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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理论及最高法院判例(第5周)
2019/3/3
一、宪法及政府饿权力分支
1.1 宪法的起源与性质
1.1.2 制定宪法(二)
那么,宪法究竟是做什么的呢?最初的宪法,也就是创建者们制定的宪法,是很短的。它首先是要创立一个联邦政府。
第一条建立了联邦立法机构,就是国会,它是一个制定联邦法律的机构。国会有两院,众议院和参议院。参议院的本意是更有一点(政治)协商的意味,它的成员任期更长——六年相对众议员的两年。但二者之间主要的区别还在于众议员是人民选出来的,他们代表人民而参议员是各州立法机构选出来的。这一点在修正案第十七条改过来了,我们以后会谈到这一点。不过在我们看创建者们的宪法的时候,参议员是州立法机构选出来的,它们代表各州(政府)。所以,在联邦政府究竟应该对谁负责的问题上,这一宪法也存在着另一种观念上的妥协,即,联邦政府究竟应对人民负责,还是应对州(政府)负责,两院制即是在这两种不同观念之间的妥协(译注:这表示创建者的宪法最终确定联邦政府既对人民负责也对州(政府)负责)。
那么我们如何决定参议员与众议员的人数呢?这里又存在着另一个妥协。每个州有两个参议员,这样,参议员的人数各州相等。但是众议员的人数由各州的人口数量决定。将自由人的人数相加,不包括不赋税的印第安人,然后加上所有其他人的总数的五分之三。这就是著名的或臭名昭著的五分之三妥协。它是关于奴隶制的。制宪会议对奴隶制也感到难堪,这是肯定的。所以宪法中根本不使用“奴隶”这个词,但其实它在这里已经包含了一个妥协,在自由州与蓄奴州之间,选取了一个折衷的方案。蓄奴州说,我们希望能够以总人口数量为基数,包括奴隶,将奴隶等同于自由人一样计入人口统计之中。自由州说,你们根本不代表你们的奴隶,你们无权在联邦政府中代表除你们之外的那些被你们用锁链禁锢起来的人,你们不代表他们发声。双方对此问题都非常看重,因为他们可以预见到联邦政府未来将有权决定保护或终结奴隶制。双方在这一点上存在严重分歧——联邦政府很可能在一方或另一方中进行二选一,它可以给其中一方以全国性的胜利。所以最后他们进行了妥协,这就是五分之三条款。这就是我们决定谁进入国会的方式。
BY 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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