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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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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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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PW173 警署警長 潘富安(音) 作供,控方表示因遷就證人放假,提早傳召。
🔹控方主問
主控先呈上兩份文件: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和detention note。證人在2020/3/8 在青山警署當值日官,04:56 D4行入報案室,見到左腳有少少拐下拐下,問佢咩事,D4話朝早扭親,無表面傷痕,問佢有無需要睇醫生,D4回答無。
證人同意根據文件紀錄,D4在3月8日13:30~14:08見律師,但不是在青山警署,15:08 再有律師想見佢,結果無見到,16:53 去咗伊利沙伯醫院,留院直至3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上庭,期間在3月10日19:16 有見律師。
🔸辯方(D4)盤問
證人稱到2020年已經做咗值日官約三年,同意事隔四年半,單憑記憶唔記得D4,detention note 中01:25的記項證人無參與,只有04:24 一項與證人有關。
見D4拐下拐吓,佢話扭親腳,記憶中有提係左腳眼,所以才有記錄“left angle",唔記得有無除襪,應該有睇過左腳眼,無表面傷痕無紅腫,傷勢應該係證人自己發現,如果係由警員報告會記錄低;唔記得有無問傷勢,有觀察衣服無覆蓋的身體部份,無表面傷勢;D4去咗醫院,19:30入住病房,因為骨折,證人唔知道因為無當值。
律師指出案情:
- 從來無問過D4有無投訴或要求(唔同意)
- 無問過需唔需要睇醫生(唔同意)
- 無睇到心口或膝頭哥,無盡到值日官職責(唔同意)
- D4嗌投訴拉佢班警察,俾警員拉走(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警員帶被告到報案室,會記錄拘捕嘅罪名,detention note 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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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作供
🔸辯方(D4)盤問
在有法庭搜查令授權之下,可以即時檢閱手機,如果發現當中有資料與案有關,證人同意在可行情況下應該係要作出警誡,同意電話已在警方手上,唔同意無迫切性,因為當時排除唔到在入屋之前,D4有無用呢兩部電話做通風報信,聯絡其他人,或者預設引爆程序。同意如果在警誡之下D4唔提供密碼,只可以攞去網罪科檢查,唔同意不作警誡係唔想D4知道有緘默權。
律師質疑如果電話係遙控引爆,更加唔應該接觸電話,點解唔盡快離開現場,當晚進出單位兩次,直至04:17才離開;證人稱收到指示在現場調查。陳官詢問:離開係咪你話事?
律師質疑D4在3月7日晚上11點幾講出6個字密碼,證人無即刻寫低,直至3月8日11:30補錄記事冊,才第一次出現,是否有其他警員提供,證人否認。
律師稱該組6個字密碼係開機密碼,不是登入TG的密碼,質疑當時警員如何使用該組密碼。證人申請睇返記事冊,之後表示有紀錄:「2020/3/7 23:48 D4 見證6158使用密碼249542開啟上述電話內容TG app,由6158對上述兩部電話進行檢查」。
跟住做三宗案件嘅警誡,第一個警誡供詞中有Lukas一字出現,證人稱唔知Lukas 有兩個寫法,唔記得有無問D4點串。
律師指證人的供詞寫調查期間發現D4左腳受傷,但當時唔問,係唔想知道佢受傷而影響警誡嘅工作,搜車搜屋期間亦無問過D4身體情況;證人唔同意,因為佢除咗撳膝頭哥呢個動作之外,無其他異樣,有問過使唔使睇醫生。
3月8日04:20帶D4到青山警署,匯報值日官拘捕詳情,同意無在記事冊/口供紀錄,無寫值日官問有無投訴,無寫D4嘅回應。
去搜D4在葵涌貨櫃碼頭路的辦公室,證人唔知該公司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員工,唔知D4係老闆定員工;同意當日搜查時無燈,唔知有無cut電;唔知道門口的密碼鎖係咪壞咗,無印象D4講唔知單車鎖嘅密碼。
3月8日19:30證人和8519一齊去到網罪科,從8519手上接過D4的iPhone XS max,當時電話係開著,唔知邊個開,8519 負責iPhone 6S plus,各有各拍攝。
2020/3/13 10:23 再次檢視電話,唔記得係咩狀態,同意口供無寫。
律師指出現時的通訊軟件可以用電話、電腦或者iPad作多重帳戶登入,所以證人話拍攝的訊息全部來自該手機係唔準備,證人表示用過WhatsApp 的功能,只可以同意WhatsApp 係,唔知TG的情況。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唔記得有無戴口罩)
- 8519和8315係頭兩個人,跟住係53953和證人(同意)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三人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53953將D4雙手反鎖向後,D4無反抗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53953入廁所,打咗D4一拳
- 53953用恐嚇嘅說話鬧D4好串,陣間有排你玩,並指如果D4唔隊同案,D4有排捱
- D4被打,面露痛苦表情
- 無警員作拘捕或者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敲廁所門,53953開門和他交談,53953行出廁所,警員入去,該警員揸住一部白色面嘅iPhone,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iPhone係咪D4,D4否認
- 警員離開廁所,53953入返去,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有人敲門,53953開門,另一個警員入廁所,揸住一部MacBook Pro電腦,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該警員問D4 MacBook Pro係咩密碼,D4解釋唔係佢嘅,喺公司買
- D4問53953點解手機無放入貴重財物袋,53953即時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用粗口鬧D4關你撚事,再用右拳打多一吓,鬧你呢家係犯,陣間有排捱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警方申請搜查令好容易,你哋班黃絲話警察強姦啲女,話掉人落樓
- 過咗一陣證人問D4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D4被襲擊完,喺驚慌情況之下提供iPhone開機密碼,並非TG密碼
- 53953除咗D4手扣,證人交咗一部記事冊,吩咐D4在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D4因為驚再次被打就聽吩咐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證人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無問D4點串(唔肯定有無)
- 三次警誡嘅內容,都係證人杜撰出嚟
- 無向D4覆讀內容,無畀足夠時間佢睇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iPhone XS max 和MacBook Pro 都係在主人房搜出嚟
- D4嘅心口被警長襲擊,左腳被警員襲擊造成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證人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證人無向D4講解被拘留人士通知書
- 在1205B室搜查,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由去搜車、到再次返屋企、去葵涌、去屯門,D4全程都係自己行走,無投訴話要去睇醫生。
只記得枱上有超過兩部電話,確認唔到有幾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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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25 跟蹤警員SO31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尖沙咀特遣隊,2020/3/7 駐守刑事情報科,去屯門啟豐園候命,與O記一同上某座12樓某單位,23:46去到,門口有鐵閘,但無上鎖,證人拉開,發出警告,敲門叫警察開門,嗌咗一次(陳官叫證人示範當時的聲線),等咗一兩秒,無人回應,嘗試開木門但鎖咗,用破門鎚破門,撞咗一兩吓,木門開咗少少,從門罅見到室內有光,有力量頂返出嚟,度門閂返埋,再撞多一兩下就開咗,木門跌咗入屋內,隨即讓開,等三合會調查科嘅人入去,證人無入屋,開門一刻見唔到有人。
🔸辯方(D4)盤問
證人有超過20次撞門經驗;口供寫撞咗四至五次,無講有人頂住道門,無講開咗少少跟住閂埋咗,點解四年半後記得?證人解釋係自己做,呢次印象深刻,因為成度門跌咗落地下,之前嗰啲就無,口供無寫同意係疏忽。感覺有人頂住道門,但見唔到人,同意係有其他可能。
律師指出案情:
- 無作出警告(唔同意)
- 無示範咁大聲(唔同意)
- 無人頂住道門(唔係百分百肯定)
BY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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