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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法律代表:
D2: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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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
就報告方面,報告表示D1因體能原因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D1呈上3份求情信,分別來自爸爸、媽媽及其就讀浸會大學的教授。求情信顯示父親長期在內地工作,所以D1需要親自照顧患病的母親,而大學教授對被告的學習表現有高度評價,亦指被告有良好品格,故希望盡量輕判,讓D1盡快可以照顧母親及重投學業。
🔸D3
就報告方面,報告表示D3適合進入勞教中心,但被告希望法庭判以監禁,因其有穩定工作,不適合進入以更生性質為主的勞教中心,僱主亦指D3有上進心,公司願意D3停薪留職,希望被告盡快完結案件重投工作,而且D3是家庭支柱,因此希望判以監禁讓D3盡快重投社會。另外,代表D1及D3的大律師指出,本案發生非法集結的時間短,而控方只是指控D1及D3有作出指罵的行為,不涉及其他更嚴重的行為,因此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D2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D2成長過程良好,雖然患有過度活躍症,但成長過程中沒有任何偏差行為,並在中學畢業有穩定工作,工作表現良好,僱主願意在案件結束後繼續聘請D2。另外,D2有穩定女朋友,計劃在案件後結婚,D2媽媽亦指D2經歷本案後變得更加成熟,有與家人討論人生規劃。而且D2爸爸因工傷失業,所以D2是家庭經濟支柱,雖因本案延遲結婚計劃,但家人繼續支持被告,被告亦會繼續貢獻社會。被告僱主亦指D2盡力貢獻公司,工作表現良好,工作期間未曾出現情緒問題,證明D2品格良好。D2女朋友亦指D2對自己不離不棄,十分包容,雖然女朋友有因學業出現情緒問題,但D2是女朋友的精神支柱,極力支持女朋友學業。總括而言,本案件已經發生三年,社會事件已經緩和,D2重犯機會極低,而且D2有穩定家庭及工作,並積極計劃進修,希望法庭輕判,讓D2重啟自己人生。
📌判刑理由
三名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案的非法集結參與人數約100人,規模不少,而且有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叫囂、投擲雜物等行為,亦有證人目擊D1及D3在示威者前方指罵警員,顯示二人積極參與非法集結,D2參與程度較D1及D3低,但身上有攜帶武器。三人均非領導者,非法集結的時間不長,只是歷時約1小時,而且無證據顯示有人受傷,無財物被損壞,因此本案並非同類型中最嚴重。D2所攜帶的雷射筆,屬於第4級別,即高功率,能夠使人受傷,但無證據顯示D2有使用。而各被告過往有良好品格,但案件性質嚴重,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
📌判刑
D1:
控罪1: 即時監禁5個月
因被告有良好品格,總刑期扣減1個月
總刑期: 4個月‼️
D2:
控罪1: 即時監禁5個月
控罪2: 即時監禁5個月
控罪2其中1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因被告有良好品格,總刑期扣減1個月
總刑期: 5個月‼️
D3:
控罪1: 勞教中心‼️
D1及D3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每日警署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必須獲法庭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BY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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