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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文论文《制宪权的概念》
——再评张雪忠提出的两个术语“制宪权”和“宪定权”
我最早知道这个术语好像是从张千帆那里,我记得曾经看到过一篇他的文章提到这两个概念 http://m.aisixiang.com/data/111481-2.html
我现在想告诉大家更多一点关于这两个术语的信息:首先,这两个术语是法理学上的术语,它是规制法系下为了适应宪政的时代而将规制法系的理论内容进行的扩展,使得其理论显得也非常“宪政”;其次,自然法系不承认这两个术语所提出的观念【这里我给予一个文章,专门谈论制宪权的(Constituent Power),如果懂英文可以读到这位作者谈到的自然法系对该术语的否认,作者说这类观点叫作Normativism,就是指道德主义(这里的道德是自然法道德,因为自然法也被称作道德法),而提出制宪权理论的观点叫做Determinism (决断主义,即认为制定出来的法代表统治者意志,因此统治者掌握制宪权)】,这篇论文名为“制宪权的概念”。
文章讲述了关于制宪权的决断主义理论代表人是卡尔•施密特,文章大量阐述了施密特的观点,当然,最后作者认为其实施密特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也就是说不成立的。作者也给出了第三类学术观点,是介于道德主义和决断主义之间的,叫relationism(关系主义),这个流派认为应该将二者结合。我一向不喜欢中庸的东西,不过,我还是说一下,这个流派的代表人是卢梭和法国的西耶兹(我以前译作“法耶兹”,我现在改过来,我认为国内的这个译名是对的)
如果大家搜索这个施密特就会发现,如果是中文维基,文章极力美化这位法学家,但实际上,如果大家看英文词条Carl Schmitt就会发现,这个人是一个纳粹,并且在纳粹德国时期担任法官并做了意识形态上的很多纳粹工作,包括纳粹式的焚书坑儒。他后来因被揭露过往言论为异议而被迫辞去部分公职,但最终被美军俘获,被释放后因反对解散纳粹而被拒绝所有学术职务,而他则一直以非正式的身份自己做研究带学生。这个制宪权理论,他就是这个理论的代表,是一种以民粹主义抗衡民主制度的思想。为了证实我刚所说,我把维基百科英文截图给大家看——卡尔•施密特的维基百科英文词条。
为什么我要给大家提供这些信息?我希望大家能够慢慢领悟到为什么民粹主义种族主义思想在中国铺天盖地,为什么中国的“公知”普遍地打着民主旗帜反民主打着自由主义旗帜反自由,实际上他们有替代的理论,这些理论被包装成“新自由主义”、“新民主理论”,创造出很多似是而非的术语。
我总是明白作为一个匿名者,我没有任何公信力,所以,我才总是拿出真正的学术的内容分享给大家。要想获得自由权利,我们不需要非得自己出名,我们只需要普及传播公共的知识和普通自由世界的人都知道的概念。就像学者写文章,只要是达到学术水平的,这些文章都是匿名接受数位同行审查之后才获得发表的,不是一上来先署个名,然后自然就有众多的人捧哏,学术上不会这样。
所以,我们普通人如果要反对这些腐败的公知制度,我们就必须通过学术知识去否定他们。我们不是要针对这些人,但这些人是一个腐败的学术体系中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受益者,所以当我们反对这种腐败的学术体系的时候,自然也必须包括严格审视并反对那些并不具有学术水平的理论宣传。我要告诉大家,如果你不知道西方的理论,你根本不可能想象这些“异议学者”的理论渊源是纳粹主义者,而他也曾经是纳粹德国的“异议知识分子”,也曾经受到纳粹德国的政治打压。这就够了!
BY 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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