是政府法律的角度來談論自由。
二評蕭瀚談論兩個自由
Q:搜了一下“犬儒的借口”,看到这篇2013年的博客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677d8a450101h09m.html :
“消极自由是免于被迫,积极自由是主动成全。于人,只有承认并尊重消极自由的前提才可能成就积极自由;于己,只有在消极自由边界上顽强自卫,反击奴役力量侵入消极自由疆域或并同时联合同类自卫者时才能成就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受损,积极自由即无可能。消极自由无法成为犬儒的借口。”
A:從他對消極自由積極自由的定義來看,是錯誤地解讀了柏林教授的兩個自由的概念。兩種自由是從政治法律角度來分析的,我們可以發現一些專制主義國家,在法律上確認人有“自由”,但實際上這些自由都存在前提禁忌,使得人不得不先遵守禁忌,然後才可以選擇;這種被翻譯為積極自由,實際上是正自由,意思很明顯,就是通過法律來確定的自由,也就是,對個人先行限定一些禁忌的自由,國內翻譯為積極的自由。這種自由根本就不是“主動成全”,而是設置前提條件來“剝奪”個人的自由。這樣的情況很多,例如在中國,只有非囚犯才有生命的自由。這就是正自由。
負自由就是政府不在個人自由上設置前提條件,相反,法律規定政府不得設置法律限制公民的自由權利,例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說,議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來破壞公民的言論自由。而這個言論自由不僅僅是一個人發表意見,它包括一個人以各種方式發表自己的看法,例如某人如果說川普是流氓,不會構成造謠或污衊罪誹謗罪。但這是理論,並不表示設置了這樣的法律的國家,自開始就能夠很公正地實踐這樣的法律條文,但有法律在就可以對政府的侵害自由的法律條文或行為提出司法訴訟。負自由,我們必須知道,是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不是對個人感受的描述;正自由是對政府立法限制個人自由的描述,也不是對個人感受的描述。
而原文說只有承認並尊重消極自由才可成就積極自由。然而積極自由等於失去自由。所以我們要做的是根絕積極自由,主張消極自由。
這可以看到這位教授根本上不懂什麼是自由。他犯了一個重大的錯誤,就是: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並不是遞進關係,所以不存在消極自由受損則積極自由更無從談起。同時,所謂”反擊奴役力量侵入“,這也是不對的。因為保障或損害自由都是從法律著手的,不是靠抽象的”反擊奴役力量侵入“來達成的。
Q:搜了一下“犬儒的借口”,看到这篇2013年的博客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677d8a450101h09m.html :
“消极自由是免于被迫,积极自由是主动成全。于人,只有承认并尊重消极自由的前提才可能成就积极自由;于己,只有在消极自由边界上顽强自卫,反击奴役力量侵入消极自由疆域或并同时联合同类自卫者时才能成就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受损,积极自由即无可能。消极自由无法成为犬儒的借口。”
A:從他對消極自由積極自由的定義來看,是錯誤地解讀了柏林教授的兩個自由的概念。兩種自由是從政治法律角度來分析的,我們可以發現一些專制主義國家,在法律上確認人有“自由”,但實際上這些自由都存在前提禁忌,使得人不得不先遵守禁忌,然後才可以選擇;這種被翻譯為積極自由,實際上是正自由,意思很明顯,就是通過法律來確定的自由,也就是,對個人先行限定一些禁忌的自由,國內翻譯為積極的自由。這種自由根本就不是“主動成全”,而是設置前提條件來“剝奪”個人的自由。這樣的情況很多,例如在中國,只有非囚犯才有生命的自由。這就是正自由。
負自由就是政府不在個人自由上設置前提條件,相反,法律規定政府不得設置法律限制公民的自由權利,例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說,議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來破壞公民的言論自由。而這個言論自由不僅僅是一個人發表意見,它包括一個人以各種方式發表自己的看法,例如某人如果說川普是流氓,不會構成造謠或污衊罪誹謗罪。但這是理論,並不表示設置了這樣的法律的國家,自開始就能夠很公正地實踐這樣的法律條文,但有法律在就可以對政府的侵害自由的法律條文或行為提出司法訴訟。負自由,我們必須知道,是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不是對個人感受的描述;正自由是對政府立法限制個人自由的描述,也不是對個人感受的描述。
而原文說只有承認並尊重消極自由才可成就積極自由。然而積極自由等於失去自由。所以我們要做的是根絕積極自由,主張消極自由。
這可以看到這位教授根本上不懂什麼是自由。他犯了一個重大的錯誤,就是: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並不是遞進關係,所以不存在消極自由受損則積極自由更無從談起。同時,所謂”反擊奴役力量侵入“,這也是不對的。因為保障或損害自由都是從法律著手的,不是靠抽象的”反擊奴役力量侵入“來達成的。
#FAQ #意識 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差異
(原出處:https://www.tgoop.com/ziyourenquan/75442)
社會由人組成的,人與物體是不一樣的,導致了社會研究與對物體或非意識的東西的研究不一樣。大陸人的普遍的思維傾向就是喜歡尋找原因,其實尋找原因是自然科學的方法,因為,自然界的存在與變化都是有原因的,然而與社會不同的是,自然界的原因並不包含人的意志,因此很少有來自非自然因素引起的不確定性。故而很多自然界現象可以說是因果關係的表現,每一個變化每一種存在都是某種之前發生的自然事件作為原因而導致的結果。中國在經歷“追求科學的進步”過程中,卻將自然界的所有東西都擴大到或者說類比到人類社會。
其實自然現象的產生,其原因不包含人的意志,並可以從外部觀測、準確描述並得到規律後還可以進行預測,這是公認的,因為它們具有三個特點:1、(現象的)可重複性;2、(研究實驗過程的)可控性;3、(結果的)可測量性。
但是人類社會的現象與變化,而所謂的原因,不像自然界現象的研究,這樣的研究都只是事後的總結與歸納,所歸納的原因可以說多種多樣,任何人無法窮盡,然而所總結出來的因果關係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先後出現的現象,也就是說,對社會現象歸納與總結出來的原因不具備自然現象研究所具備的可重複性、可控性、可測量性的三大特徵。因此,研究人類社會的現象與變化並不是從研究原因開始的,這不是一個社會科學的研究角度,否則是偽科學。例如馬克思就是試圖追究“資本主義”社會的各種不平等現象和經濟現象的“原因”,最後變成了耶魯大學夏皮諾教授所說的“破產的”理論。所以,社會科學研究與自然科學研究是不同的,它不研究原因,這一原則是在馬克思以後逐步確立起來的,直到今天。
我以前說過,(人文)社會科學並未真正地引入中國,中國的社會科學不過是將自己改造的中國歷史傳統中的理論披上”社會科學“的外衣而已。很多時候,我們總是被老師要求尋找和總結原因,結果學習歷史的宗旨變成了尋找歷史根源,目的是“以史為鏡”,實際上就是歸納出原因,以後努力去避免。這是中國各朝歷史的史官的工作,因為皇上以為這樣才能避免皇朝覆滅。而今天的歷史居然把它套上”科學“的外衣,但人類任何一個具體的社會與其他具體的社會都不同,即使同樣的事件,不同社會,其原因也不同,而且也無法窮盡(事後諸葛可以羅列一萬個原因出來,但原因羅列再多也無法改變其偽科學的性質,因為原因是事件發生前的而不是發生後再總結歸納的)。
卡爾·波普爾直接將馬克思主義認定為偽科學,其重要依據就是馬克思做的工作只有兩個:1、總結歸納原因(資本論/政治經濟學);2、對未來進行預測(共產主義宣言/哲學)。波普爾認為,原因總結與未來預測都不具備可重複性可控性與可測量性。
我過去在群裡經常說的社會科學不研究“為什麼”(尋找和總結歸納原因),而研究“是什麼”(研究狀態與特性),這是社會科學的研究原則。所以我才說中國沒有社會科學,就是因為中國的社科研究不知道如何去分析“是什麼”,而專門去分析“為什麼”。中國人在傳統教育模式下,向來“以史為鏡”,專門研究“為什麼”,什麼“前世今生”、什麼“繼往開來”,這些都是中國特色的反科學思維。
Q:確實。主要我是那樣一種思維,如果想擺脫,總需要拿一套思維來替換。不然擺脫不了。我自己是這麼認爲的。
A:沒有錯,要想改變思維方式,必須有一種另外的思維方式去替換,否則都不知道該怎麼去理解一些事情了。這就需要學習啊。
例如端傳媒,一開始我覺得很不對勁,我以為肯定是因為投資人來自共產黨,但後來發現共產黨也打壓端傳媒,我試圖去讀端傳媒的文章,但是我一點也讀不進去。後來,可以說最近,我才發現原因是,端傳媒和一般媒體的不同在於,總是試圖用自己的視角去“解讀”事件。而“解讀”,就是分析原因。我終於理解了自己為什麼讀不進去端傳媒,我一篇文章也看不進去。給大家一個例子:https://twitter.com/initiumnews/status/1071946269017427973?s=21
端傳媒的多數文章都是這樣的——解讀(為什麼),而不是事件陳述(是什麼)
Q:可以事实和解读,明显分开。😜分开清楚就好了。如果一句事实,一句解读,也可能是带节奏。总之,写是一码事。读的人,也需要个信息采集能力。
A:事實上不會是一句事實一句解讀,典型的是概括事實,然後全部是解讀,而真描述事實的,往往你還會認為有收穫。例如,同樣講洛克,我選擇給大家講耶魯大學的課程,而反感哈佛大學的《正義論》課程,因為那個教授幾句描述讓學生講,然後全部是自己的解讀。
Q:我觉得多数新闻都比较浅,如果是深度的,追踪的,我觉得会好很多。
A:不是深淺問題,端傳媒就是試圖“深度”,所以才會“剖析”。然而,為何給人以讀不進去的感覺?因為它在剖析原因。端傳媒的絕大多數文章都是試圖剖析個什麼東西出來,也就是提出自己的解讀,感覺很洗腦。
Q:我覺得,如果把事實明確地擺出來,再加以自己的評論且不與事實混淆,倒不錯。
A:是的,我要說的也是如此,可以給出自己的解讀,但是連“是什麼”都不努力說出來,就開始評論,那和共產黨的套路有什麼區別?
Q:洗脑这种很难说清楚。肯定也会有人不认可观点的。至于深度如何,肯定没有专业书来得深嘛。
A:洗腦指的是給予一些不實的解讀,但是不給予事實描述。深度,端傳媒就是追求“深度”的。然而其深度分析都是在分析“原因”,而原因分析都是事後的。自然界的原因是事前的,前因後果。倒過來分析原因,這是人才會做的,叫作“解讀”,不是分析真正的原因。
Q:我看你想表达的是比重问题!!你是想说,事实比例太少,分析过多。
A:不是比重,而是如果是深度,其深度必須在於事實的探索,有些人為了報導戰地狀態,不惜生命危險去到一線。這叫深度。
Q:那要分析什么?
A:分析的必須是“是什麼”,例如調查記者,他們都是探求最深入的事實(是什麼)
Q:就是事实吗?
A:對,深入的是事實的探究,不是解讀(分析原因)。
(原出處:https://www.tgoop.com/ziyourenquan/75442)
社會由人組成的,人與物體是不一樣的,導致了社會研究與對物體或非意識的東西的研究不一樣。大陸人的普遍的思維傾向就是喜歡尋找原因,其實尋找原因是自然科學的方法,因為,自然界的存在與變化都是有原因的,然而與社會不同的是,自然界的原因並不包含人的意志,因此很少有來自非自然因素引起的不確定性。故而很多自然界現象可以說是因果關係的表現,每一個變化每一種存在都是某種之前發生的自然事件作為原因而導致的結果。中國在經歷“追求科學的進步”過程中,卻將自然界的所有東西都擴大到或者說類比到人類社會。
其實自然現象的產生,其原因不包含人的意志,並可以從外部觀測、準確描述並得到規律後還可以進行預測,這是公認的,因為它們具有三個特點:1、(現象的)可重複性;2、(研究實驗過程的)可控性;3、(結果的)可測量性。
但是人類社會的現象與變化,而所謂的原因,不像自然界現象的研究,這樣的研究都只是事後的總結與歸納,所歸納的原因可以說多種多樣,任何人無法窮盡,然而所總結出來的因果關係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先後出現的現象,也就是說,對社會現象歸納與總結出來的原因不具備自然現象研究所具備的可重複性、可控性、可測量性的三大特徵。因此,研究人類社會的現象與變化並不是從研究原因開始的,這不是一個社會科學的研究角度,否則是偽科學。例如馬克思就是試圖追究“資本主義”社會的各種不平等現象和經濟現象的“原因”,最後變成了耶魯大學夏皮諾教授所說的“破產的”理論。所以,社會科學研究與自然科學研究是不同的,它不研究原因,這一原則是在馬克思以後逐步確立起來的,直到今天。
我以前說過,(人文)社會科學並未真正地引入中國,中國的社會科學不過是將自己改造的中國歷史傳統中的理論披上”社會科學“的外衣而已。很多時候,我們總是被老師要求尋找和總結原因,結果學習歷史的宗旨變成了尋找歷史根源,目的是“以史為鏡”,實際上就是歸納出原因,以後努力去避免。這是中國各朝歷史的史官的工作,因為皇上以為這樣才能避免皇朝覆滅。而今天的歷史居然把它套上”科學“的外衣,但人類任何一個具體的社會與其他具體的社會都不同,即使同樣的事件,不同社會,其原因也不同,而且也無法窮盡(事後諸葛可以羅列一萬個原因出來,但原因羅列再多也無法改變其偽科學的性質,因為原因是事件發生前的而不是發生後再總結歸納的)。
卡爾·波普爾直接將馬克思主義認定為偽科學,其重要依據就是馬克思做的工作只有兩個:1、總結歸納原因(資本論/政治經濟學);2、對未來進行預測(共產主義宣言/哲學)。波普爾認為,原因總結與未來預測都不具備可重複性可控性與可測量性。
我過去在群裡經常說的社會科學不研究“為什麼”(尋找和總結歸納原因),而研究“是什麼”(研究狀態與特性),這是社會科學的研究原則。所以我才說中國沒有社會科學,就是因為中國的社科研究不知道如何去分析“是什麼”,而專門去分析“為什麼”。中國人在傳統教育模式下,向來“以史為鏡”,專門研究“為什麼”,什麼“前世今生”、什麼“繼往開來”,這些都是中國特色的反科學思維。
Q:確實。主要我是那樣一種思維,如果想擺脫,總需要拿一套思維來替換。不然擺脫不了。我自己是這麼認爲的。
A:沒有錯,要想改變思維方式,必須有一種另外的思維方式去替換,否則都不知道該怎麼去理解一些事情了。這就需要學習啊。
例如端傳媒,一開始我覺得很不對勁,我以為肯定是因為投資人來自共產黨,但後來發現共產黨也打壓端傳媒,我試圖去讀端傳媒的文章,但是我一點也讀不進去。後來,可以說最近,我才發現原因是,端傳媒和一般媒體的不同在於,總是試圖用自己的視角去“解讀”事件。而“解讀”,就是分析原因。我終於理解了自己為什麼讀不進去端傳媒,我一篇文章也看不進去。給大家一個例子:https://twitter.com/initiumnews/status/1071946269017427973?s=21
端傳媒的多數文章都是這樣的——解讀(為什麼),而不是事件陳述(是什麼)
Q:可以事实和解读,明显分开。😜分开清楚就好了。如果一句事实,一句解读,也可能是带节奏。总之,写是一码事。读的人,也需要个信息采集能力。
A:事實上不會是一句事實一句解讀,典型的是概括事實,然後全部是解讀,而真描述事實的,往往你還會認為有收穫。例如,同樣講洛克,我選擇給大家講耶魯大學的課程,而反感哈佛大學的《正義論》課程,因為那個教授幾句描述讓學生講,然後全部是自己的解讀。
Q:我觉得多数新闻都比较浅,如果是深度的,追踪的,我觉得会好很多。
A:不是深淺問題,端傳媒就是試圖“深度”,所以才會“剖析”。然而,為何給人以讀不進去的感覺?因為它在剖析原因。端傳媒的絕大多數文章都是試圖剖析個什麼東西出來,也就是提出自己的解讀,感覺很洗腦。
Q:我覺得,如果把事實明確地擺出來,再加以自己的評論且不與事實混淆,倒不錯。
A:是的,我要說的也是如此,可以給出自己的解讀,但是連“是什麼”都不努力說出來,就開始評論,那和共產黨的套路有什麼區別?
Q:洗脑这种很难说清楚。肯定也会有人不认可观点的。至于深度如何,肯定没有专业书来得深嘛。
A:洗腦指的是給予一些不實的解讀,但是不給予事實描述。深度,端傳媒就是追求“深度”的。然而其深度分析都是在分析“原因”,而原因分析都是事後的。自然界的原因是事前的,前因後果。倒過來分析原因,這是人才會做的,叫作“解讀”,不是分析真正的原因。
Q:我看你想表达的是比重问题!!你是想说,事实比例太少,分析过多。
A:不是比重,而是如果是深度,其深度必須在於事實的探索,有些人為了報導戰地狀態,不惜生命危險去到一線。這叫深度。
Q:那要分析什么?
A:分析的必須是“是什麼”,例如調查記者,他們都是探求最深入的事實(是什麼)
Q:就是事实吗?
A:對,深入的是事實的探究,不是解讀(分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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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肆黑衫 in 自由人权研究(政府怎样才合法)
#FAQ #意識 人類意識與非人類意識
社會由人組成的,人與物體是不一樣的,導致了社會研究與對物體或非意識的東西的研究不一樣
社會由人組成的,人與物體是不一樣的,導致了社會研究與對物體或非意識的東西的研究不一樣
#FAQ 為何自由人權研究群只談理論
以下是六四大屠殺二十九年紀念日前不久寫的一段,為的是回答群友關於紀念六四無用的觀點,一年半之後的今天特在原發言的基礎上進行修訂整理,供讀者了解為什麼我要傳播理論而不是進行各種呼籲或從事其他活動:
通過多年的探索,我已經明白了自己該做些什麼該學些什麼。這一切都來自六四大屠殺的帳未了,就此我評述一下為什麼我著重於理論而不是像其他群那樣沒完沒了地談論時事政治:
如果我們看中國的各個學科,我們會看到中國自古就沒有成熟的社會科學的任何學科,中國人幾千年來全都是實踐者,都講實際,連讀書都是有實際目的的。這就是為什麼今天,我們很容易發現,很多人,無論多麼反共,對社科理論沒有興趣,因為不實際。今天我就是要來一點反的,專門談理論。
西方文化之所以能夠進入現代文明,不是因為科學的發展,而是因為社會科學的發展。社會科學是一個很現代的詞彙,產生於自然科學之後,但是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亞里士多德。而亞里士多德發展了今天我們所稱的社會科學中的很多基礎學科,其中一個就是政治學,他有以政治學為書名的專著。亞里士多德的理論在他辦學的時候,只是教課的內容,但是這些內容為未來的古羅馬的文明社會提供了理論基礎,現代理論,如果按照耶魯大學法哲學教授的說法,是從馬基亞維利開始的。
馬基亞維利,以前提到過,他是文藝復興時期的思想家,文藝復興仍然屬於中世紀時期。更多的學者認為現代社會應當從約翰·洛克開始,他的《政府論》開創了啟蒙運動。但是,即使馬基亞維利的《王子》(Prince),也是寫給未來的新社會的統治者的,並為他的後來者約翰·洛克提供了理論框架。我介紹的前一位耶魯大學教授講過他,但是因為沒有時間翻譯,所以,大家不知道。教授讀過馬基亞維利的一段話,收錄在這本書的序,以下為教授的原話,
“在他寫給一個名叫‘弗朗西斯科·維多利’的朋友的著名書信中,他形容自己是怎樣開始他的這本名著的撰寫的。我在這裡讀一段給你們聽,
‘待到夜幕降臨,我回到我的住所,準備進入我的書屋。在(書屋)門口,我脫掉我白天在外面穿的帶著塵土的衣服,換上我上宮殿時才穿的精美高雅的朝服。當我已經穿戴整齊了,我才進入到古人們匯聚的古代宮殿。在那裡我受到了他們的熱情迎接,他們給我提供了專為我而準備的食品。在那裡我全然無羞地與他們交談,詢問他們為什麼他們要這樣對待我,而他們則謙卑地回答我。每夜的四個小時的空間裡,我從不感覺枯燥。我忘記了一切的痛苦,不擔心貧困,死亡也不能讓我害怕。我將我自己的整個身心完全地交給了他們,因為但丁說,理解而不能記住將不會使人獲得知識,所以我將自己與他們的對話中所吸取的營養都記載下來,然後寫成我的一部關於王道的著作(譯注:此處指《王子》)”。
為什麼他要這樣?從這段敘述中,我們可以看到,他認為古人等待了近千年,待到作為遙遠的未來的他的降臨,而他虔誠地認為,他也在為未來的某個人撰寫這本書,他在等待與未來的這個人對話,而這個對話將以他的這本書《王子》為媒介,指導未來的社會。他將告訴後人,如果你奪得政權,你將如何統治一個自己從未獲得普遍認可的陌生的社會。馬基亞維利對比了靠武力統治與不靠武力統治的差異,而他主張以非武力的方式進行統治。但是,如果不靠武力統治,那麼如何可以進行?馬基亞維利並沒有給出清晰答案,但是一個世紀後的洛克基於霍布斯的理論(霍布斯就是基於馬基亞維利的理論)開創了現代文明社會的政治哲學理論,這個理論就是自由主義。
那麼為什麼說這些?因為如果我們要推翻暴政而不希望像任何前朝一樣必須靠武力才能維持新社會的和平的話,那我們就必須看到未來,像馬基亞維利那樣。他就是為未來的統治者寫的《王子》。而洛克的書《政府論》,到七十年後才有人看懂,也就是說,洛克實際也是為未來的統治者寫書。歷史已經告訴了我們,洛克的未來的讀者是美國的建國者(同時也是英國的叛國者,與《王子》所述有極高的吻合)。如果我們從不考慮未來(指的是你死後的社會,如中國人一樣),那麼我們想像的文明社會不會到來,因為思想在產生的時候總是很不成熟,傳播很慢。作者很難指望自己現世的同時代人能夠看了並有反應,因此,偉大的作者,如亞里士多德、馬基亞維利、約翰·洛克等,都是為未來的社會著作。
我們沒有那麼偉大,但是我們應當知道,不實際的理論,對於期待變革的社會來說,遠比實際重要得多。舉例而言,今天的民運與所有的抗爭者顯然是希望西方國家立即打敗中共,然後自己就成為未來中國的新統治者成員。而對於我來說,我會考慮:1、沒有人懂政治理論,這意味著換朝代以後,如果這個國家保持統一,未來仍然會是以現有反對者為核心的統治集團的天下。2、我作為不同意他們的個人,如果我跟隨,也就是他們所說的"團結一起可以團結的'人'"的話,那麼,未來我還會是反對者,與現在一樣,我可能受到的打壓可能也會與現在一樣。3、政治理論的作用至今未被中國人接受,所以我不可能指望在有生之年看到社會進入文明階段。我必然是過度階段的人。那麼,擺在我面前的選擇就是:1、違心地跟著那些反對者被團結,以獲得在另外一個平行世界中的安全;2、勤懇地學習與分享,以期未來的人能夠進入文明社會裡;我不可能投靠共產黨,所以不存在第三種選擇,就是投共。那麼對於兩個選擇來說,如果我選一,當然我能夠憑藉所謂的優勢,例如與西方的溝通能力以及學術能力,獲得一定的社會資源,但是,即使我獲得了這樣的資源,我也不能用來做我希望做的事,就是我的選項二。選前者,就是我失去獨立的個體價值,也就是失去自由;選後者,我什麼也得不到的,但是卻是更走近我希望的更好的未來狀態。所以,並不是團不團結或者被不被團結的問題,而是我要不要誠實地捍衛我的自由的問題。因為如果我要,這意味著不僅僅被中共圍攻,如網上的國寶五毛,而且被異議圈軟埋,因為我不是可以被團結的對象,但是我能夠維持自己的自由,維持自己的獨立性。
那麼現在說,為什麼理論,或者說,現在沒用但對未來有用的理論那麼重要?為什麼不跟著大家一起呼籲東呼籲西,為什麼不跟著大家一起圍觀新聞事件,並提出我的高論?因為如果我們要改變如果我們要像西方人那樣活在自由中,我們必須知道,對今天沒有任何用處的理論可以讓今天的人改變,這樣才有明天的文明。我一直在談中國要進入文明社會的問題,言下之意,有人會說,我就是嫌中國現在的社會野蠻。是這樣,我就這樣認為的。人野蠻,社會野蠻,政府更野蠻。問題是,人們自己看,覺得不野蠻。那麼這些沒用的不結合實際的理論究竟是什麼?
它是對未來社會的文明規劃,而這個規劃的背後是以法律代替道德作為社會正義的標準,而不是像今天一樣,每個人(包括政府)對正義都有各自的理解,因為道德觀念各自不同。像異議圈理解的正義與政府的剛好是針尖對麥芒,然而敵人的敵人卻未必是朋友。異議圈的所有的反對都是基於一個前提,即,承認全部的現在的看似不帶價值傾向的社會觀念,例如,理論必須聯繫實際、家庭道德必須是每個個人的行為守則、每個人必須無條件愛國愛家愛社會、傳統道德必須是正義的基礎⋯⋯當任何人承認這些事先確定的價值判斷時,無論他是否反對共產黨,他都是反對個人自由的。但是,如果我不用理論來評價這些人和相應的那些事,那麼無論我的想法如何,都不會被接受。這是一。
以下是六四大屠殺二十九年紀念日前不久寫的一段,為的是回答群友關於紀念六四無用的觀點,一年半之後的今天特在原發言的基礎上進行修訂整理,供讀者了解為什麼我要傳播理論而不是進行各種呼籲或從事其他活動:
通過多年的探索,我已經明白了自己該做些什麼該學些什麼。這一切都來自六四大屠殺的帳未了,就此我評述一下為什麼我著重於理論而不是像其他群那樣沒完沒了地談論時事政治:
如果我們看中國的各個學科,我們會看到中國自古就沒有成熟的社會科學的任何學科,中國人幾千年來全都是實踐者,都講實際,連讀書都是有實際目的的。這就是為什麼今天,我們很容易發現,很多人,無論多麼反共,對社科理論沒有興趣,因為不實際。今天我就是要來一點反的,專門談理論。
西方文化之所以能夠進入現代文明,不是因為科學的發展,而是因為社會科學的發展。社會科學是一個很現代的詞彙,產生於自然科學之後,但是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亞里士多德。而亞里士多德發展了今天我們所稱的社會科學中的很多基礎學科,其中一個就是政治學,他有以政治學為書名的專著。亞里士多德的理論在他辦學的時候,只是教課的內容,但是這些內容為未來的古羅馬的文明社會提供了理論基礎,現代理論,如果按照耶魯大學法哲學教授的說法,是從馬基亞維利開始的。
馬基亞維利,以前提到過,他是文藝復興時期的思想家,文藝復興仍然屬於中世紀時期。更多的學者認為現代社會應當從約翰·洛克開始,他的《政府論》開創了啟蒙運動。但是,即使馬基亞維利的《王子》(Prince),也是寫給未來的新社會的統治者的,並為他的後來者約翰·洛克提供了理論框架。我介紹的前一位耶魯大學教授講過他,但是因為沒有時間翻譯,所以,大家不知道。教授讀過馬基亞維利的一段話,收錄在這本書的序,以下為教授的原話,
“在他寫給一個名叫‘弗朗西斯科·維多利’的朋友的著名書信中,他形容自己是怎樣開始他的這本名著的撰寫的。我在這裡讀一段給你們聽,
‘待到夜幕降臨,我回到我的住所,準備進入我的書屋。在(書屋)門口,我脫掉我白天在外面穿的帶著塵土的衣服,換上我上宮殿時才穿的精美高雅的朝服。當我已經穿戴整齊了,我才進入到古人們匯聚的古代宮殿。在那裡我受到了他們的熱情迎接,他們給我提供了專為我而準備的食品。在那裡我全然無羞地與他們交談,詢問他們為什麼他們要這樣對待我,而他們則謙卑地回答我。每夜的四個小時的空間裡,我從不感覺枯燥。我忘記了一切的痛苦,不擔心貧困,死亡也不能讓我害怕。我將我自己的整個身心完全地交給了他們,因為但丁說,理解而不能記住將不會使人獲得知識,所以我將自己與他們的對話中所吸取的營養都記載下來,然後寫成我的一部關於王道的著作(譯注:此處指《王子》)”。
為什麼他要這樣?從這段敘述中,我們可以看到,他認為古人等待了近千年,待到作為遙遠的未來的他的降臨,而他虔誠地認為,他也在為未來的某個人撰寫這本書,他在等待與未來的這個人對話,而這個對話將以他的這本書《王子》為媒介,指導未來的社會。他將告訴後人,如果你奪得政權,你將如何統治一個自己從未獲得普遍認可的陌生的社會。馬基亞維利對比了靠武力統治與不靠武力統治的差異,而他主張以非武力的方式進行統治。但是,如果不靠武力統治,那麼如何可以進行?馬基亞維利並沒有給出清晰答案,但是一個世紀後的洛克基於霍布斯的理論(霍布斯就是基於馬基亞維利的理論)開創了現代文明社會的政治哲學理論,這個理論就是自由主義。
那麼為什麼說這些?因為如果我們要推翻暴政而不希望像任何前朝一樣必須靠武力才能維持新社會的和平的話,那我們就必須看到未來,像馬基亞維利那樣。他就是為未來的統治者寫的《王子》。而洛克的書《政府論》,到七十年後才有人看懂,也就是說,洛克實際也是為未來的統治者寫書。歷史已經告訴了我們,洛克的未來的讀者是美國的建國者(同時也是英國的叛國者,與《王子》所述有極高的吻合)。如果我們從不考慮未來(指的是你死後的社會,如中國人一樣),那麼我們想像的文明社會不會到來,因為思想在產生的時候總是很不成熟,傳播很慢。作者很難指望自己現世的同時代人能夠看了並有反應,因此,偉大的作者,如亞里士多德、馬基亞維利、約翰·洛克等,都是為未來的社會著作。
我們沒有那麼偉大,但是我們應當知道,不實際的理論,對於期待變革的社會來說,遠比實際重要得多。舉例而言,今天的民運與所有的抗爭者顯然是希望西方國家立即打敗中共,然後自己就成為未來中國的新統治者成員。而對於我來說,我會考慮:1、沒有人懂政治理論,這意味著換朝代以後,如果這個國家保持統一,未來仍然會是以現有反對者為核心的統治集團的天下。2、我作為不同意他們的個人,如果我跟隨,也就是他們所說的"團結一起可以團結的'人'"的話,那麼,未來我還會是反對者,與現在一樣,我可能受到的打壓可能也會與現在一樣。3、政治理論的作用至今未被中國人接受,所以我不可能指望在有生之年看到社會進入文明階段。我必然是過度階段的人。那麼,擺在我面前的選擇就是:1、違心地跟著那些反對者被團結,以獲得在另外一個平行世界中的安全;2、勤懇地學習與分享,以期未來的人能夠進入文明社會裡;我不可能投靠共產黨,所以不存在第三種選擇,就是投共。那麼對於兩個選擇來說,如果我選一,當然我能夠憑藉所謂的優勢,例如與西方的溝通能力以及學術能力,獲得一定的社會資源,但是,即使我獲得了這樣的資源,我也不能用來做我希望做的事,就是我的選項二。選前者,就是我失去獨立的個體價值,也就是失去自由;選後者,我什麼也得不到的,但是卻是更走近我希望的更好的未來狀態。所以,並不是團不團結或者被不被團結的問題,而是我要不要誠實地捍衛我的自由的問題。因為如果我要,這意味著不僅僅被中共圍攻,如網上的國寶五毛,而且被異議圈軟埋,因為我不是可以被團結的對象,但是我能夠維持自己的自由,維持自己的獨立性。
那麼現在說,為什麼理論,或者說,現在沒用但對未來有用的理論那麼重要?為什麼不跟著大家一起呼籲東呼籲西,為什麼不跟著大家一起圍觀新聞事件,並提出我的高論?因為如果我們要改變如果我們要像西方人那樣活在自由中,我們必須知道,對今天沒有任何用處的理論可以讓今天的人改變,這樣才有明天的文明。我一直在談中國要進入文明社會的問題,言下之意,有人會說,我就是嫌中國現在的社會野蠻。是這樣,我就這樣認為的。人野蠻,社會野蠻,政府更野蠻。問題是,人們自己看,覺得不野蠻。那麼這些沒用的不結合實際的理論究竟是什麼?
它是對未來社會的文明規劃,而這個規劃的背後是以法律代替道德作為社會正義的標準,而不是像今天一樣,每個人(包括政府)對正義都有各自的理解,因為道德觀念各自不同。像異議圈理解的正義與政府的剛好是針尖對麥芒,然而敵人的敵人卻未必是朋友。異議圈的所有的反對都是基於一個前提,即,承認全部的現在的看似不帶價值傾向的社會觀念,例如,理論必須聯繫實際、家庭道德必須是每個個人的行為守則、每個人必須無條件愛國愛家愛社會、傳統道德必須是正義的基礎⋯⋯當任何人承認這些事先確定的價值判斷時,無論他是否反對共產黨,他都是反對個人自由的。但是,如果我不用理論來評價這些人和相應的那些事,那麼無論我的想法如何,都不會被接受。這是一。
第二,很多時候,我們的維權或者更高尚的訴求,都不是以法律為目標,因為我們的眼光僅局限於具體人具體事具體觀念上。我們無法提煉,因為我們知道每個人每件事每個觀念都是不同的,我們沒有能力去評述。但是,我們不明白的是,西方基於某種理論確立政府的權力範圍,這些都通過法律實現的。如果我們要面對眼花撩亂的萬千世界,而我們不尋求以法律來限制政府行為的邊界,以法律來面對我們的萬千世界,那麼,我們,至少到目前為止,不會找到第二個方式。就像今天的中國,政府沒有任何限制,為所欲為,而所有的法律都是用來限制平民和民間社會的,這樣的狀態不就是野蠻狀態嗎?所以,當我們要改變的時候,我們第一個應該學會的,不是將功夫花在評論時事、事件或轉發各種冤案上面,因為即使你將每一分鐘都貢獻在這個上面,你也不會看到你期待的改變。就算你幫助他人維權成功,例如,打贏了官司,這個成功也無法複製,社會上所有的冤案仍然還是那麼多,解決任何一個冤案都不能對其他冤案形成示範效應。也就是說,中國的問題,如果按照一件一件地處理的話,你即使有八輩子的時間,也處理不完,因為中國的問題是系統性的問題,這個系統只要存在一天就會產生無數新的冤情、事件和野蠻。所以,我們應當像馬丁路德金那樣,他抓住少數幾個城市抓住少數幾個案件,尋求以打破舊的法律建立新的法律來解決全國範圍內的所有相似的問題,對他當時來說,就是黑人必須與白人一樣獲得平等的選舉權。有人馬上會說,美國政府多麼文明啊,能和中國比嗎?注意:我說的是一種方法。這種方法就是:以系統性解決為題為目標,而不是將時間精力資源耗費在每一個個案上面。另外,過去的美國,如果看看《從奴隸到公民》你會發現與今天的美國政府是不同的,社會也不同於今天。但是又有人會說,那你良心過得去不關注那些事件不關注那些人嗎?所以我要回答:你是為自己的追求而活還是為他人而活?我今天做這麼多的工作,但我不是利他主義者。如果我是利他主義者,我也會把全部時間放在外界,關注受害者身上關注訪民、關注被無辜抓捕或打死的犧牲者。但是,我是我自己,有我自己的目標,不要以為我有義務要做某些事,實現我的目標是第一位的。那麼,我認為,只有將未來你希望被社會接受的理論傳播給更多的人,這個理論才可能真正集結有著相似追求的人在一起。而如果追求個人自由權利的人集結到一起形成一股力量,那麼我們為什麼必須成為被團結的人呢?而只有理論的傳播才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說,如果說有任何東西不依賴個人魅力而獲傳播的話,那肯定就是知識,也就是我說的理論。任何個人觀點,只要這個人不具備最廣泛的公信力,都難以獲得普遍性的接受,也就是難以傳播。大家可以看到我在群裡談理論的時候,那些罵街的五毛很少能插上嘴,為何?因為理論不是被會罵街的流氓文盲罵死的,而是被其他理論打死的。當我拿耶魯大學的教授的講課出來的時候,儘管五毛國保們或許恨得牙癢癢,但是插不上嘴就是插不上嘴。而且我又不允許中共來這裡引導輿論,這樣,本群就不需要靠五毛黨存在而活著。這個群的生命力就是理論本身。本群不需要通過閒聊瞎扯來吸引人,因為本群直接就有很多內容要談要分享。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
2019/2/3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1. 为什么需要宪法 (一)
这里是费城的独立大厦,是美国诞生的地方。1776年,大陆会议在这里开会,托马斯•杰斐逊起草了独立宣言,国会于7月4日批准,这就是美国的开始。当然,这并没有一路带领我们走到今天。在独立宣言之后,是革命战争,然后是邦联条例,也是我们第一次组建国家政府的失败的尝试。1787年来自12个州的代表们再次聚集在独立大厦讨论提议邦联条例的修改案。但几个月的秘密商讨之后,出来的却是宪法。现在我们就来谈谈独立宣言、革命、邦联条例和宪法。
宪法是从哪里产生的呢?它试图解决什么问题?法官们怎么样解释宪法?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谈论的基本问题,它也是本课程的基本问题。
我们回过头来看1776年。这是美国历史的开端,是美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历史起点。它起始于《独立宣言》,“我们坚信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宣言所表述的是我们立国的基本原则。而那些原则将会在我们后来的历史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它们是什么?大体上就是两个,一个是价值表述——所有人生而平等。独立宣言说,他们(译注:指代前文中的“所有人”)为上天所造,与之同时而来的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毫无疑问,(这是)美好的价值观。不过从奴隶主的嘴里说出来显得有些古怪。而我们会看到当时未能解决的独立与奴隶制之间的冲突,在未来将会给美国历史涂上浓重的色彩。
但除开宣称的价值观以外,宣言还包含了一个政府理论,它说,政府的产生就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当政府无能履行义务,当他们不能保护这些权利,当他们压迫人民的时候,人民有权利换掉政府。这对当时的署名者来说,说出这些来是令人惊讶的事情。是的,它似乎能够为造反正名,但它同时也会为奴隶造反正名,如果你想一想这句话。美国奴隶理所当然可以说,政府没有保护他们的权利。不过这时我们会看到,这个理论也被奴隶主拿来用了。
不过后面紧接着的这些话是对着国王乔治(三世)说的,然而对国王而言,不仅是惊讶更是闻所未闻。宣言说,政府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你的权力是我们的,现在我们收回权力。这可不是乔治国王对待这件事的看法。从他的视角来看,按照英国的法律,这是叛国罪。美国历史就是从叛国行为开始的。这是一场充满情感的战争,一场生与死的斗争。我们以我们的生命起誓,署名者们说,还有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神圣的荣誉(译注:这是《独立宣言》的最后一句话)。而他们所言完全是事实,真的是拿所有这些去冒险反叛。如果他们输了,他们将被当作叛徒,将被处死,他们的财产将被没收,他们的名声将被抹黑。就这样,一群乌合之众的造反者联盟就与巨型强大的帝国干上了。这些事搬上荧屏表演起来挺像模像样(译注:这里指前面所言之“乌合之众”,原意是说他们是穿着破衣烂衫之人,这是国王贵族们的眼里的评论)但有些并不与历史事实相符。然而,幸运的是,法国人和西班牙人提供了一些帮助,最后造反者赢了。于是美国人学习了第一堂重要的关于政府理论的课。他们从革命中学到的课就是一个远离人民的统治者,像乔治国王那样的,是会践踏个人权利的。如果这样的事发生了,地方政府可以站出来保护他们的市民。地方政府的民兵将与暴政政府对抗。
2019/2/3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1. 为什么需要宪法 (一)
这里是费城的独立大厦,是美国诞生的地方。1776年,大陆会议在这里开会,托马斯•杰斐逊起草了独立宣言,国会于7月4日批准,这就是美国的开始。当然,这并没有一路带领我们走到今天。在独立宣言之后,是革命战争,然后是邦联条例,也是我们第一次组建国家政府的失败的尝试。1787年来自12个州的代表们再次聚集在独立大厦讨论提议邦联条例的修改案。但几个月的秘密商讨之后,出来的却是宪法。现在我们就来谈谈独立宣言、革命、邦联条例和宪法。
宪法是从哪里产生的呢?它试图解决什么问题?法官们怎么样解释宪法?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谈论的基本问题,它也是本课程的基本问题。
我们回过头来看1776年。这是美国历史的开端,是美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历史起点。它起始于《独立宣言》,“我们坚信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宣言所表述的是我们立国的基本原则。而那些原则将会在我们后来的历史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它们是什么?大体上就是两个,一个是价值表述——所有人生而平等。独立宣言说,他们(译注:指代前文中的“所有人”)为上天所造,与之同时而来的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毫无疑问,(这是)美好的价值观。不过从奴隶主的嘴里说出来显得有些古怪。而我们会看到当时未能解决的独立与奴隶制之间的冲突,在未来将会给美国历史涂上浓重的色彩。
但除开宣称的价值观以外,宣言还包含了一个政府理论,它说,政府的产生就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当政府无能履行义务,当他们不能保护这些权利,当他们压迫人民的时候,人民有权利换掉政府。这对当时的署名者来说,说出这些来是令人惊讶的事情。是的,它似乎能够为造反正名,但它同时也会为奴隶造反正名,如果你想一想这句话。美国奴隶理所当然可以说,政府没有保护他们的权利。不过这时我们会看到,这个理论也被奴隶主拿来用了。
不过后面紧接着的这些话是对着国王乔治(三世)说的,然而对国王而言,不仅是惊讶更是闻所未闻。宣言说,政府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你的权力是我们的,现在我们收回权力。这可不是乔治国王对待这件事的看法。从他的视角来看,按照英国的法律,这是叛国罪。美国历史就是从叛国行为开始的。这是一场充满情感的战争,一场生与死的斗争。我们以我们的生命起誓,署名者们说,还有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神圣的荣誉(译注:这是《独立宣言》的最后一句话)。而他们所言完全是事实,真的是拿所有这些去冒险反叛。如果他们输了,他们将被当作叛徒,将被处死,他们的财产将被没收,他们的名声将被抹黑。就这样,一群乌合之众的造反者联盟就与巨型强大的帝国干上了。这些事搬上荧屏表演起来挺像模像样(译注:这里指前面所言之“乌合之众”,原意是说他们是穿着破衣烂衫之人,这是国王贵族们的眼里的评论)但有些并不与历史事实相符。然而,幸运的是,法国人和西班牙人提供了一些帮助,最后造反者赢了。于是美国人学习了第一堂重要的关于政府理论的课。他们从革命中学到的课就是一个远离人民的统治者,像乔治国王那样的,是会践踏个人权利的。如果这样的事发生了,地方政府可以站出来保护他们的市民。地方政府的民兵将与暴政政府对抗。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
2019/2/10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1 为什么需要宪法(二)
下面我们来看当时的状况:
宪法产生前的150年,我们是相互分离的英国的殖民地,其统治完全依据国王的意志。他可以任意监禁我们,强制我们缴纳不公平的税,没收我们的土地。他的话就是最终裁决。这导致了冲突。1776年,托马斯•杰斐逊和55名其他人冒着生命危险签署了独立宣言,向英国和全世界宣布我们不再服从国王了。我们为了自己的独立而进入了一场战争,并于1781年开始了我们自己的政府,邦联条例*,但邦联条例却成为了一个引起更多冲突的方案。
美国对政治的理解在最开始的时候是这样的:
州保护自己的市民不受暴虐的国家政府的伤害,这就是美国人的想法。 当他们组建他们的第一个全国性政府(**即,邦联条例)的时候,他们担心会产生一个暴虐的全国性的政府。他们的方案就是要建立一个弱政府,使得暴政不可能发生。他们的确做到了。在这方面他们非常好地达到了自己的目标。他们所组建的政府不可思议地弱。 这个政府是一个类似于今天的联合国的(政治)体系。它包含一个立法机构叫作Congress(国会),国会可以制定法律,某种意义上的(法律),但是不能执行(法律),也没有执行(法律)的权力分支,也没有司法权力分支,没有总统也没有法院。而国会所通过的法律其实没有多少作用。
国会不能要求个人做任何事,不能对州实施任何行动。它可以请他们做一些事,例如支付革命战争期间的债务,但是它不能强迫他们这样做。它的要求常常不被(州)遵守。而且它不能征税。所以这是一种成功,从保持弱政府的角度来说。但如果从建立一个民族(国家)的角度以及从联盟各州的角度来看呢?那就是一个彻底的失败:州基本上仍然是独立的国家,它们有自己的货币,它们相互之间也相处不好,康涅狄格和新泽西正计划要攻打纽约;维吉尼亚和马里兰因牡蛎(蠔)而交战;邦联条例无法起作用。
这就是美国人学到的关于政府的第二课。这不是最后一次,我们后面会看到第三课。但是第二课的内容是,全国性的政府必须强到可以获得统治能力的程度*。它必须足以使各州进行合作。州保护它们本州的市民,这没错,这是第一次的教训,但是它们可能侵害别的州的市民,而且它们并不为了一个国家的整体有益而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所以全国性的政府必须强到足以使它们保持协调,使州做它们应该做的事。以下就是条例(译注:指邦联条例)有多么弱的一些例子。
>>(*插播电视评论)你要知道当时的殖民者们造的是英国的反,他们反对一个君主,反对一个掌握了全部权力的议会(译注:这里指殖民地没有任何权力)。所以他们想要的是阻止新国家的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国家制度可以拥有那样的权力控制他们的生活。
>>(*插播电视评论)当时的人们已经习惯于他们一直有的习惯,就是对自己所在州的身份认同,例如自认为是弗吉尼亚人或马里兰人或马塞诸塞人(译注:意思是不会自认为是美国人,这一点和今天的美国人不同,今天人们在各州流动,都会自认为是美国人)。
这是当时的一些州的广告词:北卡罗来纳州——惊奇无限;❤️纽约;特拉华州——当第一的感觉真好;宾夕法尼亚!
他们所要的是当时所称的“州权利”,“州主权”(译注:主权的意思就是“最高统治者”,州主权的意思是,州才是最高的统治者。)***
州认为自己类似于主权国家,他们与其他州的关系就是一种有点像或者有点类似于同盟国之间建立的某种盟约,或者类似的协定。但很快这样的协定或盟约就分崩离析了,其速度之快简直是令人瞠目结舌。而一个最大的问题,如果不说是最严重的话,就是政府没有权力征税。
在邦联条例之下,全国性的邦联政府直接破产了。它付不起保护大西洋船只不受海盗袭击的钱,也承受不起保护西部边境线上的市民安全的责任。每个州都有自己发行的货币。而更极端的是,拥有最大港口纽约市的纽约州对康涅狄格州和新泽西州的所有进港货物都从头到脚地收费,于是康涅狄格和新泽西正在计划对纽约进行联合军事打击。
所以,1787年,国会终于呼吁各州开会讨论修改条例,条例只允许修改(译注:这个意思是邦联条例不允许将这一法律废除)。条例说,联邦是永续性的,不能被抛弃。而且即使修改也是非常困难的。
2019/2/10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1 为什么需要宪法(二)
下面我们来看当时的状况:
宪法产生前的150年,我们是相互分离的英国的殖民地,其统治完全依据国王的意志。他可以任意监禁我们,强制我们缴纳不公平的税,没收我们的土地。他的话就是最终裁决。这导致了冲突。1776年,托马斯•杰斐逊和55名其他人冒着生命危险签署了独立宣言,向英国和全世界宣布我们不再服从国王了。我们为了自己的独立而进入了一场战争,并于1781年开始了我们自己的政府,邦联条例*,但邦联条例却成为了一个引起更多冲突的方案。
美国对政治的理解在最开始的时候是这样的:
州保护自己的市民不受暴虐的国家政府的伤害,这就是美国人的想法。 当他们组建他们的第一个全国性政府(**即,邦联条例)的时候,他们担心会产生一个暴虐的全国性的政府。他们的方案就是要建立一个弱政府,使得暴政不可能发生。他们的确做到了。在这方面他们非常好地达到了自己的目标。他们所组建的政府不可思议地弱。 这个政府是一个类似于今天的联合国的(政治)体系。它包含一个立法机构叫作Congress(国会),国会可以制定法律,某种意义上的(法律),但是不能执行(法律),也没有执行(法律)的权力分支,也没有司法权力分支,没有总统也没有法院。而国会所通过的法律其实没有多少作用。
国会不能要求个人做任何事,不能对州实施任何行动。它可以请他们做一些事,例如支付革命战争期间的债务,但是它不能强迫他们这样做。它的要求常常不被(州)遵守。而且它不能征税。所以这是一种成功,从保持弱政府的角度来说。但如果从建立一个民族(国家)的角度以及从联盟各州的角度来看呢?那就是一个彻底的失败:州基本上仍然是独立的国家,它们有自己的货币,它们相互之间也相处不好,康涅狄格和新泽西正计划要攻打纽约;维吉尼亚和马里兰因牡蛎(蠔)而交战;邦联条例无法起作用。
这就是美国人学到的关于政府的第二课。这不是最后一次,我们后面会看到第三课。但是第二课的内容是,全国性的政府必须强到可以获得统治能力的程度*。它必须足以使各州进行合作。州保护它们本州的市民,这没错,这是第一次的教训,但是它们可能侵害别的州的市民,而且它们并不为了一个国家的整体有益而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所以全国性的政府必须强到足以使它们保持协调,使州做它们应该做的事。以下就是条例(译注:指邦联条例)有多么弱的一些例子。
>>(*插播电视评论)你要知道当时的殖民者们造的是英国的反,他们反对一个君主,反对一个掌握了全部权力的议会(译注:这里指殖民地没有任何权力)。所以他们想要的是阻止新国家的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国家制度可以拥有那样的权力控制他们的生活。
>>(*插播电视评论)当时的人们已经习惯于他们一直有的习惯,就是对自己所在州的身份认同,例如自认为是弗吉尼亚人或马里兰人或马塞诸塞人(译注:意思是不会自认为是美国人,这一点和今天的美国人不同,今天人们在各州流动,都会自认为是美国人)。
这是当时的一些州的广告词:北卡罗来纳州——惊奇无限;❤️纽约;特拉华州——当第一的感觉真好;宾夕法尼亚!
他们所要的是当时所称的“州权利”,“州主权”(译注:主权的意思就是“最高统治者”,州主权的意思是,州才是最高的统治者。)***
州认为自己类似于主权国家,他们与其他州的关系就是一种有点像或者有点类似于同盟国之间建立的某种盟约,或者类似的协定。但很快这样的协定或盟约就分崩离析了,其速度之快简直是令人瞠目结舌。而一个最大的问题,如果不说是最严重的话,就是政府没有权力征税。
在邦联条例之下,全国性的邦联政府直接破产了。它付不起保护大西洋船只不受海盗袭击的钱,也承受不起保护西部边境线上的市民安全的责任。每个州都有自己发行的货币。而更极端的是,拥有最大港口纽约市的纽约州对康涅狄格州和新泽西州的所有进港货物都从头到脚地收费,于是康涅狄格和新泽西正在计划对纽约进行联合军事打击。
所以,1787年,国会终于呼吁各州开会讨论修改条例,条例只允许修改(译注:这个意思是邦联条例不允许将这一法律废除)。条例说,联邦是永续性的,不能被抛弃。而且即使修改也是非常困难的。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
2019/2/17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1. 为什么需要宪法 (三)
条例要求对任何内容的改动都必须得到所有州的一致同意,这就意味着任何改变都可以被一票否决掉,就算任何其他州都希望改变能够通过,但哪怕是最小的州也一样(可以一票否决)。代表们在费城聚会,他们首先谈到的一件事就是他们决定不再做修修补补了。他们要创造一个全新的宪法。他们说,根据独立宣言的精神,现行的政府形式(译注:指邦联条例而非实体组织)行不通,我们必须要再做一个。所以,这个其实就像独立宣言一样。
请记住,独立宣言是叛国。宪法制定者,你差不多可以说他们也是叛国,(因为)他们要完全擦掉邦联条例。他们要实施的是推翻现行的美国政府(译注:这里等同于政府形式,即邦联条例)。那么,这个不合法吗?是叛国吗?
几乎可以肯定这是违法的。条例毕竟是全体一致通过的,它宣布邦联必须是永续的。任何改变与修改都必须得到国会的全体一致同意和每个州的确认才能生效。
但是宪法,当它在起草的时候,就宣布只要九个州接受就可以生效,而不是十三个州都同意才生效。那么这个新起草的宪法是不是违法了呢?那么我们看看其他专业人士是怎么说的:
>>关于制定宪法的有趣的一点就是这个不是他们获得授权的事情,但说这是违法似乎太过份了,但是他们所做的事情又不是在邦联条例下被允许的。
>>这些人没有获得在当时的政府体系下的授权去做他们所做的事,……,整个会议不应该是一次制宪会议。这是一次扭曲了会议的原宗旨,……,你知道,原本的会议目的不是要整一部新宪法出来的,而只是要修改宪法,……,进入会议的第三天,爱德蒙•伦道夫站起来说,弗吉尼亚认为我们应该整个地抛弃掉邦联条例,然后制定一部新的宪法。所以,从第三天,原本是要对邦联条例提出修改建议的会议,却把这个政府(译注:指宪法而不是有形式的组织)给彻底推翻了。
这是叛国吗?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从某方面讲,我认为是的,但是任何人犯了叛国罪,它都没有管辖权(译注:邦联条例没权管任何个人),它没有主权(译注:主权在州手上)。独立宣言是打在乔治国王脸上的一记耳光。那么抛弃了邦联条例,谁会难受呢?答案是:罗德岛。罗德岛是最小的一个州,它喜欢否决权,过去他们已经很多次使用否决权了。但是又怎么样呢?他们能做什么?
人们总是说,历史总是重复它自己。一开始是悲剧,但后来却是笑开花。国王乔治是真的威胁,威胁到建国者们的生命、财产和他们的良好的名望。美国独立宣言是有极大可能变成悲剧的。罗德岛现在也是某种威胁,不过,开始是悲剧,后面却是笑开花。不过,后面还会有悲剧,我们结束课程之前会讲到。
所以代表们开始考虑制定宪法了。它将会是什么样子的呢?这些代表们所代表的是各个州。州的要求互不相同:有大州有小州,有蓄奴州有自由州,有农业州有商业州,不过,说到底,美国人至此已经领悟到的最大的冲突性的教训有两个:全国性政府如果太强大,那么它可能变成一个暴虐的政府;但如果太软弱,它可能因四分五裂而自取灭亡。那么,这两个冲突性的教训他们如何通过一部宪法来解决呢?它如何可以解决革命胜利与邦联条例失败之间的冲突呢?
我们下次继续。
2019/2/17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1. 为什么需要宪法 (三)
条例要求对任何内容的改动都必须得到所有州的一致同意,这就意味着任何改变都可以被一票否决掉,就算任何其他州都希望改变能够通过,但哪怕是最小的州也一样(可以一票否决)。代表们在费城聚会,他们首先谈到的一件事就是他们决定不再做修修补补了。他们要创造一个全新的宪法。他们说,根据独立宣言的精神,现行的政府形式(译注:指邦联条例而非实体组织)行不通,我们必须要再做一个。所以,这个其实就像独立宣言一样。
请记住,独立宣言是叛国。宪法制定者,你差不多可以说他们也是叛国,(因为)他们要完全擦掉邦联条例。他们要实施的是推翻现行的美国政府(译注:这里等同于政府形式,即邦联条例)。那么,这个不合法吗?是叛国吗?
几乎可以肯定这是违法的。条例毕竟是全体一致通过的,它宣布邦联必须是永续的。任何改变与修改都必须得到国会的全体一致同意和每个州的确认才能生效。
但是宪法,当它在起草的时候,就宣布只要九个州接受就可以生效,而不是十三个州都同意才生效。那么这个新起草的宪法是不是违法了呢?那么我们看看其他专业人士是怎么说的:
>>关于制定宪法的有趣的一点就是这个不是他们获得授权的事情,但说这是违法似乎太过份了,但是他们所做的事情又不是在邦联条例下被允许的。
>>这些人没有获得在当时的政府体系下的授权去做他们所做的事,……,整个会议不应该是一次制宪会议。这是一次扭曲了会议的原宗旨,……,你知道,原本的会议目的不是要整一部新宪法出来的,而只是要修改宪法,……,进入会议的第三天,爱德蒙•伦道夫站起来说,弗吉尼亚认为我们应该整个地抛弃掉邦联条例,然后制定一部新的宪法。所以,从第三天,原本是要对邦联条例提出修改建议的会议,却把这个政府(译注:指宪法而不是有形式的组织)给彻底推翻了。
这是叛国吗?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从某方面讲,我认为是的,但是任何人犯了叛国罪,它都没有管辖权(译注:邦联条例没权管任何个人),它没有主权(译注:主权在州手上)。独立宣言是打在乔治国王脸上的一记耳光。那么抛弃了邦联条例,谁会难受呢?答案是:罗德岛。罗德岛是最小的一个州,它喜欢否决权,过去他们已经很多次使用否决权了。但是又怎么样呢?他们能做什么?
人们总是说,历史总是重复它自己。一开始是悲剧,但后来却是笑开花。国王乔治是真的威胁,威胁到建国者们的生命、财产和他们的良好的名望。美国独立宣言是有极大可能变成悲剧的。罗德岛现在也是某种威胁,不过,开始是悲剧,后面却是笑开花。不过,后面还会有悲剧,我们结束课程之前会讲到。
所以代表们开始考虑制定宪法了。它将会是什么样子的呢?这些代表们所代表的是各个州。州的要求互不相同:有大州有小州,有蓄奴州有自由州,有农业州有商业州,不过,说到底,美国人至此已经领悟到的最大的冲突性的教训有两个:全国性政府如果太强大,那么它可能变成一个暴虐的政府;但如果太软弱,它可能因四分五裂而自取灭亡。那么,这两个冲突性的教训他们如何通过一部宪法来解决呢?它如何可以解决革命胜利与邦联条例失败之间的冲突呢?
我们下次继续。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第4周)
2019/2/24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2. 制定宪法(一)
我们回顾一下上次的内容。革命成功了,但是邦联条例失败了,然后各州派遣代表到非常开会提出对邦联条例的修改意见。代表们代表着各州的互不相同的各种意见,但首当其冲的问题是美国的两次历史教训是互相冲突的。
造反的历史告诉人们一个总政府可以变成暴政而各州可以起来反抗,保护他们的市民。但是邦联条例的失败告诉人们各州无法互相合作并作出好的事情来。他们可以变得自私而且相互争斗,为了牡蛎(蠔)他们甚至可以发动一场战争。所以需要有人来协调它们之间的利益纷争。
于是宪法产生了,它协调各种意见纷争,这是一种全新的方式。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联邦主义(联邦制),它将在州与联邦政府之间进行权力分割(分权)。
联邦政府将处理一些事务,比如国际关系、州际商贸等。在它所拥有权力的这些方面,它的权力为最高权力。在这方面,它的权力高于各州的权力。但是其余方面的事务,权力仍然归属各州,在这些方面,最高权力将仍属各州。所以在州与国之间,存在着权力上的让渡。
2019/2/24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2. 制定宪法(一)
我们回顾一下上次的内容。革命成功了,但是邦联条例失败了,然后各州派遣代表到非常开会提出对邦联条例的修改意见。代表们代表着各州的互不相同的各种意见,但首当其冲的问题是美国的两次历史教训是互相冲突的。
造反的历史告诉人们一个总政府可以变成暴政而各州可以起来反抗,保护他们的市民。但是邦联条例的失败告诉人们各州无法互相合作并作出好的事情来。他们可以变得自私而且相互争斗,为了牡蛎(蠔)他们甚至可以发动一场战争。所以需要有人来协调它们之间的利益纷争。
于是宪法产生了,它协调各种意见纷争,这是一种全新的方式。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联邦主义(联邦制),它将在州与联邦政府之间进行权力分割(分权)。
联邦政府将处理一些事务,比如国际关系、州际商贸等。在它所拥有权力的这些方面,它的权力为最高权力。在这方面,它的权力高于各州的权力。但是其余方面的事务,权力仍然归属各州,在这些方面,最高权力将仍属各州。所以在州与国之间,存在着权力上的让渡。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第5周)
2019/3/3
一、宪法及政府饿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2 制定宪法(二)
那么,宪法究竟是做什么的呢?最初的宪法,也就是创建者们制定的宪法,是很短的。它首先是要创立一个联邦政府。
第一条建立了联邦立法机构,就是国会,它是一个制定联邦法律的机构。国会有两院,众议院和参议院。参议院的本意是更有一点(政治)协商的意味,它的成员任期更长——六年相对众议员的两年。但二者之间主要的区别还在于众议员是人民选出来的,他们代表人民而参议员是各州立法机构选出来的。这一点在修正案第十七条改过来了,我们以后会谈到这一点。不过在我们看创建者们的宪法的时候,参议员是州立法机构选出来的,它们代表各州(政府)。所以,在联邦政府究竟应该对谁负责的问题上,这一宪法也存在着另一种观念上的妥协,即,联邦政府究竟应对人民负责,还是应对州(政府)负责,两院制即是在这两种不同观念之间的妥协(译注:这表示创建者的宪法最终确定联邦政府既对人民负责也对州(政府)负责)。
那么我们如何决定参议员与众议员的人数呢?这里又存在着另一个妥协。每个州有两个参议员,这样,参议员的人数各州相等。但是众议员的人数由各州的人口数量决定。将自由人的人数相加,不包括不赋税的印第安人,然后加上所有其他人的总数的五分之三。这就是著名的或臭名昭著的五分之三妥协。它是关于奴隶制的。制宪会议对奴隶制也感到难堪,这是肯定的。所以宪法中根本不使用“奴隶”这个词,但其实它在这里已经包含了一个妥协,在自由州与蓄奴州之间,选取了一个折衷的方案。蓄奴州说,我们希望能够以总人口数量为基数,包括奴隶,将奴隶等同于自由人一样计入人口统计之中。自由州说,你们根本不代表你们的奴隶,你们无权在联邦政府中代表除你们之外的那些被你们用锁链禁锢起来的人,你们不代表他们发声。双方对此问题都非常看重,因为他们可以预见到联邦政府未来将有权决定保护或终结奴隶制。双方在这一点上存在严重分歧——联邦政府很可能在一方或另一方中进行二选一,它可以给其中一方以全国性的胜利。所以最后他们进行了妥协,这就是五分之三条款。这就是我们决定谁进入国会的方式。
2019/3/3
一、宪法及政府饿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2 制定宪法(二)
那么,宪法究竟是做什么的呢?最初的宪法,也就是创建者们制定的宪法,是很短的。它首先是要创立一个联邦政府。
第一条建立了联邦立法机构,就是国会,它是一个制定联邦法律的机构。国会有两院,众议院和参议院。参议院的本意是更有一点(政治)协商的意味,它的成员任期更长——六年相对众议员的两年。但二者之间主要的区别还在于众议员是人民选出来的,他们代表人民而参议员是各州立法机构选出来的。这一点在修正案第十七条改过来了,我们以后会谈到这一点。不过在我们看创建者们的宪法的时候,参议员是州立法机构选出来的,它们代表各州(政府)。所以,在联邦政府究竟应该对谁负责的问题上,这一宪法也存在着另一种观念上的妥协,即,联邦政府究竟应对人民负责,还是应对州(政府)负责,两院制即是在这两种不同观念之间的妥协(译注:这表示创建者的宪法最终确定联邦政府既对人民负责也对州(政府)负责)。
那么我们如何决定参议员与众议员的人数呢?这里又存在着另一个妥协。每个州有两个参议员,这样,参议员的人数各州相等。但是众议员的人数由各州的人口数量决定。将自由人的人数相加,不包括不赋税的印第安人,然后加上所有其他人的总数的五分之三。这就是著名的或臭名昭著的五分之三妥协。它是关于奴隶制的。制宪会议对奴隶制也感到难堪,这是肯定的。所以宪法中根本不使用“奴隶”这个词,但其实它在这里已经包含了一个妥协,在自由州与蓄奴州之间,选取了一个折衷的方案。蓄奴州说,我们希望能够以总人口数量为基数,包括奴隶,将奴隶等同于自由人一样计入人口统计之中。自由州说,你们根本不代表你们的奴隶,你们无权在联邦政府中代表除你们之外的那些被你们用锁链禁锢起来的人,你们不代表他们发声。双方对此问题都非常看重,因为他们可以预见到联邦政府未来将有权决定保护或终结奴隶制。双方在这一点上存在严重分歧——联邦政府很可能在一方或另一方中进行二选一,它可以给其中一方以全国性的胜利。所以最后他们进行了妥协,这就是五分之三条款。这就是我们决定谁进入国会的方式。
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第6周)
2019/3/9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2. 制定宪法(三)
现在我们来看看国会都能做些什么。大体上,它能够通过法律。不是任何它觉得需要的法律,而是事关特定主题的法律,这些主题在第一条里面列举了八项,我们后面还会更详细地谈到它们。基本要点就是联邦权力是受到限制的。它的限定就是联邦权力必须在宪法划定的范围内实施。所以第一条创立了国会,而国会就是制定法律的。那么谁来执行法律呢?以前没有人执行法律,还记得吗?在邦联条例之下,没有执行法律的权力分支。但宪法的第二条授予了我们执行官,即,总统和其他行政官员。
总统为四年任期。他是通过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序选出来的,而这个程序很快就会改变。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五分之三妥协在这里也是一样的。因为选举总统时,各州的声音是通过选举人票的数量决定的,它是每个州的参议院席位与众议院席位之和,这样就对小州有了倾斜,因为每个州都有平等的两个席位,同时也对蓄奴州有了倾斜,因为蓄奴州受益于五分之三妥协条款。而这对于前五任总统的选举有很大的影响,前五任总统中,四任总统都来自蓄奴州——维吉尼亚州,而其中的一位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就是因为五分之三妥协条款而于1800年击败自由州——马萨诸塞州的约翰•亚当斯而当选的。
那么总统都做些什么呢?他执行法律。他也统领军队。基本上,他被认为是要执行国会制定的政策(译注:政策被国会通过就是法律,但因总统的职责就是执法,所以这里只要说政策就是指执行法律;大家可以对比中国的政策,都不是法律,也就是非法的,是行政高于法律的表现),若国会宣战,则他将(与外国)交战。他可以指派一些人担任行政官职,指定联邦法官。但是联邦法官的指定需要得到参议院的批准,外交事务上的行政官也是如此。总统可以签署国际条约,但是需要参议院批准。在建国的当时,行政权分支或许不是那么被看重,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我们会看到权力从国会那里转移到了总统那里。
2019/3/9
一、宪法及政府的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2. 制定宪法(三)
现在我们来看看国会都能做些什么。大体上,它能够通过法律。不是任何它觉得需要的法律,而是事关特定主题的法律,这些主题在第一条里面列举了八项,我们后面还会更详细地谈到它们。基本要点就是联邦权力是受到限制的。它的限定就是联邦权力必须在宪法划定的范围内实施。所以第一条创立了国会,而国会就是制定法律的。那么谁来执行法律呢?以前没有人执行法律,还记得吗?在邦联条例之下,没有执行法律的权力分支。但宪法的第二条授予了我们执行官,即,总统和其他行政官员。
总统为四年任期。他是通过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序选出来的,而这个程序很快就会改变。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五分之三妥协在这里也是一样的。因为选举总统时,各州的声音是通过选举人票的数量决定的,它是每个州的参议院席位与众议院席位之和,这样就对小州有了倾斜,因为每个州都有平等的两个席位,同时也对蓄奴州有了倾斜,因为蓄奴州受益于五分之三妥协条款。而这对于前五任总统的选举有很大的影响,前五任总统中,四任总统都来自蓄奴州——维吉尼亚州,而其中的一位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就是因为五分之三妥协条款而于1800年击败自由州——马萨诸塞州的约翰•亚当斯而当选的。
那么总统都做些什么呢?他执行法律。他也统领军队。基本上,他被认为是要执行国会制定的政策(译注:政策被国会通过就是法律,但因总统的职责就是执法,所以这里只要说政策就是指执行法律;大家可以对比中国的政策,都不是法律,也就是非法的,是行政高于法律的表现),若国会宣战,则他将(与外国)交战。他可以指派一些人担任行政官职,指定联邦法官。但是联邦法官的指定需要得到参议院的批准,外交事务上的行政官也是如此。总统可以签署国际条约,但是需要参议院批准。在建国的当时,行政权分支或许不是那么被看重,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我们会看到权力从国会那里转移到了总统那里。
法官:第三条创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它并不创立任何其他的联邦法院。那些是由国会决定的。它给予了最高法院聆讯某些特定种类的案件的权力,主要是一些会使联邦(政府)成为利益相关方的案件。它们涉及到联邦法律或者宪法、或者个人认为州法院会存有不公正的倾向性、有些涉及跨州事务、或双方为某州与其他州的公民、或不同州的公民,等等诸如此类的案件。
除此之外,宪法还有四个条款。不过,它们都相对简短。第四条是关于州际关系的。它说,州不可以对其他州的法律或个人存在歧视。它还包括原宪法中最可耻的条款,就是逃亡奴隶条款。在宪法产生前,记得吗?各州之间就像是外国一样的关系,是独立的国家。所以如果一个奴隶从蓄奴州逃跑,通过任何方式到达了自由州,那么这个自由州即可判定只要他的双脚踏上了自己的州只要他呼吸到了自由州的空气,他就是自由人。这源于英国法律原则,但是逃亡奴隶条款说,不行,一个逃亡的奴隶仍然是奴隶,而且必须被送还。
第五条说明了如何修改宪法。这一条的细节没有什么值得细说的。这里大家应该理解的是修改宪法是很困难的。你需要获得国会两院的2/3多数赞成,然后需要3/4的州的批准才生效。
这里最有趣的是宪法本身也认识到自己是不完美的,它不是最高指令,它可能需要改变。没有很多人会意识到,在美国,我们没有官方宗教(译注:指国教)。不过我们有一个相似的东西,它可以说类似于“公民宗教(Civic Religion)”, 它以宪法为基础,是我们的圣言。有些人认为它是完美无缺的,但其实不是。最原始的宪法中有些很愚蠢的条款,还有像逃亡奴隶条款那样的邪恶的条款,这些都预示着宪法的部分内容是有缺陷的或设计得很糟糕的,或者直接就是会改变的。这些(译注:指改变这些不好的条款)都不是叛国的,而是宪法本身就预期会发生的。
我们当然都是热爱我们的宪法的,这个是肯定的。但是当我们说热爱宪法的时候,它究竟意味着什么呢?首先,我必须说,它与崇拜宪法是不同的。如果你崇拜宪法,那么你会认为那部宪法的话就是圣言,它对一切问题给予最终答案,它是不可改变的。但如果你热爱宪法,那么你读宪法第五条的时候,或许会觉得,宪法本身就已经认为它是会改变的。
关于宪法与你(译注:教授设想“你”是美国学生)的关系,你会发现一个有趣的事,那就是,你有的几乎所有的权利,就是那些你们平日里所说的权利,并不在这部原始的宪法中。它们不是费城的国父门所制定的这份历史性文件的一部分。它们在修正案里面。修正案中的有些条款是宪法获得批准之后被纳入宪法的。有些(权利条款)被纳入的时间更晚。而我们后面要讨论的绝大部分判例,人们谈到宪法时想到的判例,重大的最高法院的判决等等,这些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基于很后面才纳入的修正案条款。
第六条确立了一个原则,就是在司法权所及的范围内,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高于州法律。而这一适用条件时非常重要的,因为联邦权力在其范围上是受到限制的。但如果在联邦政府有法定权力的方面,那么州必须服从联邦权力。
第七条是违反邦联条例的。邦联条例有一个一致同意的要求,但是第七条违背了这一要求,它说,宪法如果得到9个州的批准即为生效。罗德岛可以拒绝宪法,实际上,它也的确拒绝了,但是没有关系。新的国家即使没有他们也仍然建立起来了。最后罗德岛因为大势所趋而屈服,最终改变了他们的决定,批准了宪法。
那么,这就是宪法——缔造者宪法,的内容,不过我们在几百年后的今天还在读它。我们如何去理解它的含义呢?宪法经过多年随着世界的变化,它的意思会不会改变嗯?我们后面的课程将接着讲。
除此之外,宪法还有四个条款。不过,它们都相对简短。第四条是关于州际关系的。它说,州不可以对其他州的法律或个人存在歧视。它还包括原宪法中最可耻的条款,就是逃亡奴隶条款。在宪法产生前,记得吗?各州之间就像是外国一样的关系,是独立的国家。所以如果一个奴隶从蓄奴州逃跑,通过任何方式到达了自由州,那么这个自由州即可判定只要他的双脚踏上了自己的州只要他呼吸到了自由州的空气,他就是自由人。这源于英国法律原则,但是逃亡奴隶条款说,不行,一个逃亡的奴隶仍然是奴隶,而且必须被送还。
第五条说明了如何修改宪法。这一条的细节没有什么值得细说的。这里大家应该理解的是修改宪法是很困难的。你需要获得国会两院的2/3多数赞成,然后需要3/4的州的批准才生效。
这里最有趣的是宪法本身也认识到自己是不完美的,它不是最高指令,它可能需要改变。没有很多人会意识到,在美国,我们没有官方宗教(译注:指国教)。不过我们有一个相似的东西,它可以说类似于“公民宗教(Civic Religion)”, 它以宪法为基础,是我们的圣言。有些人认为它是完美无缺的,但其实不是。最原始的宪法中有些很愚蠢的条款,还有像逃亡奴隶条款那样的邪恶的条款,这些都预示着宪法的部分内容是有缺陷的或设计得很糟糕的,或者直接就是会改变的。这些(译注:指改变这些不好的条款)都不是叛国的,而是宪法本身就预期会发生的。
我们当然都是热爱我们的宪法的,这个是肯定的。但是当我们说热爱宪法的时候,它究竟意味着什么呢?首先,我必须说,它与崇拜宪法是不同的。如果你崇拜宪法,那么你会认为那部宪法的话就是圣言,它对一切问题给予最终答案,它是不可改变的。但如果你热爱宪法,那么你读宪法第五条的时候,或许会觉得,宪法本身就已经认为它是会改变的。
关于宪法与你(译注:教授设想“你”是美国学生)的关系,你会发现一个有趣的事,那就是,你有的几乎所有的权利,就是那些你们平日里所说的权利,并不在这部原始的宪法中。它们不是费城的国父门所制定的这份历史性文件的一部分。它们在修正案里面。修正案中的有些条款是宪法获得批准之后被纳入宪法的。有些(权利条款)被纳入的时间更晚。而我们后面要讨论的绝大部分判例,人们谈到宪法时想到的判例,重大的最高法院的判决等等,这些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基于很后面才纳入的修正案条款。
第六条确立了一个原则,就是在司法权所及的范围内,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高于州法律。而这一适用条件时非常重要的,因为联邦权力在其范围上是受到限制的。但如果在联邦政府有法定权力的方面,那么州必须服从联邦权力。
第七条是违反邦联条例的。邦联条例有一个一致同意的要求,但是第七条违背了这一要求,它说,宪法如果得到9个州的批准即为生效。罗德岛可以拒绝宪法,实际上,它也的确拒绝了,但是没有关系。新的国家即使没有他们也仍然建立起来了。最后罗德岛因为大势所趋而屈服,最终改变了他们的决定,批准了宪法。
那么,这就是宪法——缔造者宪法,的内容,不过我们在几百年后的今天还在读它。我们如何去理解它的含义呢?宪法经过多年随着世界的变化,它的意思会不会改变嗯?我们后面的课程将接着讲。
关于宪法的误解
——评张雪忠之《什么是国民制宪》
此文存在四个问题,因此,本人认为不应该作为知识流传。
首先,制定宪法并不是为了显得现代化,这种低俗的功利主义应该要结束了。追求现代化还是追求个人的自由,这是完全不同的议题。对于一个个人来说,如果追求现代化,直接出国去现代文明的国家就好了,但如果要追求自由则不同,例如作为中国人,即使去了其他国家即使入籍其他国家,如桂民海,离开中国几十年了,还入了瑞典籍,却仍然失去自由。即使一个人去到最现代化的国家,无论是文化上还是生活与工作上,根本不能像出生在那些国家的人一样拥有自由。最近的一个例子是推特上的漫画家巴丢草,自从他计划香港办个人展以后,很明显地遭到了来自共产党的控制而失去最起码的自由——言论自由。他已经入籍澳洲了,而且多数时候还是匿名。为什么我说是功利主义?因为张雪忠设立一个目标,然后试图说这个目标应该是所有反对共产党专政的人的目标,但这并不是我的目标,而我却无形中陷入了他给读者设立的目标陷阱之中。我根本不以现代化为目标,为什么要我接受这一前提呢?我要的是自由,不是现代化。我们拿印度做一个例子:在国外,可以说第二大留学生群体就是印度留学生。印度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也就是说不那么现代化。但是,在一个自由国家中,印度公民可以选择去其他国家生活学习和工作。这是一个自由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可以比吗?也就是说,即使不追求现代化,就像印度那样,你也可以是一个自由的人,也可以实现你的价值,因为全世界你都可以去,你不是威胁国家政权的人,不像中国。在中国,良心犯思想犯异议人士,他们的子女不能读书不能留学,为什么?因为没有自由。有人又会说了,现代化了就等于自由了。其实不是,现代化不是自由的前提,因为是否现代化不用别人去评价。当一个人用另一个词去替代原词的时候,你就应该小心,这个替换背后是有用意的,用意是要曲解。在这里,1、我可以理解张雪忠不支持自由。他只是一个追求具有他可以接受的宪法的这样一个人。2、我可以认为张雪忠支持的是专制文化中特别强调的“秩序”,只不过他认为秩序应该由所有人一起定。但是追求秩序和秩序本身不一样。如果追求秩序成为目标,那么这个目标就是否定自由的。例如中国几千年都是追求一统天下的天朝秩序,这种秩序下,今天的我们从来不用去体会他们当时的人追求什么和想什么,我们也不可能知道。但是今天在皇天的秩序之下,我们肯定是没有自由过的,所以作为人,自然的反应就是害怕自己不知道的东西,于是自己不知道自由,所以不会去追求自由。所体现出来的只是对现秩序不满,所以需要有另一种秩序,而不是认为秩序规范侵害了自由。这么说吧,对不知道自由对人来说,好像追求自由就是追求乱七八糟。但其实西方现代社会就是从追求自由开始的,他们在几百年前并不像今天这样自由,但自由是他们的追求,是几百年前的西方人的价值追求。一个没有价值的追求而只是追求非价值的特性——现代化,这个……
其次,这篇文章并不认为宪法是一个社会成立的基础,也就是说,作者认为宪法不是判定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而只是一个工具,它只有工具性的价值:除保障自由权外,用以明确政府功能。这个与我们追求自由的目标是完全背离的:追求自由需要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因为它是与生俱来的,而为此我们需要有一个国家,需要政府来保障。而在张雪忠看来,宪法就是一个工具,其作用是让政府具有现代化的特征,顺便保护一下个人的权利。本来追求宪法作为个人权利保障是一个价值追求,它的背后是自由的价值,而现在张雪忠的论述根本就不承认这个价值,他原文中所提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并不是目标,而目标是规定政府机构设置……例如一个专制政府,其现代化的特征就变成了“依法治国”,而这就需要有一个宪法能够明确政府机构设置……那么,我们要这样的宪法有什么用?最高价值没有了!也就是说,当政府认为个人的行为与政府发生冲突时,政府只需要有明确的机构设置的权力机构去处置这个个人就可以了。这样的宪法算个🎈。宪法之所以有明确的机构设置,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但这只是法治的一个特征,它并不表示,只要宪法设立了规范就具有了合法性,因为规范的背后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价值。宪法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它所体现的价值是什么而不是它是否实现功利的作用。这样的功利性的外表追求真有如大清时代的皇上搞立宪,不过是表面功夫。当然这样说可能不对,因为我也不懂大清的历史,道听途说的共产党的历史是不可靠的。
第三,我反对把一个国家比喻成物业,把政府比喻成管理公司,国家与物业没有可比性。因为我们都知道如果你入住某个物业,你与其他业主之间唯一的诉求就是物业公共场地的清洁与安全,但是一个国家有着多得多的功能。这些功能都是权力的一部分,如果这些都被省略,那么是不是可以说,政府也不需要承担这些功能呢?自由意志主义者会说,是的!自由意志主义认为政府除了负责公共安全之外,不应该承担任何其他功能,所以自由意志主义就是以物业管理来比喻政府的。因为自由意志主义实际上只是一种排外的不能容纳与自己不同的人的一群人。例如比自己穷的需要自己出手帮助的人,他们要强迫政府排除,其他族裔的生活习惯信仰语言习俗等他们要求政府排除,对雇员的保障他们要求政府排除……所有的除了当个保安以外的一切政府职能都必须排除在权力之外。为何?因为他们认为这样更省“物业管理费”,他们自由意志主义者自认为自己从来不需要国家给自己帮助,自己也无法获得国家的帮助,因此他们反对国家帮助比他们更穷更需要的人。他们的观点就是这些人应当清除。但是,我要告诉各位,这里是自由主义群,我的期望是一个容忍多元化的政府和政治体。很简单,因为我就是那个主体文化之外的少数和异类。如果任何人要强迫我服从主体,我当然反对,因为我是为了自由才赞成国家成立的。那么为何我必须服从自由意志主义去扼杀我自己这个少数异类呢?或者说,我为何要加入这样一个未来不会保障我的自由的国家呢?所以,如果有这样的国家,而我被迫成为其中的一员,我当然是要反对它的存在的。我认为追求自由就是追求多元,因为人生来高低贵贱聪颖愚笨各自不同。我需要一个能够在我陷入危难的时候期待一个可以提供保护的政府,例如美国每年花费400亿美元为穷人提供急救医疗。我也可能是这样的一个求助者;我也可能陷入失业而需要政府提供可以活下去的食物。虽然很多人说,你可以去找亲朋好友或者慈善机构,但是,我认为既然政府是我选出的代表来管理的,我就会要求我的代表为我发声,同时制定能够保护我的基本需求的法律。我不希望在我遭遇不幸时,国家成为袖手旁观等我自生自灭的流氓政权,而且我不一定有亲朋好友投靠也不一定能寻求到慈善机构的援助。把政府比作物业管理这种说法,我知道是由来已久,甚至有人可以说这个比喻是来自西方的,但是,西方是一个开放的社会不是一个意识形态上的大一统的社会,他们有很多不同信仰的人在一起,所以来自西方并不表示就是正确的正当的或者具有现代公认价值的。
另外,作者又发明了两个词:制宪权和宪定权,而且对这两个词没有任何定义和阐述。权,在中文可以表示权力,可以表示权利,也可以表示其他。那么这里发明的词里的“权”表示什么呢?如果是权力,那么,权力的规范究竟是一个人说了算还是理论家说了算还是民科说了算呢?我结合宪法理论的课程讲一下张雪忠提出的一个民科概念“制宪权”:《宪法理论》说,宪法不是”一切问题的最终答案“,也就是说,你不需要以”依宪“来决定你的行为和态度,换句话说,”依法治国“这是对政府的要求,不是对个人的要求。但是,张雪忠说,”以公民身份“……”依宪法“进行管辖——这是不可接受的!这是违反个人权利的!政府行政必须依据宪法,但是个人不必依据宪法,这个意思是:个人可以提出对宪法或宪法的条款的反对。《宪法理论》课的教授讲道:改变宪法的条款,不是叛国,而是宪法本身预期会发生的事。同时更早的内容中,教授说,费城制宪本身就是违反了美国的第一部宪法。所以这说明,作为个人而言,不同意宪法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公民不需要“依据宪法”,公民只需要知道依据宪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起诉政府,但不需要依据宪法行为。为什么?因为公民是一个个体的自然人,自然人已经将权力交给了国家政权,因此没有任何权力,而宪法是对权力进行约束的法律文件。换句话说,公民个人的行为可能违反其他的什么法律,如婚姻法或交通法或刑法或税法,但是不会违反宪法。然而有些国家的宪法,如中国宪法,是一部约束公民的法律文件,因此公民的行为,即使根本不违反任何其他法律,也可能违反宪法。虽然中国宪法说宪法尊重个人的言论自由,但是宪法同时规定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于是,我反对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就违宪了,就犯了严重的罪。可以说,最严重的罪,在中国,就是政治犯,政府就可以藉此宪法迫害公民,这就是政府依据宪法行政,也就是判一个根本没犯罪的人重罪,甚至变相死刑,如刘晓波。
另外,作者所谈的“宪定权”,实际上是立法权,根本不存在另一个叫宪定权的权力。作者的意思是政府必须在宪法之下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那么,这就是立法与执法权,无需生产一个新的术语出来而又没有一个具体的解释。
——评张雪忠之《什么是国民制宪》
此文存在四个问题,因此,本人认为不应该作为知识流传。
首先,制定宪法并不是为了显得现代化,这种低俗的功利主义应该要结束了。追求现代化还是追求个人的自由,这是完全不同的议题。对于一个个人来说,如果追求现代化,直接出国去现代文明的国家就好了,但如果要追求自由则不同,例如作为中国人,即使去了其他国家即使入籍其他国家,如桂民海,离开中国几十年了,还入了瑞典籍,却仍然失去自由。即使一个人去到最现代化的国家,无论是文化上还是生活与工作上,根本不能像出生在那些国家的人一样拥有自由。最近的一个例子是推特上的漫画家巴丢草,自从他计划香港办个人展以后,很明显地遭到了来自共产党的控制而失去最起码的自由——言论自由。他已经入籍澳洲了,而且多数时候还是匿名。为什么我说是功利主义?因为张雪忠设立一个目标,然后试图说这个目标应该是所有反对共产党专政的人的目标,但这并不是我的目标,而我却无形中陷入了他给读者设立的目标陷阱之中。我根本不以现代化为目标,为什么要我接受这一前提呢?我要的是自由,不是现代化。我们拿印度做一个例子:在国外,可以说第二大留学生群体就是印度留学生。印度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也就是说不那么现代化。但是,在一个自由国家中,印度公民可以选择去其他国家生活学习和工作。这是一个自由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可以比吗?也就是说,即使不追求现代化,就像印度那样,你也可以是一个自由的人,也可以实现你的价值,因为全世界你都可以去,你不是威胁国家政权的人,不像中国。在中国,良心犯思想犯异议人士,他们的子女不能读书不能留学,为什么?因为没有自由。有人又会说了,现代化了就等于自由了。其实不是,现代化不是自由的前提,因为是否现代化不用别人去评价。当一个人用另一个词去替代原词的时候,你就应该小心,这个替换背后是有用意的,用意是要曲解。在这里,1、我可以理解张雪忠不支持自由。他只是一个追求具有他可以接受的宪法的这样一个人。2、我可以认为张雪忠支持的是专制文化中特别强调的“秩序”,只不过他认为秩序应该由所有人一起定。但是追求秩序和秩序本身不一样。如果追求秩序成为目标,那么这个目标就是否定自由的。例如中国几千年都是追求一统天下的天朝秩序,这种秩序下,今天的我们从来不用去体会他们当时的人追求什么和想什么,我们也不可能知道。但是今天在皇天的秩序之下,我们肯定是没有自由过的,所以作为人,自然的反应就是害怕自己不知道的东西,于是自己不知道自由,所以不会去追求自由。所体现出来的只是对现秩序不满,所以需要有另一种秩序,而不是认为秩序规范侵害了自由。这么说吧,对不知道自由对人来说,好像追求自由就是追求乱七八糟。但其实西方现代社会就是从追求自由开始的,他们在几百年前并不像今天这样自由,但自由是他们的追求,是几百年前的西方人的价值追求。一个没有价值的追求而只是追求非价值的特性——现代化,这个……
其次,这篇文章并不认为宪法是一个社会成立的基础,也就是说,作者认为宪法不是判定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而只是一个工具,它只有工具性的价值:除保障自由权外,用以明确政府功能。这个与我们追求自由的目标是完全背离的:追求自由需要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因为它是与生俱来的,而为此我们需要有一个国家,需要政府来保障。而在张雪忠看来,宪法就是一个工具,其作用是让政府具有现代化的特征,顺便保护一下个人的权利。本来追求宪法作为个人权利保障是一个价值追求,它的背后是自由的价值,而现在张雪忠的论述根本就不承认这个价值,他原文中所提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并不是目标,而目标是规定政府机构设置……例如一个专制政府,其现代化的特征就变成了“依法治国”,而这就需要有一个宪法能够明确政府机构设置……那么,我们要这样的宪法有什么用?最高价值没有了!也就是说,当政府认为个人的行为与政府发生冲突时,政府只需要有明确的机构设置的权力机构去处置这个个人就可以了。这样的宪法算个🎈。宪法之所以有明确的机构设置,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但这只是法治的一个特征,它并不表示,只要宪法设立了规范就具有了合法性,因为规范的背后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价值。宪法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它所体现的价值是什么而不是它是否实现功利的作用。这样的功利性的外表追求真有如大清时代的皇上搞立宪,不过是表面功夫。当然这样说可能不对,因为我也不懂大清的历史,道听途说的共产党的历史是不可靠的。
第三,我反对把一个国家比喻成物业,把政府比喻成管理公司,国家与物业没有可比性。因为我们都知道如果你入住某个物业,你与其他业主之间唯一的诉求就是物业公共场地的清洁与安全,但是一个国家有着多得多的功能。这些功能都是权力的一部分,如果这些都被省略,那么是不是可以说,政府也不需要承担这些功能呢?自由意志主义者会说,是的!自由意志主义认为政府除了负责公共安全之外,不应该承担任何其他功能,所以自由意志主义就是以物业管理来比喻政府的。因为自由意志主义实际上只是一种排外的不能容纳与自己不同的人的一群人。例如比自己穷的需要自己出手帮助的人,他们要强迫政府排除,其他族裔的生活习惯信仰语言习俗等他们要求政府排除,对雇员的保障他们要求政府排除……所有的除了当个保安以外的一切政府职能都必须排除在权力之外。为何?因为他们认为这样更省“物业管理费”,他们自由意志主义者自认为自己从来不需要国家给自己帮助,自己也无法获得国家的帮助,因此他们反对国家帮助比他们更穷更需要的人。他们的观点就是这些人应当清除。但是,我要告诉各位,这里是自由主义群,我的期望是一个容忍多元化的政府和政治体。很简单,因为我就是那个主体文化之外的少数和异类。如果任何人要强迫我服从主体,我当然反对,因为我是为了自由才赞成国家成立的。那么为何我必须服从自由意志主义去扼杀我自己这个少数异类呢?或者说,我为何要加入这样一个未来不会保障我的自由的国家呢?所以,如果有这样的国家,而我被迫成为其中的一员,我当然是要反对它的存在的。我认为追求自由就是追求多元,因为人生来高低贵贱聪颖愚笨各自不同。我需要一个能够在我陷入危难的时候期待一个可以提供保护的政府,例如美国每年花费400亿美元为穷人提供急救医疗。我也可能是这样的一个求助者;我也可能陷入失业而需要政府提供可以活下去的食物。虽然很多人说,你可以去找亲朋好友或者慈善机构,但是,我认为既然政府是我选出的代表来管理的,我就会要求我的代表为我发声,同时制定能够保护我的基本需求的法律。我不希望在我遭遇不幸时,国家成为袖手旁观等我自生自灭的流氓政权,而且我不一定有亲朋好友投靠也不一定能寻求到慈善机构的援助。把政府比作物业管理这种说法,我知道是由来已久,甚至有人可以说这个比喻是来自西方的,但是,西方是一个开放的社会不是一个意识形态上的大一统的社会,他们有很多不同信仰的人在一起,所以来自西方并不表示就是正确的正当的或者具有现代公认价值的。
另外,作者又发明了两个词:制宪权和宪定权,而且对这两个词没有任何定义和阐述。权,在中文可以表示权力,可以表示权利,也可以表示其他。那么这里发明的词里的“权”表示什么呢?如果是权力,那么,权力的规范究竟是一个人说了算还是理论家说了算还是民科说了算呢?我结合宪法理论的课程讲一下张雪忠提出的一个民科概念“制宪权”:《宪法理论》说,宪法不是”一切问题的最终答案“,也就是说,你不需要以”依宪“来决定你的行为和态度,换句话说,”依法治国“这是对政府的要求,不是对个人的要求。但是,张雪忠说,”以公民身份“……”依宪法“进行管辖——这是不可接受的!这是违反个人权利的!政府行政必须依据宪法,但是个人不必依据宪法,这个意思是:个人可以提出对宪法或宪法的条款的反对。《宪法理论》课的教授讲道:改变宪法的条款,不是叛国,而是宪法本身预期会发生的事。同时更早的内容中,教授说,费城制宪本身就是违反了美国的第一部宪法。所以这说明,作为个人而言,不同意宪法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公民不需要“依据宪法”,公民只需要知道依据宪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起诉政府,但不需要依据宪法行为。为什么?因为公民是一个个体的自然人,自然人已经将权力交给了国家政权,因此没有任何权力,而宪法是对权力进行约束的法律文件。换句话说,公民个人的行为可能违反其他的什么法律,如婚姻法或交通法或刑法或税法,但是不会违反宪法。然而有些国家的宪法,如中国宪法,是一部约束公民的法律文件,因此公民的行为,即使根本不违反任何其他法律,也可能违反宪法。虽然中国宪法说宪法尊重个人的言论自由,但是宪法同时规定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于是,我反对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就违宪了,就犯了严重的罪。可以说,最严重的罪,在中国,就是政治犯,政府就可以藉此宪法迫害公民,这就是政府依据宪法行政,也就是判一个根本没犯罪的人重罪,甚至变相死刑,如刘晓波。
另外,作者所谈的“宪定权”,实际上是立法权,根本不存在另一个叫宪定权的权力。作者的意思是政府必须在宪法之下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那么,这就是立法与执法权,无需生产一个新的术语出来而又没有一个具体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