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0] 開庭
▪️D2案情
📌傳召PW168 警署警長江澤祥(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在退休前休假,2020年3月8日為旺角警署值日官,日常工作確保被捕者知道基本權利如膳食、如廁及求醫,目測有冇受傷或問有冇特別疾病,處理提出要求及投訴。
📎旺角警署內情況
呈上3月7至8日警署值日官會見資料確認4181帶D2見自己,3月8日00:54完成輸入紀錄,寫上目測D2在頸有一條大約3 cm紅痕(red mark),認為冇表皮破損不需即時治療,問過D2是否要睇醫生或要膠布均答不需要,表寫D2沒有任何要求或投訴。紀錄有問是否需警方通知家人?也表示不需要。表上也有其他處理D2值日官填寫的紀錄如:3月8日 19:41 時在西區警署56639見過D2沒有投訴/3月8日16:21時旺角警署有律師要求見D2/
3月8日21:23時旺角警署值日官批准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 3月9日 01:37 文姓律師旺角警署要求見D2,因被提取調查中,文律師冇等待便離開 / 3月9日 19:09 有親友帶衫交被告
🔸D2盤問
同意今天看過控方準備記錄才知道D2資料,回想發生過甚麽。正常不會以拘捕人員報告被捕者傷勢作紀錄,目測被傷勢是自己的工作,要由頭到尾自己觀察做紀錄。自己觀察完只會對被捕人士講要唔要治療或者睇醫生。代表律師問即是不會告訴調查人員?法官竊笑地講調查拘捕警員在佢旁邊噃(即是一定聽到)
📎使用警署房間
證人確認拘捕人使用錄影會面室要借鎖匙開門所以需要問值日官,其他會面室沒有鎖先到先得不用問值日官,然而個別警員禮貌上可能會問借房間用。至於搜身室一般在報案室管理範圍內也要問值日官批准使用,搜身級別也由值日官決定,但不需要望住搜身。
📎被捕者資料記錄
被捕人士基本資料例如名字,身份證號碼需要由值日官輸入,間中會指示下屬輸入電腦。調查人員也有可能自己輸入其他問到資料,一些情況可能拘捕人員在現場抄下資料在紙仔,到達警署交報案室輸入,自己唔記得本案D2情況係點。
📎膳食安排
報案室會同飯堂聯絡根據當時電腦記錄有幾多被捕者訂餐,唔會理會是否被帶走調查。派飯由下屬親手交被捕者,如果接受調查飯盒會放在一旁用紙記低誰人未派,之後再補派返。同意只有派發紀錄唔知道被告是否食咗,因唔需要親眼望住。對於D2電腦記錄3月8日21:23時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證人指自己一般不會批准,這次是其他值日官安排。正常如果食物凍咗會問被告接唔接受微波爐翻熱,或者自費購外賣飯盒。
📎旺角地圖
辯方呈上2張政府地圖,分別以星號指出旺角長榮大廈及恒生旺角大廈,證人同意兩個位置都有恒生銀行。
📎D2辯方案情
3月8日凌晨被告到達警署,證人只係問D2「有冇嘢講?」,證人不同意。同意自己叫D2轉一個圈,發現他頸部有一個3cm傷痕問點整親?D2答「唔知道」。證人指實際答案唔記得,如果被捕人告知被警察打傷就一定會作文字記錄,但現時記錄是沒有。
代表律師指出證人再問D2「有冇咩特別嘢?」D2答「冇」。證人指可能有問但唔肯定字眼。對於律師指其實冇問被告要唔要睇醫生、有冇投訴以及是否要警察通知家人?證人回答習慣上會問投訴只是唔肯定字眼,至於通知家人根據庭上警署電腦紀錄D2答「唔需要」。
🔹沒有覆問
作供完畢,完成D2控方證人
-------------
▪️D4案情
📌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拍攝Telegram內容
冇印象自己要入密碼才可以開啓Telegram,也冇印象8519有冇輸入密碼。出示指稱D4電話內多個對話內容,其中Alpha Force(控方指D4)同「Mike Chen」 對話:Alpha Force表示「被跟蹤,安全起見先 delete 所有東西」,又指發4架跟蹤車輛全是警察註冊的車。D4問20公斤黑火藥威力,有黑警5米範圍內點?Mike指5米內會死,車都炸到反轉,雙方也討論加玻璃鋼珠效果,Mike指「有珠璃珠 5 米會死,PLA膠就噴飛但死不了」。Mike 發相片見到2樽及1袋化學品,印有X酸鉀、硫磺粉及鋁粉,2人討論混合比例。而同「武肺疑似患者」對話對方寫「你啊張XX(D4中文全名)...」,D4指教完點寫remote (相信指程式bot)就飛台灣,買返嚟啲KNO3都唔夠純度,要Crystallize一次。
Alpha Force(D4)與「一枝弓」(被指D2)的通訊紀錄,D4表示「隻鬼想搵搞生日蛋糕嘅人,由老豆入手」,叫對方唔好再同老豆搵仔嗰邊有交流,好彩射左少少波俾老豆搵仔。
證人確認所有拍攝在3月8日19:30至20:40時發生,完成後將電話交俾8519。在3月13日 10:23至12:30拍攝電話(SN433)之Telegram 內容下載至兩隻CD。電話由8519交來,有證物袋裝住。手機的 TG 用戶名稱是「Alpha Force」,Apple ID 是「Cheung Kx CXxx」(D4英文名)多個對話中曾出現「敬陳彥霖,周梓及所有逝去手足」。同「五飛」(指D1)對話D4表示「搵緊中移動卡」,又稱「買完去啲鳩位再試下個引線先,穩陣啲好」。手機同Bot Father 通訊(相信是寫bot教學)見到2019年11月D4建立了「美心皇宮1號」機械人程式bot。
之後證人拍攝了另一部手提電話,是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 (SN434)。自己只負責處理兩部電話拍攝,冇處理其他電子器材,檢查時沒有見過相關搜查令。確認除拍攝沒有干預過電話內資訊。
🔸辯方盤問
D1代表
📎whatsapp羣組
確認有組織三合會調查科OCTB 的C1-2隊有一個whatsapp 羣組,但非工作用羣組,是在私人電話使用。不知道參與「獵鷹行動」其他人是否有另一個Whatsapp羣組,自己同OCTB其他隊人員沒有whatsapp羣組,也不知不同OCTB組有冇whatsapp羣組。
D4代表
📎行動訓示
證人確認為本案做了2份書面口供及一個記事冊補錄口供,完成交調查人員,沒有比警長53953睇。2020年3月7日出發前曾曉雅女高級督察作訓示,行動要協助拘捕D4,懐疑同3宗爆炸案有關,訓示有小隊其他人:盧至成警署警長、警長53953、83154、8519及WDPC 15824。約20分鐘之後盧再有一次訓示,委派自己負責拘捕D4,8519負責D4證物,2次訓示中冇比過疑人相片。
📎D4住所單位
3月7日23:45時去到屯門某單位,有刑事偵緝科CIB同自己OCTB C1-2小隊一齊上去,不記得是否乘坐同一部電梯,差唔多時間到門外。CIB同事爆門前有拍門比警告,同意今日第一次講出有比警告口供從冇提。CIB沒有入屋,只有OCTB C1-2隊及網罪科警長6158。8519及8315兩人最早入去,自己是第四個同警長53953差唔多同時進入。穿便服及警察背心頸掛證件,冇留意其他人有冇掛,冇見警長53953有戴住戰術手套(手背油鍋釘)。自己同首個警員差5秒入屋,第一眼見D4是「跌」地上,沒有同D4身體接觸。律師問會唔會早入去警員襲擊D4?證人答入去見不到警員同D4有身體接觸,也沒有見有人打D4。D4地上掙扎不停郁,應是用手撥開D嘢,不知原因。
證人主問指入屋8315及8519控制D4兩邊手臂,扶起身因仍掙扎警長53953於是施行手扣。問書面口供卻是寫8315,8519及警長53953三人一齊上前控制,不單是8315及8519,證人答自己理解主問答案為3人合力上前控制。同意D4明白出示搜查令沒有文字紀錄或文件簽名。
📎手提電話
印象單位大廳枱上有6部電話,2部螢幕開着被檢取,不會是放主人房。警長6158將2電話放入一個防訊號干擾袋,其他電話如何處理冇留意,有問過D4電話是否他。8519要求自己問D4取得telegram密碼,D4說出「249xxx」,同意冇警誡及問D4願唔願意提供,解釋當時電光火石冇去深究,因為相信破門前D4正使用2手機,案件涉及三種嚴重爆炸案,不肯定是否破門時通風報信或是作遙控引爆,自己估計6158及8519㩒過手機Telegram開唔到,所以想要密碼調查。在場見不到有警員用D4說出密碼即時睇D4手機內訊息。代表律師質疑警誡只花數秒也不做?證人庭上反指「引爆一個炸彈也不用好多時間!」,再補充有搜查令警方可用工具(相信指Cellebrite)打開電話但需時。代表律師問有搜查令一般會否作警戒?答如果發現通訊記錄對案情有關才會施行警誡。
[13:45] 休庭,盤問未完成,案件押後至後天1月2日08:45 續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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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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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D2案情
📌傳召PW168 警署警長江澤祥(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在退休前休假,2020年3月8日為旺角警署值日官,日常工作確保被捕者知道基本權利如膳食、如廁及求醫,目測有冇受傷或問有冇特別疾病,處理提出要求及投訴。
📎旺角警署內情況
呈上3月7至8日警署值日官會見資料確認4181帶D2見自己,3月8日00:54完成輸入紀錄,寫上目測D2在頸有一條大約3 cm紅痕(red mark),認為冇表皮破損不需即時治療,問過D2是否要睇醫生或要膠布均答不需要,表寫D2沒有任何要求或投訴。紀錄有問是否需警方通知家人?也表示不需要。表上也有其他處理D2值日官填寫的紀錄如:3月8日 19:41 時在西區警署56639見過D2沒有投訴/3月8日16:21時旺角警署有律師要求見D2/
3月8日21:23時旺角警署值日官批准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 3月9日 01:37 文姓律師旺角警署要求見D2,因被提取調查中,文律師冇等待便離開 / 3月9日 19:09 有親友帶衫交被告
🔸D2盤問
同意今天看過控方準備記錄才知道D2資料,回想發生過甚麽。正常不會以拘捕人員報告被捕者傷勢作紀錄,目測被傷勢是自己的工作,要由頭到尾自己觀察做紀錄。自己觀察完只會對被捕人士講要唔要治療或者睇醫生。代表律師問即是不會告訴調查人員?法官竊笑地講調查拘捕警員在佢旁邊噃(即是一定聽到)
📎使用警署房間
證人確認拘捕人使用錄影會面室要借鎖匙開門所以需要問值日官,其他會面室沒有鎖先到先得不用問值日官,然而個別警員禮貌上可能會問借房間用。至於搜身室一般在報案室管理範圍內也要問值日官批准使用,搜身級別也由值日官決定,但不需要望住搜身。
📎被捕者資料記錄
被捕人士基本資料例如名字,身份證號碼需要由值日官輸入,間中會指示下屬輸入電腦。調查人員也有可能自己輸入其他問到資料,一些情況可能拘捕人員在現場抄下資料在紙仔,到達警署交報案室輸入,自己唔記得本案D2情況係點。
📎膳食安排
報案室會同飯堂聯絡根據當時電腦記錄有幾多被捕者訂餐,唔會理會是否被帶走調查。派飯由下屬親手交被捕者,如果接受調查飯盒會放在一旁用紙記低誰人未派,之後再補派返。同意只有派發紀錄唔知道被告是否食咗,因唔需要親眼望住。對於D2電腦記錄3月8日21:23時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證人指自己一般不會批准,這次是其他值日官安排。正常如果食物凍咗會問被告接唔接受微波爐翻熱,或者自費購外賣飯盒。
📎旺角地圖
辯方呈上2張政府地圖,分別以星號指出旺角長榮大廈及恒生旺角大廈,證人同意兩個位置都有恒生銀行。
📎D2辯方案情
3月8日凌晨被告到達警署,證人只係問D2「有冇嘢講?」,證人不同意。同意自己叫D2轉一個圈,發現他頸部有一個3cm傷痕問點整親?D2答「唔知道」。證人指實際答案唔記得,如果被捕人告知被警察打傷就一定會作文字記錄,但現時記錄是沒有。
代表律師指出證人再問D2「有冇咩特別嘢?」D2答「冇」。證人指可能有問但唔肯定字眼。對於律師指其實冇問被告要唔要睇醫生、有冇投訴以及是否要警察通知家人?證人回答習慣上會問投訴只是唔肯定字眼,至於通知家人根據庭上警署電腦紀錄D2答「唔需要」。
🔹沒有覆問
作供完畢,完成D2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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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案情
📌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拍攝Telegram內容
冇印象自己要入密碼才可以開啓Telegram,也冇印象8519有冇輸入密碼。出示指稱D4電話內多個對話內容,其中Alpha Force(控方指D4)同「Mike Chen」 對話:Alpha Force表示「被跟蹤,安全起見先 delete 所有東西」,又指發4架跟蹤車輛全是警察註冊的車。D4問20公斤黑火藥威力,有黑警5米範圍內點?Mike指5米內會死,車都炸到反轉,雙方也討論加玻璃鋼珠效果,Mike指「有珠璃珠 5 米會死,PLA膠就噴飛但死不了」。Mike 發相片見到2樽及1袋化學品,印有X酸鉀、硫磺粉及鋁粉,2人討論混合比例。而同「武肺疑似患者」對話對方寫「你啊張XX(D4中文全名)...」,D4指教完點寫remote (相信指程式bot)就飛台灣,買返嚟啲KNO3都唔夠純度,要Crystallize一次。
Alpha Force(D4)與「一枝弓」(被指D2)的通訊紀錄,D4表示「隻鬼想搵搞生日蛋糕嘅人,由老豆入手」,叫對方唔好再同老豆搵仔嗰邊有交流,好彩射左少少波俾老豆搵仔。
證人確認所有拍攝在3月8日19:30至20:40時發生,完成後將電話交俾8519。在3月13日 10:23至12:30拍攝電話(SN433)之Telegram 內容下載至兩隻CD。電話由8519交來,有證物袋裝住。手機的 TG 用戶名稱是「Alpha Force」,Apple ID 是「Cheung Kx CXxx」(D4英文名)多個對話中曾出現「敬陳彥霖,周梓及所有逝去手足」。同「五飛」(指D1)對話D4表示「搵緊中移動卡」,又稱「買完去啲鳩位再試下個引線先,穩陣啲好」。手機同Bot Father 通訊(相信是寫bot教學)見到2019年11月D4建立了「美心皇宮1號」機械人程式bot。
之後證人拍攝了另一部手提電話,是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 (SN434)。自己只負責處理兩部電話拍攝,冇處理其他電子器材,檢查時沒有見過相關搜查令。確認除拍攝沒有干預過電話內資訊。
🔸辯方盤問
D1代表
📎whatsapp羣組
確認有組織三合會調查科OCTB 的C1-2隊有一個whatsapp 羣組,但非工作用羣組,是在私人電話使用。不知道參與「獵鷹行動」其他人是否有另一個Whatsapp羣組,自己同OCTB其他隊人員沒有whatsapp羣組,也不知不同OCTB組有冇whatsapp羣組。
D4代表
📎行動訓示
證人確認為本案做了2份書面口供及一個記事冊補錄口供,完成交調查人員,沒有比警長53953睇。2020年3月7日出發前曾曉雅女高級督察作訓示,行動要協助拘捕D4,懐疑同3宗爆炸案有關,訓示有小隊其他人:盧至成警署警長、警長53953、83154、8519及WDPC 15824。約20分鐘之後盧再有一次訓示,委派自己負責拘捕D4,8519負責D4證物,2次訓示中冇比過疑人相片。
📎D4住所單位
3月7日23:45時去到屯門某單位,有刑事偵緝科CIB同自己OCTB C1-2小隊一齊上去,不記得是否乘坐同一部電梯,差唔多時間到門外。CIB同事爆門前有拍門比警告,同意今日第一次講出有比警告口供從冇提。CIB沒有入屋,只有OCTB C1-2隊及網罪科警長6158。8519及8315兩人最早入去,自己是第四個同警長53953差唔多同時進入。穿便服及警察背心頸掛證件,冇留意其他人有冇掛,冇見警長53953有戴住戰術手套(手背油鍋釘)。自己同首個警員差5秒入屋,第一眼見D4是「跌」地上,沒有同D4身體接觸。律師問會唔會早入去警員襲擊D4?證人答入去見不到警員同D4有身體接觸,也沒有見有人打D4。D4地上掙扎不停郁,應是用手撥開D嘢,不知原因。
證人主問指入屋8315及8519控制D4兩邊手臂,扶起身因仍掙扎警長53953於是施行手扣。問書面口供卻是寫8315,8519及警長53953三人一齊上前控制,不單是8315及8519,證人答自己理解主問答案為3人合力上前控制。同意D4明白出示搜查令沒有文字紀錄或文件簽名。
📎手提電話
印象單位大廳枱上有6部電話,2部螢幕開着被檢取,不會是放主人房。警長6158將2電話放入一個防訊號干擾袋,其他電話如何處理冇留意,有問過D4電話是否他。8519要求自己問D4取得telegram密碼,D4說出「249xxx」,同意冇警誡及問D4願唔願意提供,解釋當時電光火石冇去深究,因為相信破門前D4正使用2手機,案件涉及三種嚴重爆炸案,不肯定是否破門時通風報信或是作遙控引爆,自己估計6158及8519㩒過手機Telegram開唔到,所以想要密碼調查。在場見不到有警員用D4說出密碼即時睇D4手機內訊息。代表律師質疑警誡只花數秒也不做?證人庭上反指「引爆一個炸彈也不用好多時間!」,再補充有搜查令警方可用工具(相信指Cellebrite)打開電話但需時。代表律師問有搜查令一般會否作警戒?答如果發現通訊記錄對案情有關才會施行警誡。
[13:45] 休庭,盤問未完成,案件押後至後天1月2日08:45 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堂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2人同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背景:
警方指兩人藏有政治宣傳單張,以及參與不同反政府社交媒體群組,相信他們立場反政府,亦認為案件反映仍有滋事分子死心不息企圖擾亂香港。
-------------------
[11:00] 開庭
控方表示由於仍需索取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到2025年3月11日。辯方要求只押後7星期至二月初,但法官不批准!
當值律師表示第一被告放棄8天覆核保釋,但第二被告保留8日內覆核保釋。
[11:1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3月11日 09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堂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2人同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背景:
警方指兩人藏有政治宣傳單張,以及參與不同反政府社交媒體群組,相信他們立場反政府,亦認為案件反映仍有滋事分子死心不息企圖擾亂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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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控方表示由於仍需索取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到2025年3月11日。辯方要求只押後7星期至二月初,但法官不批准!
當值律師表示第一被告放棄8天覆核保釋,但第二被告保留8日內覆核保釋。
[11:1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3月11日 09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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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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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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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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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46] 開庭
📍傳召PW173 警署警長 潘富安(音) 作供,控方表示因遷就證人放假,提早傳召。
🔹控方主問
主控先呈上兩份文件: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和detention note。證人在2020/3/8 在青山警署當值日官,04:56 D4行入報案室,見到左腳有少少拐下拐下,問佢咩事,D4話朝早扭親,無表面傷痕,問佢有無需要睇醫生,D4回答無。
證人同意根據文件紀錄,D4在3月8日13:30~14:08見律師,但不是在青山警署,15:08 再有律師想見佢,結果無見到,16:53 去咗伊利沙伯醫院,留院直至3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上庭,期間在3月10日19:16 有見律師。
🔸辯方(D4)盤問
證人稱到2020年已經做咗值日官約三年,同意事隔四年半,單憑記憶唔記得D4,detention note 中01:25的記項證人無參與,只有04:24 一項與證人有關。
見D4拐下拐吓,佢話扭親腳,記憶中有提係左腳眼,所以才有記錄“left angle",唔記得有無除襪,應該有睇過左腳眼,無表面傷痕無紅腫,傷勢應該係證人自己發現,如果係由警員報告會記錄低;唔記得有無問傷勢,有觀察衣服無覆蓋的身體部份,無表面傷勢;D4去咗醫院,19:30入住病房,因為骨折,證人唔知道因為無當值。
律師指出案情:
- 從來無問過D4有無投訴或要求(唔同意)
- 無問過需唔需要睇醫生(唔同意)
- 無睇到心口或膝頭哥,無盡到值日官職責(唔同意)
- D4嗌投訴拉佢班警察,俾警員拉走(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警員帶被告到報案室,會記錄拘捕嘅罪名,detention note 無寫。
--------
📍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作供
🔸辯方(D4)盤問
在有法庭搜查令授權之下,可以即時檢閱手機,如果發現當中有資料與案有關,證人同意在可行情況下應該係要作出警誡,同意電話已在警方手上,唔同意無迫切性,因為當時排除唔到在入屋之前,D4有無用呢兩部電話做通風報信,聯絡其他人,或者預設引爆程序。同意如果在警誡之下D4唔提供密碼,只可以攞去網罪科檢查,唔同意不作警誡係唔想D4知道有緘默權。
律師質疑如果電話係遙控引爆,更加唔應該接觸電話,點解唔盡快離開現場,當晚進出單位兩次,直至04:17才離開;證人稱收到指示在現場調查。陳官詢問:離開係咪你話事?
律師質疑D4在3月7日晚上11點幾講出6個字密碼,證人無即刻寫低,直至3月8日11:30補錄記事冊,才第一次出現,是否有其他警員提供,證人否認。
律師稱該組6個字密碼係開機密碼,不是登入TG的密碼,質疑當時警員如何使用該組密碼。證人申請睇返記事冊,之後表示有紀錄:「2020/3/7 23:48 D4 見證6158使用密碼249542開啟上述電話內容TG app,由6158對上述兩部電話進行檢查」。
跟住做三宗案件嘅警誡,第一個警誡供詞中有Lukas一字出現,證人稱唔知Lukas 有兩個寫法,唔記得有無問D4點串。
律師指證人的供詞寫調查期間發現D4左腳受傷,但當時唔問,係唔想知道佢受傷而影響警誡嘅工作,搜車搜屋期間亦無問過D4身體情況;證人唔同意,因為佢除咗撳膝頭哥呢個動作之外,無其他異樣,有問過使唔使睇醫生。
3月8日04:20帶D4到青山警署,匯報值日官拘捕詳情,同意無在記事冊/口供紀錄,無寫值日官問有無投訴,無寫D4嘅回應。
去搜D4在葵涌貨櫃碼頭路的辦公室,證人唔知該公司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員工,唔知D4係老闆定員工;同意當日搜查時無燈,唔知有無cut電;唔知道門口的密碼鎖係咪壞咗,無印象D4講唔知單車鎖嘅密碼。
3月8日19:30證人和8519一齊去到網罪科,從8519手上接過D4的iPhone XS max,當時電話係開著,唔知邊個開,8519 負責iPhone 6S plus,各有各拍攝。
2020/3/13 10:23 再次檢視電話,唔記得係咩狀態,同意口供無寫。
律師指出現時的通訊軟件可以用電話、電腦或者iPad作多重帳戶登入,所以證人話拍攝的訊息全部來自該手機係唔準備,證人表示用過WhatsApp 的功能,只可以同意WhatsApp 係,唔知TG的情況。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唔記得有無戴口罩)
- 8519和8315係頭兩個人,跟住係53953和證人(同意)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三人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53953將D4雙手反鎖向後,D4無反抗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53953入廁所,打咗D4一拳
- 53953用恐嚇嘅說話鬧D4好串,陣間有排你玩,並指如果D4唔隊同案,D4有排捱
- D4被打,面露痛苦表情
- 無警員作拘捕或者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敲廁所門,53953開門和他交談,53953行出廁所,警員入去,該警員揸住一部白色面嘅iPhone,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iPhone係咪D4,D4否認
- 警員離開廁所,53953入返去,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有人敲門,53953開門,另一個警員入廁所,揸住一部MacBook Pro電腦,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該警員問D4 MacBook Pro係咩密碼,D4解釋唔係佢嘅,喺公司買
- D4問53953點解手機無放入貴重財物袋,53953即時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用粗口鬧D4關你撚事,再用右拳打多一吓,鬧你呢家係犯,陣間有排捱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警方申請搜查令好容易,你哋班黃絲話警察強姦啲女,話掉人落樓
- 過咗一陣證人問D4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D4被襲擊完,喺驚慌情況之下提供iPhone開機密碼,並非TG密碼
- 53953除咗D4手扣,證人交咗一部記事冊,吩咐D4在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D4因為驚再次被打就聽吩咐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證人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無問D4點串(唔肯定有無)
- 三次警誡嘅內容,都係證人杜撰出嚟
- 無向D4覆讀內容,無畀足夠時間佢睇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iPhone XS max 和MacBook Pro 都係在主人房搜出嚟
- D4嘅心口被警長襲擊,左腳被警員襲擊造成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證人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證人無向D4講解被拘留人士通知書
- 在1205B室搜查,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由去搜車、到再次返屋企、去葵涌、去屯門,D4全程都係自己行走,無投訴話要去睇醫生。
只記得枱上有超過兩部電話,確認唔到有幾多部。
--------
📍傳召PW125 跟蹤警員SO31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尖沙咀特遣隊,2020/3/7 駐守刑事情報科,去屯門啟豐園候命,與O記一同上某座12樓某單位,23:46去到,門口有鐵閘,但無上鎖,證人拉開,發出警告,敲門叫警察開門,嗌咗一次(陳官叫證人示範當時的聲線),等咗一兩秒,無人回應,嘗試開木門但鎖咗,用破門鎚破門,撞咗一兩吓,木門開咗少少,從門罅見到室內有光,有力量頂返出嚟,度門閂返埋,再撞多一兩下就開咗,木門跌咗入屋內,隨即讓開,等三合會調查科嘅人入去,證人無入屋,開門一刻見唔到有人。
🔸辯方(D4)盤問
證人有超過20次撞門經驗;口供寫撞咗四至五次,無講有人頂住道門,無講開咗少少跟住閂埋咗,點解四年半後記得?證人解釋係自己做,呢次印象深刻,因為成度門跌咗落地下,之前嗰啲就無,口供無寫同意係疏忽。感覺有人頂住道門,但見唔到人,同意係有其他可能。
律師指出案情:
- 無作出警告(唔同意)
- 無示範咁大聲(唔同意)
- 無人頂住道門(唔係百分百肯定)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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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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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PW173 警署警長 潘富安(音) 作供,控方表示因遷就證人放假,提早傳召。
🔹控方主問
主控先呈上兩份文件: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和detention note。證人在2020/3/8 在青山警署當值日官,04:56 D4行入報案室,見到左腳有少少拐下拐下,問佢咩事,D4話朝早扭親,無表面傷痕,問佢有無需要睇醫生,D4回答無。
證人同意根據文件紀錄,D4在3月8日13:30~14:08見律師,但不是在青山警署,15:08 再有律師想見佢,結果無見到,16:53 去咗伊利沙伯醫院,留院直至3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上庭,期間在3月10日19:16 有見律師。
🔸辯方(D4)盤問
證人稱到2020年已經做咗值日官約三年,同意事隔四年半,單憑記憶唔記得D4,detention note 中01:25的記項證人無參與,只有04:24 一項與證人有關。
見D4拐下拐吓,佢話扭親腳,記憶中有提係左腳眼,所以才有記錄“left angle",唔記得有無除襪,應該有睇過左腳眼,無表面傷痕無紅腫,傷勢應該係證人自己發現,如果係由警員報告會記錄低;唔記得有無問傷勢,有觀察衣服無覆蓋的身體部份,無表面傷勢;D4去咗醫院,19:30入住病房,因為骨折,證人唔知道因為無當值。
律師指出案情:
- 從來無問過D4有無投訴或要求(唔同意)
- 無問過需唔需要睇醫生(唔同意)
- 無睇到心口或膝頭哥,無盡到值日官職責(唔同意)
- D4嗌投訴拉佢班警察,俾警員拉走(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警員帶被告到報案室,會記錄拘捕嘅罪名,detention note 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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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作供
🔸辯方(D4)盤問
在有法庭搜查令授權之下,可以即時檢閱手機,如果發現當中有資料與案有關,證人同意在可行情況下應該係要作出警誡,同意電話已在警方手上,唔同意無迫切性,因為當時排除唔到在入屋之前,D4有無用呢兩部電話做通風報信,聯絡其他人,或者預設引爆程序。同意如果在警誡之下D4唔提供密碼,只可以攞去網罪科檢查,唔同意不作警誡係唔想D4知道有緘默權。
律師質疑如果電話係遙控引爆,更加唔應該接觸電話,點解唔盡快離開現場,當晚進出單位兩次,直至04:17才離開;證人稱收到指示在現場調查。陳官詢問:離開係咪你話事?
律師質疑D4在3月7日晚上11點幾講出6個字密碼,證人無即刻寫低,直至3月8日11:30補錄記事冊,才第一次出現,是否有其他警員提供,證人否認。
律師稱該組6個字密碼係開機密碼,不是登入TG的密碼,質疑當時警員如何使用該組密碼。證人申請睇返記事冊,之後表示有紀錄:「2020/3/7 23:48 D4 見證6158使用密碼249542開啟上述電話內容TG app,由6158對上述兩部電話進行檢查」。
跟住做三宗案件嘅警誡,第一個警誡供詞中有Lukas一字出現,證人稱唔知Lukas 有兩個寫法,唔記得有無問D4點串。
律師指證人的供詞寫調查期間發現D4左腳受傷,但當時唔問,係唔想知道佢受傷而影響警誡嘅工作,搜車搜屋期間亦無問過D4身體情況;證人唔同意,因為佢除咗撳膝頭哥呢個動作之外,無其他異樣,有問過使唔使睇醫生。
3月8日04:20帶D4到青山警署,匯報值日官拘捕詳情,同意無在記事冊/口供紀錄,無寫值日官問有無投訴,無寫D4嘅回應。
去搜D4在葵涌貨櫃碼頭路的辦公室,證人唔知該公司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員工,唔知D4係老闆定員工;同意當日搜查時無燈,唔知有無cut電;唔知道門口的密碼鎖係咪壞咗,無印象D4講唔知單車鎖嘅密碼。
3月8日19:30證人和8519一齊去到網罪科,從8519手上接過D4的iPhone XS max,當時電話係開著,唔知邊個開,8519 負責iPhone 6S plus,各有各拍攝。
2020/3/13 10:23 再次檢視電話,唔記得係咩狀態,同意口供無寫。
律師指出現時的通訊軟件可以用電話、電腦或者iPad作多重帳戶登入,所以證人話拍攝的訊息全部來自該手機係唔準備,證人表示用過WhatsApp 的功能,只可以同意WhatsApp 係,唔知TG的情況。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唔記得有無戴口罩)
- 8519和8315係頭兩個人,跟住係53953和證人(同意)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三人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53953將D4雙手反鎖向後,D4無反抗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53953入廁所,打咗D4一拳
- 53953用恐嚇嘅說話鬧D4好串,陣間有排你玩,並指如果D4唔隊同案,D4有排捱
- D4被打,面露痛苦表情
- 無警員作拘捕或者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敲廁所門,53953開門和他交談,53953行出廁所,警員入去,該警員揸住一部白色面嘅iPhone,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iPhone係咪D4,D4否認
- 警員離開廁所,53953入返去,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有人敲門,53953開門,另一個警員入廁所,揸住一部MacBook Pro電腦,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該警員問D4 MacBook Pro係咩密碼,D4解釋唔係佢嘅,喺公司買
- D4問53953點解手機無放入貴重財物袋,53953即時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用粗口鬧D4關你撚事,再用右拳打多一吓,鬧你呢家係犯,陣間有排捱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警方申請搜查令好容易,你哋班黃絲話警察強姦啲女,話掉人落樓
- 過咗一陣證人問D4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D4被襲擊完,喺驚慌情況之下提供iPhone開機密碼,並非TG密碼
- 53953除咗D4手扣,證人交咗一部記事冊,吩咐D4在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D4因為驚再次被打就聽吩咐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證人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無問D4點串(唔肯定有無)
- 三次警誡嘅內容,都係證人杜撰出嚟
- 無向D4覆讀內容,無畀足夠時間佢睇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iPhone XS max 和MacBook Pro 都係在主人房搜出嚟
- D4嘅心口被警長襲擊,左腳被警員襲擊造成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證人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證人無向D4講解被拘留人士通知書
- 在1205B室搜查,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由去搜車、到再次返屋企、去葵涌、去屯門,D4全程都係自己行走,無投訴話要去睇醫生。
只記得枱上有超過兩部電話,確認唔到有幾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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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25 跟蹤警員SO31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尖沙咀特遣隊,2020/3/7 駐守刑事情報科,去屯門啟豐園候命,與O記一同上某座12樓某單位,23:46去到,門口有鐵閘,但無上鎖,證人拉開,發出警告,敲門叫警察開門,嗌咗一次(陳官叫證人示範當時的聲線),等咗一兩秒,無人回應,嘗試開木門但鎖咗,用破門鎚破門,撞咗一兩吓,木門開咗少少,從門罅見到室內有光,有力量頂返出嚟,度門閂返埋,再撞多一兩下就開咗,木門跌咗入屋內,隨即讓開,等三合會調查科嘅人入去,證人無入屋,開門一刻見唔到有人。
🔸辯方(D4)盤問
證人有超過20次撞門經驗;口供寫撞咗四至五次,無講有人頂住道門,無講開咗少少跟住閂埋咗,點解四年半後記得?證人解釋係自己做,呢次印象深刻,因為成度門跌咗落地下,之前嗰啲就無,口供無寫同意係疏忽。感覺有人頂住道門,但見唔到人,同意係有其他可能。
律師指出案情:
- 無作出警告(唔同意)
- 無示範咁大聲(唔同意)
- 無人頂住道門(唔係百分百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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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署,2020/3/7 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C1-2隊,當日有去啟豐園某單位,行動中有主管高級督察 曾曉雅 、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8319、13483、WDPC15824、網罪科警長6158。
由CIB警長爆門,證人與8315首先進入單位,見到D4瞓在廳,隻手不斷撥,表露身份,有着黑色警察背心,左前胸有透明袋裝委任證,叫警察唔好郁,D4無理會警告,證人和8315上前一左一右控制住,佢扶佢起身,沙展53953用手銬反鎖雙手,13483做快速搜身,確認身份。
在廳中有張木凳,扶佢坐在凳上,隔離有張枱,上面有兩部電話開着,係iPhone XS max, iPhone 6S plus,隨即放入一個防干擾訊號袋,交俾警長6158,由佢檢視電話,轉做飛行模式,6158話有TG app,要密碼進入,證人就問13483要密碼,13483就問D4,D4話電話係佢嘅,密碼係249542,6158用密碼登入TG,電話一直由6158保管,直至去到同日09:30交由證人保管;23:50 13483向D4宣佈拘捕。
證人被指派做證物員,負責檢取證物搜屋和搜車,01:31 其他警員去搜車,證人與主管和6158留在單位,02:04 搜完車返到。
[13:46] 主問未完,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1/12) 08:45 續審。
========
直播員詢問:知道有遙控炸彈咁危險都唔走?
📌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署,2020/3/7 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C1-2隊,當日有去啟豐園某單位,行動中有主管高級督察 曾曉雅 、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8319、13483、WDPC15824、網罪科警長6158。
由CIB警長爆門,證人與8315首先進入單位,見到D4瞓在廳,隻手不斷撥,表露身份,有着黑色警察背心,左前胸有透明袋裝委任證,叫警察唔好郁,D4無理會警告,證人和8315上前一左一右控制住,佢扶佢起身,沙展53953用手銬反鎖雙手,13483做快速搜身,確認身份。
在廳中有張木凳,扶佢坐在凳上,隔離有張枱,上面有兩部電話開着,係iPhone XS max, iPhone 6S plus,隨即放入一個防干擾訊號袋,交俾警長6158,由佢檢視電話,轉做飛行模式,6158話有TG app,要密碼進入,證人就問13483要密碼,13483就問D4,D4話電話係佢嘅,密碼係249542,6158用密碼登入TG,電話一直由6158保管,直至去到同日09:30交由證人保管;23:50 13483向D4宣佈拘捕。
證人被指派做證物員,負責檢取證物搜屋和搜車,01:31 其他警員去搜車,證人與主管和6158留在單位,02:04 搜完車返到。
[13:46] 主問未完,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1/12)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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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詢問:知道有遙控炸彈咁危險都唔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3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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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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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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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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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2] 開庭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8日02:05 開始搜屋,04:05 搜完,有檢取證物和影相,03:00 開始展示檢取咗嘅證物畀D4 睇,講在什麼位置檢取和在記事冊做即時記錄;控方呈上證人的記事冊,顯示在搜屋之前,叫D4 簽署同意警方搜屋。
在D4見證下,檢取咗以下物品:一對黑色鞋,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一粒電池、一塊電路板連一隻USB、一支超能膠、一個損毁咗嘅黑色擴音器、兩塊布碎、一張紙巾、一對黑色膠手套、一把紅色柄鉸剪、一盒橙色電線、一部測量機(萬用錶) ),一本渣打銀行支票簿,一個黑色袋內有六張SIM卡,五粒電池,一條黑色圍巾,一個橙色file(文件有D4 名和地址),一個白色膠袋(內有4板電路板、三條鎖匙、兩隻USB),一個灰色袋,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一部黑色HTC手機,兩部橙色Sony手機,一隻黑色Apple Watch,兩部MacBook,兩部iPad mini。
搜車檢取以下物品:一件灰色外套,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電池連電路版,一隻黑色和一隻白色USB),一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八達通,兩套前後車牌(MTxxxx, ELxxxx),3M防毒面具,proselect 液體(聚氨酯樹脂),CHUMBE 膠水,一塊綠色電路版,一張屈臣氏單據。
從被告的銀包檢取以下物品:一張恒生EPS卡,一張恒生Visa Card,一張渣打銀行ATM card,一張渣打銀行Master card,一張AEON card,一張白色匙卡,三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神州電腦公司單據,一張Best Buy co. ltd. 單據。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記事下一段記錄係06:52去到葵涌D4 公司搜查,雖然有搜查令,同樣要D4簽署同意搜查。檢取以下物品:10張IOUR 卡,三隻USB,兩疊D4的卡片,一部ASUS灰色手提電腦,四張SIM卡,10張“鴨寮街"電話卡,四舊綠色電(兩舊連電路版),一部電腦硬盤(卓上電腦),一個黑色樽內有羧酸(主控話係爆炸品,無帶到法庭),一支shampoo,一條單車鎖,一個爛咗嘅密碼門鎖,一份單位的租約和一份寬頻合約 。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08:35 去到石蔭邨某單位搜屋,由D4的父親開門,在D4見證下搜查單位,無與案有關物品。
主控又叫證人確認,由第一眼見到D4 直至當刻,無人對D4 使用武力、威逼或利誘。
控方呈上檢取的證物(用咗頗長時間)。證人補充在單位廳中搵到一個灰色背囊,主控叫陪審員和法官關注,展示一張相,見到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再展示另一張相,見到一個黑色擴音器和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
📲檢視電話
在拘捕D4稍後發現iPhone 6s Plus 和iPhone XS Max開著,即時交由警長6158檢視和保管,直至09:30,6158交回電話連充電器給證人保管,當時兩部電話各自放在一個貴重財物袋,未封存,再放入同一個防干擾訊號袋;3月8日19:30,證人和13483帶同電話去CSTCB總部檢視,證人交iPhone XS max 給13483 處理,證人處理iPhone 6S plus,開啟Telegram ,拍攝咗70張相和3段影片。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係TG群組對話內容,顯示一張長形立方體的草圖,大小30x46x7 cm,畫上:12V relay,4G 手指,Raspberry PI zero,尿袋。
另與其他人對話的內容:揾鬼車,20 kg蛋糕乜都飽,WG 電引+硫磺+flash powder。
TG 的聯絡紀錄,特別指出有:烘焙同學會0.3,一枝弓,流沙天堂,botfather ,夠鐘改名,William Wallace,Alpha force,五飛。
播放三段影片,一段是在烘焙同學會0.3群組中播放,兩段係在電話的已“刪除的影片"中插放,内容大致相同,拍攝厠所內有燃燒物品,發出火光和煙,有一男子頭部出現。
兩人拍攝到21:30,將電話熄機,之後將三部電話(XS max, 6S plus, 6 plus)交咗畀警長1617,3月9日16:45,警長1617交返三部電話給證人,1617 話已經將6 plus 解鎖,三部電話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登入TG都係同一密碼;17:00 證人再交XS max 給13484 檢視,證人檢視6S plus,影咗100張相。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TG 烘焙同學會0.3 群組有10個成員:Bee,賞花杏仁露,William Wallace,大鵬金翅鳥,大西北騎牛仔,夠鐘改名,一枝弓,武肺疑似患者,流沙天堂,叉雞飯。叉雞飯係owner,除咗賞花杏仁露,其他人係admin。拍攝完之後,電話熄機,封存在貴重財物袋,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13:15,證人再去CSTCB檢視iPhone 6 plus,影咗28張相。電話的Apple ID係D4。
3月13日10:20 13484攞iPhone XS max 做調查,12:15 交還證人保管。
最後,主控叫證人確認,3月8日凌晨D4 去搜車搜屋搜公司,全程係自己行走。
主問完畢,辯方D4留待下星期開始盤問。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1) 08:45 續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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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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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8日02:05 開始搜屋,04:05 搜完,有檢取證物和影相,03:00 開始展示檢取咗嘅證物畀D4 睇,講在什麼位置檢取和在記事冊做即時記錄;控方呈上證人的記事冊,顯示在搜屋之前,叫D4 簽署同意警方搜屋。
在D4見證下,檢取咗以下物品:一對黑色鞋,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一粒電池、一塊電路板連一隻USB、一支超能膠、一個損毁咗嘅黑色擴音器、兩塊布碎、一張紙巾、一對黑色膠手套、一把紅色柄鉸剪、一盒橙色電線、一部測量機(萬用錶) ),一本渣打銀行支票簿,一個黑色袋內有六張SIM卡,五粒電池,一條黑色圍巾,一個橙色file(文件有D4 名和地址),一個白色膠袋(內有4板電路板、三條鎖匙、兩隻USB),一個灰色袋,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一部黑色HTC手機,兩部橙色Sony手機,一隻黑色Apple Watch,兩部MacBook,兩部iPad mini。
搜車檢取以下物品:一件灰色外套,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電池連電路版,一隻黑色和一隻白色USB),一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八達通,兩套前後車牌(MTxxxx, ELxxxx),3M防毒面具,proselect 液體(聚氨酯樹脂),CHUMBE 膠水,一塊綠色電路版,一張屈臣氏單據。
從被告的銀包檢取以下物品:一張恒生EPS卡,一張恒生Visa Card,一張渣打銀行ATM card,一張渣打銀行Master card,一張AEON card,一張白色匙卡,三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神州電腦公司單據,一張Best Buy co. ltd. 單據。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記事下一段記錄係06:52去到葵涌D4 公司搜查,雖然有搜查令,同樣要D4簽署同意搜查。檢取以下物品:10張IOUR 卡,三隻USB,兩疊D4的卡片,一部ASUS灰色手提電腦,四張SIM卡,10張“鴨寮街"電話卡,四舊綠色電(兩舊連電路版),一部電腦硬盤(卓上電腦),一個黑色樽內有羧酸(主控話係爆炸品,無帶到法庭),一支shampoo,一條單車鎖,一個爛咗嘅密碼門鎖,一份單位的租約和一份寬頻合約 。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08:35 去到石蔭邨某單位搜屋,由D4的父親開門,在D4見證下搜查單位,無與案有關物品。
主控又叫證人確認,由第一眼見到D4 直至當刻,無人對D4 使用武力、威逼或利誘。
控方呈上檢取的證物(用咗頗長時間)。證人補充在單位廳中搵到一個灰色背囊,主控叫陪審員和法官關注,展示一張相,見到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再展示另一張相,見到一個黑色擴音器和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
📲檢視電話
在拘捕D4稍後發現iPhone 6s Plus 和iPhone XS Max開著,即時交由警長6158檢視和保管,直至09:30,6158交回電話連充電器給證人保管,當時兩部電話各自放在一個貴重財物袋,未封存,再放入同一個防干擾訊號袋;3月8日19:30,證人和13483帶同電話去CSTCB總部檢視,證人交iPhone XS max 給13483 處理,證人處理iPhone 6S plus,開啟Telegram ,拍攝咗70張相和3段影片。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係TG群組對話內容,顯示一張長形立方體的草圖,大小30x46x7 cm,畫上:12V relay,4G 手指,Raspberry PI zero,尿袋。
另與其他人對話的內容:揾鬼車,20 kg蛋糕乜都飽,WG 電引+硫磺+flash powder。
TG 的聯絡紀錄,特別指出有:烘焙同學會0.3,一枝弓,流沙天堂,botfather ,夠鐘改名,William Wallace,Alpha force,五飛。
播放三段影片,一段是在烘焙同學會0.3群組中播放,兩段係在電話的已“刪除的影片"中插放,内容大致相同,拍攝厠所內有燃燒物品,發出火光和煙,有一男子頭部出現。
兩人拍攝到21:30,將電話熄機,之後將三部電話(XS max, 6S plus, 6 plus)交咗畀警長1617,3月9日16:45,警長1617交返三部電話給證人,1617 話已經將6 plus 解鎖,三部電話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登入TG都係同一密碼;17:00 證人再交XS max 給13484 檢視,證人檢視6S plus,影咗100張相。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TG 烘焙同學會0.3 群組有10個成員:Bee,賞花杏仁露,William Wallace,大鵬金翅鳥,大西北騎牛仔,夠鐘改名,一枝弓,武肺疑似患者,流沙天堂,叉雞飯。叉雞飯係owner,除咗賞花杏仁露,其他人係admin。拍攝完之後,電話熄機,封存在貴重財物袋,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13:15,證人再去CSTCB檢視iPhone 6 plus,影咗28張相。電話的Apple ID係D4。
3月13日10:20 13484攞iPhone XS max 做調查,12:15 交還證人保管。
最後,主控叫證人確認,3月8日凌晨D4 去搜車搜屋搜公司,全程係自己行走。
主問完畢,辯方D4留待下星期開始盤問。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1) 08: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6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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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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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劉(19) #提堂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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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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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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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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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劉(19) #提堂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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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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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傳證人之前控方補充上星期播放的影片的截圖。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借助證人呈上一份本案的法庭搜查令,針對所有檢取的電子器材,讀出多個證物編號是什麼器材。
🔸辯方(D4)盤問
證人確認在2020/3/8 18:00 做補錄記事冊,分別在2020/4/7,2021/12/9,2024/5/21 做咗三份書面口供。2020/3/7 有兩次訓示,第一次由曾曉雅主持,第二次由警署警長盧志盛主持,C1-2 隊有WhatsApp 群組,與其他小組無群組,無獵鷹行動群組。
📎郁動 vs 撥
口供寫3月7日破門入內,見D4瞓在地上不停郁動爭扎,庭上講係不停"撥",質疑四年半前寫郁動,點解庭上會講"撥",係咪上庭前有人教用撥字?證人解釋撥都係郁動嘅一種。
📎四年半嘅記憶
主問時話發咗兩次警告,口供無寫,四年半後憑咩記得返講咗兩次警告?係咪有人教?證人解釋入屋拘捕,見到不知名男子,當然要畀警告,D4無理會,證人上前控制,遇到D4反抗,當然要畀第二次警告,唔需要每次警告都寫落記事冊,除非牽涉到下一步行動需要落記事冊,例如警告之後開槍。
📎Telegram 密碼
證人同意13483問D4攞密碼時係無警誠,係無畀電話佢睇,但只係在隔離。律師質疑D4只係回答6個字的電話開機密碼,不是TG密碼,因為TG係4個字,證人不同意,稱13483問:「兩部電話係咪你嘅,TG密碼幾多?」,D4 回答:「兩部電話係我嘅,密碼係249542。」,律師指D4無講係TG密碼,陳官就話答案要睇問題。
249542這組密碼,第一次出現在證人的紀錄係在事發後的18小時,寫補錄記事冊,中間發生咗咁多事,質疑點解會記得?證人解釋係做緊同一單案件,密碼係D4提供嘅,所以好記得。
📎放錯證物位置
證人解釋檢取證物的程序,會有機會攞起證物檢查,例如粉紅色膠袋會攞起嚟睇吓入邊有咩,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或者違法物品,會盡量放回原位,同意係會有少許郁動,但好少會擺錯位,完成搜查就會影相,再向被捕人士展示檢取的證物,指出在什麼位置檢取。律師指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唔同意)。
律師指記事冊寫咗兩項"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其中一項删去6字,旁邊加上"s"字,主問時在庭上更正,稱該項應為"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點知係該項寫錯銀色,唔係另一項?證人解釋,估計當時自己以為寫錯兩部6 plus,所以先删除6字,後來發現一部係6s plus,所以加返s 字,律師指出可以撈亂證物(唔同意)。
證人同意記事冊無記錄展示證物畀D4睇,無記錄復讀畀D4聽,唔同意無記錄係因為無做。
13483做警誡時證人在場,但無特別關注,無留意13483有無復讀。
同意在檢取證物時無問D4物品係唔係屬於佢,因為如果佢話唔係,咪等如全部都唔會檢取,同意證物可以唔屬於D4,但有搜查令就可以檢取。律師指出除咗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屬於D4,其他都唔係佢嘅(唔知道)。
搜查D4辦公室時無留意有無公司水牌,唔知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人工作,唔知道D4的卡片有無放錯在枱面,律師指出一張相片中,有一部使用八達通的汽水機(唔清楚)。
3月8日去CSTCB檢視電話,iPhone XS max & iPhone 6s Plus 係連接住充電器,螢幕係着住嘅狀態,充電器唔係證物,唔知從何以來,當時無問6158,現在亦唔知去咗邊;09:30~19:30無處理過電話,當晚影完相就熄機,入貴重財物袋封存,交俾警長1617,3月9日16:45再攞返,都係熄機狀態。
問點解會有兩種處理方式,09:30 從6158接收電話時係開著螢幕,3月9日從CSTCB 接收係熄咗機,證人解釋因為6158要離開,佢只係同小隊去做拘捕,角色係佢對數碼裝置認知比我哋豐富,保持開機狀態目的係做調查,如果搵到證據,會用相機影低,在錄影會面中俾D4睇,唔知點解唔熄機。律師指出iPhone XS max 會自動關閉屏幕(唔知道),係要用密碼開返,無熄機係因為無攞到開機密碼(唔同意)。
3月9日 警長1617講三部iPhone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證人唔知佢點樣知道。同日在CSTCB影咗108張相,影完無再交俾1617,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 證人帶iPhone 6 plus 去CSTCB檢視,唔記得13483有無去,由證人開機睇TG紀錄,唔記得使唔使入密碼,影咗28張相,影完相熄機,攞走電話。
3月13日 13483 攞iPhone 6s plus 做調查,即日交回。
之後無再處理電話,在3月16日交去證物房。
律師提出WhatsApp & Telegram 都有多重登入功能,可以用電話、電腦、iPad 同時登入同一賬號,如果在電腦發出訊息,電話會同時顯示,指證人話所有顯示的訊息來自電話的說法不準確,證人知道WhatsApp 有這功能,但唔知Telegram 有無,多番討論後都無正面回應,主控稱證人唔係專家,已花咗10分鐘,陳官加入指證人只係講到WhatsApp ,證據係Telegram ,盤問無意義。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無戴口罩)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陳官介入指證人話無入厠所,辯方嘅案情答唔到,律師唯有改變方式繼續指出案情:
- 有警員攞iPhone & MacBook 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和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53953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
- 有警員問D4攞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13483 攞記事冊寫咗一啲嘢,吩咐D4在記事冊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13484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係13484杜撰出嚟
- D4被警員打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13483 無複讀畀D4聽,無畀佢睇
- 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
- 無向D4展示證物和複讀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13484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見值日官時D4係拐下拐下咁行(無留意)
- 搜查D4公司,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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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偵緝警員 8315 曾康賢(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1-2隊,當日有去到啟豐園進行拘捕行動,角色係負責揸車,有處理過D4。
破門之後入屋,見到D4瞓在地上,有掙扎,身上有木碎和木條,望完屋內環境安全,同8519上前用手控制D4,有上手扣。
📎搜車
3月8日01:31 去啟豐園樓下美樂里搜車,人員有證人,D4,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13483。
官🗣️小休前話負責去搜車,點解知道D4架車位置?因為向D4表示要搜車,他說在樓下帶我哋去。
官🗣️咁點開車門?搜查前13484同D4講將會搜車叫佢攞車匙,之後D4帶警員去停車場,近美樂里地方果然見到架車,在D4衭袋取出車匙在D4面前開門。
📎車內檢取物品
由左前副駕位開始以順時針方向搜,最後搜是尾箱。檢取物品包括:
-左前座:一件灰色外套
-司機及副駕中間: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一塊電池板連電池、一隻白色USB手指、一隻黑色USB手指連紅色盒
-司機位太陽擋:一張成人八達通
-司機位手把:一張新昌電腦公司收據
-車尾箱:兩套前後車牌(MTxxxx及ELxxxx)、一個3M防毒面罩、一個透明袋內有2樽液體、一支膠水(聚乙氫醇)、一塊錄色電路板、一張屈臣氏單據。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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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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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傳證人之前控方補充上星期播放的影片的截圖。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借助證人呈上一份本案的法庭搜查令,針對所有檢取的電子器材,讀出多個證物編號是什麼器材。
🔸辯方(D4)盤問
證人確認在2020/3/8 18:00 做補錄記事冊,分別在2020/4/7,2021/12/9,2024/5/21 做咗三份書面口供。2020/3/7 有兩次訓示,第一次由曾曉雅主持,第二次由警署警長盧志盛主持,C1-2 隊有WhatsApp 群組,與其他小組無群組,無獵鷹行動群組。
📎郁動 vs 撥
口供寫3月7日破門入內,見D4瞓在地上不停郁動爭扎,庭上講係不停"撥",質疑四年半前寫郁動,點解庭上會講"撥",係咪上庭前有人教用撥字?證人解釋撥都係郁動嘅一種。
📎四年半嘅記憶
主問時話發咗兩次警告,口供無寫,四年半後憑咩記得返講咗兩次警告?係咪有人教?證人解釋入屋拘捕,見到不知名男子,當然要畀警告,D4無理會,證人上前控制,遇到D4反抗,當然要畀第二次警告,唔需要每次警告都寫落記事冊,除非牽涉到下一步行動需要落記事冊,例如警告之後開槍。
📎Telegram 密碼
證人同意13483問D4攞密碼時係無警誠,係無畀電話佢睇,但只係在隔離。律師質疑D4只係回答6個字的電話開機密碼,不是TG密碼,因為TG係4個字,證人不同意,稱13483問:「兩部電話係咪你嘅,TG密碼幾多?」,D4 回答:「兩部電話係我嘅,密碼係249542。」,律師指D4無講係TG密碼,陳官就話答案要睇問題。
249542這組密碼,第一次出現在證人的紀錄係在事發後的18小時,寫補錄記事冊,中間發生咗咁多事,質疑點解會記得?證人解釋係做緊同一單案件,密碼係D4提供嘅,所以好記得。
📎放錯證物位置
證人解釋檢取證物的程序,會有機會攞起證物檢查,例如粉紅色膠袋會攞起嚟睇吓入邊有咩,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或者違法物品,會盡量放回原位,同意係會有少許郁動,但好少會擺錯位,完成搜查就會影相,再向被捕人士展示檢取的證物,指出在什麼位置檢取。律師指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唔同意)。
律師指記事冊寫咗兩項"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其中一項删去6字,旁邊加上"s"字,主問時在庭上更正,稱該項應為"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點知係該項寫錯銀色,唔係另一項?證人解釋,估計當時自己以為寫錯兩部6 plus,所以先删除6字,後來發現一部係6s plus,所以加返s 字,律師指出可以撈亂證物(唔同意)。
證人同意記事冊無記錄展示證物畀D4睇,無記錄復讀畀D4聽,唔同意無記錄係因為無做。
13483做警誡時證人在場,但無特別關注,無留意13483有無復讀。
同意在檢取證物時無問D4物品係唔係屬於佢,因為如果佢話唔係,咪等如全部都唔會檢取,同意證物可以唔屬於D4,但有搜查令就可以檢取。律師指出除咗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屬於D4,其他都唔係佢嘅(唔知道)。
搜查D4辦公室時無留意有無公司水牌,唔知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人工作,唔知道D4的卡片有無放錯在枱面,律師指出一張相片中,有一部使用八達通的汽水機(唔清楚)。
3月8日去CSTCB檢視電話,iPhone XS max & iPhone 6s Plus 係連接住充電器,螢幕係着住嘅狀態,充電器唔係證物,唔知從何以來,當時無問6158,現在亦唔知去咗邊;09:30~19:30無處理過電話,當晚影完相就熄機,入貴重財物袋封存,交俾警長1617,3月9日16:45再攞返,都係熄機狀態。
問點解會有兩種處理方式,09:30 從6158接收電話時係開著螢幕,3月9日從CSTCB 接收係熄咗機,證人解釋因為6158要離開,佢只係同小隊去做拘捕,角色係佢對數碼裝置認知比我哋豐富,保持開機狀態目的係做調查,如果搵到證據,會用相機影低,在錄影會面中俾D4睇,唔知點解唔熄機。律師指出iPhone XS max 會自動關閉屏幕(唔知道),係要用密碼開返,無熄機係因為無攞到開機密碼(唔同意)。
3月9日 警長1617講三部iPhone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證人唔知佢點樣知道。同日在CSTCB影咗108張相,影完無再交俾1617,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 證人帶iPhone 6 plus 去CSTCB檢視,唔記得13483有無去,由證人開機睇TG紀錄,唔記得使唔使入密碼,影咗28張相,影完相熄機,攞走電話。
3月13日 13483 攞iPhone 6s plus 做調查,即日交回。
之後無再處理電話,在3月16日交去證物房。
律師提出WhatsApp & Telegram 都有多重登入功能,可以用電話、電腦、iPad 同時登入同一賬號,如果在電腦發出訊息,電話會同時顯示,指證人話所有顯示的訊息來自電話的說法不準確,證人知道WhatsApp 有這功能,但唔知Telegram 有無,多番討論後都無正面回應,主控稱證人唔係專家,已花咗10分鐘,陳官加入指證人只係講到WhatsApp ,證據係Telegram ,盤問無意義。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無戴口罩)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陳官介入指證人話無入厠所,辯方嘅案情答唔到,律師唯有改變方式繼續指出案情:
- 有警員攞iPhone & MacBook 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和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53953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
- 有警員問D4攞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13483 攞記事冊寫咗一啲嘢,吩咐D4在記事冊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13484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係13484杜撰出嚟
- D4被警員打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13483 無複讀畀D4聽,無畀佢睇
- 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
- 無向D4展示證物和複讀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13484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見值日官時D4係拐下拐下咁行(無留意)
- 搜查D4公司,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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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偵緝警員 8315 曾康賢(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1-2隊,當日有去到啟豐園進行拘捕行動,角色係負責揸車,有處理過D4。
破門之後入屋,見到D4瞓在地上,有掙扎,身上有木碎和木條,望完屋內環境安全,同8519上前用手控制D4,有上手扣。
📎搜車
3月8日01:31 去啟豐園樓下美樂里搜車,人員有證人,D4,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13483。
官🗣️小休前話負責去搜車,點解知道D4架車位置?因為向D4表示要搜車,他說在樓下帶我哋去。
官🗣️咁點開車門?搜查前13484同D4講將會搜車叫佢攞車匙,之後D4帶警員去停車場,近美樂里地方果然見到架車,在D4衭袋取出車匙在D4面前開門。
📎車內檢取物品
由左前副駕位開始以順時針方向搜,最後搜是尾箱。檢取物品包括:
-左前座:一件灰色外套
-司機及副駕中間: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一塊電池板連電池、一隻白色USB手指、一隻黑色USB手指連紅色盒
-司機位太陽擋:一張成人八達通
-司機位手把:一張新昌電腦公司收據
-車尾箱:兩套前後車牌(MTxxxx及ELxxxx)、一個3M防毒面罩、一個透明袋內有2樽液體、一支膠水(聚乙氫醇)、一塊錄色電路板、一張屈臣氏單據。
搜完車返回住所12樓,證人向8519交代找到證物及發現位置。自己無處理過D4電子儀器,搜車過程除咗檢取,沒有干擾證物。處理D4過程中沒有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行為。確認D4直至去青山警署整個過程,D4自己可以行,無投訴身體不適,也沒察覺他身體有問題。
官🗣️D4瞓地,身上木條及木塊多大?木條不長過20cm,木碎手指咁大幾cm。
🔸D4代表盤問
📎撞門後身上木條木碎
同意3月8日11:30做記事冊補錄,2021年12月16日及2023年3月11日分別做兩份書面口供,上述無提過木條長度及木碎大少。代表質疑20 厘米木條並非短都無紀錄?證人答如果相比一道門20 cm 係好短。沒紀錄今日卻記得因門被撞至粉碎,有木碎好正常,身上木條有1至2條記得大約長度,木碎沒有去數。
📎誰人上手扣
質疑書面紀錄清楚寫8519上手扣,今日改口是警長53953或者8519其一。證人指上次聆訊注意辯方代長指出書面口供及盤問時答8519,覆問發現錯誤後,補充當時自己要專注控制D4,所以無為意邊個上手扣。為何上次聆訊庭上作供指8519上手扣,因為當時真誠相信是8519上手扣才咁講,但上次辯方盤問令自己有疑問究竟誰人上D4手扣。
🔺法官🗣️向陪審團指不用理會為何本案未有陪審團前出現聆訊,有時案件出現此情況。
[13:46]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
官🗣️D4瞓地,身上木條及木塊多大?木條不長過20cm,木碎手指咁大幾cm。
🔸D4代表盤問
📎撞門後身上木條木碎
同意3月8日11:30做記事冊補錄,2021年12月16日及2023年3月11日分別做兩份書面口供,上述無提過木條長度及木碎大少。代表質疑20 厘米木條並非短都無紀錄?證人答如果相比一道門20 cm 係好短。沒紀錄今日卻記得因門被撞至粉碎,有木碎好正常,身上木條有1至2條記得大約長度,木碎沒有去數。
📎誰人上手扣
質疑書面紀錄清楚寫8519上手扣,今日改口是警長53953或者8519其一。證人指上次聆訊注意辯方代長指出書面口供及盤問時答8519,覆問發現錯誤後,補充當時自己要專注控制D4,所以無為意邊個上手扣。為何上次聆訊庭上作供指8519上手扣,因為當時真誠相信是8519上手扣才咁講,但上次辯方盤問令自己有疑問究竟誰人上D4手扣。
🔺法官🗣️向陪審團指不用理會為何本案未有陪審團前出現聆訊,有時案件出現此情況。
[13:46]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7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呈述上訴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於2022年2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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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呈述上訴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於2022年2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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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1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4] 開庭
📍傳召PW62 偵緝警員8315 曾康賢(音)
🔸辯方(D4)盤問
📎改證供
記事冊、書面口供、上次聆訊都係8519上手扣,指出今次改口供,係要吻合其他人證供,今次上庭前有無人叫你講係53953上D4手扣(無)。
📎搜車
證人稱D4見證搜車過程,有部份證物係攞起向D4展示,有部份係用手指出,檢取完證物拎返D4屋企,交俾8519,同意係無在現場覆讀畀D4聽,但有寫D4見證,當刻無需要畀記事冊佢睇;律師指出記事冊無寫見證,證人在庭上番睇記事冊,之後同意記事冊係無寫,律師指出證人只係押解D4去搜車,但過程只係警方去搜證,所以記事冊無記錄,證人唔同意,稱因為有部份證物不是在司機位檢取,例如灰色外套係在左前乘客位,有問D4係唔係佢嘅?佢有回答係,同意在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得咁仔細,因為在庭上係第一次問,D4承認架車係佢嘅,帶咗車匙,成功開到車門,所以先有一連串檢取。
律師指無人逼你唔寫㗎?證人稱因為時間緊迫,搜屋流程未完成,以證人理解稍後時間會有同事向D4攞口供,到時會俾D4再講一次,而證人嘅記事冊,因為要盡快補錄,未去到好細節嘅每一個對話。
律師不同意有迫切性,D4已被控制,花幾秒時間寫有幾難?證人稱有好多嘢要做,返到警署都無寫,因為口供同記事冊要一致性,唔係寫漏,係當刻覺得唔係每句對話都要寫。
稍後時間去到青山警署,見值日官時證人不在場;再去葵涌D4的辦公室,證人有去,但表示呢部份唔清楚,律師引述證人的記事冊寫「因AP不提供單車鎖密碼,警員5531剪鎖並進入上址...」,指證人一定聽到一啲嘢才會咁樣寫;證人解釋在拘捕行動中,主要角色係揸車,有去過D4辦公室,但並唔係主要負責押解,唔會聽到所有對話,點解記事冊會咁寫,因為進入唔到單位係事實,剪鎖係發生咗,所以做紀錄,🔺陳問官:如果D4提供密碼仲使唔使剪鎖?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唔同意)。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瞓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證人和8519係頭兩個入屋,跟住係53953和13483(同意)
- 證人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無印象)
- 戴住口罩(唔記得)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無人刻意反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D4在地上時,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呀哪」,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面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攞電話和電腦嘗試要D4解鎖,但唔成功(唔知道)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大角咀隻揪王
- 53953用拳頭打D4心口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搞埋D4女友
- 有警員問D4電話開機密碼,D4回答249542(唔知道)
後期證人在屋門口位置把守,室內發生嘅事情未必留意到。
- 去到青山警署帶D4落車去報案室,D4係拐下拐下咁行
- 去葵涌搜辦公室無人向D4解釋搜查令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證人的記事冊是不需要D4簽名,記錄目的係記憶自己做的事情。
搜車過程,首先係問架車係唔係屬於佢,當覺得車上物品與案有關,就會問佢嗰樣嘢係咪佢嘅,所有檢取嘅物品都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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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7 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當日有到D4單位,主要工作係做數碼法理鑒證,有搜查令包括電話,可以檢閱電話或電子儀器裡面資料,去到單位,8519將一個內有兩部電話防訊號干擾袋交俾證人,當時係着住,檢驗兩部電話,都裝咗Telegram,嘗試打開發現要輸入密碼,問8519密碼,8519同隊員講,隊員問D4個密碼係咩?8519同證人講返TG密碼係249542,證人用密碼成功成功打開兩部電話嘅TG軟件,並檢查TG帳號,其中銀色iPhone XS Max 嘅帳號係@slope_dogg,顯示名稱係Alpha force,iPhone 6s plus 嘅帳號係@surreal_ggx,顯示名稱係Bee,檢視完之後,將兩部電話校去飛行模式,作用係唔受外界干預,再將兩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入邊。
接過電話時係着住開機狀態,無鎖定,唔需要入開機密碼,帳號user ID 特色係獨一無二,顯示名稱係其他人同佢通訊時所顯示嘅名,係自己設定。
再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內,一直保管到3月8日09:30交俾8519,期間一直保管在身,直至離開單位,無非法干擾,兩部電話都係在開機狀態無鎖定,怕電話無電,所以用兩部流動充電器分別連接供電,充電器同時放在防訊號干擾袋內。
交比8519後自己冇再接收個電話或在處理任何D4電子儀器。整個過程冇對D4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行為。法官關注插着充電會否影響電話資料?回答不會
🔸辯方(D1)盤問
同意TG 帳號編號同ID不同,編號及用戶名稱是用戶自訂,剛才作供應是講編號同名稱,編號是獨一無二唔可以重複。問咁急要同OCTB上去解釋因為有命令要去,主要提供技術支援檢視裝置入便資料,同埋幫手保存數碼資料確保不受干擾。
🔸辯方(D2)盤問
確認2012年加入網罪科CSTCB,一般程序是陪同案件主管一齊檢視電子儀器裝置資料,本案也是。
🔸辯方(D4)盤問
📎手機及Telegram密碼
同意本案自己只做了一份口供同記事冊補錄。同意記事冊寫8519交防訊號干擾袋及電話密碼,冇提Telegram密碼,因當時是問TG密碼,也成功用此密碼打開程式。代表指如果TG密碼設定得四個位,同開機密碼頭四個位一樣,咁打6個位開機密碼一樣開到TG? 證人指正常開唔到。
代表再指iPhone XS Max手機有開機密碼,證人指果時唔需要。
📎參考/照抄口供
代表指出記事冊寫錯手提電話為銀色,但口供識得改返金色,是否因為抄其他人?證人不同意,自己寫口供時記得所以咁寫。追問口供日子為2021年12月20日,時間來就反而記得,證人答那是列印日子,自己在案發七日內已經編寫好。
📎D4兩部電話證物
初確認由警員交來到交回調查警員期間兩部電話一直保管在身上。但代表律師提及中間比過警員影相做紀錄後改為同意中間有取出,但自己是睇住冇離開過視線。
同意3月8日兩部電話連流動充電器俾8519,唔記得充電器型號同現時在哪裏,認為充電器唔影響手機資料,知道充電器是部門使用沒有如辯方代表所講傳輸功能。自己未見過有傳輸功能充電器所以不知會否干擾電話內資料。確認在D4住所有同8519檢視手機Telegram,自己只是協助檢閱用戶資料,唔記得睇咗幾耐,8519有其他工作所以是斷斷續續檢閱,離開單位才停止。
電話一段時間冇用是否熄機要視乎型號同用戶設定,D4兩部電話Iphone XS Max (433)及iphone 6S (434)plus當時一直冇熄過機,董事不知433電話是否要開機密碼,不同意該部電話一段時間後會自動熄機。
證人知道WhatsApp及Telegram也有多重帳戶登入功能,即一個用戶在電腦使用apps打訊息,同一帳戶只iPad電腦也會出現相同訊息。
📎辯方案情
自己睇不到破門時D4坐在廳,看不到邊個警員最早進入單位,印象自己冇戴口罩,有用繩掛住委任證,冇留意其他人。沒有見過53953戴着戰術手套,也見不到有人入過單位來廁所。沒有留意D4離開單位時行路是否拐下拐下,自己從來沒有見過有傳輸功能流動充電器。
【作供未完,辯方代表要求用兩證物手機測試,以6個位密碼登入4個位密碼Telegram,但因冇電押後明天測試】
------------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1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4] 開庭
📍傳召PW62 偵緝警員8315 曾康賢(音)
🔸辯方(D4)盤問
📎改證供
記事冊、書面口供、上次聆訊都係8519上手扣,指出今次改口供,係要吻合其他人證供,今次上庭前有無人叫你講係53953上D4手扣(無)。
📎搜車
證人稱D4見證搜車過程,有部份證物係攞起向D4展示,有部份係用手指出,檢取完證物拎返D4屋企,交俾8519,同意係無在現場覆讀畀D4聽,但有寫D4見證,當刻無需要畀記事冊佢睇;律師指出記事冊無寫見證,證人在庭上番睇記事冊,之後同意記事冊係無寫,律師指出證人只係押解D4去搜車,但過程只係警方去搜證,所以記事冊無記錄,證人唔同意,稱因為有部份證物不是在司機位檢取,例如灰色外套係在左前乘客位,有問D4係唔係佢嘅?佢有回答係,同意在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得咁仔細,因為在庭上係第一次問,D4承認架車係佢嘅,帶咗車匙,成功開到車門,所以先有一連串檢取。
律師指無人逼你唔寫㗎?證人稱因為時間緊迫,搜屋流程未完成,以證人理解稍後時間會有同事向D4攞口供,到時會俾D4再講一次,而證人嘅記事冊,因為要盡快補錄,未去到好細節嘅每一個對話。
律師不同意有迫切性,D4已被控制,花幾秒時間寫有幾難?證人稱有好多嘢要做,返到警署都無寫,因為口供同記事冊要一致性,唔係寫漏,係當刻覺得唔係每句對話都要寫。
稍後時間去到青山警署,見值日官時證人不在場;再去葵涌D4的辦公室,證人有去,但表示呢部份唔清楚,律師引述證人的記事冊寫「因AP不提供單車鎖密碼,警員5531剪鎖並進入上址...」,指證人一定聽到一啲嘢才會咁樣寫;證人解釋在拘捕行動中,主要角色係揸車,有去過D4辦公室,但並唔係主要負責押解,唔會聽到所有對話,點解記事冊會咁寫,因為進入唔到單位係事實,剪鎖係發生咗,所以做紀錄,🔺陳問官:如果D4提供密碼仲使唔使剪鎖?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唔同意)。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瞓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證人和8519係頭兩個入屋,跟住係53953和13483(同意)
- 證人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無印象)
- 戴住口罩(唔記得)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無人刻意反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D4在地上時,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呀哪」,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面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攞電話和電腦嘗試要D4解鎖,但唔成功(唔知道)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大角咀隻揪王
- 53953用拳頭打D4心口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搞埋D4女友
- 有警員問D4電話開機密碼,D4回答249542(唔知道)
後期證人在屋門口位置把守,室內發生嘅事情未必留意到。
- 去到青山警署帶D4落車去報案室,D4係拐下拐下咁行
- 去葵涌搜辦公室無人向D4解釋搜查令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證人的記事冊是不需要D4簽名,記錄目的係記憶自己做的事情。
搜車過程,首先係問架車係唔係屬於佢,當覺得車上物品與案有關,就會問佢嗰樣嘢係咪佢嘅,所有檢取嘅物品都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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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7 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當日有到D4單位,主要工作係做數碼法理鑒證,有搜查令包括電話,可以檢閱電話或電子儀器裡面資料,去到單位,8519將一個內有兩部電話防訊號干擾袋交俾證人,當時係着住,檢驗兩部電話,都裝咗Telegram,嘗試打開發現要輸入密碼,問8519密碼,8519同隊員講,隊員問D4個密碼係咩?8519同證人講返TG密碼係249542,證人用密碼成功成功打開兩部電話嘅TG軟件,並檢查TG帳號,其中銀色iPhone XS Max 嘅帳號係@slope_dogg,顯示名稱係Alpha force,iPhone 6s plus 嘅帳號係@surreal_ggx,顯示名稱係Bee,檢視完之後,將兩部電話校去飛行模式,作用係唔受外界干預,再將兩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入邊。
接過電話時係着住開機狀態,無鎖定,唔需要入開機密碼,帳號user ID 特色係獨一無二,顯示名稱係其他人同佢通訊時所顯示嘅名,係自己設定。
再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內,一直保管到3月8日09:30交俾8519,期間一直保管在身,直至離開單位,無非法干擾,兩部電話都係在開機狀態無鎖定,怕電話無電,所以用兩部流動充電器分別連接供電,充電器同時放在防訊號干擾袋內。
交比8519後自己冇再接收個電話或在處理任何D4電子儀器。整個過程冇對D4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行為。法官關注插着充電會否影響電話資料?回答不會
🔸辯方(D1)盤問
同意TG 帳號編號同ID不同,編號及用戶名稱是用戶自訂,剛才作供應是講編號同名稱,編號是獨一無二唔可以重複。問咁急要同OCTB上去解釋因為有命令要去,主要提供技術支援檢視裝置入便資料,同埋幫手保存數碼資料確保不受干擾。
🔸辯方(D2)盤問
確認2012年加入網罪科CSTCB,一般程序是陪同案件主管一齊檢視電子儀器裝置資料,本案也是。
🔸辯方(D4)盤問
📎手機及Telegram密碼
同意本案自己只做了一份口供同記事冊補錄。同意記事冊寫8519交防訊號干擾袋及電話密碼,冇提Telegram密碼,因當時是問TG密碼,也成功用此密碼打開程式。代表指如果TG密碼設定得四個位,同開機密碼頭四個位一樣,咁打6個位開機密碼一樣開到TG? 證人指正常開唔到。
代表再指iPhone XS Max手機有開機密碼,證人指果時唔需要。
📎參考/照抄口供
代表指出記事冊寫錯手提電話為銀色,但口供識得改返金色,是否因為抄其他人?證人不同意,自己寫口供時記得所以咁寫。追問口供日子為2021年12月20日,時間來就反而記得,證人答那是列印日子,自己在案發七日內已經編寫好。
📎D4兩部電話證物
初確認由警員交來到交回調查警員期間兩部電話一直保管在身上。但代表律師提及中間比過警員影相做紀錄後改為同意中間有取出,但自己是睇住冇離開過視線。
同意3月8日兩部電話連流動充電器俾8519,唔記得充電器型號同現時在哪裏,認為充電器唔影響手機資料,知道充電器是部門使用沒有如辯方代表所講傳輸功能。自己未見過有傳輸功能充電器所以不知會否干擾電話內資料。確認在D4住所有同8519檢視手機Telegram,自己只是協助檢閱用戶資料,唔記得睇咗幾耐,8519有其他工作所以是斷斷續續檢閱,離開單位才停止。
電話一段時間冇用是否熄機要視乎型號同用戶設定,D4兩部電話Iphone XS Max (433)及iphone 6S (434)plus當時一直冇熄過機,董事不知433電話是否要開機密碼,不同意該部電話一段時間後會自動熄機。
證人知道WhatsApp及Telegram也有多重帳戶登入功能,即一個用戶在電腦使用apps打訊息,同一帳戶只iPad電腦也會出現相同訊息。
📎辯方案情
自己睇不到破門時D4坐在廳,看不到邊個警員最早進入單位,印象自己冇戴口罩,有用繩掛住委任證,冇留意其他人。沒有見過53953戴着戰術手套,也見不到有人入過單位來廁所。沒有留意D4離開單位時行路是否拐下拐下,自己從來沒有見過有傳輸功能流動充電器。
【作供未完,辯方代表要求用兩證物手機測試,以6個位密碼登入4個位密碼Telegram,但因冇電押後明天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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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2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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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傳召PW174 偵緝警長53953 李東彪(音) ,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3月7日帶隊去屯門D4住所作拘捕,之後帶D4去搜車、搜辦公室、搜山景邨父親住所然後再去青山警署。破門入D4住所後見到他在地上爭執,自己同隊員控制他,扶起身後反手上鎖,當D4需要在13483記事冊簽名時自己替他除手扣。
處理被告整個過程自己都在場,確認當時D4自己行走,冇投訴個身體或者腳步不適,證人觀察D4身體冇異樣。自己於上述處理D4階段冇作出武力、威嚇及利誘行為。
🔸辯方(D4)盤問
📎抄寫紀錄達口供一致
同意只在3月8日早上做了一份補錄記事冊。問有冇參考13483記事冊,答內部指引每天也需要看全部隊員記事冊,自己寫之前看過所有隊員紀錄。質疑抄寫其他人紀錄答自己在埸,睇番隊員所聽所聞是否同自己所知一致,自己的大部份紀錄是靠記憶,自己抄了證物紀錄。
問為何可以在D4說出電話密碼11小時後憑記憶寫返記事冊?證明答有自己方法記果6位數字「易死狗唔死易」,不同意抄人。
追問D4進行3次警誡下答覆都記得,其中紀錄同13483差唔多一模一樣,舉例大家都寫「Lukas」。證人說做補錄之前看過13483記事冊,同自己記憶一樣,所以2人相同,表示唔知道另外一個寫法「Lucas」。代表再舉例另一「跣底」大家都錯字,證人答冇留意。不同意抄寫令大家證供吻合。律師要求庭上用D4 3次警誡回覆170字測試證人記憶,法官拒絕批准測試。
📎辯方案情
大致同之前相同,請人大部份否認,包括我門前警方沒有警告,入屋時D4企在廳,警察大部份冇掛或反轉證件,有人手持長槍指向D4,OCTB警員使用武力、威嚇D4電話密碼,而非telegram密碼。有警員襲擊D4左腳令膝蓋骨折。警員帶D4入屋內廁所後證人用拳打D4心口,有警員拎電腦或電子儀器入廁所要求D4解鎖不成功。證人向D4說不合作便會搞埋住對面街女友。廁所出來13483要求D4在記事冊不同地方簽名,沒有覆讀內容也沒給予閱讀。D4從來沒有招認及過今朝去廁所跣低受傷。搜查令沒有人解釋過比D4,D4嘗試同值日官投訴舉報人員,證人及隊員拖D4入報案室附近一間房,證人摑D4一巴所以D4冇再向值日官投訴。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估計明天可完成D4餘下兩名證人,之後會開始D1 案情。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2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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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74 偵緝警長53953 李東彪(音) ,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3月7日帶隊去屯門D4住所作拘捕,之後帶D4去搜車、搜辦公室、搜山景邨父親住所然後再去青山警署。破門入D4住所後見到他在地上爭執,自己同隊員控制他,扶起身後反手上鎖,當D4需要在13483記事冊簽名時自己替他除手扣。
處理被告整個過程自己都在場,確認當時D4自己行走,冇投訴個身體或者腳步不適,證人觀察D4身體冇異樣。自己於上述處理D4階段冇作出武力、威嚇及利誘行為。
🔸辯方(D4)盤問
📎抄寫紀錄達口供一致
同意只在3月8日早上做了一份補錄記事冊。問有冇參考13483記事冊,答內部指引每天也需要看全部隊員記事冊,自己寫之前看過所有隊員紀錄。質疑抄寫其他人紀錄答自己在埸,睇番隊員所聽所聞是否同自己所知一致,自己的大部份紀錄是靠記憶,自己抄了證物紀錄。
問為何可以在D4說出電話密碼11小時後憑記憶寫返記事冊?證明答有自己方法記果6位數字「易死狗唔死易」,不同意抄人。
追問D4進行3次警誡下答覆都記得,其中紀錄同13483差唔多一模一樣,舉例大家都寫「Lukas」。證人說做補錄之前看過13483記事冊,同自己記憶一樣,所以2人相同,表示唔知道另外一個寫法「Lucas」。代表再舉例另一「跣底」大家都錯字,證人答冇留意。不同意抄寫令大家證供吻合。律師要求庭上用D4 3次警誡回覆170字測試證人記憶,法官拒絕批准測試。
📎辯方案情
大致同之前相同,請人大部份否認,包括我門前警方沒有警告,入屋時D4企在廳,警察大部份冇掛或反轉證件,有人手持長槍指向D4,OCTB警員使用武力、威嚇D4電話密碼,而非telegram密碼。有警員襲擊D4左腳令膝蓋骨折。警員帶D4入屋內廁所後證人用拳打D4心口,有警員拎電腦或電子儀器入廁所要求D4解鎖不成功。證人向D4說不合作便會搞埋住對面街女友。廁所出來13483要求D4在記事冊不同地方簽名,沒有覆讀內容也沒給予閱讀。D4從來沒有招認及過今朝去廁所跣低受傷。搜查令沒有人解釋過比D4,D4嘗試同值日官投訴舉報人員,證人及隊員拖D4入報案室附近一間房,證人摑D4一巴所以D4冇再向值日官投訴。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估計明天可完成D4餘下兩名證人,之後會開始D1 案情。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513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D3: * (15)
D4: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刑事損壞
兩位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控罪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拒捕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
📌原審裁判官的分析:
雖然警員在檢取電話和校對的程序正確,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和錯誤,以及不同控方證人試算表各有不同格式唯不影響資料整體準確性,但由於PW14在辨認D3,D4時缺乏足夠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3,D4是在案發現場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故撤銷兩項控罪。
📌上訴方 (律政司) 的陳詞:
陳仲衡表示已經看過陳詞,只未看過片段。經商討後,上訴方表示不爭議裁判官對片段的描述,只爭議裁判官就案件證據作整體考慮後,得出之結論是有勃常理。
片段:
上訴方在庭上播放重點片段,輔以截圖冊作描述:
*基於篇幅考慮,本文只會概括片段所示的重點
🧷片段1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電梯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兩位答辯人離開居所,上訴方表示兩人的衣飾和單車顏色有不同,可供比對。
上訴方指D3的黑色口罩、和白色衣服上的藍色圖案;D4的藍色口罩、白色衣服、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花紋背包都是主要的辨認特徵。
🧷片段2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地下大堂
上訴方指此片段可顯示D4的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D4於案發前後都曾穿著這對鞋。
🧷片段3:新城市廣場 (顯示商場的中庭和喜茶對出的環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到D3作出的動作:視察喜茶的環境,約4分鐘。上訴方認為D3在片段顯示的動作,與呈堂的WhatsApp對話紀錄(包括發送時間和照片 - 拍攝喜茶)和手機有關,法庭可以考慮證據的巧合度。雖然這時D3已換上長褲,但上訴方指其他特點不變。
其後,上訴方指有黑衣人會從LEGO店舖衝出來,包括D4,而D3曾阻隔上前幫忙的保安員。
🧷片段4和5:喜茶
上訴方指雖然D4在破壞喜茶時已更換衣著,但鞋的特徵不變。包括D4的黑衣人破壞喜茶後,假裝顧客的警員曾與D4糾纏,但因有搶犯事件,故D4成功離開。
上訴方指D4與警員糾纏時曾露出白色衣服,這與D4出門時身穿的衣服非常相似。
🧷片段6和7:新城市廣場的露天位置
上訴方指D4脫去黑色上衣後,露出白色上衣。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8:新城市廣場2樓扶手電梯
上訴方指D4露出白色上衣,行走路線是前往Apple shop會合D3,一起回家。
🧷片段9:新城市廣場American Eagle外
D3和D4會合後,D3脫下餘下的一隻鞋,上訴方指D3將鞋交予D4保管,之後D3 一直穿白襪。上訴方指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10:偉華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
🧷片段11:希爾頓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亦可顯示D3與D4 一同走過。
播放片段後,上訴方希望法庭考慮整體證據後,可就D3,D4的身份給予權威性意見,並作出適當指示。
共同犯罪:
就共同犯罪的議題:上訴方認為本案有足夠證據分辨D3,4,證明D3負責把風;D4負責破壞,是共同犯罪。退一步考慮,即使不能分辨D3,D4,但若果肯定他們是犯案一員,根據FACC5/2016案,同樣罪成。
📌D3:
D3希望法庭認同原審裁決沒有有勃常情。D3同意原審時PW14同意要靠其他層面考慮身份辨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是得悉和已處理所有呈堂證據。
📌D4 :
D4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裁決已:
1 : 指出不能辨認兩位答辯人原因;
2 : 在考慮答辯人是否犯案人時給予相關指引;
3 : 處理所有證據。
D4說由於原審時是較針對D3,D4各自的角色作裁斷,故沒有就共同犯罪上作裁斷。
================
陳仲衡表示會於2025年4月7日前頒下判決,兩名答辯人繼續因另案服刑中🛑
#陳仲衡法官
#20200513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D3: * (15)
D4: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刑事損壞
兩位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控罪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拒捕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
📌原審裁判官的分析:
雖然警員在檢取電話和校對的程序正確,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和錯誤,以及不同控方證人試算表各有不同格式唯不影響資料整體準確性,但由於PW14在辨認D3,D4時缺乏足夠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3,D4是在案發現場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故撤銷兩項控罪。
📌上訴方 (律政司) 的陳詞:
陳仲衡表示已經看過陳詞,只未看過片段。經商討後,上訴方表示不爭議裁判官對片段的描述,只爭議裁判官就案件證據作整體考慮後,得出之結論是有勃常理。
片段:
上訴方在庭上播放重點片段,輔以截圖冊作描述:
*基於篇幅考慮,本文只會概括片段所示的重點
🧷片段1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電梯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兩位答辯人離開居所,上訴方表示兩人的衣飾和單車顏色有不同,可供比對。
上訴方指D3的黑色口罩、和白色衣服上的藍色圖案;D4的藍色口罩、白色衣服、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花紋背包都是主要的辨認特徵。
🧷片段2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地下大堂
上訴方指此片段可顯示D4的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D4於案發前後都曾穿著這對鞋。
🧷片段3:新城市廣場 (顯示商場的中庭和喜茶對出的環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到D3作出的動作:視察喜茶的環境,約4分鐘。上訴方認為D3在片段顯示的動作,與呈堂的WhatsApp對話紀錄(包括發送時間和照片 - 拍攝喜茶)和手機有關,法庭可以考慮證據的巧合度。雖然這時D3已換上長褲,但上訴方指其他特點不變。
其後,上訴方指有黑衣人會從LEGO店舖衝出來,包括D4,而D3曾阻隔上前幫忙的保安員。
🧷片段4和5:喜茶
上訴方指雖然D4在破壞喜茶時已更換衣著,但鞋的特徵不變。包括D4的黑衣人破壞喜茶後,假裝顧客的警員曾與D4糾纏,但因有搶犯事件,故D4成功離開。
上訴方指D4與警員糾纏時曾露出白色衣服,這與D4出門時身穿的衣服非常相似。
🧷片段6和7:新城市廣場的露天位置
上訴方指D4脫去黑色上衣後,露出白色上衣。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8:新城市廣場2樓扶手電梯
上訴方指D4露出白色上衣,行走路線是前往Apple shop會合D3,一起回家。
🧷片段9:新城市廣場American Eagle外
D3和D4會合後,D3脫下餘下的一隻鞋,上訴方指D3將鞋交予D4保管,之後D3 一直穿白襪。上訴方指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10:偉華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
🧷片段11:希爾頓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亦可顯示D3與D4 一同走過。
播放片段後,上訴方希望法庭考慮整體證據後,可就D3,D4的身份給予權威性意見,並作出適當指示。
共同犯罪:
就共同犯罪的議題:上訴方認為本案有足夠證據分辨D3,4,證明D3負責把風;D4負責破壞,是共同犯罪。退一步考慮,即使不能分辨D3,D4,但若果肯定他們是犯案一員,根據FACC5/2016案,同樣罪成。
📌D3:
D3希望法庭認同原審裁決沒有有勃常情。D3同意原審時PW14同意要靠其他層面考慮身份辨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是得悉和已處理所有呈堂證據。
📌D4 :
D4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裁決已:
1 : 指出不能辨認兩位答辯人原因;
2 : 在考慮答辯人是否犯案人時給予相關指引;
3 : 處理所有證據。
D4說由於原審時是較針對D3,D4各自的角色作裁斷,故沒有就共同犯罪上作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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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表示會於2025年4月7日前頒下判決,兩名答辯人繼續因另案服刑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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