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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裁決
D1:陳(70)/ D2:譚(22)/ D5:莫(38)/
D6:羅健熙(36)/ D10:鄧(26)
控罪:
(1) D1-9非法集結
(6) 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 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索帶
(7)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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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2, 5就控罪(1)罪名成立, D6就控罪(1)罪名不成立。D10就控罪(6)罪名不成立, 控罪(7)罪名成立。所有法律理據及裁決理由以書面頒布, 現予45分鐘辯方代表向各被告解釋。
被定罪的被告背景口供已交到法庭。D1沒有刑事記錄, 中學教育程度, 獨居, 已退休多年, 曾任職推銷員及文員。D1代表希望在量刑方面考慮參與度, 沒有特別求情。
D2沒有刑事記錄, 為工商管理系大學生。
D5沒有刑事記錄, 曾任職教師。D5代表希望保留求情至索取背景報告後, 屆時會呈上求情信。
D10沒有刑事記錄。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1100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D1, D2, D5, D10需還押。辯方代表需於3個工作天前提交書面求情。證物處理書面申請已交到法庭, D10鐳射筆及萬用刀充公, 其他個人物品交還被告。兩張證書正本D5(1)及D5(2)交還D5, 副本由法庭存檔。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50B_2020.docx
BY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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