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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大学夏皮诺教授法哲学(十四)
2018/8/19
第十二课 社会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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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开始,我们探讨社会契约理论。这个课程,我们很已经谈得比较深入了,不过,主要是刚刚讲完的启蒙运动传统中的两个政治理论流派。而如果谈到社会契约理论,我们又得回到洛克,洛克的劳动成果理论。这部分,我们主要谈到了我们所创造的物体的价值以及洛克的财产理论。基于洛克的理论,我们已经看到马克思建立了他自己的劳动价值理论,我们也在前面两周的时间讨论过了。
不过,与劳动成果经济相对应的还有一个理论,这个理论需要追溯到洛克,就是劳动成果中还有政治意味,因为正如我们所说的,我们拥有我们所创造的物质,这是洛克的理论。同样地,我们也拥有我们自己创造的政治制度。如果你们回顾我之前所讲的启蒙运动的一个很强的信念,就是,我们创造了经济与社会关系的知识,所以我们作为创造者才懂它,那么我们创造了政治制度,所以我们才是政治知识的所有者。而且,不仅仅我们拥有我们所创造的知识,而且我们还拥有早期启蒙运动理论家们所追求的知识的确切性,而且,我们,作为知识的创造者,还拥有对这些知识的权威(译注:解释权)。
记得我给你们说过洛克在1660年代曾经卷入过与其他自然法理论家的理论争议,这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上帝究竟是不是万能的。这个问题是一个二元悖论:如果你说上帝是万能的,那么这个论断则动摇了我们所相信的另一个命题,就是,自然法是永恒的,因为如果上帝是万能的,那么上帝可以改变自然法;但另一方面,如果上帝无力改变自然法,那似乎就动摇了我们的信仰,就是,上帝是万能的。也就是说,在自然法的永恒性与上帝的万能之间是矛盾的,我们只能够相信其中一个。(译注:后面的解释不详细说了,之前给大家介绍过法理学,法理学的解释是:自然法是融入人类活动的永恒,每个人通过生命的体验学习自然法,然后参与到自然法的运转。)
而洛克的《政府论》下册告诉我们,关于自然法的争议,我们任何人无法宣称具有权威的理论,所以每个人自己判断这个问题。对此,我后面谈到多数人统治的时候还会谈,不过现在你们需要理解的是,在自然法的理论传统中,我们是受到自然法的约束的。我们不是上帝,而是上帝创造的产物,……不过,正如他所说,在这个问题上,谁都不能给出最终答案,无论是菲尔默还是其他任何人,哪怕是教皇、国王或随便其他的谁。而对洛克而言,这就是现代个人主义的开始,就是,我们一方面是微型上帝另一方面又受到自然法的约束,但是这又不是真正的制约,因为最终自然法是什么还是由我们自己说了算,如果发生争议的话。这样,个体便进入到政治理论的中心里来了。
BY 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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