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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上午進度]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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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確定。
控:你有要求飲水
被告:確認
控:錄影會面最初嘅時候警察指住壁報上的被捕人士權利。
被告:同意。
控:錄影會面前警察有俾你睇權利表格。
被告:同意。但冇解釋清楚。
控:所以你知道被拘捕有咩權利
被告:否定
控:你除咗有用不回答的權利外,亦都運用咗選擇不在展示的文件上簽署之權利
被告:同意。
控:在警展示文件時你有要求予以 副本
被告:我想向對方確認係咪有野比我
控:你係問佢攞法庭文件副本
被告:係佢話俾我,我再確認意思 ,唔係意思叫佢俾我

▶️以被告病情特點去推敲表達用意

控方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用特定詞語及堅持特定講法,所以被告的答案便是其真確意思。被告確認自己有類似的堅持

▶️控指被告有運用被捕權利

被告否定控方所指會面中不是盲目附和警方要求。控指出錄影會面被告等待警員給水的時候,警察曾表示隔籬房處理緊拎水俾被告問被告介唔介意繼續,但被告表示要飲水先,此可顯示被告不是盲目跟從,並且有運用權利。被告回答只有某一部份可以,否認所謂某部份係基於自己的認為。控則指出但被告堅持不簽署文件,並指出冇人施壓要簽名,被告確認

▶️拒絕被告接觸律師要求之爭議

警在錄影會面開始時有指壁報板(上的被捕人士需知)並叫被告讀出,而其中有項是尋求法律協助。當時也有警問是否需要律師在場,但被告稱現階段不必要。控方問就住被告所指不只一次要求律師,但如果此為真實,被告理應可以在錄影會面中講自己已經要求過搵律師。被告不同意。

自己解釋如果對方問是否需要律師,但自己答有要求過,此對答不符合邏輯,加上自己已經要求過好多次認為結果不會有變。控方質疑只係被告所認為,被告回答自己習慣係咁。控方質疑被告可以在錄影會面中請需要律師,被告回答已經問過三次,自己性格係唔會比第四次。官方質疑錄影會面係錄低,既然俾機會被告被告都唔講。被告回答自己被阻撓四次,認為會被阻撓係合理期望,確認係自己性格咁樣諗。控方繼續再次質疑錄影會面會影住個喎。被告回答:但我都係對住警察講架嘛,房內都係警察。控方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之前冇要求搵律師亦冇人反對該要求。被人否定

▶️控方立場

被告不同意2022年3.8被指自願將手機及密碼给予警14278,讓警14278查閱手機內容。以及不同意就予警方檢查電話內容時被指在巴士站至警署階段保持同意意向。

被告不同意以下:警員14278話無法庭手令下開電話,你話同意(開電話/有講過?),所以你係保持住同意警察睇你電話內容

控方指出在警署階段提及要密碼開機,被告冇講有警察搶自己電話及同意對方查閱內容,所以在錄影會面由頭至尾被告都係同意警察查閱電話。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在巴士站階段警員14278有宣佈拘捕同講原因,有警介。被告否定。控方續指警員14278宣佈拘捕同警介之後被告先講:個Telegram戶口係自己,啲貼文係自己出嘅…。被告不同意,確認自己意思係警察冇宣佈拘捕及警介。被告確認冇人迫自己講呢番話。

控方指出在警署階段被告願意做錄影會面冇人逼佢,並在會面當中自願自主回答警察問題。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有選擇性拒絕回答問題,被告同意,但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的答案是基於自主意願。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自己在巴士站至到保釋階段都冇人阻止接觸家人的講法。不同意在巴士站階段已經知道自己比警方懷疑違法,不同意控指黎警長冇講過只係調查。

就住被告昨天睇錄影會面藤本搵出不公平的地方,指某些對話字面不是該意思,控指係被告事後改變主意先咁講。被告不同意。亦不同意該些對答對自己不利,所以想反口。

🔸辯方覆問
辯問就住錄影會面被告曾選擇不在警方展示的文件上簽名,並表示無壓力的。續但早期有簽個d有感壓力嘛。被告回答壓力源自簽警方記事册時假定了錄影會面個d需要簽,確認此係自己所認為。辯方關關注和自身精神病有關係嘛,被告確認,並指會思想固執不變通

📌傳周兆章(音)醫生 - 事實證人
- 聯合醫院容凰書精神病科副顧問醫生
- 由2022至今 為被告主診醫生

見2份報告分別於23年5月及24年:
2022.5.24 為被告主診醫生,確認被告有(聽唔明精神病名),即難以從別人角度理解件事,理解社會規範有困。2024 4月有睇被告。

排板顯示2015 年11 月 - 2016 年7 月被告不斷求診。辯方問被告會否會在自己世界中,證人表示見面當中就冇呢個情況。另一報告顯示被告有可能不理會他人想法。

2024.9.5之報告證人確認有予被告藥物,m。辯方關注劑量屬於高/小。
證人表示2023年3月22日被告休息藥,但因為測試身體(如血氧)有改變後便減藥。該藥可穩定情緒,抗暴力自殺及衝動之功能。指藥物劑量高或少有好多因素影響,

2022.5.24報告內容包括予被告藥物之劑量,指需2022.7月覆診。當中有藥物為減低副作用,亦有藥物控制衝動暴力。2022.7.19亦有睇被告。證人確認每次見面約10分鐘。

就住被告抗抑鬱藥物,是因為情緒低落,工作家庭有問題,亦可以幫助重複性行為,雖然對方冇告知自己有重複性行為,但使用此藥是為了讓被告心情改善。2022.10.18 係第三次見報告,予之藥物上有和之前重複。

2023.3.23 有見被告,辯方問為何減藥,證人回答很多可能性,例如身體狀況,要抽血,及安全關注。
3.31 係第六次見被告6th
2023.4.17 第七次見被告
2023.5.29第八次見被告

被告有服食血清素,因為被告情緒低落並睡很多覺血清素
2023.8.7第九次見被告
2023.11.27第10次見被告
有持續比藥被告食
有時被告睇醫生會有社工陪同
2024.5.9 第一次見被告

辯方問證人被告有否certified殘疾人士登記卡(白卡),證人表示白卡呢個認知已經冇咗,用複診紙取替,並表示申請資格其實好寬鬆,白卡去康文署有折,都會有鼓勵病人去做運動的性質

證人確認有批核被告社會福利署的殘疾津貼。證人表示原先2022年5月被告不符合資格因為有全職工作,但後來合資格因為俾人炒咗加上心情有壓力,都希望佢多啲錢出多啲去。

辯方問證人係咪10月最近見過被告,證人回答有印象最近見過。證人確認轉介被告給周嘉惠 (音)-臨床心理學家
🔹無盤問

📌 傳麥啟樂(音)醫生 事實證人
- 私人執業精神科專科醫生

2022 4月8有睇被告。證人指被告有亞斯伯格症候群,診斷基於家人提及被告在台灣有睇精神科醫生,在香港醫管局也被確診, 2018年醫健通有診斷記錄。

關於被告的間歇性暴怒症( IEd ),證人解釋屬於精神病一種,會不期然有好多言語及肢體上辱罵別人,會影響社交,更甚有例子會涉法律後果。

根據診症及家人所講,證人懷疑被告之前已經有病。辯方問如果睇醫健通會否知道被告15至16年有冇食藥,回答唔知道。

證人指被告的狀況都一定要食藥,不能治瘉但可以改善。辯問如果唔食藥所指的影響是什麼,證人回答例如失業,人際家庭關係,行為誘發法律問題。

證人確認轉介被告往社會福利署時的病未好返, 4月8日見被告時有比藥,該藥能控制被告脾氣和激烈行為,即間歇暴怒症症狀,亦有幫助睡眠的藥物。證人確認有轉介去傷殘津貼及公立醫院,因為公立醫院對被告較經濟。確認被告於4.8-5.14中間有覆診。證人回答之前周醫生處方藥物較高劑量是因為調藥當中。證人4月13再睇被告,下一次係2022年4月27。證人表示有一次被告和父親一同前來診症,並有問自己關於本案的意見。辯方指出證人4月8號的報告提及被告不適合工作和返學, 27號的報告也有寫此情況。
🔹無盤問

📌傳葉健威 (音)醫生 - 精神科專科醫生
🔸辯方主問
2015月11月3日有睇被告,當時為新症。當時和學校黃主仼有一同面診。證人確認處理被告個案兩次,確認被告有(病名),辯方關注相關病自幾時開始有 。證人回答相信之前已經有,因為有問之前嘅診斷,知道被告有狹窄和重複的興趣。

證人確認見被告時懷疑對方有ADHD,但冇比相關藥物是因為要繼續評估,2015年12月30日是第二次見被告,一路都冇比藥。辯方問證人被告有沒有需要食藥,證人回答被告是轉介過來的,原因有情緒不穩情緒爆發。11月3日第一次見被告會觀察言語和非言語溝通的問題,並指被告表達能力弱,會用書寫語及以單向溝通方式。

主問未完,下午14:30續

下午部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7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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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馮,歐陽,邱,林,謝(21-41)🛑五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1] (#0929金鐘 暴動;馮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5日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邱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歐陽,林,謝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何(33)🛑已還押逾11個月 #申請保釋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7/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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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梁(28) #續審 [8/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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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8/10)

🕥09: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申請保釋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7/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未有資料的都要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D1: 馮(39)/ D2: 歐陽(41)
D8: 邱(23)/ D10: 林(22)
D11: 謝(27)
🛑五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馮經審訊後被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罪成,於2023年3月25日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邱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歐陽, 林, 謝 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

第一申請人(D1)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D2)代表:#柯愷欣大律師
第三申請人(D8)代表:#田奇睿大律師
第四、五申請人(D10, D11)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答辯人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第一申請人是作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其他4人作刑罰上訴。
本案於2024年7月16日已作 聆訊 ,各申請人已經提出理據,3位法官指多名律師引用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在同一事件,另一案例以4年9個月判刑,希望律政司代表可以提供該案案情撮要,雙方4星期內交書面補充陳詞及列表,案件押後至今日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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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

🔸申請方重點:
- 同一件事,同樣證據,不同法官,不同量刑;
- 量刑起點由48~64個月,差異達四份一;
- 梁天琦案例定下12項考慮原則,暴動罪被告整體刑責相同;
- 原審法官只在判辭中講知道有同案,無解釋點解會有不同量刑;
- D8 在PTR前認罪,理應獲得25%扣減,被法官指悔意不足,只有20.3%扣減

❗️法官對申請方質疑:
- 事實 - 929當日在不同時段,發生不同階段事件,有不同人數;
- 法律原則 - 同控罪不同法官,有不同判刑,1986年已有案例,指should not be follow,不應考慮輕重,應考慮是否恰當;
- 判刑有幅度,輕重是否在幅度之內;
- 原審法官在判辭中講知道有同案,之後有講述案件的嚴重性而所作量刑,是否解釋;

🔹答辯方陳辭:
- 原審法官在判辭中講知道有同案,已經足夠,判辭唔係作文比賽

❗️三位法官需要時間考慮,案件押後裁決。

[12:20]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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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久違了的全庭滿座,庭外大堂仲有二三十人,很多親友前來支持五人。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1/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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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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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繼續讀出承認事實1
(D1-7 控罪一及二)

📎讀出承認事實2
(D2控罪三)

📎讀出承認事實3
(D8控罪四)

📎讀出承認事實4
(D1-7 控罪一及二 補充)

控方只將一些承認事實內重點證物呈上給各方檢視

[13:57] 今日完畢

明天08:45繼續,將會開始召傳召控方證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8/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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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續傳被告母親
🔸辯方主問

▶️ 時序背景:
自小台灣確診自閉 >2012年返香港(無惡化冇繼續就醫)  > 2015年於大學因爭執送院  > 2015-16 聯合醫院就醫  > 2016年尾拒絕再就醫  > 2022年3月被拘捕  > 2022年4月再次就醫至今  (即案發前有5年無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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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上文件確認被告9歲確診亞斯伯格症。被告後來9-10歲有食concerta藥物1個月。被告有告知聯合醫院有食此藥。2003年於台灣醫院曾作評估。
- 台灣階段:媽媽表示被告在台灣讀書時精神狀態不定時出現問題。說話有時會模仿、重複、克板、固定,對方要思考及確認後才能理解。2012回港,至現在情況持續。
- 媽媽指疫情牽動被告情緒好利害,指被告擔心家人+圍封致未能上班受罰等,致不停打轉感焦慮,會亂鬧。
- 指被告說話方式自小奇怪-越大越明顯顯。
- 證人指2015.9月被告在大學有爭執,老師要求叫白車送醫院。續指被告當時有告知聯合醫院自己以往病情,但對方持不信任態度,質疑adhd入唔到大學,亦無開藥。
- 後來被告2015-16年睇聯合醫生,2016.12.1便無再睇。
- 2016-案發無就醫。期間2017年有接受其他職業治療/心理方面,但無藥食。至2022年4月睇私家麥醫生,證人認為被告有需要去睇。麥醫生是首次診斷被告有間歇暴怒症。
- 案發前(2016-22)無睇醫生原因:證人指被告完成台灣高中課程後問主診醫生回港就學是否合適,對方確認。回港後被告平靜,無睇醫生,但相關病症情況持續,唯無變差,至2014入了大學後開始差
- 家中經濟情況普通。證人自被告小時候已全職照顧。被告入大學後認為需要繼續照顧,因被告情緒持續波動。去新環境會驚,回港要長時間適應。指被告搵工有大困難,亦是自己預期內之事。
- 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早上不知被告被截停至晚22:00後才知
- 每次都陪睇醫生,有藥食,改善好明顯。22年4月至今持續食藥,並複診(周兆章&周嘉偉 醫生)

🔹控方盤問

▶️關注2016年12月無再就醫原因
證人解釋被告唔相信當時聯合醫院容鳳書精神科的醫生,並指對方唔相信被告ADHD讀到大學。確認被告有同當時醫生傾食藥事宜,自己認為被告要食。
(早前證供有提及更多其他原因)

▶️控指當時醫生有供其他非藥物支援+關注不繼續就醫原因

- 控方指醫生有提及可以提供其他非藥物支援,證人不同意,確認可以係唔記得。
- 控指醫生無話拒絕唔醫被告。證人指最後一次睇時,係對方親口講「我冇嘢可以幫到你哋」,並指該名為女醫生
- 控指冇相關紀錄。證人問會唔會係佢口頭講無記錄,並指有宣誓,係實話實說
- 控指其實如果想睇係可以繼續睇醫生。證人同意,表示有供覆診但對方令被告當下情緒好差
- 控追問有否勸被告繼續睇醫生。證人答有但當時被告認為對方唔信自己,消化唔到,唔明點解政府醫生可如此處理。
- 控質疑既然當時醫生表明可供其他非藥物支援,仍堅持不就醫的情況。證人答當時肯定無講有供其他非藥物支援,控追問心理負導呢,證人答無提及。
- 控質疑證人記錯因醫院有提到。證人問:唔通我地兩個都聽唔到?控指當時院方有提及可供心理治療等藥物以外協助,證人答唔記得
- 證人確認2016.12.1後無再睇醫生,17年有睇職業治療 - 非精神科治療。2022.4月先再睇精神科

▶️關注被告於 無再就醫至案發期間 精神狀態+質疑惡化為何不就醫(2016-2022期間)

2017 :證人答認為2017年被告大致平穩,但都有奇怪。控問有否曾過警戒線,答間唔中會。控問會否叫被告睇醫生,證人解釋情況不密,為可控範圍,無睇精神醫生無食藥,並指當時被告未上學。
2018 :情況差唔多
2019 :證人指被告工作中有衝突,確認係被告吿知自己。控關注二人爭執和以往的差別,證人答次數多左因被告工作致情緒差
2020 :確認被告此時繼續有上班。控關注二人相處和以往的差別。證人答嚴重左,因covid 及圍封,至工作等範疇上有不確定性因素,並致自言自語,混亂。
2021 :證人指被告持續有起伏

- 證人確認被告1819年工作後情緒不平穩。控問見轉差有無睇醫生。證人答大家都有此想法,但離開香港太耐,要搵方法,covid亦令好多事停擺。
- 控質疑證人思考左年幾要否就醫。證人答被告中途換上司,情況又出現,加上脾氣好快消失,致自己又想睇多陣,確認係有失控嘅情況,但係好快冇咗,所以難以判斷。
- 同意如果此階段超出可控範圍會帶佢睇醫生,續指被告公時很長。控方質疑有病都唔睇。證人表示自己未完全對症狀熟悉承認自己有忽略。控方質疑證人表示自己是全職照顧者。證人回答被告的自閉症會隨着年紀而有症狀改變,長大後的荷爾蒙也是其中一個因素。控方總括證人呢個階段冇帶被告睇醫生。

▶️媽媽對被告案發當日情緒的認知

控問回港後被告返工返學是否能獨自一人,證人回答如果被告情緒差會陪同被告,同意2022年3月8日(案發)冇陪同被告上班。控方向證人再次確認是否被告心情差會陪伴他上班或上學。證人確認。

▶️質疑案發後搵醫生的目的

- 控方問麥醫生是如何搵到的。證人回答唔計公立要排好耐,見到中電大廈有好多專科睇所以喺嗰度揀,加上朋友有推介嗰度+嗰度平啲。
- 確認搵麥醫生時清楚被告有案在身,否認目的係想對方就案件提供意見,澄清係想食藥。

🔸辯方覆問

向證人確認時序為:2015.9月因學校衝突去見聯合醫院醫生,後續2015-16 年於聯合醫院容鳳書精神科續就診。

📌傳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法官提出有證人- 如言語治療師,就被告於錄影會面的用字(eg.狗)作解釋,質疑其專家報告包含此類意見是否合適,會否涉及開脫。控方同意,指專家解說超越範籌,原本打算在盤問/陳詞提出。

- 小休討論 -

控指dr wong 精神科專家報告及鄧先生言語治療師報告內均有超越範疇的意見,在特別/一般事項均反對採納,指辯方可選擇在陳詞才提出。

辯方反對,指現時特別事項不是採納整份報告+被反對採納的報告內容無超越專家範疇,部分更為事實陳述。認為控方可在陳詞才反對。如現時一刀切,問都唔俾問,情況不理想。

官指不可待一般事項階段才處理+要一併整體計,不能如辯所指只採納部分報告內容。

-未能達成共識,未開始傳召證人 -

📌14:30 續,需要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8/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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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專家報告爭議:
官就上午提出專家報告解說有否超越範籌之問題讀出決定 - 把專家報告部分内容剔除,適用於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

📌傳 PW10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辯方主問

曾以專家身份出庭作證,專家身份未被挑戰,證供部分被採納。證人表示在發展障礙有相當經驗,即小朋友在ADHD、自閉、智能障礙下的發展。

▶️證人的專家報告:

會面模式:獨立處理,有見被告及其父母。分別於2024.4.24 及2024.9.17做。主要用開放式發問,除非被告不明白才澄清。

🧷被告背景:
- 因父親工作關係及其自閉症醫療需要,6-7歲往台灣就學。
- 2012回港讀政治及公共行政,2015讀社會學。曾做文職及freelance 。2022年.9失業一年。
- 無刑事紀錄,無參與仼何政黨

🧷傷殘津貼
- 2023.8.4家庭申請綜援,社福署指被告殘疾類別屬亞士保加症。
- 2022.11.4評定乎合傷殘津貼,不屬高額,批6個月
- 2023.3.8評定一般傷殘津貼 12個月
- 2024.2.29 評定百分百喪失工作能力1-2年
- 2022開始有殘疾人士登記證:類別包括精神病及自閉症

🧷醫療及精神病史:
- 父母從小察覺被告發展異想
- 言語發展遲緩
- 幼稚園會對老師表示憤怒
- 2000.8月接受早期訓練
- 小學有問題行為,媽媽知在台灣有相關良好的照顧後帶去台灣。在台灣被欺凌
- 有脾氣爆炸
- 台灣確診自閉症譜系障礙
- 台灣診斷被告之精神病起源自幼兒階段,有亞士保加症
- 2016年醫療報告:語言及行為智商顯示難理解他人,有自己解讀方式,有差的心智理論。證人表示除了不同意被告被診斷有精神病外,自己的評核與台灣評估一致。
- 因學校爭執被送往醫院,2015-16 有醫生跟進,有覆診
- 葉健威醫生報告:2015.11.3聯合醫院有臨時診斷被告有亞士保加症。被告十歲有食concerta
- 證人指被告早前曾提及有一藥物似冰毒,不欲服藥。解釋concerta 屬同類興奮劑,為中輸神經藥物
- 根據2023.5.29周兆章醫生報:2015.11.3-16 年7 月27 被告不停複診,因為憤怒和大聲罵粗口
- 臨床心理學家於2016年6月和九月進行評估,評定有自閉症,但冇衝動和專注力不足的問題
- 根據2013年11月台灣的醫療報告:被告2011年有刻板行為,享受講4字詞語
- 聯合醫院醫療報告(15年? ):被告承認不斷在不合適場合講自己喜好題目,感言語不被明白,知自己用不常見的詞語,對火車同語言,如希伯來文及中文古文有興趣
- 2015年(10/11月?)門診顯示被告詞彙過分表面
- 2015 -16 年多日無處方精神科藥物
- 臨床心理學家報告2016.4.14 顯示被告言語不暢順,講一d表面意思,2016年6月及9月的報告有相同觀察
- 2023.5.23 周嘉偉醫生報告指被告第一次接觸精神科服務是2015年,會面隨後要轉去心理科,因懷疑有亞視保加症
- 16年4月至九月被告前往接受臨床輔導,診斷有亞視保加症
- 2016.12.1無再覆診,但有繼續更進,證人表示查閱醫健通後發現被告至2016年7月27日開始至到2022年5月24日期間冇再就精神科複診,原本2016年10月19日有預約複診,但被告冇出席
-接近六年無睇精神科
- 被告曾提及會情緒核爆,想減低頻繁次數
- 整體印象被告有亞視保加症,社交技巧有缺損,換位思考弱,想法固執,對相反意見會有情緒上反應
- 根據報告記錄2017年顯示被告社交健立關係自小有困擾,喜歡以不清晰口吻表達,自視為聰明,可滿足表達意思,及避免和他人衝突
- 16-22年冇睇精神科。2022年4月6日麥醫生會診被告三次。醫生表示被告有間歇暴怒症及亞視保加症。
- 證人於2024.4.27首次睇被告,同意麥醫生的診斷。
- 辯方關注被告何時有間歇暴怒症,證人回覆就徵狀可追溯至2015,被告曾提及一個禮拜有三次情緒爆炸,曾令物件變形,被告更提出情況至少五年前甚至更早已發生,即2019年或更早
- 2015-16 容鳳書精神科對被告的亞視保加症沒有主動介入治療,被告會診三次後個案關了。
- 指出被告和他父親有見自己,被告有亞視保加症及間歇暴怒症,間歇暴怒症需要食藥否則會有災難性效果,被告同意未來會依從治療及複診,被告被處方藥物,後來因為經濟問題被轉介往公立醫院醫
- 根據2023.5.29 聯合醫院周兆章報告,被告溝通有缺損,理解社交提示不足,被安排去見臨床心理學家
- 現在被告往周兆章複診次數為每半年一次,臨床心理學家複診則是2-4個月一次
- 2017年被告有往職業治療
-醫健通見被告在容鳳書精神科獲處方情緒穩定劑,及後有調節藥物,最後的處方為情緒穩定劑及抗精神病藥物,並於2024年5月9日處方被告
- 被告有受藥物副作用影響,有手震耳鳴,專注力差等副作用
- 2022年(?)(聽唔到幾多月)停止服藥,因為工作被欺凌,被告認為因為藥物令工作表現欠佳。直至失業後便重新食藥
- 母親為主要照顧者,指出被告經常自言自語講粗口,發明新粗口,會有重複動作,脾氣突然爆發但快舒緩,對被告言語嚴重性忽略,無精神病家族史

- 主問未完 -

📌案件管理:

就住特別階段(自願性及呈堂性等爭議)傳辯方證人,辯方律師表示正式做法而言,現時特別事項的證供不能應用於一般事項(犯罪意圖等),所以有機會在一般事項階段重新召回特別事項作過供的證人,表示如果控方不反對可以不需要再重召該些證人。

官指無呢方面認知,留待控方決定,控方話決定權不在佢。控指不會要求召該些證人,概念上決定權不在佢。

法官質疑特別事項中的證人證供在一般事項階段的價值,表示一般事項要講犯罪意圖。辯方表示希望醫生證人能夠在一般事項再次出庭作供講及被告在案發有否受自閉症及間歇暴怒症影響,引申被告的行動與否會否影響其意圖。辯方表示最保障的方法是重新召回於特別事項階段作供的證人在及後(如果有)的一般事項階段重新作供,認為此是正統做法。

法官表示此部份傳證人的決定權在於辯方,明天待結束特別事項的最後兩名專家證人後便完庭。由於特別事項中很多地方需要處理,例如呈堂性,自願性和公平性,官要求控辯雙方在星期五早上就特別事項提交書面陳詞,當日下午會開庭並視乎情況就特別事項裁決。法庭表示案件可能未能如期完成,因為控方將會有一宗高院案件要處理。

📌18:13完,明09:15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8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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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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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湯(20)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梁(28) #續審 [9/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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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郭兆恒 與 👥梁,龔(24,51)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傳票 (申請許可將證人陳述書存檔 / 送達) (#0714沙田 暴動;梁,龔在本案令警員郭兆恒受傷,令郭造成損失,故郭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11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9/1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8/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2/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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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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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主控將草擬進度表交法官,今早先處理三個事件中一些沒太大分歧環境/事實證人口供,有些以65b呈堂不用證人上庭,一些證人會傳召作簡短提問,相信盤問不多。剩下時間會展開傳召匿名監視警員。

📎明愛醫院案
📌 PW8 警署警長52677 蔡偉強(音)
口供以65b呈堂並讀出,證人2020年1月26日日為東九龍大隊,晚上朗豪坊工作時受襲腳部受傷與同隊數同僚往明愛醫院急症室睇醫生。1月27日凌晨急症室等待時聽到男廁傳出爆炸聲及冒出白煙,即刻疏散約廿人,自已入內發現地下有玻璃碎片及電線,消防到場檢查後證實起火有可疑。

📌傳召PW35 警署警長33164 蔡國威(音)
2020年1月27日01:16 時同PW8及其他隊員到明愛醫院急症室。大約02:30時聽到廁所有2下爆炸聲,同僚推開門入去自己見到有火有光。自己問護士取滅火筒將火救熄,發現馬桶下地上有玻璃樽,內有電池電線。02:35 時消防員到場調查後指起火有可疑,警方安排爆炸品調查科到來。

📌PW?警長48698 卓文忠(音)
口供以65b呈堂。2020年1月27日凌晨因處理一宗有人送院後死亡個案到明愛醫院急症室警崗,期間聽到爆炸聲,之後見男廁有火光即疏散病人,之後有警員救火及後消防員到來。

📌PW?高級消防隊長 巫隆興(音)
口供以65b呈堂。1月27日02:34時收指示明愛醫院急症室厠所有火警,到場時已救熄,一個廁格馬桶水箱下有玻璃碎片及電子零件,調查後懐疑是爆炸品,起火有可疑,之後現場交警方便離開。

📌傳召PW 張偉榮(音) 作供
職業為的士司機,確認庭上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CCTV拍到00:27時接載一男子到門外,記得乘客在大角咀道九龍殯儀館隔離大廈外上車,警方事後索取手機GPS紀錄並以手機拍攝行車路線。D2代表盤時時指自己不是因GPS紀錄記得上落車地點及行車路線,是因為當日年初三車人去明愛醫院,那段時間親人也在明愛過世,有好深印象。同意自己口供講過對乘容容貌及上車地點無太大印象。

📎羅湖站案
📌傳召PW9 李瑞洋(音) 作供
以普通話說出2020年2月2日14:01時在羅湖地鐵站任清潔工,有列車到後入車廂清潔發現有人留下一個黑色環保袋於是拎出車比車站職員,同意站內CCTV拍到自己及當時情況。

📌傳召PW10 張偉榮(音) 作供
2020年2月2日在羅湖車站任站主任,15:01時有往列車到達3號月台,清潔女工報告指車廂找到一個環保袋交俾自己,之後見黑色袋內有個紫色環保袋,打開內有透明玻璃樽內藏灰色物體,傍有燈發光,之後向站內遇上之防暴警察報告可疑物品並放站長室外,確認站內CCTV片段為當時情況,約15:32時環保袋冒煙。

📌傳召PW41 警署警長林德安(音) 作供
2020年2月2日 14:55同隊員在羅湖站作高調巡邏工作。有位穿制服地鐵員工張偉榮在月台指車站有可疑物品放在站長室外,去到見到環保袋內有燈光閃閃下,懐疑爆炸品即同隊員疏散人群。15:33時設封鎖線期間聽到爆炸聲及見到袋出煙。確認庭上播放站內CCTV及ONCC TV片段為當時情況。

📎將軍澳祭壇事件
📌PW118 高級警員 何龍(音)
口供以65b呈堂,2019年11月4日處理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周梓樂墜樓案,周最終送院於11月8日宣告死亡

📌PW183高級督察 李展宏(音)
口供以65b呈堂,2020年負責東九龍公衆活動及人群管理,科大生周梓樂過身後,每月8日都有人去尚徳停車場外進行悼念,人數由數百至1千,有時悼念到03:00才完。

📌傳召PW183 高級督察 梁家俊(音) 作供
2020年3月8日任職東九龍PTU指揮官,確認當晚20:00起將軍澳唐明街尚德停車場外有悼念周梓樂活動,大量市民聚集在祭壇,3小時內估計超過500人。庭上播放汽車紀錄儀片段確認人羣位置。盤問下同意自己隊在梯間檢取9支汽油彈。祭壇主要用相片、文字貼在停車埸外牆,地上放有花束及垃蠋。確認當晚冇暴力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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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 SO21  監視警員
🔹主問
主要講述2020年3月6日 20:00 在深水埗巴域街負責監視目標人物(D1-7)各人不同時間先後上巴域街山頂公園仔情況,訓示時有看過目標相片記在腦海,當時現場目睹各人同相片容貌輪廓吻合,確認各人身份,同意庭上播放CCTV 22:20 起拍到各人上斜去公園仔情況,自己沒有跟入去公園,不清楚各人在公園內情況。

[13:51]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

押後至明天08:45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9/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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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傳 PW10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續辯方主問

▶️證人之專家報告:

🧷報告內容是否適用於早期
(報告:2024年 & 案發2022年)

- 被告無自殘想法/精神病病症
- 2024.5.1 被告去了評估自閉症成人智商,得分46/50,越高分為越顯著自閉症譜系障礙。分數分布:
社交10/10 + 專注力轉移10/10
細節專8/10 + 溝通技巧8/10 + 想像力10/10

- 此評估事隔案發2年,辯方關注評估能適用於多久前。證人答此病可有新症狀,但變化不會太大,目前無根治方法,所以可適用於早前階段。

辯方另指早前證供可見被告自小確診 + 15-16年聯合醫院 及2022年4月麥醫生同指被告有此病。

- 官指認知中有些自閉人士係完全溝通不能,但被告此情況(能對答)已接近滿分,那再嚴重d點評分。證人答此評估為臨床,病歷一併睇,而自閉症人士常見有其他病,如智商問題,亦可在此評估得到高分。而被告情況有專注力不足+ adhd徵狀,有機會影響(拉高)此評估分數。

🧷傷殘人士登記證(俗稱白卡)事宜
(不等於傷殘津貼)

- 問為何被告白卡效期為永久,答如未能短期治癒便會。確認被告2015年- 2022.8也符合白卡條件。
- 證人不同意早前周兆章醫生話白卡發放標準好鬆手,確認白卡包肢體傷殘如視力。

🧷被告的自閉症於2015-16年無食藥之影響

證人指15-16年當時醫生有同被告傾藥物方案,唯共識不食藥。現時無藥物可根絕單純自閉症。至到2022.4月被告睇麥醫生先食藥。

辯方關注食藥與否之幫助,證人指各報告見食藥後症狀有影響,可見有幫助

🧷專注力不足+ 過度活躍+衝動 之評估
- 於2024.5.1之評估得分(分數越高越嚴重)
專注力不足:31/36
過度活躍衝動:31/36

🧷被告有能力答辯及審訊
- 被告明白控罪意思,認罪與否之不同,證據對自己的權益,保持靜默及作證供之權利。審訊中有心智能力作決,能予指示律師,有心智能力明程序

🧷錄影會面(VRI)
證人睇完vri後再問被告後得出:
- VRI有警員驚介,被告話佢明白
- 被告表現合作
- VRI第一倍分被告應警員要求簽文件,但小休後無簽,被告指突然意會到可以唔簽
- 語調控制差,不自然,快速大聲
- 被告承認戶口係自己同埋訊息係自己出
- 被問字面解釋時,被告話冇嘢講,但係等二d時間又會提番一d 意思
- 被告用字使用奇怪
- 被告話係一時衝動post

證人同意辯方盤問14278 講及對被告在vri的奇怪語調用字等觀察,唯當時14278不同意辯方。

🧷證人診斷
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間歇性暴怒症
有專注力及ADHD癥狀
無智商問題

- 確認此評估係食左兩年藥(2022睇麥醫生)後才做。證人確認藥物有幫助 ,確認有相關癥狀不能排除有病

被告小學二年被診自閉症譜系障礙 中的- 亞士保加症。雖間歇性暴怒症在2022被診斷,但是其症狀可追溯至2015年。而自閉症譜系障礙好大機會自出生已有。

🧷涉案期間+錄影會面 有否受病情影響

- 基於過往醫療紀錄及自己的診斷,被告有好高可能性在據稱罪行及錄影會面中受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間歇性暴怒症下發生。以及伴隨有專注力不足及ADHD癥狀。
- 病情下的癥狀會有語言上功擊,每月三次上會行為爆發 - 無預謀及基於衝動,不屬為得到物質回報。
- 被告自小有有專注力不足及ADHD癥狀
- 就住案發後才被確診有間歇性暴怒症,證人表示可以根據醫療紀錄追溯至2015年已出現相關症狀
- 間歇性暴怒症在未被診斷之前能夠預期沒有藥物協助下,精神狀態處理會差
- 自閉症譜系障礙下被告溝通有顯注困難,無給予清晰訊息,日常可導致誤解。如錄影裏面中被告不停話無野講係重復性,似自閉症癥狀。官指被告選擇無野講係權利。
- 證人亦指出錄影會面中第一部份被告很配合一併簽名。但之後突然唔簽署任何文件,可見行為偏向機械式,質疑其決定有否思考過
- 同意如果有成人陪同會面是更加好及需要的,最好是能理解被告溝通方法的人

🧷截停行動如何影響被告精神狀態
- 被告有複診,食藥及父母照顧,冇其他不法行為,除非日常習慣突然轉變,便會令情緒爆發
- 辯方問及2022年3月8日截停行動算是對被告日常生活情況有變嗎,證人確認,並解釋病人既定咗嘅日程係咁就係咁
- 就住有爭議指有工作能力和精神病的抵觸。證人解釋被告係返兼職而且簡單及機械性,與其精神狀況遇上突發會爆 不同,續指正常人遇見截停行動都會有壓力更何況是被告。

🧷被告在警署不斷要求打電話與其精神狀態的關聯

- 就住被告被拒絕致電家人後仍然不斷要求是屬於自閉症譜系障礙的病徵
- 因為自閉症譜系障礙病人有很強偏執性,要跟隨所有嘢
- 病者工作是日常的Routine,會認為唔可以有任何偏差(當日被告等巴士上班,在警署要求警員打俾上司。)

🧷被告病情支援+庭上觀察被告
- 被告只睇精神科不足夠,臨床心理學家,心理學家,社工,言語治療師的好重要
- 證人指出被告在庭上的狀態笑笑口,用手指住空氣,自言自語都是奇怪的行為
————————-

▶️證人總括被告有自閉譜系障礙以及間歇暴怒症,亦有專注力不足及ADHD症狀,在聯合醫院有被處方藥物。

案發當日很大機會在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間歇性暴怒症下發生,雖然間歇暴怒症是在案發(2022)後才被確診,但其相關症狀能夠追溯至2015年。加上其間歇暴怒症是在案發後才被確診食藥接受治療的,可見未食藥之前情況會更嚴重,而自閉症是不能治瘉的需要長時間follow。

▶️第二份報告

詳情後補,未完

📌14:30續
#區域法院第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灣仔 #提訊

湯(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一帶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原審時 #李俊文法官 裁定2項罪名不成立及批准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最後決定撤銷暴動罪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處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維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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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上次押後因被告就高院上訴判決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但其後被拒絕。

辯方代表指已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需等候排期。主控不反對但希望只作短期押後因高院判決是希望盡快處理。

高官指終審法院排期需時,而且可能會有新指示,適合安排是等待終院結果。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7月22日 1430 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9/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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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早上內容從缺,大致如下,歡迎補上
- 控方指證人以往的專家證供曾被質疑偏頗
- 就被告錄影會面表現,爭議專家的觀察

📌爭議 傳召言語治療師
🔸辯方🔹控方🗣️法官

🔸辯方認為自2016-17年被告無再覆診至2022(案發),言語治療師 能夠講出被告在沒有言語治療下的溝通既情況。

🗣️官指之前精神病專家有予被告應診,證供可作比較線。但被告之前無做過言語治療測試,證人身為言語治療師如何講被告在2015-16年狀況。

🔸辯方指此專家(2024)評估過被告,可以有標準化評核。

🗣️🔹(官/控講?)專家對被告有2報告,但內容展述和現階段議題無關,內容空泛無講意見,如讓專家證人先作供再聽係不當的。

🔸辯指雖然專家證人的報告入面冇提及特別事項事宜,但有講及被告的非語言溝通等的問題,此可應用於特別及一般事項,如果連聽都唔聽證供會否不當。續指亦可睇被告在錄影會面有無相關非言語溝通問題。

🗣️官指證人又不在場,唔係睇片就可裁定被告有乜問題同情況,不認為能協助法庭 。

🔹控亦指會同黃醫生(前一位專家證人)證供重疊。

🔸辯方指可從言語治療範疇去睇錄影會面中被告有無相關缺損。

🗣️就住前一位專家證人黃醫生表示被告有重複,怪動作等病徵,法官指係法庭決定有無的,專家證人係協助法庭理解。

如果現在言語治療師專家證人只是想解釋黃醫生所講的情況,禁黃醫生已經講咗一次,加上睇唔到言語治療師能就特別事項幫到咩,盡其量只係講到就住同被告見面觀察到所牽涉嘅專業範疇。

如果要追溯返早期症狀,此言語治療師專家證人不能做到,但黃醫生(前一名精神科專家證人)可以,因為有以往同科(精神科)的評估作比較,相反被告早期冇接受過言語治療的評估所以現在的專家證人不能夠作出追溯。

🔸辯指言語治療師處理自閉症經驗多,熟悉當中獨特的表達方法,

🗣️官指就住被告用字意思,不接受仼何人作解釋。
- 就着特別事項,此專家證不能幫助增加法庭認知
- 就特別事項,如果想睇住錄影會面再作評估,唔認為此言語治療師講到啲咩
- 如果要佢推算2015-16年 / 2022年案發時既情況不合適,報告只能講評估當天, 但王醫生(前一位專家精神科證人)可以,因為有相關精神科報告曆史記錄。但現時此專家證人不能用不同專業範疇(即精神科及言語治療)的醫療報告作比較去評估被告狀況。除非之前被告有過言語治療評估讓此證人可以用來作相同範疇上比較
- 就住2024年對被告的言語治療評估,辯方則可以採納並傳證人出庭作供

- 小休討論 -

🔸辯方表示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皆會傳此名言語治療師並倚賴其專家報告。控方表示現階段反對。

🗣️法官向辯方確認傳此名言語治療師的目的:

1. 錄影會面中的觀察
2. 以2024報告推算番2015-16年被告狀態
3. 就2024年9月13日觀察被告之評估推斷之前有冇同樣症狀及程度如何

🔸就住第三點,辯方認為當中的標準及非標準性評核能協助法庭。從這報告的診斷印象及以往醫療紀錄,被告有證據顯示自細已經有社交溝通缺陷問題,mono tone及固執模式,在沒有言語治療的介入,被告的缺陷持續至成年人並帶來負面影響。

🔹控方聽完以上繼續反對。

🗣️官就辯方申請言語治療師於特別事項作供之以上目的作出裁決:
- 批准就着為被告於2024.9.13的評核作供
- 但不能就住此評核報告以專家身份推斷被告在2015-16年的情況
- 由於證人的報告內容沒有與錄影會面相關,不准就此評論
- 加上證人無資格診斷被告有否自閉症,如何在錄影裏面中就被告的行動診斷為受自閉症影響
- 只能就住2024年9,10,11月的三份報告評核作供,但不能藉此推論其他可能性

法官批准傳證人以專家身份就以上的裁定作供。

📌傳言語治療師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辯方主問
證人為本案撰寫2份報告內容:
🧷等一份內容:

被告於2024.9.13 作出語音語言溝通評估:

標準化評估內,適用年紀為5-12.1歲,如未能高份,則心智解讀末到12歲。評估內見被告情緒詞彙有困難;說話動機上不能評估對方說話正確與否;說話技巧上傾向簡單籍口,以自己角角度出發

非標準化評估內則指被告不能維持眼神交流,有怪異臉部表情,重覆正式語言,遲緩式鸚鵡學舌令人感機械式,另有韻調誇張,會落重音。

診斷印象:被確診中度社交溝通障礙,包非語言困難,重覆正式語言,不當的抑揚頓挫,怪詞語,固執模式,缺乏心智解讀能力

證人建議被告接受言語治療服務/轉介自閉人士支援中心,

🧷等2份報告內容:

被告於2024.10.16 & 2024.11.6作出語音語言溝通評估:

診斷印象:部份內容被法庭拒絕讀出,因包含證人根據以往醫療紀錄對被告的評估。
證人另指出被告難以保持正當眼神聯繫以及固執。

🧷證人確認由自己印出青山醫院文件,辯方希望證人講及被告用字異常問題,以及自閉有咩障礙。控方反對指證人不是自閉症的專家,解說會超過其專家身份。

法官指被告是由醫生轉介給此專家證人 -言語治療師,以協助被告自閉症情況,其範疇並不能作自閉症診斷。證人同意自己身份不能作診斷,但是不一定需轉介,因如見有相關症狀的病人也會轉介給精神科醫生。

🔹控方無覆問

-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需交陳詞 -

—————————

📌17:35完庭

由於控方有另一案處理,案件押後至 :
明年2025年1月20日 09:30續
屆時早上會就特別事項裁決,下午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9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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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1:30
👤周(57)🛑已還押16日 #申請保釋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9/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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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28) #續審 [10/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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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新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 🐶馬偉昌(47) 欺詐 #借錢瞞債50萬
【11月2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10/1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9/80)

🕦11: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申請保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未有資料的法庭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3/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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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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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1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主要描述在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在深水埗巴域街負責監視目標人物(D1~D7),昨日講到22:34見到D4。

22:56 見到D2到達,進入巴域街斜路頂的休憩處,睇唔到入面情況;3月7日 00:01 見到D1 & D7 一齊到達巴域街,兩人貼身而行,進入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去白田街,由其他隊員跟進;01:07 D3 & D6 離開,行去白田街,二人上咗的士,由其他隊員跟進,01:21 從通信機得知,D3 & D6 到咗黃大仙啟德花園。

[09:17] 🔸辯方D1 盤問
2020年3月6日訓示,收到15個人的相片,懷疑製造爆炸品,當時唔知道係接替其他人工作,知道係要做跟蹤。

辯方表示唔爭議控方閉路電視中的男子是D1,00:03 見到兩人出現,指出片段中見到D7 扶住D1 行上斜路,因為D1 飲咗酒,行路不穩,證人不同意,D1 經過時無酒氣,行路有左右擺動,但唔係飲醉酒。

證人稱第一眼見到D1 有攞住魚竿,但閉路電視係見到D7 攞住,可能中途轉咗人,00:07 D7 離開時無攞住魚竿。唔知D1 & D7 在較早時段(23:00~24:00) 係邊,同意係凌晨時候見到兩人。

🔸辯方D4 盤問
2020年3月6日 18:30 與其他人一齊接受訓示,SO20 不在場,知道要跟蹤17人,12男5女,有見過相片,係黑白的證件相,拍攝正面,見到膊頭,每張相用咗3分鐘去記住。

20:00 去到黃大仙,22:27 第一次見到D4,他由白田街行入巴域街,經過證人附近約10米內,上去休憩處,在10米外見到D4 正面,辨認輪廓和特徵確定係D4。

律師稱訓示時無講D4 身高、身形,D4 戴咗口罩,質疑證人的辨認,證人解釋照片見到膞頭,可以估到身形,加上輪廓(雙眼距離、眉毛),確定係D4。

律師質疑證人無接受過認人訓練...,控方提出有法律爭議,要求陪審員、證人、記者和公眾退庭。

公眾再次入庭,審訊已經進行中,唔知剛才有咩爭議。

[10:11] 🔸辯方D5 盤問
證人同意昨日主問時唔記得D5的名字,要睇返口供,唔同意係因為記憶模糊,只係一時忘記;訓示時有17人嘅相和名字,現在已經唔記得相片嘅樣。

當晚10點接到電台通知,D3 & D6 會在深水埗出現,22:20 見到兩人同D5 一齊,22:31 D5 沿巴域街行入巴域街休憩處。

證人同意D5 全程戴住口罩,最好嘅方法係除口罩確認,但無可能,睇唔到面部特徵,靠睇輪廓、眼、眉、耳和膊頭;行動之後才知道D5 被拘捕,唔記得咗係幾時,警方無安排證人去辨認D5,無睇過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證人口供中,描述D5 帶有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黑色斜孭袋。

[10:45]🔸辯方D7 盤問
睇兩張截圖,辯方和證人均同意圖片上的時間為2020/3/7 00:03 與實時相約;主問時指00:01 時見到D1 & D7 出現,距離證人約20米,用咗約1分鐘時間行到圖片中盲人輔助膠粒位置,該盲人輔助膠粒是位於巴域街頭與休憩處的中間位。

律師向證人指出:
- D1 & D7 行到休憩處入口的樓梯級,D7 無入去(唔同意)
- D1 畀咗釣魚的漁獲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1 畀咗魚竿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D7 走時,右手揸住載有漁獲的膠袋(當時無留意)

🔹控方覆問,表示要攞指示,申請小休

[11:00~12:03]
同樣,公眾再次入庭時,覆問已經進行中,只見主控和法官手待兩張A4紙黑白相,放大咗的一男一女大頭相,證人不同意相中人不是D4。

主控向證人澄清,兩張相係放大咗,唔係訓示時的相片大小,問證人兩張相中的一男一女的樣貌,是否與訓示的相片相同,證人同意。

主控叫證人澄清,當日做跟蹤工作,係有訓練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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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傳召匿名證人 SO20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確認做跟蹤工作,係有接受認人訓練。2020年3月6日要監視17個人,但唔記人名,要返睇口供,之後在紙上寫出17個名字,訓示畀咗各人的相片,當晚行動期間可以保留相片,之後交回上司。

主控表示案中D1, D2, D3, D6 & D7 不爭議身份,只關注D4 & D5。

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到達深水埗白田街遊樂場,負責監視17名可疑人物,當時主要留意D5,約22:10 見到佢在大埔道出現,過馬路去白田街,巴域街上斜路,行向美荷樓,過程約5~6分鐘,證人與D5作相反方向過馬路,期間見到正面,最近距離約2米,觀察約1分鐘,肯定佢係D5 之後,無再正面望佢,她帶有一個黑色斜孭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白色紙袋,內有紙鶴,係在過斑馬線時見到。

22:16 D5 轉咗入巴域街的橫巷,證人無跟入去,22:19 她出返嚟與D3 & D6 走埋一齊上山,22:21 去到美荷樓出面D5 獨自行返落白田街,去咗美葵樓地下停車場,證人無跟入去,幾分鐘後D5 出返嚟,去巴域街行上山,入去休憩處。

22:56 見到D2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3月7日 00:01時,見到D1 & D7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向白田街,之後無跟進;01:07 D3&D6離開,行向白田街,由其他同事跟進;01:31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向白田街行,初期唔肯定該男女係唔係17個人之中的人,之後聽到電台通知,話D4 有出現過,男子的衣着與通知嘅一樣,再記憶返張相,就確認係D4。

[13:48] 休庭,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4:30~16:30繼審,陳官稱因有一名陪審員在上午要處理家中要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9/10]  🔺非即時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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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早上內容從缺,大致如下,歡迎補上
- 控方指證人以往的專家證供曾被質疑偏頗
- 就被告錄影會面表現,爭議專家的觀察

📌爭議 傳召言語治療師
🔸辯方🔹控方🗣️法官

🔸辯方認為自2016-17年被告無再覆診至2022(案發),言語治療師 能夠講出被告在沒有言語治療下的溝通既情況。

🗣️官指之前精神病專家有予被告應診,證供可作比較線。但被告之前無做過言語治療測試,證人身為言語治療師如何講被告在2015-16年狀況。

🔸辯方指此專家(2024)評估過被告,可以有標準化評核。

🗣️🔹(官/控講?)專家對被告有2報告,但內容展述和現階段議題無關,內容空泛無講意見,如讓專家證人先作供再聽係不當的。

🔸辯指雖然專家證人的報告入面冇提及特別事項事宜,但有講及被告的非語言溝通等的問題,此可應用於特別及一般事項,如果連聽都唔聽證供會否不當。續指亦可睇被告在錄影會面有無相關非言語溝通問題。

🗣️官指證人又不在場,唔係睇片就可裁定被告有乜問題同情況,不認為能協助法庭 。

🔹控亦指會同黃醫生(前一位專家證人)證供重疊。

🔸辯方指可從言語治療範疇去睇錄影會面中被告有無相關缺損。

🗣️就住前一位專家證人黃醫生表示被告有重複,怪動作等病徵,法官指係法庭決定有無的,專家證人係協助法庭理解。

如果現在言語治療師專家證人只是想解釋黃醫生所講的情況,禁黃醫生已經講咗一次,加上睇唔到言語治療師能就特別事項幫到咩,盡其量只係講到就住同被告見面觀察到所牽涉嘅專業範疇。

如果要追溯返早期症狀,此言語治療師專家證人不能做到,但黃醫生(前一名精神科專家證人)可以,因為有以往同科(精神科)的評估作比較,相反被告早期冇接受過言語治療的評估所以現在的專家證人不能夠作出追溯。

🔸辯指言語治療師處理自閉症經驗多,熟悉當中獨特的表達方法,

🗣️官指就住被告用字意思,不接受仼何人作解釋。
- 就着特別事項,此專家證不能幫助增加法庭認知
- 就特別事項,如果想睇住錄影會面再作評估,唔認為此言語治療師講到啲咩
- 如果要佢推算2015-16年 / 2022年案發時既情況不合適,報告只能講評估當天, 但王醫生(前一位專家精神科證人)可以,因為有相關精神科報告曆史記錄。但現時此專家證人不能用不同專業範疇(即精神科及言語治療)的醫療報告作比較去評估被告狀況。除非之前被告有過言語治療評估讓此證人可以用來作相同範疇上比較
- 就住2024年對被告的言語治療評估,辯方則可以採納並傳證人出庭作供

- 小休討論 -

🔸辯方表示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皆會傳此名言語治療師並倚賴其專家報告。控方表示現階段反對。

🗣️法官向辯方確認傳此名言語治療師的目的:

1. 錄影會面中的觀察
2. 以2024報告推算番2015-16年被告狀態
3. 就2024年9月13日觀察被告之評估推斷之前有冇同樣症狀及程度如何

🔸就住第三點,辯方認為當中的標準及非標準性評核能協助法庭。從這報告的診斷印象及以往醫療紀錄,被告有證據顯示自細已經有社交溝通缺陷問題,mono tone及固執模式,在沒有言語治療的介入,被告的缺陷持續至成年人並帶來負面影響。

🔹控方聽完以上繼續反對。

🗣️官就辯方申請言語治療師於特別事項作供之以上目的作出裁決:
- 批准就着為被告於2024.9.13的評核作供
- 但不能就住此評核報告以專家身份推斷被告在2015-16年的情況
- 由於證人的報告內容沒有與錄影會面相關,不准就此評論
  - 加上證人無資格診斷被告有否自閉症,如何在錄影裏面中就被告的行動診斷為受自閉症影響
- 只能就住2024年9,10,11月的三份報告評核作供,但不能藉此推論其他可能性

法官批准傳證人以專家身份就以上的裁定作供。

📌傳言語治療師 - 專家證人
(開審後批准列席觀察被告 之專家證人)

🔸辯方主問
證人為本案撰寫2份報告內容:
🧷等一份內容:

被告於2024.9.13 作出語音語言溝通評估:

標準化評估內,適用年紀為5-12.1歲,如未能高份,則心智解讀末到12歲。評估內見被告情緒詞彙有困難;說話動機上不能評估對方說話正確與否;說話技巧上傾向簡單籍口,以自己角角度出發

非標準化評估內則指被告不能維持眼神交流,有怪異臉部表情,重覆正式語言,遲緩式鸚鵡學舌令人感機械式,另有韻調誇張,會落重音。

診斷印象:被確診中度社交溝通障礙,包非語言困難,重覆正式語言,不當的抑揚頓挫,怪詞語,固執模式,缺乏心智解讀能力

證人建議被告接受言語治療服務/轉介自閉人士支援中心,

🧷等2份報告內容:

被告於2024.10.16 & 2024.11.6作出語音語言溝通評估:

診斷印象:部份內容被法庭拒絕讀出,因包含證人根據以往醫療紀錄對被告的評估。
證人另指出被告難以保持正當眼神聯繫以及固執。

🧷證人確認由自己印出青山醫院文件,辯方希望證人講及被告用字異常問題,以及自閉有咩障礙。控方反對指證人不是自閉症的專家,解說會超過其專家身份。

法官指被告是由醫生轉介給此專家證人 -言語治療師,以協助被告自閉症情況,其範疇並不能作自閉症診斷。證人同意自己身份不能作診斷,但是不一定需轉介,因如見有相關症狀的病人也會轉介給精神科醫生。

🔹控方無覆問

-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需交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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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完庭

由於控方有另一案處理,案件押後至 :
明年2025年1月20日 09:30續
屆時早上會就特別事項裁決,下午不開庭
2024/12/01 0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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