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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7] 開庭

📍傳召警長 58059 劉俊考(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2

🔹控方主問
2019/12/8 06:03 進入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任務係拘捕D2,入咗房見到兩男子,問明邊個係張xx,就帶去厠所,睇身份證確認身份,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搜身,揾到兩部電話,兩張八達通卡,背囊內有衫褲,警誡,回答咩都唔知,記錄在記事冊,簽名確認,帶返入房,再搜查房間,搵唔到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知警方點樣開該位的大門,一行六人上到去,已經開咗門,有警員在單位內,唔記得有無警員入咗房,證人進入房間,見到D2踎在床邊,一定唔係瞓在床上。聽唔到隔籬房有人大叫,叫D2帶埋自己嘢去厠所,唔清楚房間內地下有無避彈衣。

去到廁所,唔記得D2 喺邊度攞身份證出嚟,宣佈拘捕,罪名係在10月20日非法集結,作出警誡,回應係乜都唔知;承認事實第18段,在銀包內搜出兩張八達通,在灰色背囊搵到八件涉案物品。

根據證人的口供紙,其中一部電話P350,鏡頭損壞咗;律師指出另一部無SIM 咭的電話P352,不是在D2 身上搵到(唔同意),06:14 開始搜查,06:30 搜完,07:12 帶回房間,房內已經無咗黑色避彈衣(唔清楚)。唔知道有人影相。

搜到電話P350,有check過,唔記得個電話着唔着,無問D2,無作出調查。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有六個人參與拘捕行動,搭𨋢上樓,去到已經開咗門,無等齊全隊人,證人和另一同事先入屋,廳中有其他隊伍人員,證人屬於B2-2小隊,見到有A & C 隊,有人講一間房有一個人,另一間房有兩個人,證人入咗兩個人間房,房內已經有3~4個同事,唔記得另一個可疑人士係咩狀態,可能踎喺度,唔記得有無暴力對待。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A, B, C 隊一齊參與,分開各自訓示,各有不同職責,唔知仲有無其他隊,唔知A & C 隊有幾多人到場,知道目標多過一個人,B隊目標係D2張,有關12月8日/屠龍小隊/黃振強/危險人物/有槍和炸藥/警方爆門,全部唔知道,訓示好少資訊。

證人唔同意用較輕罪名拘捕,等被捕人講嘢,無對槍械作出調查。

🔹控方無覆問

————
📍傳召警長 3186 楊xx,案發日係警員,D3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12月8日屬C2-2 小隊,被指派做證物員,唔知有其他隊去,當日05:30離開警察總部,05:45去到附近候命,05:57控制中心通知可以上去,去到未開門,由其他隊伍爆門,證人企得較後,睇唔到情況,06:02開咗門,證人入去揾D3,在一間房內揾到,房內仲有另一男子,有其他隊伍帶佢離開,警員7127拘捕D3,證人在旁,拘捕之後檢取證物,06:25~06:50期間,在床邊的矮櫃上檢取一部銀色華為電話,在地下檢取兩件避彈衣,畀D3簽名確認,之後畫圖P433,06:50~07:00影相,放證物入袋,07:10帶D3離開。

控方呈上兩件黑色避彈衣,P408 & P409,叫證人詳細講述牌子、內層的防彈版、如何穿著…

[10:38~11:03] 小休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同其他警員一齊入房,見到有兩個男子,無印象當時D3做緊乜,另一人好快被帶走,無留意當時佢嘅衣着,同意在檢取證物和影相時,另一人係不在場,無諗過要搵佢,亦無調查避彈衣屬於邊個。

律師展示控方相片JB1 p147,見到避彈衣旁邊有一隻藍白色拖鞋,證人無檢取,覺得與案無關,唔知另一隻拖鞋喺邊,唔同意D2被帶走時,無避彈衣在床邊,唔同意係事後放在拖鞋之上;律師展示另一份控方相片JB6 p383,顯示拍攝時間係2019/12/8 00:42,指係從D3 電話取出,相中的D2穿著右腳係藍白色拖鞋,左腳係黑白色,證人唔記得D2當時係唔係赤腳,亦唔記得D3着咩鞋,唔知道承認事實之中,同意在客廳搵到避彈衣。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十幾人在單位外,有爆破組,有O記,證人排在後面,證人入屋前已有七至八名警員入咗去,佢哋去咗第一間房,第二間房已經開咗門,有其他人在房內,唔同意有襲擊,聽唔到聲音。
律師指出有警員襲擊D3,被三個人撳在床上,用手踭撞,面向下,無人宣佈拘捕,無講警誡,問D3其他人去咗邊邊,回答唔知道,再被拳打,如果你唔講就繼續打,回答真係唔知道;入房時係無避彈衣,係放在廳中。證人一律唔同意。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確認當日流程係拘捕,揾證物,在記事冊記係證物,畫圖,影相,執證物入袋,唔會入咗袋再影相。

🔹控方無覆問

————
📍傳召警長 11027 李維俊(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5

🔹控方主問
2020/1/17 屬O記A1-2隊,與偵緝警長2825,警員33215,10269,一同去長沙灣香港工業中心某單位拘捕D5,事前唔知舖頭名稱,主控展示多張相片,證人同意係3C維修工作室的正門和室內情況。

入門後見到只有D5個人,表明身份,在14:37時,以串謀危害他人身體拘捕D5,警誡之下有回答我無嘢講,搜身,揾到身份證,一張八達通,一張恆生信用卡,兩張提款卡,1200元現金,四條鎖匙和兩條車匙。證人查問車匙,有回答。

16:45 帶D5離開,上手扣,帶到青山道等車,期間D5高叫自己全名和身份証號碼,叫人拍片和揾律師,話身體無受傷,叫咗幾次;證人話當時詫異,第一次遇到,黑暴期間,處理其他被捕人士,有經驗,有人講名叫搵律師。其後去咗長沙灣警署,晚上再去搜屋,在同日搵到兩部電單車,在另一日搵到第三部,在車行維修。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當日由高級督察帶隊,仲有警署警長 11998 郭軍鵬(音),14:30去到…(無交代兩人去咗邊)

律師指出警員衝入工作室撳住D5,無展示委任證,無問過係唔係賴xx(唔同意)。

訓示有講係關於12月8日,唔知道在當日之前有人被捕,唔知道有關證據,去之前唔知道D5在嗰度返工,入咗舖頭之後,主管有講D5有三部電單車,無其他資料。

拘捕之後做唔做錄影會面VRI,係由主管袁督察決定,證人無向袁督察匯報D5無嘢講,因為做VRI的房間,隔離有監控室,唔使匯報,D5做VRI時有律師陪同,基本上係無回答。

證人同意D5身上無電話,亦無問過,同意揾電話對於搜證係重要,但對於拘捕職責唔重要,14:35~16:45期間,由33215做搜查和檢取證物,證人負責看守D5。

律師指出D5沒有回答關於電單車的問題,警員嘗試迫D5飲滴露和消毒酒精,鬧佢係曱甴。證人一律否認。

證人唔知點決定檢取咩證物,唔同意因為搵到文宣而覺得3C工作室係黃店。

證人唔知D5在1月19日保釋,有參與歸還部份證物畀D5,唔知道邊個聯絡D5,辯方呈上由證人撰寫的調查報告MFI 21,內有D5的聯絡電話,證人唔記得點得嚟,相信警方係用呢個電話嚟搵佢。

當日無為D5做背景報告,之後交俾直日官,職責就告一段落。

[12:36~13:02] 小休

————
📍傳召警長33215 劉德培(音),案發日係警員,D5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2020/1/17 有訓示去3C工作室,做證物員,檢取大量電話、電子器材和文宣,有20個電子器材,全部都有即場檢視,睇吓使唔使入密碼,發現大部份都要,有部份著唔到,唯獨一部iPhone 8 唔使入密碼,睇入面嘅相片,有好多D5嘅生活照,之後放返低,影完相再檢取。講述其他檢取的物品。

[13:40]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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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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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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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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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警長 58059 劉俊考(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2

🔹控方主問
2019/12/8 06:03 進入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任務係拘捕D2,入咗房見到兩男子,問明邊個係張xx,就帶去厠所,睇身份證確認身份,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搜身,揾到兩部電話,兩張八達通卡,背囊內有衫褲,警誡,回答咩都唔知,記錄在記事冊,簽名確認,帶返入房,再搜查房間,搵唔到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知警方點樣開該位的大門,一行六人上到去,已經開咗門,有警員在單位內,唔記得有無警員入咗房,證人進入房間,見到D2踎在床邊,一定唔係瞓在床上。聽唔到隔籬房有人大叫,叫D2帶埋自己嘢去厠所,唔清楚房間內地下有無避彈衣。

去到廁所,唔記得D2 喺邊度攞身份證出嚟,宣佈拘捕,罪名係在10月20日非法集結,作出警誡,回應係乜都唔知;承認事實第18段,在銀包內搜出兩張八達通,在灰色背囊搵到八件涉案物品。

根據證人的口供紙,其中一部電話P350,鏡頭損壞咗;律師指出另一部無SIM 咭的電話P352,不是在D2 身上搵到(唔同意),06:14 開始搜查,06:30 搜完,07:12 帶回房間,房內已經無咗黑色避彈衣(唔清楚)。唔知道有人影相。

搜到電話P350,有check過,唔記得個電話着唔着,無問D2,無作出調查。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有六個人參與拘捕行動,搭𨋢上樓,去到已經開咗門,無等齊全隊人,證人和另一同事先入屋,廳中有其他隊伍人員,證人屬於B2-2小隊,見到有A & C 隊,有人講一間房有一個人,另一間房有兩個人,證人入咗兩個人間房,房內已經有3~4個同事,唔記得另一個可疑人士係咩狀態,可能踎喺度,唔記得有無暴力對待。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A, B, C 隊一齊參與,分開各自訓示,各有不同職責,唔知仲有無其他隊,唔知A & C 隊有幾多人到場,知道目標多過一個人,B隊目標係D2張,有關12月8日/屠龍小隊/黃振強/危險人物/有槍和炸藥/警方爆門,全部唔知道,訓示好少資訊。

證人唔同意用較輕罪名拘捕,等被捕人講嘢,無對槍械作出調查。

🔹控方無覆問

————
📍傳召警長 3186 楊xx,案發日係警員,D3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12月8日屬C2-2 小隊,被指派做證物員,唔知有其他隊去,當日05:30離開警察總部,05:45去到附近候命,05:57控制中心通知可以上去,去到未開門,由其他隊伍爆門,證人企得較後,睇唔到情況,06:02開咗門,證人入去揾D3,在一間房內揾到,房內仲有另一男子,有其他隊伍帶佢離開,警員7127拘捕D3,證人在旁,拘捕之後檢取證物,06:25~06:50期間,在床邊的矮櫃上檢取一部銀色華為電話,在地下檢取兩件避彈衣,畀D3簽名確認,之後畫圖P433,06:50~07:00影相,放證物入袋,07:10帶D3離開。

控方呈上兩件黑色避彈衣,P408 & P409,叫證人詳細講述牌子、內層的防彈版、如何穿著…

[10:38~11:03] 小休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同其他警員一齊入房,見到有兩個男子,無印象當時D3做緊乜,另一人好快被帶走,無留意當時佢嘅衣着,同意在檢取證物和影相時,另一人係不在場,無諗過要搵佢,亦無調查避彈衣屬於邊個。

律師展示控方相片JB1 p147,見到避彈衣旁邊有一隻藍白色拖鞋,證人無檢取,覺得與案無關,唔知另一隻拖鞋喺邊,唔同意D2被帶走時,無避彈衣在床邊,唔同意係事後放在拖鞋之上;律師展示另一份控方相片JB6 p383,顯示拍攝時間係2019/12/8 00:42,指係從D3 電話取出,相中的D2穿著右腳係藍白色拖鞋,左腳係黑白色,證人唔記得D2當時係唔係赤腳,亦唔記得D3着咩鞋,唔知道承認事實之中,同意在客廳搵到避彈衣。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十幾人在單位外,有爆破組,有O記,證人排在後面,證人入屋前已有七至八名警員入咗去,佢哋去咗第一間房,第二間房已經開咗門,有其他人在房內,唔同意有襲擊,聽唔到聲音。
律師指出有警員襲擊D3,被三個人撳在床上,用手踭撞,面向下,無人宣佈拘捕,無講警誡,問D3其他人去咗邊邊,回答唔知道,再被拳打,如果你唔講就繼續打,回答真係唔知道;入房時係無避彈衣,係放在廳中。證人一律唔同意。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確認當日流程係拘捕,揾證物,在記事冊記係證物,畫圖,影相,執證物入袋,唔會入咗袋再影相。

🔹控方無覆問

————
📍傳召警長 11027 李維俊(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5

🔹控方主問
2020/1/17 屬O記A1-2隊,與偵緝警長2825,警員33215,10269,一同去長沙灣香港工業中心某單位拘捕D5,事前唔知舖頭名稱,主控展示多張相片,證人同意係3C維修工作室的正門和室內情況。

入門後見到只有D5個人,表明身份,在14:37時,以串謀危害他人身體拘捕D5,警誡之下有回答我無嘢講,搜身,揾到身份證,一張八達通,一張恆生信用卡,兩張提款卡,1200元現金,四條鎖匙和兩條車匙。證人查問車匙,有回答。

16:45 帶D5離開,上手扣,帶到青山道等車,期間D5高叫自己全名和身份証號碼,叫人拍片和揾律師,話身體無受傷,叫咗幾次;證人話當時詫異,第一次遇到,黑暴期間,處理其他被捕人士,有經驗,有人講名叫搵律師。其後去咗長沙灣警署,晚上再去搜屋,在同日搵到兩部電單車,在另一日搵到第三部,在車行維修。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當日由高級督察帶隊,仲有警署警長 11998 郭軍鵬(音),14:30去到…(無交代兩人去咗邊)

律師指出警員衝入工作室撳住D5,無展示委任證,無問過係唔係賴xx(唔同意)。

訓示有講係關於12月8日,唔知道在當日之前有人被捕,唔知道有關證據,去之前唔知道D5在嗰度返工,入咗舖頭之後,主管有講D5有三部電單車,無其他資料。

拘捕之後做唔做錄影會面VRI,係由主管袁督察決定,證人無向袁督察匯報D5無嘢講,因為做VRI的房間,隔離有監控室,唔使匯報,D5做VRI時有律師陪同,基本上係無回答。

證人同意D5身上無電話,亦無問過,同意揾電話對於搜證係重要,但對於拘捕職責唔重要,14:35~16:45期間,由33215做搜查和檢取證物,證人負責看守D5。

律師指出D5沒有回答關於電單車的問題,警員嘗試迫D5飲滴露和消毒酒精,鬧佢係曱甴。證人一律否認。

證人唔知點決定檢取咩證物,唔同意因為搵到文宣而覺得3C工作室係黃店。

證人唔知D5在1月19日保釋,有參與歸還部份證物畀D5,唔知道邊個聯絡D5,辯方呈上由證人撰寫的調查報告MFI 21,內有D5的聯絡電話,證人唔記得點得嚟,相信警方係用呢個電話嚟搵佢。

當日無為D5做背景報告,之後交俾直日官,職責就告一段落。

[12:36~13:02] 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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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33215 劉德培(音),案發日係警員,D5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2020/1/17 有訓示去3C工作室,做證物員,檢取大量電話、電子器材和文宣,有20個電子器材,全部都有即場檢視,睇吓使唔使入密碼,發現大部份都要,有部份著唔到,唯獨一部iPhone 8 唔使入密碼,睇入面嘅相片,有好多D5嘅生活照,之後放返低,影完相再檢取。講述其他檢取的物品。

[13:40]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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