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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7/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違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及第14(7)(a)條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串謀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違犯《香港法例》第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 I (5)條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製造或管有炸藥」,及第159G條「企圖犯罪」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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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 開庭
📌答辯:全部不承認控罪❌
📌案件管理
法官指原本75日審期現時進度落後,雖然已經新增審期但認為仍需加強時間管理,因此法庭會作出2項安排:
1)控方完成開案後要提交未來5日預算進度,包括每天打算會傳召之證人,法庭在第6日再檢視進度,不排除可能更改審訊時間由原定08:45-13;45至09:30-16:30。
2)取消原本同意在聖𗩙及新年休庭數天之安排
控辯雙方明白上述安排,主控指原先控方總證人列表一共有109名證人,不會全部傳召
[09:50] 休庭等待安排陪審團到庭
📌揀選9人陪審團
[10:51] 開始揀選陪審團,簡單交代控罪,審訊流程,預計100天審期
[12:06] 小休15分鐘
選出9人陪審團,正式宣誓
[13:30]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控方將作開案陳詞。
BY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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