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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7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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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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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開庭
📍傳召 PW50 警員 13556 周國豪(音),今日只講檢取電話,日後再傳召講其他證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2-1隊,當日23:39 到達宏創方503室,3月8日00:35 檢取咗一部銀色iPhone電話SN323,一部銀色Samsung電話SN324,一部hp 電腦SN325,隨即交俾網罪科警員7280,佢在Samsung 電話的TG 揾到對話,00:35~02:00 期間,證人拍攝咗兩次有關電話的TG 內容,連同拍攝室內環境,共拍攝咗113張相。
播出TG相片,機主的TG 名稱係“想和你通渠",相片展示機主與他人聯絡的目錄,特別顯示與“叉雞飯阿陳"、“五飛"和“deleted account"對話,內容有人報上D1 的姓名,有相信係機主和女友的沙灘相,還有「咁你直接入去粉嶺等叉雞飯」,「爆咗未」,「聽唔到」,「出旺角」等訊息(目的係配合控方案情),影完相之後,兩部電話一直由證人保管。
🔹辯方D1 盤問
律師質疑證人在2020年3月11日的證人口供,無庭上證供的相關紀錄,證人表示有簡單紀錄,律師讀出書面口供:「00:20 在單位調查和拍攝...,00:35 交電話畀7280作調查及搜證工作...,02:00 7280 搜查完畢...,02:05 7280 於現場將電話交回證人看管」,律師指00:20 未揾到電話,點樣進行拍攝;控方反對,表示在同意事實承認咗,相片有time stamp,要求陪審團退庭。律師解釋唔係挑戰有無影相,只係質疑無相關記錄,陳官🗣️盤問係要問與案有關,唔係擦存在感!
證人稱SN324 Samsung 電話係開住,唔使入密碼,SN323 iPhone 要密碼,當時開唔到,之後有交畀網罪科擷取資料,證人唔知道做唔到。
在進入503室後,警員拘捕咗在場的D3,證人稱係在D3 見證下搜查和檢取證物,當時唔知邊個係租客,在單位揾到信件和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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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84 警員 7280 邱達豪(音)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至今都係駐守網罪科,3月7日有到宏創方 503室,13556交兩部電話俾證人作初級檢驗,SN324 Samsung 電話係開住,唔使入密碼,SN323 iPhone 要密碼,知道有搜查令,開咗Samsung 電話嘅TG,睇到對話。
🔸辯方D1 盤問
在00:35 開咗Samsung 電話,首先轉咗飛行模式,睇咗電話嘅型號、設定、IMEI、時間,再睇通訊軟件,有WhatsApp和Telegram,開TG唔使密碼;唔知道SN323 iPhone 最終係開唔到。
2020年6月29日的供辭「02:00 經初步檢驗完畢,暫時無發現數碼證據」,意思係因為無發現表面或實質證據,只係見到Telegram 和WhatsApp 有對話,當時無調查是否與案件有關,只係睇咗3~4分鐘,跟住就交返俾13556,講咗Telegram 和WhatsApp 有對話紀錄,叫佢自己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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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傳召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員 4924 陳道(音)
🔸辯方D1 盤問
針對金色iPhone SN46 和黑色iPhone SN49,指出在無密碼的情況下,用Cellebrite 係唔能夠擷取資料;證人唔同意,表示Cellebrite 會因應不同型號和版本會作出嘗試,但證人無試過,所以唔知到呢兩部iPhone 6 和iPhone 8 係開唔到。
案中電話SN323 唔係由證人做檢驗,唔知情況。
[10:32~10:57]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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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警署警員 林偉亮(音)
🔹控方主問
📎關鍵的支援角色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2-3隊,因為該隊無督察級的案件主管,證人便是該隊最高級人員,隊員有警長4081,警員13024,14343 和21077,3月7日的行動,指派21077做支援,紀錄行動時序和去向,隊員工作唔需要向21077交代。
📎究竟係一號/二號房?
拘捕咗D1,做咗5次會面記錄,證人當時係知道,全程在監控室睇住,無使用武力或者威迫D1。3月8日 02:46~03:07 D1 見律師,係在青衣警署報案室草圖上的一號房,證人稱他的紀錄係二號房,房間中一道通往公眾地方的門係有長凳封住,出唔到去,D1 見律師時,證人在房外企近門口位置。
📎要求睇醫生 但又唔去
主控展示值日官的detention note,顯示03:08 D1 要求睇醫生,03:20 D1 簽名表示唔去。證人稱D1 在第一次見完律師後,透過黃律師話要睇醫生,而黃律師要向證人諮詢,證人與4081 就和黃律師及其助手去咗報案室的公眾地方交談,D1 則留在一號房,03:20 14343經報案室人員通知證人,D1 唔去睇醫生,隨即與黃律師反回一號房了解情況,問D1 係咪唔使醫療服務,D1 回答唔需要,再問稍後做錄影會面是否需要律師,D1 回答唔使,黃律師即要求再次見D1,02:46~03:07 D1 在一號房見律師,之後律師離開咗,開始做錄影會面,05:44 做完,06:03~06:12 D1 第三次見律師,見完之後律師無投訴。
📎點啊 阿Sir?
控方播方第二次錄影會面最尾嗰段,D1 在警員講話錄影會面完畢之後,講咗一句「點啊 阿Sir」,證人表示之後無特別事發生。
做完五次錄影會面之後,將D1 交由值日官看管,本案的案件主管通知,20:58~21:47 D1 第四次見律師,見完律師就去咗瑪嘉烈醫院。
錄影會面中的問題撮要、相片和截圖,係由案件主管預備,有交俾證人,證人在做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前交俾13024。
📎有無調查報告
Pol 155 係用嚟記低案件調查過程:時序、到過邊度、執行過咩任務、接觸過咩人,一般係由調查員寫,本案嘅調查報告係由主管隊伍C2-2隊寫,證人的小隊無寫過調查報告,如果需要資料,會根據記事冊和口供而提供。
[11:39]🔸辯方D1 盤問
📎無調查報告
喺證人決定無需要做調查報告,已經在記事冊記錄咗。3月8日收工時,有夾過時間,無叫21077寫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嘅格式鋪排幾好,隊員會用嚟當草稿紙,相信21077會用作筆記。
記事冊係事後補錄,四年之後在2024年2月15日寫口供,資料係基於記事冊。
律師指記事冊內容簡單,「00:35 Arrived at TY police station. 00:36 with teammate further enquiry the case at TY police station」,下一項紀錄係01:50,中間無紀錄,質疑期間打D1。
證人稱期間在報案室內處理案件跟進程序,指派隊員調查事項,概括記錄咗。好多細節要監察,例如發羈留人士通知書,叫14343處理證物,向指揮中心報告拘捕過程,和解答指揮中心的查詢,估計指揮中心由高級督察黃百琪做主管,但唔係向佢直接匯報。自己無記錄報告,相信指揮中心有記錄,有報告搵到三部電話,中心有俾指示,問知唔知電話內容,回答有兩部要密碼,如果要搜查內容,要得到D1 同意,要稍後處理。
證人知道無電話的搜查令,在青衣站S1066室已經知道要D1 同意,但當時未知要密碼,當時重點唔係在電話。
去到青衣警署,證人不在房內,無親眼見到14343打開防訊號干擾袋,同意要打開袋才可以接觸電話,因為個袋唔係透明,當時唔知2082喺邊度,相信係同14343一齊,4081同證人一齊,唔知21077係咩位置。
證人、4081、和13024帶D1 見值日官,2082 無去,唔記得邊個叫去二號房。
律師指報案室都有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好易見到,指出去到二號房,不急於處理通知書,而係要被告交出密碼(唔同意),指出在二號房內證人坐在枱嘅一邊,D1 坐另一邊,13024和4081一左一右企在D1身邊,證人講「我唔同你浪費時間,快啲招晒佢,交手機密碼出嚟」(唔同意),D1 唔肯講,「得,唔使講,打」,警員將D1 笠住頭套,打佢心口,D1 交出密碼,14343出去check,發覺唔係,繼續再打(唔同意),4081 踩D1 下體(唔同意),指出剛才講大話(無咁發生)。
證人稱在3月7日19:00,出發去旺角候命之前,在警察總部收到503室嘅截圖、相、和問題,唔同意在候命時有大把時間睇,因為全程在車內,環境唔適合攞出嚟睇,任務可能會改,唔需要急需睇。
00:35 返到青衣警署,向指揮中心報告拉咗D1,檢獲咩證物,有電話和假髮,無爆炸品,警誡之下講咗咩,報告係短時間,但會接好多電話解釋,律師指出唔可能在五年之後記得接咗四五個電話。
[12:32~13:04] 休庭
BY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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