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理论和最高法院判例 (37-39)
第三章 刑事案件条例、联邦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对立
第一节 刑事案件条例
3.2 第五修正案 - 保持沉默的权利
37 (2019/12/7)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有权要求在司法机构询问问题时有律师在场……“ 但是欧内斯特 米兰达不知道这些权利。不像Dolly Mapp(麦普),他并不知道他拥有这些权利。米兰达被捕了,被捕原因是有现场直击或物证,以证明其犯有强奸罪。警察对他进行了两个小时的审讯,但是没有告诉他,其实他可以不回答这些问题并且他还有权请一名律师。最后,他招认了。这个招供被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他被判有罪。他的权利确实被侵犯了吗?第五修正案说,没有人可以被强迫成为自己有罪的证人。这清晰地表明警察不能强迫你承认自己有罪然后将这些供词作为证据呈示法院进行审判。但是米兰达经历了什么?如果他事先这些情况,那么他的案件会怎么样就很难说了,特别是在1960年代,警察对审讯进行录像还不是一个常规性的要求时。所以一个法官可能知道被告被审讯了多久,当然,也可能知道部分的审讯内容,但是非常难搞清楚被告那时的精神状态是怎样的。这是最高法院所担心的一件事:我们也许不能确定其招供是否是被强迫的。他们担心的另一件事是,精神上的压力对被告在审讯时有什么影响。一个被囚禁的人、一个不能离开审讯室的人被警察告知已经知道了的罪行,现在他有一次机会坦白地说出自己的事。这必将使被审问的人受到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压力,也许一些人会最终被压倒(如果警察审问时间足够长的话,在某个案件中,审讯持续了五天)。当然,对另外一些人来说,也许情况不会是这样。
如果我们要求警察逮捕人时告知“米兰达警告“,那么这些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如果你告诉这个人他有权利保持沉默,有权利见律师,那么,你可以确保他不会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因为他的行为都将出于自愿。这就是米兰达警告的功劳。它确保了招供不是被强迫的,并且法官也可以确定证据并非由强迫而得到的,但我们应该知道米兰达警告没有起到的作用是什么——它并没有创造一个叫作“米兰达警告”的权利,正如我所说,那是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它也没有创造一个叫做“律师在场”的权利,这是第六修正案里的权利。米兰达警告所做的只是要求警察必须将这些权利告诉你。如果他们不告诉你这些权利,那么之后他们也不能将你所说的话作为对你不利的法庭证据。欧内斯特•米兰达认罪的证据最后被排除,不过他仍然在没有这一证据的情况下被判有罪。现在我们来思考一下米兰达案的判决是不是一个好的司法判决。我这里的意图不是要像证据排除原则那样让你们选择立场,而是要你们知道关于这一案件曾经有过的历史争议。
38(2019/12/15)
对米兰达的支持方认为,很可能让人们知道他们的权利不是一件坏事。你当然可以争辩我们拥有某些权利这个想法或许并不是一件好事,或许人们应当回答警察的提问,或许他们不应该见律师。但是这些权利是明确写在宪法中的。如果我们觉得这样不好,那么我们需要做的是修改宪法,来剔除这些权利。如果我们仅仅是期待人们没有足够的知识来使用这些权利,因此不需要去修改宪法来去掉这些宪法权利,那就很难令人信服了。但是米兰达警告是不是与证据排除原则一样有着类似的怪异之处呢?还记得证据排除原则的怪异之处吗?因为它仅仅起到帮助有罪的人的作用,而对于无辜的人,它仅仅起到了间接的保护作用。米兰达警告是不是也如此呢?它究竟是在保护谁?一个回答是:它似乎也是只能保护有罪的人,那些无罪的人,说到底,没有什么可以隐瞒的。他们与警察讲话并不会让他们有任何损失。但这并不完全对。人们确实会承认并不存在的罪,而这一点对于第四修正案来说是不会发生的:人们不会捏造假的证据,然后放在他们自己的家里。所以米兰达警告保护了那些在没有它的情况下可能会作出虚假认罪的人以及实际上是无罪的那些人。因此从谁受益的角度看,米兰达警告并不像证据排除原则那样有问题。
然而说某个事情是有道理的或者是好的政策并不等于说它是宪法的一部分。而且当然米兰达警告本身并不是宪法中的内容。你或许想知道法官如何有权要求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警告是最高法院在管理执法行为方面所做出的很有“攻击性”的一个举动。所以在当时这个决定被宣布时,很多人感到非常不满。当时全国各地都有张贴栏(类似今天香港的连侬墙)呼吁人们支持弹劾最高法官厄尔•沃伦,这其中的部分原因来自于沃伦的法庭在布朗对教育局案中关于种族平等的裁决,这一裁决终结了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但是米兰达警告与它也是有关系的。理查•尼克松曾发起反对米兰达警告的公共活动,他入主白宫后提名数位新的大法官,以推翻米兰达警告。很多年来,米兰达警告被搁置一旁,就和证据排除原则一样,而且还出台了关于它的例外条例。但是米兰达警告始终没有被推翻。不过有趣的是,米兰达警告所受到的威胁不单是来自大法官的任命,而且国会还通过了一项旨在打压米兰达警告的法律,就像几年后国会通过了具有针对性的宗教自由恢复法一样。他们试图告诉法院,你做出了错误的决定,你必须回到以前的方法,不要管什么米兰达警告了,直接决定一个人的认罪是不是出于自愿就可以了。
美国司法部认为这个法律是违宪的,为此代表美国提出了司法意见,他们认为今后的法庭不应使用这一法律。1999年,第四巡回法庭的上诉法庭要求他们遵守这一法律,他们的裁决书继续道,该法是有效的,国会有权制定法律推翻米兰达警告,因为米兰达警告不是基于宪法的。最高法院同意审理这一法庭裁决,这一案件名为“迪克孙(Dickerson)”。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案件,最高法院判决的时候,我正在那里任职。当时有一段较长时间的搁置。因为很清楚的是,对于此案,达不到能够推翻米兰达警告所需要的五位法官的人数。那么经过等待以后,会不会有足够到五位的法官愿意赞同国会希望推翻米兰达警告的意愿呢?最后结果出来了,答案是一个掷地有声的“不”。最后投票结果是反对政府反对国会的票数是7:2,连接近(译注:指5:4的投票结果)都谈不上。
39(2019/12/22)
但是当你思考这件事的时候,你应该会觉得意外。大法官任奎斯(Rehnquist)撰写迪克孙案的多数表决意见。他并不怎么喜欢米兰达警告。他是尼克松提名的最高法院法官。但是,他喜欢最高法院,并且他坚信如果米兰达警告要被推翻,那只有最高法院自己可以推翻它。他写道,“国会有权推翻涉及非宪法的司法裁定、司法解释以及司法程序,但是国会不拥有法定的权力去推翻我们(译注:指最高法院)就宪法应用而作出的裁定和解释(译注:指’释法‘)。
因此关于米兰达法院裁决的本质问题是,究竟法院的裁决是对宪法的解释(译注:指’释法‘)抑或是最高法院只不过是在国会关于证据方面的法律规定缺位的情况下起到的一个监督执法的努力。但是基于数个理由,我们认为米兰达警告是基于宪法的决定,这是非常清晰的。”
所以似乎米兰达警告终于获得了明确的合法地位,虽然有些人仍然是不喜欢它。不过我在这里给出一种思路,可以帮助那些对米兰达警告不满的人也能够接受它:米兰达警告并不是创立了一种新的权利。它仅仅是要求(政府)确保人们知道他们已经有了这样的权利。它确保每一个人都知道它。所以从这个角度上看,米兰达案件的裁决就是基于平等原则的,而这恰是厄尔•沃伦所领导的最高法院所追求的,那就是,宪法权利不仅仅是白人的权利,也不仅仅是男人的权利,也不仅仅是有钱人的权利。而米兰达警告就是这方面的努力的又一例子。米兰达警告告诉我们:宪法权利不仅仅是为已经懂宪法的人所制定的权利。
第三章 刑事案件条例、联邦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对立
第一节 刑事案件条例
3.2 第五修正案 - 保持沉默的权利
37 (2019/12/7)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有权要求在司法机构询问问题时有律师在场……“ 但是欧内斯特 米兰达不知道这些权利。不像Dolly Mapp(麦普),他并不知道他拥有这些权利。米兰达被捕了,被捕原因是有现场直击或物证,以证明其犯有强奸罪。警察对他进行了两个小时的审讯,但是没有告诉他,其实他可以不回答这些问题并且他还有权请一名律师。最后,他招认了。这个招供被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他被判有罪。他的权利确实被侵犯了吗?第五修正案说,没有人可以被强迫成为自己有罪的证人。这清晰地表明警察不能强迫你承认自己有罪然后将这些供词作为证据呈示法院进行审判。但是米兰达经历了什么?如果他事先这些情况,那么他的案件会怎么样就很难说了,特别是在1960年代,警察对审讯进行录像还不是一个常规性的要求时。所以一个法官可能知道被告被审讯了多久,当然,也可能知道部分的审讯内容,但是非常难搞清楚被告那时的精神状态是怎样的。这是最高法院所担心的一件事:我们也许不能确定其招供是否是被强迫的。他们担心的另一件事是,精神上的压力对被告在审讯时有什么影响。一个被囚禁的人、一个不能离开审讯室的人被警察告知已经知道了的罪行,现在他有一次机会坦白地说出自己的事。这必将使被审问的人受到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压力,也许一些人会最终被压倒(如果警察审问时间足够长的话,在某个案件中,审讯持续了五天)。当然,对另外一些人来说,也许情况不会是这样。
如果我们要求警察逮捕人时告知“米兰达警告“,那么这些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如果你告诉这个人他有权利保持沉默,有权利见律师,那么,你可以确保他不会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因为他的行为都将出于自愿。这就是米兰达警告的功劳。它确保了招供不是被强迫的,并且法官也可以确定证据并非由强迫而得到的,但我们应该知道米兰达警告没有起到的作用是什么——它并没有创造一个叫作“米兰达警告”的权利,正如我所说,那是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它也没有创造一个叫做“律师在场”的权利,这是第六修正案里的权利。米兰达警告所做的只是要求警察必须将这些权利告诉你。如果他们不告诉你这些权利,那么之后他们也不能将你所说的话作为对你不利的法庭证据。欧内斯特•米兰达认罪的证据最后被排除,不过他仍然在没有这一证据的情况下被判有罪。现在我们来思考一下米兰达案的判决是不是一个好的司法判决。我这里的意图不是要像证据排除原则那样让你们选择立场,而是要你们知道关于这一案件曾经有过的历史争议。
38(2019/12/15)
对米兰达的支持方认为,很可能让人们知道他们的权利不是一件坏事。你当然可以争辩我们拥有某些权利这个想法或许并不是一件好事,或许人们应当回答警察的提问,或许他们不应该见律师。但是这些权利是明确写在宪法中的。如果我们觉得这样不好,那么我们需要做的是修改宪法,来剔除这些权利。如果我们仅仅是期待人们没有足够的知识来使用这些权利,因此不需要去修改宪法来去掉这些宪法权利,那就很难令人信服了。但是米兰达警告是不是与证据排除原则一样有着类似的怪异之处呢?还记得证据排除原则的怪异之处吗?因为它仅仅起到帮助有罪的人的作用,而对于无辜的人,它仅仅起到了间接的保护作用。米兰达警告是不是也如此呢?它究竟是在保护谁?一个回答是:它似乎也是只能保护有罪的人,那些无罪的人,说到底,没有什么可以隐瞒的。他们与警察讲话并不会让他们有任何损失。但这并不完全对。人们确实会承认并不存在的罪,而这一点对于第四修正案来说是不会发生的:人们不会捏造假的证据,然后放在他们自己的家里。所以米兰达警告保护了那些在没有它的情况下可能会作出虚假认罪的人以及实际上是无罪的那些人。因此从谁受益的角度看,米兰达警告并不像证据排除原则那样有问题。
然而说某个事情是有道理的或者是好的政策并不等于说它是宪法的一部分。而且当然米兰达警告本身并不是宪法中的内容。你或许想知道法官如何有权要求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警告是最高法院在管理执法行为方面所做出的很有“攻击性”的一个举动。所以在当时这个决定被宣布时,很多人感到非常不满。当时全国各地都有张贴栏(类似今天香港的连侬墙)呼吁人们支持弹劾最高法官厄尔•沃伦,这其中的部分原因来自于沃伦的法庭在布朗对教育局案中关于种族平等的裁决,这一裁决终结了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但是米兰达警告与它也是有关系的。理查•尼克松曾发起反对米兰达警告的公共活动,他入主白宫后提名数位新的大法官,以推翻米兰达警告。很多年来,米兰达警告被搁置一旁,就和证据排除原则一样,而且还出台了关于它的例外条例。但是米兰达警告始终没有被推翻。不过有趣的是,米兰达警告所受到的威胁不单是来自大法官的任命,而且国会还通过了一项旨在打压米兰达警告的法律,就像几年后国会通过了具有针对性的宗教自由恢复法一样。他们试图告诉法院,你做出了错误的决定,你必须回到以前的方法,不要管什么米兰达警告了,直接决定一个人的认罪是不是出于自愿就可以了。
美国司法部认为这个法律是违宪的,为此代表美国提出了司法意见,他们认为今后的法庭不应使用这一法律。1999年,第四巡回法庭的上诉法庭要求他们遵守这一法律,他们的裁决书继续道,该法是有效的,国会有权制定法律推翻米兰达警告,因为米兰达警告不是基于宪法的。最高法院同意审理这一法庭裁决,这一案件名为“迪克孙(Dickerson)”。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案件,最高法院判决的时候,我正在那里任职。当时有一段较长时间的搁置。因为很清楚的是,对于此案,达不到能够推翻米兰达警告所需要的五位法官的人数。那么经过等待以后,会不会有足够到五位的法官愿意赞同国会希望推翻米兰达警告的意愿呢?最后结果出来了,答案是一个掷地有声的“不”。最后投票结果是反对政府反对国会的票数是7:2,连接近(译注:指5:4的投票结果)都谈不上。
39(2019/12/22)
但是当你思考这件事的时候,你应该会觉得意外。大法官任奎斯(Rehnquist)撰写迪克孙案的多数表决意见。他并不怎么喜欢米兰达警告。他是尼克松提名的最高法院法官。但是,他喜欢最高法院,并且他坚信如果米兰达警告要被推翻,那只有最高法院自己可以推翻它。他写道,“国会有权推翻涉及非宪法的司法裁定、司法解释以及司法程序,但是国会不拥有法定的权力去推翻我们(译注:指最高法院)就宪法应用而作出的裁定和解释(译注:指’释法‘)。
因此关于米兰达法院裁决的本质问题是,究竟法院的裁决是对宪法的解释(译注:指’释法‘)抑或是最高法院只不过是在国会关于证据方面的法律规定缺位的情况下起到的一个监督执法的努力。但是基于数个理由,我们认为米兰达警告是基于宪法的决定,这是非常清晰的。”
所以似乎米兰达警告终于获得了明确的合法地位,虽然有些人仍然是不喜欢它。不过我在这里给出一种思路,可以帮助那些对米兰达警告不满的人也能够接受它:米兰达警告并不是创立了一种新的权利。它仅仅是要求(政府)确保人们知道他们已经有了这样的权利。它确保每一个人都知道它。所以从这个角度上看,米兰达案件的裁决就是基于平等原则的,而这恰是厄尔•沃伦所领导的最高法院所追求的,那就是,宪法权利不仅仅是白人的权利,也不仅仅是男人的权利,也不仅仅是有钱人的权利。而米兰达警告就是这方面的努力的又一例子。米兰达警告告诉我们:宪法权利不仅仅是为已经懂宪法的人所制定的权利。
自由主义论文
宪法理论和最高法院判例 Wk_27 - 30(2019/8/24- 2019/9/28) 二、宪法修正案及第一修正案 2.2 第一修正案 2.2.1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没有政府部门设立官方宗教的自由,这些自由都是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对此我们可以花费数周的时间去谈论它们,但是现在我们只是利用这短短的一节课时来讲述几个重点。我们要介绍的仅仅是这些自由背后的一般性原则,然后看看这些一般性原则的一些具体应用情况。所以我们现在就开始讲述一些具体的个案。我们来与这些塑造了美国宪法历史的案件中的…
更正:第四段第五行的第四个字,应该是“讯”不是“信”。整句话是这样的:
“我们应该是自治的。而只有当我们拥有好的资讯,我们才可能做到这一点。” (原文链接:https://www.tgoop.com/lunwenji/436)
“我们应该是自治的。而只有当我们拥有好的资讯,我们才可能做到这一点。” (原文链接:https://www.tgoop.com/lunwenji/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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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修正案及第一修正案
2.2 第一修正案
2.2.1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没有政府部门设立官方宗教的自由,这些自由都是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对此我们可以花费数周的时间去谈论它们,但是现在我们只是利用这短短的一节课时来讲述几个重点。我们要介绍的仅仅是这些自由背后的一般性原则,然后看看这些一般性原则的一些具体应用情况。所以我们现在就开始讲述一些具体的个案。我们来与这些塑造了美国宪法历史的案件中…
Wk_27 - 30(2019/8/24- 2019/9/28)
二、宪法修正案及第一修正案
2.2 第一修正案
2.2.1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没有政府部门设立官方宗教的自由,这些自由都是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对此我们可以花费数周的时间去谈论它们,但是现在我们只是利用这短短的一节课时来讲述几个重点。我们要介绍的仅仅是这些自由背后的一般性原则,然后看看这些一般性原则的一些具体应用情况。所以我们现在就开始讲述一些具体的个案。我们来与这些塑造了美国宪法历史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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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盧梭對私有制的批判
2020年4月4日(生祭中國) 前言 盧梭是浪漫主義(Romanticism)思想家,浪漫主義中文也叫「羅曼蒂克」,今天人們普遍把這個詞當作一個概念來理解,大體上是指一個具有文人情懷的人,不喜歡遵循理性而喜歡遵循自己的感覺。許多保守派人士和中國的右派人士非常鍾情於盧梭。不過,浪漫主義來自於「古羅馬」這個詞。盧梭當時所處的法國已經進入追求理性追求科學的啟蒙運動時代,而啟蒙運動之前是歐洲文藝復興時代。文藝復興的主題就是以反對當時的宗教專制制度的「復古」運動,即,追尋古羅馬和古希臘的人文精神,以此反對神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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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機制」的建立
陸肆黑衫 這裡是民生觀察編輯寫的一篇文章,標題為「试析消防员灭火救援的伤亡原因及对策」:https://www.msguancha.com/a/lanmu2/2020/0408/19602.html 本文要就此文談談我們應該如何有意識地拋棄被中國教化的原始野蠻的觀念。 當然這裡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我寫的是「被中國教化」,這不是筆誤不是拼寫錯誤。這裡需要強調的是:許多根深蒂固的觀念實際上是在支持野蠻統治,但我們沒有意識到。先說一下作為分析對象該文的宗旨:作者顯然是在認為「消防官兵」沒有得到好的訓練、大意麻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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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道德
陸肆黑衫 (本文為即興之作,如有錯誤,請包涵,見諒!) 群友觀點:中国大陆牺牲了道德和环境,终于成了世界上最穷的国家,而且不可逆,将成为第二个 巴比伦 回覆: 作為普通中國人,總是會對現象進行批判,因此會覺得大家道德不好,這是一個社會淪落的原因,實際上,這是現象,即結果而不是原因。像中國強推道德,也就是要求每個人遵守道德,最終就是整個國家的每一個人都喪失了聯合國人權宣言所說的「良心的自由」。「良心」英文詞是conscience,它與道德之間的關係是什麼?道德是良心的一種,除道德之外,其他國家可能會不一樣…
現已將「政府論」解讀課程的內容放到油管上了,如果全部聽完(含討論、前言、後續)大約為四小時,其中課程內容約三小時。🔗到政府論頻道看:@zhengfulun
這是第一集 https://www.tgoop.com/zhengfulun/93
這是第一集 https://www.tgoop.com/zhengfulun/93
Telegram
政府論
政府論解讀語音版1
https://youtu.be/gTkUHc2yF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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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盧梭理論及其理論批判
以下是经过校对后的安德森教授的讲课翻译,之前群友整理的因发现问题,现已全部删除,若需存底,请重新下载本频道下面的文件:
Forwarded from 陸肆黑衫 推特:@64_heishan
把這三段對話放出來,供各位參考,藍色字是群友發言,黑色字是回答。
Forwarded from 陸肆黑衫 推特:@64_hei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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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and morality(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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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问题(二)
https://telegra.ph/law-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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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egraph
中国宪法的问题(二)
2. 中国宪法是在政府的控制和监视下起草和通过的,应该说这不符合宪法作为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个人权利(正利)的文件的要求。与此相反,中国宪法非常强调中国共产党在治理国家中的统治者角色,并对个人权利(正利)和自由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 在民主社会中,宪法通常被视为建立政府基本框架的文件,它包括权力的分立和个人权利(正利)和自由的保护。宪法还会建立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的条款,例如通过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或要求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制衡等条款。 当然,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威权社会中,政府不仅不是建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