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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審訊 (2/2)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D2:鄭
D5:何
D9:丘

速報:🥳全部罪名不成立🥳

旁聽人士在庭外歡呼

++++++++
(2021/4/10 23:00 後補)

控罪:
1. D2, D5: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09:43 開庭

控方已經為每名被告剪輯好一條獨立的片段,有一份說明解釋內容,並已交給辯方,呈堂成為MFI1;辯方確認收到,但表示未睇過片段。

裁判官認為辯方應先睇片段,後在庭上播出,並要求控辯雙方站在電視機前,如有某一個畫面需要法庭留意嘅,就即時指出,但不希望中途停止播放片段,辯方在稍後稍後睇片,先傳召證人。

傳召PW3 警員3773 陳永達(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2月28日隸屬新界北快速應變部隊第三隊便裝當值,16:06收到總區應變部隊指揮官指示,在L4有一批男女集結,由萬寧走向蘇寧,行到去見到有隊員在蘇寧門口截查一名灰色衫男子,上前在旁戒備,隨即有一名黑衫黑褲男子衝埋黎,第一眼見到佢大約在1~2米外,20669幫手截住佢,糾纏期間右手背被爪傷,後知該男子是D9。

D9律師盤問
因為便衣巡邏,其他人唔知PW3係警察,16:06跑前,帶唔切委任證,D9向佢行近,但無講嘢,上半身無任何動作;律師從控方片段中見到PW3上前期間,似乎想從袋中攞嘢出嚟,但最終無攞到,見到D9行近,PW3左手按一按D9膊頭,D9望向佢,PW3右手執拳打向D9,PW3話唔記得,播出片段,PW3睇完都係話唔同意打D9;裁判官表示睇唔清係咪執拳,辯方改稱像似拳頭,PW3仍然不同意。

幾個警員制服D9,佢無還擊,但有掙扎,制服後交咗比20669看管,無留意D9嘴唇有無受傷,亦無留意市民嗌做乜打人。

控方無覆問,辯方亦表示不需要傳召PW4。

10:15~11:00休庭,辯方各自睇片。

控方播出由上水廣場多個CCTV鏡頭拍攝,分別為D2 & D5 剪輯而成的片段,主控企在旁指出片中可疑人士,律師則指出不同特徵,半小時後播完。

D9律師作中段陳辭
D9被控阻差辯辦公,跟據Archbold...第290段,對警察做成不便唔係阻差,亦不包括同警察:斟酌、澄清、講道理...,無證據指控D9拉走灰衣男,片段中見到有一對中年男女查問PW3做乜打人,被告掙扎唔係搶犯。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須要答辯,D2, D5 律師稱被告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9律師攞完指示之後,作出同樣決定。

控方無結案陳辭

代表D2的 #郭憬憲大律師 結案陳辭
D2被控在上水廣場四樓萬寧外面非法集結,根據香港電台片段15:30時有人在萬寧鋪頭入面集結,但該班人與控罪無關,在上水廣場內遊行的人士,去到萬寧門口已經落咗閘,嗰班人只係擺啲螺絲、文宣入閘內,在門口叫口號,要構成非法集結有三個元素,根據招顯冲案例,破壞社會安寧係要令到有人害怕,當時無人害怕,無證據指點解落閘,拍打門閘都只係敲門力度,叫嘅口號已經出現咗半年,點會害怕?有線電視片段訪問咗一名內地遊客,佢都話唔驚。

閉路電視片段指係D2逃走嘅路線,但係一開始影到係在豐澤門口,不是萬寧,在商場是一頭一尾,影片中段亦係斷咗,根本駁唔到,播放器19:14時,截停帶Adidas帽係第二個人,根本無任何基礎。

D5律師結案陳辭
就控罪範圍會接納D2律師的陳辭,PW2不是在L4觀察,見唔到D5有參與非法集結,D5亦不是在L4被拘捕,無證據顯示,亦唔知D5幾時在上水廣場第四層出現,究竟在裁判官席前嘅片段,證據係唔係sufficient clear?

指控嘅片段從來無見過樣貌,無任何特徵,D5在L3被拘捕,無任何照片影到當時嘅裝束,有嘅相片係在20:47時在警署影嘅,PW2對D5嘅描述只係黑衫黑褲黑口罩孭背囊,連有無戴眼鏡都講唔到。

被指稱D5逃走,但不是由萬寧開始,斷晒片,L4 & L3嘅CCTV片段不能連成一齊;被截停人士不是由L4去L3個班人,只係在L3層被截停,CCTV片段與 PW2嘅觀察啱啱相反。

片段指D5個背囊外邊掛住有兩樣嘢,但證物無呢啲物品,與影片不同,片段顯示當日有三個相似特徵嘅人出現,但各有不同之處,有一個人嘅背囊同證物一樣,但衣着不同,第二個人有相同特徵相同背囊,但風褸和褲不同,(呢個時候,裁判官問律師係咪繼續就辨別身分陳辭,係就唔使再講),律師唯有表示最後講多一樣,片中涉事人無載錶,D5有。

D9律師結案陳辭
採納中段陳辭內容,PW3確認D9被制服時無任何還擊。

裁判官隨即宣布裁決
聲稱只講撮要,雖然控方嘅證據係根據被告在被捕後嘅穿戴,再搜集資料檢控,但法庭肯定相信證據,有班人在L4非法集結,但D2 & D5不是在L4被拉,控方證明唔到D2 & D5係L4嗰班人。

聽完所有證據,警方有責任在現場控制環境,PW3出手係有必要,相信無機會表明身份,但相信被告人確知,揸住伸縮警棍執勤嘅人應該警察...(跟住聽唔到)

控方未能做到檢控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
直播員按,裁判官裁決時講得好快又細聲,很抱歉,好多聽唔到😓,歡迎報料🙏

#呂智恆 有到場畀意見給D9🙏



tgoop.com/youarenotalonehk_live/1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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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D2, D5: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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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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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認為辯方應先睇片段,後在庭上播出,並要求控辯雙方站在電視機前,如有某一個畫面需要法庭留意嘅,就即時指出,但不希望中途停止播放片段,辯方在稍後稍後睇片,先傳召證人。

傳召PW3 警員3773 陳永達(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2月28日隸屬新界北快速應變部隊第三隊便裝當值,16:06收到總區應變部隊指揮官指示,在L4有一批男女集結,由萬寧走向蘇寧,行到去見到有隊員在蘇寧門口截查一名灰色衫男子,上前在旁戒備,隨即有一名黑衫黑褲男子衝埋黎,第一眼見到佢大約在1~2米外,20669幫手截住佢,糾纏期間右手背被爪傷,後知該男子是D9。

D9律師盤問
因為便衣巡邏,其他人唔知PW3係警察,16:06跑前,帶唔切委任證,D9向佢行近,但無講嘢,上半身無任何動作;律師從控方片段中見到PW3上前期間,似乎想從袋中攞嘢出嚟,但最終無攞到,見到D9行近,PW3左手按一按D9膊頭,D9望向佢,PW3右手執拳打向D9,PW3話唔記得,播出片段,PW3睇完都係話唔同意打D9;裁判官表示睇唔清係咪執拳,辯方改稱像似拳頭,PW3仍然不同意。

幾個警員制服D9,佢無還擊,但有掙扎,制服後交咗比20669看管,無留意D9嘴唇有無受傷,亦無留意市民嗌做乜打人。

控方無覆問,辯方亦表示不需要傳召PW4。

10:15~11:00休庭,辯方各自睇片。

控方播出由上水廣場多個CCTV鏡頭拍攝,分別為D2 & D5 剪輯而成的片段,主控企在旁指出片中可疑人士,律師則指出不同特徵,半小時後播完。

D9律師作中段陳辭
D9被控阻差辯辦公,跟據Archbold...第290段,對警察做成不便唔係阻差,亦不包括同警察:斟酌、澄清、講道理...,無證據指控D9拉走灰衣男,片段中見到有一對中年男女查問PW3做乜打人,被告掙扎唔係搶犯。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須要答辯,D2, D5 律師稱被告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9律師攞完指示之後,作出同樣決定。

控方無結案陳辭

代表D2的 #郭憬憲大律師 結案陳辭
D2被控在上水廣場四樓萬寧外面非法集結,根據香港電台片段15:30時有人在萬寧鋪頭入面集結,但該班人與控罪無關,在上水廣場內遊行的人士,去到萬寧門口已經落咗閘,嗰班人只係擺啲螺絲、文宣入閘內,在門口叫口號,要構成非法集結有三個元素,根據招顯冲案例,破壞社會安寧係要令到有人害怕,當時無人害怕,無證據指點解落閘,拍打門閘都只係敲門力度,叫嘅口號已經出現咗半年,點會害怕?有線電視片段訪問咗一名內地遊客,佢都話唔驚。

閉路電視片段指係D2逃走嘅路線,但係一開始影到係在豐澤門口,不是萬寧,在商場是一頭一尾,影片中段亦係斷咗,根本駁唔到,播放器19:14時,截停帶Adidas帽係第二個人,根本無任何基礎。

D5律師結案陳辭
就控罪範圍會接納D2律師的陳辭,PW2不是在L4觀察,見唔到D5有參與非法集結,D5亦不是在L4被拘捕,無證據顯示,亦唔知D5幾時在上水廣場第四層出現,究竟在裁判官席前嘅片段,證據係唔係sufficient clear?

指控嘅片段從來無見過樣貌,無任何特徵,D5在L3被拘捕,無任何照片影到當時嘅裝束,有嘅相片係在20:47時在警署影嘅,PW2對D5嘅描述只係黑衫黑褲黑口罩孭背囊,連有無戴眼鏡都講唔到。

被指稱D5逃走,但不是由萬寧開始,斷晒片,L4 & L3嘅CCTV片段不能連成一齊;被截停人士不是由L4去L3個班人,只係在L3層被截停,CCTV片段與 PW2嘅觀察啱啱相反。

片段指D5個背囊外邊掛住有兩樣嘢,但證物無呢啲物品,與影片不同,片段顯示當日有三個相似特徵嘅人出現,但各有不同之處,有一個人嘅背囊同證物一樣,但衣着不同,第二個人有相同特徵相同背囊,但風褸和褲不同,(呢個時候,裁判官問律師係咪繼續就辨別身分陳辭,係就唔使再講),律師唯有表示最後講多一樣,片中涉事人無載錶,D5有。

D9律師結案陳辭
採納中段陳辭內容,PW3確認D9被制服時無任何還擊。

裁判官隨即宣布裁決
聲稱只講撮要,雖然控方嘅證據係根據被告在被捕後嘅穿戴,再搜集資料檢控,但法庭肯定相信證據,有班人在L4非法集結,但D2 & D5不是在L4被拉,控方證明唔到D2 & D5係L4嗰班人。

聽完所有證據,警方有責任在現場控制環境,PW3出手係有必要,相信無機會表明身份,但相信被告人確知,揸住伸縮警棍執勤嘅人應該警察...(跟住聽唔到)

控方未能做到檢控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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