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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8/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續傳被告母親
🔸辯方主問

▶️ 時序背景:
自小台灣確診自閉 >2012年返香港(無惡化冇繼續就醫)  > 2015年於大學因爭執送院  > 2015-16 聯合醫院就醫  > 2016年尾拒絕再就醫  > 2022年3月被拘捕  > 2022年4月再次就醫至今  (即案發前有5年無就醫)
—————————

- 呈上文件確認被告9歲確診亞斯伯格症。被告後來9-10歲有食concerta藥物1個月。被告有告知聯合醫院有食此藥。2003年於台灣醫院曾作評估。
- 台灣階段:媽媽表示被告在台灣讀書時精神狀態不定時出現問題。說話有時會模仿、重複、克板、固定,對方要思考及確認後才能理解。2012回港,至現在情況持續。
- 媽媽指疫情牽動被告情緒好利害,指被告擔心家人+圍封致未能上班受罰等,致不停打轉感焦慮,會亂鬧。
- 指被告說話方式自小奇怪-越大越明顯顯。
- 證人指2015.9月被告在大學有爭執,老師要求叫白車送醫院。續指被告當時有告知聯合醫院自己以往病情,但對方持不信任態度,質疑adhd入唔到大學,亦無開藥。
- 後來被告2015-16年睇聯合醫生,2016.12.1便無再睇。
- 2016-案發無就醫。期間2017年有接受其他職業治療/心理方面,但無藥食。至2022年4月睇私家麥醫生,證人認為被告有需要去睇。麥醫生是首次診斷被告有間歇暴怒症。
- 案發前(2016-22)無睇醫生原因:證人指被告完成台灣高中課程後問主診醫生回港就學是否合適,對方確認。回港後被告平靜,無睇醫生,但相關病症情況持續,唯無變差,至2014入了大學後開始差
- 家中經濟情況普通。證人自被告小時候已全職照顧。被告入大學後認為需要繼續照顧,因被告情緒持續波動。去新環境會驚,回港要長時間適應。指被告搵工有大困難,亦是自己預期內之事。
- 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早上不知被告被截停至晚22:00後才知
- 每次都陪睇醫生,有藥食,改善好明顯。22年4月至今持續食藥,並複診(周兆章&周嘉偉 醫生)

🔹控方盤問

▶️關注2016年12月無再就醫原因
證人解釋被告唔相信當時聯合醫院容鳳書精神科的醫生,並指對方唔相信被告ADHD讀到大學。確認被告有同當時醫生傾食藥事宜,自己認為被告要食。
(早前證供有提及更多其他原因)

▶️控指當時醫生有供其他非藥物支援+關注不繼續就醫原因

- 控方指醫生有提及可以提供其他非藥物支援,證人不同意,確認可以係唔記得。
- 控指醫生無話拒絕唔醫被告。證人指最後一次睇時,係對方親口講「我冇嘢可以幫到你哋」,並指該名為女醫生
- 控指冇相關紀錄。證人問會唔會係佢口頭講無記錄,並指有宣誓,係實話實說
- 控指其實如果想睇係可以繼續睇醫生。證人同意,表示有供覆診但對方令被告當下情緒好差
- 控追問有否勸被告繼續睇醫生。證人答有但當時被告認為對方唔信自己,消化唔到,唔明點解政府醫生可如此處理。
- 控質疑既然當時醫生表明可供其他非藥物支援,仍堅持不就醫的情況。證人答當時肯定無講有供其他非藥物支援,控追問心理負導呢,證人答無提及。
- 控質疑證人記錯因醫院有提到。證人問:唔通我地兩個都聽唔到?控指當時院方有提及可供心理治療等藥物以外協助,證人答唔記得
- 證人確認2016.12.1後無再睇醫生,17年有睇職業治療 - 非精神科治療。2022.4月先再睇精神科

▶️關注被告於 無再就醫至案發期間 精神狀態+質疑惡化為何不就醫(2016-2022期間)

2017 :證人答認為2017年被告大致平穩,但都有奇怪。控問有否曾過警戒線,答間唔中會。控問會否叫被告睇醫生,證人解釋情況不密,為可控範圍,無睇精神醫生無食藥,並指當時被告未上學。
2018 :情況差唔多
2019 :證人指被告工作中有衝突,確認係被告吿知自己。控關注二人爭執和以往的差別,證人答次數多左因被告工作致情緒差
2020 :確認被告此時繼續有上班。控關注二人相處和以往的差別。證人答嚴重左,因covid 及圍封,至工作等範疇上有不確定性因素,並致自言自語,混亂。
2021 :證人指被告持續有起伏

- 證人確認被告1819年工作後情緒不平穩。控問見轉差有無睇醫生。證人答大家都有此想法,但離開香港太耐,要搵方法,covid亦令好多事停擺。
- 控質疑證人思考左年幾要否就醫。證人答被告中途換上司,情況又出現,加上脾氣好快消失,致自己又想睇多陣,確認係有失控嘅情況,但係好快冇咗,所以難以判斷。
- 同意如果此階段超出可控範圍會帶佢睇醫生,續指被告公時很長。控方質疑有病都唔睇。證人表示自己未完全對症狀熟悉承認自己有忽略。控方質疑證人表示自己是全職照顧者。證人回答被告的自閉症會隨着年紀而有症狀改變,長大後的荷爾蒙也是其中一個因素。控方總括證人呢個階段冇帶被告睇醫生。

▶️媽媽對被告案發當日情緒的認知

控問回港後被告返工返學是否能獨自一人,證人回答如果被告情緒差會陪同被告,同意2022年3月8日(案發)冇陪同被告上班。控方向證人再次確認是否被告心情差會陪伴他上班或上學。證人確認。

▶️質疑案發後搵醫生的目的

- 控方問麥醫生是如何搵到的。證人回答唔計公立要排好耐,見到中電大廈有好多專科睇所以喺嗰度揀,加上朋友有推介嗰度+嗰度平啲。
- 確認搵麥醫生時清楚被告有案在身,否認目的係想對方就案件提供意見,澄清係想食藥。

🔸辯方覆問

向證人確認時序為:2015.9月因學校衝突去見聯合醫院醫生,後續2015-16 年於聯合醫院容鳳書精神科續就診。

📌傳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法官提出有證人- 如言語治療師,就被告於錄影會面的用字(eg.狗)作解釋,質疑其專家報告包含此類意見是否合適,會否涉及開脫。控方同意,指專家解說超越範籌,原本打算在盤問/陳詞提出。

- 小休討論 -

控指dr wong 精神科專家報告及鄧先生言語治療師報告內均有超越範疇的意見,在特別/一般事項均反對採納,指辯方可選擇在陳詞才提出。

辯方反對,指現時特別事項不是採納整份報告+被反對採納的報告內容無超越專家範疇,部分更為事實陳述。認為控方可在陳詞才反對。如現時一刀切,問都唔俾問,情況不理想。

官指不可待一般事項階段才處理+要一併整體計,不能如辯所指只採納部分報告內容。

-未能達成共識,未開始傳召證人 -

📌14:30 續,需要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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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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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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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傳被告母親
🔸辯方主問

▶️ 時序背景:
自小台灣確診自閉 >2012年返香港(無惡化冇繼續就醫)  > 2015年於大學因爭執送院  > 2015-16 聯合醫院就醫  > 2016年尾拒絕再就醫  > 2022年3月被拘捕  > 2022年4月再次就醫至今  (即案發前有5年無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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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上文件確認被告9歲確診亞斯伯格症。被告後來9-10歲有食concerta藥物1個月。被告有告知聯合醫院有食此藥。2003年於台灣醫院曾作評估。
- 台灣階段:媽媽表示被告在台灣讀書時精神狀態不定時出現問題。說話有時會模仿、重複、克板、固定,對方要思考及確認後才能理解。2012回港,至現在情況持續。
- 媽媽指疫情牽動被告情緒好利害,指被告擔心家人+圍封致未能上班受罰等,致不停打轉感焦慮,會亂鬧。
- 指被告說話方式自小奇怪-越大越明顯顯。
- 證人指2015.9月被告在大學有爭執,老師要求叫白車送醫院。續指被告當時有告知聯合醫院自己以往病情,但對方持不信任態度,質疑adhd入唔到大學,亦無開藥。
- 後來被告2015-16年睇聯合醫生,2016.12.1便無再睇。
- 2016-案發無就醫。期間2017年有接受其他職業治療/心理方面,但無藥食。至2022年4月睇私家麥醫生,證人認為被告有需要去睇。麥醫生是首次診斷被告有間歇暴怒症。
- 案發前(2016-22)無睇醫生原因:證人指被告完成台灣高中課程後問主診醫生回港就學是否合適,對方確認。回港後被告平靜,無睇醫生,但相關病症情況持續,唯無變差,至2014入了大學後開始差
- 家中經濟情況普通。證人自被告小時候已全職照顧。被告入大學後認為需要繼續照顧,因被告情緒持續波動。去新環境會驚,回港要長時間適應。指被告搵工有大困難,亦是自己預期內之事。
- 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早上不知被告被截停至晚22:00後才知
- 每次都陪睇醫生,有藥食,改善好明顯。22年4月至今持續食藥,並複診(周兆章&周嘉偉 醫生)

🔹控方盤問

▶️關注2016年12月無再就醫原因
證人解釋被告唔相信當時聯合醫院容鳳書精神科的醫生,並指對方唔相信被告ADHD讀到大學。確認被告有同當時醫生傾食藥事宜,自己認為被告要食。
(早前證供有提及更多其他原因)

▶️控指當時醫生有供其他非藥物支援+關注不繼續就醫原因

- 控方指醫生有提及可以提供其他非藥物支援,證人不同意,確認可以係唔記得。
- 控指醫生無話拒絕唔醫被告。證人指最後一次睇時,係對方親口講「我冇嘢可以幫到你哋」,並指該名為女醫生
- 控指冇相關紀錄。證人問會唔會係佢口頭講無記錄,並指有宣誓,係實話實說
- 控指其實如果想睇係可以繼續睇醫生。證人同意,表示有供覆診但對方令被告當下情緒好差
- 控追問有否勸被告繼續睇醫生。證人答有但當時被告認為對方唔信自己,消化唔到,唔明點解政府醫生可如此處理。
- 控質疑既然當時醫生表明可供其他非藥物支援,仍堅持不就醫的情況。證人答當時肯定無講有供其他非藥物支援,控追問心理負導呢,證人答無提及。
- 控質疑證人記錯因醫院有提到。證人問:唔通我地兩個都聽唔到?控指當時院方有提及可供心理治療等藥物以外協助,證人答唔記得
- 證人確認2016.12.1後無再睇醫生,17年有睇職業治療 - 非精神科治療。2022.4月先再睇精神科

▶️關注被告於 無再就醫至案發期間 精神狀態+質疑惡化為何不就醫(2016-2022期間)

2017 :證人答認為2017年被告大致平穩,但都有奇怪。控問有否曾過警戒線,答間唔中會。控問會否叫被告睇醫生,證人解釋情況不密,為可控範圍,無睇精神醫生無食藥,並指當時被告未上學。
2018 :情況差唔多
2019 :證人指被告工作中有衝突,確認係被告吿知自己。控關注二人爭執和以往的差別,證人答次數多左因被告工作致情緒差
2020 :確認被告此時繼續有上班。控關注二人相處和以往的差別。證人答嚴重左,因covid 及圍封,至工作等範疇上有不確定性因素,並致自言自語,混亂。
2021 :證人指被告持續有起伏

- 證人確認被告1819年工作後情緒不平穩。控問見轉差有無睇醫生。證人答大家都有此想法,但離開香港太耐,要搵方法,covid亦令好多事停擺。
- 控質疑證人思考左年幾要否就醫。證人答被告中途換上司,情況又出現,加上脾氣好快消失,致自己又想睇多陣,確認係有失控嘅情況,但係好快冇咗,所以難以判斷。
- 同意如果此階段超出可控範圍會帶佢睇醫生,續指被告公時很長。控方質疑有病都唔睇。證人表示自己未完全對症狀熟悉承認自己有忽略。控方質疑證人表示自己是全職照顧者。證人回答被告的自閉症會隨着年紀而有症狀改變,長大後的荷爾蒙也是其中一個因素。控方總括證人呢個階段冇帶被告睇醫生。

▶️媽媽對被告案發當日情緒的認知

控問回港後被告返工返學是否能獨自一人,證人回答如果被告情緒差會陪同被告,同意2022年3月8日(案發)冇陪同被告上班。控方向證人再次確認是否被告心情差會陪伴他上班或上學。證人確認。

▶️質疑案發後搵醫生的目的

- 控方問麥醫生是如何搵到的。證人回答唔計公立要排好耐,見到中電大廈有好多專科睇所以喺嗰度揀,加上朋友有推介嗰度+嗰度平啲。
- 確認搵麥醫生時清楚被告有案在身,否認目的係想對方就案件提供意見,澄清係想食藥。

🔸辯方覆問

向證人確認時序為:2015.9月因學校衝突去見聯合醫院醫生,後續2015-16 年於聯合醫院容鳳書精神科續就診。

📌傳 精神科黃醫生 - 專家證人

🗣️法官提出有證人- 如言語治療師,就被告於錄影會面的用字(eg.狗)作解釋,質疑其專家報告包含此類意見是否合適,會否涉及開脫。控方同意,指專家解說超越範籌,原本打算在盤問/陳詞提出。

- 小休討論 -

控指dr wong 精神科專家報告及鄧先生言語治療師報告內均有超越範疇的意見,在特別/一般事項均反對採納,指辯方可選擇在陳詞才提出。

辯方反對,指現時特別事項不是採納整份報告+被反對採納的報告內容無超越專家範疇,部分更為事實陳述。認為控方可在陳詞才反對。如現時一刀切,問都唔俾問,情況不理想。

官指不可待一般事項階段才處理+要一併整體計,不能如辯所指只採納部分報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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