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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2/10]

[上午進度] part 1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法庭席上有精神科專家及言語治療師。辯方向法庭交上交替事項,官指比昨天有更多指控,辯方指不想寫太多細節,亦不屬新指控。

▪️特別事項
📌傳召PW1 科技及網絡罪案調查科警員2934 賴錦雄(音)
-續 昨天盤問-

辯方關注控方所倚賴的截圖標準

辯方指證人就「阮民安老婆」(被告帳戶名稱)的相關訊息截圖,是選擇性截取的,而該群組亦會有人傾心事,證人皆同意。辯問有冇包括文化心事議題,證人表示答唔到,同意當中有非政治議題。

2022年2月被告的4則留言,辯指無其他留言予以附和,亦冇留言同意該4則留言,證人皆同意。辯指冇證據顯示有跟進此4則留言,證人指答唔到。辯指有2則留言關於火魔是不相關的,並有人批評火魔,證人皆同意。

辯指從2月24日及28日的相關截圖顯示有留言曾經刪除過,證人同意但不知誰删。辯方反對一則有關火魔的留言截圖呈堂,控回覆就控罪不會倚賴此留言。

辯方指證人沒截取一些留言,對被告有幫助的留言,證人答有可能。辯問沒有截圖是否認為不關聯,證人確認。辯指該些留言可能能夠幫助被告帳戶作抗辯,證人不同意。辯問證人如何知道當中內容,證人回答自己有睇,並認為與案不相關,同意此為自己判斷。辯問是否第一次處理此類型案件,證人確認,並表示無論有冇人留言都唔代表咩/有無被煽惑。證人同意早前所指刪除了的訊息冇人作回覆。

辯方就住證人昨天表示有作對比,問b11 b12 信息字眼有出入,點幫助對比。證人回覆這只是其中一樣,之後有更多可作相同較對。辯方請證人舉例,證人回答p99 (轉載了face book 連結 )及p100 顯示telegram上轉載了facebook post。

證人同意當日有接觸被告,於油塘巴士站截停被告,辯問接觸了被告多久,證人答幾個鐘,但直接對話不多。辯方表示當日有帶被告往警署及後home search 等事宜,問有無認為被告表達和常人有異,證人答唔認為。

辯方指被告有自閉症,證人答無諗過。辯續問有無認為被告口頭講嘢方法和常人有異,證人答唔覺。

辯問知否該群組起初是否屬私人群組,需答問題和有連結才能進入,證人回答唔清楚。

證人同意2022年3月8日有五名警員截停被告,包括警員2934, 14278, 33074,9997, 黎少良(音)警署警長。證人同意是在早上找到被告的,當時被告在巴士站等車返工。辯指當時有人嗌警察咪郁,證人答唔記得,同意有警員出示委任證,不同意辯方指自己拖被告往後巷。辯指如果形容為行人路旁,證人同意,辯續指該處近後巷,證人回答唔記得,並指自己帶被告去行人路旁。

辯指出有警員搶被告電話,被告受驚,證人皆不同意。辯方續指被告當時唔知發生咩事,證人答他們有告知被告發生何事,但被告只表現少許害怕和愕然,不是很大反應。

辯方指有一女警9997睇緊被告電話,證人不同意,辯續指該女警向被告講「密碼密碼」,證人答唔記得,不同意被告受驚嚇,辯指被告當時如實講出密碼,證人回答忘記了。

辯方指14278 問被告該戶口是否屬於他本人,證人答唔記得,辯指被告講左d嘢,證人回答應該有。辯方指此過程無作警誡,證人回答:其實佢調查過程我無參與到。

辯方指出及後女警拿着14278 記事冊大呼「簽名簽名」,證人答唔記得。辯方問證人當時身處哪裏有幾遠,回答附近位置約兩至三米。辯方質疑距離不遠應該知發生咩事,證人回答他們細聲調查,繁忙時間嘈吵,聽唔到亦很合理。

辯方指被告在女警處的14278 記事册簽名「i see it」,證人回答唔記得。辯指證人帶被告往暗角,證人不同意。辯續指有叫被告拎出身份證,黎沙展話咁樣只係幫助搜查之用,證人回答皆不清楚。辯方指出當時被告被搜身,被告有問點解要搜身,警察回答表示要確保冇危險品,證人皆回答唔記得。

證人同意及後時間有警察私家車到達,辯方指有一名警員同被告講:你唔好亂嚟。證人回答無印象, 同意有同被告上車。辯方指黎警長講:「你到時唔好好似電視劇禁話我無野講」,證人回答唔清楚。辯方質疑證人不是和黎警長一同在車上嗎,證人「ummm」,無答到…

辯方續問證人隊伍有五人,證人確認。辯方表示所以車上連被告應有六人,證人回答應該係。辯指巴士站現場無人警誡被告,證人回答唔記得,但相信唔會咁樣。辯指此階段無警察宣稱要拉被告,證人答無印象。辯指回到警署後證人替被告做病毒快測,被告不懂得使用快測劑,證人表示皆不記得。辯指有警員鬧被告再唔識就幫佢做,證人答無印象。

辯方問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證人有冇負責,證人答無。辯方表示及後被告曾要求證人致電家人(補錄記事冊後階段)。證人答冇印象。辯方表示證人指責被告:「你又唔係李嘉誠個仔」,證人答唔記得。辯方指證人拒絕被告致電家人的要求,證人回答唔記得。

辯方指3.8日星期二不是假日,被告有要求證人致電其工作的行政主任,證人回答無印象。辯方指被告是向證人提出該兩項要求(致電家人及工作主任)的,證人回答真係唔記得。辯方指出就住第二次要求,即致電工作主任,被告有向證人表示不知道其電話號碼是什麼,證人回答唔記得,辯續指被告有告知證人其主任的名稱和崗位,叫證人搜尋並通報告知對方,但被證人拒絕,證人皆回答唔記得 。

辯方指出到第三次請求時,被告記得其直屬文書主任電話,並叫證人寫低號碼致電對方,而證人當時叫被告寫低號碼便離開,及後證人表示能夠聯絡該主任,但被告後來才知道證人並沒有聯絡其工作主任。證人就此一連串事皆回答無印象。

辯方表示被告有告知33074 及9997表示需要搵律師,辯方問證人有否曾經知道被告有此需要,證人皆回答唔清楚。

證人確認自己沒有參與被告的錄影會面,但有協助印嘢,3小時的錄影會面階段身處在監察房內。錄影會面室內有被告,警員14278 及33074,監察房內側有證人,而女警和黎警長則可能曾經入過監察房。

辯方問有否留意到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有時會把聲線提高,證人回答聽唔到有,辯方追問有否古怪地答問題,證人回答屬正常對答。辯方問警方有沒有起底被告,知否他有病,證人答冇呢方面資訊。辯方指根據證人記事冊,指係證人帶被告去錄影會面房,證人在睇番記事冊後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記事冊有提到燒光碟,並提及其隊伍於 14:3x 帶被告返住所,無檢取到物品,證人同意並確認mfi 3搜查令係搜屋用,15:08搜查完畢離開住所,15:22番警署,22:49證人為被告打指模。辯方指被告約凌晨一點可以保釋,證人回答相信係。辯方指出曾有值班警員告知被告當晚不會保釋,證人回答唔知道。辯問證人是否知道錄影會面之後被告有要求致電家人,證人回答無印象。

辯方總結被告係喺不自願不公平情況下招認,交手機,交密碼。證人皆不同意。辯方指錄影會面後的致電家人要求乃被告同值班警員所講的,但被拒絕,證人皆回答不知道。辯方問證人有否曾知道被告能致電家人,證人回答冇印象,辯方追問被告何時第一次致電家人,證人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出大約下午15:00,有值班警員開始拘留程序,叫被告把現金和鞋帶交出,證人回答唔清楚。辯方指出在拘留期間被告每一個鐘就問值班警員,但對方皆回覆需要請求警司批准,證人皆回答不知道。

辯方指約2100被告問可能是下一班的值班警員要求致電家人,對方答應,被告能致電爸爸,家人半個鐘後到達警署並給予被告口罩,家人到達後,原先的警員告知被告可能今晚保釋唔到,被告於是返回居留室準備瞓覺。證人以上皆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出警員33074告知被告可以保釋,證人回答知道,辯方表示保釋金為一萬蚊,證人回答唔記得。辯方指出被告要求致電家人叫他們帶錢,凌晨時分被告從家人方拿到錢後給警察,證人皆回答唔記得。辯方問及後是否打指模並把被告交與值班警, (聽唔到答案)。

辯方表示警察後來歸還個人物品給被告,證人回答唔知道,辯方表示約01xx可以離開,證人回答唔清楚。辯方問在錄影會面中的觀察,14078 及 33074發問方法有不公,證人不同意。辯方表示他們語速好快,問題重複,被告表示冇嘢講,但被警員追問,如盤問一樣,產生很大壓力,以上證人皆回答冇印象。辯方表示現階段不會播放錄影會面,稍後會播給法庭看實際情況 。

辯方指出證人的截圖片面,證人不同意,辯方表示該些截圖是選擇性的,證人同意,但不同意為偏見及不完整的截圖。辯方指出截圖冇前文後理,及屬個人選擇決定,證人皆同意,但不同意是不公平。

辯方指出證人有截一些不相連的內容作截圖,例如有關火魔之內容,證人回答此為與案相關但不是直接有關,不認同偏見性很大。證人同意如果被告沒有給予密碼是不能開機的,同意警察開被告的iPhone 11是依賴聲稱被告的自願提供,辯方問所以而不是依賴搜查令,證人回答唔清楚。證人不同意被告是不自願地提供電話及密碼作檢查,調查屬不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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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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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法庭席上有精神科專家及言語治療師。辯方向法庭交上交替事項,官指比昨天有更多指控,辯方指不想寫太多細節,亦不屬新指控。

▪️特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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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昨天盤問-

辯方關注控方所倚賴的截圖標準

辯方指證人就「阮民安老婆」(被告帳戶名稱)的相關訊息截圖,是選擇性截取的,而該群組亦會有人傾心事,證人皆同意。辯問有冇包括文化心事議題,證人表示答唔到,同意當中有非政治議題。

2022年2月被告的4則留言,辯指無其他留言予以附和,亦冇留言同意該4則留言,證人皆同意。辯指冇證據顯示有跟進此4則留言,證人指答唔到。辯指有2則留言關於火魔是不相關的,並有人批評火魔,證人皆同意。

辯指從2月24日及28日的相關截圖顯示有留言曾經刪除過,證人同意但不知誰删。辯方反對一則有關火魔的留言截圖呈堂,控回覆就控罪不會倚賴此留言。

辯方指證人沒截取一些留言,對被告有幫助的留言,證人答有可能。辯問沒有截圖是否認為不關聯,證人確認。辯指該些留言可能能夠幫助被告帳戶作抗辯,證人不同意。辯問證人如何知道當中內容,證人回答自己有睇,並認為與案不相關,同意此為自己判斷。辯問是否第一次處理此類型案件,證人確認,並表示無論有冇人留言都唔代表咩/有無被煽惑。證人同意早前所指刪除了的訊息冇人作回覆。

辯方就住證人昨天表示有作對比,問b11 b12 信息字眼有出入,點幫助對比。證人回覆這只是其中一樣,之後有更多可作相同較對。辯方請證人舉例,證人回答p99 (轉載了face book 連結 )及p100 顯示telegram上轉載了facebook post。

證人同意當日有接觸被告,於油塘巴士站截停被告,辯問接觸了被告多久,證人答幾個鐘,但直接對話不多。辯方表示當日有帶被告往警署及後home search 等事宜,問有無認為被告表達和常人有異,證人答唔認為。

辯方指被告有自閉症,證人答無諗過。辯續問有無認為被告口頭講嘢方法和常人有異,證人答唔覺。

辯問知否該群組起初是否屬私人群組,需答問題和有連結才能進入,證人回答唔清楚。

證人同意2022年3月8日有五名警員截停被告,包括警員2934, 14278, 33074,9997, 黎少良(音)警署警長。證人同意是在早上找到被告的,當時被告在巴士站等車返工。辯指當時有人嗌警察咪郁,證人答唔記得,同意有警員出示委任證,不同意辯方指自己拖被告往後巷。辯指如果形容為行人路旁,證人同意,辯續指該處近後巷,證人回答唔記得,並指自己帶被告去行人路旁。

辯指出有警員搶被告電話,被告受驚,證人皆不同意。辯方續指被告當時唔知發生咩事,證人答他們有告知被告發生何事,但被告只表現少許害怕和愕然,不是很大反應。

辯方指有一女警9997睇緊被告電話,證人不同意,辯續指該女警向被告講「密碼密碼」,證人答唔記得,不同意被告受驚嚇,辯指被告當時如實講出密碼,證人回答忘記了。

辯方指14278 問被告該戶口是否屬於他本人,證人答唔記得,辯指被告講左d嘢,證人回答應該有。辯方指此過程無作警誡,證人回答:其實佢調查過程我無參與到。

辯方指出及後女警拿着14278 記事冊大呼「簽名簽名」,證人答唔記得。辯方問證人當時身處哪裏有幾遠,回答附近位置約兩至三米。辯方質疑距離不遠應該知發生咩事,證人回答他們細聲調查,繁忙時間嘈吵,聽唔到亦很合理。

辯方指被告在女警處的14278 記事册簽名「i see it」,證人回答唔記得。辯指證人帶被告往暗角,證人不同意。辯續指有叫被告拎出身份證,黎沙展話咁樣只係幫助搜查之用,證人回答皆不清楚。辯方指出當時被告被搜身,被告有問點解要搜身,警察回答表示要確保冇危險品,證人皆回答唔記得。

證人同意及後時間有警察私家車到達,辯方指有一名警員同被告講:你唔好亂嚟。證人回答無印象, 同意有同被告上車。辯方指黎警長講:「你到時唔好好似電視劇禁話我無野講」,證人回答唔清楚。辯方質疑證人不是和黎警長一同在車上嗎,證人「ummm」,無答到…

辯方續問證人隊伍有五人,證人確認。辯方表示所以車上連被告應有六人,證人回答應該係。辯指巴士站現場無人警誡被告,證人回答唔記得,但相信唔會咁樣。辯指此階段無警察宣稱要拉被告,證人答無印象。辯指回到警署後證人替被告做病毒快測,被告不懂得使用快測劑,證人表示皆不記得。辯指有警員鬧被告再唔識就幫佢做,證人答無印象。

辯方問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證人有冇負責,證人答無。辯方表示及後被告曾要求證人致電家人(補錄記事冊後階段)。證人答冇印象。辯方表示證人指責被告:「你又唔係李嘉誠個仔」,證人答唔記得。辯方指證人拒絕被告致電家人的要求,證人回答唔記得。

辯方指3.8日星期二不是假日,被告有要求證人致電其工作的行政主任,證人回答無印象。辯方指被告是向證人提出該兩項要求(致電家人及工作主任)的,證人回答真係唔記得。辯方指出就住第二次要求,即致電工作主任,被告有向證人表示不知道其電話號碼是什麼,證人回答唔記得,辯續指被告有告知證人其主任的名稱和崗位,叫證人搜尋並通報告知對方,但被證人拒絕,證人皆回答唔記得 。

辯方指出到第三次請求時,被告記得其直屬文書主任電話,並叫證人寫低號碼致電對方,而證人當時叫被告寫低號碼便離開,及後證人表示能夠聯絡該主任,但被告後來才知道證人並沒有聯絡其工作主任。證人就此一連串事皆回答無印象。

辯方表示被告有告知33074 及9997表示需要搵律師,辯方問證人有否曾經知道被告有此需要,證人皆回答唔清楚。

證人確認自己沒有參與被告的錄影會面,但有協助印嘢,3小時的錄影會面階段身處在監察房內。錄影會面室內有被告,警員14278 及33074,監察房內側有證人,而女警和黎警長則可能曾經入過監察房。

辯方問有否留意到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有時會把聲線提高,證人回答聽唔到有,辯方追問有否古怪地答問題,證人回答屬正常對答。辯方問警方有沒有起底被告,知否他有病,證人答冇呢方面資訊。辯方指根據證人記事冊,指係證人帶被告去錄影會面房,證人在睇番記事冊後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記事冊有提到燒光碟,並提及其隊伍於 14:3x 帶被告返住所,無檢取到物品,證人同意並確認mfi 3搜查令係搜屋用,15:08搜查完畢離開住所,15:22番警署,22:49證人為被告打指模。辯方指被告約凌晨一點可以保釋,證人回答相信係。辯方指出曾有值班警員告知被告當晚不會保釋,證人回答唔知道。辯問證人是否知道錄影會面之後被告有要求致電家人,證人回答無印象。

辯方總結被告係喺不自願不公平情況下招認,交手機,交密碼。證人皆不同意。辯方指錄影會面後的致電家人要求乃被告同值班警員所講的,但被拒絕,證人皆回答不知道。辯方問證人有否曾知道被告能致電家人,證人回答冇印象,辯方追問被告何時第一次致電家人,證人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出大約下午15:00,有值班警員開始拘留程序,叫被告把現金和鞋帶交出,證人回答唔清楚。辯方指出在拘留期間被告每一個鐘就問值班警員,但對方皆回覆需要請求警司批准,證人皆回答不知道。

辯方指約2100被告問可能是下一班的值班警員要求致電家人,對方答應,被告能致電爸爸,家人半個鐘後到達警署並給予被告口罩,家人到達後,原先的警員告知被告可能今晚保釋唔到,被告於是返回居留室準備瞓覺。證人以上皆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出警員33074告知被告可以保釋,證人回答知道,辯方表示保釋金為一萬蚊,證人回答唔記得。辯方指出被告要求致電家人叫他們帶錢,凌晨時分被告從家人方拿到錢後給警察,證人皆回答唔記得。辯方問及後是否打指模並把被告交與值班警, (聽唔到答案)。

辯方表示警察後來歸還個人物品給被告,證人回答唔知道,辯方表示約01xx可以離開,證人回答唔清楚。辯方問在錄影會面中的觀察,14078 及 33074發問方法有不公,證人不同意。辯方表示他們語速好快,問題重複,被告表示冇嘢講,但被警員追問,如盤問一樣,產生很大壓力,以上證人皆回答冇印象。辯方表示現階段不會播放錄影會面,稍後會播給法庭看實際情況 。

辯方指出證人的截圖片面,證人不同意,辯方表示該些截圖是選擇性的,證人同意,但不同意為偏見及不完整的截圖。辯方指出截圖冇前文後理,及屬個人選擇決定,證人皆同意,但不同意是不公平。

辯方指出證人有截一些不相連的內容作截圖,例如有關火魔之內容,證人回答此為與案相關但不是直接有關,不認同偏見性很大。證人同意如果被告沒有給予密碼是不能開機的,同意警察開被告的iPhone 11是依賴聲稱被告的自願提供,辯方問所以而不是依賴搜查令,證人回答唔清楚。證人不同意被告是不自願地提供電話及密碼作檢查,調查屬不公平 。

BY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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