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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5/10]

[上午進度] part 1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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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案件管理
崔官指出辯方呈交有關被告病歷、言語治療報告、接面紀錄、傷殘津貼及私人醫生報告的文件編排方式難以讓法庭完全地理解被告病歷及個人背景。明白辯方案情是想由2015及2016開展,指示辯方重新整理上述文件,例如以病歷的時序編排。

辯方解釋將醫管局報告原汁原味呈上,以免被誤解報告有被修改之嫌。提議另撰索引清單以時序排列,方便法庭閱讀。崔官不同意,指很少會咁做。

最後,辯方同意崔官提議,以分類形式重新呈求報告。
1)言語治療師報告、其參考的文獻及部部醫管局文件
2)醫管局及聯合醫院的文件,由2015年開始以時序排列
3)傷殘及社署報告,但堅持呈上崔官及控方認為無關的社署報告69至83頁。
4)私人醫生報告
5)昨天提及的接見紀錄

📌傳召PW6 警署警長 黎少良(音)
時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行動組1C組,負責帶隊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證人確認在2022年3月8日沒有對被告施加暴力,威脅被告。

🔸辯方盤問
▶️接收該案
證人確認案件於行動前1星期由情報科轉介,當時由警員2934於2022年2月24接收案件時,已得悉該案。指出2934負責調查該案及截圖工作。期間直接向案件主管陳幫辦報告,自己不知調查進度。直至行動前兩三日,即3月5或6號才得悉被告在telegram 群組有部份留言涉及本案。

辯方問3月5或6號,警員2934向證人交接的內容。證人答2934指Madem指示3月8日會有拘捕行動,確認有安排搜查令。辯方指根據記錄2022年2月25日 警2934已獲得搜查令(入屋),即可破門入屋。證人同意指但指無話破門, 後再確認搜查令有寫可破門,同意2月25日已計劃拘捕行動。

▶️辯方質疑警方就涉案留言作截圖忽略上文下理
辯方先了解證人加入警隊時序,證人指1987年入軍裝部,90年調至CID,97年升級調至軍裝部,2003調返CID,07年升級調至軍裝部,13年調返CID,17年做調至網罪科至今。
證人確認包括本案在內,共處理過3-4單煽惑案,角色為執行拘捕行動,無睇過與案件相關截圖,因不需要自己睇。

辯關注會否就上文下理截圖,證人答不知道,不同意如有上文下理截圖會更好,忘記其他煽惑案截了多少圖,因不是自己處理。

辯問會否期望警方就案件截圖應包括上文下理,證人表示不是自己處理答不到。
辯追問證人工作包括處理網上留言,如有犯法留言要保存。證人不同意會就上文下理作截圖,不同意此舉對被告有有利益保障,不同意對警方有好處以便清晰告知法庭犯法原因。
辯想再問,唯控方指證人答左六次啦…

辯續問,有整體背景能協助理解犯法留言在什麼清況下發出,證人不同意。辯問有人回覆「阮文安老婆」之犯法留言,那該則回覆會截圖下來嘛,證人答會因「癡埋」,加可能有連貫性。辯問既然有連貫性,起碼會截上下各一,證人同意但不同意會截上下各二之留言。

辯問有一截圖內容無包括回覆留言,問相比另一有包括的,誰較佳。證人指答唔到,因無睇過原文。辯質疑如此,所以原文係重要的。證人答「你都無睇過原文啦」,並指好多係emoji 同「very good」字眼。唯辯方問證人有無睇過原文,證人答無。

辯追問以證人有37年當差經歷,就證據價值,多留言之截圖還是少留言較高,證人表示答不到。

▶️拘捕安排
證人確認3月5或6日己就3月8日拘捕行動作出安排,例如準備被告個人資料地址。當中警員2934負責截圖及調查,警14278 在3月7日負責準備拘捕,33074警長做咩就無特別,警9997做日常文件工作,自己就做日常監察工作。

證人確認自己3月8拘捕行動早上有做簡報 ,對象包括33074,2934 ,14278,9997,主管陳幫辦並無參與。
主要安排14278執行拘捕及處理證物,2934則協助14278拘捕,警長33074負責揸車,女警9997負責文件,自己則負責監察該4名下屬。


▶️證人同意無作警誡便搜查被告電話  - 因被告屬自願
辯問簡報中有否有指示檢取被告手機,證人指有向警14278講如被告自願,盡快查看電話telegram。辯方確認2月25日警申請搜查令,即2星期前。辯方質疑證人何不指示警14278警誡後才檢取被告手機。證人解釋因已強調要被告自願。辦方再重覆問為知不警誡,證人答無講就無講。辯續指警方做法一般有警誡,證人同意。而來檢取手機只是為了搜查。

辯方指出手機內可能有內容等同招認的情況,證人不同意。辯方質疑一般情況警方會先警戒,被告的口頭招認才穩妥,證人不同意。

▶️拘捕過程爭議
辯指被告截停時無被警戒,證人不同意。辯指拘捕時間為上班時間,位置為較斜地方。證人確認並指小斜,環境安靜,各隊員距離相近。

辯問及3月8日約0830時,有否見被告等巴士,證人答見不到。當時位於通往地鐵的路中。

辯方指出被告被拘捕時的經過:
被告說法指當時等巴士期間,有人在背後嗌「警察咪郁」,有人出示委任證。被告被2934暴力地拖去後巷,另一警施加暴力搶手機,向被告高呼「密碼密碼」,被告感驚慌後如實道出。
14278問被告該帳戶是否屬於被告,被告及後講左d嘢。警方在巴士站階段無作警誡,女警9997持14278記事冊對被告高呼「簽名簽名」,被告後寫上「i see it」以上證人皆表示唔知,因不在場。

辯方指:及後有警員包括證人帶被告往暗角,問被告拎身份證,當時證人提及只係作檢查之用,後證人對被告作搜身,被告有問搜身原因,獲回覆要睇有無危險品,證人對上述說法皆不同意。

辯方指及後有警方私家車到,證人同意。
辯指:及後有警叫被告唔好亂嚟,上車後證人叫被告到時唔好好似電視禁講我無野講,過程無警員對被告講要拘留,證人皆不同意。

辯方指當時警員強行搶走被告電話,電話當時無上鎖,證人回答唔記得。辯方追問有否睇被告電話,證人否認。辯指被告在巴士站時係用跟手機,無上鎖,證人表示唔知道,唔同意被告在沒有選擇下供出密碼。

證人確認無參與pol153(按: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pol159(按:沒有搜查令下搜查電子裝置記錄書)及記事冊補錄之程序。

▶️被阻撓通知家人及律師
辦指出被告被帶往警署後,被告因不懂做檢測被警員恕罵;被告3次要求致電家人與公司及3次想搵律師都被阻撓。證人不知道。
辯續指有一次向數警要求搵律師,女警對被告指「要等好耐」,又有警問被告有關MPF對沖的看法。 之後兩次向33074要求搵律師,皆被不同方式阻撓,證人不同意。

▶️警方無視被告精神殘疾問題
證人確認沒有參與當日11:11時至12:51時的錄影會面,安排警1934作紀錄。不同龍當時被告受驚、心理理力大緊張的情緒;不同意被告在調查過程中受驚嚇;不同意被告有常神病疾。
當辯方問證人是否能觀察到被告是自閉人士。證人大聲強調「完全冇」

確認如得悉,便會通知案件主管安排社工家人陪同。至於是否需要律師在場,證人答指示似乎無相關安排。

▶️獲保釋過程
證人不知被告很想離開警署。確認於午餐後,帶被告回家中執行MFI3提及的搜查令,唯無任何收鑊。 期間被告父母並1不在家。

證人不知被告每隔1個鐘便要求致電家人,皆被阻撓。直至7pm晚餐後向下一值班的警只要求才獲致電給父親。

證人不清楚父母半小時內趕到、有兩警向被告提出可以$10000保釋,大概凌晨1時獲保釋離開警署。

證人不同意被告受到警察威嚇,任何簽名及口頭招認都是不情願下作出;不同意2934的截圖是片面且具選擇性,引起的偏見大於證據的價值,手機亦是非自願被調查及提供密碼。不同意警14278沒有1解釋pol153予被告及不同意無宣稱拘捕及無作出警戒。
不認為被告與一般人有異。

📌傳召PW6 專家證人 何家健(音)
時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數碼鑑證及訓練組 數碼鑑證B隊,負責擇寫 Telegram 運作報告。

🔹控方主問
證人確認已呈堂的Telegram 運作報告由自已撰寫、專家證人履歷及以往法庭相關的作供皆被接納及報告準確無誤。

▶️ Telegram自動刪除留言
控方問及Telegram 有否機制與運作與自動刪除有關。 證人指出報告無相關議題,但現可用自已知識作告
辯方表示此為新資訊,呈上的報告並無提題,要求休庭向被告取指示,崔官同意。

證人指每個Telegram 用戶可在設定“Private & Security”設定帳戶發出留言後的自動刪除時間。刪除後,對話中並不會出現相關的留言及空格。如涉及聊天群組,只有Admit可在最新活動見到再信息被刪。 而群組亦可由admit設定自動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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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5/10]

[上午進度]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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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證人確認Telegram 群組只有3類用戶,即Owner, Admit及Member。而刪除機制由Telegram 程式自動按照用戶設定而執行。當執行後,3類用戶皆無法從聊天對話見到被刪的留言、空格或信息被刪除的子眼。只有Owner及Admit能在最後活動查閱有信息被刪。證人無法得知紀錄他4存期限,因無做過相關測試。

▶️證人無參與過本案
證人不清楚本案的Telegram 群組「自動駕駛香港人心事台公海 2.0」,對案相關截圖沒有看過。其證供只會涉及Telegram 一般運作。

證人確認沒有接觸過案發的手機。辯問及證人對於案件涉及的群組是公開或私人亦不知。

▶️辯質疑報告Telegram 測試的版本
證人指出該報告是在2024年6月3日受指示而撰寫。辯方質疑2022年與2024年的Telegram 運作會否有出入。證人指相信一樣。因聊天對話、群組介面都沒有改變。承認報告提及的運作是2024年版本。

▶️成員可錯過群組由私人更改至公開
證人確認私人群組需有invite link或Admit授權方可加入。
辯問如2022年前以加入,是否需要link,證人指沒有做過相關測試,無法回答。
辯換個方或問:如有成員加入時,群組是私人,其後轉公開群組。證人答有可能。
續答成員可在群組資訊查閱是否有轉公開。

崔官問,即開啟相關群組,會見到群組資訊先,再查閱對話紀錄? 證人確認。

▶️截圖應截取對話前文後理
證人確認曾就某d對話上文下理被刪的信息作過專家證供。當時是高院案件,有關whatsapp群組對話被刪。辯續指截取上文下理的信息有助理解成件事。
控方反對該問題,指應該獨立案件審示。

辯續指如想保存信息,以便查閱前文後理,應盡早截圖。證人指無法作答 不是該專家犯籌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telegram 2022年與2024年運作大致一樣。補充手機程式只容許用最新的版本作測試

🗣官問如群姐中途更改為私人,會否有通知提醒成員?證人確認

🔸辯方跟進提問
辯指2022年或之前,有關群組更改為公開,有冇可能沒有通知。證人否認,稱telegram 一定有通知。

▶️有機會錯過通知
辯方問證人如隔一段時間沒有瀏覽群组對話,當再次開啟對話,畫面會顯示何對話紀錄。 證人回答一開就會見到最新對話。
辯方質疑即有機會錯過一段時間前的更改群組類型通知。 證人指太多假設。辯則稱,如要睇番群組更改,便要費時瀏覽較前的未閱對話。證人同意。

📌案件管理
辯方確認沒有中段陳詞。
對於兩項特別事項:
1)涉及控方證物PB3、PB4、PB5(聽唔切) 的呈堂性。

2)涉及於2022年3月8日警方檢取被告手機、拘捕程序、警戒、口頭招認、COP153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記事冊補錄及錄影會面之呈堂性。
即證物6、7、7A、7B、8、10、11、12。

如法庭表證成立,辯方需要開展辦方案情,被告可能決定是否就特別事項作供或傳召證人。申請延至下星期開展辯方案情,以便辯方能準備文件夾及安排相關專家 (按: 精神科專家及言語治療師) 觀察被告作供,本來預計下星期邀請專家在場旁聽。

崔官指出法庭係唔容許浪費法庭時間,指示辯方可在午膳時間假設如特別事項表證成立,向被告取指示是否作供。如作供便要安排午後作供,即使沒有專家在場觀察作供。表示用現有文件夾亦都不反對,只要表達得宜。

案件押後至同日14:30,就特別事項裁決。如特別事項裁決表證成立,被告將會作供 (🌟按:專家不在場觀察)。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8/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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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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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控方由 #林芷瑩大律師 作開案陳辭,講解各項控罪的定義和元素,何謂訂明標的、爆炸、串謀、協議、犯罪意圖。對於犯罪意圖,控方要證明以下四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1. 有協議
2. D1~D7 加入該協議
3. 各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
4. 各被告將協議付諸實行
至於有人先後加入,或參與程度高低,陪審團可以不用考慮。

解釋各件文件冊的內容,有Telegram 群組訊息、個別對話,各被告的 TG ID。

本案涉及三宗爆炸案: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案,2020年2月2日羅湖車站爆炸案,和2020年3月8日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爆炸案。警方在3月7日將各被告拘捕。

D1 在2019年6月1日租用宏創方503室,D2 在2019年11月2日租用宏創方1008室,用以儲存和製造炸彈。

📍明愛醫院
控方指稱2020年1月27日約02:20時,明愛醫院急症室內男廁發生爆炸,廁格內馬桶着火;D1~D3 在503室製作炸彈,D2 放在廁所,D4 做遙控,D3 用Telegram啟動爆炸。

1月25日D2 在日本城買咗六個樽,一個煎pan,返去1008室;1月26日 凌晨時分,D1, D4 & D7 在TG 的對話;1月26日D1, D2, D4 & D5 出入503室;1月27日00:06 D2 離開503室,00:36 明愛醫院閉路電視拍攝到D2,00:40離開。02:12 D1 發訊息給D7:「完成,等手足撳掣」。

📍羅湖車站
2020年2月2日15:53 發生爆炸,14:30 清潔員工在車尾一卡發現一個大環保袋,交咗俾站長,大環保袋內有一個細袋,內有一件約4吋×4吋物體,外面有電線有閃燈;爆炸之後在現場檢取物件,有玻璃樽、電線、引爆裝置、電子火柴、SIM卡。

D1 & D3 將炸彈放在楓樹街男廁,由D5和另一男子送到羅湖,D4 做遙控,D2在群組內寫聲明,之後發佈到九十二籤頻道。

1月28日D3 & D6 在503 & 1008 室出入;2月1日 D1 & D8 在503 & 1008 室出入;2月2日00:43 D1 & D3 離開宏創方,D3 孭住背囊,兩人前後腳行去楓樹街,01:15 兩人返回宏創方,D3 無孭背囊。2月2日12:17 D5 離開住所,搭巴士去上水火車站,與一名男子一齊搭火車去羅湖,15:08 出閘,15:12 入閘,18:46 D5 返回住所。

2月2日19:34 九十二籤頻道出聲明,承認在羅湖放炸彈。

[13:5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11) 08:45 續審。
#區域法院第五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求情  🔥#判刑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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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代表採納已經呈交書面求情。法官讀出3人求情陳詞主要內容。

📌判刑:3人均判處6年監禁‼️

同意辯方所指3人非領導角色,但所引用1118案例有認罪亦只涉11月18日一天,同本案3人除18日逃至科學館之暴動,同時也涉及17日校內暴動不相同。本案為香港史上最嚴重暴動,造成極大破壞及損失,考慮所有因素以6年為量刑起點,遲來的悔意是口惠而不實,家庭健康、個人前途、沒有定罪紀錄等全非減刑理由,故此3人刑期均為6年。

💛感謝報料💛
待補位置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5/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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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特別事項裁決
崔官就辯方提出的兩個議題作出裁決:
1)涉及控方證物PB3、PB4、PB5(聽唔切) 的呈堂性。

2)涉及於2022年3月8日警方檢取被告手機、拘捕程序、警戒、口頭招認、COP153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記事冊補錄及錄影會面之呈堂性。
即證物6、7、7A、7B、8、10、11、12。

崔官裁定控方以上證物表面證據成立。

辯方就
議題1)不會傳召證人,被告不會作供。
議題2)被告會作供,可能會傳召3位證人。

📌傳召被告作供
▶️殘礙人士登記證(白卡)
由被告解白卡申請及簽發程序。另辯方指出被告舊白卡與新白卡時限不同,舊白卡為期兩年,新白卡則為永久。被告解釋由主治醫生診斷決定。舊卡由私家醫生麥啟樂醫生簽發,新卡則聯合醫院周醫生簽發。
辦方問被告是否同時舊白卡正本呈堂。被告回應「即係點 係咪攞唔番」,辯方解釋案件完结就會取回。

▶️診斷
小時隨父母在台灣生活及學習,早在7、8歲已經被評估有閉症/亞氏保加症,確認代表呈上多份醫生文件為台灣診療結果,年份為民國,即加11年,2016年一份報告主要由醫生觀察,提到證人人際社交關係不佳、不融入人羣,冇法評估他人情緒,處事有自己一套解讀方法、行事固執,上述判斷皆非自己所講,直到現時自閉症沒有醫好,證人同意報告所述。

2022年11月聯合醫院精神科診治確認有亞氏保加症障礙,不太清楚病徵,自己看不明報告。

▶️台灣身心障礙證件
確認呈上副本由台北醫院所發出

▶️2010年學校證書
證明就讀高中2年班,領有台灣身心障礙手冊,學習上在家需父母協助,在校要師長及同學幫助。

▶️2006年台北榮民醫院報告
確認證人患有亞氏保加症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被告作供主問未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5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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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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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梁(28) #續審 [6/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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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30
👤張(31)🛑已還押逾30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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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鄺球(65)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11月2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法庭都需要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未有資料的都要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6/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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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被告作供

🔸主問未完  - 詳情後補 -

14:30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9/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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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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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主控繼續講解如何倚賴TG訊息(訊息只見以帳戶名發言,除D7不爭議用戶名,以下所指被告D* 只是主控根據製作列表在未有基礎前指出是那個被告所發言/回覆)及CCTV指稱D1 至D7在吻合時間出入宏創方單位推論參與

▪️2月7日羅湖爆炸
附件A,警方火車站搵到電路板,電子火柴等證物。同時也在D4電話找到相同物品相片,相信被告是用遙控器點燃電子火柴引爆。

▪️3月8日計劃將軍澳祭壇爆炸
📎2月9日
按時序表指羅湖事件後D1 早於2月9日在羣組指籌備下次8號將軍澳周同學祭壇晚上再次行動,其後再討論分工,D2草擬貼文呼籲眾籌,各人討論製造炸彈的原材料,並計劃以虛擬貨幣眾籌。

📎2月11日
D3問及氯氣彈

📎2月13日
群組討論氯氣彈,提及飛虎狗唔死都損傷功能,一疏散就會中受傷,D2提議佢5樓試。

📎2月18日
D3組內出在92簽頻道草擬「眾籌革命」貼文,其他人有修改。

📎2月25日
D1表示會去現場考察下,D5提到警方冇去搞祭壇。D1至D5在另一不知名群組再次討論行動

📎2月26日
D1、D3討論使用籌集資金,暫定星期五再開會。D1及D2討論搬倉,搬走啲嘢,D2上10/f住,5/f唔要。D2指要有系統:倉一個地方、製作一個地方、住一個地方,唔好留低罪證。D3提醒衆籌要出貼文。

📎2月28日
D1 去將軍澳 視察

📎2月29日
各人去西環碼頭以Chok墨魚掩飾開會討論將軍澳行動

📎3月1日
正式在92簽出衆籌貼文,包括O QR code 同Bitcoin教學

📎3月3日
D2曾在羣組留言今日6點測試,庭上播放CCTV 拍到D2及D4 於22:10 去503室,22:49 離開去1008室,2人中間再來回503及1008室,3月4日 00:56 時才離開大廈,控方指印證羣組對話去測試。

📎3月4日
D2至D4討論進行的氯氣彈測試,reaction time 17分鐘。D3在群組發放計劃圖寫有「TKO」、「車手」和「放置」,配合TG內容相信安排車手駕車3月7日運送炸彈到唐明街,之後會上山換車牌,3月8日引爆後眾人上山露營更衣易容,之後燒衫及劏車燒毁證據。D1 打算在92簽頻道假裝取消行動,但其實照計劃進行

📎3月7日 - 初步討論分工
D1負責購買爆炸品原材料和到場視察
D2買膠片等物料做祭壇
D3準備TG bot引爆程式
D4製作遙控器
D5負責採購假髮、假鬚等
D6管理眾籌資金
D7聯絡金主和哨兵
肥 (不知身份) 㩒制
J (不知身份) 車隊
各人也談及逃走安排,入長洲,上山燒衫,易容帶假髮黐假鬍鬚,D6質疑戴口罩看不到鬍鬚,D3回應2側可見。

📎3月5日
D1及D4 2人對話,計劃中打算製作20kg 炸藥,在傍放喇叭講「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大羣組衆人討論炸彈運送、背景佈置、放炸彈時間。D4發送一張電路圖,可以見有sim卡。D1 及D2發放廁所測試煙火效果,D5發出一堆紙鶴相。

📎3月6日
D5建立TG 「烘培同好會0.3」羣組討論將軍澳行動,組內有D1至D6及不知名人士。D2發放廁所試爆煙火效果,因加了硫磺可見濃煙冒到門外。各人相約22:00在深水埗美荷樓開會。

📎其他證據
此外主控亦播放在D1、D2手提電話及D4 Macbook電腦內共找到二三十段影片,可見在宏創方廁所及一室內地點多次測試燃點炸藥,其中見到發出火及數次冒出大量白煙到門外。

警方拘捕前已鎖定目標,3月6日跟蹤十多人,其中監視到16:35 時D2去上海街5金店買角鉄,同日D1 及D7去鴨利洲藥材舖買硫磺,上述行動有CCTV呈堂,3人不爭議身份。

[13:45] 今日完

主控指明天開案陳詞仍需1小時,之後會讀出承認事實及將一些提及之證物呈堂。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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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仍需時處理文件,辯方申請押後至明年初。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3日 12:0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裁判官指有可能要做到下午再繼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6/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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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被告作供-續

🔸辯方繼續主問

▶️致電家人要求屢被拒

辯方問被捕當日1500時發生咩事。被告答搜屋後返警署。截停自己的五名警察和觀塘警署警員進行交接,自己其後向觀塘當值警員提出致電家人的要求,獲回覆需得到警司同意,沒有接受被告請求。辯再問及隔幾耐再要求。被告答1小時後,警察答案幾乎一樣。

▶️獲保釋

1900時食完晚餐,辯間2100時發生何事。被答回答當值警轉更後便趁機再請求。 當時警立即同意致電家人的請求。被告順即致電父親,家人半小時後到達及給予口罩。當時尚未獲保釋,被告指最初的當值警告知今晚不會保獲後,便回羈留室準備睡覺。之後突然有人敲門,拘捕警2934及33074告知被告可獲現金10000元保獲外出。辯方向被告確認「拘捕」的意思,被告確認此處用拘捕的意思是帶自己往警署。(辯方立場:警員在截停查看電話及帶被告上車時沒有作出警誡及宣布拘捕)。被告其後要求通知家人,凌晨時 2934及33074替自己做保釋程序,如寫口供、打指紋、影相及登記個人資料。1500時觀塘警員開始接收程序,交收個人物品

▶️精神狀態影響錄影會面用字及表達

辯方就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不常見字語向被告確認其意思。例子很多,整體來說被告解釋為自己用字習慣,自認係固執,會糾正警員對一些名稱的講法,就一些字眼被告知道雖然香港人少講,但是自己習慣了,並關注語句上要用上最適合的名詞,另外如用上同一字句會感到厭煩,認同他人可能會誤解自己意思,也可能因為自己當時有精神問題所以切換用字,承認自己同其他人講嘢好大差別,認為當時自己精神差,表達上同自己平常語法有違背。

就住錄影會面中被告的答覆會出現突然音調變高。被告解釋自己一亂就會音韻變調變速,當時自己幾乎察覺唔到,但現在睇返同意有此情況。事後發現自己當時受自閉症影響。

▶️曾與同學有激烈爭執而被轉介精神科

確認2015年送過去醫院,因和同學有激烈爭執,後被叫去檢查。就詳情被告表示事隔已久唔清楚但大概如此,確認被要求入急症室後轉介精神科門診。

▶️被捕當日的精神狀態

被告否認自願被警察查,認為是不公,被告講及事發(時/前?聽不清)已由醫生確診自閉症譜系症。而2022年4月確診過度活躍症及間歇暴怒症。辯再問2022年3月前發脾氣時期,被答回答有十年以上,食左藥有改善。
辯則問3月8日有被自閉症、亞士保加症或不確定的過度活躍症,及間歇暴怒症所影響嘛,被告稱病情影響當時思考、認知、行為、無法達致有效,公平溝通。被告確認3.8有受驚嚇有不適,氣促,心跳快。

▶️自願性

被告表示不自願交手機予警察,續指當時警察是搶手機。自己是不自願讓警方檢查電話和提供密碼的。
就警員14278問被告該戶口是否屬於被告時,被告指當時也是不自願的。辯問簽名是否自願,被告指當時警叫簽就簽,自己是不情願簽。也不自願做錄影會面。
當時警長告知只係協助調查。被告當時認為是可去可唔去的調查,或以為協助調查就係拘捕。

▶️學習和工作也受自閉症影響
辯指出被告還有自閉症,但有大學學位和工作四年經驗。被告指出遇上超出合理期望的事情,應變能力會差,冇諗過當日警察會截停自己。就住被告副學士和相應銜接學位讀了各兩年,被告表示自己當中也有人際和應變的問題。

- 主問完 -

辯方擔心部份證供如不傳召證人上庭會有傳聞證供問題,雖然知道相關證據控方不會爭議,但擔心去到上級法院會挑戰,辯方認為要有呈堂基礎。
法官表示即使傳所有相關證人上庭都未必能如辯方所願,請辯方明天再回覆。
控方完庭時同法官講:「法官各下今日辛苦你,睇到你好辛苦」

📌明09:15續 - 盤問被告預兩小時內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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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朱(42) #案件呈述上訴 [1/1] (#1013旺角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於2020年10月29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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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梁(28) #續審 [7/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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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留位part 1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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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

📌續傳DW4 葉醫生 - 精神科專科醫生
🔸辯方主問
- 被告2015年11月3日轉介到專科,確認病情,情緒不穩定, 在人際關會容易令到情緒爆發,如被告不斷自己講野,有引起班房問題。今次轉介予證人前被告曾往急症室之記錄也是相關原因。

醫生會教導管控憤怒情緒,當年因顧及病人意願及病情未算嚴重。大家都同意不用藥物治療, 維持覆診並有信比學校社工關注。

🔹盤問
雖無藥予被告,但報告可見有社工及臨床心理學家安排予被告。證人指除供予生理治療(食藥)也會供心理治療。

控問無藥予病人是否代表無野做架啦。證人答會有其他安排。(被告證供曾提及16年放棄再就醫因為醫生治療抱消極態度,及指無野幫到自己等原因)

📌傳召 DW5 黃先生- 注冊職業治療師

🔸辯方主問:由醫生轉介被告予證人,證人對被告做了評估,亦有見被告母親。評估指被告有適當表情但眼神有迴避,被告表示指同人建立關係有困擾,表達睇法時會用ironic ,解釋即模零兩可ironic 的方法。
🔹沒盤問

📌傳召 DW6 周博士  醫管局臨床心理學家
🔸主問
為被告寫了2份報告,確認2022年開始處理被告個案。報告內容參考了排板資料,接見被告和被告父親時, 當時被告亦因父親一句話變得激動。 

被告2017年後,有接受“服務”, 但沒有接受過治療。2023年再接見被告和母親, 理解別人能力,建立社交能力亦薄弱。對自己的想法固執, 對於別人持相反意見, 會有強烈反應。被告對自己的情況嘅理解, 都有限。被告在不自知情況下, 會自言自語, 亦會令他社交上會有困難。

首份報告(D8)指梁仍有亞氏保加症病徵,情緒管理及社交能力差,而自己未必察覺,以「核爆」形容。發現同之前改善有限,理解別人能力薄弱、溝通技巧差、想法固執。對別人持不同意見反應慢,於2024年11月有再見被告。

第二份報告(D9)在2024年9月撰寫,提及被告社交缺損是持續及長遠,會傾向用誇張、驚嚇用字,易令陌生人誤會,需持續接受心理治療。2022年臨床觀察情緒管理差,對自己問題理解有限。2023年覆診排板有寫被告有扔野紀錄,有觀察其由平靜到憤怒情緒。同年覆診再見被告,仍是情緒管理差。
🔹沒有盤問

📌傳召 DW7 醫管局職員何女士
🔸主問
確認被告20頁及69頁醫管局紀錄由自己發出,分別於2022年及2024所做。是按病人申請而根據排版、手寫文件及電腦系統紀錄而發出,是準確及真實。有些資料關於第三者因私隱條例被刪去,同意律師樓曾來信要求保留但向其解釋要符合條例拒絕。
🔹盤問
影印文件及列印電腦資料不是自己負責,同意醫生報告上點解咁寫自己不會知道
🔸沒有覆問

📌傳召DW8 社署職員 陳先生
🔸主問
2022至現在均任職社署紀律及公開資料組行政主任,辦方文件夾24年7月信件是因應律師樓要求披露被告個案資料確認由自己簽發,是按社署地區辦事處之檔案紀錄而提供,相信是真實及準確。
🔹沒有盤問

📌傳召DW9 被告母親 梁太
🔸主問
自己是家庭主婦,確認被告於94年出生,從小到大照顧被告,出生時有黃膽及肺炎,治理好出院。自幼稚院起發現被告好易發脾氣,易喊同叫。小學時常受同學欺負,情緒易波動,言語發展比同年紀遲緩,表達用字簡短,人際關係差。有帶被告去接受治療但效果不明顯。因此與同學𘶹係不好,老師經常要處理他同其他人糾紛,但處理粗咯,投訴老師有時排解, 有時處理, 有時唔理, 因此被告情緒都不穩, 因得不到合適處理。被告有時不能理解老師指示, 被老師同學鬧。兒子會有不滿或完全不理解。曾向自己投訴老師指責開水喉太大,但自己開水同其他人一樣。

香港小學2年級下學期約2002年隨父母往台灣居住,因當時有治療師指台灣特殊教育或治療較香港完善,讀了2個月後有位老師因發現被告經常發脾氣(吻合自己當時觀察兒子情),行為令人擔心,寫信轉介去台灣榮民總醫院作評估,2003年評估結果證實患有自閉症譜系亞氏保加症,其後自己帶被告去接受治療,兒子繼續原校就讀,放學後另有特殊輔導安排。但兒子在校內仍受人欺負,如被推跌至牙齒脫落,被水淋濕,他向老師投訴沒有受理,情緒起伏大會竭斯底里大叫及閙人。家中也會因小事出現情緒不穩高漲,爆發脾氣,大發雷霆。

兒子在台灣獲發身心障礙手冊(等同香港白卡),小學一直可接受在校特殊輔導治療至中學,其後一家人於2012年返回香港以便兒子上大學。

代表呈上一疊由證人預備之台灣紀錄包括台灣身心障礙手冊、榮民總醫院評估、2013年精神科門診紀錄(固執、人際互動不佳、喜說4字詞語)。確認2003-2012 居台灣時被告持續接受治療,上述紀錄同自己當時對被告所觀察一致。中學時在台灣曾服用ADHD藥物,忘記名稱。

本案發生後曾在台灣見精神科醫生,證人明白自閉症不可根治,日常說話用字有時常人難理解,如果反問會令情緒起伏。出來工作也有相同情況,病況沒有改善。同意其說話間中改變聲調,時或大聲。平時對人眼神欠接觸,表情有時不合情景,會突然笑,為人不會考慮其他人感受,與人溝通有困難。行為和言語都和常人不同, 有自創語句, 表情和聲線, 有時都不協調, 這些情況祇係因年齡不同發生, 但本質不變。

代表繼續環繞證人提供台灣證明文件發問自閉症特點,不再逐一敍述,以免拉布。

[17:45] 今日完庭

證人作供未完,主問仍估計要1小時,辯方仍有2名專家證人,主問預計共要2小時,盤問估計也要2小時。法官指示特別事項雙方要預備書面陳詞,包括案例。

案件押後至明早 09:1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0/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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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開案陳詞
主控按附件A時序表繼續向陪審團講述3月6日及7日警方跟蹤D1至D6之行徑,監視警員發現3月6日D2去五金店採購將軍將爆炸案用品,D5買V煞面具、假髮、假鬍鬚及化粧品,D3買電子磅及行李箱。晚上D1 同D5在太子匯合,之後到荔枝角道某餃子店,主控庭上播放CCTV指吻合監視人員紀錄。3月7日2名跟蹤紀元見到啲異上了一輛私家車車由旺角去將軍澳尚德邨踩線及拍照片,播放車上錄影記錄儀畫面及收音,指稱D2及司機對話提及3月8日行動,「聽日開完香檳,啲狗會發癲」,晚上警方見時機成熟在23:50-23:57於不同地點同時拘捕8人。主控指雖然訊息對話指炸彈打算對警員傷害,但3月8日有紀念週同學悼念活動,估計有200人,各人引爆炸彈必對市民造死嚴重傷害。

簡介附件D,即在宏創方503及1008室找到證物,包括1092 kg硝酸鉀,鎂粉,電路板裝置,電子火柴、煮化學物工具等。

🔺之後逐一交代各被告文件冊,控方主要是依賴以下證據
▪️D1
-警員記事簿警誡口頭招認「阿sir啲炸彈係家俊(D4)整... 佢哋對政府不滿我只係借出單位」
-錄影會面招認,承認在單位內見過有不少化學品,認出截圖上人物
▪️D2
-口頭超認「明愛炸彈係五飛(D1)叫我放,佢用我條命威脅我」
- 10次錄影會面當中承認去日本城購買器皿製作炸彈,解釋如何煮炸彈原材料
-錄影會面承認1月26日同一位叫羅師傅去明愛醫院,自己放低炸彈在男廁,5飛有引爆器
- D2搜屋帶警員去西環梅芳街某號1A單位,入內後取衫褲更換,回程途中向警員說其實住在2C單位。控方指其後在2C找到爆炸裝置、發射收發器等,D2是因怕警方找到物品而訛稱住所是1A。
▪️D3
-口頭招認「我只負責搬未處理材料,5飛(D1)及山鷄(D2)負責製成品,即煙霧彈。5飛、山雞同一個花名蕉同明愛案有關
-錄影會面中承認明愛爆炸案負責搬原材料硝酸鉀,D1及D4負責煮,自己之後運送半世成品去楓樹街球場。
▪️D4
-被捕後說「阿Sir唔關我事,我冇整炸彈,1月26號上503室同Lucas(D1)飲酒,想去見佢煮緊嘢聞到硫磺味,佢話整緊炸彈。」。另外在深水埗見過5飛(D1)拿出電線似引爆裝置
- D4家中電腦找到《即興彈藥手冊》,內容教整炸彈
-在搜車、住所及辦公室時找到電路板連電池、Wi-Fi裝置、電子火柴及擴音器
-搜出電路版及電池由專家確認同羅湖案一致
▪️D5
-被捕後住所搜出八達通,檢驗後記錄吻合閉路電視拍到案發日去羅湖車站行程
-家中售出衣着(外套、裙同鞋)同閉路電視拍到去羅湖站穿着一致
▪️D6
- 503室拘捕後說「我淨係知道五飛同西瓜有份參與請炸彈(D1及D4)
-錄影會面承認知道明愛爆炸案,自己TG名是「大西北騎牛仔」。知道將軍澳爆炸計劃炸彈放置地點及計劃詳情,交代D1至D5在計劃中角色。說出3月6日D1至D5,自己及一位叫「Miss」女子晚上去深水埗上山開會
▪️D7
-在家中電腦截取訊息,控方依賴訊息內容證明有份參與計劃
▪️D8(控罪4)
-住所拘捕後說「我喺Telegram有睇過請查單資料,但冇整個同放置」
- CCTV拍到2月1日晚上曾經去過宏創方503及1008室,逗留5小時才離開
-在其手機TG羣組「BBQ關注組」發現其帳戶名「禾李飛」及「Bla xxx」,曾同不知名人士討論不同毫升混合物煙火效果,D8說過「因為我想試大量,之前試100ml 都好大煙,我想試500ml」,另一人說「唔驚人發現都驚毒死」。
-家中搜出聚胺脂樹脂(可制土製炸彈)、氧化鋁粉、糖湘,氯酸鈣(可製氯氣彈)

主控完成開案陳詞

📎承認事實(由雷檢控官讀出)
1)宏倉方503室
-列出檢取證物(有汽油)
-拍攝室內環境相冊

2)宏倉方1008室
-列出檢取證物(有31包1噸硝酸鉀,庭上3警員合力搬出一包約30 kg向陪審團展示證物。
-拍攝室內環境、證物相冊

3)檢取CCTV片段並儲存在外置記憶體
地點包括日本城、宏倉方,明愛醫院、一些街舖、五金店、藥行、港鐵站、D3及D4住所。

[13:48] 今日完畢,明天08:45繼續讀出餘下承認事實。

今日法庭改變被告位置,保釋3人坐前排,5人還押坐後排。
#高等法院第一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13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1/1]

朱(42)

控罪: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告於2020年10月29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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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上訴方代表:羅專員

姚官己看雙方陳詞,只有數點向雙方澄清。

姚官指詳細審視原審裁判官裁決理據, 事發片段, 上訴方及答辯方陳詞,
即時作裁決。

📌裁決:駁回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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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繼續辯方証人 葉醫生
- 被告2015年轉介到專科, 確認病情, 情緒不穩定, 在人際關會容易令到情緒爆發, 醫生會教管控憤怒情緒, 當年大家都同意不用藥物治療, 維持覆診並有信比學校社工關注. 

:辯方証人 註冊職業治療師 王先生
- 2017年6月 接轉介被告個案, 第一次見被告做評估, 知道在建立人際關係有困難。

: 辯方証人 醫管局臨床心理學家 周博士
- 因案件做了兩個報告。2022年12月開始見被告, 接見被告和被告父親時, 當時被告亦因父親一句話變得激動。 
被告2017年後,有接受“服務”, 但沒有接受過治療。2023年再接見被告和母親, 理解別人能力,建立社交能力亦薄弱。對自己的想法固執, 對於別人持相反意見, 會有強烈反應。被告對自己的情況嘅理解, 都有限。被告在不自知情況下, 會自言自語, 亦會令他社交上會有困難。

亞氏保加症, 由嬰孩時代大多都有。專家報告寫被告的社交缺損是持續的,並且言語會有攻擊性, 需要特別提問和理解, 先可以確定被告的意思。
被告母親曾分享, 被告時不時都用自創詞彙, 她都不甚理解. 被告都視母親為呻/分享心事對象。

:辯方証人 醫管局 何女士
- 確認出醫管局兩份記錄 和兩封信。

:辯方証人 社會福利署, 紀律和公開資料組助理秘書 EO陳先生
- 確認自己簽署的文件。該文件是因應律師要求,披露被告的檔案記錄,該記錄是由藍田社會保障辦事署發出。

: 辯方証人 被告母親
- 被告從小到大都是母親照顧. 被告小時侯母親都發現他發脾氣, 喊叫, 等問題。小學時因說話發展遲緩, 常被同學欺負/嘲笑,投訴老師有時排解, 有時處理, 有時唔理, 因此被告情緒都不穩, 因得不到合適處理。被告有時不能理解老師指示, 被老師同學鬧。 
被告大約8歲時(2002年) 一家去台灣, 因當時專家稱台灣特殊教育較香港好。 上學兩個月,老師出信叫家人帶被告去榮民醫院, 因被告上學有不正常狀況, 被告於2003年, 確診亞士保加症. 其後(2003年), 又作出評估, 確認被告亦有自閉症.  
學校安排被告課堂外特殊輔和導融合教育, 持續到中學階段. 被告持有台灣"白卡" 由2003-11年。 被告全家2012年回港, 同被告上大學。 
回港後, 在大學和工作上, 被告都經歷差不多情況, 行為和言語都和常人不同, 有自創語句, 表情和聲線, 有時都不協調, 這些情況祇係因年齡不同發生, 但本質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7/10]

[上午進度] part 1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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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續主問
巴士站被警察截查階段,被告確認係被搶去電話,當時使用中並無上鎖,不是黑屏。

🔹控方盤問
▶️案發前5年無覆診 質疑被告因案才再就醫
-2004 被告十歲被確診自閉症,曾台灣就醫。2015-16年於香港公立醫院睇。16 年12月1打後無再香港睇自閉症。雖就此,被告曾提及仍認為自己有自閉,但指醫管局醫生不能幫助自己,並告知如開藥需要留院及表示該藥物類似冰毒,所以自己拒絕接受藥物治療。直至2022年4月才再次接受自閉症治療。即約五年空窗期無就自閉睇醫生。
控:呢段時間如你想睇公立,無野阻到你
被告:確認
所以呢五年無野令你覺得需要睇醫生
被告:確認
控:呢五年屋企人有叫你睇番醫生嘛
被告:無
控:呢五年會常向媽媽發脾氣?
被告:確認
控:係點
被告:仼何形式,包括嚴重口頭暴力及輕微肢體衝突,
控:無報警?
被告:無
控:點解禁對媽
被告:通常發生咗啲事,對方冇同理心+ 責怪受害人,情緒便受影響。
控:呢五年你發脾氣你自己知?
被告:知
控:有無認為係一個問題
被告:有
控:係咩問題
被告:認為似係病態,不是正常現象
控:呢個階段有此認知
被告:係
控:點解唔睇醫生
被告:16年更早已有此問題,15年睇醫生 都係因為衝突所致,但醫生治療態度消極,無藥,無心理協助,再睇醫生只會同一結果
控:如你繼續睇醫生可問醫生然後有更進
被告:醫生想快結案 ,話幫唔到,意味個案唔會繼續
控:你自己覺得
被告:係
控:無野阻你睇醫生
被告:係….咦唔係喎,如果你話仼何野阻我,睇公立要等1-1.5年
控:禁你可以book
被告:太長時間,到睇得個問題可能無了
控:係你禁諗
被告:係
控:16年12月1你放棄(就醫)但如你book 可以睇
被告:個時醫生醫生話咩都幫唔到,所以自己認為意思指已經做盡
控:你嘅醫療報告冇醫生咁樣講,你認唔認同你將身邊嘅衝突同講法誇大咗?
被告:冇誇大。
控:2022年4月睇麥醫生,你話係親戚介紹
被告:係
控:係咪2022年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之後先介紹
被告:係
控:因為你/你屋企人詢問才介紹給你嗎?
被告:唔確認
控:如無3月8拘捕事件,你唔會睇麥醫生
被告:否定
控:你因為案件先會2022年2月就自閉症
睇醫生
被告:否定
控:你2022年4月先睇返醫生係因為想用身體狀況作為藉口
被告:否定

▶️被告當日冇白卡+無告知警方自己精神狀況
-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被告確認早上八點幾等巴士返工,獨自一人,如外出不需要其他人陪伴。
控:主問是你提到警員14278睇你電話同埋問個Telegram Account係咪你,你話你講咗啲嘢嗰啲係乜嘢
被告:我話個Telegram係我嘅,啲post係我出嘅,但違規閂咗,我唔記得(聽唔切)⋯⋯⋯
控:當日有冇白卡?
被告:沒有
控:你仲記得你被診斷為自閉症?
被告:記得。
控:你對身體狀況係有認知嘅
被告:同意
控:你話你當日冇同警員講你有自閉症?
被告:確認。
控:當日冇講自己有溝通困難同暴躁。
被告:冇。
控:同唔同意冇白卡+無同警員講身體狀況,你唔會預期有警察安排合適成年人/家人倍伴你
被告:否定,自閉症或者精精神弱能人士不需親自講,警方應要有相對認知
控:可開聲講一講
被告:我都唔知自己有呢啲權利,你想我點講?
控:講出口
被告:我講唔出口,語句不通
控:講你要有家人倍
被告:呢句說話好唔充份
控:你預期其他人會知
被告:係
控:你有五年冇睇醫生,如常喺社會生存
被告:係
控:你唔預期其他人知道
被告:係
控:咁警察都唔會知
被告:我經驗所得d人同我相處超過30秒之後,就會覺得我有問題,
控:3月8日你唔同警察講有自閉症嘅原因係你唔認為需要有成人或者屋企人陪同,同埋你唔覺得當日好受自閉症影響
被告:否定
控:你唔想其他人唔包括警察知你有自閉症
被告:否定

▶️控方指被告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及寫i see it = 確認當中內容為事實VS 被告指寫i see it屬敷衍態度 +簽名則是應警員要求後簽

控:14278作供時指你講及:tg acc係我既,並且喺巴士站階段寫記事冊,然後俾你簽署,跟住你寫咗i see it
被告:有印象
控:佢話返警署再補錄拘捕程序,俾你睇再俾你簽名,你寫i see it
被告:有印象
控:同唔同意記事冊曾經起碼簽過兩次
被告:係
控:寫過兩次i see it
被告:係
控:同唔同意呢兩次簽名+寫上i see it係喺兩個場合
被告:正確
控:第一個場合喺巴士站
被告:正確
控:14278 話叫你簽名嘅
被告:係佢個夥計叫
控:呢個係你嘅講法
被告:係
控:冇任何警員叫你寫上i seet it
被告:無
控:第二次階段係喺警署,亦都冇要求你寫上 i see it
被告:係
控:你話過寫i see it之前有警員俾你睇,你話你睇咗一部份,明白一半
被告:我講緊係警署階段
控:係咪有俾你睇
被告:淨係一至2秒
控:第一次喺巴士站你喺記事冊簽名,有一至2秒睇
被告:係
控:有冇睇到寫乜?
被告:係我對住警察講嘅嘢 ,即個句telegram戶口係我嘅,blablabla
控:就住記事冊嗰提及你話個戶口係自己嘅啲貼文係你出嘅, 你寫i see it  ,你係咪真係有講
被告:係
控:你係見到呢啲內容先簽名同寫上i see it?
被告:係
控:所以你確認呢個係正確嘅
被告:係
控:第二次你簽名同埋寫i see it. 即警署階段,警察寫完後俾你睇,你話淨係明一半?
被告:0927開始明一半
控:所以0916-0926 的文字. 你寫isee it 同埋簽署係意思有俾你睇過㗎嘛,
被告:係
控:你喺理解內容嘅?
被告:唔同意
控:點解睇完但係又唔清楚。
被告:因為啲字不公,要花好多時間先理解
控:即使唔係所有字你都理解同睇到,但係你仍然知道該段內容意思係14278拘捕你嘅程序,你有呢個認知?
被告:同意。
控:既然係咁,同唔同意你有相關認知,及簽署同寫上i see it係代表相關內容正確同係事實
被捕:唔係,佢叫我簽我咪簽名,我原先係想寫i see it敷衍,但係佢要我補返個簽名
控:冇叫你寫i see it ,淨係叫你簽名?
被告:係
控:i see it即係代表你有睇?
被告:係。
控:同埋代表你係同意嘅
被告:否定
控:如果冇睇,你可以寫i didnt see it
被告:會實i dont see it
控:所以你可以咁樣寫i dont see it
被告:係。
控:或者你可以寫disagree
被告:否定,因為事實證明事後我係咪都要簽名,意思上無分別
控:冇人要求任何嘢
被告:係
控:所以你可以寫 i do not see it /disagree/ not true
被告:否定,因為自己寫 i see it係代表拒絕簽名的態度
控:咁你可以選擇唔簽
被告:可以既咩?
控:你可以話a sir我唔簽
被告:我未必有呢個選擇
控:係你既認知
被告:確認
控:你兩次(記事冊)簽名係代表内容為正確
被告:否定

▶️有否宣布拘捕事宜
被告確認2022年3月8冇警員無聲稱作出拘捕。控:係咪意思包括巴士站(截停被告)及警署階段。被告:係
控:你話你係靠自己推定來認知被拘捕
被告:係

▶️ 有否宣佈拘捕之爭議+質疑被告清楚權利

控:你喺錄影會面清楚表達你知警察拉你係因為指控Telegram四則貼文並干犯控罪
報告:同意。
控:你同意你知道係因為14278有宣佈過拘捕,並且話你知涉嫌干犯嘅控罪
被告:否定
控:所以你錄影會面先會知道警察懷疑你啲乜嘢嘅行為
被告:否定
控:如果14278冇宣佈拘捕,你唔會知道警察懷疑你嘅四則貼文犯法
被告:你咁講咩意思
控:因為有宣佈拘捕講及其原因
被告:否定
控:錄影會面你有選擇自由去作答
被告:否定
控:你有運用呢個權利
被告:肯定
控:所以你唔知道有呢個權利,但係你有用呢個權利?
被告:可以咁講
控:你有權利去決定是否在警方展示文件上簽名
被告:否定
控:但你有用到呢個權利。
被告:確定。
控:你基於啲乜去用呢個權利?
被告:猜測。
控:唔係啵,你有問14278先至唔簽
被告:有印象
控:你撤回或者劃去咗你已經簽署嘅名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清楚知道警方所指控的四則涉案違法留言
你個:你意思係展示(該四則留言截圖)之前定後?
控:兩者都係
被告:之後先知
控:你意思係留言嘅截圖?
被告:確定。
控:我哋控方立場係喺巴士站階段由14278拘捕你的時候,你已經清楚知道。但係你而家意思係咪錄影會面時警方向你展示截圖後你先知道警察所懷疑自己干犯嘅事?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多次表示不會回答
被告:確定。
控:你亦都曾經喺會面中講及與你無關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認為與案無關嘅,你會話唔會回答
被告:確定。
控:即使你知道與指控有關嘅問題,例如打狗,你都選擇唔回答
even u kn yu 指控有關問題eg 打狗u choose 被告:確定。
控:錄影會面中你有問警察澄清一些方面及發問
2024/12/03 0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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