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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513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D3: * (15)
D4: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刑事損壞
兩位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控罪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拒捕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
📌原審裁判官的分析:

雖然警員在檢取電話和校對的程序正確,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和錯誤,以及不同控方證人試算表各有不同格式唯不影響資料整體準確性,但由於PW14在辨認D3,D4時缺乏足夠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3,D4是在案發現場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故撤銷兩項控罪。

📌上訴方 (律政司) 的陳詞:

陳仲衡表示已經看過陳詞,只未看過片段。經商討後,上訴方表示不爭議裁判官對片段的描述,只爭議裁判官就案件證據作整體考慮後,得出之結論是有勃常理。

片段:

上訴方在庭上播放重點片段,輔以截圖冊作描述:

*基於篇幅考慮,本文只會概括片段所示的重點

🧷片段1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電梯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兩位答辯人離開居所,上訴方表示兩人的衣飾和單車顏色有不同,可供比對。

上訴方指D3的黑色口罩、和白色衣服上的藍色圖案;D4的藍色口罩、白色衣服、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花紋背包都是主要的辨認特徵。

🧷片段2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地下大堂

上訴方指此片段可顯示D4的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D4於案發前後都曾穿著這對鞋。

🧷片段3:新城市廣場 (顯示商場的中庭和喜茶對出的環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到D3作出的動作:視察喜茶的環境,約4分鐘。上訴方認為D3在片段顯示的動作,與呈堂的WhatsApp對話紀錄(包括發送時間和照片 - 拍攝喜茶)和手機有關,法庭可以考慮證據的巧合度。雖然這時D3已換上長褲,但上訴方指其他特點不變。

其後,上訴方指有黑衣人會從LEGO店舖衝出來,包括D4,而D3曾阻隔上前幫忙的保安員。

🧷片段4和5:喜茶

上訴方指雖然D4在破壞喜茶時已更換衣著,但鞋的特徵不變。包括D4的黑衣人破壞喜茶後,假裝顧客的警員曾與D4糾纏,但因有搶犯事件,故D4成功離開。

上訴方指D4與警員糾纏時曾露出白色衣服,這與D4出門時身穿的衣服非常相似。

🧷片段6和7:新城市廣場的露天位置

上訴方指D4脫去黑色上衣後,露出白色上衣。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8:新城市廣場2樓扶手電梯

上訴方指D4露出白色上衣,行走路線是前往Apple shop會合D3,一起回家。

🧷片段9:新城市廣場American Eagle外

D3和D4會合後,D3脫下餘下的一隻鞋,上訴方指D3將鞋交予D4保管,之後D3 一直穿白襪。上訴方指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10:偉華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

🧷片段11:希爾頓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亦可顯示D3與D4 一同走過。

播放片段後,上訴方希望法庭考慮整體證據後,可就D3,D4的身份給予權威性意見,並作出適當指示。

共同犯罪:

就共同犯罪的議題:上訴方認為本案有足夠證據分辨D3,4,證明D3負責把風;D4負責破壞,是共同犯罪。退一步考慮,即使不能分辨D3,D4,但若果肯定他們是犯案一員,根據FACC5/2016案,同樣罪成。

📌D3:

D3希望法庭認同原審裁決沒有有勃常情。D3同意原審時PW14同意要靠其他層面考慮身份辨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是得悉和已處理所有呈堂證據。

📌D4 :

D4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裁決已:

1 : 指出不能辨認兩位答辯人原因;
2 : 在考慮答辯人是否犯案人時給予相關指引;
3 : 處理所有證據。

D4說由於原審時是較針對D3,D4各自的角色作裁斷,故沒有就共同犯罪上作裁斷。
================
陳仲衡表示會於2025年4月7日前頒下判決,兩名答辯人繼續因另案服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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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法官
#20200513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D3: * (15)
D4: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刑事損壞
兩位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控罪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拒捕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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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判官的分析:

雖然警員在檢取電話和校對的程序正確,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和錯誤,以及不同控方證人試算表各有不同格式唯不影響資料整體準確性,但由於PW14在辨認D3,D4時缺乏足夠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3,D4是在案發現場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故撤銷兩項控罪。

📌上訴方 (律政司) 的陳詞:

陳仲衡表示已經看過陳詞,只未看過片段。經商討後,上訴方表示不爭議裁判官對片段的描述,只爭議裁判官就案件證據作整體考慮後,得出之結論是有勃常理。

片段:

上訴方在庭上播放重點片段,輔以截圖冊作描述:

*基於篇幅考慮,本文只會概括片段所示的重點

🧷片段1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電梯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兩位答辯人離開居所,上訴方表示兩人的衣飾和單車顏色有不同,可供比對。

上訴方指D3的黑色口罩、和白色衣服上的藍色圖案;D4的藍色口罩、白色衣服、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花紋背包都是主要的辨認特徵。

🧷片段2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地下大堂

上訴方指此片段可顯示D4的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D4於案發前後都曾穿著這對鞋。

🧷片段3:新城市廣場 (顯示商場的中庭和喜茶對出的環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到D3作出的動作:視察喜茶的環境,約4分鐘。上訴方認為D3在片段顯示的動作,與呈堂的WhatsApp對話紀錄(包括發送時間和照片 - 拍攝喜茶)和手機有關,法庭可以考慮證據的巧合度。雖然這時D3已換上長褲,但上訴方指其他特點不變。

其後,上訴方指有黑衣人會從LEGO店舖衝出來,包括D4,而D3曾阻隔上前幫忙的保安員。

🧷片段4和5:喜茶

上訴方指雖然D4在破壞喜茶時已更換衣著,但鞋的特徵不變。包括D4的黑衣人破壞喜茶後,假裝顧客的警員曾與D4糾纏,但因有搶犯事件,故D4成功離開。

上訴方指D4與警員糾纏時曾露出白色衣服,這與D4出門時身穿的衣服非常相似。

🧷片段6和7:新城市廣場的露天位置

上訴方指D4脫去黑色上衣後,露出白色上衣。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8:新城市廣場2樓扶手電梯

上訴方指D4露出白色上衣,行走路線是前往Apple shop會合D3,一起回家。

🧷片段9:新城市廣場American Eagle外

D3和D4會合後,D3脫下餘下的一隻鞋,上訴方指D3將鞋交予D4保管,之後D3 一直穿白襪。上訴方指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10:偉華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

🧷片段11:希爾頓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亦可顯示D3與D4 一同走過。

播放片段後,上訴方希望法庭考慮整體證據後,可就D3,D4的身份給予權威性意見,並作出適當指示。

共同犯罪:

就共同犯罪的議題:上訴方認為本案有足夠證據分辨D3,4,證明D3負責把風;D4負責破壞,是共同犯罪。退一步考慮,即使不能分辨D3,D4,但若果肯定他們是犯案一員,根據FACC5/2016案,同樣罪成。

📌D3:

D3希望法庭認同原審裁決沒有有勃常情。D3同意原審時PW14同意要靠其他層面考慮身份辨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是得悉和已處理所有呈堂證據。

📌D4 :

D4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裁決已:

1 : 指出不能辨認兩位答辯人原因;
2 : 在考慮答辯人是否犯案人時給予相關指引;
3 : 處理所有證據。

D4說由於原審時是較針對D3,D4各自的角色作裁斷,故沒有就共同犯罪上作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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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表示會於2025年4月7日前頒下判決,兩名答辯人繼續因另案服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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