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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8/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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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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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控方由 #林芷瑩大律師 作開案陳辭,講解各項控罪的定義和元素,何謂訂明標的、爆炸、串謀、協議、犯罪意圖。對於犯罪意圖,控方要證明以下四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1. 有協議
2. D1~D7 加入該協議
3. 各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
4. 各被告將協議付諸實行
至於有人先後加入,或參與程度高低,陪審團可以不用考慮。
解釋各件文件冊的內容,有Telegram 群組訊息、個別對話,各被告的 TG ID。
本案涉及三宗爆炸案: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案,2020年2月2日羅湖車站爆炸案,和2020年3月8日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爆炸案。警方在3月7日將各被告拘捕。
D1 在2019年6月1日租用宏創方503室,D2 在2019年11月2日租用宏創方1008室,用以儲存和製造炸彈。
📍明愛醫院
控方指稱2020年1月27日約02:20時,明愛醫院急症室內男廁發生爆炸,廁格內馬桶着火;D1~D3 在503室製作炸彈,D2 放在廁所,D4 做遙控,D3 用Telegram啟動爆炸。
1月25日D2 在日本城買咗六個樽,一個煎pan,返去1008室;1月26日 凌晨時分,D1, D4 & D7 在TG 的對話;1月26日D1, D2, D4 & D5 出入503室;1月27日00:06 D2 離開503室,00:36 明愛醫院閉路電視拍攝到D2,00:40離開。02:12 D1 發訊息給D7:「完成,等手足撳掣」。
📍羅湖車站
2020年2月2日15:53 發生爆炸,14:30 清潔員工在車尾一卡發現一個大環保袋,交咗俾站長,大環保袋內有一個細袋,內有一件約4吋×4吋物體,外面有電線有閃燈;爆炸之後在現場檢取物件,有玻璃樽、電線、引爆裝置、電子火柴、SIM卡。
D1 & D3 將炸彈放在楓樹街男廁,由D5和另一男子送到羅湖,D4 做遙控,D2在群組內寫聲明,之後發佈到九十二籤頻道。
1月28日D3 & D6 在503 & 1008 室出入;2月1日 D1 & D8 在503 & 1008 室出入;2月2日00:43 D1 & D3 離開宏創方,D3 孭住背囊,兩人前後腳行去楓樹街,01:15 兩人返回宏創方,D3 無孭背囊。2月2日12:17 D5 離開住所,搭巴士去上水火車站,與一名男子一齊搭火車去羅湖,15:08 出閘,15:12 入閘,18:46 D5 返回住所。
2月2日19:34 九十二籤頻道出聲明,承認在羅湖放炸彈。
[13:5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11) 08:45 續審。
BY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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