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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2/10]

[上午進度] part 2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傳pw2 女偵緝高級督察陳泳(音)幫辦

🔸辯方盤問

2014加入警隊仼督察,2019為科技調查科至現在,2019為情佈組,後調行動組,2024年5月調協助隊。就本案,證人之記事冊無本案記錄,解釋因有下屬文件。同意本案為情報科轉介來。

辯方問情報科轉介來時有冇截圖或文件,證人回答沒有,辯方追問如果冇文件給予自己,啲link 點算,證人回答情報組有給該群組的URL,後在Memo紙抄低後,證人交予下屬2934調查。

辯方問情報科轉介時有否提及有四則貼文,證人回答沒有,只告知有思疑的言論。辯方追問何時得知該些言論的內容,證人回答是2934告知自己。辯方問會否期待截圖有上文下理,證人回答視乎情況。

辯方問證人處理過多少宗(此類)案件,證人回答約四宗,此案為第2/3單。辯問呢四單案的截圖會否截取很多留言作截圖,證人回答部份有。辯問會否覺得有前文後理的截圖更為可取,證人回答就本案件認為不需要。

辯方追問如果知道其他人點回應/點解會有前者嘅留言,會否更為公平。證人回答七日內有四則貼文已經足夠。辯方表示但有留言作出相關回應,證人確定。辯方問會否期望把該些回應在截圖中顯示出來,證人回答本案不需要,並確認是其隊伍的做法。

辯方問會否有前文後理協助法庭,證人回答七日內有四則煽動言論已經足夠作出拘捕。辯方表示證人沒有回答自己問題,並指出七日不是很長,把所有留言截圖下來能夠協助法庭,證人又重復回答此案有四則貼文已經足夠。辯方向證人確認是否計早一日和前一日總共九日都不會給予截圖,證人確認。

辯方質疑此舉是剝奪法庭機會以及發文者的抗辯權利,證人表示不認為如此。辯方問證人是否認同犯案意圖重要,證人確認。辯方指出只有四個截圖,煽動罪意圖同上文後理都可以有證據予法庭考慮,證人回答本案4 則貼文相當完整,無需睇上文下理。

辯方舉例有人回覆:把自己看得那麼高…。問證人(此截圖/內容)是否好啲,證人同意思完整性會好啲。辯方問是否認為其犯罪意圖只需考慮足夠作出拘捕便可以,就住法庭方面的考量又如何,證人回答即使有回覆都唔知道係回覆緊邊個。

辯方再追問members唔同,會覆數唔同,就回覆作出截圖是否好些。證人回答重點係「隨機殺狗」之言論。辯方指如果警察能把所有留言截圖下來能夠幫助法庭,證人回答認為四則貼文已經足夠顯示犯罪意圖和煽動元素,加上7日有四則貼文犯罪意圖好明顯。

辯方問是否冇嘢阻警察對所有留言作出截圖,證人反問律師是否意指有無限資源,如果係梗係做到,並表示自己見到四則貼文認為好嚴重,過往有類似案件發生,所以便叫2934進行拘捕。辯方指出2934沒有提及資源有限,證人回答2934的證供未必會講及這些情況。

證人確認自己沒有參與3月8日的拘捕行動,亦不在錄影會面當中,因為3月7日小產,所以3月8號冇返工。自己無為意被告表達有古怪,首次見到是在錄影會面片段中,認為被告是正常的。

辯方最後追問如果在連登內會否把所有留言截圖,證人回答如果是本案的這四則貼文內容認為已經足夠

🗣️法官表示明白貼文上文字之嚴重性,人手困難,本案有1人無檢控,未知律政司原因,問證人如果有上文下理讓法庭多考慮四則貼文,如果不是當時的緊急情況,會否都考慮做多些截圖讓更多方作考量,始知每人觀點不同,如果最後今日情況會否考慮作出所有留言的截圖呢。

證人回答希望盡力做好,但此案的四則貼文已經足夠,加上該群組會自動剷除訊息,所以需要先拘捕

📌傳召14278偵緝警員

🔹控方主問

現駐網絡安全及科技調查科。3月8日早上05:00有當值,收到仼務指派就煽動案作拘捕,有獲知拘捕對象,及所涉3罪行,(證人讀出該些罪行時和本案控罪有部份不同)。

證人往油塘被告住址。行動中證人為拘捕及證物警員。0600出發,隨行有黎警署警長,33074,9997,2934及證人,五人皆穿着變裝袋着委任證。

約0720到油塘,約0820左右證人表示見到一個男人從一處住所出來,和2934給予的文件相似,便尾隨此人,該人在鯉魚門道巴士站排隊,證人近距離確認身份後便上前截停。當時被告玩電話中,證人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由於旁為馬路,便叫被告往行人路牆邊,並叫被告出示身份證。

證人核對身分後向被告講述案情涉及其telegram 名叫被告給電話予檢查:「可唔可以俾你電話我睇」。被告好願意交俾自己,接收電話後證人問:「呢個電話有無密碼既」
,被告當天有答,證人庭上讀出。

及後證人表示當時向被告講:「宜家要睇你電話,你同唔同意呀」,指被告回答話可以。

證人指開始睇電話時,由黑螢幕 至碌上去主頁面時並不需要密碼,在主頁面搵到telegram,進入後見開始板面時有一堆群組,並看見與案相關的該群組 - 「自動駕駛 香港人心事台2.0」

用戶板面發現一日文用戶名稱和本案調查目標一樣,該用戶名稱為發送信息會留起的名字,證人指自己當時使用telegram經驗小。續指當時進入telegram程式時無需密碼 。

證人指及後在鯉魚門廣場鯉魚門道巴士站行人路靠牆位置08:28宣布拘捕及警誡。指被告話:個telegram 帳戶係我既,d post係我出既,但因為telegram帳戶删除左,我就唔知道」。證人把這些記錄在記事冊並由被告簽署,指出被告當時寫下「i see it」

證人在庭上睇番記事册,更改剛才指稱被告的言論為「但因為再違規俾telegram删左」。

之後電話由證人保管,並向警長33074滙報,33074攞車欲帶回警署調查,08:35 上車往觀塘警署,0840到達,見值日官,過程無事發生,被告無要求無投訴,證人帶被告往報案室8號房繼續調查,證人當時叫佢坐下,發了pol153,即講述其權利,證人有親自讀出,指被告亦有睇,只望了一會,證人有問有咩唔明,被告回覆沒有並在pol153簽署作實。後發了1123,進行搜身,被告同意,過程無發現可疑物品。再及後發了1159,因無法庭手令,被告亦願意予電話檢查,所以記錄當中搜查內容,並給回電話被告。

📍主問未完,下午會播錄影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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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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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傳pw2 女偵緝高級督察陳泳(音)幫辦

🔸辯方盤問

2014加入警隊仼督察,2019為科技調查科至現在,2019為情佈組,後調行動組,2024年5月調協助隊。就本案,證人之記事冊無本案記錄,解釋因有下屬文件。同意本案為情報科轉介來。

辯方問情報科轉介來時有冇截圖或文件,證人回答沒有,辯方追問如果冇文件給予自己,啲link 點算,證人回答情報組有給該群組的URL,後在Memo紙抄低後,證人交予下屬2934調查。

辯方問情報科轉介時有否提及有四則貼文,證人回答沒有,只告知有思疑的言論。辯方追問何時得知該些言論的內容,證人回答是2934告知自己。辯方問會否期待截圖有上文下理,證人回答視乎情況。

辯方問證人處理過多少宗(此類)案件,證人回答約四宗,此案為第2/3單。辯問呢四單案的截圖會否截取很多留言作截圖,證人回答部份有。辯問會否覺得有前文後理的截圖更為可取,證人回答就本案件認為不需要。

辯方追問如果知道其他人點回應/點解會有前者嘅留言,會否更為公平。證人回答七日內有四則貼文已經足夠。辯方表示但有留言作出相關回應,證人確定。辯方問會否期望把該些回應在截圖中顯示出來,證人回答本案不需要,並確認是其隊伍的做法。

辯方問會否有前文後理協助法庭,證人回答七日內有四則煽動言論已經足夠作出拘捕。辯方表示證人沒有回答自己問題,並指出七日不是很長,把所有留言截圖下來能夠協助法庭,證人又重復回答此案有四則貼文已經足夠。辯方向證人確認是否計早一日和前一日總共九日都不會給予截圖,證人確認。

辯方質疑此舉是剝奪法庭機會以及發文者的抗辯權利,證人表示不認為如此。辯方問證人是否認同犯案意圖重要,證人確認。辯方指出只有四個截圖,煽動罪意圖同上文後理都可以有證據予法庭考慮,證人回答本案4 則貼文相當完整,無需睇上文下理。

辯方舉例有人回覆:把自己看得那麼高…。問證人(此截圖/內容)是否好啲,證人同意思完整性會好啲。辯方問是否認為其犯罪意圖只需考慮足夠作出拘捕便可以,就住法庭方面的考量又如何,證人回答即使有回覆都唔知道係回覆緊邊個。

辯方再追問members唔同,會覆數唔同,就回覆作出截圖是否好些。證人回答重點係「隨機殺狗」之言論。辯方指如果警察能把所有留言截圖下來能夠幫助法庭,證人回答認為四則貼文已經足夠顯示犯罪意圖和煽動元素,加上7日有四則貼文犯罪意圖好明顯。

辯方問是否冇嘢阻警察對所有留言作出截圖,證人反問律師是否意指有無限資源,如果係梗係做到,並表示自己見到四則貼文認為好嚴重,過往有類似案件發生,所以便叫2934進行拘捕。辯方指出2934沒有提及資源有限,證人回答2934的證供未必會講及這些情況。

證人確認自己沒有參與3月8日的拘捕行動,亦不在錄影會面當中,因為3月7日小產,所以3月8號冇返工。自己無為意被告表達有古怪,首次見到是在錄影會面片段中,認為被告是正常的。

辯方最後追問如果在連登內會否把所有留言截圖,證人回答如果是本案的這四則貼文內容認為已經足夠

🗣️法官表示明白貼文上文字之嚴重性,人手困難,本案有1人無檢控,未知律政司原因,問證人如果有上文下理讓法庭多考慮四則貼文,如果不是當時的緊急情況,會否都考慮做多些截圖讓更多方作考量,始知每人觀點不同,如果最後今日情況會否考慮作出所有留言的截圖呢。

證人回答希望盡力做好,但此案的四則貼文已經足夠,加上該群組會自動剷除訊息,所以需要先拘捕

📌傳召14278偵緝警員

🔹控方主問

現駐網絡安全及科技調查科。3月8日早上05:00有當值,收到仼務指派就煽動案作拘捕,有獲知拘捕對象,及所涉3罪行,(證人讀出該些罪行時和本案控罪有部份不同)。

證人往油塘被告住址。行動中證人為拘捕及證物警員。0600出發,隨行有黎警署警長,33074,9997,2934及證人,五人皆穿着變裝袋着委任證。

約0720到油塘,約0820左右證人表示見到一個男人從一處住所出來,和2934給予的文件相似,便尾隨此人,該人在鯉魚門道巴士站排隊,證人近距離確認身份後便上前截停。當時被告玩電話中,證人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由於旁為馬路,便叫被告往行人路牆邊,並叫被告出示身份證。

證人核對身分後向被告講述案情涉及其telegram 名叫被告給電話予檢查:「可唔可以俾你電話我睇」。被告好願意交俾自己,接收電話後證人問:「呢個電話有無密碼既」
,被告當天有答,證人庭上讀出。

及後證人表示當時向被告講:「宜家要睇你電話,你同唔同意呀」,指被告回答話可以。

證人指開始睇電話時,由黑螢幕 至碌上去主頁面時並不需要密碼,在主頁面搵到telegram,進入後見開始板面時有一堆群組,並看見與案相關的該群組 - 「自動駕駛 香港人心事台2.0」

用戶板面發現一日文用戶名稱和本案調查目標一樣,該用戶名稱為發送信息會留起的名字,證人指自己當時使用telegram經驗小。續指當時進入telegram程式時無需密碼 。

證人指及後在鯉魚門廣場鯉魚門道巴士站行人路靠牆位置08:28宣布拘捕及警誡。指被告話:個telegram 帳戶係我既,d post係我出既,但因為telegram帳戶删除左,我就唔知道」。證人把這些記錄在記事冊並由被告簽署,指出被告當時寫下「i see it」

證人在庭上睇番記事册,更改剛才指稱被告的言論為「但因為再違規俾telegram删左」。

之後電話由證人保管,並向警長33074滙報,33074攞車欲帶回警署調查,08:35 上車往觀塘警署,0840到達,見值日官,過程無事發生,被告無要求無投訴,證人帶被告往報案室8號房繼續調查,證人當時叫佢坐下,發了pol153,即講述其權利,證人有親自讀出,指被告亦有睇,只望了一會,證人有問有咩唔明,被告回覆沒有並在pol153簽署作實。後發了1123,進行搜身,被告同意,過程無發現可疑物品。再及後發了1159,因無法庭手令,被告亦願意予電話檢查,所以記錄當中搜查內容,並給回電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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