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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5荃灣 #裁決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速報:
D1-3 控罪一罪名成立❗️
D2 控罪二罪名成立
❗️

詳情:
本案原定於6月25日作出裁決, 但當天有其他法庭案件要處理, 擔心不夠時間處理本案裁決, 延期至今日。

控辯雙方不爭議當天下午在葵涌至荃灣一帶有反修例示威, 當晚大約2225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有大約100人聚集, 聚集人士穿深色衣服, 戴口罩, 頭盔, 護目鏡等。 2255時PW4在防線之中受到鐳射光束照射, 造成眼睛不適。 控方證人觀察到D3攜有雨傘, 位於聚集人士的前方, 指罵警方; D1戴著紅色頭盔, 透明護目鏡, 藍色口罩, 黑色衣服, 灰色短褲, 位於聚集人群中。 PW1兩次透過警車擴音器向聚集人群呼籲立即離開, 之後警方沿眾安街向沙咀道推進, 人群向青山公路荃灣段方向退, 在荃灣街市附近停下。 PW1觀察到人群有叫口號, 投擲雜物, 並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

PW3指D1是唯一頭戴紅色頭盔的聚集人士, 觀察時光線充足。 PW2及PW3見到D1跑向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千色店外, D1避開PW3嘗試按住D1膊頭的手, 於是PW3按住D1的上臂並將D1制服, 被捕時D1雙手戴住右邊長左邊短的勞工手襪。

PW4指見到D2在喘氣, 上前截停D2時, D2戴頭盔, 護目鏡及兩邊有粉紅色過濾器的口罩, 穿戰術背心, 從戰術背心有藍色區旗的口袋找到一支鐳射筆, 在背包找到生理鹽水, 繃帶等急救用品。 控辯雙方不爭議鐳射筆內有電池, 可以發出連續的藍色鐳射光束, 屬第四級鐳射裝置。

PW5見到D3想逃跑, 將D3制服在地上, D3確認距自己兩三米處的深藍色雨傘屬於他, 後來PW5認為雨傘屬私人物品, 沒有檢取或拍照就交還D3, 搜身時找到一副太陽眼鏡。

D1選擇作供及傳召女朋友出庭作供, 他們有參與當日在葵涌運動場作起點的遊行, 遊行結束後與女朋友行街及前往三坡坊晚饍, D1從網上得知荃灣二坡坊三坡坊一帶有白衣人, D1送女朋友前往千色店外乘搭巴士時便穿上保護裝備。

D2亦有作供, 稱當時是擔任急救員, 2018年購買鐳射筆, 工作時使用或用作向工人作出指示。 當日大約下午一兩點下班, 換上被捕時的裝備, 打算在遊行擔任急救員, D2沒有接受過急救訓練。 D2晚上到綠楊坊進饍, 晚饍後突然下雨, D2與隊員商量是否要離開, 此時便有警員截停D2, D2否認當時有喘氣。 鐳射筆原本放在腰間, 因為進行急救員工作時造成阻礙所以改放在戰術背心口袋。

D3不作供, 但傳召了同事作供, 同事指D3在屋苑會所擔任救生員, 工作時需要戴口罩及太陽眼鏡, 當日D3有上班, 同事比D3更早離開, 所以不清楚D3什麼時候離開。

3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本案爭議是在事實方面。 關鍵爭議是3名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及D2有沒有意圖以鐳射筆傷人。

法庭認為6名控方證人證供簡單直接, 觀看片段時坦白告知法庭什麼看到看不到, 盤問下沒有動搖。 PW1及PW4的證供可能有不清晰, 但即使是受訓練的警員, 3年前的事都可能不能清晰講出每樣細節。 法庭認為證人準確可靠, 證供或者有差異, 但是可以磨合, 證人觀察距離並不是很接近集結人士, 但均一致指出有街燈照明, 光線充足。 當時他們描述D1及D3參與非法集結時的裝束和他們被捕時一致。

辯方指青山公路沒有發生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是片面的爭議, 應整體考慮所有證供而作判斷。 片段P1沒有拍下3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情況。 法庭同意控方陳詞所指拍攝角度, 質素有局限, 片段只是佐證, 控方證人用肉眼觀察的事情未必等如片段內容。 辯方質疑PW4沒有可能看到D2喘氣, 因為D2戴著頭盔, 眼罩和口罩, 法庭認為喘氣是身體動作, 即使戴頭盔, 眼罩, 口罩都可以看見。 辯方質疑警方沒有記錄下被告被捕時掙扎的情況, 法庭認為控方不是依賴拒捕或掙扎來證明3位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當時下雨D3帶雨傘是合理, 但警方如果當時有檢取, 證據會更完整。

控方依賴警員的觀察及環境證供以協助法庭推論3位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在眾安街所發生的事件中, 聚集人士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離開, 現場有相當多穿深色衣服的人堵路及向警方投擲雜物, 相當可能令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 裁定當時是在發生非法集結。 辯方認為當時現場可能有途人, 亦有橫街可以自由出入, 法庭認為要考慮整體的證供, 即由證人觀察到3名被告至被截停拘捕的所有證供。 3位被告被捕的時間與非法集結完結的時間接近, 被捕位置亦位於聚集人士逃跑的範圍內, PW2-PW5清楚指出了聚集人士的逃跑情況。 3位被告的裝束和管有的物品都與聚集人士相似, 當時是疫情之前, 戴口罩不是尋常的事, 聚集人士多數有遮掩面形的裝備, 如口罩, 頭盔。 法庭認為D1及D2的裝備可謂齊全, D3的穿著和裝備亦顯示是有備而來。

就算當控方證人的觀察並不準確可靠, 當時案發現場已有100人聚集堵路, 根據環境證供的累積分量, 可以排除3名被告是有其他原因而出現在現場。 法庭認為D2是藉身處現場向聚集人士提供支持及鼓勵,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D2有使用鐳射筆, 但D2將鐳射筆放在易於拿取的戰術背心口袋, 顯示他有意圖使用鐳射筆。

法庭認為D1及女朋友的證供並不合理, 他們得悉二坡坊有白衣人, D1需要保護女朋友, 但保護裝備是放在自己身上, D1解釋沒有想過這件事, D1女朋友指如果遇到白衣人應該會先打男人, 但並沒有資訊指白衣人只打男人, 兩人的說法不合理。

D2稱當時是急救員, 法庭認為急救員和非法集結的人士身份沒有衝突。 D2指當日需要上班, 但未能提出當日工作內容, 表示因為是3年前的事所以早已忘記, 之後再表示公司是進行小型工程, 因為每天都到不同地方工作, 所以不記得當日進行工作的內容, D2之後突然回想起當日要到火炭工作, 但表示公司對員工到哪裡工作沒有記錄。 D2指審訊前一個月才向公司查詢當日的工作記錄, 法庭認為案發當日是星期日, 如果一早知道上班記錄是重要的, 應該一早向公司取上班記錄, 不相信D2當日要上班。 D2在現場沒有穿著反光衣, 當時他的衣著不是受人注目, 他解釋有需要的人可以叫喊尋求協助, 法庭認為即使D2與其他急救員一起, 也應該穿引起注意的衣服, 而不是讓有需要的人叫喊等待協助。 D2戰術背心的紅十字標誌細小, 衣著接近黑色, 與非法集結的人群相似。 D2指鐳射筆是日常用品, 法庭不接納, 認為一般人不會下班仍然帶鐳射筆到處去, 雖然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 但一般人買鐳射筆都是為了特定用途。 D2當時已經放工, 帶鐳射筆與其急救工作亦沒有關係, 反而D2將鐳射筆放在戰術背心的口袋容易提取的位置, 急救用品放在背包, 證明D2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

D3的同事只能證明D3工作時需要戴太陽眼鏡及口罩, 但她不是在案發現場, 不能解釋為什麼D3會在非法集結的地點戴口罩。 辯方曾指D3在荃灣轉車, 但也只是空談。

法庭認為PW1-PW6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不接納D1, 其女友及D2的證供, 而D3同事的證供則不給予比重。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3人控罪(1)成立, D2控罪(2)成立。

D1現時22歲, 正就讀工商管理科目, 有做兼職, 辯方呈上中學校長的求情信, 指D1品格良好。

D2現年25歲, 任工程助理, 與家人同住, 有支持家中經濟, 在現時的公司已工作3-4年, 有職位可以晉升, 希望法庭可以輕判給他機會更生。

D3今年24歲, 曾任救生員, 現為工程公司助理, 18年開始進入現時的公司做intern, 20年獲晉升, 上司有為D3撰寫求情信, 今日亦有同事到場支持。 D3與媽媽相依為命, 有支持家中經濟, 亦有進修高級文憑及做義工, 是一個勤力及有能力的人。 D3即將25歲, 辯方認為D3已投身社會多年, 勞教中心不是太大幫助。 此非法集結沒有財物損壞或人身傷亡, 路障亦只維持了短時間, 希望不要影響D3的牌照, 可以判處3個月以下的監禁。

法庭認為此事件不是小規模, 案發正值2019年反修例事件, 而涉案鐳射筆屬高功率的類別, 可以嚴重傷害眼睛, 不會考慮短期監禁。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1430同庭判刑, 為D1及D3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 D2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3人需還押。
(D2另有一宗案件7月29日1430需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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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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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 控罪一罪名成立❗️
D2 控罪二罪名成立
❗️

詳情:
本案原定於6月25日作出裁決, 但當天有其他法庭案件要處理, 擔心不夠時間處理本案裁決, 延期至今日。

控辯雙方不爭議當天下午在葵涌至荃灣一帶有反修例示威, 當晚大約2225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有大約100人聚集, 聚集人士穿深色衣服, 戴口罩, 頭盔, 護目鏡等。 2255時PW4在防線之中受到鐳射光束照射, 造成眼睛不適。 控方證人觀察到D3攜有雨傘, 位於聚集人士的前方, 指罵警方; D1戴著紅色頭盔, 透明護目鏡, 藍色口罩, 黑色衣服, 灰色短褲, 位於聚集人群中。 PW1兩次透過警車擴音器向聚集人群呼籲立即離開, 之後警方沿眾安街向沙咀道推進, 人群向青山公路荃灣段方向退, 在荃灣街市附近停下。 PW1觀察到人群有叫口號, 投擲雜物, 並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

PW3指D1是唯一頭戴紅色頭盔的聚集人士, 觀察時光線充足。 PW2及PW3見到D1跑向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千色店外, D1避開PW3嘗試按住D1膊頭的手, 於是PW3按住D1的上臂並將D1制服, 被捕時D1雙手戴住右邊長左邊短的勞工手襪。

PW4指見到D2在喘氣, 上前截停D2時, D2戴頭盔, 護目鏡及兩邊有粉紅色過濾器的口罩, 穿戰術背心, 從戰術背心有藍色區旗的口袋找到一支鐳射筆, 在背包找到生理鹽水, 繃帶等急救用品。 控辯雙方不爭議鐳射筆內有電池, 可以發出連續的藍色鐳射光束, 屬第四級鐳射裝置。

PW5見到D3想逃跑, 將D3制服在地上, D3確認距自己兩三米處的深藍色雨傘屬於他, 後來PW5認為雨傘屬私人物品, 沒有檢取或拍照就交還D3, 搜身時找到一副太陽眼鏡。

D1選擇作供及傳召女朋友出庭作供, 他們有參與當日在葵涌運動場作起點的遊行, 遊行結束後與女朋友行街及前往三坡坊晚饍, D1從網上得知荃灣二坡坊三坡坊一帶有白衣人, D1送女朋友前往千色店外乘搭巴士時便穿上保護裝備。

D2亦有作供, 稱當時是擔任急救員, 2018年購買鐳射筆, 工作時使用或用作向工人作出指示。 當日大約下午一兩點下班, 換上被捕時的裝備, 打算在遊行擔任急救員, D2沒有接受過急救訓練。 D2晚上到綠楊坊進饍, 晚饍後突然下雨, D2與隊員商量是否要離開, 此時便有警員截停D2, D2否認當時有喘氣。 鐳射筆原本放在腰間, 因為進行急救員工作時造成阻礙所以改放在戰術背心口袋。

D3不作供, 但傳召了同事作供, 同事指D3在屋苑會所擔任救生員, 工作時需要戴口罩及太陽眼鏡, 當日D3有上班, 同事比D3更早離開, 所以不清楚D3什麼時候離開。

3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本案爭議是在事實方面。 關鍵爭議是3名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及D2有沒有意圖以鐳射筆傷人。

法庭認為6名控方證人證供簡單直接, 觀看片段時坦白告知法庭什麼看到看不到, 盤問下沒有動搖。 PW1及PW4的證供可能有不清晰, 但即使是受訓練的警員, 3年前的事都可能不能清晰講出每樣細節。 法庭認為證人準確可靠, 證供或者有差異, 但是可以磨合, 證人觀察距離並不是很接近集結人士, 但均一致指出有街燈照明, 光線充足。 當時他們描述D1及D3參與非法集結時的裝束和他們被捕時一致。

辯方指青山公路沒有發生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是片面的爭議, 應整體考慮所有證供而作判斷。 片段P1沒有拍下3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情況。 法庭同意控方陳詞所指拍攝角度, 質素有局限, 片段只是佐證, 控方證人用肉眼觀察的事情未必等如片段內容。 辯方質疑PW4沒有可能看到D2喘氣, 因為D2戴著頭盔, 眼罩和口罩, 法庭認為喘氣是身體動作, 即使戴頭盔, 眼罩, 口罩都可以看見。 辯方質疑警方沒有記錄下被告被捕時掙扎的情況, 法庭認為控方不是依賴拒捕或掙扎來證明3位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當時下雨D3帶雨傘是合理, 但警方如果當時有檢取, 證據會更完整。

控方依賴警員的觀察及環境證供以協助法庭推論3位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在眾安街所發生的事件中, 聚集人士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離開, 現場有相當多穿深色衣服的人堵路及向警方投擲雜物, 相當可能令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 裁定當時是在發生非法集結。 辯方認為當時現場可能有途人, 亦有橫街可以自由出入, 法庭認為要考慮整體的證供, 即由證人觀察到3名被告至被截停拘捕的所有證供。 3位被告被捕的時間與非法集結完結的時間接近, 被捕位置亦位於聚集人士逃跑的範圍內, PW2-PW5清楚指出了聚集人士的逃跑情況。 3位被告的裝束和管有的物品都與聚集人士相似, 當時是疫情之前, 戴口罩不是尋常的事, 聚集人士多數有遮掩面形的裝備, 如口罩, 頭盔。 法庭認為D1及D2的裝備可謂齊全, D3的穿著和裝備亦顯示是有備而來。

就算當控方證人的觀察並不準確可靠, 當時案發現場已有100人聚集堵路, 根據環境證供的累積分量, 可以排除3名被告是有其他原因而出現在現場。 法庭認為D2是藉身處現場向聚集人士提供支持及鼓勵,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D2有使用鐳射筆, 但D2將鐳射筆放在易於拿取的戰術背心口袋, 顯示他有意圖使用鐳射筆。

法庭認為D1及女朋友的證供並不合理, 他們得悉二坡坊有白衣人, D1需要保護女朋友, 但保護裝備是放在自己身上, D1解釋沒有想過這件事, D1女朋友指如果遇到白衣人應該會先打男人, 但並沒有資訊指白衣人只打男人, 兩人的說法不合理。

D2稱當時是急救員, 法庭認為急救員和非法集結的人士身份沒有衝突。 D2指當日需要上班, 但未能提出當日工作內容, 表示因為是3年前的事所以早已忘記, 之後再表示公司是進行小型工程, 因為每天都到不同地方工作, 所以不記得當日進行工作的內容, D2之後突然回想起當日要到火炭工作, 但表示公司對員工到哪裡工作沒有記錄。 D2指審訊前一個月才向公司查詢當日的工作記錄, 法庭認為案發當日是星期日, 如果一早知道上班記錄是重要的, 應該一早向公司取上班記錄, 不相信D2當日要上班。 D2在現場沒有穿著反光衣, 當時他的衣著不是受人注目, 他解釋有需要的人可以叫喊尋求協助, 法庭認為即使D2與其他急救員一起, 也應該穿引起注意的衣服, 而不是讓有需要的人叫喊等待協助。 D2戰術背心的紅十字標誌細小, 衣著接近黑色, 與非法集結的人群相似。 D2指鐳射筆是日常用品, 法庭不接納, 認為一般人不會下班仍然帶鐳射筆到處去, 雖然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 但一般人買鐳射筆都是為了特定用途。 D2當時已經放工, 帶鐳射筆與其急救工作亦沒有關係, 反而D2將鐳射筆放在戰術背心的口袋容易提取的位置, 急救用品放在背包, 證明D2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

D3的同事只能證明D3工作時需要戴太陽眼鏡及口罩, 但她不是在案發現場, 不能解釋為什麼D3會在非法集結的地點戴口罩。 辯方曾指D3在荃灣轉車, 但也只是空談。

法庭認為PW1-PW6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不接納D1, 其女友及D2的證供, 而D3同事的證供則不給予比重。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3人控罪(1)成立, D2控罪(2)成立。

D1現時22歲, 正就讀工商管理科目, 有做兼職, 辯方呈上中學校長的求情信, 指D1品格良好。

D2現年25歲, 任工程助理, 與家人同住, 有支持家中經濟, 在現時的公司已工作3-4年, 有職位可以晉升, 希望法庭可以輕判給他機會更生。

D3今年24歲, 曾任救生員, 現為工程公司助理, 18年開始進入現時的公司做intern, 20年獲晉升, 上司有為D3撰寫求情信, 今日亦有同事到場支持。 D3與媽媽相依為命, 有支持家中經濟, 亦有進修高級文憑及做義工, 是一個勤力及有能力的人。 D3即將25歲, 辯方認為D3已投身社會多年, 勞教中心不是太大幫助。 此非法集結沒有財物損壞或人身傷亡, 路障亦只維持了短時間, 希望不要影響D3的牌照, 可以判處3個月以下的監禁。

法庭認為此事件不是小規模, 案發正值2019年反修例事件, 而涉案鐳射筆屬高功率的類別, 可以嚴重傷害眼睛, 不會考慮短期監禁。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1430同庭判刑, 為D1及D3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 D2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3人需還押。
(D2另有一宗案件7月29日1430需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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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uty District Judge Peter Hui sentenced computer technician Ng Man-ho on Thursday, a month after the 27-year-old, who ran a Telegram group called SUCK Channel, was found guilty of seven charges of conspiring to incite others to commit illegal acts during the 2019 extradition bill protests and subsequent months. There have been several contributions to the group with members posting voice notes of screaming, yelling, groaning, and wailing in different rhythms and pitches. Calling out the “degenerate” community or the crypto obsessives that engage in high-risk trading, Co-founder of NFT renting protocol Rentable World emiliano.eth shared this group on his Twitter. He wrote: “hey degen, are you stressed? Just let it out all out. Voice only tg channel for screaming”. A Telegram channel is used for various purposes, from sharing helpful content to implementing a business strategy. In addition, you can use your channel to build and improve your company image, boost your sales, make profits, enhance customer loyalty, and more. In handing down the sentence yesterday, deputy judge Peter Hui Shiu-keung of the district court said that even if Ng did not post the messages, he cannot shirk responsibility as the owner and administrator of such a big group for allowing these messages that incite illegal behaviors to exist. To view your bio, click the Menu icon and select “View channel 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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